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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庭审现场心得体会(汇总9篇)

时间:2023-09-22 00:57:41 作者:笔舞2023年庭审现场心得体会(汇总9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一

庭审现场是法律实施的舞台,是公权力行使的现场,我有幸能够亲身参与一次庭审,深深感受到了庭审的庄重和公正。在这次庭审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也产生了诸多深思。下面我将结合我亲身经历的庭审案例,分享一下我的体会和思考。

首先,庭审现场给人一种肃穆而庄重的氛围。进入法庭时,除了座位区域,其他地方几乎空无一人。庭审的宁静氛围让人感到肃穆,仿佛是在接触一种神圣的力量。庭审开始,法官走上主席台,庄重地坐在椅子上,身着黑袍,依法履职。旁听席上,人们恭敬地坐着,不敢有丝毫轻易的动作。而庭审现场的肃穆和庄重也在大大提升了庭审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庭审现场使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在这个现场,人们不再是平等的,而是有明确的角色分工:法官扮演着公正法律的角色,律师起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作用,而当事人则成为庭审的焦点。法律的权威在庭审现场得以最大化的展现和体现。法官在主席台上严肃地提问,当事人们在法官面前争论不休。这种法律权威让我们深切感受到在法庭上,人人都要受到公正的对待,无论贫富、有无都不能干扰法律公正的实施。

再次,庭审现场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和庄严。庭审开始前,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全体起立,向国徽敬礼。这一刻让我感觉到庭审是一种庄严的仪式,是对法律的庄严致敬。法官的神态,律师和当事人的严肃,现场的专注,都让人深感庭审的厉害和庄重。庭审时,法官严肃认真地表达问题,律师和当事人回答问题时各展所长,以最有力的论据和语言撕开了庭审案件的面纱。在这样的庭审现场,我深深被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所感染,对法律产生了更深的尊重和敬畏之心。

最后,庭审现场使我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庭审案件是对法律的检验,也是对公正的体现。庭审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以及旁听者都在通过言辞和证据去辩驳和推理,同时也是在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的过程。庭审现场的逻辑思辩和证据争夺反映了法律对客观真理的寻求。庭审案件如同法律的一面镜子,它让当事人明白了法律是权威的,也是强大的。在这个过程中,我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法律的力量是神奇而强大的。

通过这次亲身参与的庭审经历,我真切体会到了庭审的庄重与公正,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庄严。庭审现场告诉我们,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是不容置疑的,也是我们追求公正和平等的基石。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更加尊重法律,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和实践,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二

一、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现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成定局,在很多方面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证据制度也由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价值取向转变,特别是证据规则的创建也已提上了立法日程。在这种背景下,对当事人陈述这种传统的证据种类还局限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理论基础,完全忽视了当事人陈述因其自身的特征使得将其作为证据种类与现代审判方式格格不入的状况。在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所带来的矛盾以及导致的不当操作更是层出不穷,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人员乐于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展开法庭调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裁判形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就习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即以形成一个有发生、发展和结束全过程的完整的案件事实为目标,由审判人员围绕调查目标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是作为接受询问的客体和事实真相的提供者。除让当事人回答询问外,由于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所称的“证据”都是指除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种类)。但是,由于其他证据种类不能象当事人在回答询问时所作的陈述那样完整并且有针对性,而且其他证据种类一般也需要当事人加以说明,不如当事人陈述明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都乐于以询问当事人来展开法庭调查,以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一个法定手续和补充。这样的方式使法庭调查跟随审判人员预先的思路进行,审判人员能够完全控制调查的进度和方向。

然而,这样的法庭调查是以牺牲人民法院裁判形象为代价的。当事人抱怨审判人员在询问时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同样陈述的机会和相同的询问态度;陈述的内容,甚至陈述的时间都由审判人员决定,当事人不能控制;对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也是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来决定,并且经常发生审判人员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转移举证责任给对方的情况。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会使当事人感到审判人员已经先入为主,没有站在居中的立场来调查案情,并且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只被当作了受调查的对象,其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无从体现。

(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认定证据。

根据现行的证据制度,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证据种类,而当事人的主张则是证明对象,二者在概念上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当当事人接受审判人员询问或自己进行陈述时,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在形式上往往是混同出现的。由于在形式上不能区分,在内容上不易区分,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一般都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认证,但在判决书中,这种未经质证、认证的当事人陈述却会被列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传闻等违反证据排除性规则的陈述,也因其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出现,审判人员也不会因其不具备证据资格而禁止其陈述。这样的当事人陈述使证据的排除性规则形同虚设,会给审判人员造成不正当的引导和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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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三

一、“当事人陈述”位列变化的理论基础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序列第一位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

