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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精选17篇)

时间:2023-12-25 18:41:07 作者:FS文字使者

撰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巩固所学知识,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应用。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洋环境心得体会

在蓝色的海洋里,住着一只小乌龟。他在这片海洋中出生长大,他从未想过离开这个美丽的家。但是有一天,灾难降临在他身上.

“卖鱼,卖鱼……”没错,这就是卖鱼的叫声。一群皮肤黝黑身体强壮的人来到了这片海洋。他们乘上一艘小船,试图把渔网扔进海里。小乌龟在和朋友玩,来不及逃跑,就被渔网盖住了。

他被带到一个鱼市场。一个富人来这里买鱼,突然看到了乌龟。小乌龟悲伤地看着他。有钱人觉得他很有灵性,就买了他。

当富人把他带回家时,他的女儿和乌龟成了朋友。几个月过去了,有钱人想把乌龟曾经生活过的大海填平,建一个大公寓,赚钱。小乌龟听到这个消息,哭了,哭声把女儿吵醒了。女儿看到了,没想到小乌龟开口了:“哦.你们这些坏人类,你们要填满大海,我恨你们,我不会再和你们玩了!”女儿看到小乌龟这样哭,心里很不爽。她跑到父亲的卧室,向父亲说明情况,父亲平时最关注女儿的心情,特别宠爱她。当她看到女儿这个样子时,她的心立刻软化了,她反复答应。

然而,小乌龟很痛苦。富人知道他们家的乌龟会说话后,居然出高价把它卖了。人们络绎不绝地来到他们家,说这乌龟怪怪的,价格翻了一倍。最后有人花了10万买了这只奇怪的乌龟,连国家的局长都来凑热闹,并告诉它——小乌龟的妈妈知道这一点,为她的儿子感到骄傲,因为是她的儿子拯救了整个海洋。最后,人们决定不再破坏海洋,并释放海龟。小乌龟一家终于团聚了!

是乌龟拯救了整个海洋,拯救了整个海洋中的生物。我们人类也应该保护海洋。加油,让我们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走向海洋》。

《走向海洋》是我刚读过的一本书。顾名思义,这本书是介绍海洋的。其实在读这本书之前,关于大海,我只是听老师说过:大海是无边无际的,连接着天和地。海洋是一个蕴藏着大量能量的宝藏。偶尔也在电视上看到过海洋的一角。至于其他,我一无所知。

读完这本书,让我对海洋有了初步的了解,让我知道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0.8%。四大洋是: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和北冰洋。第一个到达南极的是阿蒙森。在各国的海洋历___也有过重要的战争。如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等。流传至今的历史名人还有更多,郑和,他证明了地球是圆的,麦哲伦、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还有民族英雄郑成功等等,让我知道,我们的祖国不仅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而且还有人民海军用生命换来的30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这本书也告诉我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性。海洋是人类的家园,海洋是人类之母,海洋与人类息息相关。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洋是蓝色的瑰宝。究其原因,正如书中所说:海洋中有大量的淡水资源、化学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空间资源。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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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心得体会

海洋是地球上覆盖面积最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石之一。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加,海洋污染现象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对人类生存环境带来威胁。为了保护海洋,我参加了一次海洋保护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我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一、了解海洋保护知识是保护海洋的首要任务。

在活动中,志愿者们首先进行了一次海洋保护知识的培训。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了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和危害,知道了一些常见的海洋污染物质和检测方法。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常用的海洋保护方法和技巧,比如捡拾垃圾、减少海洋塑料污染、合理使用海洋资源等。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保护海洋的重要性,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自己在海洋保护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积极参与海洋保护活动,亲身感受海洋保护的重要性。

在培训结束后,我们马上投入了到海洋保护活动中。我们在海滩上清理海边垃圾、拯救受伤的海洋动物、参与海洋生态调查等。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到了保护海洋的必要性。有时候,换个角度看,我们“拯救”了海洋,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生态环境。只有通过亲身参与,才能更加深刻地了解海洋保护的现状、问题和难度,也才能更加主动地投入到海洋保护之中。

三、弘扬环保理念,向身边的人普及海洋保护知识。

海洋保护不仅是一个个人的事情,它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我们能够做到的环保小事情都可以为海洋保护出一份力。在活动中,我们也向身边的人普及了海洋保护知识,让更多人关注海洋保护。仅仅只有个人层面的海洋保护是不够的,我们更需要来自社会各个角落的力量,实现全民共保海洋的目标。

四、重视海洋保护,发挥自己的影响力。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认为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自己的影响力。我们可以从我们自己做起,提倡使用环保袋、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合理使用水源等环保小事情。我们也可以与家人、朋友谈论海洋保护话题,让更多人关注海洋安全,有一份责任感,共同为海洋生态做出贡献。

