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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主持词(实用7篇)

时间:2023-10-01 22:44:56 作者:笔尘2023年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主持词(实用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一

济南市钢城区元宵节“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体育健身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过年好!

国泰民安乾坤颂,张灯结彩过新年

辞旧岁,欢欣鼓舞庆佳节;迎新春,豪情满怀谱新篇

伴随着普天同庆的喜悦,我们度过了红红火火的春节,又迎来了吉祥团圆的元宵节。

春节和元宵节是我们中国人的佳节,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是我们大家的节日!

在我们的节日里,为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钢城区文体局精心挑选了一批全民健身活动的项目和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这里集中展演,让我们近距离的体会文化遗产的魅力,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散发出的耀眼的光芒。

在我们的节日里,心中涌动的是真诚与祝福。

全民健身,书写出新一年的绚丽色彩。

非物质文化遗产,奏响新时代的动人旋律。

今天让我们一起放飞一个古老民族伟大复兴的千年梦想吧。

现在,济南市钢城区20元宵节“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体育健身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现在开始!

一,首先请大家欣赏节目“中国志气”,参演单位是钢城区忠华青少年俱乐部。

二,“中国志气”节目是力与美的表演,是一首青春的赞歌,是中国人自强不息,勇于拼搏精神的展现。

接下来请欣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蟠龙梆子戏曲。

蟠龙梆子是在公示为山东省第4批非遗项目,最初形成于19世纪中期,在山西冀中,有个叫张成新的道士,传道至下陈家庄,将下陈家庄韩门清祖辈传唱的撮头子调和本地流传的汶上调,融合为一种新的舞台艺术。俗称老婆调,后来经过改革创新,发展为具有时代特色的蟠龙梆子,蟠龙梆子,是中国独具一格的板腔体地方梆子剧种,共有曲牌音乐19个,唱腔板式21个,演出剧目110多个,发展演变至今已有300余年的历史。

戏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蟠龙梆子地方戏曲连续九年登上央视舞台,为我们莱芜文化史写上了光辉的一笔。

下面请欣赏由蟠龙梆子第九代传人五岁半的韩子庚表演的戏曲《吾儿莫言将爹瞒》。

三,感谢五岁半小演员韩子庚的精彩表演。

接下来上场的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莱芜形意拳。项目传承人李东生,山东济宁人。山东省形意拳研究会理事,莱芜市武术协会名誉主席,泰安市武术协会顾问,邹城市武术协会名顾问,钢城武术协会主席,1970年是从济南形意拳大师何洪斌,,系统学习了形意拳,五形十二形等拳法,和各种刀枪剑棍的器械,到莱钢工作之后,习武不辍,在莱钢,莱芜一带发展形意弟子,把形意拳这个文化瑰宝传授到了莱芜,同时由于李东升具有扎实的.长拳,八卦,太极基础,对形意拳又有新的创意和建树,既融合了其他形意拳的特长,又添加了太极八卦的柔和细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形意拳种,弟子众多,莱芜形意拳保留了很多与众不同的独特练功方法和拳术器械的套路,不论是在练功层次方面,还是在技击方面,其特点更加明显,莱芜形意拳在养生保健医疗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

下面有请莱芜形意拳代表队进行表演。

四,有一种运动叫瑜伽,有一种舞蹈叫舞韵瑜伽,有一种时尚叫舞韵瑜伽。它可以提升气质,塑造形体,陶冶情操,下面请欣赏钢城区瑜伽运动协会给我们带来的舞韵瑜伽,“丝绸之路”

