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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实用18篇)

时间:2023-12-27 22:06:27 作者:雨中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实用18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对事物的感悟和思考,有助于形成独特的见解。感谢大家的关注,下面是一些原创的心得体会范文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保护地球和环境,从小事做起,减少垃圾污染。不要低估垃圾污染。垃圾通常先送到堆放场,然后再送到填埋场。但是它的填埋成本很高,垃圾填埋场不再是耕地,也不能建成生活区。因此,垃圾分类势在必行。

1、编写垃圾分类图画书,实现垃圾分类教育的游戏化。以学前教育“一园一品”为目标,县中心幼儿园普及儿童垃圾分类图画书。通过特殊的亲子活动,收集垃圾分类童话故事,首次编写“垃圾分类小飞车”图画书。以图画书为载体,举办小型垃圾分类课堂、儿童歌曲、图画书表演、家长助教等活动,引导儿童养成家庭、幼儿园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2、编制校本教材,实现垃圾分类教育课程化。为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县教育局引导学校组织科学、美术、语文教师编写第一批垃圾分类校本教材。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首次编制了适用于小学低、高段的校本教材《垃圾分类,小事从我做起》。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在春晖小学举行了教材启动仪式。县教育局将垃圾分类课程纳入教学时间不少于6个,确保师生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参与率达到100%。

3、建立第一个校园展厅,实现垃圾分类教育的智能化。在综合执法局、环保局、文明办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县教育局在春辉小学设立了全县第一个垃圾分类校园展厅,预计8月底完工。通过模型、图片、文字等形式,展示垃圾分类的意义、方法、作用等。在展厅里,学生还可以通过触摸屏多媒体设备学习垃圾分类知识,系统可以根据学生的选择和判断立即进行互动教学。

1、控制厨余垃圾数量,实现无害化处理。根据省食品安全县创建要求,县内所有学校的厨余垃圾均由德清旺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运输、处置,德清旺能已取得特许经营权。以经济杠杆控制餐厨垃圾数量,按105元/吨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促进学校合理配置食品,杜绝源头浪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智能生态校园,节约财产资源。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和教学活动,逐步减少废纸、废渣等废弃物的产生。建立县教育系统办公平台,实现文件、通知等信息的无纸化传递。利用智能教育平台进行在线调查测试,节约了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年均资金8万余元。引导学校开展“整洁教材传递行动”,教育学生爱护书籍,将音乐、艺术等部分教材传递给低年级继续使用,实现部分教材的循环利用,每年节约教材2万多本,节约资金16万余元。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

(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四)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讲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五)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

(八)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以及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九)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33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规定“县、乡级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49条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规定“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关亮点。

新《环保法》的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专章,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限公司《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陕南投司[2013]59号),增强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加强硒谷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健康硒谷,绿色硒谷,扎实的落实陕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检部。

三.考核对象。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1.环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环保管理机构。

3.硒谷产业公司的环保目标。

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环境宣传及培训考核。

五.评分标准。

1、****公司每月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月度得分,每季度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季度得分。

2、每考核一项目,检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考核要求扣相应的分值,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总分为0。

3、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存在问题,对责任范围内的考核项目进行平时考核。

季度得分=月度检查得分×40%+季度检查得分×60%。

六.考核兑现。

考核采用百分制,等级化为优,良,差。

优85分以上。

良60分至85分。

差60分以下。

***公司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规定。

1.质检部门负责环保管理考核,各部门加强日常的环保工作管理,确保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2.组长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各部门负责日常的环保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3.工会负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纸书刊及图像资料的订购和人员培训。

4.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计划,并由专人负责改善。

七.权限。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4.《环境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5.《环保例会制度》。

6.《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7.《环境统计制度》。

8.《环保年度培训计划》。

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0.《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工地防尘,防噪措施》。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年-月-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局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我局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局全体干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即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

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局全体干部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我局全体干部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保护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不仅可以增强自己的环保意识,还可以以自己的方式积极参与环保行动,为共同的美好生态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最近参加了一次环境保护法治培训活动,深受启发,现将自己的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在培训课程中,我意识到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性。法规是对公民、企业和政府的一种制约,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法规的规范,我们能够更好地进行环保行动,深化环保理念,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同时,法规的知识也让我更清楚了解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应该遵守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到不乱丢垃圾,尽量减少污染;以及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环保问题。只有大力推广环境法规知识,才能够为环境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除了了解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性,我们还学习了法规规定中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我们要以法规作为指引,遵循环保的标准和要求,注重生态环境改善,减少污染排放,为保护地球气候、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做出积极贡献。例如,作为公民我们要积极投身回收利用活动,达成垃圾分类,减少污染;作为企业要勤节能、减排放、绿色生产,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作为管理当局要加强环境监管、全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建设更加美丽的家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与地球的共同繁荣。

