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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热门15篇)

时间:2023-12-28 11:28:12 作者:书香墨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热门15篇)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体会。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分享,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海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部分(200字)。

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领域之一,它覆盖着三分之二的地表面积,拥有着令人叹为观止的景色和宝贵的资源。我曾有幸参加一次海洋考察活动,亲身体验了大海的神秘与美丽。在这次活动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知识,还深感到了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海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海洋美景部分(200字)。

在海洋考察中,我见识到了一系列的海洋美景,如碧蓝的海水、绵延的沙滩、丰富多样的珊瑚礁和奇特的海底动植物。当我第一次潜入海底,眼前的景象让我目瞪口呆。色彩斑斓的珊瑚礁,鱼儿在其中穿梭自如,海底植物摇曳生姿,仿佛置身于一个幻想世界。这令我深深意识到,海洋是自然界最美的艺术品,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三段:海洋资源部分(200字)。

除了美丽的景色,海洋还拥有丰富的资源。从古至今,人类依赖海洋为生,从中获取食物、能源和原材料。海洋中的鱼类不仅是人类的重要食物来源,还是许多社区的经济支柱。海水中的盐可以制取具有广泛应用的食盐,而海洋能源则具有巨大的潜力。此外,海洋还储存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油气和金属矿物。通过海洋的开发利用,人类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段:海洋环境保护部分(400字)。

与此同时,海洋也面临着许多威胁和问题。全球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珊瑚白化现象频发。过度捕捞导致一些鱼类的灭绝,海洋污染使得许多生物失去了原本的家园。塑料垃圾的大量排放让海洋成为“塑料汤”,给海洋生物带来了严重威胁。海洋环境的破坏不仅威胁着海洋物种的生存,也对人类的生活和未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五段:责任与行动部分(200字)。

在严峻的海洋环境状况下,每个人都有责任来保护海洋。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推动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政府和企业应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海洋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科学家也应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只有通过人类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重建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的美丽和资源。

总结部分(100字)。

通过这次海洋考察活动,我深刻体会到了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珍视海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让后代子孙也能够享受到海洋的美景和资源。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让大海永远展现出它的神秘和魅力。

海洋环境心得体会

地球,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家园,是人类名副其实的母亲。地球孕育了我们,可我们呢?过量的废气排放,乱砍乱伐,使地球产生温室效应,使臭氧层损坏,造成地球水资源极度缺乏……我们的母亲已经失去了往日的欢颜。

地球70%的面积是海洋。海洋培育出了我们的祖先,协助了一代又一代的人类文明的发展。可我们却忘恩负义,把海洋变成了地球的废物间和血腥的猎杀场。

地球、海洋是我们的母亲,为了让我们伟大的母亲回复以往的平静、快乐,呼吁:保护地球,爱护环境、不要再破坏自己的家园了!

是啊!海洋占了地球一大半的面积,它有着成千上万种鱼类,有丰富的能源,还有各种各样的微量元素。对于我们人类来说,海洋就像是一个巨大的宝库,孕育着无数的希望。

舟山作为一座沿海城市,对于海洋更是有着十足的依赖。舟山是一个大渔场,最出名的就是舟山美味的海鲜了。渔民们出海满载而归,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这就是舟山人民的希望。

面对这样的情况,专业人员正在不知疲倦地改善海洋环境,但是我们不能只靠这些专业人员啊,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我们能做的事情不多,但是如果大家都不往海里扔垃圾,在海边看见垃圾可以把它们捡起来,这也是对保护海洋做出的贡献啊,总有一天,那片美丽的大海又会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也为这美丽的大海贡献我们的力量。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海洋环境心得体会

海洋生物环境是一个包括海水、海水中容解物和悬浮物、海底沉积物及海洋生物在内的复杂系统。海洋中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动力资源等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资源宝库,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极为密切。

