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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09-12 11:00:27 作者:曼珠2023年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篇一

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关系着过往车辆行人的有序行车,同时也关系到每一个道路交通构成者的生命安全。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体会到了“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的真正意义。

学习过程中繁文缛节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免让人心生倦意,但是学习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在今后的驾车中,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不疲劳开车,不违章行驶。

在不行车时,要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以便工作时精力充沛,不打瞌睡。开车感到疲劳时,要停在安全的地方休息一会。

二、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三、要做到平时多锻炼,保持身体健康,远离疾病。发现身体不适不开车,随时保清醒头脑,不开勉强车。

四、要中速行车,谨慎驾驶。

“驾车如驾虎”,驾车上路,不能有丝毫马虎,通过本次学习使我认识到,只要一上车,就要全神贯注,中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心态平稳,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有心事不开车、心情燥烦不开车。

五、要搞好车辆日常检查维护,杜绝病车上路。

行车时要注意做好车辆的“一日三检”工作,杜绝故障车上路,有问题及时修理,不抱侥幸心理开有问题的车辆。

六、要认真参加安全学习,时刻绷紧安全弦。

作为一名司机,最根本的是要保证行车安全。因而,只有在安全学习上一丝不苟,积累行车经验,才能做到随机应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安全教育会不但要参加,而且要理解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会中认真听,会后反复琢磨,虚心向别的驾驶员学习,力求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心得体会(精选篇2)

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篇二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和机动化水平快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和备受关注。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道路交通警示心得体会,来欣赏一下吧。

看完《放纵》、《代价》后,思绪万千,心情非常沉重,一桩桩一件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活生生的案例使人喘不过气来,真是痛心疾首,既有对他们所犯罪行给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巨大危害的痛恨,也有对他们缺乏法律知识、追求金钱享受、断送美好前程而惋惜。在这些内外勾结、相互串通且重蹈覆辙、骇人听闻的大案、要案中,让我们看到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

作为个人,要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公私分明、明辨是非,把握好人生方向。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加强党性修养,常存慎独之心,常守自律之念,以清白做人、踏实做事的浩然正气涵养品行,以如履薄冰、寝食不安的审慎态度对待权力,真正把理想信念转化为遵守制度的定力、担当责任的勇气、干事创业的毅力,真正做到心无旁骛,把心思和精力用到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员工群众上。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以赴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看完警示片以后,我认识到:

一要深刻吸取案件教训,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必须实施严密细致的防范教育学习,诚信做人,认真贯彻落实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做好防范工作的根本所在和重要前提。对此要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增强防范意识。在学习中,既要进行政治、法制、规章制度学习,又要进行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家庭美德学习,既要进行防范形势学习,又要进行预案演练和警示学习,既要克服形式主义,又要注重学习的实效,只有这样,才能在各种条件下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这些案件中,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协同作案之所以得逞,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作案者能违反制度,逆程序操作。一些责任不明、责任意识差、碍于情面的员工,任凭作案者依仗“业务熟、环境熟、人熟”,且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乘虚而入,不管不问不纠,故此隐患不断,导致案件频生。因此,如何强化各级的防范责任、真正杜绝各类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要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深化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强化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能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能停止于业务考核上,应当贯彻到每个干部员工头脑中去。三条防线的监督制约必须完善,科学严密的业务操作规程必须制订,自律监管体系必须有效建立。因为监督一动真格,作案者的犯罪事实就会暴露无遗。否则,监督流于形式而走过场,或者是被动地走了过场,监督者自觉不自觉地就成为影响或推迟作案者真相暴露的一种庇护伞了。所以,实施上下共管、全员齐抓、岗位制约机制,构成“点、线、面”三种方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安全防范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面对当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要不断地拓宽和畅通信息渠道,应经常扑下身子,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出台与工作实际相配套、相适应的信息反馈制度,克服案件防范的盲区和误区,从而将案件杜绝在萌芽状态。

两部警示教育片内容真实、教训深刻、发人深省,是一堂警示深刻的廉政教育课。俗话说:覆水难收。要进一步落实好“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决破除奢靡之风。

当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

据统计,去年我司被交管部门电子监控查获的违章就有两百余起,其中90%的事故是违章造成。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我们个别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心不强。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规章制度是必要的。对我们每个员工来说更多的责任感,我们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企业。我们操作的每个步骤和环节是关乎整个社会安定,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些事故肇事者亵渎了作为一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责任二字在他们身上已丧失殆尽。事故的酿发决不会因为你悔恨泪水而止步不前,所以铁的制度,需要铁的执行纪律,在对违章处理的背后,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关爱。

安全,是不折不扣的落实;“安全工作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以此与车长朋友共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良好氛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将安全进行到底。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交通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地发生着,而且悲剧还继续着。每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飞奔的车轮底下,有多少人因交通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交通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这大多数的车祸却都是由于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是可以避免的。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肇事司机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人让车,让出一片温情,让出一片秩序;车让人,让出一片安全,让出一片理解。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与车互相谦让,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死亡的人数,珍爱宝贵的生命。

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篇三

第一条 目 的

本法律以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安全及畅通,防止道路交通引起的障碍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道路

