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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保护论文(汇总15篇)

时间:2023-11-05 18:00:48 作者:薇儿森林生态保护论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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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保护科岗位职责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日前指出,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关键之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我们迎来了第十五个“世界湿地日”及《湿地公约》成立40周年。今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是“湿地与森林”,深刻揭示了两大生态系统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充分体现了湿地和森林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必将有力地引导人们更加关注这两大生态系统。

湿地具有强大的生态功能,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支持系统。湿地是物种“基因库”,保存了大量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特有基因,孕育了世界上极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没有湿地,许多珍贵的物种基因资源将不复存在。湿地是淡水的天然“储存库”,储存了我国96%以上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湿地是“地球之肾”,其强大的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功能,对于保障人们永远能够喝上干净的水,维持多种生物的水环境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还是降低自然灾害风险的“缓冲器”,具有调洪蓄水、抵御风暴、预防侵蚀、抗御干旱、调节气候等重要功能,对于构建防灾减灾体系、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等发挥着十分独特的作用。

假如森林和湿地从地球上消失全球90%的淡水将白白流入大海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生物固氮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产生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生态问题生态平衡就无法维持。因此保护好湿地和森林是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党和国家赋予林业的重大历史使命。一主题内容的国家湿地博物馆在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建立了湿地宣教馆扩大了湿地文化宣传阵地。树立了一批湿地保护好、增收致富好、生态观念好的湿地文明村、湿地文明户。中国湿地保护已经成为自然生态保护领域的热点之一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亮点之一。

虽然中国湿地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天然湿地数量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仍然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保护湿地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对此,我们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以全局观念、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与时俱进的精神,谋划好“十二五”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湿地保护工作。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保护好湿地”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十二五”期间,我们按照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决定着力建设以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十大生态屏障”。其中,将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主要目标,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自然湿地,科学修复退化湿地,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大力夯实基础工作,积极推动湿地立法工作,逐步理顺体制机制,继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全面加强湿地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贡献。力争到2015年,使我国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5%,初步缓解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

让我们携手一道,积极行动,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努力为人类社会创造更多福祉,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对江西婺源原生态保护的研究论文

“文化人类学是关于文化的起源和演进的科学”,它“不仅研究原始文化、部落文化,也研究现代文化和城市文化”。随着现代社会学术研究向开放性、多元性发展,文化人类学这一学科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到各个研究领域,音乐研究也不例外。文化变迁是文化人类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因而,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文化变迁对原生态民歌这一音乐形态的影响,管窥文化人类学对中国民间艺术研究的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文化变迁。

“文化变迁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因而引起一个民族文化的改变”。它是一切文化的永存现象,是人类文明的恒久因素。而且,文化变迁与社会变迁是密切相关的。“社会变迁通常指社会各方面现象的变化,更确切的说是指社会制度的结构或功能发生的改变”。文化变迁总是与之相随的,所以文化变迁也常常称作“社会文化变迁”。它可能由社会内部的变化引起,也可能由自然环境的变化及社会环境的变化引起。“创新是文化变迁的基础”,它所包括的进化、发现和发明、传播或借用、涵化是文化变迁的主要途径。原生态民歌作为蕴含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重要的音乐形态,必然也会因文化变迁而引起生存及发展状况的变化。

原生态民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的内容贯穿人生的各个阶段,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了解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窗口;原生态民歌也是中华民族声乐创作的源泉;同时,它本身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其在“青歌赛”上的倍受瞩目就是有力的证明。然而,从目前的音乐现象来看,原生态民歌的现状并不乐观。随着社会的发展,碾米的石磙、笨重的水车、手划的渔船等渐渐从人们的生活中引退,与此相随的是劳动号子的逐渐弱化并消失;现代的恋人们已不再爬上山头、用对歌的方式来谈情说爱了,手机、电脑等现代化的工具使人们的联系更为便捷;日常生活中自娱自乐的小调也受到了流行歌曲的冲击,并渐渐被人们所冷落;节庆、歌会、及各种仪式中原生态的歌唱也越来越多地被现代化的音乐手段所代替,等等。从这些现象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原生态民歌处于没落的边缘,且有失传的危机。

四、文化变迁对原生态民歌生存的影响。

原生态民歌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学院派”演唱标准对原生态民歌生存的压制,使得它难以得到专家的认同、社会的支持;原生态民歌本身与现代社会不协调的内容及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流传和生存发展。除此之外,文化变迁对原生态民歌生存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甚至可以说是促使其没落、消亡的本质的、主要的原因。

我国原生态民歌主要是华夏农业文明的文化结晶,过去的农业社会的各种民俗生活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农业结构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受到了改革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全球化的力量的猛烈撞击,由自给性组织向商品性组织转化。与此相随的是文化的变迁。

首先,民俗文化的变迁导致原生态民歌逐渐失去生存的根基。在经济改革、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中,生产民俗文化首当其冲地发生变化。由于现代化生产秩序的建立,旧有的生产方式逐渐被摒弃,与之相依的原生态民歌所特有的组织和鼓舞劳动的功能随之消退,原生态民歌本身作为农业文明时期的文化产物也渐渐失去存在的价值。如:公路的修通、机动船的使用使曾经气吞山河的`船夫号子一去不复返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变,生活民俗文化发生巨变也是不可避免的。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化的产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缩短了人们的距离,与此同时,同落后、艰苦的生活条件长期共存的民俗文化模式。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年轻恋人不再通过唱情歌来互诉衷肠使对歌的形式悄然消失;用流行音乐为节庆、婚礼助兴又使得传统的民俗仪式及与之相随的原生态民歌渐渐退出主流。正是民俗文化的变迁使原生态民歌的实用功能渐渐消退,并最终失去生存的根基。

其次,现代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使原生态民歌的传承者趋于萎缩。原生态民歌作为我国各民族人民在长期交流、互动中形成的一种民间艺术形式,在其特有的生态“土壤”中形成了自然传播的方式。这是一种没有技术媒介的介入,人与人之间口耳相传的一种面对面的、直接的传播方式。通常是年轻人向自己的长辈或当地的歌师、民间艺人学习,由这些人把他们知道的民歌传播给年轻人。在现代文化意识的支配下,农村的年轻一代——原生态民歌的传承者被五彩斑斓的消费文化所吸引,审美取向发生了转移。他们不再像上一辈的老人一样,将演唱原生态民歌视为传承祖辈荣誉的历史责任,而是沉醉在流行音乐之中,充分享受其带来的与单调、乏味的原生态民歌完全不同的新奇快感。我们不能责备年轻一代“败家”,是社会的转型、文化的变迁构筑了一个新的、不适于原生态民歌的文化语境,农村年轻一代新的选择是对历史发展的一种适应。

此外,文化变迁使现存的原生态民歌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近年来,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大潮中,原生态民歌因其所独有的文化韵味正在悄然复兴。但因文化氛围的不同,此民歌已非彼民歌。一方面,原生态民歌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实用性文化产物,更多的具有表演性、消费性,在日渐兴旺的旅游、商业演出中成为一种谋利的商品。

另一方面,由民间转向舞台,原生态民歌离开了与其唇齿相依的生态环境,其行为不再是自然的民俗事象,而是供人娱乐消费的谋生手段。这样,它便失去了特有的真实质朴与原汁原味。当然,这样的转型使濒临灭绝的原生态民歌有了一线生机,使祖先的这份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但是,它毕竟是“流”而不是“源”,文化变迁对原生态民歌性质的改变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的转型、文化的变迁是原生态民歌生存状态出现危机的根本原因,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同时,我们还看到,同样的原因又使原生态民歌以别样的形式活跃在人们的生活当中。面对这样的情形,对于原生态民歌的传承与发展,我们似乎可以借用黄翔鹏先生的一句话“发展中的保存和博物馆式的‘本源’的保存应予并重而取双轨进行的路向”。

本文从文化变迁这一音乐本体以外的视角来研究原生态民歌,只是运用了文化人类学的一个方面,但也足以看出它探寻到了原生态民歌这一音乐事项的发展的本质。由此可见,文化变迁及文化人类学对于中国民间艺术的研究具有解释现象、探寻根源、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

对江西婺源原生态保护的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从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出发,提出了采用分层保护网络的思想,并对网络分层保护的必要性、划分方法进行研究,设计了每一层的安全保护措施,提升了网络的安全性。为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研究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广播电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安全分层体系;防火墙。

1、引言。

信息化技术在当今国民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通信网络在政治、金融、军事、交通、教育、商业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大。数字电视网络、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三网合一”的技术是当今信息社会特征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其中,广播电视领域是我国重要的信息资源提供者和传播者,是用户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之一。

