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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精选6篇)

时间:2023-09-18 04:59:01 作者:BW笔侠最新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精选6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篇一

原告: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该局局长。

被告:王昌胜,54岁,驾驶员,住xxx。

被告:吕芳,29岁,江苏省建设银行票据中心职员,住xxx。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xxx。

负责人:袁雪楼,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高淳县民政局)因与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诉称:2005年4月 2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昌胜、吕芳因交通肇事,致一名60至70岁无名男子当场死亡。2005年4月20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5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王昌胜、吕芳驾驶的机动车辆均在被告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原告作为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工作职责中也应包括支持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主张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害无名男子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该男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原告承担了有关处理事宜,故有权就其死亡向三被告 主张赔偿。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也支持原告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为此作出了宁高检民行建[2006]12号检察建议书。请求判令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6 331元。

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一致辩称:民政局依职责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代本案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本案受害人尸体的火化、保管都是有偿的,丧葬费用被告方已经实际支付,高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过救助,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昌胜驾驶车牌号为苏aq0128的三轮运输车,沿双望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km路段时,将一名60至70岁无名男子撞倒在东侧机动车道内,恰遇被告吕芳驾驶车牌号为苏aav822的小轿车由南向北驶经该路段,从该男子身体上碾压而过,致该男子当场死亡。2005年4月20日,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050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昌胜、吕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害无名男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 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上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遂于同年4月21日将该无名男子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王昌胜的苏aq0128号三轮车及吕芳的苏aav822号小轿车均在被告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20万元。

另查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赔偿。

高淳县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高淳县民政局作为政府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与本案被害无名男子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无权就该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告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据此,高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民政局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 1.民政局负责对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这种救助职责不仅体现为对上述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还应包括当上述人员受到人身侵害后,实施代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助;2.上诉人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在本案中实际承担了被害无名男子尸体火化等丧葬善后事宜,故与该无名男子之间不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害无名男子确无亲属代其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否定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将会在客观上导致侵权人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王昌胜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被上诉人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一致辩称:民政局依职责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代本案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具有诉权。本案受害人尸体的火化、保管都是有偿的,丧葬费用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高淳县民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受害人实施过救助,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应当解决的争议焦点,仍然是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赔偿的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无权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认为其依法负有的救助职责中包括代替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形成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高淳县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介入民事诉讼,有悖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依法由被害无名男子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该无名男子的近亲属。本案中,虽然经公安部门在报纸上刊发启示后直至本案一、二审期间,被害无名男子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尚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客观存在的可能。赔偿权利人在知悉本案有关情况后,依法仍然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彻底免除。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07年3月27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 100元,由上诉人高淳县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篇二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篇三

谈起民法典,勾起了我遥远的记忆,早在22年至25年期间,我在华东政法大学,当时叫华东政法学院,读本科的时候,大一至大三学习了民法总则、人身权法、合同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十几二十个课时的民事法律。可以选择的老师有好几个,由于当时我选择的授课老师是德国的博士毕业,他课上不讲课本,不讲我国当时现行各种民法法条,只讲当时正在编纂过程中的《民法典草案》,同时对照德国民法典比较分析。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对司法考试和期末考试没有用处,但是向我们灌输了源自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治理念,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2**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着手第一步民法总则制定工作。2**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2**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2**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年1月1日起施行。2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2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多年来,以梁慧星等法学专家为首的团队一直在为编纂民法典工作着,可

以说,中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圆了多少代法学学者、法学专家的梦,这其中也包括我大学本科的老师。

首先要说一点,纵观历史,每一部民法典的出台,都承载着决策者或者当权者巨大的政治抱负。其次,民法典中蕴含或体现的思想,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涉及面广而深。拿破仑法典倡导的“自由”、“博爱”无疑对社会的变革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拿破仑政治与军事上的作用或者影响,远不如一部拿破仑法典。再次,民法典作为基础性、体系化的法典,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作为其他民事单行法的上位法,引领所有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最后,民法典是对我国民法的一次全面梳理,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删除、修改现行法律中已经不再适合时代发展的规定,补充适应新形势的相应规定,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和国家的需要。另外,民法典将是开放的一部法典,也会为将来的新发展新情况预留一定的空间。

