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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体制内总结报告(实用8篇)

时间:2023-10-01 10:42:18 作者:JQ文豪最新体制内总结报告(实用8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一

根据《^v^xx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xx年工作要点》(开委办发〔20xx〕23号)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xx年度改革落实台账》(开委办发〔20xx〕40号)安排,我办紧紧围绕牵头负责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我办深化改革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由我办牵头,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各乡镇和各部门均按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及时传达贯彻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今年相关工作。根据今年市委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和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县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明确了今年我县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措施步骤和责任单位。三是签订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要求,我办报经县政府同意,代县政府与各乡镇、单位签订了《xx县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从规范决策行为、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服务职能等方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积极派员列席县委有关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历次常务会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意见,确保决策合法合规。二是根据人员变动和实际需要,充实了6名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达到17人,完善了工作规则。工作中,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实行票决制,没有一件引起法律纷争。三是严格执行《xx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有关领导批转我办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审查。上半年共审查重大决策事项118件次。四是根据《xx县机关事业单位重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上半年共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共245件次,有效防范法律纷争的发生。五是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要求,对其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意见共60余件次。

一是严格执行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年初制定了《20xx年度xx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凡未纳入计划又急需制定的,均按要求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后再制发,进一步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二是严格审查把关,始终坚持合法性与可行性并重的审查原则,提高发文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上半年共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三是根据相关要求,对2012年以来有关“两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42件,其中:失效废止的2件,及时修订的1件。四是按照规定及时将发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报送市^v^和县^v^会备案,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验审工作。今年3月,我办严格按照规定,对全县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进行了验审。今年共审验执法证945个,其中:合格860个,注销85个。二是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凡未参加上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予申办行政执法证件,不准上岗执法。目前,已申办执法证200余个,全县行政执法证申办工作正有条不紊的开展。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二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_公室《关于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调研的通知》(遂府法函〔20xx〕12号)要求,现将我局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报告如下:

(一)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联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关闭拆除许可(并联审批);

4.防治污染设施撤除或闲置许可;

5.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6.水排污许可证;

7.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9.辐射安全许可(省环保厅委托)。

(二)防治污染设施撤除或闲置许可近三年未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请。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三

党支部是我党的基层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党支部的工作在整个党务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党建工作抓得好坏,对于党支部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工作是否能开创新局面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加强党支部先进性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做好“十一五”开局之初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创新宣传思想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党支部的客观需要。在这里着重谈一下健全支部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错位,积极主动不越位,履行职责不缺位,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二是抓学习,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培训机制。学习,是^v^员政治生命的源泉。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和培训,才能使广大党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提高能力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与时俱进,不断保持生机和活力。为保证学习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抓不懈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和干部学习培训的机制。一是党组织要为党员学习培训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党员多读、多想、多写。学习包括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知识储备和更新;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过好党日,提高党员自身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学习激励机制,把学习培训与提拔使用有机联系起来。当前,理论学习的重点是真信、真懂、真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各项工作。

有的淡漠党的纪律,自由主义严重等等。存在的这些情况和问题表明,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是迫切需要的。一是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掌握和摸清党员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断激发党员身份上的荣誉感,事业上的成就感和组织上的归宿感,使党员不断强化党员意识,处处以党员标准评判自己的言行,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教育和管理要注意针对性、实效性和灵活性,避免泛泛化。要把教育管理与党支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牢记根本宗旨,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双双出成果,形成良性循环。

四是抓动力,建立健全党员激励表彰机制。对于我们每个党员来说,先进性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不断努力,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党组织应该为党员创造保持先进性的环境,要给予党员自身以动力,同时也要从外部给予一定的压力。激励表彰机制是促进党员永葆先进性的重要动力。激励表彰机制的功能,是激发、引导党员的思想和行为向更高层次发展。一是结合落实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将主题实践活动常态化,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二是完善党员表彰制度,规范表彰的层次、领域和范围、避免表彰的随意性,做到公正、公开,令人信服。