广播电视的数字化、电子化、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应用逐渐增多,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方法也层出不穷。随着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如ipv6等技术的不断推进,一个高效、安全、方便的广播影视资料内容和节目的集成、交换、分发系统显得尤为重要,也逐渐成为信息科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日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1]。广播电视网络安全从不同的角度具有不同的含义,从运行系统安全角度,保证节目播出和传输系统的安全;从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合法性的鉴别,用户收视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病毒防治,用户信息和授权信息的加密,节目加密等;从网络上节目播出的安全出发,包括节目审查、过滤等,侧重于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节目和信息的传播。

用户可以快速、自由、自主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实现所有internet业务,如电子现金、电视商务、网上银行等,因此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一直是计算机、数字电视、通信中的一个热点,广播电视网络无疑是其重要研究对象之一。本文结合传统广播电视网络存在的非法入侵、信息泄露和病毒等安全问题,提出采用分层保护的思想,并对分层保护的划分方法以及安全保护的实施等情况进行了探讨,改善和提升了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性。

2、广播电视信息安全分层模式。

广播电视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资源共享和开放性的特点所导致的,无论是采用目前较流行的ipv4还是正在发展的ipv6协议,存在着容易利用dns攻击,邻居发现协议ndp,广播放大攻击、病毒等安全隐患。如何采取有利措施,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和安全性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现有广播电视网络的分析和研究发现,整个网络体系结构由不同的子网和多个不同的业务板块组成。主要包括:在广播节目播放过程中的发射子网,在节目录制等过程中的制作子网,对播放平台及各种业务的监控子网以及日常办公及管理过程中的办公子网。由于子网所处的环境不同以及面临的安全威胁差异性,以往的子网往往采用相似的安全措施,不仅增加了网络运行和维护成本,而且并不能保证不同子网的安全性,同时导致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的下降。因此,可采用对不同子网分层保护的方法,针对不同子网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划分出不同的安全等级,在有限的资源中集中保护较关键的子网,进一步提升整体网络的安全性,同时,减少了运行和维护成本,提高了网络运行的效率[2]。对不同子网及不同业务板块的分析,论文提出将整个广播电视网络分为五个层次的思想,有利于根据不同的安全级别设置防范措施。

此外,根据各板块的业务特点和安全级别,在网络上划分多个安全区域,通过安全区域的边界隔离保护各板块网络的安全。主要的层次包括:

(1)办公子网。办公子网负责相关的数字音频节目、稿件等资料的交互、传输和日常办公、审稿等管理工作。可采用千兆以太网技术,具有组网灵活、支持多用户端口镜像等特点,可通过合理划分网段,保证工作人员的客户端性能。感染病毒和受到外来安全攻击的可能性较高。由于办公子网覆盖面广,物理设备较多,因此,该子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安全隔离区。由于电视节目制作子网与办公子网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交互过程,因此需要在该两个网络之间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安全隔离区可以起到一定的隔离和缓冲作用,保证子网之间信息传递的安全可靠性。

(3)节目制作子网。主要涉及到数据采集过程、制作过程以及对数据制作过程中的管理等业务板块,这一子网需要较高级别的安全性。

(4)主干子网。主干子网是整个广播电视网络的核心部分,承担着整个网络的数据交互和管理任务,对这一子网的安全性要求非常高。

(5)节目发射子网。在新闻等广播节目的发射播出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各种威胁,因此,对这一板块的安全性要求是整个广播电视网络中最高的。经过将广播电视网络的分层设计,可针对不同的安全性要求,设置不同的安全策略,安全性随着不同需求逐渐增加。

3、分层设置安全决策。

通过将广播电视网络的分层模式,对不同的层次可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同时,应防止不同子网之间病毒、入侵等信息的感染。该设计模式将提高效率,减少运行和维护成本。论文对不同子网和业务板块设计了不同的安全对策[2]。

3.1办公子网。

办公子网由工作站、自适应交换机以及光纤收发器等组成,存在覆盖面广,物理设备较多等特点,并通过局部地区广电系统sdh环网与外部网络进行相连,涉及到办公软件的运行、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同时与节目制作子网存在信息交互,可设计如下的方式对办公子网进行安全性保护:

(1)设置防火墙:采用一定的物理设备如思科、华为公司产品设置百兆防火墙,使办公内网与internet之间或其他子网之间相互隔离,限制网络之间的互访,采用深入数据包检测和处理、ip/url过滤、tcp/ip过滤检测、流量检测控制等技术,搜索异常和非法入侵,保护内部网络资源免遭非法用户的使用和入侵。

(2)入侵检测:分布式防御系统框架通过设置分布式入侵检测系统,预先对入侵活动和具有攻击性数据流进行有效地拦截,将从internet网络中进入的数据信息进行协议分析等检测,抵御各种恶意攻击。

(3)子网划分:通过将办公子网进一步划分为多个子网的方法,在不同子网之间设置防火墙等安全规范,防止出现故障时病毒等信息的扩散。

(4)终端接口检测:电脑中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具有实时查毒、杀毒的功能。对于接入电脑的硬件自动检测。此外,对于需要上网的用户自动检测其电脑杀毒软件的安装和更新情况。

(5)监控措施:在办公子网中安装华为等公司的网络管理软件,主要对网络安全情况实时监控,防止非法入侵、病毒感染等问题[3]。

3.2安全隔离区。

安全隔离区是独立于节目制作子网、办公子网的过渡子网,它的物理位置位于节目制作子网、办公子网的边界,通过该隔离区可防止internet网络中的恶意攻击,其次,可对广播电视网络内网与外网的数据交互进行监控。除了采用与办公子网相同的防护措施以外,还需要采取以下的安全策略:

(1)设置镜像站点:节目制作子网相关数据在安全隔离区建立镜像站点,镜像站点服务器出现故障不会影响节目制作子网的正常运行。

(2)采用反向代理服务器:反向代理服务器配备有大容量的内存和高速磁盘,可用来防止从公司外部直接、不受监视地访问服务器数据,同时可实现负载平衡。

(3)设置更高级别的防火墙:可设置网络访问控制权限,如限制目的ip地址、端口号等。

(4)安装企业级防病毒软件:网络版针对企业级的杀毒软件具有自动升级更新、集中式的病毒记录报告以及远程管理等功能,有利于隔离区的安全管理。

3.3节目制作子网。

节目制作子网主要完成数据采集、节目编辑、数据交换等功能,是新闻、娱乐等节目生成的主体,因此,需要较高级别的安全性。除了采用与安全隔离区相似的防护措施以外,还可采用如下的安全策略:

(1)集群设计模式:针对不同的业务板块进行集群设计,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关键链路和关键设备的安全。

(2)设置高级别的`防火墙:节目制作子网采用千兆级的防火墙模块进行隔离,保证不同子网之间数据交换的安全性。

(3)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利用物理设备如交换机的访问控制列表功能,针对不同的业务设置交换机与主干子网之间的访问权限。

3.4主干子网。

分层的思想使得各子网独立运行,然而由于主干子网是整个广播电视网络中数据交换和管理的核心部分,主干子网的安全将关系到其他各子网的安全性。在网络设计中,需要把主干子网的安全放在重要的位置。在设计时,除了采用划分子网、监控措施、数据备份以外,还需采用如下的安全策略:

(1)设置分组过滤防火墙:主干子网与其他子网之间设置核心交换机的防火墙模块,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权限。此外,核心交换机集成的防火墙具有吞吐率高、管理性强的特点,有利于数据的实时传输。

(2)热备份路由协议:利用热备份路由协议将两台交换机虚拟成一台,一台出现故障时另一台接管,提高网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安装不同的操作系统:采用linux、unix作为数据库等关键服务器的操作系统,降低采用单一windows操作系统的安全风险。

(4)身份认证技术:对进入主干子网中的用户和数据进行身份认证,防止非法进入和入侵。

3.5节目发射子网。

在广播节目发射播出过程中,容易受到外来入侵攻击的威胁,也是病毒等恶意信息较容易感染和传播的区域。因此,在采用划分子网、播出监控措施、安装杀毒软件以外,还需要采用更多的安全保护策略:

(1)设置分组过滤防火墙:节目播出子网在于主干子网连接时安装基于asic芯片的千兆防火墙,阻止外来入侵对节目播出的干扰和威胁。

(2)数据存储:对播出子网中的数据进行存储备份,组成群集服务器,采用主备份、二级备份、三级备份的方式,一旦播出节目进入播出管理系统,便与主干子网等脱离,提高了安全性。

