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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通用22篇)

时间:2023-12-27 13:46:21 作者:薇儿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应急管理工作制度(通用22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明确的目标和规范,确保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并满足各方的需求。如果你正在制定规章制度,下面的范文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学校应急的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教委《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1、早自修开始前30分钟----早自修开始后10分钟。

2、上午第四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3、下午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4、下午第三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5、晚自修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6、晚自修第二节下课后----第三节上课后10分钟。

7、晚自修第三节下课后----第三节下课后20分钟。

二、凡从校门出入的人员及车辆须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指导、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入。

校外任何商贩、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经商,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或校门附近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主干道及两侧摆摊设点,阻碍校门及学校通道。

四、学校财产出校门必须经过认真盘问,并作详细登记。校外物品非经同意不得暂时寄放校内。

五、机动车辆进入校门,须经门卫同意,并按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鸣号、试车、学习驾驶。自行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进入校门,并服从传达室工作人员管理,有序停放,所有停放车辆必须加锁。停车房开放时间同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六、校门实行定时开关制,早自修前半小时开门,晚自修后半小时关门,师生员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时间出入校门时,应由学校与值班工作人员事前取得联系,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工作。

七、门卫执勤人员必须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文明执勤、保持值班室整洁、门前实行“三包”。

八、凡我校师生员工(含职工子女、家属、临时工)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的人员、一律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到值班室接洽,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会客。

九、节假日及休息日关闭大门。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其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的稳定,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应急管理制度。

一、应急值班领导成员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学校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方案、值日工作制度,坚守岗位,贯彻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守值班时间,到岗后要及时做好签到、交接、了解学校情况,掌握相关信息等工作。

三、要按时巡视校园,处理值班期间的相关事务,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程序进行汇报或处置,结束时要做好值班的情况反馈。

四、应急值班领导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无阻;。

五、应急值班人员遵循首发处理为主,当事件发生或预见到可能发生时,按程序、按规定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严格遵守《楚雄市西舍路镇中心小学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分工》要求,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分组负责,反应及时,采取主动,加强合作,措施果断,把事故减少至最低。

六、应急办公室电话:xxxx。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 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 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四、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六、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七、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八、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十、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一、成立简直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十二、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十三、应急管理费用有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例会,会议内容为学习文件、查找隐患、制定措施、明确任务。

2、应急管理工作例会要与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工作总结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和法规、制度紧密结合,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紧密结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3、特殊情况下,如国家举办重大政治活动、单位出现严重事故隐患和案件苗头时,要随时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对微机室、财务室等重点部位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四防”安全巡查。

2、对在校园内走动的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询问,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严格执行巡查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工作时间喝酒、睡觉、串岗。

4、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向政教处汇报巡查情况。

5、巡查人员要做到仪表整洁、姿态良好、服从领导、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巡查工作任务。

6、对敷衍了事,违反纪律,甚至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予以严肃处理。

1、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汇报,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

1、学校食堂有专人负责,并做到三证齐全。制定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2、实行购货索证制度,“三无”食品绝不进校园。

3、严把质量关,过期、腐败食品坚决销毁。

4、严把加工关,不做冷食及烧烤食品,熟食加工操作程序正规,蔬菜浸泡清洗干净,防止农药残留。

5、非食堂人员严禁进入食堂,无人时锁好门窗,严防投毒事件发生。

6、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餐具定期消毒,随时搞好个人与环境卫生,消灭蝇、虫、鼠。

7、各种设施设备都有负责人。

8、单设煤气间,远离灶间。

9、有消防栓或有足够的灭火器。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3年 2月 1日起 施行。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教委《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1、早自修开始前30分钟----早自修开始后10分钟。

2、上午第四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3、下午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4、下午第三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5、晚自修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6、晚自修第二节下课后----第三节上课后10分钟。

7、晚自修第三节下课后----第三节下课后20分钟。

二、凡从校门出入的人员及车辆须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指导、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入。

三、校外任何商贩、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经商,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或校门附近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主干道及两侧摆摊设点,阻碍校门及学校通道。

