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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实用10篇)

时间:2023-10-03 12:25:59 作者:灵魂曲2023年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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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一

第一段:引言(总述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作用)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构建法治社会。通过开展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段:了解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介绍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完善,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加强社会公正、保障社会和谐不可或缺。

第三段:实践中的体会(介绍在参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收获和体会)

在实践中,我经历了几个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首先,该制度有力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得以高效进行,同时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后,通过公益诉讼的解决方式,让相关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同时也教育了公众,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第四段: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分析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案件范围模糊,这给诉讼人和法院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其次,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制度和实践上的认识上存在差异。最后,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对于公益诉讼的案件审查标准不够统一,导致诉讼效果的不一致。

第五段:优化发展的建议(提出优化和完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作用,我认为应该优化和完善相关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和细化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案件范围,规定清楚哪些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次,加强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后,应该进一步统一公益诉讼的审查标准,提高公益诉讼的一致性和效果。

总结:通过参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我深刻认识到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优化和完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革,才能使这一制度发挥出最大的正能量,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和谐。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各种检察方式相继出现,其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深入参与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仅收获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更深刻地领悟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公益诉讼的价值(200字)

公益诉讼在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首先,公益诉讼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罚违法行为。在没有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得不到有效制止与打击,甚至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其次,公益诉讼可以维护个人民事权益。一些无力行使诉讼权益的个人,通过公益诉讼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最后,公益诉讼对于促进社会公共治理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公益诉讼,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增强了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

第三段:心得体会(400字)

在具体的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参与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责任感。首先,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民事公益诉讼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我们要将这种责任感融入到具体工作中,并严守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我们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提升。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公益诉讼。此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也至关重要。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我们需要与法院、行政机关等密切合作,共同制定行动方案,推进案件进展。最后,我们要保持专业素养和执行力。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要时刻保持专业的态度与素养,确保工作的高效执行。

第四段:面临挑战(200字)

尽管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对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我们需要应对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一些公益诉讼案件涉及人多、手续复杂,给检察机关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其次,我们还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公益诉讼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我们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统筹各方的资源。最后,我们要面对司法执行问题。公益诉讼胜利只是第一步,但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实际困难,执行效果受限。

第五段:未来展望(200字)

面对挑战和困难,我们应该保持信心,不断创新和完善公益诉讼机制。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我们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参与,形成合力。最后,我们需要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更多人了解并支持公益诉讼事业。

总结:通过参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我深刻领悟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将始终保持对法治事业的热情,不断提升自我素质,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 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也需要先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在权利仍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统一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审判程序申请监督,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会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承担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是指什么?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损害公益的行为,经诉前程序公益仍得不到保护,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损害公益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公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这两个领域之内。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公益的行为,目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这四个领域之内。

检察公益诉讼需要经过什么样的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需先进行公告,在法律没有授权起诉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在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什么?人民群众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吗?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是履职中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依职权行为,不接受申请监督,人民群众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损害公益的行为,可以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无需向举报人答复。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四

材料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xx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委员,对我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及xx、xx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利辛县、谯城区检察院的书面汇报材料,调阅了两级人民检察院部分案卷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法院、公安局、环保局、法制办和部分人大代表、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0件,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省法院再审审结6件,其中改判4件、调解结案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后再审改判6件。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把裁判结果监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推动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118件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检察监督质效显著提高。注重加强案源机制建设,加大以案释法和检察监督职能宣传的力度,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建立分片指导制度,推动基层监督模式转变,不断强化一体化监督职能。实行办案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市办案工作予以通报,强化案件的考核评价,提升办案质量。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部各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监督质效显著提高。

(三)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公益保护实效持续增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县检察院办理的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是我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被高检院、省检院分别评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典案例。xx县检察院提起了我省非试点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省高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能力逐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业务培训,通过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授课、组织交流学习、采取专项培训、业务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等把握上还不够全面,“重刑事轻民行”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够主动。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