第四段:珍惜环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环境保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逐步努力。珍惜环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我们可以开展一个小型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知道环保的重要性;在生活中只插开正规批准的环保灯泡,减少能源浪费;拒绝使用塑料袋,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量。从点滴小事做起,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环境,都是大有益处的。

第五段:总结。

在环境保护法治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到了环保法规知识和环保措施,还认识到了全社会对于环保问题的重视。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需要大家的合作与积极参与,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积极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真正实现人类与大自然和谐共生。我相信,只要我们紧密团结在一起,为环保事业尽心尽力,我们的共同理想一定能够实现。

环境保护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我们的地球是越来越不可避免地受到环境破坏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法治培训变得越发必要。作为一名公民,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我参加了一次环境保护法治培训,来深入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培训期间,我虚心听取了专家的讲解,认真思考了相应的问题,在此,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法治,是保护我们生存环境的法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之一,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工业大国,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因此,要保护我们周围的生态环境,发挥法律监管的作用,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手段。只有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的基础上,才能保护自然环境,保证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段: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涵和意义。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涵盖的内容很广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涉及到的范畴更全面、更深入。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坚持的原则,如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承担”的原则,掌握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对相应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

法治的核心在于实践,能否为推动实践服务,是衡量法规制定质量的重要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各级政府严格落实,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制度,重点监测企业排放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污染行为,通过清理整顿污染企业、关闭废水池等措施,全面深入地推动环境保护法治的实践。

第五段:个人的责任和行动。

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环境保护法治负责任,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去,每个人都可以做到情节报告不开车,绿色出行、贡献公益,从自身入手,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赓续生命之源,为绿色家园贡献我们的力量。

总之,环境保护法治的培训,使我们认识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建立在公民责任感之上的,深入理解了其深层内涵,掌握了其具体意义,对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启示意义的。只有深入实践,真正做到行动,在实现美好家园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让我们每个公民都以实际行动落实好环境保护法治。

环境保护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由本地环保局举办的环境保护法治培训。这次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性,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健康永续发展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在此次培训中,教授了我们一些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使我更加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法律规范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实施要求,保护了我们的生态环境。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保护环境而做出贡献。

第三段:权利与义务。

我们不仅需要了解我们的权利,还需要了解我们的义务。在环境保护法律的框架下,我们有对环境的保护权利,同时也拥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从而用行动来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层面,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才能够得以持续和稳定发展。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顾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排放和运作。如果违反规定,将会面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因此,企业要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保证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法治培训让我对环保法律的实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们需要理解自己在保护环境中的义务与责任,以及环保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影响。只有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我们的环境,才能让我们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具有环保意识,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我们共同的家园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现在进行了城乡综合保护环境,给我的身边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这项活动给我周围的一些地方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当我没有进行城乡综合保护环境时,我一出门就看到了垃圾。我走过的路上没有水果皮和纸屑。当我走进校园时,我的快乐心情变得更糟了,因为我看到一些学生在前面扫地。有些学生在后面被破坏了。他们把从包里拿出来的一张纸撕成碎片,扔到天上。碎纸散落在每个角落,学生们不得不再次扫地。当我走进教室时,我看到学生们用的纸满地都是。垃圾桶旁边一定有很多糖纸。如果我不把它们扔进去,我就不在乎他们了。中午,学生们刚扫完地,不久之后,到处都是纸和糖纸。如果用四个字来形容我们周围和学校的环境,那就太糟糕了。

自城乡环境综合保护以来,这一切都消失了。自开展这项活动以来,不再有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事情发生了。走进学校,再坏的心情也会变好,学校不再有乱扔垃圾的现象,走进教室,一尘不染。当然,我不甘落后。现在,一片叶子落在我家门前的'几棵树上,我会立刻冲过去捡起来。我现在看着没有垃圾的世界,心情变得很开心,现在我的眼睛不能容忍一点垃圾,我看到墙上有很多小广告,所以拉着我的朋友和我一起处理,几个小时后,新墙出现在我面前。那个不起眼的小角落有一点糖纸,我要捡起来。有些小妹妹不懂事乱扔垃圾。我得对小妹妹说:“垃圾的家在垃圾桶里,不要让它流落在外面。”。

要创造一个美丽的环境,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自从看了区里设立的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展板后,让我们更近距离地学习了新《环境保护法》,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用法律监督企业发展,保护我们的家园。”日前,长治郊区大辛庄镇小常村村民马文兵在看完环保宣传展板后这样说。

