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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主持词(模板9篇)

时间:2023-10-02 09:56:07 作者:雅蕊202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主持词(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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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一

济南市钢城区元宵节“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体育健身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过年好!

国泰民安乾坤颂,张灯结彩过新年

辞旧岁,欢欣鼓舞庆佳节;迎新春,豪情满怀谱新篇

伴随着普天同庆的喜悦,我们度过了红红火火的春节,又迎来了吉祥团圆的元宵节。

春节和元宵节是我们中国人的佳节,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是我们大家的节日!

在我们的节日里,为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钢城区文体局精心挑选了一批全民健身活动的项目和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这里集中展演,让我们近距离的体会文化遗产的魅力,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散发出的耀眼的光芒。

在我们的节日里,心中涌动的是真诚与祝福。

全民健身,书写出新一年的绚丽色彩。

非物质文化遗产,奏响新时代的动人旋律。

今天让我们一起放飞一个古老民族伟大复兴的千年梦想吧。

现在,济南市钢城区20元宵节“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体育健身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现在开始!

一,首先请大家欣赏节目“中国志气”,参演单位是钢城区忠华青少年俱乐部。

二,“中国志气”节目是力与美的表演,是一首青春的赞歌,是中国人自强不息,勇于拼搏精神的展现。

接下来请欣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蟠龙梆子戏曲。

蟠龙梆子是在公示为山东省第4批非遗项目,最初形成于19世纪中期,在山西冀中,有个叫张成新的道士,传道至下陈家庄,将下陈家庄韩门清祖辈传唱的撮头子调和本地流传的汶上调,融合为一种新的舞台艺术。俗称老婆调,后来经过改革创新,发展为具有时代特色的蟠龙梆子,蟠龙梆子,是中国独具一格的板腔体地方梆子剧种,共有曲牌音乐19个,唱腔板式21个,演出剧目110多个,发展演变至今已有300余年的历史。

戏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蟠龙梆子地方戏曲连续九年登上央视舞台,为我们莱芜文化史写上了光辉的一笔。

下面请欣赏由蟠龙梆子第九代传人五岁半的韩子庚表演的戏曲《吾儿莫言将爹瞒》。

三,感谢五岁半小演员韩子庚的精彩表演。

接下来上场的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莱芜形意拳。项目传承人李东生,山东济宁人。山东省形意拳研究会理事,莱芜市武术协会名誉主席,泰安市武术协会顾问,邹城市武术协会名顾问,钢城武术协会主席,1970年是从济南形意拳大师何洪斌,,系统学习了形意拳,五形十二形等拳法,和各种刀枪剑棍的器械,到莱钢工作之后,习武不辍,在莱钢,莱芜一带发展形意弟子,把形意拳这个文化瑰宝传授到了莱芜,同时由于李东升具有扎实的.长拳,八卦,太极基础,对形意拳又有新的创意和建树,既融合了其他形意拳的特长,又添加了太极八卦的柔和细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形意拳种,弟子众多,莱芜形意拳保留了很多与众不同的独特练功方法和拳术器械的套路,不论是在练功层次方面,还是在技击方面,其特点更加明显,莱芜形意拳在养生保健医疗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

下面有请莱芜形意拳代表队进行表演。

四,有一种运动叫瑜伽,有一种舞蹈叫舞韵瑜伽,有一种时尚叫舞韵瑜伽。它可以提升气质,塑造形体,陶冶情操,下面请欣赏钢城区瑜伽运动协会给我们带来的舞韵瑜伽,“丝绸之路”

五,舞韵瑜伽让我们深切的感受到生命的鲜活与灵动。

让我们再来欣赏吕家庄社区的游龙拳,游龙拳,动作轻灵,外柔内刚,手法绵软,发力干脆,有独特的魅力。

六,拳术不仅是一项健身运动,更是文化的象征,一种美的艺术。下面请欣赏钢城区跆拳道协会,为我们表演炫舞跆拳。

七,一把扇子会说话,一把扇子会唱歌,一把扇子舞出飘逸与潇洒,一把扇子打出阳刚与威风,一把扇子舞出了太极博大精深的功夫,一把扇子舞出了传统武术的精华。

下面请欣赏钢城区太极拳协会推送的节目的《太极功夫扇》。

八,花鼓锣子是莱芜市颜庄村流传的一种地方民间舞蹈,是集歌舞说唱于一体的艺术表演形式,花鼓锣子的早期表演形式,由5名演员说唱表演,花鼓锣子历经百年,至今已有4代传人,演唱形式与艺术风格在传承中也有所发展和变化,花鼓锣子在表演中见景唱场景,见物说物,时歌时舞,穿插进行,并伴有翘胡子等滑稽可笑的动作,曲调为鲁中民间小调,常用的乐器有拜年歌,画扇面等。唱词多以民间故事,历史传说,日常生活等为内容,富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情趣,公布为山东省第1批非遗项目。

下面请欣赏,颜庄镇滨河社区文化协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花鼓锣子,有请!