(3)播控系统分级:对于不同的播出节目,采用不同的播放控制设计方案,保证重要频道的安全播出。

(4)阵列柜的同步镜像备份:对于播出节目存储的阵列柜除了使用其本身的raid5技术外,阵列间使用同步镜像备份,保证任意时刻播放的顺利进行。

在分层结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业务板块实现的功能,保证板块的高内聚以及板块之间的低耦合;在不同存储设备、连接设备中减少冗余信息;加强对板块边界信息的防护,阻止病毒和故障的扩散。

4其他安全措施。

在分层设置安全保护策略的同时,需要考虑广播电视网络的整体安全性,需要考虑如下一些安全性要求:

(1)关闭某些系统服务:在不影响网络工作的情况下,关闭容易受到威胁的windows服务。如关闭remoteregistry服务,防止采用木马、陷门等程序修改目标机器的注册表;关闭computerbrowser服务,防止被入侵获得在线计算机客户信息;关闭indexingservice服务,防止蠕虫病毒的爆发[4]。

(2)建立灾难恢复系统:网络分层中应做好系统备份以便及时恢复。对于重要的数据,可采用磁盘阵列及冗余服务器作为实时备份;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设置备份系统,提高数据抵抗各种可能破坏因素的容灾能力。其次,配备大容量、高性能的ups,防止电源中断带来的损失。

(3)加强管理:为了保证机房网络的正常运行,需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等措施,减少安全隐患,应加强对常态宣传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执行节目审查机制、重播重审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加强协调监督,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和场地安全;设置安全评价体系,推动新技术应用,提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水平[5]。

(4)加强宣传:人始终是广播电视网络中系统安全工作的核心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对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知识的学习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

5、结束语。

随着现代数字技术以及下一代通信网络的迅猛发展,新媒体、新的传播手段不断涌现,在快捷、高效、高质量信息传递的同时,也给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快速、准确、高质量应对信息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需要建立起独立自主的、科学完整的、具有前瞻性的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体系。本文通过对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安全层次划分,按照安全层次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可以实现对电视台网重点保护和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电视台网的安全建设能够突出重点、统一规范。对于不同规模和级别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张秋华.浅议如何加强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信息安全,,vol.5。

对江西婺源原生态保护的研究论文

现代社会,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流动突破了时间、空间及数量的限制,由于当前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具体怎样通过完善相关刑法规范为个人信息提供更好的保护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如规范法律语言、统一法律规定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等。

现代社会,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流动突破了时间、空间及数量的限制,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保护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规定,随着现代技术对隐私的侵犯及人们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强烈要求,《刑法第五修正案》在第177条增加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规定将进行信用卡信息买卖的行为规定为刑法调整的行为,对运用网络进行此种活动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无法结束日益严重的其他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随着办公自动化之发展,网络已经进入了各银行、邮局或政府机关等部门,尤其是公权力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法律禁性规定,买卖个人信息的活动十分猖獗,对公民的私生活安宁,甚至财产、人身带来巨大威胁。鉴于此,出台了《刑法第七修正案》。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七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网络的出现给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很多信息咨询公司应运而生,其生态链大致如下:成立某信息公司;通过给金钱或关系向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获取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买卖。此生态链的核心就是搜集与出卖信息,“搜集”这一环节基本不通过网络实现,主要是通过熟人关系或给予信息提供者一定的金钱回报,甚至通过信息转换的方式;“出卖”这一环节就大量浮现网络的身影,卖家与买家基本上是陌生人关系,他们通过网络获知双方供需信息,进而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的源头往往来自于有权收集个人资料的金融机构、国家权关等。

二、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规范法律语言、统一法律规定。

虽然公民信用卡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刑法第五修正案》和《刑法第七修正案》仍有不同,无法合并。

首先,犯罪客体不一样,根据我国1994年《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申办信用卡,因此,《第五修正案》中的信用卡信息不仅指公民个人的信用卡信息还指企事业单位信用卡信息。并且“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属于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客体不仅是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还是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

其次,侵犯信用卡信息犯罪是一般犯罪主体,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侵犯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才是一般主体。

最后,量型不同,“非法侵犯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比,信用卡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财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秩序,危害较大。

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五修正案》中的侵犯信用卡信息罪与《第七修正案》中的侵犯人民个人信息罪并不一样,但也有交叉,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提供了公民信用卡信息,则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第五修正案中的规定。尽管以上两规定有众多不同之处,但亦有交叉关系,应当统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词译解释上看“提供”是指:“提出可供参考或利用的意见、资料、物资、条件等,”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准确的表述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是非法获取和非法提供的具体表述,因此基于法律的严谨性,刑法规范可以将文字表述修改为“非法提供、获取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信用卡信息作为一种敏感信息在前罪中予以特别适用,加重处罚。

(二)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

我国第七修正案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定为国家机关等特殊犯罪主体,而不包括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等私人部门,在实践中有大量的私人机构因为经营、提供服务等方面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一些购物网站,但这些机构却并不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对这一规定,有不少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犯罪主体扩大到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主体,也有学者认为犯罪主体不宜扩大。

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一般规定为一般主体。

英国1984年《数据保护法》并未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仅限于特殊主体,而是经过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任何经登记许可的机构。第5条规定:“有关获得登记许可的人,不得将其掌握或使用的经登记许可的个人数据用于登记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向登记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人泄漏其掌握的此类个人数据”。。

《日本刑法典》第134条“泄漏秘密罪”,规定有权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都负有保密义务,泄漏他人秘密信息的都属于犯罪,也一是般犯罪主体。

《德国刑法典》力图通过例举的方式将各种犯罪主体清楚明确的规定出来,总体而言是因职业、职责等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也未仅将犯罪主体限定于公权力部门。第203条侵害他人秘密罪,也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定一般主体,该罪规定:“因下列各种身份而被告知或知悉他人的秘密,尤其是私生活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未被授权而加以泄露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接着法条花费大量篇幅列举了医护人员、职心理学家、法律职业者、税务会计从业者、社会工作人员等各行业有权获知公民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并规定公职人员加重处罚。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189条规定了违反保密罪,“未经同意,泄露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职业或技艺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这一规定简单明了,道明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私人部门或个人因职业、职责、身份等原因可以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现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人们习惯于在网上购物、在网上交流等,在这些活动中通常会留下大量个人信息。购物网站,使用者必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甚至银行帐户等,这些信息一旦被披露或公开,势必给隐私权人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但这些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却不在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内,不能不说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严重隐患。

综观其他国家的相关刑事立法,犯罪主体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防止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掌控者滥用权力,非法侵害公民权益。

由于社会生活是灵活多样、不断发展的,因此不宜采用德国的例举模式,例举模式难免会有所疏漏。宜采用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表述,犯罪主体为:“未经同意,泄露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职业或技艺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该表述可以将各种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都纳入法律的监控范围,给公民个人信息全面的保护。在犯罪方式上也不宜采用很具体的出售、购买、盗窃等例举方式,这种方式仍然很难对实际的侵权方式穷尽,宜采用比较原则的表述,即“非法提供、获取信用卡信息罪”、“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手段当然包括有偿的、无偿的,也包括特定主体的提供和向社会不特定主体的散布。

对江西婺源原生态保护的研究论文

目前,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天、地、人相互影响导致环境灾害不断发生的后果。生存与发展的生态问题,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去原生态古城镇旅游的城市人口趋之若鹜。在此,把婺源县作为一个典型的原生态地区进行研究,分析其生态环境保护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以期对我国其它原生态地区的保护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原生态状况。

婺源县地处江西东北部,西距景德镇80公里,被许多海内外媒体誉为“中国最美的乡村”。婺源县是全国16个生态农业先进县之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由于其兼有生态与文化美感,被誉为中国最美的农村。它背倚秀美青山、清流抱户穿村,明清古建筑群是中国徽派建筑艺术的典型代表,村落的原始形态保存完好,有着历史发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婺源的原生态主要体现于其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当中。而实现自然与人文的和谐统一,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所在。

(一)自然生态环境。

婺源总面积2947平方公里,人口33万。境内以中低山和丘陵为主,山峦连绵,山地丘陵面积占总面积的83%,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阳光充足,降水充沛,无霜期长,平均气温16.7℃,年降水量1847.9毫米。森林覆盖率达81.5%,其中封山育林面积170万亩,生态公益林125万亩。婺源地处中亚热带向南亚热带植物区系的过渡地带,县属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乔灌木树种约有100多科,1000多种。良好的生态环境孕育了生物多样性,境内现有属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共达80多种。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diversity)是生物及其与环境构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生命系统包括基因、细胞、组织、器官、种群、物种、群落、生态系统、景观等多个层次水平,每一个层次都具有丰富的变化,即都存在着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基因多样性(或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四个内容。物种多样性与多型性的生境构成了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以及景观的多样性。保持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才得以平衡发展。