目前海洋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使之不致衰竭,以供人类永续利用。特别要优先保护那些有价值和濒临灭绝危险的海洋生物。据联合国有关部门调查,由于过度捕捞、偶然性的捕杀非目标允许捕杀的海洋生物、海岸滩涂的工程建设、红树林的砍伐、普遍的海洋环境污染,至少使世界上25个最有价值的渔场资源消耗殆尽,鲸、海龟、海牛等许多海生动物面临灭亡的`危险。预计随着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更大的破坏。

海洋保护的任务首先要制止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其次要保护好海洋生物栖息地或生境,特别是它们洄游、产卵、觅食、躲避敌害的海岸、滩涂、河口、珊瑚礁,要防止重金属、农药、石油、有机物和易产生富营养化的营养物质等污染海洋。保持海洋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和海水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海洋生态。

请大家珍爱海洋,不要让2998成为悲剧。

海洋环境心得体会

海洋环境是我们地球上最为广阔的一片领域,占据了地球面积的70%以上。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一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与利用至关重要。在近期的一次海洋环境考察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海洋环境的宝贵性,以及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它。

第一段:印象深刻的海洋生态。

在考察过程中,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海洋生物。我看到了五颜六色的珊瑚礁,其中生活着华丽多彩的鱼儿。我还看到了许多海洋哺乳动物,如海豚和海豹,它们自由自在地在水中嬉戏。这一切都让我感到不可思议,也更加深了我对海洋的热爱和敬畏。

第二段:海洋污染的严重性。

然而,随着对海洋环境的深入了解,我也看到了海洋污染的严重性。在海洋中,我看到了漂浮的塑料袋,被人类工业与生活带来的污染物毒害的海洋生物,甚至是一些满是藻类的死亡海区。这让我深感忧虑,意识到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保护海洋。

第三段:海洋保护的重要性。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它为我们提供养分丰富的食物,调节全球的气候,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保护沿海地区不受风暴的侵蚀。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剧,海洋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开始行动起来。

第四段:个人的责任与行动。

保护海洋环境不仅是政府和组织的责任,每个人也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中改变一些习惯,如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制品,节约用水,少开车等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参与到志愿者活动中去,如清理沙滩,宣传环保等。每个小小的行动,都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呼吁社会共同努力。

保护海洋环境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污染行为,加大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同时,媒体和教育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真正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海洋环境。

总结:

通过这次海洋环境考察,我不仅深刻认识到了海洋环境的宝贵性,也意识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从点滴做起,保护我们的海洋环境。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保护好这一片广袤的海洋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留给后代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

海洋环境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而在众多的生态系统中,海洋环境的保护尤为重要。通过近期的交流和实地调查,我对海洋环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这里,我将从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海洋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以及海洋垃圾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我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心得和建议。

海洋环境作为地球上最大和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维持地球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和供给人类的食物链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过度捕捞、污染和气候变化等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海洋环境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这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的目标。

海洋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是我在实地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发现。经过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观察和了解,我发现海洋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微妙而复杂的。任何微小的干扰,都可能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例如,过度捕捞破坏了海底生物的繁殖和生态平衡,使得某些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这让我深刻理解到,我们不能只是单纯地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应该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以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海洋垃圾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挑战。在海洋环境调查中,我亲眼目睹了大量的塑料垃圾漂浮在海面上,并且还看到许多海洋生物被垃圾缠绕或者误食而死亡。这让我深感痛心和愤怒。因此,我认为,海洋环境保护不仅仅需要政府和科研机构的努力,每个人都应该从自我做起,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合理处理垃圾,并且积极参与垃圾回收和再利用的活动。

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心得和建议,我坚信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首先,政府应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对环境犯罪的法律制裁力度。其次,科研机构应该加大对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总结起来,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全球性的任务,只有每个人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通过这次的调查和体验,我对海洋环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如何保护和恢复海洋环境有了清晰的认识。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从自己做起,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我们一定能够保护好我们的大海和蓝色星球。