五,舞韵瑜伽让我们深切的感受到生命的鲜活与灵动。

让我们再来欣赏吕家庄社区的游龙拳,游龙拳,动作轻灵,外柔内刚,手法绵软,发力干脆,有独特的魅力。

六,拳术不仅是一项健身运动,更是文化的象征,一种美的艺术。下面请欣赏钢城区跆拳道协会,为我们表演炫舞跆拳。

七,一把扇子会说话,一把扇子会唱歌,一把扇子舞出飘逸与潇洒,一把扇子打出阳刚与威风,一把扇子舞出了太极博大精深的功夫,一把扇子舞出了传统武术的精华。

下面请欣赏钢城区太极拳协会推送的节目的《太极功夫扇》。

八,花鼓锣子是莱芜市颜庄村流传的一种地方民间舞蹈,是集歌舞说唱于一体的艺术表演形式,花鼓锣子的早期表演形式,由5名演员说唱表演,花鼓锣子历经百年,至今已有4代传人,演唱形式与艺术风格在传承中也有所发展和变化,花鼓锣子在表演中见景唱场景,见物说物,时歌时舞,穿插进行,并伴有翘胡子等滑稽可笑的动作,曲调为鲁中民间小调,常用的乐器有拜年歌,画扇面等。唱词多以民间故事,历史传说,日常生活等为内容,富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情趣,公布为山东省第1批非遗项目。

下面请欣赏,颜庄镇滨河社区文化协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花鼓锣子,有请!

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是人类生命的记忆,智慧的结晶,是我们永恒的精神家园。

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的精神高度,对传承中华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传承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留住了传承,就留住了历史,保护非遗,就是保存了文化的命脉。

当喜庆佳节的焰火,在星空中绽放,一个崭新的春天,向我们走来。踏着元宵节喜庆的鼓点,让文化遗产在我们的手中,发扬光大,薪火相传。

祝福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祝福朋友们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二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5~7题。

在论及世间万事万物存在的理由时,总离不开对它的价值分析,非物质文化当然也不例外。由于人是非物质文化创造及发展中能动的主体,因而非物质文化的价值取向又总是由人的动机及目的所决定的。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思维特点,不同的思维特点则形成不同的行为理念。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的创造与发展中,就特别地体现了人的物质目的与精神需求相共生的行为理念和原则。这使非物质文化的价值体现,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实用与审美,正是非物质文化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价值体现的重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民间性就表明了它不属于现代文化,而属于传统文化。大众文化是现代文化的突出代表。大众文化是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特定时间内在大众媒体和广大人群中普遍流行的文化。但大众文化缺乏深层性、持久性和稳定性,人们接受一种大众文化更是出于从众和外在的冲击力,而不是内在的、深层次的文化需求。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民间性决定了它不会像大众文化一样在大范围内很快流行起来,它缺乏大众文化流传的普遍性、快速性、时尚性和强大性。但非物质文化深深根植于民间和人民的心灵深处,并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传统,是特定民族在同自然、社会和人的长期交往中所凝结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情感特征及理想信念。

非物质文化和物质文化不是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层面上说的,而是从文化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是否依赖于物质形态而言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指文化存在的本质形态。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就是物质文化,如文物、古建筑等;以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则是精神文化,如思想、知识等。而非物质文化不是物质形态文化的否定式,而是指无须以物质形式为表现和传承的文化。精神文化虽然不是物质形态文化,但也不等于非物质文化,大部分精神文化是通过物质媒体进行表现和传承的,只有部分精神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

任何一种文化总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一种文化总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传承,否则就会消失。物质文化是外化并凝结在物质材料上的,并通过物质材料来表现、传播和传承,因而,物质文化是静态文化、固化文化。而非物质文化无须外化和凝结在物质材料上,也无须通过物质材料来表现和传承,而是通过口头讲述及亲身行为等来直接表现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的表现和传承的动态性或活态性虽然不具有物质文化的表现和传播那样大的规模与范围,但却具有物质文化表现和传播所不具有的优点。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靠音像资料的保存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使它在人们的生活中活起来。实际上,正是文化和知识的传承使人类的文明如此绚丽,非物质文化就是其中的一朵盛开的奇葩。要真正有效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在于使那些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保存和传承下来,而且更在于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交流,扩大其影响。非物质文化一旦被世界其他民族所接受和认同,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意义和作用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这就是非物质文化在其民族性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世界性的含义,对世界其他民族都发生着深刻的影响。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也是最终的目的。

(选自散文百家,有删节)

5.下列对“非物质文化”这一概念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非物质文化在物质层面的价值体现为实用,在精神层面的价值体现为审美。

b.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靠音像资料的保存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使它在人们的生活中活起来。

c.非物质文化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

d.非物质文化一般属于民族文化,存在于民间,是特定民族在同自然、社会和人的长期交往中所凝结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情感特征及理想信念。

