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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总结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体会(大全5篇)

时间:2023-09-15 10:57:40 作者:ZS文王卫生法律法规总结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体会(大全5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卫生法律法规总结篇一

一、选择题(100题)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b )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生命 b.健康 c.安全

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a)。

a.疾病b.症状 c.事故

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a )。

a.职业卫生保护 b.合法权益 c.职业健康安全

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 c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分管部门 b.分管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b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

a.乡(镇)级 b.县级c.市(地)级

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 a )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卫生行政 c.劳动保障行政

( b)该建设项目。

a.不予核准b.不得批准 c.不得同意

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c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安排 b.计划c.设计

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a )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卫生行政 c.劳动保障行政

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b )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a.同意 b.合格 c.批准

0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c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a.安全评价 b.安全咨询 c.职业卫生技术

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粉尘等作业实行( a)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a.特殊 b.重点 c.分别

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b)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a.劳动场所b.醒目位置 c.办公场所

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 b)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a.记录 b.载明 c.讲清

( a)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a.撤离b.救援 c.排险

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 a)部门的监督检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卫生行政 c.劳动保障行政

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 c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a.相关资料 b.防护用品c.中文说明书

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 b )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a.未经批准b.明令禁止 c.严格限制

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 b)。

a.予以处罚b.承担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b )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安全法规b.职业卫生c.企业管理

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 a);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妥善安置 b.进行健康检查 c.给予补偿

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a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a.用人单位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b)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a.未婚女职工 b.未成年工c.病残职工

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c )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a.下一级政府 b.相关部门 c.用人单位

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c )诊断。

a.医疗 b.职业健康c.职业病

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b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a.五 b.十 c.十五

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劳动保障行政c.卫生行政

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 a )保险的规定执行。

a.工伤b.医疗 c.养老

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a )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a.可以b.应当 c.有权

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 a )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a.应当b.必须c.可以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 c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考试合格 b.专业培训 c.资格认定

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开工建设的,均属( b )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a.错误 b.违法c.违纪

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 a)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a.主题工程 b.基础设施 c.土建项目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承建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c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a.停建关闭b.停产整顿 c.限期改正

卫生法律法规总结篇二

摘要:就国内医护类专业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内容与专业建设思路。

关键词:

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卫生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和服务行业产业的基本功能。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遵循卫生职业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为满足人们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健康生活提供了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有效保障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开设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学、药学、医学相关类专业在专科层次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

近十年来,全国高等卫生教育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毕业生人数从的22.22万人增加到的58.87万人[1],极大地缓解了人民群众“有病无人医”的社会矛盾,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尽管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通过专业建设与改革在医护技术人员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尤其是国家教育部对高职类专业进行了调整,但是,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和卫生健康需求相比,存在专业建设滞后、课程内容陈旧、教学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专业建设打上“本科”烙印,不符合职业教育特征

以大学科门类进行专业划分,按学科的特点构建医药学体系的专业课程,重理论教学,轻实践训练。

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专业建设无法与产业形成有效对接,培养出来的大部分人才很难获得行业企业的认可。

1.2专业设置口径过窄,学生适应岗位工作能力较弱

有些新专业的设置针对某个职业中的特定技能(比如药物制剂专业),使得人才培养岗位适应能力低、职业迁移能力弱,对学生的长远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利。

1.3校企合作缺乏纽带,人才培养模式落实不力

尽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成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但是校企合作仍处在浅层次,医院、药厂、科研机构等部门不愿抽出更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与学校合作。

工学结合缺失政府主导和政策保障,从社会、学校、企业、学生层面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1.4师资队伍来源单一,实践能力“先天不足”

教师是专业建设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当前高等卫生职业院校绝大多数教师是由本专业学生转变而来,基本没有医院或企业一线的完整工作经历,实践经验缺乏,实践能力薄弱,不利于专业建设。

1.5医疗设备成本过高,实训基地建设层次不齐

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没有实训基地就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大部分是由中职学校升格建成,实训基地建设底子薄,继续建设资金投入大,导致实训设施不足,校内基地建设层次不齐,实训课程无法落到实处。

2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技能型创新人才,对接产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护理学、医学专业(群)建设。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课程设置体系,重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以提高卫生职业领域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教学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多渠道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3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进专业建设

3.1对接岗位任务,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卫生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要充分体现课程的知识性、实用性和职业性,要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医生、护士等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以工学结合的内涵要求为框架,兼顾学生的岗位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参照护士、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标准,通过对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的分析,确定学习领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

通过人文素养课程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交流表达能力[2]。

通过专业基础课程学习,突出卫生职业院校的专业特色和培养方向;通过顶岗(跟岗)实习,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综合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能力。

特别是卫生职业院校的学生,对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课程体系设计必须要做到从单项到综合、简单到复杂,且有一定的针对性。

3.2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3]

职业教育即就业教育。

卫生职业院校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的就业能力。

校内实训基地探索以医疗卫生典型工作任务为单元进行专业能力培养,形成专人管理、教师指导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使学生不出校门即可完成简单的医疗医护实践锻炼任务,实现“学中做、做中学”。

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完成学生顶岗(跟岗)实训任务,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一般每个专业拓展校外实训基地3~7个为宜。

校外实训基地探索引企入校模式,建立校企双赢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校外实训基地长期运行的互动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实现双方的深度融合。