五是抓纪律,建立健全党员监督约束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只有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权力的监督,才能防止和减少各种错误行为的发生。首先,强化党组织监督意识,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碰硬、勇于负责的精神,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责;其次,加强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党纪国法教育,认真学习和贯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增强纪律观念、保持^v^员先进性的教育。再次,突出和加强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监督、发挥先锋作用的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严肃党纪,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平等的原则,健全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把“入口关”,同时,正确把握相关政策,疏通党员“出口”关,对极个别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将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客观、公正、稳妥的处理。通过监督约束机制,使党员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拒腐防变、干净干事。监督越有效、有力,党员先进性的建设就越有效、有力。

有创新载体,才能提高对党员干部的吸引力,提升党组织的影响力,不断为党的先进性建设增添新活力。所以,要强化创新意识,改善创新环境和氛围,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制度。要积极探索一切符合党员思想活动变化规律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设计和运用科学化、多样化、实效强的新载体,切实增强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运行的生机活力。

紧紧围绕我厂“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创新实践,谋求发展”主题教育,进一步引导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创造一流的施工业绩。党的先进性不是一劳永逸的,而具体的、历史的,与时俱进的,那么党建工作长效机制也不是固定的、封闭的体系,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随着党建工作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创新发展完善的。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四

按照《_石棉县委改革办关于报送2017年上半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石改办函〔2017〕8号)的要求,现将上半年我县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县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上半年3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今年纪检纪检体制改革计划。《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下发后,赓即制定了《石棉县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并结合《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改革工作台账》将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机关科室,并确定了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切实抓好工作安排部署。

2017年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改革事项共19项,其中县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改革事项18项,县政府办牵头负责改革事项1项。19项改革任务中2项为重大改革事项,6项为县内自主创新改革,1项为承接市级改革事项,其余为一般改革事项。2017年上半年已完成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系统推进巡察工作、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县委委员和县政府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等5项改革任务,余下14项正按计划推进。

认真贯彻落实《_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市、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川委办〔2016〕28 号)“推行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的要求,每年组织 1-2 名县委常委会成员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对本级和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管理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情况;廉洁从政情况等,并由纪委委员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测评。2017年2名县委常委在_石棉县第十四届纪检委员会二次全会上进行述责述廉。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结合县委常委会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情况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县纪委每年年底向市纪委专题报告县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

完善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分管县纪委副书记列席县委常委会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或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议题。2017年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列席县委常委会议近20次。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明确参会人员、监督事项等要素,进一步规范县纪委副书记列席组织部研究干部人事工作部务会议的程序和内容,不断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特别是一把手任用的监督。2017年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列席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部务会5次。

认真落实《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县纪委在纪律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委常委会成员及其分管范围内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或薄弱环节的,可以向县委常委会成员发出书面纪律监督建议,提醒其安排整改。

通过签字背书定责,责任提示明责,述责述廉履责,一案双查追责,以具体的工作举措落实责任,以严明的纪律约束责任。制定《石棉县党内问责工作流程图》,推进问责工作规范化,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今年以来,细化县委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232项,明确具体责任内容。组织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签订责任书140份。将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纳入述责述廉范围,91名述责述廉对象向县纪委全会书面述责。18名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口头述责,并接受询问、质询和评议。

严明党的六大纪律,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2017年上半年全县共立案审查43件43人,其中涉及科级干部11人,目前,已结案15件1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5人,崇廉尚实的清风正气总体形成。

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县具体规定,重点开展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村(居)务公开专项整治和信访问题专项整治。突出抓好“三项整改”回头看和省、市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制发《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脱贫攻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锁定2017年脱贫村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问题20余个。制发《石棉县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第一轮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2014年以来107个扶贫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的意见》,坚持实行重大事项向上级纪委报告。今年以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已先后6次向市纪委汇报了纪律审查、纪检体制改革、内设机构调整等工作。全面推行上级纪委书记约谈下级纪委书记制度。制定了《石棉县乡镇纪委书记和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提名和考察办法》,严格按照办法对纪检干部进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落《石棉县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委办发〔2013〕15号),向6个大口党委和23个县直部门派驻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未派驻纪检组的部门由大口纪委归口管理,从而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2017年成立了县委巡察办,制定了2017年巡察方案,上半年已经开展巡察工作。