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

今天是初四,天气阴沉沉的,但难得没下雨。按预定计划,我们一早就驾车赶往石塘镇,准备坐船出海打渔。

在离大海不远处,一股夹带着咸味的海风朝我迎面吹来,我深吸了一口大海的味道。片刻之后,混混的一望无际的大海就出现在我的面前,这和我想象中蔚蓝的大海完全不一样。小快艇把我们从岸上送到停泊在海中的渔船上。这艘船可真大啊,分为上中下三层,最下面一层是马达及一些机械设备,中层是船员们休息、撒网、收网的地方,上层是驾驶舱和一个观景台。

船往前开了一段后,船老大宣布:“准备撒网。”一开始我以为是自己撒网的,可出乎我的想象,都是机械化操作的,只要一按按钮就撒网了,这让我有点小失望。乘着网撒下去的时间,我来到驾驶舱,体验了一下掌舵的感觉,那一刻感觉自己很威武,好像自己就是船长,正驾驶着大船远航,可以想去哪里,就去哪里。约半小时后收网了,我赶紧跑去看,打上来的有活蹦乱跳的小黄鱼、跳跳鱼,张牙舞爪的章鱼等,还有向我挥动着小钳子的虾和蟹,它们仿佛在向我抗议:不应该让它们离开家园。我们收获的海产品虽然数量不少,但个头都不大。我把较小的鱼、虾、蟹重新丢回大海,让它们回到妈妈的怀抱。

打渔结束我们又坐小快艇回到岸上。这次的体验活动使我又高兴又担心。高兴的是亲自感受了一下是怎样打渔的,担心的是听到大人们在说:“近海能捕到的鱼越来越小,越来越少。”这都是人们对大自然做了过度的索取。还好现在已经意识到了严重性,开始保护了。比如每年都有休渔期,就是给海洋生物一个生长周期。我们都是大自然的一员,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海洋环境心得体会

海洋环境是地球上最广阔、最重要的环境之一,占据了地球表面的70%以上。海洋不仅是全球气候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源和各种生态系统。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海洋环境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如海洋污染、过度捕捞和气候变化等。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以确保我们的地球可持续发展。

第二段:深入了解海洋环境的问题和挑战。

了解海洋环境的问题和挑战是我们加强保护的前提。首先,海洋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地的共同问题,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非法排放和生活废弃物等。这些污染物不仅对海洋生物造成直接伤害,还会影响整个食物链和生态平衡。其次,过度捕捞已经造成了许多海洋生物物种的濒危甚至灭绝。而气候变化则导致海平面上升、酸性增加和海洋温度上升等问题,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岸线的稳定性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三段:认识到自己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作为地球上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对海洋环境的现状和未来承担着责任。我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都会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我们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如塑料袋、塑料瓶,这些物品很容易流入海洋成为垃圾,对海洋生物造成严重的威胁。此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自己的饮食习惯对海洋生态的影响,从而减少海产品的消费,选择合适的渔业及养殖方法,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段:提倡海洋环境保护行动。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我们需要采取积极行动。首先,政府和国际组织应该加大力度,制定出更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并严格执行。同时,我们个体也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通过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主张节约能源和水资源的理念,参与环保活动等来保护海洋环境。此外,科学家和研究机构还应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研究和监测,以便及时掌握海洋环境变化的趋势和困难,为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段:展望未来的海洋环境。

虽然目前海洋环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我们有理由对未来抱有希望。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科技的发展和创新也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如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海洋垃圾清理技术的发展等。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为海洋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就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让海洋环境永葆青春。

总结: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深入了解问题和挑战,并采取积极行动,我们才能够共同改善海洋环境的现状。我们应该纠正不良的消费习惯,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参与环保行动,同时政府和国际组织也应该加大力度,制定出更严格的法规和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共同保护海洋环境,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海洋环境的心得体会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环境》论文

迫消费了。公地的悲剧,基本上就是指在这类情况下环境的破坏。牧民不考虑单位面积草原的承载量,增加了放牧量,长此循环下去,草木枯竭。还有就是,人们对森林树木砍伐和开垦,让森林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因为草原和森林没有明确地像财产一样进行明确的分配,所以有的人为了个人利益的增加,忽视长远利益,不惜破坏了环境。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注意和有效遏制的话,公地的破坏就会越来越严重,最终成了“悲剧”。

