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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模板16篇)

时间:2023-12-24 18:43:02 作者:笔砚

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双方的协议内容,有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国内外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合同协议模板,供大家参考和研究。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合同审查是订立合同当中不可疏忽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合同审查便草草签订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对自己来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____置业有限公司:

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公司董事会决议。

(10)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__律师事务所律师。

20__年__月__日。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合同审查一般交由律师审查是最好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上的过失。而且律师还能够指出合同的错误在哪。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__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根据__律师事务所与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__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__公司(或企业)出让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__律师事务所仅就与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__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__律师事务所承诺,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_,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__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__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__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__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__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__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__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__律师事务所认为: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等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这只能说明xx、xx、xx等人在遇事时不能冷静思考,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的方法,他们最终做出的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是纵观案卷记载的全部事实经过不难发现xx、xx、xx等人在主观上前前后后都始终没有存在以滋事挑衅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证明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任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xx、xx、xx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之一,如果这种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在肆意挑衅这样一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进行,那么这种行为是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终都缺乏主观上的一种肆意挑衅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仅仅因为在争吵冲突中致使他人财物损害就把xx、xx、xx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显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平正义、基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准确定性。

xx律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20xx年4月3日。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合同法律审查是我们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重要的一道屏障,因此在法律事务部在总结2008年工作前,首先对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汇总。在汇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对问题进行简单的总结,同时也提出了我们的一些专业的意见。

一、整体状况:

1、合同的质量总体不高,尚处于业务层面。这是合同业务的最低境界,也就是说,合同只是锁定了交易的标的、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正常所需的基本要素。虽然这样类型的合同对业务部门来说很满意,但是这不过是符合了他们的习惯及认知水平。我们要清楚的是,合同的质量与业务部门的满意程度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合适的质量才是好的质量。对于我们已经建立法务工作体系的企业来说,合同的质量应该控制在商务层面甚至是专业层面之上,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通过合同的法律审查来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

2、己方利益与对方利益的不平衡。在审查的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都是对方所提供的。虽然说合同的双方的利益要均衡,权利和义务一致,但是对方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义务必须给我们一方设定更多的权利或利益,相反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合同中设定对他们履行合同更有利的条款,限制我方的权利甚至设z合同陷阱。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对方往往要求“百份之五十的定金”,合同一旦发生争议,我方就明显处于不利的位z。

3、合同的滞后性依然存在。合同的法律审查过程其实就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过程,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但是业务部门和某些管理人员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愿意法律审查;即使草草拟定了一份合同,也是为了付款的需要,绝非是要通过法律风险评估。

二、具体问题:

(一)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1、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往往是合同审查中首先接触的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有时通过合同名称及当事人的名称即可确定,而有时有不得不通过对各类证照的审查才能知道。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对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不明确。b、合同的当事人的名称和最后的公章或签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连我们公司的名称都出现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合同的一方既未盖公章、签名者也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c、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无当年度工商管理部门的年审记录,即合同主体资格有效性的问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按规定年检或超过批准期限经营的企业,其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的约定。所谓“买的不如卖的精”就是由于产品的供方比需方更了解质量与成本的关系,既可以提供高价格高质的产品,也可以提供低质低价的产品,甚至克扣备品或附件。目前投资公司和度假村公司不断出现部分用品需要提前更换,也正好说明了产品的质量约定不明的问题。

如何约定,还关系到诉讼中举证成本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审查的合同中所发现的是,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或以非常笼统的字“高度概括”了。当然,至于约定何种行为属于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则主要取决于哪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以及每种违约对于自己是否有利。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方愿意提供违约责任不明的合同版本了,因为我们在合同的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了。

另外,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往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约定不明的套话或者干脆没有任何约定。对于这样的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有可能使己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会出现对方为了争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恶人先告状”。