道路是指道路法(1982年法律第180号)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道路,道路运送法(1981年法律第183号)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的汽车道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它场所。

2.人行道

人行道是指供行人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3.车行道

车行道是指供车辆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及路标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3.2 干线车道

干线车道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法(1957年法律第7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以下同〕及汽车专用道路(道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用道路,以下同)的干线车道构成的车道。

3.3 自行车道

自行车道是指供自行车使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划分的车道部分。

3.4 路侧带

路侧带是指供行人通行使用又具有车行道作用,在无人行道的道路或不设人行道一侧的靠路边的带状道路部分,用路标划分。

4.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是指用标志、标线表示,供行人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

4.2 自行车横道

自行车横道是指用标志、标线表示,供自行车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

5.交叉口

交叉口是指十字路、t形路等,有两条以上道路交汇部分(在有人行道和车道划分的道路上,是指车道交汇部分)。

6.安全地带

安全地带是指为了路面电车上下车乘客及横穿道路的行人的安全,在道路上设置了岛状设施,或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标明的道路部分。

7.车辆通行带

车辆通行带是指用道路标志等标明车辆应该通行的道路部分。

8.车辆

车辆是指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轻型车辆及无轨电车等。

9.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除带发动机自行车以外的车辆。

10.带发动机自行车

带发动机e行车是指排气量低于总理府令规定的总排气量,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自行车。

11.轻型车辆

轻型车辆是指自行车、运货车等依靠人力或畜力或靠其它车辆牵引,运行时不需要轨道的车辆。但是使用残疾人用的轮椅或幼儿用车除外。

11.2自行车

自行车是指使用脚蹬、手摇曲柄,除残疾人用的轮椅和儿童用的车以外,靠人力运行的两轮以上的车辆。

12.无轨电车

无轨电车是指通过架线供给电力,不利用运行轨道的车辆。

13.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是指接轨道运行的车辆。

14.信号机

信号机是指用电操作的,在道路交通中为管理交通用灯光表示信号的装置。

15.道路标志

道路标志是指表示道路交通的规制或指示的显示板。

16.道路标线

道路标线是指表示道路的规制或指示,用路钉、油漆、石头等画成的线、记号或文字注释等。

17.行驶

行驶是指车辆及有轨电车(以下称车辆等)在道路上按其使用方法使用。

18.驻车

驻车是指车辆为等候乘客、等待货物装卸、等待处理事故等理由持续停止(为装卸货物停车不超过五分钟及乘客上下车的停车除外),以及车辆停止驾驶员离开,不能直接驾驶的状态。

19.停车

停车是指驻车以外的车辆停止。

20.慢行

慢行是指车辆以可以立即停车的速度行驶的状态。

21.超车

超车是指车辆在追上其它车辆时,从追上的车辆侧面通过,并开到其前方的状态。

22.行进妨碍

行进妨碍是指在车辆等行驶中或开始行驶时,造成其它车辆为防止危险被迫突然改变速度和方向的可能的行为。

23.交通公害

交通公害是指因道路交通引起的给人民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大气污染、噪音及振动。

二、道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的标线,在本法律应用过程中,据总理府令·建设省令规定,称为道路标线。

三、本法律所用的以下名词的交通参与者应视为行人:

1.利用残疾人用车和儿童用车通行的人;

2.推行机动二轮车,骑带发动机二轮自行车,骑二、三轮自行车的人(包括旁边牵引或附带其它车的这类车)。

第三条 机动车种类

根据总理府令规定的车体的大小、构造及发动机的大小,分为大型汽车、普通汽车、大型特种汽车、摩托车(包括跨斗)和小型特种汽车。

第四条 公安委员会的交通规制

一、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称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防止交通公害及其引起的道路障碍,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设置、管理,信号机或道路标志实行交通疏导、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行等有关道路交通规则。

如果有紧急需要而没有设置道路标志的时间或确认用道路标志进行交通规制困难时,公安委员会可根据所属都道府县的警察的现场指示,在该地区实行交通规制。

二、根据前项规定,交通规制可因地区、道路区间、场所不同而异。要限定对象、限定日期、限定时间。

三、公安委员会为防止交通危险,确认有必要时,一定要在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设置信号机。

四、信号机表示的信号含义及信号机的有关必要事项;可作为政令规定下来。

第五条 对警察署长等的委任

一、公安委员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期短的)禁止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人和车辆等的通行及其他交通规制,可委托给警察署长执行。

二、公安委员会对信号机的设置及管理事务可委托执行。

第六条 警察等的交通规制

一、警察及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四规定的交通巡视员,可用手势信号或其它信号(以下称“手势信号等”)管理交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及其它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有特别需要时,可按照现场警察或交通巡视员的指示,不拘信号机信号,用不同含义的手势信号管理。

二、警察在车辆通行明显阻塞时,为了交通的畅通而不得已的情况下,在缓和交通混杂必要的限度内,对要进入现场的车辆可禁止或限制通行,可命令车辆倒车或命令采取与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章第一节、第三节、第六节规定不同的通行方法。