(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存在监督方式有待改进、监督效果仍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对诉讼调解书、行政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尚未深层次开展,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执行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实质性违法事项审查、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及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等方面有待加强。检察建议监督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笔录签字不一致、终止执行未书面通知当事人等非实质性问题,监督层次有待提升。

(三)外部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在执行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尚需健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纳入平台的个别部门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录入不够及时全面的情况。检察监督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

(四)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全市检察机关在宣传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仍存在认可度低、知晓率不高等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甚至个别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程序了解也不全面,导致民行检察工作案源匮乏。对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五)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均衡。调研中发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相对集中单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公益诉讼线索、诉前程序及提起公益诉讼中占据了绝对高的比率,其他领域所涉及的案件相对较少。全市公益诉讼共立案25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01件,占79.1%。在对公益诉讼的宣传上,存在偏重于对公益案件典型个案的宣传,而忽视了诉前检察建议在维护公益中的重要作用。

一步提升。

三、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检察监督认识。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切实转变“重刑事轻民行“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加大对诉讼活动和执法行为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力度。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增强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全力配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围向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向延伸,依法运用督促履职与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行检察工作注入改革动力。持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案件管理、业务流程规范等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提请抗诉和再审案件的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常态化、长效监督机制,完善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案件线索。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发挥不同监督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推进综合监督工作方式,有效提升民事行zd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和民行抗诉规则;加强对民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人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要聚焦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筛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能力。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置于同等重要位置,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诉讼实效。

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自觉做到廉洁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监督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执行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促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五

第一段:介绍民事检察培训班的背景和目的(150字)

作为一名年轻的检察官,我有幸参加了一场为期两周的民事检察培训班。这个培训班是由省检察院主办,旨在提高检察干部在民事案件中的执法能力和司法素养。我对此充满期待,希望通过这次培训能够更好地了解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技巧,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二段:培训过程中的收获和感悟(300字)

在培训班的第一周,我们系统地学习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处理流程和调查取证方法。通过专家讲解和案例分析,我深入了解了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官,我们要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处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调查技巧和证据收集方法。此外,我们还学习了如何与当事人和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处理纠纷的技巧,提高了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第三段:与同行交流的收获(300字)

在培训班的第二周,我们举行了一次与其他地区的民事检察官的交流研讨会。这是一次极为有益的经验,通过与同行的深入交流,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工作技巧。其他地区的同行分享了他们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解决方法,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也分享了我们地区的一些实践经验,得到了其他同行的认可和支持。通过这次交流,我感到我们不仅是一名独立的民事检察官,更是一个庞大而团结的集体。

第四段:培训班对个人成长的影响(300字)

参加这次培训班对我的个人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我意识到要不断学习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民事检察工作虽然与刑事检察不同,但同样是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在培训班中,我认识到自己在某些领域还有所欠缺,我决心进一步加大学习的力度,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其次,我明确了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民事检察的工作内容和发展前景,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官,我有责任为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心得体会和展望未来(250字)

