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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害生物工作总结 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29 08:07:17 作者:紫薇儿2023年有害生物工作总结 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精选5篇)

对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工作进行全面性总结,既反映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缺点,也要写经验教训和今后如何改进的意见等。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害生物工作总结篇一

今年经过我局检疫执法人员与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配合努力,使我县20xx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执法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总体情况。

我县今年监测森林面积xx万亩,主要树种为云杉、冷杉和少部份杨树、柳树。通过我局检疫人员在下乡开展检疫执法过程中对人工林的观察与到人工林栽植地现地查看,并结合过我站技术人员对巡山记录的检查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长期监测报告,目前我县森林长势良好,没有受到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

二、重点加强森林病虫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森林病虫防治预测预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监测并控制好森林病虫害源头,是做好森林病虫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做好森林监测预报工作,能使森防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局结合今年中央有关领导的批示及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参照全州林业工作会议安排布暑,今年4月初在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的时候及时组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林业技术和森林病虫防治业务方面的学习,对他们进行了营林技术、林业有害生物技术、档案管理等的培训,共计培训人数25人,总计培训1次。

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强化五个森林管护站(测报点)的森林病虫监测任务,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个人头上,采取站长负责制开展森林病虫监测工作,要求发现森林病虫及时上报和防治,并根据森林管护条例制定了奖惩制度。我站随时组织技术人员抽查各森林管护站开展监测森林(人工林)情况,对全县现有森林资源的病虫害发生进行有效的预测预报和管理,切实把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了实处。

在森林病虫调查防治方面,严格实行森林病虫防治目标管理,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落实管护人员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实行月报制度,要求管护人员按时把该本辖区相关资料按时上报我站。由我站技术人员进行资料分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抽查。做到:“早发现、早防治”,达到发现一起防治一起的目的,控制源头的目的。同时,加强《xx省森林病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提高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认识,达到“依法治理”、“群防群治”目的;结合我县“天保”与“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三、加强管理、狠抓落实。

(一)加强产地检疫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的.要求,我站对xx林业局苗圃、“拉龙”苗圃进行现场产地检疫,共检疫了苗圃二个,检疫苗木50万株;检疫药材公斤,办理调运检疫证书1份。

(二)加强检疫联合执法工作。

1、我县每年都有群众自发采集药材运到外地进行销售的情况,我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同绒盖、昌台等木材检查站加强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宣传工作,使群众知晓调运森林植物产品必需检疫的相关程序。对涉木企业、涉木市场、花卉市场、及我县重点工程(无电区建设)工程进行了检疫执法检查,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伪造、倒卖《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林业植物及产品行为。复检云杉苗木21万株;;严厉查处xx县花卉市场(临时)的非法交易,批评教育3人;查处成都非法调运花卉植物(种子)1起,警示教育1人。检疫花卉共计520盆(株),有效的整顿了我县的花卉市场;及时对我县的摩托车市场进行了登记检查,共登记了摩托车经营户12家。

开展松木制品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检查使用木质包装电缆盘、光缆盘、机械设备企业1家,摩托车经营户10家,家具经营销售2家;检查木质包装电缆盘、光缆盘、机械设备木质包装57件;无电区建设施工基地2处,走访施工负责人3人,施工人员12人,签订监管责任书12份,检查电缆盘200余个;在防火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30辆;运输成品家具车辆7车,家具经营户3家,对他们使用的木质包装制品的使用进行了检查,对他们所用的包装制品处理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同时加大了检疫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伪造、倒卖《植物检疫证书》、非法调运林业植物及产品行为。

2、加强松木制品的检查工作要求木材检查站对进入我县进行水电、光缆建设等工程建设运输的木制包装箱、木制品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外来木制品不带森林病虫进入我县,同时要求我县各“涉木”使用单位到我站备案,确保使用的木制包装制品在“森检”机构的监控下使用。

3、全力配合“天保、退耕”两大工程的实施。

植树造林的关键“三分造林、七分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四月初,我站配合天保办、退耕办,对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所用苗木进行检查,依照天保办、退耕办、对造林地块的化分依据和对苗木质量的要求,我站对今年将要用于造林的所有苗木进行了病虫害检疫和苗木质量检查,并对天保工程实施区和退耕还林实施区的苗木调拨进行了登记;同时对我县森林分布区和达到三年苗木保存率植树造林区进行现地踏查,了解树种的生长情况和环境情况。配合天保办划定森林管护区,落实任务。实行谁管护,谁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工作目标,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有人做、有人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证森林面积监测率达到85%以上。其次,由局领导组织各股室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森林病虫害防治会议,形成文件,发放到林业工作站,使广大林业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最后由我站统一把关,统一安排,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指导、调查和防治开展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1、我局森林病虫害植物检疫机构已建立,但检疫人员仅有1名检疫执法人员从事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数据统计、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开展情况文字编写等工作。

2、“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在我县开展以来,随着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面积的增大,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尤其重要,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经费不足,影响一些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20xx年——20xx年森林病、虫普查打算。