(二)人文生态环境。

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是保持良好自然生态环境的基础。婺源是南宋思想家、哲学家、理学大师朱熹的故里,他从本体论、心性论角度提出的“天人一理”、“天地万物一理”之说,确定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内涵和原则,形成其生态伦理思想,可谓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萌芽。因此,婺源保留着完好古朴的、原生态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精美绝伦的古建筑文化,明清民居群保存完好,木雕、石雕、砖雕艺术令人叹为观止,民俗文化绚丽多彩。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院长俞孑l坚教授认为在婺源可以看到中华民族之所以绵延不绝的根本和一个超稳定农业社会的真谛:人与自然的和谐(有限技术下对自然过程和景观格局的适应和利用)、人与人的和谐(建立在宗教礼教基础上的草根社会结构)、人与神的和谐(对土地之神和祖宗之神的敬赖)。早在清朝以前,当地即有告诫村民保护村中的山林树木、造福子孙后代,禁止村民捕鱼等思想。如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我们从这里也应有所启示。

在我国,尽管类似婺源这样的原生态地域环境基础较好,但是近年来是原生态环境正在逐步退化,甚至遭到人为破坏,而随着旅游、交通的发展,势必对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如何在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结合婺源的原生态保护现状,提出以下一些措施。

(一)注重生态工程建设,优化生态环境。

优美的生态环境需要人们以积极的态度去保护。卫星遥感资料显示,婺源年土壤侵蚀量达48万吨,水土流失面积达28.8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6.51%。在这种情况下,当地群众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动用各种形式宣传水土保持;制订地方性规范文件,做水土保护预防监督工作;进行“四荒”资源治理开发。通过目前其生态环境的状况来看,水土保持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这只是原生态地区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根据目前原生态地区环境特点,在优化生态环境方面,应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实施封育营造工程,保护扩大森林资源;2.实施能源替代工程,在各工业建设当中采取节能、无污染方案;3.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4.加强环境美化,实现环境自身美感。

(二力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应用系统工程方法,把传统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社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规划和组织实施的综合农业生产体系。

它以发展农业为出发点,按照整体、协调的`原则,实行农林水、牧副渔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并使各业互相支持,相得益彰,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多层次利用和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生态农业的建设意义相当重大:第一,发展生态农业,将有效协调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关系,解决需求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第二,生态农业是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第三,发展生态农业,将促进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综合性、多样性、高效性、持续性等优点。

婺源在发展以有机绿色食品为主导的生态农业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根据其自然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特征,划分了东北生态茶林、中部生态茶果、西南生态粮牧渔三大生态农业区,建立了25个有机农业示范村。严禁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大气污染,同时加强对水田、土壤、河流的生态保护。

(三)全面开展生态旅游。

ceballos-lascurain在1988年首次将“生态旅游”定义为:“生态旅游是常规旅游的一种形式,游客在欣赏和游览古今文化遗产的同时,置身于相对古朴、原始的自然区域,尽情考究和享乐旖旎的风光和野生动植物”。随着生态旅游的蓬勃发展,对其的研究逐渐深人,’不同的研究者根据自身研究角度的不同,对于生态旅游韵概,所以,私人诉讼有时可能无法实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所以很多国家立法时候会考虑增加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必须为私人诉讼提供一定的帮助,最重要就有证据支持这部分内容。

三、结语。

以上所说的私人诉讼制度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一般而言,主要是在美国这样实施绝对三倍赔偿制度的国家产生。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正是害怕产生这样的后果而并未采取这种模式。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毫不保留的照搬他国制度,在具体分析积极、消极作用的同时,更要避免该制度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更多的结合本国的国情,结合各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有利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实施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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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迎霜.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南京社会科学,,1。

[6]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

[7]魏琼.中国反垄断法中的诉讼请求程序初探,政治与法律,,1。

作者简介:林昌(1984-),男,福建福安人,江西财经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森林工程专业论文提纲

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或其失灵,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大原因。为防止再度发生类似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国家纷纷研究应对策略,并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重要启示。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思路。

金融危机的爆发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然有着其爆发的导火索和错综复杂的内在根源。纵观近些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情况,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美国由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不难看出,危机爆发的成因与金融监管的失职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监管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风险防范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监管真空与监管死角的存在为金融风险的蔓延提供了传播渠道,最终酿成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促使我们去探究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和金融风险控制,让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在有效的监管中最大功效地发挥其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西方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

金融监管的缺失,一直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对国际金融危机进行反思的同时,也着手于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经验有:

(一)采取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汲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已开始强化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更多的监管实权,将审慎监管的职责明确授予了美联储,使其成为一个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由此来看,统一金融监管将是未来监管模式发展的趋势。

(二)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协调机制。

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了2008年次贷危机迅速蔓延成国际金融危机。早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2004年度imf的研究报告就指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样金融危机,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十分必要。

(三)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

由于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不足,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没得到很好的监控。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对本国监管体制改革时达成了共识,即有必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内。

(四)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协作。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一国的金融危机随时可能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为避免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西方发达国家一致认为,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协作十分必要,尤其是信息沟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这将成为控制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这一渐进过程标志着西方金融业正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推进。且在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非常注重金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金融市场,与此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跨国界运行,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这些经验做法,对于我们国家的监管制度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金融业应该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的益处是一方面能够提高金融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金融市场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多元化发展,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商业银行的效益。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稳定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银行介入了证券市场,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投资资金与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其较为理性的投资活动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这些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发展成熟。最后,混业经营有助于完善我国央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使得央行施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效力逐步增加,同时也会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得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较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与基础。虽然我国近年来在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需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加快完善我国金融立法。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原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严格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角度出发,强化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市场运行软环境。

(三)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为了有效监管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业务,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由此可知,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开展有效的国家间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探讨与磋商,进行必要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探讨研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水平,实现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和国际惯例接轨,达到在国际范围内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森林生态保护科岗位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防火护林论文

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任务,因为其突发性和爆发性,一旦失火,损失将无可估计。

绿色的森林是人类的母亲,人类的祖先从森林中称霸,继而走向文明。

森林是人类生存充要条件。

保护森林,也就是延续我们的子孙后代。

保护森林,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责任,是当今最有意义的公益事业。

但是,森林火灾是森林的神秘杀手,顷刻间即可让我们美丽的“母亲灰飞烟灭。

为了抨击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一些激进的标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

普及的本意是坚决控制火源、杜绝违规森林用火,提高广大群众的对森林防火的关注。

有一个美好的出发点,但标语只是口号,类似标语所述行为也是违法的。

先从根本说起,用法律来制裁当事人,必须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有执法部门执行,事实上,个人财产有很大差距。

按照现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多少,不是按财产的多少来决定的,不会因为当事人钱多就多罚,虽然实际执行中参考与财产。

但是,只有刑罚中的没收财产附加刑才可能没收其财产,而且也可以只没收一部分财产。

现实中执法机关追缴的违法物品是不能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然后从其原因分析。

失火、烧火、放火,从语义角度来分析有一定的区别,但站在刑法的角度基本是一样的。

法律上的失火的含义与生活中失火的含义不尽相同,与日常用语中的有意放火、放火烧山意思相近。

只要当事人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不管其是否有意或无意,都会承担其法律责任。

标语不计法律后果,法律原因部分有严重的歧义,不是很恰当。

然后再从整体上看。

标语的语气是激进的,毫不讲理的.。

其实,那样没用,只有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度,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便可垂拱而治,经过一些的审批手续后,还是可以进行一些活动的。

地方政府应该合理去控制森林资源,否则群众可能恼羞成怒,造成骚乱,到时就难收拾了。

无法禁止,还易引起群众不满,倒不如权衡利益,合理控制,把人们利益放在最紧要的位置。

森林防火宣传,看是无关紧要,关系到政府的脸面和法制的完整。

在依法治国的国策下,森林防火标语已经成为国家的脸面,依法制定、依法执行才是大道。

2强化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加强领导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爆发力更是恐怖处置起来复杂之极,耗资巨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最为环境工作的重点,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整个民族的命脉,事关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要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个重大的隐患来预防。

