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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实用12篇)

时间:2023-12-20 23:58:16 作者:碧墨

服务月是指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组织或个人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为他人提供各类服务的一种活动。在这个月里,我们能够主动去关心他人的需求,并通过行动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在以下是一些服务月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想法。

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导语】本站的会员“人生如水”为你整理了“养老机构服务协议”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服务协议。

二、甲方义务:

甲方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本设施,同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在老人入住期间,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属要求,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环境及个人卫生的服务。甲方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老人的状况,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提供报刊棋牌影视等文化娱乐设施,组织老人开展适当的活动,并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荤素搭配,尽量满足老人所需的`均衡营养;及时清扫房间,保持乙方老人生活环境舒适、洁净;保证饮用开水充足;及时清洗乙方换下的衣服;至少每月更换清洗床上用品一次。对于介助、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洗头、洗澡或擦身等服务。甲方提供热水、无绳电话方便老人。

三、

乙方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文明休养,维护公德,老人之间要和睦相处,不能打人、骂人。爱护甲方的财物,节约用电、用水。损坏甲方设施及私人物品要照价赔偿。

(二)遵医嘱并配合护理。入住老人须配合甲方履行护理义务,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对日常清洁卫生的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要请假,并应在甲方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家属陪同。

(五)乙方代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代理人联系中断引起的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六)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交甲方服务台代为保管或储蓄。

四、入院时乙方代理人须将乙方基本资料、身体自理状况及脾气秉性、生活习性、特殊爱好、既往病史、住院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完整填写《入住申请表》。

乙方入住前如已经过体检,或三个月内曾在医院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应向甲方提供体检报告或医院病历;如无相关体检证明,则乙方代理人确认并保证入住老人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适合养老院集体居住。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老人免费提供测体温、量血压服务。甲方与签约的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可为乙方提供常见病和老年病的诊疗服务(免出诊费),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受伤或疾病危重需抢救的,乙方代理人委托甲方采取以下_____种措施(选择)。医院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乙方及代理人承担。

1、先行送二级以上医院或乙方指定医院进行抢救,及时通知乙方代理人。

2、先行通知乙方代理人,等候乙方代理人来养老院处理。

乙方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或授权,如因乙方代理人懈怠等原因造成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老人有老年痴呆或类似症状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由其监护人承担。

七、甲方其他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或老人自身原因(含疾病、并发症)造成老人衰老、病情加重甚至身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仅接受乙方代理人的委托,帮助照顾乙方的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由于养老服务对象群体的特殊性以及生命的自然规律,老人又是在养老院长期居住,因此,除非甲方有明显的过错,或是由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老人请假外出或亲属带乙方老人外出,甲方不承担乙方外出期间除保管交管物品外的其他责任。

4.未经甲方保管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因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物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6.因乙方不遵医嘱、不配合护理并经通报代理人知晓,造成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安全义务:

1.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2.甲方在楼前设置值班,外人入内均需登记。

3.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不得使用电炉、油炉等危险用品,电热毯、电吹风等自备电器要经甲方允许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使用。

4.乙方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时,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指导,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5.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行政部门相关法规执行。

6.如乙方身体状况已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乙方代理人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联系转院或委托甲方协助转院。乙方及其代理人要求继续留住甲方处的,如因此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转院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收费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乙方所用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按月计算的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老人临终服务费用为_____元/人。

1、一次性入住费_____元。

2、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三项合计每月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医疗备用金_____元。

4、空调取暖费_____元。

5、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甲方同意)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_____元。

6、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_____元。

首次交纳款项合计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十、本协议执行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所有费用。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灭。乙方需继续入住的,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乙方身故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十一、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1、甲方认为乙方的身体状况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的疾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十二、乙方如住院治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除医疗备用金外,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监理服务机构合同书

甲方:代表:地址:电话:乙方:代表:地址:电话: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互宣传、紧密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双方关于知识产品服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就关于知识产品服务合作事项在各自网站上与对方展开合作。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网站定义的知识产品服务主要包括:职业诊断、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学习培训、企业诊断、管理咨询、培训规划、企业内训、公开课、招生班、解决方案11类产品,允许乙方通过甲方网站提供的平台发布相关知识服务产品及该产品附带的在线资源(论文、研究报告、课件、成功案例)。

2、甲方网站作为就业职场、教育培训、咨询招生行业里领先创新的、具有权威性与影响力的在线互助式知识共享与服务平台,在为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品服务和需求发布与交易时,把乙方作为甲方优先级推广单位并提供相关线上及线下服务。