(一)诉讼观的转变

洛克曾说过,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道:“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的权利,那么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于人文主义思潮, 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要改变, 也对诉讼制度的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的提起者、支配着,而法官作为中立一方,只能通过旁观方式了解案情及双方陈述。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只能被认为是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自卫手段, 亦或是成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寻找案情突破口的牵引线。“自由主义”诉讼观虽然重视私权,维护了平等原则,但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与当今社会的发展错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开始转向社会层面。在纳税人的强烈呼声下,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有利于群众,即使是个人的起诉,也使得司法裁判的本身被赋予“社会性”。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环对查明事实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证据,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为全社会节约重要的司法资源。“随着程序理念的变化,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了‘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这种理念的更新不仅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目的, 也影响到了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制度的变化。

(二)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工具理性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精于算计,过于追求工具价值,从而忽略了实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双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平等参与、便利诉讼、自由辩论等形式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制度价值。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此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言语作为媒介,这个过程就应该符合“理想言语环境”(die ideal sprechsituation)。哈马贝斯认为,交往理性是一种对话性的理性, 其以主体间平等对话为基础,并于韦伯式工具理性相对应。而当事人的陈述, 正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互相交流、互相理解,彼此信任、达成共识。虽然不同于调解或和解,但是通过交往互动,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了解, 对于案情和真相也能起到引出作用。因此, 将提升当事人陈述所在证据之位次具有重要意义。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事人陈述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 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作为一类证据,但其陈述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当事人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 当其为证人时所做出的陈述才为当事人的陈述。英国1851 年《证据法》和1869 年《证据再修正法》中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自愿,他可以要求自己作为证人; 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作为证人对此案件提供真相。在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之前,都需要对宪法或者对圣经进行宣誓, 如其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法院有权处罚当事人。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 当事人的陈述具备着两种不同的功能。其一,为事实主张。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其有义务向法院阐明事实依据。这项功能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了帮助。在德日民法中,也称为“当事人听取”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情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申请,特别是在所提事实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这种制度能让法院与当事人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有直接接触,充分进行有效的沟通。其二,因为当事人历经案件经过,其陈述能够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作为证明手段,此功能有利于证据链条的完整和待证事实的清晰。因为当事人本人和律师或了解案情的法官之间不仅是量的差别,而且是质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 这项功能被概括为“当事人询问制度”。此次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来由奥地利最先引用。1933 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奥地利的做法, 用了十一个条文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也规定,“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进行宣誓”。

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当事人的陈述一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其作为证据具有以下功能:

(一)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弥补案情的缺失

在德日的民事诉讼法中, 当事人陈述被称为为“当事人听取”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陈述而明确当事人的主张。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道:“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问题作出充分说明, 在必要时候审判长应该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事实关系、法律关系进行阐明, 并且提出发问”。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法官、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陈述了解基本案情,也能够从其言语中掌握重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分析, 以及对该诉求分析的角度都能够使得法院进一步介入案件,有利于还原真实案情。同时, 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讲明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双方能够明晰法律, 从而选择对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这种双向交流也进一步保障了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 为当事人提供了开口说话的平台,提高法院结案率、和解率,间接防止缠访闹访等事件发生。

(二)当事人陈述能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需要看得见摸得着” 这种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将外在证据作为判断当事人主张真伪的唯一途径,但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能够自证其主张事实的真伪。因为一个人从其语言表达出的信息越是概括、越是模糊,供经验法则辨别其真伪的信息就越少;反之,若其能够完整叙述细节、环节及其衔接,其言语中表达的内容就更为丰富,判断者能利用的信息就越多,作出正确性结论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当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陈述内容进行询问时, 可以在正常询问过程中进行“问题突袭”,当事人反应越快,其信息准确度就越高,反之则虚假程度越高。尤其是在询问中出现自相矛盾时,法官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初步判断。此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真假直接或结合相应证据间接的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为虚假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的再定位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传统,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再定位:第一,完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制。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项证据运作的过程都不够关注。所以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陈述程序, 使得其具备一项民事制度所应有的基本程序, 这样才能发挥其制度刚性价值。第二,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类别区分。区分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对于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应该将当事人置于证人的角度,在询问时应采取和询问证人一样的程序, 允许双方相互对质。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两种不同功能,分别建立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结语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民事诉讼修改时对于证据种类位置的排列绝非无疑调整,而是“有意为之”。虽然立法者未对修正原因进行阐释, 但也一定是出于某种考量。这一调整,正是为了改变我国当下对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也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之所在。待证事实若确实难以查明, 必须通过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进行,不仅能够减少法院劳力和时间成本,也能大大提升诉讼效率, 减少当事人对案件的资金投入,增强司法公正,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有序解决争议的司法环境。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项证据制度,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现代民事诉讼法理念,切实挖掘案件真相,贯彻诉权之保障。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四