3落实防火责任。

加强防火控制。

要切实落实森林防火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把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措施都实行彻底。

反应迅捷、是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尽善尽美,领导人必须对其行为完全承担其后果,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抓、具体工作人员时时刻刻施压。

落实与完善相应制度、时时刻刻严密监控,形成指挥统一、功能完善、反应迅捷、高效运转的的森林防火运行制度。

森林防火教育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教育,需要一遍又一遍、一年又一年的反复性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切实把防火教育普及到每家每户。

由于地球温室效应不断严重,年平均气温不断升高,森林火灾的发生愈演愈烈。

普及化宣传与针对性宣传相结合、基本性宣传与创新性宣传相结合、难点宣传与易懂宣传相结合等。

在防火宣教上应该加强政策和刑法宣传,贯彻警示教育、普及学校教育、突出通俗易懂教育、突出人道宣传。

6依法治火,摒弃人治。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及时处理森林火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森林失火事件,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执行。

同时,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或耽误灭火时机、防火责任紊乱、组织扑火不尽力造成重大林业资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加大对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本文论述了林业资源保护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对于森林防火的一些措施,希望我的忧虑和建议能被掌权的人看到。

森林防火护林论文

森林火灾的预测主要分为火险预测、火灾预测、林火预测和可燃物湿度预测等。

的有效开展,而且还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对火源进行及时管理,及早提高人们的防火主动性和意识。

电台等各种方式渠道进行火险等级通报,以引起人民群众的注意。

2加强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

加强森林火险的实时监测,有利于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因此,对森林火灾的实时监测一般都采用4个空间层次进行定位,具体为地面巡护、高地瞭望塔、飞机巡护和卫星导航监测。

地面巡护主要由林区的管理员和专业护林员进行定期巡护,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排查,一旦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组织人员扑救,其特点是灵活机动。

高地瞭望塔主要是针对重点多发易发区域进行巡护,利用罗盘第一时间定位森林火灾位置,并及时通报,做到科学高效。

飞机巡护和卫星导航监测主要是应用最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利用cps定位系统和卫星导航监测系统等手段,准确对森林火源自动监测,消除死角,弥补了其它监测的视觉弊端和盲区。

四位一体的信息处理系统和森林火险自动监测系统,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及时、有效的决策。

随着科技的进步,把现代通讯网络引入森林防火中来是必然趋势,建设一套科学高效的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有利于对火情有效监控并及时作好处理,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森林防火通讯网络主要包括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2种,其通讯方式主要采取超短波、无线电台和监控探头抓拍等手段,然后通过数据上传,进行科学汇总。

在建设森林防火通讯网络时,要使各部门、各地区、各林局间形成资源共享和联动协作,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的互通和传递,最终建成一套有效的森林防火网络系统,为森林防火保驾护航。

路补给站的建设等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量降低森林火灾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

宣传,强化全民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提高林区各级管理人员对于林区森林防火的认识。

并针对森林防火进行科学预测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防治决策的可信性。

此外,还应对森林防火的隔阻网、通讯网和公路网进行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森林防火护林论文

1生态类。

这个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以实验为目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等。

植物的生存与繁殖的,还有一些区域是关系着生态平衡的大局,这些地方对于是需要国家重点保护的,并且对于我国生态平衡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2经济类。

木材作为我们生产和生活必须的一样原材料,在我国的工业生产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决定性的作用,更是我国很懂工业企业的燃料来源,主要包括薪炭林,木材林等。

3军事类。

这类主要就包括我国的各种军工产业,比如说,我国的重点石油管道所经过的林区,军用指挥工程,军用机场,以及军工事业所在的林区。

这些事业关系着我国的国防建设,关系着我国的自身安全,其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更是不能小觑。

4文化遗产类。

自然遗产林区和人文文化遗产林区,这两类都是中华几千年来留下来文化的精华,一旦遭受损失,是没有任何措施可以补救的。

国家综合竞争力不仅仅体现在军事以及经济上更是文化的竞争,我们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不能因为大火而让这些文化损失殆尽。

5居住区。

往往也是火灾的高发区一旦出现火灾不仅仅收到危害会是大片的林区更是人民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二、我国林区防火灭火重点目标所存在的缺陷。

还是由于我国对于这些重点防御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不足。

1预警预案机制不合理。

这点主要是由于,预案的设置问题,很多重点保护区域,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火灾制定预案机制的时候往往只是针对一个地区,简单的来讲,就是很多预案只是适合于某种火灾或者是某个地区。

那么其他地区出现不同类别的火灾,该如何应对。

这就涉及到预案制定的缺失,所以在制度上就需要进行改变。

地方政府制定火灾防护预案的时候,大多数规定的只是本单位本部门的措施。

没有对于重点保护区单独设置预案,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在制定预案的时候一般就是一个预案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结合具体的实际,导致预案在火灾发生的时候起不了作用。

同时预案中也没有整体的构思和总体的灭火方案,在向导上的缺失就导致了预案功能的缺失。

2基础设施不完善。

不利的,其中首要的是森林火灾检测系统以及防火阻隔系统,这些都是需要重点建设的,但是很多林区却没有这些重要的防护措施工具,这就给火灾埋下了隐患。

3预测预警机制不完善。

时候没有人注意,等到发现了火势便无法抑制,从而导致各种损失。

1制定科学的预案机制。

证在火灾发生的时候有依据来治理,这样就能保证灭火的效率以及效果,最大化的减少损失。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对于灭火以及预警都具有明显的效果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基础建设跟不上到最后火灾发生的时候,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

需要依据当地的实际,当火灾来临时如何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化,防御措施于此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只有合理健全的基础设施才能保证火灾发生前后都能够做到镇定的抵抗火灾。

四、结束语。

森林防防火灭火重点目标的防护措施对于我国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将关键需要建设的事业落实到实处,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森林防火护林论文

为切实做好我乡冬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提高护林员的履职能力和管护水平,规范护林员队伍,1月21日,龙交乡召开冬季护林防火工作暨护林员培训会。龙交乡全体护林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林草中心主任刘张彦对护林员的职责和义务、管理和考核等作了详细讲解,并就日常巡查、填写管护日志和发现火情的处置方式等做了培训,要求参会人员全面掌握护林管护知识和防火救灾技能,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乡长郭登亮强调,全体护林员要加大对管护区的巡查和宣传力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落实好日常巡查制度。对管护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制止,对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要充分认识到护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克服侥幸心理,绝不能低估护林防火的严峻性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在春节前后一定要搞好值守,安全没有节假日,越是节假日,越要绷紧安全弦,确保全乡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党委书记郭永东对护林防火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作了解析。他对全体护林员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珍惜工作岗位,认真履职尽责,对得起自己的收入;二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自己身上的重担,守护好乡亲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三要严守纪律,服从管理,按照合同管理条例认真完成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行为和冒名顶替行为。对不履行护林员职责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会后,护林员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在下步工作中,将积极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保障好森林安全。

森林防火护林论文

情况发生,仅仅对火灾发生之后的扑救工作给子重视,反而忽视了火灾发生之前的预防工作。

比如社会各方对中国森林防火工作不够重视,在许多工作部署时都存在着死角和误区,并没有将责任落实到位,这些规定和规范也仅仅是停留在会议、文件、日程上,并没有真正进行落实。

同时,还存在着火源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有些地区并没有对火源管理制度进行严格执行,仍然存在着野外违规造火等情况。

有全面展开,这些都是中国森林防火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气等级的通知》,将中国森林火险分为5级,并根据空气湿度、降温、风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目前,中国某些省和自治区的林火预测预报系统已经趋近于完善。

林火阻隔技术能够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主要内容包括林区公路建设、防火线的开设、营造防火林、营造耐火植物带、林相改造等。

来的地而林火监测发展为高空、航天、遥感等林火监测,目前中国林火监测技术主要包括地而巡护、瞭望台监测、飞机巡护监测以及卫星监测。

本成熟,通过邮电系统也能够实现从中国林业局防火指挥部到全国各个省市和林区的防火办公室之间的有线通讯。

对滞后,但是目前中国林火扑救较以前已经有了质的飞跃[2]。

目前,中国林火扑救技术主要包括林火指挥系统、战略技术系统、扑火机具系统等。

a)抓好行政首长负责制,例如让行政首长担任各级防火总指挥,由各个相关单位的行政首长来担任指挥部成员,并对成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在年终时进行考核。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位护林员工和干部身上,将森林防火责任和人员损利、工资、职位等挂钩,提高护林工作的有效性。