一是强化行政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办结率、现场办结率、提前办结率达99%以上。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管,加强行_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实时监督,上半年处理平台预警信息15条。二是深化风险防控。制定并下发《2017年石棉县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任务,细化措施,督促各单位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制作成表,摆放在办公室醒目位置,提醒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政弦。三是构建干部教育新常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思想理论、法纪、警示、先进典型“四项教育”,组织观看“两片两书”(《打铁还需自身硬》《被围猎的权力》《_中央关于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打铁自身硬,从细节抓起》),4000余人次,切实补足党员干部精神之钙。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五

××××队成立于20xx年,是××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担负着全县煤矿的事故现场勘察、抢险、救护等急、难、险、重任务,是一个工作任务繁重、危险系数极高的特殊行业。根据各级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由××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人员针对××××队的人事、岗位、工资等制度进行了改革,现将改革工作总结如下:

自20xx年全县事业单位欢迎光临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及时召开了党委会议,组织学习了会议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认真领会、吃透会议精神。并针对救护队目前的建设现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认识到救护队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来彻底改变××队目前机制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掺差不齐、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的现状。

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情况复杂、进程艰难、困难重重而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稍有不慎,不但达不到改革的目的,还有可能造成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干部职工不安心等负面影响。为此,管理局专门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队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今后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认真搞好××××队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抓出实效。我们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特别注重搞好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集中学习和发放宣传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把省、市、县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宣传、贯彻到位,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到这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通过学习教育和宣传发动,一方面使广大干部职工对人事制度改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能够正确对待;另一方面让他们做到心中有数,充分做好改革的心理准备,更好地参与到自觉拥护人事制度改革中来。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通过反复地学习,深刻地领会这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要求,组成专门方案、制度撰写班子,深入走访和征求了干部、职工的意见,结合救护队的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是把握原则尺度,突出行业特点。××××队的工作岗位责任重大、风险极高,对于队员的身体素质的好坏、救护知识和安全经验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我们在坚持“以编定岗、按需设岗、用岗定人”和“救护队伍年轻化、专业化”原则的同时,在方案中也充分考虑到了那些年纪略为偏大,但具有丰富救护经验的人员,对此做了特别规定,确保了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先后制定了《××××队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队岗位设置及管理制度》、《××××队公开招聘、考试及考核办法》、《××××队工资分配方案》、《××××队目标管理责任方案》等方案和制度。

三是及时公开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在方案和有关制度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将其公布于众,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座谈讨论,对部分人员不太明白、不能理解的地方,做耐心细致的解说和解释工作,做到“两个到位,三个公开”,即:思想工作到位、工作程序到位、方案公开、岗位公开、职责公开。

一是竞聘上岗。我们将救护工作岗位竞聘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积极推行聘用制,并出台《××××队岗位设置及管理制度》和《××××队公开招聘、考试及考核办法》,明确单位与职工新的人事关系,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应聘条件,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二是强化管理。年初,管理局与××××队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其工作任务和奖惩办法,加强了对救护队的综合管理。同时,把管理延伸到每一个具体岗位,明确了每一个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本队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管理局年底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并把队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工作岗位、工作表现、考核成绩以及部门效益相挂钩,真正体现了优者多得、勤者多得、付出与获取成正比的工资分配模式。有效地调动了救护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救护队原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xx人,经费来源是向矿山企业收取每吨产品x。xx元救护服务费,而此项收费已于20xx年xx月x日由省财政厅、省煤炭局联合下发x财停字[20xx]xx号文件取消,救护队断绝了经费来源。

二是20xx年xx月,我局就救护队纳入财政全额拨款以及编制问题向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政府仅拨付经费x。x万元,无法保障救护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由于经费原因,××××队事故抢险救护车没有,其它救护设施和设备基本老化或淘汰,事故抢险靠租用中巴车,救护队员的待遇没有着落,最起码的设备维修都无法进行,救护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没有物质保障。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六

一、基本概况

1、工程位置

****水库位于****市****区****镇,与****县****镇相邻,大坝拦截***河水系****上游而成。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兼顾养殖的*****型水库。

****水库兴建于****年,****年完工。水库主坝长**米,副坝长****米,最大坝高为****米。承雨面积***km2,总库容***万m3,有效库容****万m3,防洪库容***万m3。保护着下游****个街镇**万人、***万亩农田的防洪安全及京九铁路、106国道防洪安全,并承担着****万亩农田的灌溉任务。