四、学校财产出校门必须经过认真盘问,并作详细登记。校外物品非经同意不得暂时寄放校内。

五、机动车辆进入校门,须经门卫同意,并按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鸣号、试车、学习驾驶。自行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进入校门,并服从传达室工作人员管理,有序停放,所有停放车辆必须加锁。停车房开放时间同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六、校门实行定时开关制,早自修前半小时开门,晚自修后半小时关门,师生员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时间出入校门时,应由学校与值班工作人员事前取得联系,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工作。

七、门卫执勤人员必须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文明执勤、保持值班室整洁、门前实行“三包”。

八、凡我校师生员工(含职工子女、家属、临时工)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的人员、一律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到值班室接洽,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会客。

九、节假日及休息日关闭大门。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其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根据实际特点,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断处置。

三、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要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或安全办报告。校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处室迅速赶赴现场。学校领导接报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护工作。

四、发生火灾、危险物品、交通事故、工程建设、特种设备、大型集会活动、外来暴力侵害、食物中毒以及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时,迅速疏散人员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三元种业饲料分公司各部门所有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

3、责任部门。

3.1公司综合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统一采购、储备和发放。

3.2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齐全、有效。

4、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

4.1公司根据各部门的实际应急需要,统一配置救护器材、消防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见附件1《应急救援物资台账》)。

4.2应急物资的采购。

4.2应急物资的配备。

各部门负责人是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物资储备种类、数量与本部门的发展相适应,能够满足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需求。

4.4应急物资的保管。

应急物资的保管由各部门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应急物资做到分类存放,建立台账,动态更新。

4.5应急物资的保养和维护。

各部门对应急物资每月保养、维护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应急物资损坏、破损以及功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更换,确保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4.6应急物资的更新和补充。

因损坏、过期等原因,管理人员应提出应急物资补充意见,报综合部及时更新、补充。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_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司法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三)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四)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五)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一)重大事故。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各类事故,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机关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二)突发事件。包括:己经或可能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脱管失控,正在或可能发生行凶、闹事、自杀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情况;失火、失盗、失密、泄密等重特大事件;重大信访及群体性上访、聚众冲击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以及工作人员重特大事件;涉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阶段性、临时性的重大活动突发的各类事件等。

(三)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高温、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处理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防范工作,依照职责分工,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司其职。当发生上述事件之一时,启动本预案。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迅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指挥。

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处、所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处置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或协助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表示慰问;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承担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值班,掌握和报告全局重大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协调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先前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局应急队伍按照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并调集全系统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五、应急保障。

值班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在机构、人员、车辆、物资、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

应急处理情况报送。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工作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协调救济补偿、社会救助、保险索赔、灾后重建等。同时,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饮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长:沈建伟。

成员:高富祥。

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学生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一)桶装水管理要求。

1、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的标准,每批水要索取水质检验报告;

3、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保温桶水管理要求。

设专人定时供水,供水者必须有健康上岗证,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并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1、坚持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及水箱间。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_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排查范围:一是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二是事故灾难,包括工矿企业等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等。

(二)排查监测要求:坚持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全面监测各类突发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序。

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定期分析研究全街道突发事件形势和特点、研究提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协调建立突、协商解决全街道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由街道应急办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街道应急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三、应急值守制度。

(一)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把应急值守工作纳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范畴,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二) 应急值守工作原则: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三)应急值守启动时期:重要节假日期间、重要敏感时期、上级确定的重点防护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其他特殊时期。

(四)应急值守基本要求:

1、坚持领导带班,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2、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领导同意,妥善安排。

3、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五)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1、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2、贯彻落实各级指示精神,做好来文来电的收发、处置工作,及时完整填写值班情况记录。

3、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标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安全。

4、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动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5、发生或收到突发事件情况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及时向领导和街道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发挥临时协调联络中枢作用。

6、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事故。

7、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信息报告制度:

在应急值守期间,如发生异常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等应在紧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告。

1、报告程序:值班人员在报告带班领导的同时报告总值班室,然后由总值班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如需向上级报告则须由分管领导批准。