传工作组开展一些活动来为居民增强防火意识,普及森林火灾扑火安全知识。

c)加强森防队伍的建设,确保扑救工具足额、到位,将专职扑火队伍和义务扑火队伍进行结合,建设出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森防队伍。

另外,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实战演习等方式来进行培训工作,加强火灾报告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加强在灭火工具上的合理配置。

d)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林业部门要定期进行巡查,林区住户要明确责任,护林人员要保证到位,共同对火源进行管理,从根本上防止火灾的发生。

快全国森林火险预测系统的建设,实现中国森林防火的现代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f)航空灭火。

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和甘肃8个省区约5000×104m2(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35.5%)有林地面积的航空巡护、火场侦察、实施机降、索降、吊桶洒水和机群洒液化学灭火工作。

近几年来,根河航站和百色航站试验成功了直升机吊桶洒水灭火,并在西南航空护林总站配置直升机用吊桶,用于西南高山林区直接或运水灭火。

下面就中国常用的几种航空灭火手段进行概述。

a)机降灭火和索降灭火。

机降灭火是利用直升机运载工具,将扑火队员及时空运到火场,进行空中布点、包围火场,快速扑灭森林火灾的方法。

机降灭火行动速度快、布点准确、能充分发挥每个扑火队员的最大战斗力,是当前中国扑救森林火灾行之有效的手段。

索降灭火是从悬停的直升机上通过绞车装置、钢索及背带系统等辅助设备将扑火队员降至地面,能弥补利用直升机机降时对着陆点的要求。

b)吊桶灭火。

吊桶灭火是利用直升机外挂吊桶载水或载化学药剂,采取空中悬停点状喷洒或带速线状喷洒,从空中直接喷洒在火头、火线上,直接扑救森林火灾。

直升机吊桶灭火充分发挥了直升机机动灵活的特性,已被广泛使用,成为航空直接灭火的主要手段。

c)机腹式水箱灭火。

机腹式水箱灭火是用固定在直升机腹部上的水箱载水对火头火线进行悬停点状喷洒或带速线状喷洒。

目前中国只有as-350机型配备,载量较小,由于采用特制机腹式水箱,其洒水的准确性和飞机操纵性要优于吊桶灭火。

d)人工增雨[3]。

人工降雨灭火适合于持续时间较长不易扑打的森林大火,同时也可以对比较干燥的部分林区进行人工降雨,用以降低该地区的火险等级,起到预防森林火灾的目的。

美国、澳大利亚还研究用人工促进增雨来防止雷击火。

但人工增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对积雨云的覆盖面积和含水程度要求极严格,而且受气团运动方向、速度的影响很大。

四、结语。

存在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中国森林防火现状和问题的分析,针对加强中国森林防火措施提出了些个人建议,希望能够为林业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参考,共同为森林防火而努力。

对江西婺源原生态保护的研究论文

摘要: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扩大化是一对矛盾。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但贸易保护主义使发展中国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探讨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收益,同时也指出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新贸易保护的特点与成因。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贸易保护贸易自由。

1经济全球化的背景。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化的界定,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和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通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加强。而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和生产要素超越国界流动,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广泛传播,跨国公司作用显赫,从而导致各国经济活动高度相关,世界经济整体化和一体化空前突出的经济现象与过程。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2经济全球化的效应。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从经济角度看,全球化被视为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互依赖,特别是形成了世界性的市场,资本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自由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但同时我们在考察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效应时,应该注意到其两面性。

一方面,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可以使其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从而增加总产出和消费者福利。对于单个国家来说,可以更为有利地利用自己具有比较利益的要素,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此外,经济全球化利益所产生的经济驱动力导致了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这种调整必将促使不同产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转移,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局面,加强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协调。

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它可能导致国家的经济及主权受到威胁,加剧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加剧富国与穷国的差距,在世界范围内形成新的垄断以及加深经济被动的影响。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竞争过程中,其民族工业面临生存的危机,工业化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影响到整个世界经济的增长。

(1)世界各国经济内部结构发展水平事实上存在不平衡。各国经济结构不平衡表现在产业结构存在级差。从目前的状况看,发达工业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存在固有的技术级差。由于这种技术级差的存在,发达国家在转移技术时,一般都是在这项技术到成熟期时才开始转移。这种级差技术转移的结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在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下,世界市场引导国际产业的转移,由于事实上已经存在着产业级差,必然进一步促使世界各国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2)市场利益引导有害产业的转移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综合发展水平。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经济主体仍关心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使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经济利润,把有损社会利益的污染产业、色情业及赌博业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发展中国家为了追求数量增长,被迫或不自觉地接受这种转移,致使其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下降。

3经济全球化下的贸易保护。

贸易保护最初源于重商主义,以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后来的凯恩斯的贸易保护学说、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都为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自由贸易显得愈发重要,也越来越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为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但是对外贸易这把双刃剑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国内的产业,这点对于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因此,尽管当今世界的主流是倡导自由贸易,但是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贸易保护政策,其中也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

3.1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的新特点。

在自由贸易理念流行、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发展。

(1)贸易保护倾向并没有消除,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公开转向隐蔽,由固定转向灵活,由单个国家自我保护转向区域集团集体保护,由通过贸易政策保护转向寻求国内产业政策保护等。《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生效,使得像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非关税壁垒开始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诸如对反倾销条款的使用、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安全、卫生防疫、技术标准等较之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更加多变和隐蔽,从而更能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还要将劳工标准、环保标准纳入世贸组织谈判议题,其目的是打着人权与环境的'幌子,借机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保护其传统产业。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出现则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集团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对外则形成统一对外的市场机制,对非集团成员实行贸易歧视。其贸易保护手段主要不是关税,而是诸如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等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这给集团外国家向集团内成员出口设置了障碍。

(2)通过产业政策对一国贸易实施间接保护是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的又一特点。这是由于在制定贸易政策上,各成员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共同的国际准则制约。国际准则由国际性贸易准则和区域性经济运行规则组成,它是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这些制度性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一国借助贸易政策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各国政府或贸易集团便把贸易保护措施转向不受国际贸易规范制约或者制约较少的国内或集团内经济政策,其中产业政策日益成为一国或贸易集团实施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3)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这些非关税措施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由于新贸易保护主义一方面通过各种歧视性非关税措施使国内工业避开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又通过补贴手段促使本国产品占领其他国家的市场。

3.2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的原因。

(1)世贸组织成立的初衷是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可是各国在世贸中仍是以国家利益为最终考虑因素。从经济全球化的属性上看,经济全球化虽然有贸易自由化的一面,但是经济全球化并不是无视国家的存在,而是尊重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经济全球化的这种内在属性为一国实施贸易保护提供了政治和伦理基础。从一国政策选择的路径上看,贸易保护是贸易自由的准备阶段,而贸易自由则是贸易保护政策的演进目标。贸易保护对一国来讲,具有双重目标,其一对内是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对外则是迫使别国停止不公平竞争行为,开放市场的有力武器;其二是培养和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其演变趋势是取消保护,最终走向贸易自由。由于经济全球化本身不能消除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规律的作用,不能消除一国内部产业之间不平衡的状况,所以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还将继续并存,这种并存性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兼容的。

(2)贸易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决定了贸易保护上的针对性和歧视性。在经济全球化下贸易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主要表现为市场开放程度的相对平等性。具体表现为在世贸组织内发达国家之间市场开放程度要高于或者快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开放程度;区域性贸易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市场开放程度要高于非成员等。所谓平等只是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平等,但对集团外非成员而言却无权享此待遇。可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虽然整个世界贸自由化程度提高了,但这种贸易自由只是一种相对自由,绝不是绝对自由。

贸易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必然决定贸易保护带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这种针对性和歧视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贸易集团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公平竞争的政策,对外实行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政策。二是发达国家在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仍在不断地针对发展中国家大宗产品出口设置贸易障碍。发达国家推行贸易自由化的领域通常是其具有绝对优势至少是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如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等。相反,发达国家对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别通过放慢市场开放程度,开展反倾销调查,甚至上调关税税率等手段加强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行为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贸易障碍,不仅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竞争力,而且也给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3)国际性或区域性经济运行规则和超国家经济组织,是影响一国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关系的外部制约因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市场扩大和各国之间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使得世界市场上的竞争由过去的对抗性竞争走向合作性竞争。对抗性竞争把竞争看作是双方一场一决雌雄的较量,把对手赶出去,自己垄断市场是这种竞争的目的。因此,在对抗性竞争的情况下,竞争中的双方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在选择竞争行动时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很少受到约束。而合作性竞争则完全不同于对抗性竞争,合作性竞争的目的是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强调和重视竞争中的合作,并通过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目前已进入各国共同实行自由贸易的公平贸易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分享他国自由贸易的好处的同时,在本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薄弱的经济基础和相形见绌的竞争力,使其难以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中短期受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考虑各自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参与的方式。但是,发展中国家必须认识到,自由贸易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动力,融合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去是发展中国家的唯一选择。而全球化作为过程和主流的经济发展方向,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两种力量总是处于不断的较量之中,但是贸易自由化始终是经济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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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海威.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保护政策的思考[j].北方经贸,(6)。