三、如果前项采取的措施不能够缓和交通混杂,警察可在必要的限度内,对现场的有关人员做出必要的指示。

四、道路损坏、火灾发生及其它灾害发生使道路通行有可能遇到危险时,为防止危险发生紧急需要时,警察可在必要的限度内,对该道路上的行人及车辆等实行禁止或限行。

五、第一项的手势信号等的含义,可作为政令规定。

第七条 遵守信号等的义务

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及车辆等,必须遵守信号机信号及警察或交通巡视员的手势信号。

第八条 禁止通行等

一、行人及车辆等在有禁止标志、标线的道路及部分禁止的道路通行。

二、政令中规定警察署长认可确有不得已的理由,车辆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在有禁行标志标线的道路及道路部分可通行。

三、警察署长如果有前项认可,必须签发许可证。

四、根据前项规定拿到许可证的车辆驾驶员在许可范围内通行,必须携带许可证。如果确有必要,警察署长可附加条件。

五、在发给第二项规定的许可证且认为有必要时,警察署长可为此附加条件。

六、第三项许可证的样式及第二项许可的必要注意事项,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九条 在人行道通行的车辆的义务

为了行人通行的安全和畅通,车辆在标有禁行标志、标线的道路,除了第六条第二项有特殊许可的车辆外,要特别注意行人,必须慢行。

第二章 行人的通行方法

一、没有划分人行道或路侧带与车行道的道路,行人必须在道路的右侧通行。但在右侧行走有危险或其它不得已的时候,可在道路的左侧通行。

1.横穿车行道时;

2.因为施工不能在人行道上通行时及其它不得已的情况。

一、学生、送葬或是其他队列(以下称“队列”)及其有碍行人通行的,根据政令的规定,在划分出人行道和车行道的道路,必须在车行道的左侧(如果有自行车道设置的道路上在自行车道以外部分的右端,以下各项同)行驶。

二、前项政令规定以外的队伍,可以不受前条第二项的规定所限,在划分出人行道和车行道的地方,可以选择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右侧通过。

三、当警察认为对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有必要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命令队列在道路或车行道的右侧(如果有自行车道设置的道路,是指自行车道以外部分的左侧)通行。

第十二条 横穿道路的方法

行人在设置人行横道附近地区横过道路时,必须从人行横道通行。

第十三条 禁止横穿的地点

行人不得在车前、车后横穿道路。但如果是通过人行横道横穿道路或根据信号机信号及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横穿道路时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之二 人行道等的特例

第十条至前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人行道或者其构造上不得使车辆进入的道路上通行的行人。

第十四 条保护盲人、幼儿等的通行

一、盲人(含与其相类似的人,以下同)在道路上通行时,必须携带施行令规定的手杖或导盲犬。

二、除盲人外(耳聋的人及政令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除外),在道路通行时不得使用此手杖或导盲犬。

三、儿童(六岁以上、十三岁以下,以下同)、幼儿(六岁以下,以下同)的监护人不得带他们到交通频繁的道路及道口附近道路上玩耍,如果没有监护人,不得让幼儿到前述道路上行走。

四、在儿童或幼儿上学通行时,在必须引导或采取其它措施的地方,警察和其他在场的人要采取措施,为能使他们安全通行做出努力。

第十五条 通行方法的指示

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人,警察应予指出正确的通行方法。

第三章车辆及有轨电车的通行方法

第一节 通行

第十六条 通 则

一、本章规定车辆及有轨电车的通行方法。

二、本章中被车牵引的车辆作为牵引汽车、助力车的一部分。

三、本章有关路口交通的规定,在主干车道行驶的汽车无此限制。

四、本章中规定,设置自行车道的道路上,把自行车道及自行车道以外的道路部分视为一条车道。

一、车辆在划分人行道、路侧带(以下合称为“人行道等”)及车行道的道路上,必须在车行道行驶。但是,不得不出人道路外的设施或场所时横穿道路及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为在人行道上停车而通过人行道等,不受此限制。

二、车辆在将要进入人行横道时应暂停一下,尽量不要妨碍行人。三、二轮及三轮自行车(侧带的车及牵引的车除外)以外的车不得走自行车道。但为出入道路外的设施和场所不得已时,可横穿自行车道。

四、车辆必须在道路(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路是指车行道,以下同)中央(如果在道路侧端设置轨道的,除去道路轨道基以外部分的中央,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中心线时,以中心线设置部分为中央,以下同)的左侧部分行驶。

1.当此道是单行路(指规定车辆按一定方向行驶,以下同);

2.当道路左侧的宽度不够车辆通行时;

3.因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原因,道路左侧不能通行时;

5.在有较陡的上下坡的道路附近,用道路标志、标线指定通行方法时,车辆须按指定方法通行。

六、车辆不得进人安全地带及用道路标志、标线表明不供车辆使用的道路部分。

第十七条之二 轻型车辆在路侧带通行

一、在不明显妨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轻型车辆可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在路侧带(有道路标志、标线禁止轻型车辆通行的地方除外)通行。

第十八条 左侧通行等

一、除有车辆(除无轨电车)通行带的道路外,汽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在道路的左侧行驶,轻型车辆在左侧靠边行驶,但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沿着道路中央及右侧超车时,视道路状况及其它不得已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二、在没有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地方要从行人身边通行时,应保持安全间距,且须慢行。