2、报告时限:凡发生非正常上访、冲击机关、火灾、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等重大情况,事发后立即报告;凡发现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和有影响的治安、刑事案件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并每天报告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

3、报告内容:主要是事发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人员、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街道值班室必须健全与完善应急值守台帐登记制度与信息报出制度,确保应急值守情况有据可查。

学校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何小来。

成员:沈建伟高富祥。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单位与各级部门及单位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调查协助组、人员救治协助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下,做好防范。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应急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以下三种情形需进行应急值守

(一)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敏感时期;

(二)重大雨情、汛情、火警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期间;

(三)其他特殊情况。

二、应急值守的职责及任务

(一)落实带班制度。在应急值守期间,实行县政府应急办领导带班,应急办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县政府办总值班室、机要室安排专人协同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未经带班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班、代班。

(二)确保信息畅通。在值班期间必须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包括手机),确保随时有人接听,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到手机等其他通信工具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做好值班记录、电话记录,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准确、清楚、完整。

(三)搞好值班交接。接班人员提前到岗的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决不允许出现值班断档和工作失误。

(四)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值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岗的要记录在案,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

(3)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4)应急药品、器械储藏在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使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院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一、上班人员必须衣帽整洁,精神饱满,佩带上岗证。

二、热情接待病人,一切为病人着想,尽量满足病人要求;杜绝生硬语言,不知道、不晓得、不耐烦、不关我的事等生硬语言不允许出现在医务人员口头;真正做到“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三、实行“病人无错”制度,医院职工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与病人发生争吵一次处罚金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不愿作出书面检查者处罚金200元。

四、上班时间禁止玩游戏、看电视、看电影、织毛衣、做针线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第二次加倍,第三次三倍依次累加处罚(职工举报或办公室督查,罚金80%奖励举报人)。

五、科室自行排班,当班人员有事或生病必须提前一天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行政班人员提前一天到办公室请假),违者造成脱班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全额工资(罚金80%奖励代班人员)。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扣日均劳务提成或日均综合奖;婚、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两天以上事假必须书面申请,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日期;病假须出具疾病证明,并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以欺骗手段骗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七、医护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危重、疑难病人会诊制度;坚决杜绝病人无医生看望、提着输液瓶四处找人的现象,违者造成医疗事故责任自负;病人或家属举报一经查实,当班人员处罚金100元。

八、医生每周至少到药房巡视一次,药房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熟悉药品尤其是新药品规格剂型,杜绝处方药品规格剂型写错,否则合医办审减金额由开方医生承但。

九、药房每次进药后将新剂型及新药品规格、含量、用途书面告知当班医生,当班医生及时将信息张贴在诊断室醒目处(至少保存一周),并报告医疗组长,通过交接班转告所有医生。

十、药房应将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书面告知医生,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规格,以便及时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药房负责。

十一、公卫、防疫、妇保、卫监工作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督导、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考评60分以下(不含60分),从工资中扣除季度、半年或全年综合奖,不参加半年或全年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不及格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岗位工资80%),待岗学习期满由本人写出岗位申请,经院务会研究决定上岗。

十二、私自收费:实行奖励举报制。私自收费一经查实,处收费金额100倍的罚款,罚金80%奖励举报人。

十三、实行24小时电话畅通制:1小时内电话不通扣当月电话费60元(聘用人员同等),1—3小时扣100元,超过3小时记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全额工资。

十四、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1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造成医疗事故责任自负(病人、职工举报或办公室督查,罚金80%奖励举报人)。

十五、团结协作: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理解,绝不允许互相刁难、互相扯皮、互相抵毁,甚至口出脏话、粗话、吵架、打架,坚决杜绝不利于团结的语言和行为;多干工作,少议论别人。

十六、以上罚金作食堂生活补助。

十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上墙公布。

举报电话:院长xxxx、政府分管领导xx镇长xxxx,严格保护举报人。

十八、本制度20xx年9月28日经全院职工会讨论通过(试行),xx年1月8日全院职工会修正执行。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1、值班实行每天轮流循环制,坚持24小时全天候值班,无节日。

