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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通用6篇)

时间:2023-09-23 07:24:05 作者:灵魂曲最新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通用6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篇一

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

与商业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地位方面虽然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地位方面是有强弱差异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给予经济方面的一定补偿或资助还是有必要的。

费。”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也就是说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初签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权利取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义务。实施之初,有部分企业有诸多不解。而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角度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其一,未续约的劳动者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即面临失业之窘境,维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支持;其二,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流亡、破败之富贵之家亦有散发资财予以佣工的道德习惯,而或兴或衰的企业可以不费一文地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现代伦理缺乏广泛的民众基础;其三,现实的失业保险制度下的劳动者保障水平很低。无论劳动者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高低,无论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富余,立法及实践中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严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仅为每月几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适用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充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xx年1月1日。

支付标准(年限折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对于企业来说,该项经济补偿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况下的用工成本。在未来的立法可以考虑:支持企业将该项经济补偿金按年预提相应的准备金,并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从而适当地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用工的积极性。

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足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情况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网友咨询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承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xx]12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单位存在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建议你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xx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找法网 劳动合同补偿】案例介绍: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xx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一致终止劳动合同,请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愿意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希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愿意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单位服从员工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情况下,李某应当服从单位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无需再与李某协商。单位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劳动条件

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字面解释为“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似乎将劳动条件等同于劳动合同条件了。该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认为,遵循 《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裁决劳动者败诉,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分歧】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篇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篇三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篇四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所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所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篇五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________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__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7)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答案篇六

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种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肯定就会涉及到效力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终止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间内,只有基于特定的事由才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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