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篇四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众所周知,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本次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

近些年,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峻,当今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也让社会各界对于新的民法典充满期待,所以,仅仅从立法技术层面解读民法典是不够的,应当从立法精神层面对民法典深入解读,才能更深刻地认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杨震先生曾解释说,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因此,我国民法典是以“人格权”为中心的民法典。因此,本质上说,尊重人的个人尊严和生命尊严,尊重人的人格权利,是我国民法典闪耀人性光辉的体现。

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篇五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从中我们看到,立法,是民智的汇聚,也是对民意的回应。可以说,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正是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除此之外,民法典突出保护人民的概念,保护个人隐私权、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明确住宅70年产权自动续期……民法典草案就像一部百科全书,为护佑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遵循,谋求人民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立足实践符合国情。民法典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民法典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事实上,无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还是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观念,都是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层面的转化和表达,彰显了浓厚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构建法治社会的利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法律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__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均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而搁置。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基础稳定是前提,而保障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则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善治善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不断地探索,历经千辛万苦,民法典终于横空出世,这无疑为治国理政增添了信心和底气,成为治国安邦的又一利器。民法本质上为“人”法,只有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才能够调动人民参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国家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繁荣富强。所以说,民法典不仅秉承着“大同”的执政精神,还将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兴奋剂”和“催进剂”。

为民立法,强国图志。民法典不仅是强国之法,也是富民之法。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必将会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势能,更好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在新时代迎来新曙光。

民事民法心得体会500字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xx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多万字。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持续深入学习民法典,努力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次对法律用法典称谓,意义重大,位阶较高。与它不相称或相抵触的刑事法、行政法、商法、社会法在具体运用时应该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其他部门法应急速修改,以与民法典配套成龙,体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这是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根本要求。这样做才能实现民法宪法的路径依赖,现代化从根本来说是人的现代化、法治化、权利化。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1260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共1260条,涵盖从胎儿到坟墓全部环节,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在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对原有法律作了不少修改,随着民法典的实施,预计各类配套法律、司法解释等将纷纷出台。

民法典全面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公平规范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类民事活动,充分保护百姓拥有的各类民事权利,有助于增强人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信心。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当然也应该包含家事法。在处理相关纠纷冲突时,注意‘民法出,忠孝存’而不是‘民法出,忠孝亡’。忠是国家对公民的忠,而不是公民对国家的忠。公民是主体,国家是客体。民与民都是平等主体,都是国家主人。民法典实施应该注重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贯彻民商合一,更重要的是,修改市场管理法律,更加尊重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市场主体权利地位。

尤其要注意民企、国企、外企的国民待遇,消除一切市场壁垒。国家作为民法典、将来的刑事法典、行政法典等的义务主体,要特别尊重公民作为社会财富创造主体的地位,保障公民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尤其尊重公民的创造性劳动,尤其是公民的智慧产权,这是国家创新的基础,具有战略意义。要进一步解放私权主体,社会管理法要重点修改,比如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增加对人口流动的肯定性、确权性、赋权性,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典编纂不同于一般法律汇编,民法典的这个‘典’字标志着民事法律制度的成熟,凸显出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变化,也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实实在在地涉及每一个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不是一时一事,而是贯穿始终。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民法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法律,不但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保障作用,在国家治理中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

虽然民法典并非尽善尽美,在实施中还是希望达到一个超越法、德民法典的效果。这是我国第一个法典实施,应该特别注重发挥律师的参与作用,尊重公民的主权地位,迎接权利时代的到来。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国家的主人是公民,保障公民的私权是国家最基本的义务,这也是民法典最重要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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