这次民事检察培训班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重要经历。通过系统学习和与同行交流,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专业水平,也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会将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和技巧应用到实践中,将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出色。未来,我还会继续加强学习和培训,为增长自己的才干和提高检务质量而不断努力。我相信,在省检察院的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下,我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民事检察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参加民事检察培训班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收获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巧,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官的责任和使命。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不断提升自己,秉持公正执法的原则,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努力。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六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本案“直通车”争议商标的性质、人财保险公司的争议申请理由、本案的审理范围以及避免在后续程序中被认定为漏审等因素。正因为如此,致使法律的天平倾斜,阳光司法,公正司法难以实现,“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化为泡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3段)指出:“但考虑到争议商标的性质,人财保险公司的争议申请理由、本案的审理范围以及避免在后续程序中被认定为漏审等因素,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作法并无不妥。”实际情况是:直通车争议商标在商评委质证阶段中,申请人用大量的事实证明:直通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在先使用、一直使用至今的商标品牌,以“直通车”为品牌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取得国家著作权证书,“直通车”的授权使用合同在国家工商总局使用备案。由于人财保险公司涉嫌侵权,被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人财保险公司为了消除侵权事实证据和摆脱侵权责任,在原告起诉一周后向商评委提出申请,申请对直通车商标“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及“撤销商标争议”。本案完全是由于申请人起诉人财保险公司商标侵权,人财保险公司为了摆脱侵权责任,对申请人“直通车”采取商标恶意撤销而提起“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及“撤销商标争议”。本案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庭审中,商评委没有任何人出庭,完全是人财保险公司代替辩护,甚至在最高院再审答辩中也是由人财保险公司一手包办。人财保险公司在法院历次庭审现场及商评委质证材料中,多次以国有企业、个案认定、兜底条款、损害同业利益等,协迫商评委、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定及判决。人财保险公司在庭审及递交的材料中,为加强说服力,多次将自身意思冒用申请人表达,为了将平安保险公司与自身绑在一起,不惜篡改文字。人财保险公司在向最高院递交意见中为了把平安保险公司与自身捆绑,写到“还是平安的网上车险直通车,特意漏掉“险”字,使人误认平安保险公司使用直通车文字,其真实文字应是:“还是平安的网上直通车险”。人财保险公司甚至将与争议商标不属同一类别的太平保险的“健康直通车”、泰康保险的“缴费直通车”也与自身强绑一起,并且在庭审中有庭审记录佐证,证明其当庭阐明:如不撤销争议商标,将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民事诉讼的产生,将会影响数家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其真实情况是:除申请人使用外,在保险行业中仅仅人财保险公司商标性质使用直通车商标。上述将无辜保险公司与自身绑架一起的作假、掺假行为,完全是在胁迫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人财保险公司在向最高院递交意见中写明“石刚已经在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甚至有美国投资人想与他合作借机做空人保财险”,人财保险公司断章取义、肆意歪曲事实,真实情况是《新京报》发表于7月18日的文章“直通车商标争夺战”,其原文如下:“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美国一家第三方调查公司找到石刚的委托代理人,希望能够在“直通车”商标一案中合作,以人保财险未披露不利信息为由做空人保财险,联手获利。这个消息的来源则是“知情人士”。石刚说,他并没有同意做空机构的联手建议,即使官司赢了,那也是我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获得了胜利,绝不会和美国做空机构同流合污。”本意是石刚拒绝建议,但是人财保险公司恶意变造事实,黑白颠倒,歪曲真实意思,抹黑申请人,欺骗最高人民法院。人财保险公司在向最高院递交意见中写明“除了直通车外,石刚还申请了.....借商标谋利”,申请人自从事保险行业的工作至今近二十年,在经营保险代理公司期间,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商标保险类别中,注册包括“直通车”在内的多个商标亦属正常现象,申请人没有任何借商标谋利的情形发生,甚至在与人财保险公司的司法诉讼中,申请人是在预先告知不理,律师函不回的情况下才走到司法渠道。申请人仅指出其侵权后果,从未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人财保险公司毫无事实根据污蔑申请人的事实与其自身企业商誉严重不符。人财保险公司在商评委争议商标质证阶段,在递交商评委的材料中,于207月29日递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商标争议答辩之质证意见》的第五页第二段,涉嫌变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举报至商评委、北京高院。人财保险公司是在法院起诉后才到商标局撤销争议商标,一方面采取管辖地异议、判决不服又上诉、另一方面到商标局争议撤销注册商标,尽量拖延时间,并在此期间销毁一切侵权事实及证据。人财保险公司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中以“个案认定”“兜底条款”“大型国企”提醒审判长,在商评委关于争议商标证据质证阶段,人财保险公司以“不撤销争议商标影响保险行业发展”,“条款的名称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新京报记者调查与事实不符并刊文发表)。人财保险公司将政府部门合理使用直通车文字与自身绑架,用政府信誉为其背书,人财保险公司将其他保险公司在非保险类别使用直通车文字歪曲、变造为保险公司在保险类别使用直通车文字,以达到绑架保险行业同的目的。第三人上述种种作法已完全违背国有企业应有的商业道德,其无视法律尊严,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令人发指。人财保险公司以国有公司自居,在歪曲事实、凭空捏造,恶意诋毁申请人的同时,将政府信誉、其他保险公司与自身绑架一起,施加压力,胁迫商评委、法院作出对其有利裁定、判决,以达到其自身摆脱侵权责任的目的。商评委全然不顾本案直通车商标由其核准注册且多年使用的事实,全然不顾现今有效的服务行业中50多个单独直通车文字的商标。“直通车”三个文字商标不仅在服务行业中广泛注册,并且在与本案商标同属36类中的银行、房产类都有单独“直通车”文字商标注册,甚至与本案“直通车”同属36类的保险类服务中就有至今有效的包含“直通车”文字的商标,例如:“利宝理赔直通车”、“华道理赔直通车”,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直通车”文字结合所属行业并不缺乏显著性。商评委仅以“直通车直接表示了该服务方便快捷等特点”为理由,撤销本案商标。为了避免后续程序漏审,再无其他事实理由的情况下,罗织罪名,由后续行政审理机关给予背书,此项严重违法作法不仅未得到制止,还得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为其背书,很难想象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至今畅行无阻。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认定原审法院“裁定相关认定有误,适用法律有误”,基于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并非依法判决,而是采取“本院予以纠正”作法,对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本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商评委裁定书进行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反而另寻理由维持商评委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3段)指出:“原审法院关于第93621号裁定相关认定有误、适用法律有不妥之处的结论,并未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相关”认定是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在审查认定“有误、不妥”后并未依法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3段)指出:“直通车不仅是描述保险服务行业特点的标志,也属于其他多种服务行业的商贸用语,”“商贸用语”并非是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也并非是商评委作出裁定的事实依据,也并无在商评委争议阶段、法庭庭审期间质证过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寻理由,用以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其作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以“在司法实践中”为借口,随意捏合法律条文,另寻理由,将未经质证、毫无法律效力的事实依据作为判决的事实证据。上述作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置法律于不稳定状态,完全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虽然头顶天平,并不严格司法,完全把司法活动用作为特殊目的服务的特殊工具。

