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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征地补偿方案公示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篇一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20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同意户签字、手印:
涿州市征地补偿方案公示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篇二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
[2017]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
[2017]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4、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出,腾空房屋,实施拆除。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拆迁完毕按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20天内拆迁完毕的按房屋的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
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协议或拒绝搬、拆迁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依法拆迁。
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17]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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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征地补偿方案公示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篇三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涿州市征地补偿方案公示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篇四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它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零陵、冷水滩区征地补偿区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见附件2、附件3)。
四、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县区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本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律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执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在本标准执行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征地,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
涿州市征地补偿方案公示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篇五
为保证全省各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9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 调整的对象
1、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要以2017年成果为工作基础。
2、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成果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二、 原则和依据
(一) 测算成果调整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4、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调整依据
1、 文件依据
2、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2017、2017、2017年统计年鉴);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料;
(3)实际征地案例资料,收集2017——2017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
三、成果调整要求
(一)基准时点和总体工作安排
测算的基准时点为2012年1月1日;
市县初步成果要求2011年7月15日;
设区市的汇总和综合平衡成果2011年8月31日上报省厅; 省级汇总要求2011年9月30日完成。
(二)成果编制与整理
1、 县(市)级成果
(1)《××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报告》;
(2)××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图;
(3)调查数据、技术文件、调查计算表格等基础资料汇编;
(4)县级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
2、设区的市
××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及平衡报告。
2、 省级成果
(1)《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成果报告》;
(2)《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分布图》;
(3)《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汇总平衡表》;
(4)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报告、图件)
(三)调整过程中的几点要求
1、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依据。统一年产值主要依据各市、县(区)原确定的主要农作物近三年(2017——2017年,下同)平均年产量和价格较前三年(2017——2017年,下同)提高情况调整;补偿倍数主要依据各市、县(区)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较2017提高情况调整。
2、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依据。主要依据各市主要农用地近三年平均年产值较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2017年较2017年提高情况调整。
3、为保证区片价的实用性,减少征地过程中价格差异产生的矛盾,在成果调整过程中,要把握删繁就简的原则,将征地补偿水平差异不大的区片进行合并,适当控制区片个数和价格层级。原则上,各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或区片综合地价区片数量一般为3~5个,最多不超过6个,原划分区域(区片)较多的,按标准相近原则合并。
4、凡与邻省接壤的市、县(市),要积极主动与邻省接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了解目前其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幅度,以便进一步平衡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依据本市各县(市、区)农民收入水平、人均耕地状况、人均gdp情况、城市地价水平等,平衡各县(市、区)新征地补偿标准,避免综合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标准差距过大。
5、考虑到近两年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全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征地案例的补偿水平,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17年测算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上调,原则上上调比例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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