英国科学家哈丁[1]首次提出了“公地悲剧”这一概念并通过形象的例子对此加以解释:假设有一片公共牧场可供牧民们自由放牧,在缺乏使用限制机制的情况下,每个牧民所做的决策总是尽量多地放牧或者延长放牧时间,直至放牧总数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结果草地逐渐耗尽,而牧民也无法继续在该公地上放牧和得到更多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地悲剧”.此后,“公地悲剧”一词经常被用来指理性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在没有相应制度约束下,其短期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公地悲剧”的产生是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多人在共同行使公共产权时,个体行为很容易给公共资源的使用带来外部性.首先,人们过度使用公共资源几乎不用承担成本,而限制自己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却分散到在所有共同使用公共资源的人身上,个体在做生产决策时更不会主动考虑自身行为所包含的所有社会成本,所以行使该公共产权的人会倾向于尽量多,尽量快地利用公共资源,造成资源过度使用[2].其次,公共资源的供给者很难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因此人们在公共资源供给和消费上存在“搭便车”的动机,都等着消费别人供给的公共资源,结果是谁都不生产.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环境》论文

学院:班别:学号:

红树林(mangrove)是指热带、亚热带潮间带的,以红树林植物为主的木本植物群落,是适应陆地与海洋过度的一种特殊的森林类型,素有“海上森林”、“水上绿洲”、“海岸卫士”、“鸟的天堂”之称,它与不断变化的环境因子组成复杂的生态系统[1]。红树林通常生长在港湾河口地区的淤泥滩涂上,是海滩上特有的植被类型。红树林生态系统处于海洋与陆地的动态交界面,周期性受海水浸泡的潮间带环境,使其在结构与功能上具有既不同于陆地生态系统也不同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作为独特的海陆边缘生态系统在自然生态平衡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于是,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我将分三点进行论述。

1、红树林生态系统的形成与分布。

成熟后发育成幼苗的雏形,一旦脱离母树,能迅速发芽生根。在生理方面,红树植物的细胞内渗透压很高。这有利于红树植物从海水中吸收水分。细胞内渗透压的大小与环境的变化有密切的关系,同一种红树植物,细胞内渗透压随生境不同而异。另一生理适应是泌盐现象。某些种类在叶肉内有泌盐细胞,能把叶内的含盐水液排出叶面,干燥后现出白色的盐晶体。泌盐现象常见于薄叶片的种类。不泌盐的种类则往往具有肉质的厚叶片作为对盐水的适应。同一种红树植物生长在海潮深处的叶片常较厚;生长于高潮线外陆地上的叶片常较薄。由于多种红树林植物以及生活在其间的动物和微生物共同构成了红树林的生态系统。

红树林在我国的分布主要在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省份的沿海地区,呈现带状,大致与海岸线平行,存在明显的生态系列[3]。红树林分布在以赤道热带为中心、南北回归线之间,红树林的分布很广,通常把红树林分为两个群系:东方群系和西方群系。

2、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1)红树林生态系统能净化海水。

红树林能净化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红树林通过自身的呼吸作用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气等有害气体,从而净化海面上的空气;红树林对水流的减缓作用加速了水流中悬浮颗粒的沉降,过滤陆地径流和内陆带出的有机物质和污染物,并收集来之海面漂浮过来的垃圾;红树林的根部可以吸收海水中的重金属离子以及盐类等,对海水起到淡化的作用。

(2)红树林可以控制海岸和河岸的侵蚀。

红树林的跟很多都扎到滩涂上,可以国定一定范围内的泥沙,从而减少海水冲刷海滩而带走了泥沙。红树林还可以减缓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力度,有效的减缓了海岸线的内移的速度。红树林还可以阻挡陆地上流入大海的泥土。

(3)红树林对生物多样性起到保护作用。

红树林在热带海洋生态系统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环境有机质支持。由于种类繁多的细菌、浮游动物、螃蟹、鸟类等生物生活在红树林区,红树林成为极其重要的近海生物的天然育苗场和鸟类的栖息地。红树林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从而维持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4)红树林生态系统起到减轻沿海地区的风浪灾害的作用。