由于我县偏远,有森林有害生物普查资质的单位都嫌我县偏远,交通不便,不愿意承担我县20xx——20xx年森林病虫普查工作。通过各方面的了解与勾通,最终与承担我县20xx——20xx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xx农大风景园林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单位承担我县20xx——20xx年林森林病虫普查工作,我县的森林病虫普查将与我县二类资源调查工作同步进行。

我局同进对要求承担我县森林病虫普查的单位在今年内至少开展两个月的外业工作,明年1——8月同步开展、完成我县森林病虫外业及内业普查工作。确保我县森林病虫普查按时、高质量完成我县森林病虫普查工作。

有害生物工作总结篇二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今年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1、乡政府与各村队领导签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其纳入全乡综合考核中,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与年终工作业绩考评相挂钩。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抓森防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2、领导重视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今年林木虫害防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开森防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乡人民政府多方筹措防治资金、药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支持,从而保证了我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了防治实效。

3、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变森防软任务为硬指标,切实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在全乡各村队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严格实施《责令限期除治林木病虫害通知书》制度,严把质量关,狠抓落实,对达不到防治效果和要求的,要求重新防治。对防治不力的村队上报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限期除治,真正做到了组织得力、责任到位、效果明显。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3月8日-3月15日,我站结合“3.12”植树节活动,安排人员在集市开展林业宣传,以板报、传单、广播、有奖问答等各种方式,进行《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林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农牧民林业生产及病虫害防治知识。

三、依法检疫、严格把关

加强苗木检疫执法力度,严把造林所用苗木的检疫关,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乡,根据春季造林苗木质量要求,做好苗木检疫工作。在苗木检疫过程中,我乡森防人员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种苗“两证一签”,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坚决杜绝推托不检疫的现象,对疫苗、冻死苗、弱苗不予发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苗木不准出圃,坚决杜绝带病苗木进入造林现场。

四、认真开展“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工作。

1、做好预测预报,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加强对中心测报点的人员管理,明确测报工作任务和主测对象,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固定测报人员1名,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病虫害监测点1个,监测对象有“春尺蠖、鼠害、兰叶甲”等林业有害生物。全乡有林地面积1.35万亩,应施监测面积0.8万亩,调查监测面积0.2万亩以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我乡辖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测报,充分发挥测报人员的作用。

2、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材料,根据“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工作要求、按时向县局森防站上报:森林病虫鼠害发生表、森林病虫害防治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为上级部门指导病虫鼠害的测报、防治提供准确数据。

3、切实做好测报档案收集整理,根据“森林病虫鼠害中心测报点”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各类材料、报表和档案管理,对主要病虫做到一虫(病)一档。分别建立了“春尺蠖、鼠害和兰叶甲”专档,专人负责,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开展林业食叶害虫无公害防治

切实做到有虫不成灾5月9日,我乡春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正式开始,5月9日-5月12日,全乡都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春尺蠖幼虫3龄以前的有利防治时机,及时开展喷雾防治,5月13日全乡春尺蠖防治工作基本结束。为使全乡森防工作取得实效。

有害生物工作总结篇三

有害生物防治(pestcontroloperation),简称pco。pco的核心是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即从有害生物与环境以及社会条件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而着重治本以及有效、经济、简便和安全,包括对环境无害地原则,因地制宜地对有害虫种采用适当地环境治理、化学治理、生物防治或其他科学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地防治措施,将其种群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地水平,并争取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或减少骚扰地目的。而并非传统地喷喷洒洒,一喷了之地灭害方式。

有害生物控制或称害虫防治是一项产业,它是针对危害人类健康、骚扰人居环境的有害昆虫和其它动物进行有效控制的服务业。pco的核心是害虫综合防治,即将害虫及其栖息环境作为一整体,再考虑到社会条件,综合采用合理的环境治理、物理治理、化学治理、生物治理或其它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害虫防治措施,达到治本目的。

抗药性

在自然界同一种有害生物的种群中,各个体之间对药剂的耐受能力有大有小。一次旗药防治后'耐受能力小的个体被杀死,而少数耐受能力强的个体不会很快死亡,或者根本就不会被毒杀死。这部分存活下来的个体能把对农药耐受能力遗传给后代,当再次施用同一种农药防治时'就会有较多的耐药个体存活下来。如此连续若干年、若干代以后,耐药后代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了强耐药性种群,且耐药能力一代比一代强,以致再使用这种农药防治这种强耐药种群时效果很差,甚至无效。这种长期反复接触同种农药所产生的耐药能力就叫做耐药性。

有害生物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旅游、环保、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第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编制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划分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定期开展专题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普查、专题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科学布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完善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确定监测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抗性种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者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造林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防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无偿向当地林业防治机构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刊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检疫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发布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当地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林业防治机构查验。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地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木产品采购的管理,对采购双方提供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作出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第二十一条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省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查验检疫证书、开展疫情调查,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林检标志和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

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五条逐步推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制度。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植物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信息数据库,对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施检疫标识,对携带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溯源。加施检疫标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除治

第二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防治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林业经营者在限期内拒不按要求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必要的除治措施,立即封锁、扑灭。

第二十八条对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技术规程及时除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除治,不得阻碍。

