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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如何落实纪检监督工作计划优选(实用5篇)

时间:2023-09-21 12:52:28 作者:梦幻泡2023年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如何落实纪检监督工作计划优选(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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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篇一

另外,我们还将参与学生的其他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部所负的职责,也服务好新一届的校田径运动会。

我们将不断完善工作,提升效率,为礼貌校园建设出一份力。

我校2020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将继续坚持以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整顿四风”以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作风建设为重点,以“落实党支部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为抓手,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一些有特色有影响、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活动,以推动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学校党支部要定期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有力地督促和落实。要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重要事项的过程监督等进行研究,明确工作主体、职责、环节、程序、目标和效果,切实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成效。

2、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要通过结合与渗透,在学校日常工作中加强纪检监督工作,在教育和预防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思想觉悟。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1、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认真学习_章和有关党纪党规,遵照“分层次、有重点、重实效”的原则,主要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校校长及中层领导分期做廉政建设辅导报告,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自觉性。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反腐倡廉浓厚氛围。反腐倡廉历来都是党建工作的重点,而学校又是培养人才的地方,要切实地引导师生树立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正确价值观念。我们将通过征文、知识竞赛、主题座谈会、法制教育报告等系列活动加强对全体党员的党性教育。继续开展好廉洁教育进校园活动,让廉洁意识、廉洁文化更加深入广大干部教师心中。

三、强化职能,杜绝腐败。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各项重点工作和经济活动的监督。

1、全面推行校务公开。继续坚持重大决策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优良传统。实行校务公开,开展好权力运行“阳光工程”,学校收费、招生、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学生补助等一律向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2、关于大宗物品采购:一是要确保全过程无缝隙监督到位,杜绝各种问题发生。二是注重过程监督,在采购的各个环节,采购人员要主动、及时邀请监督人员参加,监督人员也要主动地零距离监督。

3、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要收的政策性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按财政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加强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学校纪检员要明确职责,主动开展工作,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学校正常运转过程中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零距离无缝隙监督。

四、规范程序,落实责任。

做好作风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三个环节,把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落实责任制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并把它列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是继续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二是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基建维修、物质采购、公款招待、招生、资料征订、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学生补助发放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

三是认真开展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承诺活动,要求每个党员要对自己的践诺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在全体党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五、服务群众,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群众向纪检_门反映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渠道,是纪检_门联系基层、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学校纪检监察要继续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经常了解广大教职工情况,提高服务意识,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教职工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学校反映,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回复有关调查情况和解决意见。

六、改进作风,办人民满意学校。

1、加强调查研究。校领导及全体教职工要围绕教育工作中心任务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制定调研计划,走访师生,接触群众,实实在在了解百姓对我校教育教学的所需所盼,解决实际问题。

2、力求服务优质。全体教职工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杜绝“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任何人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学生家长,不得接受学生家长各种好处。学校食堂应切实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严格出行管理。学校应该严格审批外出学习培训等活动,学习培训回校后要起到引领作用。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继续‘五个坚持’,继续治理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慵懒散浮拖现象。

4、规范接待工作。按照务实节俭、热情周到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学校常务性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内部食堂,学校开展活动要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不摆放花草、水果,不安排宴请,不搞迎来送往,坚决反对各类形式主义。

5、严肃工作纪律。全校教职工严禁工作时间出入休闲娱乐场所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上班时间炒股、看电影、玩游戏等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擅自离岗、旷工、早退或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6、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教师聘用、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各类评先表彰等事项上,要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保廉洁干事。

另外,根据学校实际工作,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把学校在纪检方面的工作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宣传好学校的纪检工作。努力完成好上级纪委_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着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纪检部特拟定以下工作计划:

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篇二

新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银行业面临着更重要的职能任务,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能有助银行合规文化教育,有效降低案件数量,维护银行声誉,对全社会反腐败工作大局亦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银行业履职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特别是基层央行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持续营造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氛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要求在基层落实到位。如何把银行的工作做好,如何让银行业更加的贴近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优质更高效地展开工作,保证银行内部的统一性和清廉,避免的现象出现。因此必须要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监督系统,让整个监督体系更加的完整和科学。此外,随着十中所提出的对防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及文化建设的贯彻落实,这也对基层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需要银行业自核心机关到基层银行都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创新措施和载体。

一、基层银行业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精神,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并严格按照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实行,这也促进了基层央行和银行业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有待完善之处。廉政文化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正逐步成为我国当代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基层银行员工进一步掌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从而营造廉政勤政文化氛围。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措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影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腐朽落后文化的存在,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致使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新问题的研判。当前,新时期,新问题频现,对银行业特别是基层银行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同管理,纪检^v^门进行组织协调,通过这些部门的密切配合来形成基于廉政文化建设氛围下的领导体制。将廉政文化建设与教育相结合,从而逐步呈现出拒腐防变“大宣教”的格局。

(二)内部廉政文化环境有待进一步提升。廉政文化仍然处于探索的过程,基层银行在对廉政文化的环境氛围提升方面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特别是基层银行业容易出现廉政文化建设盲区,缺乏主动性,存在过于被动的应付上级银行的行为。有的基层银行过于注重口号,形式化现象。职工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升。

(三)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顺畅完善。尽管银行业本身从规章制度角度,其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从严治党,为银行业落实“四个全面”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更高的要求,金融安全牵涉国家发展和百姓民生,从制度上完善和化解相关廉政风险和金融危机显得尤为重要。

(四)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文化,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传统文化思想,在物质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关系文化、送礼文化、人情文化等,此外还有一些传统的封建专制思想,如官本位、人治思想等,还有一些西方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容易通过新媒体等各类渠道对人的思想进行渗透。从近年来侦破的各类经济案件中不难发现,这些思想不仅在群众的行动和情感上有所表达,在涉案的基层银行的干部队伍中也有体现,正是这些对消极文化思想的认同及接受,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及制约。

二、加强基层银行纪检监察工作的廉政文化建设措施

十以来,在中央相继提出了“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廉政新规的大背景下,重拳出击,银行业在基层廉政文化营造及管理方面,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并且坚决维护群众的利益,通过这些举措建立了人民群众对党铲除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这在无形中也为基层银行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首先要从基层银行纪检^v^门抓起,来不断提高基层银行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银行业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举措,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保障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银行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一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基层银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以培养优良的党风政风行风为核心,抓好廉政文化建设的推动落实,发挥党委各部门在加强党规党纪宣传教育,不断夯实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切实形成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

2、着眼长久,构建长效。基层央行应有效起到组织监管、完善机制的职责,结合基层银行履职工作实际和地域文化特点,创新形式、拓展内涵、注重总结,努力打造既有厚重的文化底蕴和浓郁的地方特色,又要紧密结合基层银行业实际、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廉政文化品牌。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保存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图片、视频等资料及时上报工作,充分展现工作成果,切实推动银行系统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重点加强廉政文化基本建设的措施

1、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分层次深化廉政文化建设。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党组织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坚持常规化专题研究党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加大廉政文化建设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其次,不断加强职能部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联动效能,把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等内容列入年度学习计划、文明单位创建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最后,积极调动干部职工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参与热情,干部职工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个体,要积极引导并支持干部职工参与廉政文化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不断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互动根基。

