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专业17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专业17篇)

时间:2023-12-24 21:58:04 作者:文轩

通过编写计划书,我们可以将复杂的工作分解为简单的步骤,让任务看起来更加可行和具体。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计划书范文,它们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能够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20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201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依据上述的政策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选择产权安置的,应该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回迁房屋应该就近安置,且标准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房批准文件、房屋产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被拆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性质来确定。

不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征收,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拆迁一系列流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自己实施,自己拟定补偿方案,自己裁决纠纷,自己申请强制拆迁和执行),诸多环节一手主导,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现象。

随着城镇化速度发展越来越快,城市房屋拆迁的高额成本让很多开发商望而却步,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城市边缘的集体土地,因而实践中因此引发的矛盾因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引导而变得愈加不可调和。

北京京润拆迁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法律法规,才能让此类纠纷乱麻变得有序可循。

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范畴的不断拓展,城市可用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和城市的房屋拆迁所造成的高昂成本代价使征收城市中心和其边缘的集体土地成了城市用地发展的一个渠道。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二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却大不一样,同在一个地块,补偿标准却有天壤之别。对于在市中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中心周边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给予的补偿标准,令被拆迁人很难在原居住地附近购买住房,使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直接流落街头,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也导致了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拆迁的事件,典型的如成都唐福珍事件、自制火炮对抗拆迁的湖北农民杨友德事件。在现在的一个和谐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不令人痛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是县或者市制定的一个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甚至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例如安徽阜阳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直到现在阜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仍以此为补偿标准。由于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突飞猛进,一年一个价格的变化,早年的房屋价格至今早应不该适用。如果按照2000年左右的市场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再结合当今周圈国有土地高高在上的市场价格,差额低则十多倍,高则相差三四十倍。这其中的矛盾可想而知。

2017年5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于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那么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将会依据新的征地朴偿标准来实施,这大大的提高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表明,在以后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将进一步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并没有就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安置补偿基础,即“拆一还一”,这是目前比较公平的一种计算补偿的标准。

关于江苏泰州京泰路南延拆迁安置补偿的疑问

我们是泰州工业园区京泰路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对于2017年江苏泰州京泰路南延拆迁安置补偿我们所有的拆迁户都有如下疑问:

300,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农村的实际情况是有的人家的老房子是危房已无法住人不得不翻新,或者是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新房也无法结婚,不得不新盖楼房,当时又拿不到产权证,但盖房子是经村里认可的(当时村里让办手续都办好手续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为了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缩小边远地区与城市的距离,在征收土地时需要用到相关政策,现在将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条例下发。

一、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xx。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xx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xx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xxx〕粤中xx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17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xxx〕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物价、房管、工商、监察、公安、维稳、信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确认。

第八条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预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xx、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补偿的情形。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由房管、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四)认定为历史性建房或视同罚款补证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须缴纳的罚款、税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时一并计算代扣,全额上缴市、县财税部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有条件的,也可实行自拆重建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可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重建用地,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生产生活设施、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附表2、3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地单位负责重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及道路。

2.拆迁一处房屋原则上由征地单位负责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重建地。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1.集体企业经营性房屋,按本办法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2.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的(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为准),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二)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按每户每天80元,计时15天包干补偿。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本办法附表4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拆迁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贪xx、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加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发展我县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_______________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臵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征用土地四至界限:

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测量好所征土地的'面积,若甲方有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友代办(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

三、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作物或各种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1、水田按_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

2、林地按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

3、旱地按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

4、其它按_______元/平方米补偿,计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以上补偿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因土地增值或贬值对上述土地进行干涉。

六、出让期为____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甲方若不再续约,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甲方在承包间所修建的厂房及设备属甲方所有。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三日内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领款后出具收据凭证并及时把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群众代表(户主)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协议时间:_______________

国营牧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营牧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加快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乔龙沟县国营牧场、桃坡底县国营牧场果树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一)征迁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安置优先、服从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以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手续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明辨事实的原则。

县国营牧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属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证载面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记载的面积结合选定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实测面积认定,二层高于2。2米的按测绘面积的80%折合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号)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权属认定

1、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记,登记明确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以证载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未办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记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按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无法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的,提交征收实施部门认定。

3、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未办理法定登记,相关交易协议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建、扩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的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且明确为被征收人的,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5调换安置房补偿。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围内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3调换安置房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与置换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以下比例调换单元楼安置房。

1、有权属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1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0.9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

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原设计为厂房、礼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变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

2、置换房屋为郭道镇镇区新建单元楼。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应选尽选。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大于调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补齐差价。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不达所选调换房总面积,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3、住改营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住宅自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且实际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发布之日倒推计算)经营行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偿,并另行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

4、过渡期限及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房屋腾退验收之日起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三倍予以发放,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仍按照原标准发放。