第十九条 禁止轻型车辆并行

轻型车辆不得与其它轻型车辆并行。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带

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车辆必须在从左边数起的第一条车辆通行带上通行。道路左边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时,汽车(除小型特种汽车及用标志、标线指定的汽车外)按其速度可在最右边的车辆通行带外的其它通行带里通行。

二、如果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道路标志、标线规定了与前项不同划分时,车辆应按划分的通行带通过。

三、超车时沿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道路,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驶,按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规定通过车辆通行带,按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让路时及考察道路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超车必须在离车辆所在通行带右侧最近的车辆通行带上通行。

道路运送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运送一般乘客、旅客的汽车及其它政令规定的汽车(以下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带用道路标志、标线表示。当公共汽车从后方接近前方汽车(除公共汽车,以下同)时,因交通混杂而不能在车辆通行带上行驶时,除公共汽车外的其它车辆必须在不妨碍公共汽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迅速离开该车辆通行带。但按本法律的其它规定确定的道路部分作为该车辆通行带时以及考虑到道路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因素,可不受此限。

前项规定对从前项车辆通行带右侧通行的汽车不适用。

第二十一条 轨道附近的通行

一、车辆(除有轨电车,在本条内通用)左转、右转、横穿、倒车而需要横穿轨道时,除为防止危险不得已的情况外,一律不准在轨道内通行。

二、在以下情况下,车辆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

1.当道路左侧部分除轨道以外部分的宽度不足以使车辆通过时;

2.因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原因,道路左侧除轨道不能通行时;

3.有道路标志允许通过轨道的汽车通行时。

三、正在通过轨道的汽车,为了不妨碍接近的有轨电车正常通行,必须迅速驶离轨道,或必须与有轨电车保持适当距离。

第二节 速度

第二十二条 最高速度

一、车辆在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最高速度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规定速度,在其它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交通法施行令规定的法定速度。

二、在轨道法(大正十年法律第76号)第十四条(包括同法第31条的备用情况)规定的最高速度的范围内,公共汽车在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最高速度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速度,在其它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交通法施行令规定的法定速度。

第二十三条 最低速度

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汽车的最低速度时,除按法令规定减速的地方为防止危险不得已减速外,达不到所规定的最低速度的汽车不得在该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紧急制动

车辆驾驶员为防止危险,不得紧急制动,使车辆突然停车、突然减速。

第三节 横穿等

第二十五条 驶出车道的方法

一、车辆为驶出车道左转时,应预先尽可能驶近道路左侧,必须慢行。

二、车辆(轻型车辆及电车除外)为驶出车道右转时,要尽可能在道路中央行驶,并且必须慢行。

三、为驶出车道要向左转或右转的车辆,除按前两项规定外,向左、向右侧端或从中央行驶时,要分别用手或用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妨碍驶出车道的汽车变更其行驶方向。

第二十五条之二 禁止横穿等

当可能妨碍行人或其它车辆的正常交通时,车辆不得为出入道路外的设施或场所而左转,也不得横穿道路、掉头或倒车。

在有道路标志等禁止横穿道路、掉头或倒车的道路部分,车辆不得实施被禁止的行为。

第四节 超车等

第二十六条 保持车辆间距

车辆在同一方向行驶的其它车辆后面行驶时,为了避免前后的车辆突然停车而引起追尾事故,必须保持必要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之二 禁止改变行驶方向

一、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行驶方向。

二、如果变更后的行驶方向有可能使后面行驶的车辆速度或方向突然改变,就不得改变行驶方向。

2.为了实施第四十条规定或因道路施工、道路损坏等原因不能从车辆通行带通行时。

第二十七条 被超车辆的义务

一、车辆被最高速度的车辆追上时,直到追上的车辆超车结束为止,不得加快速度;被最高速度或车速较低的车辆赶上而想继续以慢于追上来的车辆的速度行驶时也同样如此。

二、车辆(电车除外)在没有设置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最高速度的车辆追上,而且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充分的余地让追上的车辆通过时,可不受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尽可能靠道路左侧,让出通行道路。

被最高速度相同或较低的车辆追上,而且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充分的余地让追上的车辆通过时,同样适用。

第二十八条 超车方法

一、车辆超越其它车辆必须从前车的右侧通行。

二、车辆超越前车,而前车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在道路中央或右侧通行时,必须在前车的左侧通行,可不受前项规定所限。

三、车辆要超越有轨电车时,必须从被追上的有轨电车的左侧通行。轨道设在道路左侧端时,可不受此限。

四、前三项的情况,超车的车辆(下条称“后车”)必须十分小心对向交通、后方交通及前车、有轨电车的前方的交通。同时,要用一种既能适应前车及有轨电车的速度及方向,又能适应道路的状况的安全的速度、方法行驶。

第二十九条 禁止超车的情况

车辆在要超越前车及其它汽车或有轨电车时,其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第三十条 禁止超车的地点

1.道路转角附近,上坡顶附近或陡坡的下坡;

2.隧道(仅限于设有车辆通行带道路以外的道路部分);

3.交叉口(当该车辆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优先道路时,该优先道路上的交叉口除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自行车横道及这些地区前方或侧方三十米以内部分。