6.下列对文章内容理解与原文内容相符的一项是

a.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是物质文化,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是非物质文化。

b.精神文化不是物质形态文化,也不是非物质文化。

c.物质文化通过物质材料来表现和传承,非物质文化无须通过物质材料来表现和传承。

d.只有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交流,扩大其影响,才是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

7.下列推断与原文观点不相符的一项是

a.从“超级女声”开始,各地电视台争先恐后推出选秀节目形成的选秀文化,具有大众文化的普遍性、快速性、时尚性和强大性的特点。

b.百事孝为先,孝道文化是通过《孝经》等物质媒体进行表现和传承的精神文化。

c.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是以茶的形态存在的,所以它属于物质文化。

d.口技、说书、京剧、庙会……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根植于民间和人民心灵深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传统。

5.b(叙述的对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非物质文化) []

6.c (a项,原文说非物质文化不是物质形态文化的否定式;b项,原文说只有部分精神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d项,只有……才关系不当,另外“原文非物质文化一旦被世界其他民族所接受和认同……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也是最终的目的。)

7.c(不能以茶的形态决定它属于物质文化,茶文化也有属于非物质文明的内容。)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三

20xx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审议并批准中国端午节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端午节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节日。

端午节能够先于春节、清明、中秋跻身世界“非遗”,不得不提几年前的那场“申遗”工作。而这次“申遗”成功,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端午,并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具有千年历史的端午节影响范围广泛,虽然各地因自然风土与人文环境有所差异,具体的节日习俗上也各有侧重,但总体来看,在千年的传承发展中,形成了具有全国共享意义的端午节节俗传统。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全生避害、人神祭祀、饮食节物、竞技娱乐、家庭人伦等。

全生避害。在湿热的仲夏时节,由于蚊蝇肆虐,疾病瘟疫容易流行,古人将端午所在的五月初五看作是毒气流行的恶月恶日,采取各种措施“以禳毒气”,全生避害。比如用艾草做成人形,悬于门户之上;并佩彩丝避瘟,用五色线系在小儿手腕上,男左女右,称为“端午索”或“长寿线”;另外,饮菖蒲雄黄酒也是端午避邪解毒的主要保健习俗之一,一直延续到今天。

人神祭祀。端午是夏季大节,古人为了顺利度过这段时间,要祈求神灵的佑护,多数地区人们祭祀的是具有高尚人格或对地方有特殊贡献的先贤。如楚地的屈原、吴越地区的伍子胥、勾践与曹娥、广西苍梧的陈临、道教创始人张道陵等。其中,屈原在后世影响最大,长江中游端午节俗中最引人关注的“龙舟竞渡”,传说就是为了追悼屈原。

饮食节物。节日食品不仅是节日享受的佳品,更是民众通过味觉对岁时有所感知的精神表达与象征。“五月家家过端阳,盐蛋粽子与雄黄。”端午节的粽子就是这样一种意蕴特别丰厚的文化创造物。它不仅造型独特,包裹方式与包裹内容也有特别的意涵。

竞技娱乐。围绕着夏至形成的端午节,吸收了南方民族竞赛传统,主要是龙舟竞渡、斗百草、斗蛋游戏等。端午节赛龙舟传统至今在南方水乡地区传承。

家庭人伦。聚合家庭情感,强化家庭血缘伦理意识是中国传统节日的要素之一,端午节自不例外。除了祭祀祖先外,古时端午还特别重视未成年的女性。明代北京端午期间,家家妍饰小闺女,簪以石榴花,称为“女儿节”。直到近代,在江苏、湖北、陕西一些地方,新嫁女在端午节也要回娘家省亲,称为“躲端午”。

端午的这些节俗传统,从古及今延续下来,在中国传统节日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中国的传统节日不少,而发展到现代,相比于中秋节、春节,甚至是清明节,端午节都算不上是最盛大的节日。那么,为什么首次跻身世界“非遗”的恰恰是端午节呢?事情还得从20xx年的一封信函说起。

20xx年5月初,时任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收到一份急件称,韩国已将“端午”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很快将向联合国申报。在一次会议上,周和平焦虑地说:“有着悠久历史的端午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如果国外申报成功,我们该有多么尴尬?我们还有何颜面去见列祖列宗?”

