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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土地使用权侵权诉状(案例17篇)

时间:2023-10-20 20:59:12 作者:飞雪专业土地使用权侵权诉状(案例17篇)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诚信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衡量一个人的诚信度?接下来是一些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诚信方面的要求,我们要了解清楚。

侵权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侵权起诉状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将孩子改判为由上诉人钱玉荣抚养。

学校侵权上诉状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书说:_________________“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了。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__________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特向贵院上诉,请求准予如上所请。

此致

敬礼!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侵权起诉状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侵权起诉状

原告:a,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岁,住**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5.7亩。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书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让二哥c在耕种。x年左右,被告将原告的地从张xx处要回自己耕种。当时原告默许了被告的行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让哥哥种或是让弟弟种都是一样的,便对此没说什么。后来原告因养育子女、打工挣钱较难,身体也不如以前,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种或是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原告碍于亲兄弟及老母亲的面子也未再坚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自家的耕地5.7亩,被告坚持不给。

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个稀巴烂。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里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来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件、书籍等物品对原告意义重大,后原告发现此事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坚决不给。在家族的哥哥们的调解下,又看着年迈的老母亲,原告又再次选择了忍让,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报上张贴大字报,对原告人身名誉进行严重诋毁,并向村大队、乡政府机构诬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须有的罪名,乡派出所为此还派人去村中调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阳市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疲惫,名誉也遭到严重侵害。

鉴于被告的种种侵害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3月30日。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侵权起诉状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元,合计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侵权起诉状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x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商标在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侵权起诉状

原告雷某,女,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电话139。

被告陈某,女,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xx市,电话1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x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x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x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居住、qq、微博等等。x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侵权起诉状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住所地:xx,身份证号:x,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x元,合计x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侵权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x年x月x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x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x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侵权起诉状

被告:xx,女,x年xx月xx日生,住所地:xx,身份证号:x,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x元,合计x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侵权上诉状范文侵权上诉状范文模板

上诉人:昆明xx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云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xx,董事长。

上诉人因云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8日作出的(2010)昆民一初字第6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1、请求二审法官除维持一审判决支持的上诉人的第(3)(4)(5)(6)(8)项及gmp车间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主张外,对于一审未支持上诉人的第(1)(2)(7)项主张,二审法院也应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确定损失额而支付的全部鉴定费用。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原审诉讼费及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不支持(1)(2)(7)项赔偿请求之理由不充分,该三笔费用是直接损失。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被鉴定gmp车间恢复正常生产需要的费用4630500.00元,包括八个子项,即(1)厂房租赁费用1162500.00元;(2)在临时租赁厂房中建设洁净厂房的净化工程费1123632.00元;(3)软包印刷、复合机设备搬运调试费17.13万元;(4)ptp车间搬运调试费21.13万元;(5)吹膜机搬运调试费7.4万元;(6)版库搬运调试费1.8万元;(7)由于租赁厂房修建的洁净车间只能作为临时过渡,二次搬迁费52万元;(8)搬回原址后,重新建设洁净厂房的净化工程135万元。原审判决支持了上述第(3)(4)(5)(6)(8)项赔偿请求,这是合理合法的。其不支持第(1)(2)(7)项赔偿请求的理由之一是认定该三笔费用并非直接损失,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上诉人新建临时厂房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救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将因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缩小至最小。这一自救行为包括搬离和搬回。经鉴定,影响原gmp生产经营的因素持续时间长达1.5年,搬离是必须的,否则上诉人将失去所有客户资源,面临租金损失,面临因长期停产停业导致行政许可被吊销的风险等,这些损失将远远超过因临时新建gmp洁净车间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搬回原址重新建设洁净车间进行生产经营也是必须的,否则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至少是原gmp车间的价值,即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9850000元。若上诉人不搬回原址生产经营,则会丧失基于原址获得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另外选址申请同样的行政许可将面临十分艰难的漫长的审批过程,获批的结果微乎其微,也即上诉人及有可能不再获准继续从事其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搬回原址重新建设洁净车间也是自救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因自救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第(3)(4)(5)(6)项均是车间及设备的搬运调试费,其为自救行为之搬离部分的合理支出,原审判决予以支持,然而第(1)项同样也是自救行为之搬离部分的合理支出,原审判决却不予支持,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另外,原判决支持第(8)项请求即搬回原址后重新建设洁净厂房的净化工程费135万元,也就认可了搬回原址的行为是自救行为的一部分,同时,原审判决认为第(8)项请求乃被上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这一判决理由认可了为自救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直接损失,既然如此,显然同样属于因自救而合理支出的第(2)项在临时租赁厂房中建设洁净厂房的净化工程费以及第(7)项的回迁搬运调试费也应当是直接损失。