2、值班每天设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3、带班领导当日值班要保持通讯畅通,原则不得外出,若确有事外出,须协调好其他领导顶替带班。

4、值班人员实行正班负责制,副班协助正班工作,承担正班临时交办的工作事项,若正班因特殊情况临时离岗,由副班承担主责。

5、值班人员接打电话用语要文明,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要和蔼。

6、值班人员要对当日带班领导负责,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好值班日志记录,有事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意见处理有关事宜,确保当日事当日处理完,若因特殊情况当日未能处理完,次日要同接班人员做好衔接。

7、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交接班时间为次日7:50―8:00),交接班人员要将当日值班情况和未尽事宜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发生失误。

8、值班人员每天交接班后,要及时打扫值班室卫生,确保值班室干净整洁。

9、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聚众玩扑克、看电视、打瞌睡、玩游戏、用公务电话聊天等,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卫生站声誉,维护卫生站利益,保守卫生站秘密,确保病人档案的.隐私。

2.必需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专业素质。医护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对待患者,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不准苛扣患者,不准收红包,不准私看病私卖药。

3.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规定时间提前5—10分钟上班,做好岗前准备,搞好室内环境卫生。上班戴职业口罩、帽子,穿洁净工作服。病、事假需提前申请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日算自动离职。

4.医护人员要服务热情,态度和蔼,来有迎声,去有送声,礼貌待患。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文明的就医环境,严禁工作时间在诊室吸烟,严禁酒后坐诊,出现医疗差错,全部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5.对待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认真检查后,简练准确完整记载其病历,尽快做出诊断及时治疗。如果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加重而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人,应立即转院,严禁超范围服务,出现医疗差错由接诊医生承担全部责任。

6.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等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据处方。处方医生应签全名。

7.处方记载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卫生站病历号、临床诊断、开据日期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不准涂改医疗文件,不准出据假医疗证明。

8.负责人对卫生站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站投资人汇报情况并积极协助解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9.严格执行医疗操作常规,不准开大方开花方,要合理用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各项操作,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10.爱护办公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对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须按情节予以赔偿。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自身伤害、责任自负。

11.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及差错,给病人和卫生站造成损害者,须由卫生站给责任人以处罚。

12.对损害卫生站声誉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国家法规和卫生站规章制度,迟到旷工,病患投诉等医护人员,除了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一定的扣罚。情节严重者,自动离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为做好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高对应急反应、控制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思想,保障公路畅通,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和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准备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装备、技术等方面准备工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锻炼队伍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单位和人员等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智慧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眼点,重视对演练效果的评估、考核、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精心策划演练内容,科学设计演练方案,周密组织演练活动,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措施,确保演练的安全。

由矿长担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所属各科室(区队)长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对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按照应急响应职责范围进行统一指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职责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队伍组成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一支相对固定和精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2)应急物资及设备。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我分公司应急值守工作管理,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准确处置应急信息、确保应急值守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结合我分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应急事项是指涉及本单位的突发的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条实行国家节假日安全生产值守制,领导轮流带班,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条值守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带班领导是应急值守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班值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应急值守人员工作要求:

1、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带班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值守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应急事项。

2、值守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当班未处理完毕的接办工作要交代到位,以防差错,确保工作的有序连续。值守人员要认真履行值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守时,要提前请假,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并由调度室和办公室安排人员顶替值守,值守人员未经同意不参加值守或值守期间无故离岗,必须严肃处理。

3、值守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动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应立即向经理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快速处理,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值守人员要将领导指示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并积极了解事态进展情况,随时向领导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4、值守人员要爱护值守室通讯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作,不得占用值守电话办理与值守工作无关的事情。

5、值守人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各类相关重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收集事故发展、救灾等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

6、值守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7、值守人员应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值守事项。