浅析森林进入权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和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进入森林欣赏风景、休憩娱乐以及森林原住民合理利用森林的相关利益;并且在当下的学理研究上,学者们更加着力于林权的财产权设置研究,忽视了公民基于基本生存需求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权益及其对林权的限制作用的探讨。现行法律制度和研究现状的弊端,已经在林业实践和法律适用时显现出来:事实上公民进入森林的权益被视为“农民靠山吃山”的习惯,当面对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行政权力时———比如设置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措施,这种习惯上利益的保护就不再那么稳定和安全了。“在保护区未建立前,村民一般都随意到森林内砍柴、采摘、挖药材,获取林副产品。保护区建立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与法律,采集保护区内的一草一木都将被视为不合法。”德国莱茵州早期的森林立法也遇到相似的问题:“捡拾枯枝现在已经被归于偷窃的范畴之中,并将同砍伐和偷盗木材一样受到严厉指控。……现在甚至在森林中采摘酸果也被认为是盗窃,……穷人对土地的所有惯例(包括所谓的‘非法侵入’)都被禁止,并且将这些惯例视为森林所有者对土地垄断权的侵犯。”学者一方面从私人财产权的视角分析,“即所有物按其性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种预先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

另外,从习惯法的角度分析,“这些习惯的根源是实际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法的形式在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而这种习惯在有意识的国家制度范围内还没有找到应有的地位。”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问题揭示了森林上设置绝对排他性的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的做法,忽视了森林利用上日积月累形成的习惯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属性。现行规制森林利用的国家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森林利用习惯法的应有地位。

二、学者仅将域外的森林进入权的概念提了出来,并没有涉及到森林进入权的性质以及森林进入权的内容等更加具体的内容。

(一)俄罗斯的“森林逗留的权利”

“森林逗留的权利”是俄罗斯法律中的“一般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在森林资源使用中的表现。所谓“一般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在每一次具体使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不需要得到有权的国家机关和那些已经取得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民或者法人的特别许可……森林资源的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供一般使用的土地。因为它关系到公民是否有权自由进入森林或在森林中停留的问题。”基于该学理法律中规定了“森林逗留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公民有权自由和无偿地在森林中逗留,并为个人需求采摘野生果实、浆果、坚果、蘑菇、其他可用作食物的自然森林资源以及非木质森林资源。”第30条第1款也规定:“公民有权为取暖、盖房和其他个人需要采伐木材。”该条第2款专门针对原住民的森林资源的一般使用权作了规定:“在俄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地和日常活动及保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地域内,当地居民有权依照本条第5部分制定的定额标准为个人需求无偿采伐木材。”

德国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公民进入森林休憩、游览和娱乐的“森林进入权”。德国《联邦森林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允许出于游憩修养目的的人进入森林。在森林里,只允许在道路上和小路上骑自行车、使用病人用的轮椅和骑马。这些人必须自担风险。”除了依据文意解释,公民可以在道路上和小路上骑自行车、使用病人用的轮椅和骑马,以及进入森林休养游憩,学者依据其他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还基于《德国联邦环境保护法典》的规定,任何人可以基于个人的需求,少量地、呵护般地获得和占有在没有设置森林进入权禁令的环境中生长的(非依法保护的)野生花草、蕨类植物、苔藓、地衣、果实、菌类、茶用和药用草木以及野生植物的枝干。”德国的森林法律制度中也有__允许公民进入森林为生活目的采伐林木的规定,“如城镇居民每年无偿伐取一定数量柴火的权利。”

由于森林进入权被界定为对林权的一种限制,实为林权人设定了负担。本文从林权人的.视角,通过明确林权人对森林进入权人所承担义务的类型,来描述森林进入权对林权的限制。一般而言,森林进入权为林权人设定了两方面的义务。

林权人需要容忍公民进入森林行使森林进入权,但是这种容忍的限度是什么样的?需要通过进一步界定进入权的行使方式来确定。由于我国对此项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尚属立法空白,本文通过总结域外立法和理论经验,归纳出容忍义务的相关要点。

1.对“进入”的界定。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何为“进入”———公民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行使森林进入权。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进入”是指“进到某个范围或时期里”。而森林进入权中的进入显然是指进入一个地理范围之内,通常是指以步行的形式进入某一森林地理环境之内。对进入的界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方面,“进入”涵摄了进入森林后逗留于森林的内容。学者认为,“‘逗留’也可以被‘进入’的概念所涵摄。对逗留持续的时间并没有限定,只要不是‘持续地停留’即可”。因此,森林进入权中的“进入”应当包含进入森林中为了歇脚或林中小睡而停留。另一方面,“进入”涵摄了进入森林采集森林产品的权利,比如采集林下的非木质林产品,基于生存需要采伐薪材等。当然这一采集有数量和种类上的限制,比如量上仅仅以生活需要的“少量”为标准,种类上不能采伐国家保护的珍稀品种和对人类有毒害的物种等。

2.“进入”行使方式。

另外,这种进入的方式是否仅仅限于步行。这一点在《俄罗斯联邦林业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德国《联邦森林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允许进入森林的人骑自行车、使用轮椅和骑马。但是自行车、轮椅和马匹行驶的路线必须是在供公共交通的大道和小路上,而不包括在林间散步使用的林间小道以及供采伐林木和运出木材的便道上骑自行车、使用马匹和轮椅。可见在德国,森林进入权原则上主要是以步行的方式进入森林,利用交通工具进入森林是不允许的。比如说利用飞行器或机动车方式进入森林。只有其中的自行车、马匹及轮椅可以作为例外,沿着规定的林中道路进入森林。但是在学理上,“随身携带物是森林进入权调整的对象(包括婴儿推车和自行车等)”。另外在森林中逗留所举行的活动必须是以休憩为目的,不包括任何政治或经济活动。学者认为“森林进入权仅仅是指那些主要服务于(指其主要的动机)恢复身体、精神和灵魂,而进入森林的行为”。因此,在森林里由骑马俱乐部组织的骑行,以及政党举行森林集会等不属于行使森林进入权的方式。

3.“进入”的限制。

森林进入权人进入森林后,其休憩娱乐活动也要受到诸多限制。这一点2006年颁布的《俄罗斯林业法典》第11条第2至5款规定的十分明确,主要包括来自国家法律的限制和林权人设定的森林进入权限制:首先是基于森林防火、森林卫生安全、森林恢复和抚育的要求、珍稀森林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调整等原因,通过法律规定对森林进入权人进行限制。比如林中烧烤行为出于森林防火的考虑并不能纳入森林进入权;由于水法对自然形成的或人工制造的水体使用另有规定,而不是森林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森林进入权不能包含森林进入权人在林中水域洗澡、游泳的行为。其次是林权人基于森林防火防虫以及林业作业时保护公民安全施加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德国表现为林权人的封山(林)行为。德国实践中对这种限制有着严格的要求,以防止林权人滥用封山行为造成森林进入权成为具文:“林权只有基于重大原因才能合法地设置封山(林)措施。保护森林进入权人以免森林危险的侵犯是其中最可能的原因。这种森林风险是指特别危险,一般危险不能设置封山(林)措施。……长时间的封山(林)措施需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

森林进入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拥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权,具有宪法位阶的环境基本权;在效力上更多表现为针对森林财产权人的一种限制和义务。森林进入权的这一法律定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因为借鉴于域外而显得水土不服。现行法律规范提供了足够坚实的学理解释和法律续造空间,并不会因为森林进入权的引入同相关制度产生冲突。

(一)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可见《宪法》这一条中包含有以人类拥有和利用自然资源为内容的环境权内容。学理上也有学者指出,“根据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又可以推导出良好环境所要求的净水权、净气权、稳静权、眺望权、阳光权、嫌烟权等。这进一步表明了环境权不但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且还可以推导出其他非基本权利。”可见环境权可以成为其他权利产生的宪法依据。综上,森林进入权可以作为由我国《宪法》第9条有关拥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权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表现,并以此推导出来的权利。