20xx年,韩国的“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一消息当时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媒体与网络沸沸扬扬了好一阵,有关方面也理清了韩国的端午祭和中国的端午节是两回事,但这事给国人的刺激着实不小。很多人纳闷:中国的端午节是本源,历史更悠久,为何他国抢先?这种心有不甘的反思,也使有关方面的紧迫感增强,端午“申遗”得以提速。

20xx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端午节与70项民俗一并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出的代表地区有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黄石市,湖南省汨罗市,江苏省苏州市。20xx年6月的端午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20xx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还有委员建议在端午节前后恢复“黄金周”。凡此种种,都为端午“申遗”提速埋下了伏笔。

20xx年,中国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最终的申报材料由鄂湘苏三省联合“打包”,湖北省牵头申报。

端午节迄今已有2500余年历史,每个地方都各有特色,为何选择湖北牵头申报?原来,在国家确定的湖北秭归和黄石、湖南汨罗、江苏苏州这三省四地中,湖北省秭归县是屈原家乡、湖南汨罗市是屈原投江的地方、湖北黄石以赛龙舟为核心、而江苏省苏州市是端午纪念伍子胥的代表地区。各地习俗虽然不尽相同,但核心主题一样,都是祭祀、驱瘟、除恶、消灾、祛病,其中尤其以湖北省的秭归县和黄石市更具典型性。

在屈原故里秭归,一个端午过三次:五月初五小端午挂菖蒲、艾蒿,饮雄黄酒;五月xx大端午龙舟竞渡;五月二十五末端午送瘟船,亲友团聚。尤为独特的是,屈原诞生地秭归乐平里农民们自发组织的骚坛诗社,每年端午节咏唱“时维五月兮,节届端阳;竞渡龙舟兮,吊古忠良”,420xx年来传承不息。

而在黄石,西塞山神舟会有着整套完备的活动方式,从神舟扎制、唱大戏、祭祀、巡游到最后的送神舟下水,一系列仪式历时40天,群众活动丰富多彩,是目前国内端午节期间时间最长的祝福和祭祀活动。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申遗”必须至少符合其规定的10个标准之一(包括6个文化遗产标准和4个自然遗产标准),由所在国政府提出候选名单,最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纳入世遗名录。如果正式申报未被通过,则4年后才能再次申报。这给申报工作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在专家委员会进行了4-5轮预审后,文本撰写和视频资料编辑工作着手开始:第一是节日习俗的内容,比如端午节挂艾叶、挂菖蒲;第二是祭祀方面的习俗,纪念屈原、伍子胥等;第三是体育游戏竞技活动,要归纳概括出全国的特点。

经过近半年的努力,20xx年10月,湖北省非遗保护中心代表中国,向联合国教科文总部递交了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申遗之路绝非一帆风顺。没想到,20xx年年底申报文本却被退了回来。理由是文本格式不规范,“要求在活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做最通俗易懂的表达,让人一看就明白。”另外,“项目涉及多个省份,申报材料中缺少相关省份的申报授权书”。

湖北省非遗保护中心迅速获得相关授权,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多次修订,使中英文对照更加通俗易懂,派专人两次赶赴北京征询专家意见,终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再次递交上去。

规则更改,助推端午“申遗”成功

在20xx年以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且每个国家一次只允许申报一项。那一年,中国确定了35个参加“申遗”的项目。为保护重要项目入选,在20xx年专门召开的世界申遗会上,按照“少数民族项目重点关注、海峡两岸项目有所倾斜、周边国家共享项目重点考虑”的原则,确定了中国“申遗”的核心项目,而端午节只能排在备选之列。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申遗”规则的更改,并最终助推了端午节的“申遗”成功。

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讨论,对“申遗”评审规则进行了两项大的修改:一是将以前的两年一次改成了一年一次,二是每个国家一次仅申报一项改为可同时申报多项。

这让中国的端午节申报项目从备选的第二梯队一下子冲到第一梯队,跻身重要项目。

20xx年9月,好消息终于传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端午节”被审议并批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传统节日。

有“申遗”工作人员说:第一时间听到成功的消息时大家都不敢相信,随后的反应是,太惊喜了,成功来得太快、太突然了。而这次“申遗”成功,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端午,并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过年好!