3.3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医疗卫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岗位典型任务为导向,以护士、药剂师、医师具体任务为载体,明确相对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确定学习领域,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职业能力培养规律,通过单项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顶岗(跟岗)训练,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贯穿始终。

由简单到复杂,层层递进,使学生将知识内化,达到工学结合的目的.,体现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

3.4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积极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以“专业教师进医院,专家学者进课堂”为途径,着力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通过医院进修、培训学习、学位进修、职业考证、医德建设等途径培养专任教师;以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课程开发为核心,培养专业骨干教师;以实践技能过硬、基础理论扎实、能够带领完成医护卫生类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发展为标准,培养引进专业带头人。

以专业带头人为核心,统筹考虑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和医院兼职教师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构建由校内专任教师、医院兼职教师共同组成的教学团队。

3.5深化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共管的长效机制

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深度合作,共建教学团队,开展课程建设、技术攻关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

优化校内实训条件,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培育适应卫生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以卫生职业院校合作发展理事会或职教集团为核心,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的医疗卫生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明确专业定位,落实人才培养计划。

积极与长期合作医疗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校内设立专家工作室,校外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站,制订标准与规则,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4结语

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专业教育,如何做好专业教育的核心工作是专业建设[4]。

对于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因其专业设置时间短、师资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专业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因此,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技能型人才是最为关键的核心工作。

作者:王婧单位: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3]文历阳.关于发展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6):1-3.

卫生法律法规总结篇三

文章从关键能力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了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关键能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即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沟通能力。

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关键能力;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

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落脚点在就业这个重大的民生工程上,所以,职业教育要培养“为明天工作的人”,而为明天工作的人一定是具备“关键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关键能力”在学生职业生涯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能力。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因为职业教育是各类教育中与经济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教育,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特定的培养目标和特定的教育方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但通过各种途径反馈的信息来看,在实际工作中,高职毕业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职业技能,但是缺乏职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即“关键能力”。

在市场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对外合作进一步加强的当下,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是当务之急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关键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性

“关键能力”也被称为核心能力、通用能力,类似于我国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对每个人的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的能力,简言之,它就是指个人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及专业能力。

德国劳动力市场专家及著名职业教育学家梅腾斯(dietermertens)先生于1974年在一篇题为《关键能力—现代社会的教育使命》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关键能力”的概念。

所谓“关键能力”,就是指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做出判断选择的能力,是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的各种变化的能力。

它强调当职业发生变更或者当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劳动者所具备的这一能力依然起作用。

由于这一能力已成为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从而能够在变化了的环境中重新获得新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具备的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1],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可携带的能力”。

“关键能力”虽然涉及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学者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德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事物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做事能力和智力成熟度;二是社会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社会能力和社会成熟度;三是价值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个性能力和道德成熟度。

英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六个方面的能力,即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个人的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运用现代语言的能力。

我国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键能力的八项内容。

它们是“交流表达能力;与人合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学运算能力;外语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自我提高能力。

”[2]不难看出,不论是哪种理解和定义,对于关键能力而言,其内容大同小异。

“关键能力”是“劳动者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能力,是职业技能和知识潜能的升华和延伸,是从业能力、创业能力的进一步抽象和发展,是人的职业道德、知识技能、创新精神融入劳动者素质的集中体现。

”[3]“关键能力”是“学生为适应今后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而获得的跨专业、多功能和不受时间限制的能力,也是为克服知识的不断更新或衰退而具备的终身持续学习的能力。

卫生法律法规总结篇四

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治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

根据我院《20xx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卫生法律法规总结篇五

卫生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社会,卫生问题愈加重要。尤其是在学校环境中,卫生问题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影响。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卫生法律法规,其中大学卫生法律法规是大学生必须要了解的法律法规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大学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大学校园是年轻人学习、成长与交往的重要场所。而卫生问题又是学校校园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大学校园中,许多人都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电器设施齐全,防火设施也应保证完善。此外,食品卫生和饮用水的卫生问题也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小的隐患。因此,大学卫生法律法规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些法律法规解决了大学校园中卫生问题的种种困难,规范了相关的管理和标准化评估,保护了广大青年学子健康安全。

第三段:我如何学习和运用大学卫生法律法规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有责任、有义务了解大学卫生法律法规并做到遵守。在这方面,我采用了一些方法。首先,我认真阅读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食品卫生法规和集体宿舍管理制度。接着,我更加注重饮食卫生、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例如,我会确保自己在吃饭时选购卫生、健康的食品,并保持个人卫生,我也会坚持打扫宿舍和公共区域,并向管理层反映卫生问题。

第四段:大学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

大学卫生法律法规并不是抽象的“大事”,而是切实可操作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校园中,它真正的应用并不仅仅是规范了食堂和饮用水卫生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擅自捏造、篡改学校环保和饮食安全数据的人员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他们消失了,学校环保和饮食方面的工作品质却逐渐提高。除此之外,宿舍内的空调,闪灯,和电线等设施管理也有规范。我们深切体会到大学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让大学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更加有保障。

第五段:总结

总之,大学卫生法律法规是大学生必须了解和遵守的法规,它规范了校园中的卫生、饮食、宿舍管理等方面,保障了学生的健康。只有我们依法依规操作,才能营造出一个干净、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让我们和我们的学习环境更加健康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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