3、甲方网站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发布的各类知识服务产品进行审核、编辑、修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4、甲方网站作为在线互助式的知识共享与服务平台,对乙方发布的各类知识服务产品及在线资源承担不作其他商业经营的责任。

5、甲方网站对乙方如何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知识服务产品及在线资源具有咨询指导的义务,其中咨询指导方式由本平台呼叫中心专业客服人员来完成,不提供上门服务。

6、甲方网站作为在线互助式知识共享与服务平台,对乙方通过该平台产生的知识服务交易行为及纠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甲方可向乙方推荐仲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裁决。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将甲方网站纳入乙方对外平面宣传体系(海报、招生简章、宣传单张等),作为乙方推广自己、延伸品牌的优先网络媒体,同时把甲方网站作为自己发布各类课程或者招生班的优先网上报名点之一。

2、乙方可以把自己拥有的企业网站首页与甲方网站作相关文字或者网站g链接标识,链接代码由甲方网站提供。

3、乙方有机会被邀请参加甲方网站举办的社会推荐活动、培训年会、合作伙伴大会,并优先获得系列市场推广活动的各类支持(资料支持、方案支持、礼品支持等),并成为甲方的培训战略合作伙伴。

4、乙方有机会享有甲方网站重点推广其品牌形象及各类知识服务产品的机会,如机构推荐、图片广告、fa动画、文字链接等形式。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网站提供在各类培训现场及大型活动论坛现场宣传甲方的机会。

6、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站提供的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的、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7、乙方在发布各类知识服务产品时,应遵守有关互联网、万维网或本网站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规则,详情可查看甲方网站提供的法律声明。

四、保密约定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1、甲乙双方对合作中发布的知识服务产品及在线资源涉及的相关不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2、违反约定的,守约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甲方将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为乙方做好服务准备,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误,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如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未全面有效履行相应责任的,该合作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因此会被列为甲方网站平台不信任名单。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双方的责任不能按规定履行的,可延后履行,或双方协商,终止协议。

3、甲乙双方若涉及到商业合作,则由双方商议另起草合同执行。

六、争议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七、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应在签订协议____日内通过甲方网站平台发布相关知识服务产品及在线资源,否则视协议无效,协议自动终止。

2、如本协议到期双方未解约,本合同自动延续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

副组长:张丽霞。

成员:季淑清唐伟东赵明伟。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养老机构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质保障,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防冻防雨、抢救设备等物质准备工作,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吗,利用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加大检查力度,抓好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应急前准备:

领导小组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消防救护工作,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应急过程行动:

1、领导小组得知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组织各种救护队伍迅速集结待命。

2、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

3、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4、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供电输电、机房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6、加强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养老机构值班值勤和逻辑,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1、加强对养老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2、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情况,全力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火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监理服务机构合同书

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及监理工作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2.组织机构。

例: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工作计划的安排、主要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1.服务范围。

2.服务目标。

例:监理服务的性质、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标。

例:本条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应主要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的内容予以归纳,并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支柱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已发布开(复)工今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1.发布变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签发交工证书;。

27.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0.签发工程缺陷责枉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授权。

例:业主在此明确: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随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或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其它权力。

2.业生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合同图纸及说明;。

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国家、交通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7.其它。

六、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业主:(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

第三章服务管理。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扶持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四)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四)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走访养老服务机构心得体会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的真实情况,我参与了一次走访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积累了一些与养老有关的心得体会。

首先,走访养老服务机构让我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养老服务机构通常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它们提供住宿、饮食、医疗、康复等服务。我发现这些机构的规模不一,有的可以容纳几十人,有的可以容纳上百人。管理得好的机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而一些小型机构的设施条件有限。我还了解到,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也针对部分高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和上门护理等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其次,我也发现了一些现存问题。首先,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设施不到位、设备破旧的问题。在某些机构,老人们的住宿条件简陋,很难保证他们体面地过晚年。其次,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时,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够亲切,等级观念较为严重,缺乏耐心和责任感。这些问题的存在让老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一些机构的费用较高,让一些老人无法负担。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改善。

然而,我也看到了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的亮点和变化。首先,有些机构注重课程和活动丰富多彩,老人们可以参与一些手工制作、音乐、舞蹈等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其次,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引入了社会资源,给老人们提供了一些健身、养生、文化娱乐等服务。这些举措让养老机构变得更加有活力,提高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有一些养老机构与社区联动,通过组织老人参与社区活动,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的交流与互动。