本案直通车商标依据《商标法》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提出注册申请时,还是现在完全符合其显著性的要求,因此本案直通车商标的显著性本不应质疑。当现有法律规定并无适用撤销直通车商标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撤销商标的目的,相关法院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寻找突破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3段)“直通车不仅是描述保险服务行业特点的标志,也属于其他多种服务行业的商贸用语,因此也可以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截然区分开来。”其错误有两个方面:(1)关于“商贸用语”能否注册,法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第五条“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九款规定是指: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明显“直通车”不属于此类范畴。(2)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各大类型诉讼通行的证据规则,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商贸用语”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寻证据,如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寻“直通车亦属于对保险类服务其他相关特点的直接描述”一样,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也未经商评委、人财保险公司提出,因此“商贸用语”作为证据无任何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服商评委裁定向法院上诉,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司法救济,本应依法公正审核商评委裁定的合法性,不应出现利用未经质证的证据,帮助商评委另寻理由维持其裁定的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故争议商标直通车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保险类服务上,虽并非是对其主要业务特点的直接描述,但亦属于对该服务其他相关特点的直接描述。”另寻“其他相关特点”作为事实依据,维持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直通车不仅是描述保险服务行业特点的标志,也属于其他多种服务行业的商贸用语”另提“商贸用语”作为事实依据,维持裁定,法院严重怠于法律赋予对商评委裁定书司法审查的责任。