综上所述,上诉人搬离原址,新建洁净车间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乃针对被上诉人持久侵权行为的必要与合理的自救行为,待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结束后,即影响原gmp车间生产经营的危害因素消除后,上诉人必须搬回原址重新建设洁净生产车间,此也为自救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因自救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认为第(1)(2)(7)项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其错误的实质在于没有意识到本案中自救行为的一体性,把整个自救行为拆分成若干部分并无理由地抛弃其中的组成片段。

二、原判决不支持(1)(2)(7)项赔偿请求之理由不充分,第(1)(2)(7)项损失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上诉人不实施自救行为,其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将远远超过因自救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一点在前述上诉意见中已经作了阐述。如果没有被上诉人的持久侵权行为,就不会有上诉人的自救行为,正是被上诉人的此种持久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上诉人必须实施自救行为,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判决认为第(3)(4)(5)(6)(8)项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1)(2)(7)与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错误在于没有把握住侵权行为与整个自救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实质是因为其没有把握好自救行为的一体性从而导致了其对侵权行为与自救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三、原判决不支持(1)(2)(7)项赔偿请求之理由不充分,第(1)(2)(7)项损失与gmp车间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并非重叠关系,他们分别都是自救行为中的独立损失。

gmp车间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是指自gmp车间停产到第一次建设完成期间永臻公司为维持正常生产采取的特殊措施而多支出的成本。在临时车间未能投产前,上诉人为了减少损失而实施自救行为,即外购pe膜进行生产经营,为此而多支出的成本即利润损失,其为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其实质为自救行为的合理支出。第(1)(2)(7)项则是完整自救行为过程中的另外的独立的合理支出,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与该三项损失之间在时间具有先后关系,在逻辑上是独立关系而非重叠关系,上诉人的该三笔损失并不因为被上诉人仅赔偿了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而得到填补。所以原判决将该三笔损失等同于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乃是对本案事实认定不准确。

四、被上诉人应赔偿gmp车间自受损害无法生产至恢复生产期间的利润损失1327600元。

该项损失是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与该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中对此已经予以认可,这是合理合法的,在此无需赘述。

五、上诉人为确定损失而支付的鉴定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部分鉴定费用,其理由是鉴定结论中有部分项目并非直接损失,即第(1)(2)(7)项。经过前面的事实和理由陈述,该三项属于直接损失,原审判决理由不成立,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即30000.00元。

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昆明xx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

侵权起诉状

原告雷某,女,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电话139。

被告陈某,女,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xx市,电话1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x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x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x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居住、qq、微博等等。x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侵权起诉状

原告雷某,女,x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电话139。

被告陈某,女,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xx市,电话1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x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x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x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居住、qq、微博等等。x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侵权上诉状范文侵权上诉状范文模板

上诉人:林、、,男,xxxxxxxx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6、、0;联系电话: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x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xxxxxxx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xxx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xxx6第xxx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xx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xxx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xxx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xx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xx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xxx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侵权上诉状范文侵权上诉状范文模板

号码: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xxxx618(被上诉人五)。

被上诉人:×××,男,x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xxx4(被上诉人六)。

被上诉人:×××,男,xx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xxx2(被上诉人七)。

被上诉人:×××,男,x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xxxx61x(被上诉人八)。

被上诉人:×××:,男,x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xxxx0×××(被上诉人九)。

被上诉人:×××,男,xx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106070614(被上诉人十)。

被上诉人:×××:,男,x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411120613(被上诉人十一)。

被上诉人:×××,男,xx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90618(被上诉人十二)。

被上诉人:×××:,男,x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xxxxxxxxxxxx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xx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xxx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xxx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国用(xxx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xx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发(xxx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建议书》,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上诉人在xxx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七月一日。

侵权起诉状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__________号解放牌汽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与__________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____年__月__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二、_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的诈骗报案;。

三,对于__________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__________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_____元,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________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侵权起诉状

原告:杞县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南角,电话: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所有的豫b71号解放牌汽车于20xx年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xx年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程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

二、刘撤回对程诈骗报案;

三,对于刘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xx年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xx年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xx年12月8日至20xx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

20xx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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