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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优秀6篇)

时间:2023-09-18 21:51:39 作者:笔砚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优秀6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篇一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篇二

各位领导:

受市政府党组委托,我向大家就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供大家审阅讨论时参考。

一、关于《报告》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和布置,春节假期后,市府办即刻布置调研督查室着手《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2月中旬,经过多次征求政府领导意见和反复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起草提纲。按照提纲内容要求,从2月下旬正式着手《报告》的起草,2月底完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印发给市政府党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在3月7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修改。根据常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我牵头迅速召集市府办党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集中研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后由起草人员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报告》修改后送市政府领导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起草人员又对《报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报告》迅速印发到四套班子领导、纪委副书记、各镇(办事处)、各单位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汇总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今天提交四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的《报告》。

为起草好《政府工作报告》,在去年底市委办、市府办组织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部门负责人、各镇(办事处)党委书记座谈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研讨会的基础上,市府办还全面收集了各级各部门20xx年的工作总结和20xx年的工作意见,为全面真实地总结的工作和周密安排部署20xx年的政府工作提供了详实的依据。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起草人员还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全国人大、省委全会、省人代会、江门市委全会、江门市人代会及市委全会精神,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项重点工作都与市委的部署保持一致。

二、关于《报告》的结构和特点

为体现《政府工作报告》的严肃性,《报告》采用了传统的框架结构,从七个方面对20的政府工作进行回顾,同时分析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也从七个方面对20的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其中,回顾工作占三分之一的篇幅,部署工作占三分之二的篇幅。《报告》内容体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实事求是。《报告》从七个方面总结了20xx年的工作亮点,力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政府一年来各个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同时也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回避矛盾和困难。

二是突出重点。主要采用了“七个突出”对20xx年的工作进行安排,既注意突出重点,又尽量兼顾到各方面,有详有略;既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又有具体的工作措施,力求《报告》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两条走廊”和锦江新城的建设、“六大基础设施”和“十件好事实事”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进行详细部署。

三是容易读懂。《报告》总结部分主要用事实、数据、措施加以说明,尽量做到言简意赅。工作任务部分力求做到明确具体,重点突出,尽量避免无棱两可、发生歧义的词语。

三、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是年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根据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调整。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由原来的12640元、增长4.2%,调整为14055元、增长15.9%;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原来的3468元、增长3%,调整为3574元、增长3.3%。

二是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目标由原来的下降3%调整为下降3.5%,主要基于与江门市下达的任务相衔接。

四、关于部门的修改意见

《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下去后,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部门有:市建设局、社保局、旅游局、科技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物价局、财政局、统计局、档案局、武装部、消防大队、广播电视台、人行。对部门的修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大部分都进行了采纳,但也有部分意见基于篇幅、政府的全局工作等方面考虑而没有采纳。如消防大队建议增加消防内容、旅游局建议增加保护七星坑自然保护区及尽快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内容、武装部建议加大武装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内容等没有采纳。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篇三

审计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篇四

作为一名教师,教学中会遇到许多问题,需要依靠帮助与智慧来解决。帮助,来自身边的教学前辈们;智慧,来自细心的观察、勤奋地学习、勤奋地工作、不断地反思、不断否定自我。我从不认为向别人请教问题是一件丢人的事,即使再简单的问题,只要我不会,我就会向教学前辈请教,学懂、问会才是更道理。同时个人博客中结识很多教学同仁,从他们身上我学到许多,也找到自身的不足。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篇五

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除了懂得去爱别人,还要懂得去爱自己。教师的存在就是榜样,我们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即所谓的“身教重于言传”。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指出:“教师把学生造成什么人,自己就应是这样的人。”首先,教师在业务知识、能力素质方面要成为学生的榜样。如果学生感到老师“才高八斗、学富五车”,肯定会从内心产生佩服感,从而增强了自己对知识的求知欲,来向老师看齐;反之逆言。

内部审计报告准则篇六

根据市工商局党组20xx号《关于对县(区)工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我局领导班子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讨论研究,精心部署落实。首先,我局年初结合本系统实际,将此项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各股所职责实施任务分解,县局党组书记、局长分别与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以及各工商所所长签订责任书,局分管领导分别与各股所长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夯实目标任务,确定各所长、股长为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局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深入各股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自查自纠,查遗补漏。三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狠抓落实。

20xx年,我局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秉公履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洁身自好,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赢得了同志们的普遍赞誉,树起了领导班子良好的公仆形象,展示了领导干部高尚的人格力量。一方面,我局领导班子及成员清正廉洁,依法行使,未在公务活动及其它活动中接受管理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任何人的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未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在这方面局主要领导作出了榜样。如:今年3月,我县一户企业为免除行政处罚,在多方托人说情无效的情况下,派人向我局局长同志送来现金4000元,被严辞拒绝,体现了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良好形势。另一方面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把执行《廉政准则》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查摆,对照检查,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自查自纠,做干部职工的表率。与此同时,在全局系统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财务财产清查,重点对通讯工具的使用、摩托车的配备和管理、其它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以及执行“收支两条线”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中的漏洞,改进管理方式,狠抓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首先从局机关入手,从干部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摩托车问题入手。经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决定,将以前用公款购置的摩托车一次性处理给个人,收回资金14000余元,车辆的使用权、所有权、维修费、耗油费和一切责任等都随之转移给个人,彻底堵塞了漏洞,消除了存在的隐患。二是加强了局机关办公电话的管理,将电话费结算方式由以前委托银行集中代收改为由每部电话的使用股室分别到电信局现金交纳,并合理控制长话以及其它服务功能,既保证了工作需要,又节约了话费开支。止5月份,局机关办公电话费由以前月均800元左右下降到450元左右,减少支出达44%。三是加强了对水电、办公用品的控制管理,合理配置办公资源,减少支出20%左右。四是加强了招待费的控制管理,规定不准自己人用公款宴请自己人,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下基层检查时吃工作餐,促进全系统形成了厉行节约的好风气,今年前5个月招待费支出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0%。五是开展了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今年对因工作调动的2名所长进行了离任审计,对一般干部的调动也进行了财务财产检查,明确了经济责任,严肃了财经纪律。

今年以来,我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一是把整治投资环境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严查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加强窗口示范单位的建设管理,完善“一厅式”办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二是严令禁止本系统工作人员上路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执法,坚决治理公路“三乱”。三是认真清理了行政审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按规定上报,严格规范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四是杜绝强行摊派征订行业性报刊、强行销售内部资料问题。

20xx年,我局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特别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首先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周密计划,积极实施,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党性党风教育,在全局系统进行了纪律作风整顿,改变局容所貌,提高队伍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其次,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股所长的管理任用监督。今年1月,我局党组对所、所等两个所长职位进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试点工作,收效显著,今年4月,我局党组根据市局党组安排,按程序对7个工商所进行了按副科级配备工商所所长的考察考核工作,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加强了财务财产管理,认真管好“钱物”。完善了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公物采购制度等,坚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一般小额开支局长一支笔审批,较大的开支集体研究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杜绝“暗箱”操作,严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四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透明管理,坚持政务承诺制、文明办公制度,选派素质高的人员参加县政府设立的“政务大厅”一条龙服务,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廉洁勤政。五是继续深化工商所监管机制改革,完善“三权分立”和区域巡查制,推行民主评费、公平公正收费,集中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总之,年初以来,我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率先垂范,身体力行,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今后将继续以身作则,严守党纪,抓紧抓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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