五、深入探究海洋保护,提升自身环保意识。

海洋不仅仅是我们需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也是我们可以探究的科学领域。通过学习有关的生态知识、了解海洋生态环境、探寻各种动植物海洋语言,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海洋保护的内涵和价值,也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影响身边的人积极关注海洋保护。同时,我们也学会了通过关注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等方式让人们注重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保护海洋不仅仅是保护一个生态系统,更是保护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

通过这次海洋保护志愿者活动,我意识到保护海洋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但是,我们所有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其中来,共同保护我们的海洋。我也清晰地认识到,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全民共保海洋的目标。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石之一,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海洋,让更多的生命在蓝色星球上舒适和安全。

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三、将第七十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十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十六、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

今天是初四,天气阴沉沉的,但难得没下雨。按预定计划,我们一早就驾车赶往石塘镇,准备坐船出海打渔。

在离大海不远处,一股夹带着咸味的海风朝我迎面吹来,我深吸了一口大海的味道。片刻之后,混混的一望无际的大海就出现在我的面前,这和我想象中蔚蓝的大海完全不一样。小快艇把我们从岸上送到停泊在海中的渔船上。这艘船可真大啊,分为上中下三层,最下面一层是马达及一些机械设备,中层是船员们休息、撒网、收网的地方,上层是驾驶舱和一个观景台。

船往前开了一段后,船老大宣布:“准备撒网。”一开始我以为是自己撒网的,可出乎我的想象,都是机械化操作的,只要一按按钮就撒网了,这让我有点小失望。乘着网撒下去的时间,我来到驾驶舱,体验了一下掌舵的感觉,那一刻感觉自己很威武,好像自己就是船长,正驾驶着大船远航,可以想去哪里,就去哪里。约半小时后收网了,我赶紧跑去看,打上来的有活蹦乱跳的小黄鱼、跳跳鱼,张牙舞爪的章鱼等,还有向我挥动着小钳子的虾和蟹,它们仿佛在向我抗议:不应该让它们离开家园。我们收获的海产品虽然数量不少,但个头都不大。我把较小的鱼、虾、蟹重新丢回大海,让它们回到妈妈的怀抱。

打渔结束我们又坐小快艇回到岸上。这次的体验活动使我又高兴又担心。高兴的是亲自感受了一下是怎样打渔的,担心的是听到大人们在说:“近海能捕到的鱼越来越小,越来越少。”这都是人们对大自然做了过度的索取。还好现在已经意识到了严重性,开始保护了。比如每年都有休渔期,就是给海洋生物一个生长周期。我们都是大自然的一员,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

保护海洋环境简短

1、地球没有了动物,就如蓝天没有了白云。

2、请不要扼杀我们的“祖先”。

3、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

4、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5、鸟是害虫的天敌,鸟是人类的朋友。

6、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7、假如动物,穿上你的皮!

8、见到街头耍猴的违法现象应予制止或举报。

9、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10、不笼养野鸟,彼在牢笼,尔图愉悦,何乐之有。

11、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请爱护动物。

12、开车莫压过路动物,可能有一窝待哺的小兽等她回家。

13、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否则,你就是间接者。

14、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15、动物是人类的第二,请大家来保护它们。

16、我们也是动物,请善待动物。

17、尽量用无磷洗衣粉,减轻水质污染。

18、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19、请勿轻率地将动物拿回家,若养不活既摧残生命又伤害童心。

20、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21、没有动物,生命没有了动力。

22、对所利用动物应怀感恩之意,对所饲养动物应怀体怜之情。

23、是先有鸟还是先有蛋,你不知道,我不知道,只有鸟知道。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24、保护动物,与自然和谐。

25、人类,动物你可知道地球母亲正在呼唤呼唤一个和平呼唤一个美好家园。

26、保护珍稀动物,关注地球生态。

27、不要让一切都成为记忆。

28、不虐待,不折磨,不欺辱一切动物。动物也有尊严。

29、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30、不应以救护之名把自然中的动物幼仔抓来饲养,夺人之子。

保护海洋环境

1、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2、爱我蓝色国土,走和平发展道路。

3、爱我蓝色海洋,。

4、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5、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

6、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8、秉承科学航海,实现航运复兴。

9、充实海洋教育,牵手海峡两岸。

10、传承民族文化,弘扬郑和精神。

11、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12、促进友好合作,倡导和谐发展。

13、促进友好合作,和谐发展共赢。

14、发扬郑和精神,点亮民族之光。

15、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16、发展海洋经济,建设航海强国。

17、发展海洋科技,振兴海洋文化。

18、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

19、发展航海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20、发展航海事业,振兴造船工业。

21、共贺两岸直航,同创民族复兴。

22、关爱海洋,修复生态,共创人与自然和谐。

23、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培育中华民族精神。

24、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推进睦邻友好。

25、弘扬民族文化,建设文化强国。

26、弘扬郑和精神,传承民族文化。

27、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28、积极应对海盗,共建安全通道。

29、加强国际合作,应对金融风暴。

30、加强海洋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海洋意识。

31、加强航海教育,弘扬拼搏精神。

32、加强航海教育,提高海洋意识。

33、加强两岸合作,同创民族复兴。

34、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和造船强国。

35、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

37、科学发展统领,促进海洋和谐。

38、科学航海,安全航运。

39、普及航海知识,支撑经济发展。

40、庆中国航海日,迎世界海事日。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今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2015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在这里正式启动了.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转载请著名来自:(#url# 言小本站)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地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2015年7月