庭审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承载着法治的神圣使命。近期,我有幸亲临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亲身感受到了法庭的氛围和审判的精彩过程,也对司法系统和法官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阐述我在庭审现场的所思所感。

首先,在庭审现场,我深切体会到了法治的威严和氛围。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而庄重,法庭是一方纯净的守护者。首先,给人最直观的感受是庭审的场地和设施。庭院立体而庄重,庭审所使用的桌椅、讲台等装饰简洁而大方,一切都以彰显庭审的尊严为主。同时,在庭审现场,审判者的举止和言辞更是体现着法治的威严。庭审开始之前,庭长带领全体成员起立,向法庭致敬。庭审期间,法官清晰、严肃而又高效地宣布法庭宣判事项,庭院各位工作人员也严肃、礼貌地对待被告人和证人,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其次,庭审现场让我深切地体验到了法律的严正性和公正性。庭审现场不仅仅是律师和当事人的碰撞,更是法官公正、权威的表现。通过观察庭审现场,我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于证据的了解非常透彻,对于被告人和证人的询问也非常细致入微。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受他人影响,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了“执法必不容情,守法必不容情”。在法庭上,法官们掌控局面,处理诉讼中的纷争,保证了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庭审现场启示我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是公正的象征,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公正的追求者。无论是公民还是法官,我们都应该有一个良好的法治观念,用法律武装自己,不被任何人或者权势所左右。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也是司法实践的宗旨。庭审现场让我看到了法官们严谨的工作作风,他们不畏权势,不受任何影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学会公正对待他人,尽量从客观的角度看待事物,让公正的种子在我们心中扎根。

第四,庭审现场让我体验到了法庭对于公众教育的意义。庭审不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更是在向公众传递信息和价值观。庭审现场,法官通过思辨、分析、解释等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让观众在法庭上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同时,法庭也通过展示司法公正来警示和引导公众。无论是出于学习还是追求公正,人们都愿意去法庭接受审判的见证和教育,使公众逐渐了解到法院以及整个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最后,庭审现场让我明白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庭审是一个依法公正的过程,每一个细节都需要经过仔细的分析和判断。法官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款有着深入的了解,对证据有着独到的判断,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此外,法庭工作人员还需要对案件有着全面的了解,保证庭审的严肃和有序进行。这种庭审的复杂性来源于法律的细节和案情的复杂性,需要法官们具有高超的专业水平和全面的素质。

综上所述,庭审现场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充满魅力的地方。通过亲临庭审现场,我深入了解了法治的庄严和公正的神圣,也深刻认识到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我也明白了法庭对于公众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公正追求者。庭审现场的经历让我更加坚定对法律和公正的追求,也更加珍惜法治的原则和价值。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五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一场庭审现场,这是我第一次亲眼目睹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体验,不仅让我更加了解了法庭的职能和程序,也让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观察庭审的基本步骤和流程

在庭审现场,我观察到了庭审的基本步骤和流程。首先,庭审开始前,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并简单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接着,原告和被告进行陈述,双方律师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情况,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提问,以便查清案件的真相。最后,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休庭,并对下一次庭审进行安排。观察整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庭审过程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以及司法工作者的责任和权威。

第二段:法官的公正与职责

在庭审现场,我不仅仅感受到了法官的严肃与权威,更重要的是感受到了他们对案件的公正和责任心。无论是对原告还是被告,法官都表现出了公正且客观的态度,给予了双方公平的机会陈述和申辩。法官通过提问和引导,不断丰富和明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官的职责是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公正,为人民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律师的辩护与严谨

在庭审现场,律师的角色也非常重要。他们是证人调查、辩论和质证的发起者,同时也是法庭的监督者。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辩护和说服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通过证据和论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他们必须善于捕捉关键信息,具备严谨的思维和扎实的案例研究能力。在庭审现场,我看到了律师们的专业精神和令人钦佩的职业素养。

第四段:司法公正的体现与意义

庭审现场是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在庭审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则,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庭审现场的公开和公正,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监督、调整和解决纠纷的平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观,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期待。通过参观庭审现场,我更加理解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也对司法改革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第五段:日常生活与司法公正的联系

庭审现场的观察和体验让我认识到,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发生在法庭上的一场庄严仪式,更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公正和公平,对待他人要公正客观,对待自己要自律自律。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让司法体系更加完善,为社会提供更公正的司法服务。

参观庭审现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触动和体会。通过观察庭审的基本流程和程序,我对司法活动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通过对法官和律师的观察,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及司法工作者的责任与权威。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做到公正、公平,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六