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是人类生命的记忆,智慧的结晶,是我们永恒的精神家园。

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的精神高度,对传承中华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传承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留住了传承,就留住了历史,保护非遗,就是保存了文化的命脉。

当喜庆佳节的焰火,在星空中绽放,一个崭新的春天,向我们走来。踏着元宵节喜庆的鼓点,让文化遗产在我们的手中,发扬光大,薪火相传。

祝福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祝福朋友们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二

古代,是谁给人们带来蓝色的棉布衣?那就是蓝染工艺。

蓝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悠久的历史。以前,有一个人走过蓝叶地,发现身上的白衣服变成蓝衣服。那人回家去洗,没洗干净,人们就这样发现了可以用来染色的蓝草。

大自然中的很多矿物和植物都有染色作用,矿物有硫化汞、云母等,植物能比矿物染出更多颜色,比如栎实、栗壳、莲子壳、红花、栀子等。我们今天要体验的蓝染就是从蓝草中提取的靛青进行染色的技艺。

青出于蓝胜于蓝,这里的“蓝”就是蓝染的蓝。我用三个小球当顶,用两个小棒子为一组,一组二个绳子放在棉布上,对折几次,把小棒子和棉布弄在一起,加上一个大麻绳和名字,就成了棉布。完成之后,我们将棉布泡水十分钟,再放染缸浸润半小时后取出晾干,染布过程就结束了。

蓝染布出缸后会慢慢地从绿色变成蓝色,这是因为空气氧化的作用。我的作品上有一个美丽的圆形图案,外面有三个小圆圈,是一片独特的.风景。

蓝染的出现在染布业中是一项巨大的革新。我看着那块精致的布,心想:我们一定要让蓝染在历史长河中永远流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三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工作,加强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扶持,并在其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文化馆(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五条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化主管部门对通过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而面临消亡、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将该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保护规划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名以上专家评议、公示后,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并拒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职责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活动经费、场所等方面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传承人补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规定的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传承人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馆(站)内设立专门展室,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收藏和研究。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

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所称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收购时,应当合理作价,并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予以表彰,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题展示、专栏介绍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参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研究。

鼓励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地区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规定,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四

今年初以来,在省非遗办精心指导和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下,我市按照省政府、省文化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目标,坚持“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指导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前期准备、线索排摸、项目普查、材料制作和市级验收五个普查工作阶段,组织全市普查工作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至今年9月顺利完成普查任务,成效显著。

一、主要成效

我市普查工作尽管实质性起步较晚,实施普查时间不足6个月,但由于开年以来全市上下形成共识,抓后进促平衡,抓重点促发展,攻坚克难,快速推进,卓有成效,同时发挥好了后发优势,因此普查工作总体态势和质量良好,并取得十分喜人的成果。

(一)基本摸清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

我市普查工作尽管实质性起步较晚,实施普查时间不足6个月,但由于开年以来全市上下形成共识,抓后进促平衡,抓重点促发展,攻坚克难,快速推进,卓有成效,同时发挥好了后发优势,因此普查工作总体态势和质量良好,并取得十分喜人的成果。

1、初步摸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据不完全统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民间手工艺、传统医药、民间曲艺、戏曲以及民间美术等7个类别,有东北二人转、东北二人转——拉场戏、绥棱二人转、望奎皮影、绥棱黑陶制作技艺、兰西挂钱、海伦剪纸、农民画、海伦黑纸刻画、绥棱米醋制-作-工-艺、唱菜、“乌拉草”编织工艺、拔火罐疗法、柳编工艺、木片粘贴画、源升河酿酒法、版画、手工艺笤帚、根雕、邹氏膏药、耿氏微创无痛疗法、周氏探针刀药系列疗法、工艺筷子、墨纸刻画、咔戏、玻璃画等26个项目。

布在全市10个县市区;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曲艺等门类在各地的差异性较大,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

3、传承人状况。普查中发现了一大批扎根民间的艺人,全市共走访了非遗传承人23人,掌握了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其中对重要项目的传承人,不仅登记他们的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健康状况,还进行了拍照存档。

(二)发掘整理了一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及时抢救本地区具有代表性或重大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是对全市濒危项目、高价值项目、特色明显项目、老年人年事已高项目、高潜力项目和影响广泛项目等2493个项目优先进行深度调查,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等采集,及时加以抢救和重点保护。如秀洲区抢救不同版本的民间文学《呆头女婿》、《徐文长的故事》和一批传统曲艺作品等。