(二)合同的体系、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1、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目前大多数的合同均以权利义务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的内容,合同条款不区分功能、不区分次序地依次排列,条款之间的权利义务盘根错节。这样的行文方式,相当于一栋有100个客房的饭店,其房间的编号方式是简单地从1号编到100号,根本无法判断每号房间是在哪个楼层。

款的不均衡。

3、表述的精度不够。合同的表述不是越精越好。但是有时候,表述的精度比合同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相互扯皮甚至反复的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付诸东流。表述精度不够的另一个原因对语言歧义现象重视不够,以致在关键的权利义务条款上出现了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内容,争议也因此在所难免。

4、合同与交易需求不符。法律事务部在合同审查工作之中接触到部分与交易需求不符的合同,或接触到粗制滥造的合同文本。部分原因是经办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的经验不足,部分原因是具体经办人的敬业精神,以完成任务为导向而不是达到合同目的为导向。估我们初步的估算,各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真正涉及法律问题的并不多,不到20%,而表述问题、逻辑问题、操作性问题等在80%以上。

总之,在我们法律事务部这一年来接触到的合同中,从我们法律事务部的角度分析,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除上述罗列的问题外,尚有合同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我们法律审查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需要改进和日益完善的。

以上阐述由于我们学识及其他条件的限制,有不当之处,请不吝指正。

法律事务部。

合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

合同审查意见书心得体会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由合同专业人员撰写的一份审查报告。它主要针对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建议,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同时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合同的条款。在撰写合同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我发现即使是简单的合同,其中所涉及的内部条款亦需仔细推敲。有时候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条款,也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每个条款,在审查意见书中都需要详细地进行说明和分析,同时提出相关建议。这样的全面细致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环境进行评估。在审查合同时,我们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还需要了解合同所涉及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环境进行综合评估,才能确保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也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帮助各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操作。

第三,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注重合同各方的平衡与公平。在审查合同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合同各方的权益平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的权益倾斜,势必导致合同各方关系紧张,难以维持长久的合作。因此,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应当具备公平性和平衡性,以确保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能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实现各方的互惠互利。

第四,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时刻关注风险和法律合规问题。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将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一环,并对合同中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分析和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条款,我们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或添加风险应对措施。同时,合同审查意见书中还需要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合同审查是一个团队工作,需要与各类专业人员和合同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除了展现专业知识和能力外,更需要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与各方共同商讨并达成共识。在撰写审查意见书时,我们要跳出自己的狭隘视野,站在合同双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中的争议和矛盾。

通过这次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合同审查。全面细致、结合实际、平衡公平、关注风险、有效沟通与协作,是一份高质量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提高,我们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合同审查服务,保障各方的权益,推动合同的公平有效履行。

合同审查意见书心得体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工具,其作用日益重要。然而,在合同签订前的审查环节中,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发挥就显得尤为关键。在参与了多个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与讨论之后,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提高合同质量的作用。

第一段:了解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一份对于合同内容的法律意见的陈述,它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起到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在编写合同审查意见书时,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同时,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约方式以及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在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重点。

第二段:认真评估合同的风险和问题。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评估合同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以避免合同中的漏洞或者含糊不清之处。首先要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要考虑市场风险和商业风险,确保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最后还要综合权衡后果和利益,确保合同达到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标。

第三段: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与合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的深入交流,可以清晰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从而在合同审查意见书中准确地体现出来。同时,通过沟通和协商,我们还可以补充和完善合同内容,消除双方之间的疑虑和不信任,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段:积极参与合同谈判和修订。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并不仅仅是消极地指出问题和风险,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合同谈判和修订。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一份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它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在合同谈判和修订过程中,我们应主动地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以期通过合同的完善来达到更好的风险控制和合同约束力。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对于提高合同质量和预防法律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合同的仔细审查和评估,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订和改进。同时,合同审查意见书还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降低法律风险和争议的发生概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和讨论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通过参与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编写和讨论,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并逐渐提高了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合同审查意见书不仅是保障合同质量的有力工具,更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高度重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合同审查意见书