在当今世界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问题已经是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主要面临的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球是唯一的人类居住的地方,人类在地球上居住和工作在和平和满足,会照顾地球,照顾好海洋。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有紧急的事情。

我们必须爱每一条鱼,爱每一只虾,照顾每一块珊瑚礁,爱每一片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照顾好地球,保护海洋、清洁海洋,让蓝色生活激励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让我们,因此,作为《卫报》的海洋,头部郑重推出了学生主动:

一个,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的“母亲河”,南中国海爱我,爱我300平方公里的丰富的海洋,热爱祖国的所有的“蓝色国土”。

第二,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知识,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理解和自觉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自觉遵守“两个五个禁止”标准,自觉维护海洋环境干净和整洁。

第四,照顾好海洋生物,保护海洋动物;讲卫生,爱劳动,并积极帮助做海洋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满足损害海洋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应该勇敢的去劝阻,发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的非法行为变得活跃、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用水和电力;提倡垃圾定点复苏,废物利用、保护可再生资源。

海洋环境保护倡议书

让我们一起工作,以实际行动为7月“海洋保护”活动,从你身边,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新一代的高质量,我们真的知道如何珍惜蓝色的海!

让我们这样做,宝蓝色,蓝色的海洋保护给自己的一份力量!

保护海洋环境作文

我喜欢听大海的声音。

有一天早上,我和爸爸妈妈去潮州的大海边玩。我们还没到沙滩,哗啦哗啦的歌声就传到我的耳朵边,大海好象在说:“欢迎你们来这里玩!”

在沙滩上,我们垒起城堡。突然,一群唱着歌的水娃娃向我们这边冲来,轰塌了我们做的城堡。我生气地对那群水娃娃说:“你们这群水娃娃真调皮,把我辛辛苦苦垒好的城堡轰塌了!”那群水娃娃好象听懂了我说的话,就哗啦啦地唱了起来,好象在说:“对不起!”

沙滩上的贝壳真漂亮,五颜六色[注:形容色彩复杂或花样繁多。引伸为各色各样。]的贝壳让我眼花缭乱[注:缭乱:纷乱。看着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迷乱。也比喻事物复杂,无法辨清。],一不小心,贝壳掉进了海里。我伤心极了,那群水娃娃好像知道我那么难过,就唱着呼啦啦的歌把贝壳送到了我的身旁。我开心地对水娃娃说:“谢谢你们!”水娃娃又呼啦啦地唱,好象在说:“不用谢!”

突然,起了一阵风,水娃娃们变成了朵朵小水花在空中飞舞。我兴奋地对妈妈说:“妈妈,你看,多美丽的浪花呀!”过了一会,浪花又从空中落了下来,扑通一声掉进了海里,又变成了水娃娃。

大海的声音真美妙。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八年一班的xxx,现在由我代表四十三中学全体学生宣读倡议书。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一份必须的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行动,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海洋环保的几条倡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国民海洋意识,要向朋友、同学、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形成大家共同参“关心大海、爱护大海”的良好风气。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以“关爱海洋-我们一起行动”为主题,树立关心海洋、了解海洋、热爱海洋的意识,争取未来投身海洋事业。

作为热爱大海的'青少年,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人类只有一片蔚蓝色的海洋,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携手努力把保护大海付诸行动,让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共同保护好、建设好美化我们的家园。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

亲爱的朋友们:

您们好!

蔚蓝的海洋是地球妈妈赐于我们的宝库,它如一颗夜明珠照耀着地球。看!憨态可掬的鸭子们在水中嬉戏;活泼可爱海豚们在水中玩乐;凶狠可怕的大鲨鱼在水中追逐......海洋,是多少人和动物们的生命源泉和水中乐园啊!水中的宝藏更是数不胜数,珍贵的动物、生物资源、水资源、矿物资源......这些都是大自然赐于我们的,如今海洋成群似的消失,更多的珍稀动物还不为人知的无影无踪......