从红树植物的生长结构可以了解到它的网状根深深的固定在海岸滩涂上,这些网状根有效地阻挡了水流,减缓的海浪的流速,而红树植物的枝叶非常茂盛,有效地降低了海风破坏力度。因此红树林是可以起到防风阻浪的作用,保护了生活在沿海地区的人民群众的利益。

(5)红树林生态系统还给沿海地区的人民带来经济效益。

红树林生长在大海的边缘上,无疑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发展红树林旅游产业,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此外,红树林还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和药材等,给人们带来了经济的收入。红树林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人们对红树林的保护,从而间接的保护了海洋环境。

3、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策略。

尽管红树林为人类带来许多益处,但是红树林生态系统的自身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如果过度的开发红树林的旅游产业或者无节制的开采红树林的木材和药材等,就会破坏了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使得红树林的林区面积越来越小,最后就会消失,所以我们应该实施有效的措施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

(1)制定与保护红树林有关的法律。

政府应当重视保护红树林的重要性,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保护红树林的法律法规,对红树林的人为破坏活动进行强制性执法,对一些严重毁坏事件从严处理;政府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严格规划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扩大红树林的面积,尤其强调重要海岸保护地段的红树林营造与保护工作的落实;政府要对红树林生态旅游项目进行管制,如果该旅游项目对某些红树林地区有破坏的现象,应当撤销这个旅游项目。生态旅游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重视生态旅游环境容量问题以保护生态多样性、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持生态旅游环境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度[4]。

(2)对红树林的害虫实施防治措施。

的害虫进行防治。然而防治害虫的可用的技术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包括范围很广的应用科学和技术在内。为了方便起见,可将防治的常用的方法分为以下几类:栽培措施、机械方法、物理方法、生物方法、化学方法和检验检疫方法[5]。

(3)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

虽然红树林生态系统有自我恢复能力,但是它的恢复速度比较缓慢,因此还需要人类辅助红树林的恢复。我们应当加大对红树林保护的宣传,组织青年志愿者到红树林的林区进行垃圾清理和育苗的工作。我们应当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环境》论文积极参加对红树林保护的志愿者服务,这样我们不但学习了红树林环保科普方面的知识,了解了湿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而且还保护了生态环境,又体验到当志愿者的快乐。

由于海岸带的不合理开发使全球红树林湿地的面积急剧减少、种群衰退,海岸环境日益恶化。我国红树林也遭受了严重的人为破坏,其生态系统大部分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然而红树林生活在沿海地区,红树林遭到破坏后,势必会影响到海洋的环境,因此加强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的目标在于充分发挥与利用红树林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益,通过红树林群落生态、物种多样性、生态价值等指标体系的分析,开展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策略研究,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红树林生态健康水平,其意义表现在保障海岸生态安全、防风护岸、净化与修复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近海渔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水平、开展生态旅游与生态养殖等方面。同时,通过红树林树种果实的高值化利用,提高当地沿海居民的经济收入,引导他们参与红树林保护事业,促进社会、经济、生态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海洋心得体会

作为地球上最神秘的领域之一,海洋一直以来都能为人们带来各种各样的奇妙经历。在探索海洋的过程中,我得出了几个重要的心得体会。首先,海洋教会了我谦虚。其次,它让我认识到自然力量的强大和无可抗拒性。最后,海洋提醒我们要保护这一宝贵的资源。通过这些体会,我深深意识到海洋不仅是一个物种多样性的宝库,同时也是一个提醒我们谦虚和尊重自然的地方。

首先,海洋教会了我谦虚。当我第一次踏上海洋的船只时,我才明白自己是多么微不足道。面对茫茫的大海,我感到无比渺小。在海洋中,我们可以看到巨大的鲸鱼悠然自得地游弋,和它们相比,人类的身躯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与此同时,海洋深处的生物群落也是如此庞大和复杂,让我不禁产生敬畏之情。这使我重新认识到,我们只是地球上众多生物中的一员,没有必要自傲和狂妄。因此,海洋不仅是一个令人惊叹的景观,更是一个让人谦虚的场所。