通过这次走访,我对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有了一些思考。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设施和管理水平,确保老人们能够在养老机构得到安心、舒适的居住环境。其次,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关注和支持。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投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同时,也要推动更多的互助社区、老年学校等设施的建立,让老年人参与社会,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最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更加注重老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健全的老年护理体系,引入专业护理人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总之,通过这次走访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动,我对养老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养老服务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也有许多新的亮点和变化。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和养老机构改革是建设良好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一步。让老年人在晚年享受到尊严、幸福的生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愿望。

连云港市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每三年内对本市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备案:

(1)市城管局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市城管局出具的中标证明;。

(3)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通过协议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备案:

(1)市城管局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表;。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市城管局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通过网站等形式公示。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或同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城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条非普通住宅(含各类别墅、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高级公寓等)和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不收取公共服务费(改变用途的除外),计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阁楼和储藏室分别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公共服务费;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城管局,综合考虑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管理服务平均成本,车位、车库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二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所得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其管理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环卫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二十五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二十九条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点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单位,将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对其清理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第三十条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服务成本;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梯控卡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每车配置1张出入证(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监督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区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市城管局、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和代收代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物价局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局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城管局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管。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市物价局和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市物价局、市城管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物价部门、城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9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太仓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太政规〔〕8号)同时废止。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

成员:李尹雷先锋李子艳李小芳雷亚伟。

王守才华建中。

本预案适用于养老院内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对自伤、伤人、跌倒、噎食、走失等事件。

(一)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二)应急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及交通工具。

(三)敬老院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

(四)应急小组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大小,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汇报。

(六)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表接触污染的血及体液。

1.迅速、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

2.流动水冲洗被污染部位,使用肥皂或消毒液冲洗消毒。

3.更换清洁衣物。

(二)锐器刺伤。

1.保持镇静。

2.迅速、敏捷的挤压受伤部位,使部分血液排除,相对减少受污染的程度。

3.同时用流动水冲洗。

4.冲洗后立即用消毒水消毒受伤部位。

5.对伤处进行适当的覆盖、包扎,必要时出外科急诊进行伤口处理。

(一)入住人员发生摔倒、坠床,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通知医生对患者的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并检测血压、心率、呼吸、意识,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三)如病情允许,将患者移至床上。

(四)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发现入住老人走失立即寻找并通知值班人员。

(二)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三)查找老人家属联系电话,通知家属协助查找。

(一)发生误吸或噎食时,立即使病人采取俯卧位,头低脚高,扣拍背部。尽可能使吸入物、噎食物排除,同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二)及时清理口腔内痰液、呕吐物。

(三)通知医生测量生命体征。

(四)及时上报院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老人使用热水袋等取暖发生烫伤后,立即取走引起烫伤的物品(热水袋、电暖炉等),尽快脱去热水浸渍的衣服,立即用自来水冲洗或浸泡的清水中或使用浸湿的毛巾湿敷。

(二)立即报告领导,安慰老人以减轻他们的'恐惧和焦虑心理。

(三)烫伤处皮肤发生水泡时,尽量不要弄破水泡,局部涂烫伤膏或保持干燥。

(四)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立即报告领导,联系医院组织救治。

(二)追回已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三)向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通报情况。

(四)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五)养老院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帮助。

养老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老年人免疫功能弱,是传染病的易感人群和高危易发人群,本次疫情的危重症人群中老年人居多。养老机构老年人集中,是防控的重点场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专门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老年群体中扩散蔓廷的严峻形势,将老年人的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多,在院老人多,防控任务繁重。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民政部、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养老服务领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服务领域疫情的防控处理、宣传教育、监督指导、信息报告及舆情监控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养老服务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部署,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各项措施。

二、严格科学防控。

严格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及省、市、区联防联控指挥部各项监测防护要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外控输入,内防感染,科学防控,确保在院老年人安全。

严格落实封闭管理要求。在疫情未解除前,全部停止外来人员探视、来访接待、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养老机构。春节已回家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先居家养老,暂不重新安排入住;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老年人,如果没有疑似症状,没有接触过确诊或疑似患者、疫区逗留经历人员的人员,可在有条件开展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再返回集中居住区生活。严控工作人员外出,严格执行监测防护规定,有条件的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居住。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防疫有关规定在家或养老机构隔离满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返岗。隔离区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防止新的输入感染。