最高院(2014)知行字第125号行政裁定书第4页事实认定内容为“本院认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直通车一般表示各种服务特点,但使用在保险类服务上,因其暗含的意义,也使相关公众不会以此区分服务的来源。......因直通车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保险类服务特点,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宜。”最高院裁定书指出“直通车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保险类服务特点”,已从根本否定商评委裁定商标撤销的主要事实依据即“直接表示了该服务方便快捷等特点”,已从根本否定下级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全部事实依据。最高院裁定书从根本否定商评委裁定商标撤销的全部事实依据,同时也就否定了商评委裁定书认定相关公众基于“直通车直接表示了该服务方便快捷等特点”所作的认知”,即“相关公众接触到直通车时,也易将其理解为对所服务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原文),否定了商评委在裁定书认定“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的决定因素,否定了商评委“相关公众”的认知事实。根据《商标显著性审查》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由此确定商标显著性结合该服务特点,考量是否一致是确定“相关公众”能否作为商标识别的关键,由此,商评委认定直通车与保险类服务特点相一致的全部事实完全错误,在此基础上推断相关公众的认知更是错上加错。至此,最高院已认定商评委裁定书认定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是最高院以“使用在保险类服务上,直通车暗含的意义,也使相关公众不会以此区分服务的来源”为由,另寻理由,驳回再审申请,其错误有3个方面:1、最高院已认定商评委事实依据、法律适用全部错误理应再审,2、文字商标注册不排斥暗含意思,且“直通车”的暗含意思与保险类服务特点不相一致,完全具有显著性,3、根据《商标显著性审查》的规定,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由此确定:商标与该服务的特点是否一致、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是确定“相关公众”能否将“直通车”作为商标识别的关键。“直通车”与保险类服务特点不一致,“直通车”不是保险行业通用名称,“直通车”不是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直通车”是保险类服务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因此,在保险类服务中,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直通车具有商标意义的显著性。最高院裁定书曲解并扩大显著性的认定范围,在“服务内容”、“质量”、“方式”、“手段”方面,《商标法》关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认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结合本案是指“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保险类服务的内容、质量、功能、方式、方法等”,其中“手段”并未纳入考量。考量“服务内容”、“质量”、“方式”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其前提是“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而非广义的“服务内容”、“质量”“方式”。依据《商标显著性审查》的规定:结合保险类服务,衡量相关公众的认知标准是“直通车与保险类服务特点是否一致,是否是保险类服务通用名称和相关公众在保险类服务的消费习惯。关于直通车与保险类服务特点是否一致,最高院已明确肯定不相一致,这与其“相关公众的认知”自相矛盾。关于直通车是否是保险类服务通用名称和相关公众在保险类服务的消费习惯,关于这点在商评委双方质证阶段已明确阐明“不是”,因此商评委裁定书中关于“保险类服务通用名称和相关公众在保险类服务的消费习惯”并未涉及并以此作为事实证据。“服务内容是否全面,服务保障是否充分,投保和理赔方式是否便捷、服务方式是否多样化,提供服务的企业实力是否雄厚等”仅是相关公众考量保险类服务的外在因素而非保险类服务的特点,更与“直通车”毫无关联,若以“直通车”暗含“方便快捷”意思而言,并非直接表示,更与保险类服务特点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裁定曲解相关法律法规,主观臆定“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商评委全部事实证据错误的情况下,另寻其他因素维持商评委的裁定,不仅剥夺了申请人依法质证的权利,也完全违背其依法审查的责任及义务,其作法已违公平、正义,因此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商评委裁定书中仅认定一个事实,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平审委员会第4207334号“直通车”商标争议裁定书第4、5页“我委认为:......被申请人将直通车商标注册,使用在保险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方便快捷等特点,相关公众接触到“直通车”时,也易将其理解为对所提供服务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为争议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此项事实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25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第4页认定的事实即“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直通车一般表示各种服务的特点”,“直通车并非直接表示保险类服务的特点”彻底否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依据的“直通车文字说明了服务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对该服务其他相关特点的直接描述。”事实依据被证明也是错误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寻“商贸用语”、“其他相关特点”等事实证据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诉讼通行的证据规则,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在商评委商标争议质证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商贸用语”、其他相关特点”等是申请人自商评委商标争议以来首次看到的事实理由,未经质证的证据如果作为有效事实,将严重剥夺申请人依法质证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以此作为证据并对应相关法律,更是是错上加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认定原审法院“裁定相关认定有误,适用法律有误”,基于“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非依法判决,而是采取“本院予以纠正”的作法,从而达到对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的目的。人民法院本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商评委裁定书进行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反而另寻理由维持商评委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464号判决书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申请。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七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第7篇: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八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参与一起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后,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并从中有所收获。

