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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优秀5篇)

时间:2023-09-24 18:57:33 作者:ZS文王最新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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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篇一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区计划生育居民的自治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篇二

华岩镇中**街道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志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二)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三)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居)干部、联片领导、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季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1-2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享受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信息录取入机(电脑)。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接受免费避孕药具等计生资料建档入册,并做到每月进行变更调整完善。

(二)村(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街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10天内应向协会小组长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配合镇街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奖励扶助政策及对象名单;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况;

(三)违法生育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

(四)帮扶对象及项目情况;

(五)镇街、村(居)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居)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街政府、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居)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一)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区给予1500元奖励金;

(四)村(居)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五)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

(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组织和引导广大居民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设计划生育诚信良好环境,形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民和流入本村的流动人口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本《章程》的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1名,由村人口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其他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代表担任。

第五条设立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学校。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人口学校负责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传授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科技致富知识。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村人口主任担任。

第六条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5-6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会员人数达到村总人口的10%以上。

第七条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及时反映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监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村民自治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6-8名,由村在村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主任),其他村干部负责所包村民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每个村民小组配备1名育龄小组长,并同时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长,负责采集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包括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信息)、辖区内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迁进、迁出人员的基础信息。育龄小组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且育龄群众拥护。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组织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活动场所。

(四)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所遇到的困难。

(六)选拔德才兼备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七)带领全村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一建三创一帮带”、“百万会员一帮一”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对计生协会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上级计生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会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扎扎实实地开展“三结合”、“百万会员一帮一”、“一建三创一帮带”、“五大幸福计生”等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会员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向广大育龄群众传授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知识,引导会员和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五)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对协会会员小组的指导和服务。

(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抓好计生协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逐步扩大会员队伍;分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村人口主任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村为主”工作方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保证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本村得到落实。

(二)认真执行生育政策。掌握全村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等到基本情况;实行孕前管理,组织育龄群众参加生殖保健检查,针对已婚育龄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经情、孕情访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长效落实;及时提供避孕药具服务,促使育龄群众落实安全、简便、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时协助政府兑现奖励规定;劝阻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等行为;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典型。

(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医保和老有所养等社会福利工作,减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录入(变更)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簿、卡、册齐全,填写清楚无误;如实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积极给领导当好参谋。

(六)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和开展有益的活动。负责培训村育龄小组长。

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篇四

为实现我乡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结合县、乡定的群众自治工作发展规划的工作方案,特制定2012年工作目标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计划生育率达100%,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达98%以上,育龄群众基础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孕环情监测率达100%,流动人口发(验)证率分别达97%和90%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服务率达90%以上。干部管理计划生育的水平显著提高;育龄群众优生优育以及孕期自我保健意识显著增强;生殖健康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满意度明显提高;形成多数人管理、服务和监督好少数人的工作局面,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

二、主要措施

一抓组织网络。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计生管理员和有关村干部为成员的届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协会小组长作用,形成多数人管理少数人的局面。

二抓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口学校、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作用,向育龄夫妇宣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识的.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

三抓优质服务。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生育服务内容有:宣教服务、咨询服务、节育服务、随访服务。生产服务内容有: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劳务服务。生活服务有:教育服务、保健服务、法律服务。

四抓行为规范。一是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二是规范协议、责任书等管理,要对特定的对象签订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对生育政策、奖惩政策、节育政策、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开。

五抓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采取属地化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普查制度,组织流动人口管理员每月一对辖区内的成年流动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并配合办事处联合大清查。建立宣传服务制度’对采取避孕药具的对象,每月由药管员送药具上门,随访一次;对已婚妇女每年提供四次“孕环情检查”服务;对应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帮助其落实,并做好术前术后服务工作。建档立卡制度,建立流动人口档卡档案。

六抓利益导向。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育龄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实际出台一系列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帮助相对贫困的计划生育户,发展家庭经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受到优待,得到实惠,从而引导群众通过群众自治,从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

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篇五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居民的自治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实现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计划生育事情,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实施,办理计划生育事务和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党支部发挥领导和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镇级党政对本居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搞好服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凡户籍在本居的居民和居住在本居的一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建立以居党支部和居委会为领导,由居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民主议事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实施的计划生育和居民自治管理服务体系。

第八条:居委会设立一名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全居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接受镇级计生办的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十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讨论安排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审议章程及合同执行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三)召开本居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协议书》,居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四)加强居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发挥居组长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议事协商委员会关于居民自治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居民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积极开展国情、国策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促进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七)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帮助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全程优质服务,以“宣传、服务、随访、建档”为服务内容,主动上门服务,将指导与自原相结合,帮助群众及时落实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切实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育龄群众自我保健 能力。

(九)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的生育权利,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申报和审批服务。

(十)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条款,切实抓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居委会自治《章程》和《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计划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围内,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三)有依法收养的权利。

(四)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六)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实事求是举报任何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事实,并获得必要的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育龄群众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二)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活动,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

(三)监督辖区居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四)自觉遵守本《章程》,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违约主动接受处罚。

第十三条: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结婚,依法生育。

(二)坚持生育申报和审批制度,新婚夫妇怀孕后要及时向居委会申报,并得到全程服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按程序报批再生育指标,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为育龄服务对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宣传品及上门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一)产后两个月以上育龄妇女由计划生育人员,帮助指导育龄夫妇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紧急避孕服务。

(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咨询服务。

(三)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居委会说明,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在进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以长效、安全、可靠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一)凡流出户籍地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由区或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出具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情况变更时,在三个月内与发证机关联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时,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凡流入的育龄妇女在流入15日内,做好登记,查验《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流入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将情况及时报镇级计划生育办,由计生办报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四)居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紧急避孕服务,各种知识宣传服务,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

第十六条:居按本《章程》与已婚育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签订《协议书》。

第十七条:居每半年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违约行为情况。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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