开展老年人长期托养服务且居住有老年人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照此执行。

所有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暂停开展公共服务,直至疫情解除。

(一)加强防疫培训和宣传。要加大疫情知识和防控措施的宣传教育,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防护知识。上岗前做好防护准备,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落实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老年人活动、就餐等公共区域及老人房间定期消毒制度和老年人及管理服务人员定时检测体温、人员分餐等制度,加强预防和测量、观察,加强动态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入住老人生命安全。

(三)加强沟通及心理疏导。加强被隔离的老年人的情绪疏导,时刻关注院内老年人情绪变化,利用电话、视频、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老年人与院外家属线上沟通渠道,让老年人家属及时了解老年人情况,协助机构做好老年人安抚工作。主动和离院老人及家属建立沟通机制,做好解释工作。做好管理及照护人员的情绪疏导和关爱工作,可以在待遇、晋升、精神上给予鼓励。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导下,积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检查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开展情况。落实属地责任,及时将辖区内养老机构的防控物资缺口情况向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加大协调沟通力度,争取安排物资时予以考虑和保障。积极发动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最大限度保障配备必需物资。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养老机构出现疫情的,要即时启动。

应急预案。

迅速收治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将密切接触者转入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并协调疾控机构开展病毒消杀等工作;情形严重的应向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请示将该养老机构按照集中隔离点标准进行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二)加强值班值守。要检查指导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细化疫情应急预案,夯实养老机构法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好24小时值班值守。

(三)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疫情的监测、研判,按照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对养老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疫情领导小组报告。落实好每日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制度,同时认真总结报送养老服务领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做法,涌现的先进事迹等。每日疫情防控信息当日14:00前在工作群直报;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通过电话、传真、微信工作群等形式第一时间报送。

联系电话:养老服务科。

邮箱:

2020年2月13日。

连云港市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及哪些行为属乱收费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细则》实施范围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级市、区)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和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细则》明确,养老机构应在民政、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床位和护理收费方式为:公办养老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属市、区价格部门按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同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相关协议或委托协议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伙食费、代办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合理制定,按实结算。其中伙食费结余滚存使用,并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养老机构的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由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按照相应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养老机构调价频次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调价应提前3个月告知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期限等权利义务关系。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同时,《细则》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优先入住,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收住保障对象。代办、特需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在协议中明确代办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人(或委托人)意见,不得强制服务。养老机构基本床位、护理服务不得以代办名义收取,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细则》强调,各市、区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以下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收费的;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诱骗消费者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收费项目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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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床位费和护理费中,公办养老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属市、区价格部门按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同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相关协议或委托协议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伙食费、代办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合理制定,按实结算。

《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养老机构调价频次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调价应提前3个月告知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

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代办、特需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在协议中明确代办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人(或委托人)意见,不得强制服务。

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出具费用明细清单。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代办费可以按次或按月收取,双方应以协议方式予以约定。协议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多收费用予以退还。协议期内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

价格部门民政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有以下9种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这9种价格违法行为中,包括公办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收费的。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诱骗消费者的。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收费项目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8种违法行为,将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连云港市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物价局、市民政局近日联合出台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养老机构将收费细分为五大项,按机构性质分类定价,其中,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都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机构实施市场调节价。

据了解,《细则》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这五大项目,并对这5项收费内容逐一进行明确。

其中,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则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而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特需服务收费是根据不同层次的特殊需求,开展个性化护理等行业规范以外的相关服务收费,其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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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台背景。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细则。

二是适用范围。《细则》实施范围为连云港市范围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各类养老机构。

三是收费内容及管理方式。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特需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公开告知特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四是收费的制定调整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养老机构享受的政策。养老机构应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是公办养老机构的义务。除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失独、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及伤残军人等应当优先入住,并实行必要的收费优惠政策。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七是收费监管措施。为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规定养老机构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公示、收费变更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质价相符。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养老服务机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探究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有效途径,市政协第三调研组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老龄人口及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

(一)我市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关于人口老龄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2014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83.8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92%(以全市总人口526.68万人计算),我市已步入老龄化社会。

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四个特点:一是人口快速老龄化。201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69.55万人,到了2014年就达到83.86万,年平均增加2.86万人。二是老年人口高龄化。我市现80岁以上老人7.8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9.38%。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和医疗卫生保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高龄老人还会逐渐增多。三是老年家庭空巢化。年轻人婚后与父母分开住,或转移大城市,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打工等,使得老年家庭空巢化问题突出。四是群体结构多元化。老年人口文化层次越来越高,老年人需求越来越广泛。