第三十一条 车辆遇有轨电车停车时的停车与慢行

车辆追上因乘客上下车而停车中的有轨电车时,必须在电车的后方停车,直到乘客上下车结束,或从电车上下来的乘客在有轨电车的右侧横穿道路结束,或没有上下车乘客并且在电车左侧保持与电车有一点五米以上间距时,可以从慢行的有轨电车左侧通过。

第三十一条之二 保证公共汽车的起步

为方便在汽车站的乘客上下车而停的公共汽车,为改变行驶方向,用手或方向指示器发出信号时,在该车后面的车辆,除迫不得已需紧急改变速度或方向的情况,不得妨碍其改变行驶方向。

第三十二条 禁止插入等

根据法令规定或警察的命令以及为了防止危险,当车辆追上停车或慢行的其它车辆时,不得通过该车辆一侧插入其前方,或在其前方横穿道路。

第五节 通过铁路道口

一、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先停在铁路道口前(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了停车线,要停在停车线前),确认安全后才能行驶。

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道口断路机将要关闭或正在关闭或警报机的警报正响时,不得进入道口。

三、因故障及其它原因驾驶员不能将停在铁路道口内的车辆开动时,应发出特殊信号及设法通知铁道、轨道有关人员及警察,并设法采取措施将该车辆移出道口外。

第六节 交叉口的通行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左转弯或右转弯

一、车辆左转弯时,预先应驶近道路的左侧,同时尽量沿着道路的左侧端(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且必须慢行。

二、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无轨电车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驶近道路中央,同时在交叉口中心附近的内侧(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

三、轻型车辆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靠近道路的左侧边缘并沿交叉口一侧慢行。

四、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无轨电车在单行道右转弯时,可不受第二项规定限制,预先驶到道路的右侧边缘,并沿交叉口中心的内侧(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

五、在用标志标线标出带发动机自行车应该在交叉口通行的路侧部分而进行过交通整顿的交叉口和道路左侧部分(单行道则指道路)设置了三个以上的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以下称“多通行带道路”),带发动机自行车要在这两种道路上右转弯时(经过交通整顿的交叉口只限右转弯),应预先驶到路的左侧并沿着交叉口的左侧边缘慢行。但在多通行带道路上经过交通整顿的交叉口,用标志等指定带发动机自行车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驶到道路中央或右侧边缘时,可不受此限。

六、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分别根据前条各项规定在道路左侧边缘、中央或右侧边缘用手势或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后面的车辆除必须紧急改变速度或方向情况外,不得妨碍前车改变方向。

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指定车辆通行区域时,车辆(轻型车辆及按前条第五项规定左转弯右转弯的带发动机的自行车除外)必须按照有关通行区域的划分在有关车辆通行带内通行,不受前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所限。但为遵照第四十条规定,在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其它障碍及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此限。

二、车辆在按照前项有关通行区域划分通行时,要改变行驶方向;用手势或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可参照前条第六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与交叉口其它车辆等的关系

1.车辆不能妨碍交叉道路上左侧开来的车辆及有轨电车的行驶;

2.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非优先道路上的车辆不得妨碍优先道路车辆的行驶;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窄的不得妨碍路面宽的道路车辆行驶。

二、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非优先道路上的车辆不得妨碍优先道路车辆的行驶;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窄的不得妨碍路面宽的道路车辆的行驶。

三、在上述情况下,非优先道路上或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宽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入路口时,必须慢行。

四、车辆等要进入交叉口或在交叉口内行驶时,必须十分注意通过交叉口的其它车辆、对向驶来右转弯的车辆及该交叉口或附近道路上横穿道路的行人等,且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行驶。

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交叉口右转弯时,不得妨碍直行及左转弯车辆。

第六节之二 保护横穿行人的通行方法

第三十八 人行横道等上的行人等的优先通行

一、车辆等在接近并要通过人行横道及自行车横道(以下称“人行横道”等)时,除了确定没有横穿的行人和自行车的情况外,必须以随时可以在人行横道等前面停车的速度行驶。遇有横穿的行人,须在人行横道线前暂停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

二、车辆等在人行横道线前或前方停有其它车辆,不得通过其一侧到前方去,必须暂停。

三、车辆等在距离人行横道线侧三十米以内的道路部分,除按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外,不得越过前方行驶的其它车辆(轻型车辆除外)。

第三十八条之二 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口上行人的优先通行

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口上,车辆等在其前方有行人在横穿道路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

第七节 紧急汽车等

第三十九条 紧急汽车的分道通行

一、紧急汽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其它道路法施行令规定的汽车,因紧急事件正在行驶的汽车)除了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外,为超车不得已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其一部分或全部可以越出道路中心到道路的右侧部分行驶。

二、根据法令规定必须停车的路段,紧急汽车可不受此限,但须慢行。

第四十条 紧急汽车的优先通行

一、紧急汽车在驶近交叉口,有轨车辆、其它车辆须避开交叉口,靠道路左侧暂时停车(在单行道上,如果停在左侧妨碍了紧急汽车的通行时,停在右侧)。

二、在前项规定以外的地方,车辆也有靠道路左侧让行紧急汽车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紧急汽车等的特例

一、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十四条第一、二项、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三项,对紧急汽车等不适用。