对江西婺源原生态保护的研究论文

隐私权为现代社会中新兴的一种人格权利,它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也遭受着大量的侵害。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重点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借鉴。

一、概述。

自隐私权概念被提出之后,学者对此项内容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事实上,隐私权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这样一来,不断扩展了隐私权内涵与功能,进而使得隐私权保护由单一国家发展到被多个国家所应用。而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隐私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学术论文。

相关信息。

而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隐私权探究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并且又提出了诸多自己的观点通过研究分析,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研究学者大多数都是由隐私权内容、功能、主体等多个方面开始着手的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不同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对隐私权特性进行详细阐述,然而,学者对隐私权大部分都是通过描述或者是列举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的,难以将隐私权的内容涵盖的更加全面,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范围过宽或者是过窄,例如:在“控制说”把隐私权规定为社会“基于宪法”基础上而确立的权利尽管此种界定对隐私权属性予以指出但是,关于隐私权界定却十分僵化,将隐私权只简单界定在侵犯宪法权利范畴内,因此,对隐私权规定十分狭窄其二,对隐私权保护主体认定的科学性比较欠缺,例如:有学者把死者也划分到隐私权主体范围之内事实上,对死者隐私保护,根本目的是为保护生者尊严与利益,因此,死者并不属于隐私权的一个主体其三,隐私权保护的结构与功能并是不十分的完善例如: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功能只涉及到不公开权,但是,对于隐私权功能在除了隐瞒外,还包含占有与使用等各种权利。

然而,在作者看来,对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依法对个人或者是和公共利益无任何关联的个人信息、生活等进行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利。

二、关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隐私权保护主要包含个人的尊严,并且又是一个人生命当中值得珍惜的一重要内容,但是,在和他人分享之后,便失去隐私权保护的最初意义。因此,侵犯他人隐私权,便相当于剥夺他人生命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东西。而在作者看来,人文思想在我国获得全面发展和普及,使得全民素质得到全面提高,这就要求法律应该将个人权利与自由列入到立法范畴之内。只有逐步健全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才可以将全面隐私权保护意识予以提高。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机构,在具体实践当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可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成为我国隐私权保护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另外,在建立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为隐私权使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与支持,这对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隐私权特点,大量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但是,所得到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在作者看来,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体限定性。

隐私权的形势主要针对的是人。而这里的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针对法人、死者等来说,都不会享有此权利,另外,由多个自然人构成的群体同样也不会享有这种权利。这主要是由于隐私权出现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结合自然人对精神层面的利益需求的。近年来,学术界又出现了多种新概念,如:共同隐私、群体隐私等。但是,在作者看来,对共同隐私持有赞同意见的学者来说,他们都是结合实际生活所引出的共同隐私权概念,从表面上分析,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存在很多不妥。例如:在共同隐私权中,其主要至少为2人,而其本质都做是针对每个个体来说的,所体现出的主要是个体尊严,因此,所涉及到的也都是每个个体隐私权。所以,在作者看来,隐私权主体即为自然人。

(二)自控性。

隐私权的这种自控性质的是行使隐私权的主体对个人隐私享有维护权、公开权以及利用权等权利。每一个自然人都对隐私信息都维护与处置的权利,当个体信息在产生错误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其权利要求进行更正。而当他人侵害隐私权时,权利人可要求采取一定手段进行救济,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禁止散布个人隐私;对形式隐私权的权利人来说,有权决定将何种资料予以公布。另外,自然人对隐私保护享有公开的权利,这就要在法律与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信息选择在何种条件与何种范围中公开隐私信息,也就是说个人隐私能够在法律范畴之内由权利人对其进行自由处置。然而,当权利人在公开自己隐私时,不可以违反我国所颁布与实施的相关法律。

三、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隐私权民法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直接保护式;其二为间接保护式。其中,直接保护对隐私权侵害救济是十分有利的;而间接保护方式由于在诉讼中不方便,再加上,实体中又确实可以直接利用的法律法规,因此,难以得到快速的救济。当前,有些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依然是以间接保护为主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未将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独立人格权,所以,不能进行直接保护。

当前,在我国,并未建立一套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再加上,有关执法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偏低。而到了,《民法草案》开始确立,其中,在草案当中已经明确指出对人格权实施的保护,尤其是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到人格权当中,这直观的反映出国家对人尊严与价值的尊重。对于隐私权来说,主要指的是对个人的主体性与独立性的价值维护,如果滥用隐私权会影响到他人以及社会利益。另外,在实践过程中,隐私权运用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这会对冲突情况下的隐私权行使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这和实际生活极不相符,因此,国家要对隐私权保护和限制因素的影响引起足够的关注。现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时代中,将隐私权纳入到法律范畴内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需求,又是完善公民权利的内在需求。并且,今后对隐私权保护又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

当前,人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又出现了大量新问题,如:怎样将自身隐私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什么事侵犯隐私权等。因此,我国应快速颁布一部关于《隐私权保护法》,这样一来,形成和《婚姻家庭法》等诸多法律相互平行的民事法律。这主要是由于尽管在民法当中,对隐私权进行单独规定,但是,此种规定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因此,其可操作性是非常差的,所以,我国要快速颁布一专门《隐私权保护法》,从而构建一向对完善的隐私权体系。因而,我们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等予以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利。而在法律当中,要明确指出行使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而法人并不会享有此项权利;当自然人在死亡之后,为保护死者隐私利益,死者的配偶、亲人等有权申请隐私权的保护,而这些人都称之为是隐私权益的合法继承人,从而实现对死者隐私权益的保护。此外,也需要进一步对获得、宣传以及评论他人隐私范围予以明确指出。

侵犯隐私权的侵权标准要和名誉侵权当中所涉及到的“公开”相互分离。而在法律范畴内,通过列举形式对侵犯隐私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从而避免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导致公权力与其它私权利产生冲突。比如:在立法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其它国家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明确隐私权侵权方式,这样一来,可便于公民对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予以了解,同时还可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将此标准衡量自身行为。

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因此,需要将侵犯隐私权的救济方法予以明确划分。其中有些方法则不适合,如:通过消除影响方式进行弥补,这样一来,有可能对受害人心理遭受再一次的伤害。另外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指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如果他人精神遭受到损害,那么受侵害人有权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这样一来,是的对精神损害赔偿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处理民生诉讼案件时,法院鼓励当事人要自行举证,与此同时,还要针对那些利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且触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证据时,法院要给予一定的宽容。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要逐步完善与健全相关规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同时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证据时,法院不能完全相信。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各方利益兼顾考虑,从而使不同规定的内容可以相互协调与配合。

近年来,由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而引发出各种新事物,而我们应该将这些新事物都列入到隐私权保护范畴内,结合新问题,制定相对完善的准则,这样一来,隐私权便会成为一个开放性极强的体系。因此,国家要借助有效对策进行应对,例如: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引发的一些列侵权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关于《网络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保护。

当前,导致我国隐私权保护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公民对隐私权保护十分的淡漠。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当个人信息被他人所滥用时,只有约4%的人会投诉或者是提起公诉。由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偏低,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在多个领域中,出现公民隐私权被他人恶意侵犯的行为,直接会影响到公民的日常生活;第二,降低了对隐私权保护法的制定需求,从而使隐私权立法保护进度发展十分迟缓。所以,我们要大幅度提高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这样一来,既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各领域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出现,又对进一步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产生更多积极影响。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借助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行为,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从心底尊重他人隐私权,同样,自身隐私权也会受到他人尊重。

然而,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文化观念与社会生活结构变迁并不能在短时间内予以转变,因此,和公民隐私权保护观念的梳理更不能和社会文化与社会结构相互分离而独立发展。所以,培养公民隐私权观念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

因业务特殊性,医生、心理咨询师、老师等都极易触及到公民的隐私权。所以,我国应该针对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增强从业人员保护他人隐私的意识。对于非法泄露客户隐私内容的从业人员由各行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记录,同时还要给予泄露他人隐私人一定的处分,如果泄露他人隐私情节相对严重的,还应追究他人的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因此,各行各业的管理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当地的执法部门工作,一经发现对本行业人员侵犯隐私权行为出现包庇、隐瞒等行为,要给予他人批评教育,同时还将其行为向社会公布,同时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相联系。

总体来说,隐私权保护由无到有,再由一国发展到多个国家,直观反映出社会对人自身价值的高度关注。可以说,隐私权法律保护是和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我国有必要将隐私权制度再一次予以完善。但是,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而这和保护公民隐私权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由此看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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