2、坚持求真务实,提升创新能力。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银行业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和改革,这些改革每一次对于我国的金融业的积极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银行业在调整了具体的职能之后,对货币的制定进行了更加深刻的强化,同时也对货币的执行功能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了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同时也更好的促进了反腐的职能。因此,在我国的银行业的职能不断转变的这一个过程之中,作为相应的银行业纪检检察职能部门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第一点就是在每一个行业每一项内容当中,都应该明确纪检检察部门的重要性,作为基层的银行,也应该明确这一部门的作用,也就是说,凡是银行业需要进行职责履行的内容,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纪检检察手段来执行;其次,作为纪检检察部门,需要熟悉党及银行业的法规和章程,对需要监督的人员要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督,促进银行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第三,基层银行纪委等职能部门对于促进银行业的党风清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推动银行业内部教育监督的职能发挥,促进其他各个项目内容的顺利展开。因此,在新时期的背景下,要合理开展纪检检察的工作,就必须要以亲近业务、突出重点、建立完善的反腐制度,明确职责功能,让员工更加的认真投入到工作中来,在整个监督的过程中,要遵循各类章程,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执行,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

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篇三

一、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内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够健全

一是制度建设缺乏较强的针对性。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和业务的变化,某些领域或环节存在着制度空白,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实施细则;有些制度已不适应或相对滞后,未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缺少保证实现制度落实的程序性规定。二是制度安排上有些分散零乱。央行分支机构现行制度多是针对某类业务工作设计,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并且从内容上看,不少都停留在一般要求的层面上,比如在基层行干部职工职业操守方面,缺乏系统完整、警示作用强、操作性强的约束激励制度;在预防、监测和控制方面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规划、分析及评价制度。三是制度设计不对称。一般都是很原则的“违者必究”、“严肃处理”,究竟如何“追究”和“处理”,缺乏实际措施。四是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不到位。有的制度彼此之间相互抵触,导致制度在落实上存在着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检查、监督不力使制订的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监督不够得力

一是对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意识淡薄,主动监督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二是在目前监督体制下,难以形成有效监督。监督的对象、重点界限不清,边缘模糊,在监督权力和监督职位、监督事和监督人的关系把握上难以准确到位;同级监督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十分复杂,也难以理清。如同级党委与纪检^v^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作为被领导者要监督领导者,受到的制约因素多,监督很难实施,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缺乏有效性。三是监督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难以形成合力。人事、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事后监督等部门各自履行职责,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监督,既有交叉,还存在一些边缘性、几不管的“死角”,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沟通和协调,监督步调难以统一,无法形成整体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四是监督手段、措施乏力。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由人事、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事后监督等部门的专项检查、执法监察、专项审计、离任审计、日常业务事后监督等构成,某些事中监督的参与过程基本上只是简单的情况通报,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事后监督只能通过固定、静态的报表、资料来反映,某些违规事项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多采取提醒戒勉。

(三)制度、措施、监督三者结合不够紧密

有的部门建有制度并抓了制度学习,但制度学习后,缺乏用制度规章规定制订出符合本部门岗位的行为规范措施,或者对工作进行了监督,但没有注意很好地运用监督成果来抓教育,促落实;有的就制度抓制度,制度订得多,用制度监督少,也没有很好地注意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有的就监督抓监督,监督完了就了事,没有充分利用监督成果开展教育,也没有将监督中发现的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用制度加以规范。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执行不严谨,违规违章处罚不到位

一是现场检查取证资料要素不全。如对辖内金融机构开展的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统计执法等检查取证资料中,部分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书无检查人员签字。二是执法检查取证记录及被查单位签章无法律效率。三是县支行实施执法检查没有使用法律程序规定的检查作业记录格式,而是采用已作废的现场检查取证笔录格式,记录等操作不规范。四是违规问题不处罚或违反制度规定任意从轻处罚。如:某县支行组织对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局进行金融执法检查,分别对7个单位发送了处罚告知书,应处以罚款10万元,但最终都免于处罚。

