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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9-20 03:52:44 作者:QJ墨客2023年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篇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总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顾问,为本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双方协商顾问不得互相兼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从熟悉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三)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对方代表的行为。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五)加班工资标准;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八)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支付办法;

(十)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

第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指导。企业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交包含本方协商代表、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的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掌握的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之前如实提供。

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向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无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无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意见对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重新依法协商,并将修改后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职工方可以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除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不得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定理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降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工资已成为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在我职业生涯中,我也深感到了工资的重要性。对于一个职场新人来说,正确处理好工资科,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能够让自己的职业道路更加顺畅。在此,我想分享我个人的体会与经验,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与启示。

第二段:了解自己的薪资水平

车有保险,人也要有工资与保险。职场新人刚进入公司,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工资水平,认真查看自己的工资总额,确保工资不少不多,合理合法。了解到自己的薪资水平后,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在职场中合理运用自己的工资,正确处理好工资科,才能够让自己在职业发展中更加得心应手。

第三段:理性看待加薪

职场上的加薪意味着更好的收入和更高的地位,是每个职场人士追求的目标。但是,加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技能,提升自己的能力;并且需要时刻关注公司的人事政策,了解公司的期望,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把握加薪的时机,获得更多的回报。

第四段:善于使用社保和福利待遇

谈到工资科就必须提到社保和福利待遇,这是每个员工都会得到的一些基本待遇,也是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的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善于利用社保和福利待遇,例如生育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这些都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镇定自己的经济基础,让我们能够更专注于工作本身。

第五段:总结

对于一个职场新人来说,正确处理好工资科非常重要,它不仅关乎自己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且还关涉到了职业发展的稳固。因此,在职场中我们一定要了解自己的工资水平,理性看待加薪问题,善于利用社保和福利待遇,这样才能够在职场中不断成长,取得更好的成果。

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篇三

从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篇四

公安工作是一份具有特殊性和辛劳程度较高的职业,公安人员责任重大,常常需要冒着生命危险维护社会治安。然而,公安工资待遇较低一直是公安人员心中的痛。本文将从公安工资的现状、困境、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揭示公安工资心得体会。

第二段:公安工资的现状

公安工资与其他行业岗位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根据研究数据显示,公安人员的年薪普遍偏低,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许多公安人员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加班加点,长期从事高风险工作对身体和家庭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公安工资的现状直接影响着公安人员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段:公安工资的困境

公安工资待遇低下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人员的辛劳程度较高,职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然而,对于他们的劳动付出和工作经验的薪酬体现却很有限。其次,公安人员的工作环境相对复杂和危险,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却缺乏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再次,公安人员面临较高的工作压力和职业风险,但薪酬水平却远远低于他们所承受的压力。

第四段:解决方案

公安工资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提高公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公安工资的投入力度,提高公安人员的工资待遇,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公安工资调整机制,将工资提高与职级晋升挂钩,鼓励公安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加享受高工资的机会。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公安人员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

第五段:结论

要解决公安工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公安人员共同努力。公安人员的努力是基础,他们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提高工作素质,增加自己在岗位上的价值。政府应该更加重视公安工资问题,给予公安人员应有的待遇,提升他们的士气和工作热情。社会应该加强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公安人员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只有将公安工资问题解决好,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效能。

总结:公安工资的现状与困境都是不能被忽视的问题,解决公安工资问题不仅仅是对公安人员的尊重和关怀,更是对社会安定和治安维护的重要保障。希望政府、社会和公安人员能够共同努力,通过改善公安工资待遇来优化整个公安队伍,为他们的辛勤付出提供应有的回报。

工资心得体会的看法篇五

人生快事,莫如读书。它能让我们知天地、晓人生。它能让我们陶冶性情,不以物喜,不以物悲。书是我们精神的巢穴,生命的源泉。古今中外有成就的人,到与书结下了不解之缘,并善于从书中汲取营养。

我的书有很多,如“《哆啦a梦》、《十万个为什么》、《老夫子》……”

在《名人传》这本书中,我最敬佩的名名人是达芬奇:达芬奇在学画画的时候,老师总是叫达芬奇画鸡蛋,达芬奇觉得有点不耐烦了,就想让老师让他画另一些物品,老师就拿出各不相同的鸡蛋出来,让达芬奇观察这些鸡蛋有什么不同,达芬奇最后发现,全部的鸡蛋都是各不相同的,虽然看起来是个很小的鸡蛋。从此,达芬奇都很认真地观察身旁的物品,凭他的努力,最后成为了一名著名的绘画师。

正是达芬奇这种精神让我懂得了只要认真仔细地观察身旁的物品,凡事从小做起,才能发现更有趣的事情,也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朋友们,快来进入书的海洋吧,你会获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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