8、值守结束应填写值守记录,并亲自签名。

9、非值守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在值守室无故逗留。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为带班期间值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轮流滚动值班,为值班期间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各单位上报值班人员名单,采取工作日(17:30至次日8:00)、法定节假日(白天8:00至17:30,晚上17:30至次日8:00)轮流滚动方式值班,值班地点设在局办公楼4078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电话:。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班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根据上级要求和值班工作需要,为值班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条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值班安排,负责督促本部门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来电、来文等信息的接收、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呈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和各种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督办和反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值班员人员应当熟悉环保业务知识和应急值班的有关规定,养成恪尽职守、严谨细致、文明礼貌的良好作风,不断提高履行职责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当提前向当天值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商其他工作人员顶替值班,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值班期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不准让非本局工作人员替班,不准因个人事由占用值班通信设备,不准在值班期间喝酒,不准在值班室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值班记录应当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记录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何时、何地、何事、何因、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对于一般性质的政务值班事务,应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其意见作出处理;对于环境应急事件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带班领导负责,协调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按照环境应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上访对象时,要文明接待,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告知其来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可根据带班领导指示,通知相关单位(股室)派人接访。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要提前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期间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确保工作有序连续。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重特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及产生的相关信息要按公文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办公设备和生活设施,保持值班室环境干净整洁,值班完毕后打扫值班室卫生。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值班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值班工作不扎实、履行职责不认真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和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地防范与处置工作,力争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按照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实验中学应急值班制度。

1、根据学校干部分布情况,学校常年安排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负责人每人每周轮流一次参加学校行政值班;并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一周值班负责人。

2、值班干部负责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检查校园安全状况,督促保安、值守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对门卫等重点部位、对学生放学、上学高峰等重点时段地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偶发事件,重要问题向值班负责人、校长报告。

3、值班时间应根据季节变化,按照作息时间,在学生进校高峰前到校,直至放学学生全部离校在校园内值班,其它时间应保持电话通畅,可不定时检查、巡视校园。

4、行政值班地安排、落实等具体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

为了做好寒暑假、法定假期间的安全工作,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学校常年坚持安排、落实节假日的各项值班工作。

1、干部值班。与日常行政值班相同,节假日仍安排一名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负责人值班,并由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值班工作。工作职责等与日常行政值班相同。

2、办公室值班。鉴于学校办公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日常的上传下达工作,故在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均安排一人坐班值守,专门负责接听电话、上传下达、信息传输报告工作。

3、保卫值班。安保科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常设机构,为了加强法定假、寒暑假的安全工作,在节假日期间,安保科均安排一人值班。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不定时检查学校门卫,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食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工作;督促保安人员到岗尽职;处理偶发事件。

4、节假日保卫值班工作地安排、落实等具体事宜由校办公室负责。

为了加强校园夜间地安全管理,防范在这个特殊时段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学校特设立安排校园夜间值班巡逻。

1、校园夜间值班巡逻工作由物管保安担任,要求保安人员必须是思想品行好,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五十岁以下男性。

2、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在校园内认真巡逻,检查各部位的安全情况,尤其是学生公寓楼等重点部位。

3、巡逻人员均为两人一班,具体巡逻时间见《夜巡人员职责》,巡查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应主动排除,发生事故、案件、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报警,并积极配合处置。

4、夜间值班巡逻工作由校安保科具体组织实施。

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值班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急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及时接听电话和接受网络、传真,掌握我镇相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办理向市政府报告应急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条值班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应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值班室工作人员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带班领导批准。

第六条在值班工作中,值班员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紧急重大情况,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七条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第八条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中,值班员要认真研判,及时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值班员要掌握情况,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特别是在事发初期,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筹建指挥中心,必要时现场设立专线电话。始终坚持“快速、准确、周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值班员要将环境突发事件的事发时间、地点、基本内容、记录准确后,要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如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波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便于向领导同志汇报。

第十条快速传递信息。值班员在受理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按程序报主管领导,填写《值班信息》,报相关领导,并将领导批示精神快速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值班室立即进入临战状态,成为连接上下的通讯枢纽,保证领导在现场指挥灵便,各方面联络畅通,准备好赴现场的车辆;携带好无线通讯等应急设备。

第十二条值班员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值班员要做好交接班时的值班记录,防止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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