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区在送法入企业、进社区的同时,又将宣传延伸到乡村,在全区122个行政村全部设立了宣传展板,实现了乡村宣传全覆盖,真正让新《环境保护法》在郊区落地生根。该区成立专门的宣传机构,并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了相应的宣传模式,抽调专业强、技术硬的环保专业人才深入田间地头向群众宣传,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了解到新《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

此外,该区将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与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污水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用新《环境保护法》指导农村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同时,升级改造12369环保服务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倾听社情民意,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工业企业排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让群众生产生活更加安心舒心。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上,还有一个非议之处,即“环境公益诉讼到底涵盖不涵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草案和审议通过的修正案,均未正面涉及该题,仅将公益诉讼范围表述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笔者主张,应将环保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扩张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首先,公益民事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的旨意具有同一性。允许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是借助相对强势的群体力量来克服弱势群体在私力救济活动中的功能缺陷,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受害个体之利益。而允许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同样是通过扩张诉讼主体范围来实现环境保护和私权救济。

其次,允许公益行政诉讼,符合新环保的责任本位理念。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表示,“环保法重点是讲责任归属,而不是权利归属”,“如果说老的环境法是在分配权利,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则己经开始在分配责任,他初步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新体系,虽仍有些许不到位,但己经向责任性环境法走出决定性的一步。”针对生态环境所引致的责任,应当组成周延的责任体系,既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后者责任的追究,理应扩张诉讼主体范围,适用公益诉讼规则。

再者,允许公益行政诉讼,能促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正体现立法者极力强化公众环境保护功能的意愿,打破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垄断局面。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恰好是社会组织参与、监督行政机关保护环境工作的强有力保障。

简言之,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放宽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与新《环境保护法》所新增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理念相契合,也与新《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允许环保行政公益诉讼,也是对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阀失的一种补充,“从目前我国环境执法实践来分析,环保机关执行力的强化虽是急需,但强化应只是弱化的过渡,以最终实现环境法执行的公权与私权共同参与、共同保障。”据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居于‘一体两翼’的地位,不可偏废其一”。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社会团体违反职业操守和社会道德风尚,虽然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罚则来约束和规范,但因新环保法是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源法律,若该法仅对“牟取利益”进行消极评价,未明确纳入主体资格要件,容易产生歧义,难以推定适用,毕竟“牟取利益”在决定社会团体资格,与决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此外,新环保法未明确规定主体资格丧失的具体情形和后续处理,若拟通过援引其他法律法规来弥补该本源法律的疏漏,在逻辑上是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闭合。

基于法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考量,笔者建议增设“社会组织与其所从事的公益活动没有经济利益关系”这一规定,并置于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与其他两项并列作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件。同时,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修改为“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法院有权中止该社会组织的诉讼活动,符合第五十八条所列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向法院申请参与该诉讼活动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公益诉讼实际上己经构成对传统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突破,通过较大程度地开放公益诉讼,“有助于治疗‘违法成本低’的中国环保病疾,加强行政执法效力。”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参考例文

当前,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必须对环保教育和环保活动达到共识:环保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儿童抓起,才能从根本上决解问题。

“绿色学校”的创建就是环保教育的具体体现。我们学校通过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大力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构筑素质教育平台,促使学生素质更全面、更成熟地发展。

为培养出更具时代特色的“绿色人才”,我认为首先必须让学生明白“创绿”的意义。让学生从思想上得到共识。这样才能向学生进行切实可行的环保教育和环保知识教育,并把环保教育纳入到德育工作的范畴。

其次,对学生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把它作为规范来履行。在学校本次“创绿”活动中,向学生提出如下要求:

1、自觉节约能源,让学生知道不浪费水、电、粮食、纸张,就是保护环境。

2、变废为宝,把可回收垃圾分类。

3、吃东西要选择绿色食品,让学生懂得这样有利于健康。

4、爱护动植物,让学生明白这是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内容。

5、讲究卫生,不使用白色污染的用品。

这样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环保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并自觉按照环保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文明的青少年。

而作为教师,我更明白应把环保教育渗透在课堂教学中。如在数学课上,我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数字,让学生自己计算出一天里全国小学生家庭白色污染的数量。让学生从具体的事例中体会到白色污染的严重性,激发学生环保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我们教育的目的。

最后,教师应该在日常生活中,率先垂范,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因为无声的教育胜过于有声的教育。让全人类都行动起来,投入到拯救地球母亲的行列中。

