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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 民事检察服务百姓心得体会(通用10篇)

时间:2023-07-20 16:43:47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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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一

民事检察服务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从民事检察服务制度实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积极为百姓提供法律援助、合同审查、信访案件调解等一系列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下,笔者就自己对民事检察服务的体会与认识进行总结与分享。

首先,民事检察服务有效维护了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在进行法律援助时,检察机关积极帮助那些经济困难或者法律意识较低的人民群众,使其在诉讼过程中不再因为经济困难而被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正。一次,我目睹了一位老年人因为房屋被侵犯产生了纠纷。经过民事检察的援助,老年人得到了专业的解答和帮助,最终取得了胜诉。这种服务既使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进一步增强,也有效地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力度。

其次,民事检察服务强化了合同审查与保护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检察机关提供的合同审查服务,有效预防和解决了许多合同纠纷,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曾经遇到过一位朋友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漏洞而遭受经济损失。经过民事检察的审查和协调,朋友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且对合同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而避免了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这种服务不仅简化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程序,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再次,民事检察服务极大地提升了信访案件的调解效率和质量。信访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各方面沟通和协调,有效解决了我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使我既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均衡了双方的利益,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在这个过程中,我还看到检察机关时刻注重公正与公平,帮助双方和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团结力量促使我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充满信心。

最后,民事检察服务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渐推进,民事检察服务的完善和发展将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个关键时刻,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服务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理念和精神,也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作为人民群众,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民事检察服务,我们能够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服务,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施。通过法律援助、合同审查和信访案件调解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检察机关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事检察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切实保障人民的幸福和福祉。对此,我们期待更多的优秀检察官投身到这个领域中,为百姓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二

第一段:介绍民事检察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民事检察服务是司法机关提供的重要服务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服务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员,我有幸参与了民事检察服务工作,并深刻感受到了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分享一些对于民事检察服务的感悟和思考。

第二段:民事检察服务在涉及合同纠纷中的应用(250字)

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接触到各类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比如,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等。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我发现民事检察服务在合同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我们参与合同的审核,帮助双方及时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合同各方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其次,我们在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促成了不少纠纷的和解。最后,我们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了合同权益并减少了纠纷的发生。通过民事检察服务,我们为双方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了合同纠纷的快速解决与社会稳定的维护。

第三段:民事检察服务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和案例分析(300字)

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也是我在民事检察服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类型案件。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我深感民事检察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们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核,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冲突,减少了家庭破裂所造成的恶性影响。比如,有一起我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为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争执不断,局势日益紧张。通过与双方进行耐心沟通,并结合实际情况,最终达成了一个较为公平的财产分割方案,并对双方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提醒他们更好地规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这样的民事检察服务,不仅帮助了当事人解决了问题,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第四段:民事检察服务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应用(250字)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民事检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名从事民事检察服务的工作人员,我时刻牢记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使命。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我们积极介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纠纷,我们通过调查取证及法律咨询等方式,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我们与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合作,提供协助解决问题。通过这样的民事检察服务,我们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了更好的环境与保障。

第五段:总结民事检察服务的重要意义和个人心得(200字)

通过参与民事检察服务工作,我深感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民事检察服务的开展,不仅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也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度和法治观念。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高,注重调研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民事检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履行好公民的法律义务,共同推进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为百姓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三

民事检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了提高民事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我参加了一次关于民事检察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感受到了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也收获了很多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培训内容介绍

这次培训持续了一周,内容涉及了民事诉讼法、民商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理论的学习,以及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等。其中,法律理论的学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民事检察工作的框架,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则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第二段:专业知识的提升

在培训中,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和民商法的相关知识。通过系统的学习和讲解,我对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各项法律条款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案例分析环节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三段: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在培训中,我们分组进行了实务操作和案件模拟,这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精神和能力。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我意识到只有团队的协作和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此外,不同成员的不同能力和思维方式也能够为团队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变化。

第四段:问题意识的加强

在培训中,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发现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问题意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才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因此,我将加强自身的问题意识列入了未来发展的重点,不断提升自己的分析和应变能力。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了解了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并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但我也意识到,这只是学习的开始,未来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适应法律和社会的变化。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习,能为民事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参加民事检察培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扩展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还加强了团队协作和问题意识。我相信,只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我一定能够胜任民事检察的工作,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四

第一段:引言(200字)

民事检察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民事检察机关在提供服务、揭发渎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个人经历,我深切感受到了民事检察服务百姓的意义和效果。在此,我愿意分享自己的亲身体会。

第二段:专业知识与解答(200字)

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和很多人一样,对法律方面的知识一知半解。但在近期遇到了一起民事纠纷时,我得到了民事检察机关的帮助,使我对他们的专业性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接待室里,检察官耐心听取了我的诉求,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他们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让我清楚地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对策略。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民事检察机关在法律解答方面的专业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第三段:调解与协助(200字)