2、设计标准、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包括主坝、副坝、溢洪道、灌溉输水涵管等。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和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l 252-2000)的有关规定,****水库主要建筑物为4级、次要及临时建筑物按5级设计。****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均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校核洪水位*****米,相应总库容为*****万方。

3、主要运用指标

二、管理体制情况

1、管理机构

****区编制委员会以****编[2008]10号文(《****市****区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确定****市****区****水库管理处为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单位,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定编***人,经费逐步落实。****年,管理处按照局工作安排,结合单位实际,对我单位原有****名临时工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圆满完成了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单位现有在岗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管理处根据职责设立了工程科、财务科和办公室,由工程科负责该水库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工作。

2、规章制度建立

按有关规定,管理处制定了详细的工程管理、枢纽管理、工程观测、水文观测、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编制出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预案等方案。规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调度运用、工程检测、维修养护、操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三、水库管理责任制情况

****水库管理处现在干部职工**人,按照水库管理工作的性质及岗位设置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实现管理工作“定岗、定人、定责”。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水库明确了水库运行管理六大责任人(水库安全监督责任人*****、水库大坝安全及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水库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水库大坝安全及水库防汛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防汛技术负责人****、水库大坝安全及水库防汛管理单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均以明确到位,各责任岗位责任明确,履职到位。

四、水库库区管理情况

1、确权划界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只进行划界,所有土地未进行确权。工程管理设施周边进行界牌布置,并设置相应警示牌。

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管护情况

根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管护相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坚决取缔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杜绝在坝体上修建码头、鱼塘等不合法行为。并定期对建筑物附近和库区群众进行法规宣传,保护水资源,维护****水库水质,共同管理和维护大坝等建筑物安全。

3、除险加固情况及安全鉴定情况(1)、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及批复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于****年经**********工程有限公司勘察,经********设计研究总院进行安全鉴定,由市水务局、区水务局、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核查,最终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定为病险水库三类。

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发文(***发改[****]****号)批准工程建设,由****大学设计研究总院对已批复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并以***发改重点[****]****号文予以批复。批复工程建设总投资为****万元。

(2)、工程验收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分别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经验收委员会评定为合格等级,****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备为合格工程。

*****年****月****日,****区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水库管理处、****大学设计研究总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领导、专家和代表正式通过了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五、日常管理情况

水库管理处一直十分重视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始终把水库安全运行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水库安全生产教育,对职工灌输、传播水库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性。

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了****水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处主任******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全体职工为组员。并明确*****同志为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全权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开展对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水库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经常对水库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水库值班人员做好水库工程维护和保养工作。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巡逻守护,定期对水库大坝、输水隧洞、输水设施、溢洪道和渠道进行了检查,并对各种警示标语、警示牌等进行了进一步的增强和增加,还充分结合单位自身情况,加强了单位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的用火、用电及消防工作,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处理与汇报。

1、管理范围

****水库的一级管理范围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2、水库巡检安排

年不少于二次。当大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由单位负责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管理处还规定在非汛期每15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暴雨期间每小时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24小时巡查,按防洪预案进行调试运行。超过正常蓄水位时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按防洪调度方案进行。水库接近控制运行水位时,每天巡查至少二次。每次巡视检查均要认真作出详细巡察记录。

3、巡查内容

我处严格按上级要求和现行规定建立与健全了大坝定期安全检查和鉴定制度。水库管理处值班人员经常对大坝进行维修和养护,加强对大坝、副坝的巡逻守护。每日安排专人对水库水情、工情、雨情的监测,如遇强降雨,则加密观测次数,出现隐患及时处理与上报,力争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值班人员经常清除了大坝内外坝、副坝及溢洪道的杂草,对内、外坡松动风化的护坡块石进行更换与嵌填。经常对排水沟进行疏通。对启闭设备进行了除锈、打油养护,以确保启闭设备完好,大坝正常运行。具体工作如下:

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道、护坡、放水洞定期进行了巡查。并详细填写《水库坝体巡视检查记录》和《水库水位观测记录》。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七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第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其副本;

(三)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四)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

(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七)依法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四)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

(六)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五)销售中的成品粮的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六)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或者副产品进行加工;

(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六)产品质量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所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依法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

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体制内总结报告篇八

(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计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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