二、除了前项规定外,对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纠正违章车辆的紧急汽车,不受第二十二条所限。

三、专门从事纠正违章交通的汽车,可不受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二及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所限。

四、根据道路法施行令规定进行道路维护、修理的道路维护用汽车,可不受第十七条第四、六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所限。

第四十一条之二 消防车辆的优先通行

一、消防车辆(除消防车以外的为执行消防任务在行驶中的车辆,以下同)驶近交驻口或交叉口附近时,其它车辆等必须避开交叉口,暂时停止。

二、在前项以外的地方,消防车辆驶近时,其它车辆不得防碍其通行。

三、第三十九条对消防车辆同样适用。

四、消防车辆可不受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之六及第六十三条之七的规定所限。

第八节 慢行及暂停

第四十二条 慢行的地点

2.在道路的转弯处附近,上坡坡顶附近及较陡的下坡行驶时。

第四十三条 指定暂停地点

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有道路标志等指定暂时停止时,车辆须按道路标志等规定在停车线(在没有设置道路标志等的情况下,在交叉口)前暂停。不得妨碍正在交叉道路上行驶的其它车辆的通行。

第九节 停车及驻车

第四十四条 禁止停车及驻车的地点

2.交叉口的侧边或道路的转角五米以内部分;

3.人行横道、自行车横道前后或侧端两边各五米以内部分;

5.多乘员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停车站站牌十米以内部分;

6.铁路道口两侧边前后各十米以内部分。

第四十五条 禁止驻车的地点

一、在有道路标志等禁止驻车的道路部分以及以下指出的道路部分不得驻车。公安委员会制定的得到警察署长的许可时可不受此限。

2.如果有道路施工时,离该施工区域侧边五米以内的地方;

5.离火灾报警器一米以内的部分。

二、按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驻车时,车辆右侧道路没有三点五米(如果用道路标志等指定距离,则按此距离七米以上)的驻车余地的场所不得驻车。但是,正在装卸货物而驾驶员没有离开车辆或驾驶员虽然离开车辆,但车辆处在可以立即起动状态或者为救护伤病员不得已时,可不受此限。

三、经公安委员会认可且指定的交通流量不大的区域,可不受前项规定所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停车及驻车的特例

在第四十四条及前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停车和禁止驻车的道路部分,如果有道路标志等标明准许停车或驻车时,车辆可不受前条禁止规定限制。

第四十七条 停车及驻车的方法

一、车辆为乘客上下车、装卸货物而停车时,须尽量靠道路的左侧且不得妨碍其它交通。

二、车辆在驻车时,须靠道路左侧边且不得妨碍其它交通。

三、在车道的左侧端设置了路侧带(用道路标志等标明或施行令规定禁止在该路侧带停车或驻车的情况除外)的地方,车辆要停车或驻车时,可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进入路侧带且不得妨碍其它交通。

第四十八条 停车及驻车方法的特例

如果有道路标志等指定了停车及驻车的方法,车辆可不受前条规定所限,按道路标志等停车及驻车。

第四十九条 限时驻车区域

一、公安委员会可以制定限定同一车辆在某段时间连续停车的道路区域(以下称限时驻车区域)。在限时驻车区域内为确保正常驻车,设置并管理驻车计时器。

二、公安委员会根据道路的构造、交通状况等判断,确认在限时驻车区域内不宜设置驻车计时器时,可不受前条规定所限。设置并管理发放汽车驻车票的设备(汽车驻车票的样式、公章、发放时间要按总理府施行令规定,并在其事项中列出)。

三、除了前两项规定外,公安委员会还须向要在限时驻车区域驻车的驾驶员提供信息。对其车辆进行管理,并向其说明在限时驻车区域驻车的正确方法及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对第一项提及的驻车计时器及第二项提到的发放驻车票的设备的管理及有关事务,以及第三项提及的措施,公安委员会可将此委托给总理府令的制定人。

第四十九条之二 限时驻车区域内驻车方法等

一、限时驻车区域内驻车(多乘员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在其运行系统有关停车站或停车场,为调整其运行时间而驻车的情况除外),遵照下项至第四项规定,可不受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所限。

二、车辆在限时驻车区域内的驻车时间,由道路标志表示,起算时间是从第一项提及的驻车计时器感知车辆或拿到驻车票时。车辆驻车从起算时间开始不得超过道路标志所表示的时间持续驻车。

三、车辆在限时驻车区域内不按照道路标志等指定的方法及地点驻车时,不得驻车。

四、车辆驾驶员在限时驻车区域驻车期间,须使驻车计时器开动,或拿到驻车票时须放到车辆前面容易看到的地方。

五、如果警察署长按照公安委员会的决定,对在限时驻车区域的驻车指定了可以驻车的场所和驻车方法,且指定了驻车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发放了许可证时,得到许可的有关车辆按照指定的驻车方法、驻车场所且在指定的驻车期间内,可不受前三项规定所限。但不得超过指定驻车期间。

第四十九条之三 限时驻车区域内停车的特例

第四十四条 提及的所有道路部分作为前条第三项根据道路标志准许驻车的限时驻车区域内的道路部分时,车辆驻车可不受同条规定所限。

第四十九条之四 限时驻车区域内道路上驻车场的有关特例

一、按照驻车场法(1957年法律第10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限时驻车区域内设置道路上驻车场,不受第四十九条规定所限。