民事纠纷往往带来情绪上的不稳定和争执的难题。然而,民事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和调解能力给了我深刻印象。他们以中立公正的角色进入案件,并主动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我所经历的案件中,检察官充分听取了两个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法律知识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们的专业分析和公正态度使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得到了满意结果。

第四段:尽责监督与信任(200字)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在我所经历的案件中,民事检察机关通过与法院和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保证了案件的妥善解决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此外,他们还主动向我解释司法程序,并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正是由于民事检察机关的尽责和公正,我对司法制度充满了信任,并相信他们能够保障我和其他百姓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反思与期待(200字)

推动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在我的经历中,我意识到了社会资源的不平衡和司法服务的不足。我希望民事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提高服务覆盖范围,让更多的百姓受益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同时,我也希望法治意识能够在更多人心中生根发芽,让每个人都能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发展。

结束语(100字)

通过亲身经历,我深深体会到了民事检察服务百姓的重要性和价值。他们通过专业知识与解答、调解与协助、尽责监督与信任等方式,为市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我对民事检察机关的工作深表敬意,并希望他们能够进一步完善服务,让更多的人受益于他们的努力。同时,我也呼吁每个人提高法治意识,共同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五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女72岁汉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3月29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

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ct所示(片号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209月23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6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42、44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要做你们自己做去,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定中心意见书》司鉴中心(2007)活意字第80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出他们所说,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竟等到了一个亳无意义的“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该《意见书》中称:

(一)、张居道头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等,该损伤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范围,应评定为轻微伤。

(二)、若委托方查证送审的1号片确系张居道2007年3月29日头部外伤后所摄,则张居道本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三)、张居道原患有高血压病等疾病,本次外伤后发生的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对此毫无意义的《意见书》申诉人不禁还是要问:

(一)、“轻伤”还能死人?

(二)、“轻伤”的评定。《意见书》中称:“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等条款之规定,评定其“左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申诉人咨询人很多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都说:“左颞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的构成要件,应评定为重伤。不存在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8条的构成要件而评定轻伤。

(三)、由于伤势进一步恶化最后发展到脑梗塞、偏瘫等严重后果。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但在《意见书》中竟敢将此项很重要的伤情不提。

(四)、申诉人的老伴虽说有高血压病史,但在受伤前一刻身体一切很正常,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且在医疗期间医生也没有以高血压病来治疗。《意见书》中称:“本次外伤后发生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申诉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鉴定,你要么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么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说“依据不足”,那申诉人上那里去要依据?你说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那你说什么时候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由于脑子受伤人都死了,难道等申诉人我老伴的遗体火化后才能评定?真是无稽之谈。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个年头了,尸体还在殡仪馆里。虽说在申诉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来公安机关也向打架在场的几个人做了“是雍家军打的”证据。但一直都没有作为定案证据来定案!更说不上以此来作为司法鉴定了,对此,申诉人一直要求省公、检、法的法医来对死者作尸检。也遭拒绝。为此,特向你反映,万望您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怀!

申诉人:李兴年携子女

张岩峰张峻峰张和芳

张和玉张和红张翠萍跪启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六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信用社)。住所地:xx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马xx,男,xxx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x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于xxx年1月8日立案,xx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x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x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x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xxx】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

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xx年5月27日计算到xx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马xx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xx年8月2日计算到xxx年8月12日);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

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

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一审被告马xx未上诉。

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1-5层楼房建筑面积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

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xxx】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七

第一段:引言(120字)

民事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心得体会则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我在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挑战性。本文将通过总结我在民事检察中的心得体会,讨论我在工作中的成长与进步。

第二段:了解案情与法律知识(240字)

在进行民事检察工作时,第一步是要详细了解案情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我能够对案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能够精确地把握法律要点。这对于制定合理的检察建议和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至关重要。因此,我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研究相关判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更好地完成我的工作。

第三段:审视证据与分析争议(240字)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审视证据和分析争议是解决争议案件的关键环节。在每个案件中,我都会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和各方提供的证据,以了解每个证据的价值和可信度。通过全面、客观的审视,我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并推断出争议的有效解决方案。此外,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我也会主动与其他检察官进行交流,共同分享经验和思考,从而得到更全面、准确的分析。

第四段:维护法治与促进和解(240字)

作为民事检察官,我深知维护法治的重要性。在办案过程中,尽管很多案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我更倾向于促进双方达成和解。通过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公正的协商,我能够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此外,我还积极参与社区调解活动,帮助民众解决小额纠纷,进一步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60字)

通过对民事检察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的总结,我深刻认识到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非常重要。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民事检察官。此外,我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努力,做出更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结:

通过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的总结,我对自己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以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做出积极的贡献。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八

附条件不起诉又叫暂缓起诉,是指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诉讼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有些犯罪行为处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随着轻刑化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一、附条件不起诉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国外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不断的被司法界引入,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渐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生转化,越来越多的体现了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实践中,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地的检察机关为了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挽救、教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建立了青少年帮教基地,结合社区的功能,对一些罪刑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间内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则决定予以不起诉,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的,则予以移送起诉,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宽柔政策,这些做法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际上这就是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的有益尝试,也逐渐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仅仅以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作为简单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