2.结合普查推出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嘉善田歌、平湖派琵琶、平湖钹子书、海盐滚灯、蚕桑习俗(含山轧蚕花,桐乡和湖州德清联合申报)等5个项目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嘉兴灶画艺术等12个项目被列入省第二批非遗名录,“嘉兴端午习俗”、“海宁硖石灯会”、“桐乡轧蚕花”和“平湖市迎大蜡烛”列入首批浙江省民族传统节日保护基地;数百个项目列入市、县级非遗名录;平湖市还公布了一批镇级非遗名录。其中民间文学《桐乡蚕歌》、传统音乐《南湖采菱歌》、传统舞蹈《秦山老虎嗒蝴蝶》、曲艺《海宁滩簧》等众多市、县级名录,均为这次普查新挖掘的项目。此外,我市积极配合省文化厅做好《中国蚕桑丝织》“联合国非遗名录”申报工作。

(三)初步建立了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

资料全,许多项目的调查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完成,所有资料都要使用电脑操作。因此,这次普查对新老普查员来说,从知识结构到工作强度都经受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涌现出了许多催人奋进、令人尊敬的感人事迹。一年多来,我市通过层层选拔、多级培训、深造进修、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和途经,共组织和培养了16973名专业和业余普查工作人员,在全市初步建立了一支以市、县两级文化机构业务干部为主干,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员为基础,社会协查员等为补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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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第二章代表性项目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

(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代表性项目实施分类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三章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

第十八条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传承人。

第十九条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

(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第二十五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

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三)捐赠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传承人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的传承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予以维护、修缮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标志说明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

(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以多种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职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月30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七

这让我们意识到,宪法维护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性,每个公民都应该依宪法来保护自己。我感激地接过笔,认真地画了起来。

这落叶似乎是报信员,告诉大家“秋天来了,秋天来了”;你可能也喜欢: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自我保护安全教育讲座观后感:当灾难发生时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之交通安全。内心,会因有了这盏灯而不再害怕。我们学会了以后,老师让我们去教其他的同学,我真高兴!

有时,我常想,为什么海鸥如此眷恋大海。家家赶做年饭,到处都是酒肉的香味。

一如既往,老师改完作文,都会发下来,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老师以前总会念一些不好的作文,但这次却没有,”看来事情还挺严重的“我心里默默的想,”叮铃铃,叮铃铃“下课铃响了,我像一只鸟儿,飞快冲出教室,也不管老师在后面如何的喊,老师见我不应,只好,放下手头的工作,追起我来,当时我心里没想别的,只知道跑,转过头,看见老师还在追,,只好停下来,端详起老师,平时很少这么仔细的看过老师,但没想到的是,老师头上竟生起了几根白发,在众多黑头发中显得鹤立鸡群;我心想:要是这么大了还不会乘车,那还不被人笑掉大牙。我正走在道上,忽然,一阵急促的汽笛声传来,紧接着到来的是令人窒息的烟尘。

及时给学生补课,查缺补漏,特别是那些在这次期中考试中成绩不理想的同学,找寻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树立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尽快赶上来。透过岁月的伏笔,寻找前朝的飘逸。马、牛、羊都出来活动了,四周的花草树木都直起了身子,对着我们微笑;在平常,外祖母总是把她舍不得吃的东西留给我,她则在旁边,静静地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她笑了,笑得那样的灿烂。不过我的兄弟姐妹也各有优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八

: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为无形文化财产。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俄罗斯已经出台了一些保护传统节日,阻止其消亡的政策。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现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一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具体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为无形文化财产。

日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提出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第一个实施者。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就颁发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实施“人间国宝”制度,赋予那些在传统艺术表现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民间艺术家和工业制作领域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匠人以“人间国宝”称号,并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框架里,最高设有文部科学省,下设文化厅,主要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国立美术馆、国立博物馆、文化财研究所等机构。文化厅依法设立有专家和官员组成的文化审议会,凡是涉及重大立法、法律修订、申报国家级文化遗产的决议等,要经过文化审议会的审议通过,然后再由厅长盖章生效。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日本陆续出台了多个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1966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古都内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是为了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切实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土地区”。1975年,日本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创设“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开始保护一般城镇的历史聚落、传统街区和特色地区。1996年,再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引入“文化财登录制度”,将历史保护运动从单一、僵硬的模式推向柔软、综合、更为广泛的领域。2004年6月制定的《景观法》,是适合所有城镇和乡村的国家法律,以促进城乡良好景观的形成,以实现保护美好的国土景观、创造丰富的生活环境以及富有个性与活力的地域社会为基本目标。