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参考例文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我们学习完了环境保护法是要写。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4月24日,历经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表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环境保护工作迎来了新的春天。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原法进行了较大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有创新,二是基础手段有加强,三是监管模式有转型,四是监管手段出硬招,五是监督参与显民主,六是法律责任求严厉。本人通过学习,浅谈自己的感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了勇于担当的精神,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公民的权利义务作出界定,并对决策机构、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解决了原《环境保护法》存在的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等问题,实现了权责匹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此次修法弥补了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虚化的弊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片面注重管理权力,忽略责任履行和追究,对上下级政府之间责任划分和监督考核机制规定笼统,必然导致地方政府责任虚化,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因此,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确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理念,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环境行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力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从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到政府环保履职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辞职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权责边界,推进形成完备的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结构。此次修法扭转了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措施弱化的局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进一步严格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责任。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执法方法太少、手段单一、权力偏弱,监管和执法力度有限,导致监督管理职能往往难以有效履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环境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有利于树立环保部门执法权威,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通过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布违法“黑名单”等制度,使环保部门拥有更多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期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此次修法根治了过去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软化的痼疾。原《环境保护法》中尽管有80%的法律条款针对企业,但是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严密、手段不强硬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堪忧。加大处罚力度,让污染者切实承担环境污染成本,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企业生产和发展的权利需要保护,但治理污染的责任也决不能偏废。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责任,是今后一段时期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暗管渗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将污染责任一追到底。

此次修法改变了社会公众参与环保要求泛化的状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公众更多的参与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义务。但过去对公众等第三方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缺乏充分保障,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举报人保护专门作出规定,并强调了公众保护环境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局面。权责对等,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主体的作用。环境保护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必须明晰全社会的权利和责任,营造统筹推进的大格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构筑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良好契机。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毋庸置疑,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法律责任不严厉。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让《环境保护法》长出了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其一,对4种情况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污染项目,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偷排、暗排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隐报、瞒报或篡改排污数据的企业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亦可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将对推卸责任的企业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其二,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即对于那些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环境监管机关的相关领导,责令其引咎辞职,从而通过与其政治前途挂钩的做法促使其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其三,对企业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即对于那些责令其限期整改却屡教不改的企业,从责令之日起按日计算罚款,并且鼓励各地方按照地方实际设定罚款的数额,可见罚款上不封顶。这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的侥幸心理,并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结合。

当前,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必须对环保教育和环保活动达到共识:环保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儿童抓起,才能从根本上决解问题。

“绿色学校”的创建就是环保教育的具体体现。我们学校通过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大力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构筑素质教育平台,促使学生素质更全面、更成熟地发展。

为培养出更具时代特色的“绿色人才”,我认为首先必须让学生明白“创绿”的意义。让学生从思想上得到共识。这样才能向学生进行切实可行的环保教育和环保知识教育,并把环保教育纳入到德育工作的范畴。

其次,对学生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把它作为规范来履行。在学校本次“创绿”活动中,向学生提出如下要求:

1、自觉节约能源,让学生知道不浪费水、电、粮食、纸张,就是保护环境。

2、变废为宝,把可回收垃圾分类。

3、吃东西要选择绿色食品,让学生懂得这样有利于健康。

4、爱护动植物,让学生明白这是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内容。

5、讲究卫生,不使用白色污染的用品。

这样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环保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并自觉按照环保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文明的青少年。

而作为教师,我更明白应把环保教育渗透在课堂教学中。如在数学课上,我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数字,让学生自己计算出一天里全国小学生家庭白色污染的数量。让学生从具体的事例中体会到白色污染的严重性,激发学生环保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我们教育的目的。

最后,教师应该在日常生活中,率先垂范,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因为无声的教育胜过于有声的教育。让全人类都行动起来,投入到拯救地球母亲的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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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环保法的修订和颁布意义重大,明确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基本国策,辅之以多项制度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但环保法的修改,应当逐渐褪除计划经济的痕迹,“主要思路是将现有8部环保单行法进行整合,并将其提升为国家基本法”。而在整合过程中,较为高效的方式则是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新环保法的疏漏,以及取代滞后于现代经济活动的旧环保单行法的部分适用。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环境保护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组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级行政区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相邻海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海洋环境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市、县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海洋、渔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十九条船舶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限制航行速度等措施,防止对海洋保护动物的伤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禁止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海砂禁采区。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三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质要求。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离岸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

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不得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提水式养殖场、种苗场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渔业养殖环境要求的,不得批准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填海、围海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料。填海工程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第四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通报或者公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

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者、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对这个星球上的生态系统有着永远摆脱不完的依赖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断地提供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大气层,来保护人类不受过高或过低气温,以及过量紫外线的伤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存在,而没有了绿色,这一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没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绿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自己,是人类发展模式中那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破坏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胁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

(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四)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讲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五)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

(八)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以及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九)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33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规定“县、乡级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49条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规定“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关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专章,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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