庭审是法律界的舞台,也是公正与正义的体现。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有机会参观一次庭审现场。这个经历让我深受触动,让我对法律更加理解。在庭审现场,我看到了法官的沉着冷静、律师的辩护技巧以及当事人的焦虑和无助。我也亲身感受到了法庭中纷繁复杂的规则和程序。这次庭审现场的参观让我对法学知识的学习产生了更加深刻的体会,同时也使我更加坚定了自己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决心。

首先,庭审现场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官的沉着冷静。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官进入法庭,庄严肃穆的气氛让所有人感到庄重。我看到法官坐在高高的讲台上,目光坚定,判决的权力和责任压得他们肩膀沉重。他们不仅需要精通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在庭审过程中把握全局,审慎处理每一个细节。无论是在引导庭审过程中,还是在解决律师之间的争议中,法官都保持着冷静的态度。他们摆事实讲道理,不偏不倚地处理纠纷,是庭审公正、有效进行的关键。

其次,庭审现场让我对律师的辩护技巧有了更深的理解。在庭审中,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表,他们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我看到律师们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通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他们对法律条文掌握得非常熟练,能够迅速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们的辩护技巧也非常出色,善于引导证人回答问题并揭示真相,通过逻辑推理和举证来驳斥对方观点。他们的睿智与机敏让我深刻领悟到了律师才能的重要性。

然而,在庭审现场,我也看到了当事人的焦虑和无助。庭审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意味着重大利益的冲突和彼此对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我看到有的当事人焦虑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为自己的利益竭力辩护;有的当事人则悲伤欲绝,因为法庭的判决导致了巨大的损失。这些当事人来到法庭,带着自己的希望和担忧,他们是法律体系中最需要被保护的一方。

最后,庭审现场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庭审开始前,法庭宣布了庭审顺序、宣读了法庭规则,并提醒各方注意庭审纪律。我看到庭审过程中,法官引导庭审进程,保证庭审的公正和顺利进行。律师们遵循辩论规则进行辩护,证人、鉴定人按照法庭规则作证。这些规则和程序的存在,旨在维护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庭审现场的参观,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角色和心理状态。我明白了法官需要冷静客观地处理案件,律师则需要善于辩护和运用法律手段,而当事人则面临着种种焦虑和无助。同时,我也对庭审中的规则和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这次庭审现场心得体会让我更加坚定了成为一名律师的决心,我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磨炼辩护技巧,以期能够为社会和人民做出自己的贡献。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七

上周五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_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诉人没有进行备案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本案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形式,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现立法者的政策与精神,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 、证据问题

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八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

学号:13040600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

(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_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

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

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

”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观测点

亲历观摩民事案件庭审过程案情简介叙述清晰

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庭审过程

分值20分10分20分

庭审分析观点鲜明,理论性强条理清楚、语言流畅,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最终成绩评定

40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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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心得体会篇九

庭审是法律系统中一种重要的程序,它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次法学课程的学习中,我有幸参观了一次庭审现场,并亲身体验了法庭的庄严和严谨。从中,我不仅加深了对司法体系的理解,还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

首先,庭审现场让我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庭审是案件的集中表现,它旨在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社会的公正。在庭审现场,我看到法官公正无私地坐在审判席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审理案件。法官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细节,没有任何私心的因素。他们只根据法律条款和证据来做出判决,绝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使我深深地感受到司法是公正的,也让我对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其次,庭审现场让我体验到法庭的庄严和严谨。在进入法庭之前,我们需要经过严格的安检程序,这是为了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和安全。进入法庭后,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各方人士都以庄严的态度坐在各自的位子上,保持着庄重的仪态。法庭内的气氛凝重而庄严,让人不由自主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法庭的严谨。同时,庭审现场的严谨也反映在法庭程序上。庭审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保证了庭审的公正和有效,让人对司法系统的正规和严肃感到敬佩。

再次,庭审现场让我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庭审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在庭审现场,我看到当事人、证人通过作证、取证等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法官会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质询,然后做出判断。这个过程既繁琐又严谨,需要各方人士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庭审现场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案件的结论,也使我意识到证据的保存和保护的重要性。

最后,庭审现场也让我思考了司法改革的问题。虽然庭审过程中的法官、律师等各方人士都尽职尽责,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反思和改进。在庭审现场,我看到有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庭审的程序冗杂繁琐。这样的情况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也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因此,我认为司法改革是必要的,它应该注重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并通过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通过参观庭审现场,我对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我深深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同时也体验到了法庭的庄严和严谨。此外,我对证据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思考。我相信,这次庭审现场的体验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生涯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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