第二十九条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按照技术规程联合开展除治。

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除治效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运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有益生物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效果。

第三十一条经林业防治机构现场鉴定,需要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以下简称疫木)采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指导林业经营者及时伐除疫木,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林业部门颁布的疫木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标准,在当地林业防治机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林业经营者应当投资投劳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其所经营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业经营者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除治、疫情调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相关科技计划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在林区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支持林业经营者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和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有害生物工作总结篇五

蜀柏毒蛾工程防控项目在我区施行以来,为抓好蜀柏毒蛾防控工程,我们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大了森防的投入,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防控方针,组织广大干部群众适时开展防控,全面完成了3.075万亩的人工防治,3.5万余亩的灯光诱杀,取得了显著成绩。切实保障了我区森林资源安全,也为“天保”工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精心组织,认真调查,科学制定防治方案

去冬今春,我局组织了有害生物越冬代调查,全区共设调查线路510条,代表面积31万亩,标准地239个,代表面积11.95万亩,进行了全面调查,监测面积44.6万亩,监测率98%。2月初,我局抽调技术骨干复查了28个点。通过自查,蜀柏毒蛾越冬代发生面积6.6万余亩,其中轻4.06万亩,中1.86万亩,重0.66万亩,主要分布在玉河、白蝉、观太、石板、魏城、徐家、东宣、建华等乡镇及渔父村森林公园、富乐山凤景区等,根据调查,蜀柏毒蛾虫口密度一般在30—100头以上/株,重者达80—200头以上/株.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组织技术骨干,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科学,经济有效,简便、安全的原则,制定了xx区“20xx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预案”,详尽地规划了防治区域、防治技术措施及经费预算等。

二、广泛宣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森林病虫害是无烟的森林火灾,扩散蔓延快,危害性大,年初,区委在农村工作会议上专题进行了强调,在天保工程会议上区政府及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林业局与各乡镇林业站层层签订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规定了具体的防控任务、目标,明确纳入目标考核。区林业局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面防控计划的'制定、经费筹集、技术指导和检查。同时,林业部门围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重要性、艰巨性,统防、统治的必要性。宣讲防治措施、办法,放药时间、施药技术、方法。宣传“谁经营谁负担”的原则,增强了全民的防控意识。在3月初组织镇乡林业员及重点地区森林管护人员95人进行了技术培训,提高了业务技能。还及时向各乡镇发布了病虫测报4期,通报病虫动态,确保了防控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抓住时机,科学防治,确保实效

为了全面搞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程,确保森林安全,保护好绿色资源,树立生态典范,我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分片同镇乡接洽,负责组织发动、技术指导,防治实施,按照统一时间、统一防治的技术方案对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我区是联合国认定的绿色产业试范区,按照绿色产业办的要求,须进行无公害防治。为此,在防治药物使用上,我们进行了严格把关。今年3月下旬森防站专程从省林业厅购买了纯生物复合的林业专用杀虫剂---苦烟碱粉剂15吨下发各地,在蜀柏毒蛾(小柏毛虫)越冬代处于幼虫取食期适时开展了统防统治。一是各乡镇及时地组织人员机械进行药物防治,并将防治时间、地点上报区林业局森防站,森防站适时对各乡镇防治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二是对桑树密集区的林区进行人工击打树杆、震落幼虫,再扫除杀灭。至4月下旬,人工药物防治全面结束,共出动专业人员60多人,施放林药20吨,防治面积3.075万亩,耗资达16余万元。通过防治区域进行的样地防治效果调查显示,有虫株率降到10%以下,虫口密度降至10头/株以下。整个防治工作落到了实处、见到实效。

四、加大投入,全面开展灯光诱杀工作

4月下旬,我局在人工药物防治结束后,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对施工作业区的防治效果进行了检查验收,规划区的防治率为95.5%,防治效果达94%以上。同时针对今年我区蜀柏毒蛾的发生趋势,及时做好了灯光诱杀的各项准备。5月8日,召开了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林业员参加的全区蜀柏毒蛾灯光诱杀专题会议。从6月1日开始在全区统一开展灯光诱杀,针对今年唐家山堰塞湖避险安置点人员密集,临近林区这一特殊情况,在各个安置点都组织了专业队伍进行诱杀,同时对全区分片进行检查。今年全区共设置灯光诱杀点3200个,投入资金10万余元。

五、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防治工作

由于今年年初的特殊低温雨雪和近期持续高温干燥天气,今年“5.12”大地震发生后,我区部分柏木林区出现柏木鳞叶在短时间内不明原因的枯黄、落叶现象,经现场调查和资料比对,确定我区部分乡镇发生了白小爪螨危害。上升为我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在做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调查,全区共发生白小爪螨25000亩,目前正在组织人力财力准备进行防治。

六、下一步工作

预计蜀柏毒蛾第一代将在七月初发生,白小爪螨在8月中旬气候适合时,虫口密度有可能上升。根据我区病虫测报站预测,全区将发生蜀柏毒蛾第一代二万亩,其中新增一万亩(轻6000,重1500,中2500),白小爪螨25000亩。目前已做好防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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