第二段:了解责任与使命

参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责任与使命: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方面。这些公共领域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机构和检察机关的介入,很难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作为一名参与公益诉讼的检察官,我时刻铭记着责任使命的重大,努力做到公正、客观、权威地履行我的职责。

第三段:切实维护公众权益

通过参与一起环境污染案的公益诉讼,我深刻认识到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在这起案件中,一个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污染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而这些居民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很难单独解决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发动了公益诉讼,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最终将该企业追究刑事责任,并成功申请判决该企业赔偿居民的损失。这个案例的成功之处不仅在于保护了公众的权益,还起到了警示作用,对其他企业形成了震慑,提醒他们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次经历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到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

第四段:加强协作与沟通

在参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还体会到了协作与沟通的重要性。一个案件往往需要涉及多个部门的配合,如环保、市场监管等,而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同、法律依据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须通过充分的协商与沟通,确保各方能够达成一致,有效地推进案件的进展。此外,与公众的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充分维权意识的宣传,让公众意识到他们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主动与监管机关合作,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多保障。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参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更深刻体会到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和责任使命。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是保护公众权益的重要工具,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协作与沟通,我们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公众问题,并使公众意识到他们在法律中拥有的权益。展望未来,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九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事检察业务竞赛主持词篇十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培训已逐渐成为提高个人能力和知识的重要渠道之一。作为一名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干部,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民事检察的网络培训,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网络培训中所学到的一些重要观点和启示。

在整个网络培训过程中,我被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知识所深深吸引。首先,我们学习了民事检察的基本定义和职责。虽然我是一名在民事检察领域工作多年的干部,但网络培训使我对这一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我学到了民事检察员的角色是保护公民权益、监督法律正确执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基本的定义和职责在我以后的工作中将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网络培训还介绍了一些重要的技巧和方法,以提高我们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证据收集和分析的技巧。网络培训使我进一步了解了如何收集和分析各种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起诉。同时,培训还介绍了一些先进的科技工具和软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分析证据材料。这些基本技巧和工具的掌握对于我们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效率和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网络培训还强调了人文素养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们学习到了处理案件时应该保持的一些基本道德原则和态度。例如,我们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被私人恩怨和个人情感所左右。此外,我们还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这些观点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让我深入思考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态度,以便更好地履行我的职责。

网络培训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与其他从事民事检察的干部交流的机会。通过讨论和互动,我们可以相互分享工作经验、学习他人的优点和互补之处。这种交流不仅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还能够激发我们的创新和想象力。网络培训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开放和自由的学习环境,使我们能够充分发挥我们的潜力,并为民事检察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网络培训使我更加意识到自己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员,我应该始终遵守法律、坚守原则,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利益。通过网络培训,我不仅增加了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还明确了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我将不断努力,不断学习,为保护社会公正、维护人民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参加民事检察网络培训给了我很多宝贵的启示和观点。通过网络培训,我学到了民事检察的基本定义和职责,学会了一些重要的技巧和方法,培养了人文素养,拓宽了视野,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也希望通过分享我的学习体会,能够更好地促进网络培训的发展和推广,让更多的人受益于这种便捷的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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