其次,海洋让我认识到自然力量的强大和无可抗拒性。当我亲眼目睹巨浪冲击海岸和风暴肆虐的景象时,我才发现人类是多么渺小和无力。无论多么巨大和有能力的我们认为自己是,海洋的力量总能让我们感到自卑和无能为力。同时,海洋也是许多自然灾害的源头。海啸和飓风等自然灾害常常给沿海地区和岛屿居民带来重大破坏。这让我明白到,我们必须尊重自然力量,学会与之共存,而不是试图驾驭它们。只有通过谦虚和尊重,我们才能够与自然和谐相处。

最后,海洋提醒了我们要保护这一宝贵的资源。海洋是地球上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它提供了令人难以计量的资源。然而,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过度捕捞、海洋污染和垃圾堆积等问题正在加剧海洋的生态破坏。这些对海洋的破坏不仅威胁到许多物种的生存,也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我们有责任采取行动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从个人到全球层面,每个人都可以为保护海洋做出贡献,例如减少使用塑料和使用环保产品等。只有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我们才能继续享受海洋带来的丰盈和美妙。

综上所述,海洋给予了我谦虚、敬畏和尊重自然的能力。我通过在海洋中的经历认识到,人类只是地球上众多生物中的一员,没有理由傲慢和自大。在大海的怀抱中,我们也能够看到自然力量的强大和无可抗拒性,这使我们明白要与自然和谐共处。最后,我们必须保护海洋这一宝贵的资源,为了我们自己的未来和子孙后代的福祉。只有通过谦虚、尊重和行动,我们才能共同守护海洋这一神奇的领域。

海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海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海洋保护课程,学到了许多有关海洋的知识,也深深感受到海洋的伟大与脆弱。通过这次课程,我对海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体会。

第二段:海洋的广阔与宝贵(200字)。

海洋占据了地球表面的百分之七十一,它的广阔给人以震撼。海洋蕴含着丰富的生物资源,不仅提供了人类的食物,还对人类的健康与福祉至关重要。此外,海洋还拥有巨大的经济潜力,开发海洋资源可以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段:海洋的污染与破坏(300字)。

尽管海洋的价值巨大,但人类的行为却对海洋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海洋废弃物、油污、过度捕捞等问题日益严重,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崩溃。我曾亲眼目睹一次渔民无视法律的捕捞行为,许多无法成年的海洋生物被困死在渔网中,这让我痛心不已。海洋污染也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食用被污染的海产品可能会导致中毒或其他疾病。

第四段:保护海洋的重要性(300字)。

面对海洋问题,保护海洋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我们应该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尤其是塑料,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油污污染。其次,我们应推广可持续的渔业和捕捞实践,遵守捕捞规则,保护海洋生物的繁殖。同时,倡导文明与绿色的旅游方式,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最重要的是,海洋保护需要全球合作,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海洋保护政策和法规。

第五段:个人行动与海洋保护(200字)。

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怎么做来保护海洋?首先,我将立刻行动,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并垃圾分类回收。同时,我还会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宣传和教育他人有关海洋的知识,提高公众对海洋保护的意识。另外,我会努力学习并推广环保技术,为保护海洋作出更大的贡献。

结尾(100字)。

保护海洋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行动起来,才能共同拯救海洋。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今后的世代留下一个干净、健康的海洋。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环境》论文

户籍:青海年龄:26。

现所在地:浙江身高:180。

联系电话:135***27758。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气体技术工程师。

工作年限:4年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xx年3月—至今xx有限公司,担任气体技术工程师。主要工作是:

1、得到客户的废气和粉尘数据资料后,选用初步的.技术方案;。

3、根据设计手册选择合理的参数,算出系统总阻力。

xx年3月—xx年7月xx有限公司,担任气体技术工程师。主要工作是:

1、根据所选工艺以及设计手册参数,设计出除尘器,选择合适的风机及电机型号;。

2、汇总材料及人工,算出整个项目的预算;。

3、根据项目的各种参数,编制项目的技术方案说明。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上海海洋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07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良好。