二、加强基层央行规章制度执行力度的思考

(一)构建“大监督”架构,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1. 完善分支机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独立性。一是上收内审监督职能。将地市级内审机构和人员上收上级行统一管理,集中全省的审计监督资源,可采取分片、交叉、集中等审计监督方式,在每个地市中支设立审计办事处,行政关系隶属省会中支管理,办事处负责地市级中支和县级支行的审计监督以及监督信息反馈。二是下延纪检监察职能。地市中支向县支行下派“纪检监察^v^”(副科职),采取分片管理,延伸纪检监察职能。派驻县(市)支行^v^由中心支行党委直接领导,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办负责业务方面的管理、指导与考核。三是整合内部监督职能。地市中支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中心是三个专职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内审职能上收后,可将纪检监察和事后监督中心有限的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撤销“事后监督中心”,设立“业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原事后监督中心职能的基础上,赋予新的管理、检查和辅导职能,业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充,横向拓展到中支会计财务、外汇、信贷等业务,纵向延伸到县支行国库、发行业务等。同时,成立“内控监督管理中心”,下辖“纪检监察办公室”和“业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形成三位一体的内控监督管理格局。

2. 完善权力分解制衡机制,延伸监督触角。对一些重要岗位特别是直接管人、管钱、管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适当分解,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衡,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权利的失控和滥用。

3. 整合监督资源,发挥“大监督”的整体合力。一是整合监督项目,做到监督职能的互补。围绕“权、钱、人”三个容易发生“错位”操作的环节,整合内部监督部门相互涉及的共性事项,实现监督职能互补,完成各自和总体的监督目标。二是整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三是整合监督信息资源,实现监督信息共享,杜绝重复劳动或监督。在监督工作中做到“四个结合”。即:上级、同级、下级监督相结合;党内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公开报道监督相结合。

(二)构建“大内控” 架构制度体系

1. 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要全方位建立健全各种内控制度,同时建立内控制度的评价制度,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定,确保内控制度的连续有效。

2. 建立健全内控、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一是把内控、业务制作各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逐级签订责任书。二是加强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其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评定、选拔任用、评先选优及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3. 建立健全违规、违章、违纪责任追究体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恶意违规的,严肃查处。

4. 建立“无为问责”管理办法。制定“无为问责”管理办法,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不管是否造成负面后果,只要在工作中出现“无为”的不良行为,都要进行问责管理,并对“无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应作为不作为、作为不到位、作为效率低下三个层面的评判标准。

(三)构建“大宣教”架构,筑牢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防线

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有效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v^中国人民银行法》和《^v^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是人民银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人民银行各级行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审核、评价的再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司(局)、各分支行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实行行长负责制,稽核部门对本行行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下查一级”,各级行稽核部门对所辖分支机构及行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对同级业务部门实际内部稽核监督。

第二章内部稽核的内容

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七条对金融机构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实行年检考核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检查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审核和管理情况;

(五)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报告及查处情况;

(七)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及法定代表人档案资料的建立审核情况。

第八条对货币市场管理及利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辖区内信贷总量、贷款投向及资产负债比例的监督情况;

(二)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办理再贴现业务情况;

(三)调剂金融机构横向资金管理和办理短期融资业务情况;

(四)对同业拆借市场实施监管情况;

(五)对金融机构划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和邮政储蓄的监管情况;

(六)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的监管情况;

(七)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的监管情况;

(八)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

(九)对现金和工资基金的管理情况;

(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贷款通则》的监管情况。

第九条对调查统计工作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统计保密法规制度情况;

(三)对辖区内收集、整理提供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的及时、准确、有效、全面情况;

(四)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查处情况;

(六)对上级行布置的经济、金融调查课题的完成以及建立日常监测、分析制度情况。

第十条对外汇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外债借款、担保条件的审查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情况;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审查管理情况;

(四)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监控情况;

(五)对外汇调剂业务及外汇调剂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对外债统计监测和短期外债的管理情况;

(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查处情况;

(八)对国家外汇储备和抵押外汇集中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国际资金业务管理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对国际资金业务的管理,办理有关国际金融组织间资金结算情况;

(二)对国际金融组织在华贷款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情况;

(三)对外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会计、联行、结算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及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制度的管理情况;