3、适用对象必须是初犯、偶犯、胁从犯、从犯,累犯应予以排除。

4、不能是暴力型犯罪和智力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和利用自身智能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排除适用。

5、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有悔罪表现。

6、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

上述条件完全满足后,对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着严格适用范围的同时,更要有规范的适用程序,确保该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适用设计:

(1)组织听证。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结合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通知案件的受害人、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代表,对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条件,倾听各方意见,可根据不同的意见对所附条件进行修改。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强烈反对且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移送起诉。

(2)检察长签发决定。通过听证后,由检察长签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等地,如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可提请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再行复议;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3)考察、监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相关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汇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的“三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

4、评价程序。通过监督考察,在期限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评价,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社区打分等形式,由检察机关予以综合评价。

5、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

通过上述的程序能够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的法律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与我国现存的的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分权制衡是一切权力运作应遵循的规律,司法权本身也有一个分权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问题,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作出处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从根本上上阻断了法院的有罪认定,形成了诉前认定,造成了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适用的冲突。众所周知,缓刑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该制度是经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的进行的评价,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诉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进行评价,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制度设计时应当对此进行适当的研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同时,也要对司法权利的分配进行研究,形成完备的、系统的司法理论体系。

五、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九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民事检察工作成为了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民事检察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通过一些实践案例,我想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是民事检察的基础

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员,首先要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法规。只有清楚了解各项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才能准确地进行案件分析和判断,并对检察工作提供指导。在实践中,我发现那些熟悉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同事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能够从法律层面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第二段:注重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是民事检察的要求

民事检察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与这些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是保证案件顺利推进的关键。我曾经遇到一起侵权案件,在发现被告方拒不配合调查时,我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获得了必要的协助,最终成功搜集到了确凿的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段:公正、公平、严格是民事检察的核心价值观

作为民事检察人员,公正、公平、严格是我们应当坚守的核心价值观。在一次民事纠纷中,我曾发现被告方伪造证据企图蒙骗法庭。在这个关键时刻,我毫不犹豫地就此立案,严肃追究了被告方的责任。这种坚决、公正的态度,让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充满了信心,并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四段:注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检察的使命

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积极介入并进行规范化处置。在一个离婚纠纷案件中,我发现妻子遭受家暴的问题,并及时介入,通过调解和司法申诉,最终保障了当事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是民事检察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民事检察的工作也在不断变化。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是我们的内在要求。只有保持学习和创新的心态,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求。我始终坚信,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我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民事检察服务。

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我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注重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坚守公正、公平、严格的价值观,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相信,通过这些心得体会的分享和沉淀,我能够更好地履行我的民事检察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与立案篇十

第一段:引入全国民事检察培训的背景和目的(约150字)

全国民事检察培训是一项重要的培训计划,旨在提高民事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和素质,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为了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能力建设,我于今年参加了全国民事检察培训,并在此收获了很多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分享在培训中学到的具体内容(约300字)

全国民事检察培训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规划民事检察职能、加强办案质量、提高调解和诉讼能力、加强人民调解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在培训过程中,我受益匪浅。其中,最让我受益的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内容。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系统地掌握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学会了分析办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依法处理。

同时,在培训中还了解了一些创新的实践方法。例如,我们学习了仲裁和调解的相关技巧,并收到了法律文书处理和写作方面的专业指导。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理解民事检察工作中的工作原则和方法,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谈谈培训带给自己的心理变化(约250字)

参加全国民事检察培训,让我不仅受益颇丰,同时也有了深深的体会和启发。对于我而言,这次培训不仅是专业技能的提升,更促使我对自身的能力和职业选择进一步思考。在认识自我方面,我发现自己在某些领域的不足,同时也发现自身能够承受挑战和艰巨的任务,这让我感受到了工作中的乐趣和成就感。

整个培训的过程中,我详细记录了自己的感想和体会。在总结时,回顾这些日记,发现自己在不断改善自身,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为自己加油打气,不仅解压了自己的心理压力,还让自己更坚定了前进的信念。

第四段:总结全国民事检察培训的重要意义(约300字)

全国民事检察培训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了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更在于对人员思想观念进行了深刻的影响。通过频繁的磨炼和提升,大家沉淀出的不仅仅是知识本身,更是一个职业人的综合素养。

民事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运作司法公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培训过后,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将学习到的知识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第五段:展望中国法制检察事业的未来(约200字)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中国的法律检察事业也将进一步发展完善。在这个历史节点上,考验每一个检察机关的不仅仅是技能,更重要的是素养。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养,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推动中国法制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我相信,在全国民事检察培训的基础上,全国的民事检察工作人员一定会更加勤奋,更加努力地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国家的法制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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