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计算,首次支付十二个月,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六个月终止。

5、原则上每户认定的总置换面积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换,剩余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6、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总置换面积70%的(不包括70%,上限为100%),超出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7、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总置换面积的70%为准。受安置房户型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达总置换面积7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时。

每户补助迁出和迁入费用共计20xx元。

(一)宗地范围内高于2.2米封闭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内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与县国营牧场、县国营牧场果树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赁期间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修建审批手续完善的,经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认定后,依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有权属认定以及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搬迁户,凡在正式签约启动后的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20日内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过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它剩余款项在搬迁腾退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并按协议约定发放上述款项。

如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主体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未经征收实施部门认可,不得作为本拆迁方案的依据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篡改资料数据、或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全文

第六条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补偿人和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土地征收范围、房屋补偿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司法、住建(规划)、市场监管、文广出版、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单位。

第十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四)变更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第十一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补偿人应当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口、选择安置意向、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民政、住建(规划)、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房改等部门应当配合补偿人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被补偿房屋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遗产尚未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公布。

第十二条补偿人应当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安置地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实施步骤等,并同时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征收范围、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搬迁时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过渡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补偿人应当根据查清的被补偿人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拟安置方式等事项,拟订具体安置方案,会同国土、住建(规划)、被补偿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被补偿房屋的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被补偿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根据市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时,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补偿人应当将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被补偿人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补偿人腾空搬迁后,补偿人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协议以及被补偿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补偿人申请被补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补偿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超过腾空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补偿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凭补偿人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税收政策优惠、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补偿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明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补偿并拆除。拆除前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开发商是建设商品房的主体,开发商要建设商品房的,首先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竖有土地的,一般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开发商征地是征用土地还是征收土地?一起来看看吧。

开发商征地是征用还是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开发商是无权征收的,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在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有权征收的,但不是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力。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5)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8)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10)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均时该如何确定案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另外,笔者认为: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于第二种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落实洛阳市政府对旧城、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文件,结合我区及项目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则

本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区域内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基础上加上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按期搬迁奖励等,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本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高层建筑。

2、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3、产权调换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实行高低搭配的原则。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在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6、双困户安置办法按《洛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7]68号执行。

六、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七、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1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2给予100元/m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2、30日内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60日内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90日内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八、其它优惠 补贴 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统一发放钥匙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付清两年,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不足6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

2元/m计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气、暖气初装费。

4、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交通补助费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以户口和学生证为准)。

5、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残疾人的(以户口和残疾证为准)每人每月增补1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停止时,该项补助同时终止。

《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 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保全,或者申请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全文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xx。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xx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xx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xxx〕粤中xx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17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xxx〕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另外,笔者认为: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于第二种分配方式,笔者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全文

第六十三条补偿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补偿款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六十四条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补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被补偿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腾退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房屋补偿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补偿人以及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征收法律知识: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均时该如何确定案由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相关范文推荐
  • 12-24 水利站半年的工作总结(优质17篇)
    当一个月的工作即将结束时,我们需要进行一次月工作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表现。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总结有所帮助。
  • 12-24 资金代持协议大全(19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行业内常见的合同协议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丙方(代收代付方):_________
  • 12-24 铝板承包工程合同(专业14篇)
    承包合同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基本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下是一些承包合同的常见陷阱和应对策略,希望对您的业务合作有所帮助。
  • 12-24 商场促销的活动方案(实用14篇)
    活动方案是一个计划和执行的指导,可以使活动更加有条理和有序。活动方案范文中的一些成功案例和失败教训,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提升我们的工作能力和
  • 12-24 社区居委会社会实践报告(实用19篇)
    社会实践报告是对我们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所做的一份书面记录,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升自身素质。接下来,小编将向大家推荐一些社会实践报告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写作提
  • 12-24 新生入学教育计划方案(优质21篇)
    计划书还可以帮助我们预测和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小编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计划书模板,供大家使用,希望能够为大家的编写提供一些便利。各系要配备工作经验
  • 12-24 四年级语文教案苏教版电子书(通用19篇)
    在四年级教学中,教案的编写至关重要,能够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些四年级教案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教学目标:1、有感情地朗读课文。2
  • 12-24 莫言作品读后感(通用18篇)
    读后感是对读过的书籍或文章进行感受和思考的一种方式。下面是一些精选读后感样本,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能有所收获。《红高粱》是一个具有神话意味的传说。整个小说在一种
  • 12-24 定岗定编工作计划大全(15篇)
    工作计划书是有效推动工作进展的重要工具,它能够让我们高效地实现工作目标。接下来是一些成功人士编写的工作计划书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工作计划书的原则
  • 12-24 医院内训师培训心得总结(模板23篇)
    培训心得不仅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更是对培训效果和自身成长的总结与反思。在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经过一年时间的全科医生的转岗培训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