二、驻车场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驻车场管理人员在限时驻车区域内道路上驻车场的有关道路部分设置了驻车计时器和发放驻车票设备时,可与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提及的驻车计时器与发放驻车票设备同样对待,适用第四十九条之二的规定。

三、在限时驻车区域内没有设置驻车计时器和发放驻车票设备时,则不受第四十九条之二的规定所限。

第五十条 禁止进入交叉口等

一、进入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的车辆,根据其前方的车辆状况进入交叉口后(设置了停车线时,指越过停车线),在交叉口内停车时,如果有可能妨碍交叉道路其它车辆的通行时,该车不得进入交叉口。

二、车辆等在进入人行横道、自行车横道、道路或有道路标志等划分的道路部分时,根据其前方车辆状况,有可能在以上地方停车时,则不得进入该地区。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驻车采取的措施

一、车辆(无轨电车除外)被确认违反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四十八条或第四十九条之二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五项后段规定而驻车时;或车辆在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提到的,设置了发放汽车驻车票设备的限时驻车区域中驻车的场所移走或从该驻车的限时驻车区域中移走。

二、因车辆故障及其它原因,该车辆驾驶员服从前项命令有困难时,警察为了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在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前提下,可亲自改变其驻车的方法或采取移动措施。

三、在第一项规定情况下,该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而不能执行该项规定时,警察通过在该车辆明显处贴上总理府令规定的标签的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标签的内容包括:改变该车辆的驻车方法或从禁止驻车区移出或从停放的限时驻车区域移出以及执行命令后向该警察或管辖该驻车场的警察署长申报。

四、以下情况,特定人员须把在车辆上张贴的标签取下:

1.警察或警察署长在接到当事人执行命令采取措施申报后;

2.警察在当事人按第六项规定采取措施或按同项规定采取移动措施后;

3.警察署长在当事人按第八项规定采取移动措施后。

五、任何人不得损坏、涂抹根据第三项规定在车辆上粘贴的标签,而且除了前项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摘取标签。

六、警察等为防止道路危险,在保障交通畅通的基础上,可以对根据第三项规定粘贴标签的车辆采取必要的改变其驻车方法的措施及将该车移动到道路上五十米以内的地方。

七、在执行前项规定时,道路上五十米以内没有可移动的地方时,警察必须向管辖区警察署长报告。

八、接到前项报告的警察署长可以把该车移到第六项规定场所以外的地方,并须保管该车辆。

九、警察署长根据前项后段规定保管车辆时,须将保管开始日期、保管地点通知车辆所有人,并要求其尽快取回车辆,同时要为返还该车辆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清楚该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时,可以道路法施行令规定的事项公告出来。

十、根据前项后段规定的公告算起,超过三个月不能返还的按第八项规定保管的车辆,或根据道路法施行令对车辆估价与保管费适应时,警察署长可变卖车辆,所得可归其保管。

十一、当根据前项变卖车辆无买主时,或变卖价值大大低于保管费时,警察署长可废弃此车。

十二、按第十一项规定变卖车辆所得可用于变卖所需费用。

十三、按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采取车辆移动、车辆保管、出示公告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该车的驾驶员或所有人负担。

十四、对前项驾驶员或所有人应负担的金额,警察署长要用公文的形式告知驾驶员或所有人,且要求它们必须执行。如果都道府县规则中规定了应负担费用,则按照其规则执行。

十五、如果接到前项公文的人在限期内没有交纳应负担费用,警察署长须发督促状指定期限对其进行督促。同时警察署长须征收负担费用的14.5%以内的滞纳费及必要的手续费。

十六、接到前项督促状后,如果未按期限交纳负担费、滞纳费及手续费(以下同条称“负担费等”)时,警察署长可按滞纳地方税的处分办法强制征收负担费等。收取负担费的等级,仅次于国税和地方税。

十七、交纳及征收的负担费等作为该警察署长所属都道府县的收入。

十八、按第九项后段规定保管的车辆不能返还时,该车辆所有权归该警察署长所属都道府县。

十九、第十项规定的车辆的变卖和第十一项规定的车辆的废弃,以及第十八项规定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都道府县时,警察署长须将这些处分及注册登记情况向运输大臣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委任人请示。

二十、第八项后段规定的保管车辆中有载物时;第九项中“所有人”指的是“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及装载物的物主”(以下同条中称“所有人等”);第十项的“前项后段”指的是“有可能变质或腐烂时以及前项后段”,“费用”是指“费用及手续费”;第十三项中“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及第九项中规定的车辆的移动”是指“根据第八项后段及第九项规定”,“驾驶员及所有人等”是指“所有人等”;第十四项中“驾驶员及所有人”改为“所有人等”。

第五十一条之二 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

一、前条第八项规定的车辆(含装载物)的移动及保管有关事务,警察署长可让公安委员会根据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立的公益法人实施。

二、公安委员会认定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的财产状况及事务运作确有必要改善时,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善。

三、如果指定机关对其命令有违反行为时,公安委员会可以取消其资格。

四、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其从事的有关事务不得泄密。

五、从事移动保管车辆的指定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员等在触犯刑法及其它法规时,按公务员对待。