(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帐务的组织、核算管理情况;

(三)对金融机构执行《^v^票据法》和结算纪律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同城票据清算,支付结算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办理手工联行、电子联行业务的管理情况;

(六)对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及联行印、押、证的管理情况;

(七)对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如实支出,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情况。

(三)经费开支的合法、合规情况。

(四)盈亏解缴真实、合规情况。

(五)对各项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第十四条对货币发行、金银管理工作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外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三)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情况;

(四)金银收购,配售与金银市场的管理情况;

(五)组织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情况;

(六)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情况。

第十五条对经理国家金库和发行政府债券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各项国家金库规章制度情况;

(二)库款的收纳、报解及其调拨监督管理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的会计帐务核算情况;

(四)退库款项的审查与监督情况;

(五)对国库经收处的管理监督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反假国库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的稽核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本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合规、合法性;

(四)建筑规模和投资是否超过经批准有关文件的标准;

(五)建设费用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对履行稽核监督职能情况进行再监督包括:

(一)完成上级行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任务情况;

(二)对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查处情况;

(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实施稽核、检查的反馈情况;

(四)执行各项稽核法规制度情况;

(五)对下一级行稽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情况;

(六)稽核的基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的稽核。

第十九条开展对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稽核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上级行和本行行长交办的内部稽核事项。

第三章内部稽核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地(市)分行均应在稽核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级别的专职内部稽核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三)针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六)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进行外部调查;

(七)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评价,提供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对在内部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稽核纪律的内部稽核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部稽核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稽核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布置的稽核事项,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二十八条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常规稽核,其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实施,有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稽核周期。

(一)总行对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稽核,每五年为一周期;

(二)省级分行对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稽核,每四年为一周期;

(三)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稽核,每三年为一周期。

第二十九条专项稽核由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安排布置。

第三十条各分支行的内部稽核工作要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周期工作计划,经本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内部稽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被稽核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金融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及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v^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移交^v^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阻挠内部稽核工作,抗拒稽核检查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总行教育司根据本制度参照国家审计部门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对行属印钞、造币企业和行属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稽核实施细则。

纪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篇五

为进一步做好20xx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贯彻落实上级业务部门抽检工作要求,按时完成食品抽检任务,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全区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20xx年,全年计划抽检3000批次(生产环节120批次,流通环节2104,餐饮环节758,保健食品18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1280批次(流通环节873批次,餐饮环节407批次)。

1.抽检对象。我区在产企业产品,在我区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风险程度较高的加工食品,餐饮自制食品,餐饮具,保健食品,食盐等共计33个食品大类,143个食品品种,266余个食品细类。检测项目涵盖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重金属等污染物、微生物、品质指标等食品安全指标。

2.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应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季节性和节令性食品在相应时节抽检,全部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食用农产品应根据食用农产品贸易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

3.抽检场所。我区在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小作坊、批发(农贸)市场(原则上覆盖每户入场销售者)、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供货商、集体食堂(含学校、托幼机构、医院)、旅游景区以及消费集中的餐饮单位、重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局、省局、市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不再纳入抽检计划。

(一)规范抽检工作。落实“双随机”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各监管所应当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二)及时报送数据结果。抽样、检验数据应及时录入省食品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总局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并确保抽样信息准确完整。各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后,将检测结果按时上报,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范要求,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承检机构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在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报送监督抽检组织部门。不得直接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依法核查处置。负责核查处置的科室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结论有异议的,应按照《_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向负责核查处置的科室提出复检/异议申请。受理复检/异议的科室应及时安排复检/组织异议审核,及时书面答复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定期公布抽检结果信息。全面落实“一公开”,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在一类或几类食品检验结束,无复检和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抽检信息内容由组织抽检的科室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包括抽检情况通告、合格产品信息、不合格产品信息和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公布的抽检信息要全部录入省抽系统信息发布模块。

(五)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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