其中,《古都保存法》并不是保护整个古都,而是保护古都里寺庙、园林、文物古迹周边的环境,包括山水、森林等更大的范围。该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企业所有,都可以划进保护区进行保护,因此称之为“特别保护法”。如果私人认为划进保护区会影响开发建设和经济效益,可依据市场价申请将土地卖给地方政府。由于日本的土地很贵,地方政府需依据《古都保存法》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将土地买下来,从而进行合理的保护控制。例如京都古城的周边,按照《古都保存法》严格规划管理,大片的山体、森林,几乎没有被开发建设过,如此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很重要的一点是依靠国家相应的财政支持。

日本文物部门具有很强的原则性,自制定遗产保护相关政策的调查初始,国家会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定期的跟踪调查,保证调查数据和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总之,日本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国家财政力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历史遗产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日趋成熟。法国政府有着漫长的中央集权制历史和传统,一直通过强有力的全国性政策,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截至2005年,在法国受到国家保护的纪念建筑有4.2万处,也就是说至少有300多万公顷的`土地被划入文物建筑周围保护区,这个面积占法国国土面积的6%。

法国早在1943年就通过的《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明确规定:一旦一座建筑根据《历史纪念物法》列级或登录保护,对其周边范围的保护规定即刻生效,即在其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都将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一规定反映了在历史保护区制度诞生之前,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控制的严厉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准则,这一办法的确定,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国遗产保护工作由文化部统一管理,文化部下设遗产司,遗产司下设高级考古研究部、遗产调查总部和历史纪念物、纪念地资金公共管理部等部门。在法国有200个具有文物建筑工程资质的国家建筑规划师,专门代表国家部门负责管理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程和处理相关事务。法国的国家建筑规划师制度,使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城市发展规划融为一体。

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malrauxact)开始划定国家的历史“保护区”。该法的主要目标为保护与利用历史遗产,将文物建筑与周边环境一起保护,同时促进对历史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为保护区焕发生机提供多种途径。以法国港口城市巴约纳为例,老城区300米半径范围内,城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于宽度超过6米的街巷,会作为消防通道保留;对于年代久远的老房子,政府不是直接让居民搬走,而是邀请专家前来考察、评估、制定保护解决方案,同时给予资金支持,以鼓励对老房子进行保护性修缮,从而使得老城区的格局得以完整保存。

由于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老城区的修缮比较全面,或改造密度过大的部分;或扩大一些公共空间,增添新的户型来保证采光、通风良好及消防安全;或建立公共场所设施,为城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为解决老城区的交通问题,在老城区安排免费公共巴士,并对利用自驾车外来进城人员提供免费乘坐公交的通行证,保证老城交通顺畅的同时,也使城区生活更加低碳环保。

在苏联解体后,农村的这些传统节日也受到新政治体制和经济形势的影响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俄罗斯的传统节日正在逐渐消失。人们越来越不知道该如何过节,特别是代表着现代俄罗斯的年轻人。且撇开那些古老的节日不提,根据社会学家的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俄罗斯公民(51%)不知道11月4日(星期五)俄罗斯将度过人民统一纪念日。只有8%的被访者知道节日的具体名称。有三分之一(33%)的俄罗斯居民认为11月4日为俄罗斯协商和解日。有5%的俄罗斯居民认为11月4日为波兰立陶宛武装冲突自由日。其他3%的俄罗斯居民的回答更是五花八门。和谐和解日,曾经也是俄罗斯的重要节日之一。但是由于,俄政府的变迁,这个节日也是几经沉浮。先是俄罗斯首任总统叶利钦为与过去时代划清界限,将“十月革命日”改为“和谐和解日”,后来普京又将“和谐和解日”改为“莫斯科红场军事阅兵日”为的就是让人们忘记这个曾经特殊的日子。

俄罗斯出台了一些保护传统节日,阻止其消亡的政策,比如说,把谢肉节作为莫斯科的城市节日,努力向世人展示一个原汁原味的谢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意思篇九

今天下午,我们神神秘秘地来到多功能厅,不知是有什么事。

大屏幕上用艺术字写着几个字:花鼓戏,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猜到,今天肯定会演花鼓戏。

10多分钟后,表演就开始了,先出来的是一位身着红色貂皮大衣,拿着红色的孔雀扇子,扎着一个辫子的女演员;后面紧随其后的是一位身着绿色官服,拿着褐色手杖,戴着灰色帽子的男演员。女演员走路时,做着兰花指,走着十字步,逗得我们哈哈大笑;男演员则横着手杖,伸着两根指头摆了个看似亮掌又不像亮掌的动作。我猜,他们是一对夫妇,正一起要回去吃饭呢!

我觉得最精彩的就是这些啦,以后表演花鼓戏要到我们学校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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