____市____县________村村委会: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你方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审查你方提交的《房宅基地使用协议》。经审查认为:合同用语不准确,合同条款有疏漏,内容不完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并且合同中存在违法内容。为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现对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1条“本合同性质为房宅基地出租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因此,本合同的性质应修改为:____市____县____村乡镇企业________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与________村村委会达成土地使用权协议。

2.合同中使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第2条规定:“乙方对地产只有使用权,使用期100年,房产产权归乙方所有。”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工业开发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50年。因此,此条应更改为使用期限50年,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乡(镇)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中____市____县________村村委会无权批准____村乡镇企业使用________村内空闲宅基地。因此本合同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附件。

4.合同中第10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有效期从签字起生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合同生效日期应改变为“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由上可见,订立此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政策性、法律性强,实际履行中的一些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签约前应做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并切记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有效,并公平合理。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律师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考|试/大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考|试/大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 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 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考|试/大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 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 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 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 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 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 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 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 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 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 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 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考|试/大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 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 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对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 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考|试/大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考|试/大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考|试/大因此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需要认真审查的条款是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因而需要重点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劳动合同大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审查起来并不算难。但鉴于我国历史形成的较为复杂的人事制度,使得实践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即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注意审查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首先是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次关于试用的期限应当特别注意。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还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运行的相关知识,当然一切的经验都需要慢慢累积的过程,边学边审,将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很快就能形成自己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合同审查法律顾问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合同审查法律顾问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要点

委托人:________(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_(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审查合同

一个企业在有序的运行过程中,一般会按三条主线运行,也就是三个流程:。

第一,以销售为中心的信息流:。

业务的订单从客户那里导入,这是一条信息,开发项目传达到研发部,研发成功以后,生管部制定物料需求计划,采购部接受指令后下达采购单到供应商,生产部组织生产,品质部检验合格后出货,客户确认反馈到业务部后结单.

第二,以财务为中心的资金流:。

第三,就是以仓库为中心的实物流:。

二.仓库数据处理,报表分类。

仓库报表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明细账及总账;。

明细账一般分为几种,主要是前两种:。

a生产物料:分为物料出库明细账与物料入库明细账两份报表;

b生产成品:分为成品出库明细账与成品入库明细账两份报表;

d其他物料:其他来料不良,制程不良统计报表等,。

e.半成品:我司无半成品,暂不给予说明;。

三.仓库主管职责。

2.制订仓库工作计划;。

(1).负责对物料及成品的验收工作,分类保管。

(2).根据物资分类编号规程,对所有入库物料及成品进行编号,建立帐卡,并且帐、物、卡相符。

(3).对物料成品及各种物资按标准操作程序发放。

(4).依照程序文件对实物进行现场管理,解决突发事件;。

(5).核实仓库员递交的仓库账务报表及盘点报表;。

(6).负责下属员工的教育培训及月度考勤,考核和绩效的评定;。

(7).有效的部门沟通,做为一个部门主管,不仅要求其对本部门的工作合理安排,对本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思想,减少沟通成本,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而完成企业整体动作计划,部门主管有义务将企业的精神,发展方向传达给下属,只有思想统一了,行动才能听指挥.

四.仓库绩效主要考核指标。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目的就是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防止失误与舞弊行为的发生,惩戒不良行为,倡导正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公司实行最佳的盈利和发展状况,最终壮大企业,回报社会.

五.文员及仓管员考核体系。

仓库员/文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

(2)a:碰到问题,能否主动寻求解决;。

b:工作积极性;。

c: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仓库员最大的特点就是应该具备耐心,热情的态度;。

d:与其他同事的配合度;。

e:6s状况;。

f:工作服从意愿程度;

(4),仓库文员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是否随时抽查实物状况;。

情无疑会大打折扣,工作效果就很难提高,财物的安全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企业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相应的重视.

合同审查意见书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法》第xx条之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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