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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06:50:18 作者:曼珠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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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xxx街办就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为切实加强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xxx街办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村、社区书记、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于xxx月xxx日召开专题会议,就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按照区住建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xxx街办工作实际明确了排查工作重点:社区将住宅外层瓷砖脱落、保温层开裂作为排查重点,各村将二层以上经营性住房、加盖房屋、超过三层的自建房屋、村内托管班、窑洞、位于地质灾害点周边住房和辖区租地库房作为排查重点,逐村逐户进行摸排。

三、建立机制,夯实责任。实行各村、社区领导负责制,对各村、社区每天排查情况,由各村、社区书记和包村、社区领导双签字报街办备案。街办汇总研判后,需由专家鉴定的住房,报区住建局请专家评估鉴定。截止目前,本辖区已排查房屋xxx栋,上报住建局xxx栋等待评估鉴定;排查疑似d类危房xxx栋,已安排住户搬离,等待评估鉴定。按照工作计划,xxx月xxx日前将全面完成辖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下一步,xxx街办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不断落实细化措施,夯实工作责任,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细致的工作措施,按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抓好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成立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吉宁市长担任组长,崔述强常务副市长、隋振江副市长、谈绪祥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乡办、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影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区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组成。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集中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托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和房屋健康信息监管平台,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提供全市违法建设图斑,为各区排查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负责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临时建筑治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宅基地上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城乡办负责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督促落实违法建设查处、临时建筑治理等工作。

市教委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加强自建房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督促指导各区对区级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电影局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本市自建房网格化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依法查处非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一)协调调度机制。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监督问责机制。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对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三)信息报送机制。各区要及时汇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典型经验等方面情况,定期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四)专家参与机制。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项整治专家团队,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同时请专家参与市级抽查,提出专业意见,做好技术支撑。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市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制,专项整治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自农村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xx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住房安全、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结合本乡实际,迅速行动,采取对表自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对全乡自建房进行摸底研判,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采取有效管控和整治,坚决防止房屋倒塌等事故发生。

一是加强领导,严密部署。专题召开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会议,安排部署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要求各村必须把底数摸清楚、把问题排出来,把措施沉下去、把风险消灭掉,严格防止让“小风险”积累演变为“大隐患”。同时要切实提高认识,从快、从细、从实推进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详实台账,弄清底数。要狠抓整改,消除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自建房,依法依规、点对点式整改,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严守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精准排查,严防严控。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不留死角的原则”由包片领导带队,组织驻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村社干部,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农房进行“拉网式”排查,结合既有掌握情况,深入农村自建房,详细了解生产、经营、租住情况,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做到底数清、数据明。目前,全乡共排查经营性自建房38户,责令停止使用3户,拆除重建6户,结合土地增减挂和拆违治乱拆除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23户,排查房屋均达到安全标准,不存在有安全隐患房屋。

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网格员力量,开展自建房安全“到村、进社、入户”式宣传提示和指导服务,大力宣传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知识,倡导村民在自建房进行拆、改、建时,聘用有资质的建筑队。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营造严防严控、共建共治、平稳有序的治理氛围。同时,发动自建房业主及租户开展隐患自查,推动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有效落实。

下一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xx乡将进一步发挥组织优势,把扎实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做为严守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完成既定的目标。一是聚焦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标本兼治,对各村摸排的问题建立台账,依法合规有序开展整治行动,立足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乡农村自建房屋安全实际的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三是继续对所有农户房屋进行跟踪监测,由于近期是降雨高发期,对于房屋受损户及时发现上报住建局和应急管理局,及时维修;对有意愿进行房屋改造的,按照程序申请项目资金,进行改造。

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全面排查摸底(20xx年6月底前完成)

1.排查范围。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设施合规性。

3.排查方式。通过产权人自查、街道(乡镇)和部门核查、区级检查、市级抽查,确保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一是产权人自查。明确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指导社区(村)组织产权人自查,如实填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二是街道(乡镇)和部门核查。街道(乡镇)在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进行全覆盖核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进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房屋显著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并督促产权人立即进行鉴定、整治;发现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鉴定、整治。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逐一归集核查信息,核查结果须由参与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确认。街道(乡镇)应根据自建房用途,统筹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同核查。

三是区级检查。各区将街道(乡镇)核查信息汇总形成台账,结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全市违法建设图斑,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参与区级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督促街道(乡镇)尽快组织开展整治。

四是市级抽查。市相关部门对各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业机构参与,随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区反映的难点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二)开展“百日行动”(20xx年9月底前完成)

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以区为单位,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20xx年9月底前,确保全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排查(核查)、检查、抽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百日行动”台账,实行销账管理。

(三)彻底整治隐患(20xx年6月底前完成)

1.依法拆违。各区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明确对排查出的自建房是否保留,对不予保留的自建房开展联合执法,按违法建设管控要求及时依法拆除。

2.依规鉴定。对予以保留且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街道(乡镇)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安全鉴定。产权人不按期鉴定的,区政府可依法依规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3.加强整治。产权人应根据自建房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措施进行整治,并承担相关费用。各区要按照“一房一策”要求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加快进行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一时难以拆除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管控措施。

4.强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1.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2.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研究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委、市电影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结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在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的基础上,依法查处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研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落实街道(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街道(乡镇)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6.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推进北京市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7.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既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又加强鉴定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8.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吉宁市长担任组长,崔述强常务副市长、隋振江副市长、谈绪祥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市相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区要成立本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本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支撑保障。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各区要落实街道(乡镇)核查、区级检查及相关工作保障经费,并建立专项整治应急资金,做好应急情况下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二是强化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矛盾纠纷,依托12348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强化信息化支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基础上,根据排查整治工作的系统用户数和数据量做好硬件设施的动态增扩准备,做好数据备份和系统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对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使用安全意识,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城乡自建房屋方面

1.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研判,对城中村、城边村、学校周边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乡镇政府驻地用作经营、人员密集的自建房,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其他自建房实行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排查。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办理用地手续,但违规建设或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以及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自建房,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房屋用于经营的(含出租行为),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货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发挥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县住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乡镇(经济开发区)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城区老旧房屋方面

1.有物业的小区。由县住建局牵头,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对20xx年年底前建成的小区开展全方位排查,重点对小区危险建筑情况、房屋使用安全、消防用电燃气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鉴定。

2.对无物业的小区。由县住建局牵头,指导灵城镇、经济开发区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无物业服务小区及老楼危楼进行全方位排查。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xx年5月底)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12月底)

1.制定方案。县住建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县住建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上报的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县住建局组织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处、销号一处。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会议,深入研究、落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落实“四方责任”。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报以及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二是房屋使用人要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严格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各领域内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城乡自建房屋和城区老旧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不漏一户、一层、一栋。

(三)加强督促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将严肃问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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