国语水平:优秀。

粤语水平:较差。

自我评价。

本人综合素质佳,能够吃苦耐劳,忠诚稳重,坚守诚信正直原则,勇于挑战自我开发自身潜力。善于学习,勤奋务实,刻苦钻研,具备广泛的兴趣和很丰富的知识,适应能力强,能够在很短时间内融入一个新的领域,适应它并且把它做好。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环境》论文

我由一份报告了解到:“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人类生命。

威胁生态平衡,危害人体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让人类陷入了困境。

对此我的看法是:“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人类在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进程中,特别是20世纪,随着有机化学工业的发展,石油、天然气生产的急剧增长,使化工污染越来越突出,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不可否认,化学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化学知识的应用为推动人类的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化学及其制品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但是,随着化学品的大量生产和广泛应用,给人类本来绿色平和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黑色的污水,黄色的烟尘,五颜六色的废渣和看不见的无色毒物。

环境污染威胁人们健康,给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全面地开展了对各主要元素,尤其是生命必需元素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和各主要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类活动对这些循环产生的干扰和影响,以及对这些循环有重大影响的种种因素的研究;重视化学品安全性评价;开展了全球变化研究,涉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同时扩大了污染控制化学的研究范围。

环境污染,通常是指由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汽车排气引起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食品污染和土壤污染,以及噪声、恶臭、垃圾和地面下沉等问题。

在农村,则主要是指森林植被的破坏造成生态系统平衡失调,以及由化肥、农药特别是剧毒高残留农药的施用过量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大气及水源、作物果实污染、土壤盐渍化等问题。

大气污染,是指煤烟粉尘污染、二氧化硫污染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如烧1吨煤,一般就有6公斤烟粒升入空中。

这种飘浮空中的烟粒与燃烧煤放出的二氧化硫气体混合水质污染,便可形成煤粉尘烟雾。

水污染,主要是指厂矿污水及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城市粪便、垃圾污染、内河航船污染物污染,等等。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情况尤为严重。

据报道,西方国家由于大量排放污水,造成境内河流水色“五彩缤纷”,“要什么颜色就有什么颜色”。

对于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告诉大家;并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

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方面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跨世纪的环境化学任重道远。

无论是控制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还是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环境化学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一项普查资料表明:我国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每年可达75亿吨。

由于大部分污水未加处理就排放,致使许多城市和地区的饮水水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国南方一个城市,由于数以百计的工业废水排污口每天排放几十万吨含有酚、氰化物、铬、砷、汞、镉、有机磷等废水,已使河水早就无法饮用。

在农村,由于大量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大气、土壤污染也十分严重,特别是剧毒高残留农药的长期过量施用,已使不少作物不但品质显著下降,而且在毒性方面也都达到足以危害人畜的地步。

据报道,我国华北某省的一个城市每天要排放出65万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这些污水所含毒物严重超标,有的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几十以至上百倍。

由于一些地区用这些废水灌溉农田,导致土壤大面积被污染。

最近有关部门在普查中发现:污灌区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普遍高于清灌区,其中汞高出3~4倍,镉高4~5倍。

此种情况,如不及时采取措施,长此下去,终有一天会造成“土壤中毒”,导致土地无法耕种。

此外,城市的噪声、垃圾、秽物、恶臭等更使环境污染在一些地区达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

世界银行的报告说,污染已经严重威胁中国人的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

另外,中国的水污染也相当严重。

如果把污染给中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折合成美元计算,水污染给中国造成的损失每年至少在50亿美元以上。

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加在一起,每年造成的损失就高达600亿美元。

这个数字接近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

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环境保护变成世界范围的统一行动。

人类对生产的概念要重新诠释,即提倡清洁生产。

环境治理要由原来的末端治理转向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最终实现零排放。

绿色化学、绿色技术是国际前沿,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也已加入绿色化学的研究行列。

发展绿色化学与技术,消灭和减少环境污染,这是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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