是人类,对!就是自己。大家不顾及海洋的心声随手乱扔,造成污染。之后,垃圾腐化,虽没了垃圾,但久而久之,这里的水也“死”了。那一些海洋动物也都个个被人类枪杀,从地球上消失。使海洋又少了一些朋友。现在,一切真相大白,“杀死”海洋们的罪魁祸首就是人类。

昔日美丽的海洋在人类无情的摧残之中终于低下了头。

为了让地球上的海洋不再受到伤害,我向全世界的人类提出建议:

1。不再猎手海洋生物,让它们过上和平的生活。

2。加强对海洋污染的重视和管理,对不爱护海洋的人进行严重的全国通报批评,并进行物质处罚。

3。通过新闻、报纸、电脑、电视、海报等多方进行宣传,让人人意识到保护海洋的重要。

4。多举行爱护海洋的活动以示重要性。

5。将保护海洋纳入课堂、书本,让学生们从小养成习性。

希望国家领导们能从百忙中抽出一些时间,看一看我呈上的这一份建议书。我由衷地希望海洋能恢复往日的美丽。

保护海洋环境简短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

xx:

近百年来现代文明的开展却严重的污染了我们周围的环境,尤其是被称为环保号大敌的“白色污染”,已称为影响海洋环境的一道难题。大约五分之四的海洋垃圾都来自人们在陆地上丢弃的废弃物,通过风吹雨刷带入河流,排水管和下水道一路来到海洋中。塑料垃圾又占全部海洋垃圾的百分之九十。有专家估计在海洋中,每一平方公里约有二万件塑料垃圾。有专家称,进入海洋的塑料制品已经在北太平洋中部缔造了一个相当于六个法国大小的新大陆,如果以现在的扩张,二十年后这块“塑料陆地”的面积将是现在的九倍。

塑料垃圾对海洋生物的生长、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和致命的伤害。有科学家称,每年会有数十万的海岛和数万海洋哺乳动物,因为吞食或被缠在海洋垃圾中而死亡。在澳大利亚凯斯发现了一只已经死亡的鲸,在它的胃里竟有长达六米的塑料物。有260多种海洋动物都因为把塑料袋当作食物吞下,由此饱受折磨。然而研究说明,塑料垃圾对动物的.伤害和威胁愈演愈烈,还在日趋严重。

朋友们,为了保护浩海的的蓝色海洋,保护奇妙的海洋生物,也为了保护人类生活和生存环境,为人与动物创立更加美好,更加和谐的家园。让我们踊跃地投入到“拒绝白色污染”的活动中去吧!由此,我们倡议:

1、努力做绿色宣传员,要经常向同学、向朋友、向家人、向社会人士讲:“拒绝白色污染,保护蓝色海洋”的作用和意义,让所有人都能自觉的行动。

2、要从自己的日常生活点滴做起,绝不乱扔塑料袋和其他垃圾,作废的塑料垃圾袋要集中到一起处理,回收在利用。

3、要养成拾捡和收集垃圾的行为习惯,自觉拾捡在路口、在车船上、在公共场所地上塑料垃圾和其它垃圾,并做好收集、处理。

4、要说服帮助他人不随地丢塑料垃圾或其它垃圾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如果发现他人丢下垃圾,应立即制止或说服拾捡。

5、要发动说服家人、亲戚、朋友减少扔掉垃圾的数量。尽量购置能够长期使用又无毒的食品包装袋,来取代塑料袋。

6、要自觉组织绿色活动小组,坚持不懈,壮大环保力量。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吧!赶快投入到“拒绝白色污染,保护蓝色海洋”的活动中来吧!

倡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保护海洋环境作文

随着工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今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差。抬头一看看到的只是那蒙上了一层厚厚的天空,原来那清澈见底的小河不见了,来代替的是带着污水,漂着垃圾的小河。

我不禁怀疑,这是当初那清澈的小河?而回答我的提问的就是那一个个冒着浓烟的囱。

环境的破坏还不止这些,许多人为了钱从而大量的砍伐树木,导致水土流失,而让沙漠有机可乘,要知道地球正以惊人的速度沙化。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则广告:一个人走在大街上穿着“真空隔热服”,第二个画面是一个孕妇在家里,窗户安的是“隔温防噪音玻璃”,第三个人举着一把“紫外线防护伞”……我想如果人们不好好保护环境,有一天也许我们也得用上这些东西。

搞不好到时候世界上的最后一滴水,就只能是人的眼泪了。

我真想大声呼喊: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的家园,也是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然后今天,由于过度捕捞,向大海排放污水,以及沙滩污染物都造成海洋污染急速增加,使我们的海洋环境遭到破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威胁。实践表明,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自身道义和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环境问题,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海洋环境保护从沙滩清洁开始,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使局部海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大面积海域水质基本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群众保护海洋的意识,要向朋友、同事、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创造良好的家庭的社会环境,形成全民参与节约资源的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作为热爱大海的潜水者们,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被潜水者视为第二生命的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我们同样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志愿者的行列,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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