国泰民安乾坤颂,张灯结彩过新年

辞旧岁,欢欣鼓舞庆佳节;迎新春,豪情满怀谱新篇

伴随着普天同庆的喜悦,我们度过了红红火火的春节,又迎来了吉祥团圆的元宵节。

春节和元宵节是我们中国人的佳节,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是我们大家的节日!

在我们的节日里,为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钢城区文体局精心挑选了一批全民健身活动的项目和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这里集中展演,让我们近距离的体会文化遗产的魅力,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散发出的耀眼的光芒。

在我们的节日里,心中涌动的是真诚与祝福。

全民健身,书写出新一年的'绚丽色彩。

非物质文化遗产,奏响新时代的动人旋律。

今天让我们一起放飞一个古老民族伟大复兴的千年梦想吧。

现在,济南市钢城区20xx年元宵节“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体育健身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现在开始!

一、首先请大家欣赏节目“中国志气”,参演单位是钢城区忠华青少年俱乐部。

二、“中国志气”节目是力与美的表演,是一首青春的赞歌,是中国人自强不息,勇于拼搏精神的展现。

接下来请欣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蟠龙梆子戏曲。

蟠龙梆子是在20xx年公示为山东省第4批非遗项目,最初形成于9世纪中期,在山西冀中,有个叫张成新的道士,传道至下陈家庄,将下陈家庄韩门清祖辈传唱的撮头子调和本地流传的汶上调,融合为一种新的舞台艺术。俗称老婆调,后来经过改革创新,发展为具有时代特色的蟠龙梆子,蟠龙梆子,是中国独具一格的板腔体地方梆子剧种,共有曲牌音乐9个,唱腔板式2个,演出剧目0多个,发展演变至今已有300余年的历史。

戏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蟠龙梆子地方戏曲连续九年登上央视舞台,为我们莱芜文化史写上了光辉的一笔。

下面请欣赏由蟠龙梆子第九代传人五岁半的韩子庚表演的戏曲《吾儿莫言将爹瞒》。

三、感谢五岁半小演员韩子庚的精彩表演。

接下来上场的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莱芜形意拳。项目传承人李先生,山东济宁人。山东省形意拳研究会理事,莱芜市武术协会名誉主席,泰安市武术协会顾问,邹城市武术协会名顾问,钢城武术协会主席,970年是从济南形意拳大师何洪斌,3年,系统学习了形意拳,五形十二形等拳法,和各种刀枪剑棍的器械,到莱钢工作之后,习武不辍,在莱钢,莱芜一带发展形意弟子,把形意拳这个文化瑰宝传授到了莱芜,同时由于李东升具有扎实的长拳,八卦,太极基础,对形意拳又有新的创意和建树,既融合了其他形意拳的特长,又添加了太极八卦的柔和细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形意拳种,弟子众多,莱芜形意拳保留了很多与众不同的独特练功方法和拳术器械的套路,不论是在练功层次方面,还是在技击方面,其特点更加明显,莱芜形意拳在养生保健医疗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

下面有请莱芜形意拳代表队进行表演。

四、有一种运动叫瑜伽,有一种舞蹈叫舞韵瑜伽,有一种时尚叫舞韵瑜伽。它可以提升气质,塑造形体,陶冶情操,下面请欣赏钢城区瑜伽运动协会给我们带来的舞韵瑜伽,“丝绸之路”