(二)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市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以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为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我市现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628个,其中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老年人小饭桌25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及养老服务站603个。公办养老机构44个(包括敬老院16个、光荣院和复退军人休疗中心9个、公办老年公寓4个、县级养老服务中心10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5个),民办养老机构13个。养老床位数已达到18604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25.9张。

1.政策扶持,促进养老机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我市在土地使用、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出台系列政策,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改造。其中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的等级和供养人员的不同,给予30元-80元/人·月(共九档)的补助。

2.统筹城乡,推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在城市,主要是兴建老年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小饭桌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老年社会组织,推进日托服务、餐饮服务、文体活动服务和志愿者服务、互助服务,不断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在农村,主要是依托敬老院和互助幸福院对农村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进行日常生活、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的照护服务,先后投资2.8亿元建设农村中心敬老院11个,区域敬老院4个,养老床位5300张,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1500多人。

3.多方参与,加快养老服务业建设步伐。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等,促进各类为老服务设施协调发展;遵循管办分离原则,引入社会力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的社会化运作;通过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互帮互助、有偿服务等形式,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赞助经费、提供形式,鼓励和引导家政行业、医护机构、大专院校等专业性技术人才组织开展为老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我市养老服务业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对老龄化面临的严峻形势尚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还没有把发展老年服务业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有关政策落实缺乏刚性措施,有的养老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群众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注度还不够高,养老观念有待转变。

(二)政策落实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融资补贴、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随后,省、市也相继出台系列鼓励政策,但由于这些政策涉及规划、国土、税务、财政、水电气等多个部门,没有有效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策难以落实。例如,在土地供需紧张的现实情况下,给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或者优先供地是很难的。对一些老旧小区来讲,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也是不可能达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扶持政策效果不佳,都制约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我市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基本上来源于中、省项目资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县财政均未列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由于上级项目资金投入较少,各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致使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困难。

(四)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服务组织数量较少。目前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主要以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组织和一些家政服务公司为主,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较少。二是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低。目前为老服务人员数量偏少,素质较低,服务方式单一,服务功能不全,作用发挥不够等情况在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甚至还有打骂体罚老人的现象。为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大多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还局限于低层次的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缺乏专业的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高层次服务。

三、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一)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新时期党中央采取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填补服务业发展“短板”、拉动消费、扩大就业等一举多得之策。要增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盘考虑,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养老服务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在选点规划、用地审批、产权登记、运营补贴奖励、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职责;制定出台促进我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及失能、困难老人养老补贴的具体办法,使各项扶持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发挥“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督促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评审申报、资金配套、规划许可、医养结合、专业服务人员教育和培训、职称评定、以及融资和运营风险评估、保险)等方面的职责和责任,发挥党委政府养老服务“保底”作用。

(三)完善为老服务基础设施。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列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加大财政资金在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方面的投资比例;增加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政府补助资金,提升项目建设资助标准和运营资助标准。二是解决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难问题。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解决老旧小区建设用地难问题。对新建社区在规划层面,严格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的原则,建立以社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行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化,完善支持政策,整合部门资源,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形成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推行“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推行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强养老信息建设。利用社会义工和志愿者组织,不断拓宽新的扶老助老渠道。

(五)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一是发挥敬老院的功能,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二是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闲置院落、校舍等场所,通过改扩建等途径,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使其成为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阵地和平台。建立完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制度,将农村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纳入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范畴,明确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失能老人照护服务的购买力问题。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农村老年人失能风险源头预防与事中干预服务机制。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好现有的福利救助政策。

(六)加强为老服务组织建设。一是鼓励和扶持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降低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专项补助基金,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二是积极培育志愿者服务队伍。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在校学生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鼓励各行业以各种形式参加为老服务,壮大志愿者为老服务队伍,发挥志愿者为老服务作用。政府要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系统培养为老服务专业人才。同时聘请专家、教授现场教学或依托职业院校远程教育等途径,加强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人才需求。二是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建议按公益岗位对待,享受公益岗位从业人员的待遇。三是提高养老机构为老服务层次。加快为老服务人才培养,提高为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受其监督。对一些有打骂体罚,甚至有老人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老人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

(八)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一是建立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社区服务便民网等便捷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便于老人进行日常咨询和紧急求助。二是大力发展养老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人专业化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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