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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一
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__)、《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经委托方与治理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_________。
3.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4.治理前各个房间面积、装修板材类型、家具数量材质、所用涂料等详情:
5.治理方在治理结束后向委托方提供上述治理项目的检测报告,验收治理工程,若上述项目不达标,委托方有权要求继续治理,直至达标(验收检测免费)。
6.当委托方要求出具第三方的验收检测报告时,验收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7.治理费用:以建筑面积计费,总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8.支付方式:委托方在签订治理合同时支付总费用的_________%,收到验收报告之日付清余款。
9.现场治理施工结束2天后进行验收检测,检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
10.本治理工程只针对以上约定范围,如果日后因委托方添置家具、改装等其它原因引起的污染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11.双方约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4.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下表:
备注:*行动水平是指建议采取行动降低氡浓度。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 治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现将位置于______镇_____村_____的_____水库及甲方在_____水库边开挖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水产养殖及其它相关养殖,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下签定以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面积
水库水产养殖面积约_____亩、水塘约_____亩
二、承包时间
承包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费用
前_____年承包费为每年_____元整(__),后_____年承包费为每年_____元整(__)于每年_____月前准时上交甲方。
四、四方权力和义务
1、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得干涉其合法经营。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自主经营及养殖行为。
3、甲方应在乙方入场前做好三通工作即通路、通水、通电。
4、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水库、水塘的合法养殖活动,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原承包合同的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水库水面及鱼塘进行正常合法的养殖活动时,甲方应及时出面解决、如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养殖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养殖损失。
五、乙方权力及义务
1.乙方应按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承包费用。
2.包期间经乙方使用而产生的电费、水费、及其他养殖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在水库周边养猪。
4.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帮甲方看管甲方名下的花木及其他基础设施不被损坏、偷盗。
5.为了养殖需要,可增设拦网,看守棚、网箱、鸡舍、鸭舍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响水库工程设施安全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六、如因国家征收养殖损失补偿归乙方、其他补偿归甲方。
七、如果对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附甲方原承包合同复印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三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四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鱼塘的位置
鱼塘位于。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大写)。
2、每年月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因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五
承包方(乙方):
因甲方承建的二环路改扩建大石西路~清水河路口立交工程(2标段)的施工需要,决定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分项工程进行分包.经我公司考察,由乙方承包该分包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v^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二环路改扩建大石西路~清水河路口立交工程(2标段)
工程地点: 二环路西一段
工程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石工程(包括所用的机械).
承包方式:土方工程全包干
工期: 24天
开工日期: 2xx年11月5日
竣工日期: 2xx年7月5日
总日历日期: 2xx年11月5日至2xx年7月5日
若实际开工日期系由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发包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以上工期为确保总工期,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作量安排好机械台班数量及运输力量.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同时接受甲方gb/t192(is92)质量保证体系的有规定和要求.
工程造价
单价:外运: 元/3;内转: 元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包工作量,外运按 元/3,
内转按 元/3由甲方给乙方进行结算,原单价作废.
此价款已包括物价变动及政策性调价因素的费用,按合同工期要求及相关工期指令而发生的赶工费.以及满足城建需要车辆冲洗费用(包括机械)运土中城建规定各种费用.**要求的手续,但不限于如下:
提供机械和人工进行基坑抽水(如必要)直至施工完毕后交给甲方.
计量方式和验收
土方的数量按实际方量施工方案计算,由甲方报相关部门进行签订认可核实.
第2条 图纸及资料
乙方施工作图(或大样图/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提供日期:
甲方审定日期: (提供份数: 份)
第3条 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该分项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第4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为乙方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
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项.
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之间在进度,施工质量,交叉施工,相互配合,文明及安全施工方面的相互关系.
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甲方为其能力或行为已不能胜任本分项内相关工作的乙方的任何成员.
乙方责任
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有能力承接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
组织能胜任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操作熟悉的作业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附报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指派 为专职质安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接受项目部的质安部的质安管理分内工作.
执行甲方签发的技术质量指令,按甲方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分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及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及业主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服从甲方统一调度管理,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及工作协调会,并执行会议指令.
施工现场内,工程竣工交验前,乙方应配合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自己的机械设备,材料物资等加强管理.如损失或被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应为甲方指定的其它乙方或业主指定分包方的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服从甲方统一协调.
第5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人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驻工地代表人:
乙方驻工地代表人: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的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发给乙方.通知持有异议,应在签收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维持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接受指令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指令的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低均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人,财,物的投放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而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且在限期内没有修正或弥补,除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外,甲方有权采取另行选择队伍进场施工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6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予经济签证.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提出更改设计导致中断施工.
下雨超过24小时以上不能施工.
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勘察报告与设计不符合而造成施工中断者.
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第7条 工程付款
本工程按每月的施工进度款5%进行拨付,4%在甲方办完决算后支付,1%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8条 竣工结算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收到乙方结算后三十天内审核完毕.
第9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做好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给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帽,橡胶鞋,安全带,安全鞋等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乙方应指派足够的负责安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人员在乙方分包区域的人身安全事故方面的问题.进入乙方作业区的所有人员(含来自甲方或其它乙方的人员)违反了文明及安全方面的规定,均应接受到规定的处罚,此类处罚甲方认同.乙方指定的安全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执行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乙方的安全员的任命应报甲方审批.
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六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管理区______社区内鱼塘面积__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为:养殖,但乙方可以适时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和优化。
2.承包形式:个人(或合伙)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工程中标的通讯稿篇七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联塑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型号及规格按需方要求的型号规格,数量根据国家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检大楼的实际使用量,单价及总金额按实计算。
货物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_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等产品验收之前一切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产品检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国家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检大楼工地
供货数量按照甲方提供的供货单数据为准。乙方有义务保证供货期不超过3天,即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需方提供正式书面准确要货计划之日起,供方保证在3天内按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在本地有适量的备货,需方少量补货的供货时间应控制在2天以内;非常用品种供应时间控制在4天以内。
1、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
1、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3、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4、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合格率在95%(含95%)以下的,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货物交接应在货到当天至8个小时内完成。
5、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的风险的供方承担;
6、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7、需方在货物到达时应准备好货物堆放场所,以便交接。
2、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或抽检的,供方应负责完成检测或抽检并承担相应费用。该检测或抽检的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1、预付款:签订合同起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预付款20%。
2、到货验收款:材料到货交接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需方在材料到货交接验收合格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0%的.到货款。
3、工程验收款: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需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的到货款,如到货验收后3个月,因供方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能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须支付该笔到货款,但供方仍应履行验收责任。剩余5%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10天前,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1、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产品保修期1年;
3、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4、供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4)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1、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供方须支付需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方。
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供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时间:时间:
(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