五、舞韵瑜伽让我们深切的感受到生命的鲜活与灵动。

让我们再来欣赏吕家庄社区的游龙拳,游龙拳,动作轻灵,外柔内刚,手法绵软,发力干脆,有独特的魅力。

六、拳术不仅是一项健身运动,更是文化的象征,一种美的艺术。下面请欣赏钢城区跆拳道协会,为我们表演炫舞跆拳。

七、一把扇子会说话,一把扇子会唱歌,一把扇子舞出飘逸与潇洒,一把扇子打出阳刚与威风,一把扇子舞出了太极博大精深的功夫,一把扇子舞出了传统武术的精华。

下面请欣赏钢城区太极拳协会推送的节目的《太极功夫扇》。

八、花鼓锣子是莱芜市颜庄村流传的一种地方民间舞蹈,是集歌舞说唱于一体的艺术表演形式,花鼓锣子的早期表演形式,由5名演员说唱表演,花鼓锣子历经百年,至今已有4代传人,演唱形式与艺术风格在传承中也有所发展和变化,花鼓锣子在表演中见景唱场景,见物说物,时歌时舞,穿插进行,并伴有翘胡子等滑稽可笑的动作,曲调为鲁中民间小调,常用的乐器有拜年歌,画扇面等。唱词多以民间故事,历史传说,日常生活等为内容,富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情趣,20xx年公布为山东省第批非遗项目。

下面请欣赏,颜庄镇滨河社区文化协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花鼓锣子,有请!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采用接收、征集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得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份。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后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

(五)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

(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室)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和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捐赠或者委托各级各类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需要,定期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学生保护和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六

古代,是谁给人们带来蓝色的棉布衣?那就是蓝染工艺。

蓝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悠久的历史。以前,有一个人走过蓝叶地,发现身上的白衣服变成蓝衣服。那人回家去洗,没洗干净,人们就这样发现了可以用来染色的蓝草。

大自然中的很多矿物和植物都有染色作用,矿物有硫化汞、云母等,植物能比矿物染出更多颜色,比如栎实、栗壳、莲子壳、红花、栀子等。我们今天要体验的蓝染就是从蓝草中提取的靛青进行染色的技艺。

青出于蓝胜于蓝,这里的“蓝”就是蓝染的蓝。我用三个小球当顶,用两个小棒子为一组,一组二个绳子放在棉布上,对折几次,把小棒子和棉布弄在一起,加上一个大麻绳和名字,就成了棉布。完成之后,我们将棉布泡水十分钟,再放染缸浸润半小时后取出晾干,染布过程就结束了。

蓝染布出缸后会慢慢地从绿色变成蓝色,这是因为空气氧化的作用。我的作品上有一个美丽的圆形图案,外面有三个小圆圈,是一片独特的.风景。

蓝染的出现在染布业中是一项巨大的革新。我看着那块精致的布,心想:我们一定要让蓝染在历史长河中永远流传。

针灸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篇七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捐赠资金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资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以及建立的档案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一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获得批准的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结束后,境外组织与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第十二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时,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相关实物和资料,不得侵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方面,可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由文学、艺术、民俗、社会、宗教、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参加专家评审小组的专家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评审小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初评意见,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初评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保护工作:

(三)对民俗类的项目,注重在相关地区开展宣传、教育和民俗活动,促进群体传承。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具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具有编制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保护单位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

(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相关场所;

(四)开展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五)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资金,为项目保护提供保障;

(六)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责令整改的,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濒危的,应当及时拟定濒危项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建档;

(二)征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

(三)保护相关场所、遗迹;

(四)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五)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经批准可以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需要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居民的意见,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保护规划提供给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根据规划要求将有关内容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划分核心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特色鲜明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纳入,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开发建设,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对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应当统筹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新建、改造或者修缮的建(构)筑物,应当在体量、形式、风格等方面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执行。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补贴;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以及整理、出版有关资料;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和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活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专项公共文化设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播,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资料查询和复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的,应当使用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请:

(一)拥有至少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及核心技艺的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序、富有成效;

(六)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论证,出具考察论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对经考察论证拟认定的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颁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牌和证书。申请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在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开发、推广和使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艺术创作、表演和展示,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有门票收入的景区,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旅游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利用现代科技、工艺或者艺术手段,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创新。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四十六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间协调合作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

(三)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补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出版、专家咨询和数据库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将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产品和资料。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

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资金、资料和实物,并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入地方教材,纳入素质教育内容,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的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项目予以支持。

文化、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关心代表性传承人的健康,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或者场所损毁的,对保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不符合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对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失传的;

(四)过度开发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贪污、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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