六、在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开始进行保管或移动时,该车的驾驶员及所有人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当地都道府县规则所定数额在规定场所向指定机关交纳应担负的负担费。

七、如果前项车辆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逾期不交纳负担费时,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须用注明应交纳期限的督促状督促其交纳。并须加收负担费的14.5%的滞纳费与手续费。

八、接到前项督促状后还未在指定期限交纳负担费、滞纳费、手续费(负担费等)时,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须向警察署长申请强行征收。

九、警察署长接到前项的强行征收负担费等的申请后,可按地方税的滞纳处分规定强制征收。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须将强制征收金额的4%交给该警察署长所属都道府县。

十、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在进行车辆移动保管时援用前条中有关概念改变如下:“前条第十三项中“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改为“第八项”;第十六项后段中“负担费等”改为“下条第八项中的负担费等”;第十七项中“负担费等,做为该警察署所属的都道府县的收入”改为“下条第八项的负担费等,作为该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收入”;第十九项中“根据道路法施行令规定”改为“该警察署长”;十九条中“必须委托”改为“委托的请示,这时警察署长据道路法施行令将该申请的有关登记委托给它们”。同时援用前条的第九至十三项,十六项后段,十七项,十八项及十九项规定。

十一、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在援用前条第十项及第十一项(含第二十条援用部分)规定变卖或废弃该车辆时,必须得到警察署长的认可。

十二、移动保管车辆指定机关在进行移动、保管等有关处分过程中,可向公安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

十三、除上述各项规定外,移动保管车辆机关在执行车辆移动、保管时的有关必要事项,作为公安委员会的规则制定。

第十节 灯光及信号

第五十二条 车辆等的灯光

一、车辆等在夜间(指从日落至日出的期间)道路上行驶时,根据道路法施行令规定,必须开前照灯、示宽灯、尾灯等。在有道路法施行令规定的情况下,夜间以外的时间也同样。

二、车辆等在夜间与其它车辆相对或行驶在其它车辆正后方时,如果妨碍了其它车辆的交通,则必须关灯或减弱亮度。

第五十三条 信号

一、车辆(轻型车辆除外)的驾驶员在左转弯、右转弯、掉头、慢行、停车、倒车、改变前进方向时,必须用手、方向指示器或灯光发出信号,直到这些行为结束为止。

二、在前项中发出信号期间及发信号方法的有关必要事项作为道路法施行令制定下来。

三、驾驶员在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结束后不得发出信号,而且在未进行与信号相关的行为时,不得发出信号。

第五十四条 音响器的使用等

2.在道路标志等指定的区域中,通过山路或转弯处较多的道路。

二、除了为防止危险不得已的情况下和其它法令规定必须鸣音响器的情况以外,不得鸣音响器。

第十二节 载人、载物及牵引

第五十五条 载人或载物的方法

一、禁止车辆的驾驶员在没有乘车设备的部位载人,在没有载货设备的部位上载货。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以下至第五十七条称“货车”)装载货物时,允许尽可能少的人员为看守货物而乘坐在车厢中。

二、载人或载货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野或操作方向盘等。使后车镜失效,妨碍车辆的平稳,或使人不能从外部确认车辆的方向指示器、车牌号、制动灯、尾灯或后部反射器时不能行驶。

三、乘车的人不得因乘车造成驾驶员违反前两项规定。

第五十六条 载人或载物方法的特例

一、车辆出发地管辖警察署长(以下至第五十八条称“出发地警察署长”)根据车辆结构、道路交通状况确认没有故障且指定了车辆可以装载部分的许可后,车辆可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装有设备以外的指定场所装载行驶。

二、出发地警察署长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认没有妨碍并准许装载时,在被准许的人员范围内,货车可在车厢载人。

第五十七条 载人或载物的限制等

一、车辆(轻型车辆除外,以下同)的驾驶员不得超过规定的乘车人员数或装载货物的重量、大小、装载方法的限制来载人或载物。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载人”的规定及前条第二项得到许可在货车车厢中载人的,可不受此限。

二、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危险,保障交通安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轻型车辆的载人载物制定限制规定。

三、货物不能分割,超过了第一项规定的装载重量及前项公安委员会制定的装载重量时,在出发地警察署长根据该车结构、道路交通状况确认没有妨碍而准许装载时,车辆驾驶员可不受第一项及前项规定限制,在准许的装载重量范围内超过限制装载行驶。

第五十八条 限制外许可证的颁发

一、出发地警察署长按第五十六条及前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许可(以下本条内称“限制外许可”)时,必须发给许可证。

二、得到前项发给的许可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此许可证。

三、在颁发许可证时,为防止该许可可能造成的危险,出发地警察署长可附加一些必要条件。

四、第一项中的许可证的样式和其它限制外许可的手续,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的牵引限制

一、没有相应构造和装置的牵引车,禁止牵引其它车辆。因有故障等不得已的原因,根据道路法施行令规定可牵引该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牵引它它车辆时,用机动二轮车及小型特种机动车牵引不能超过一辆,用其它机动车牵引时不得超过两辆,且牵引车的前端到后端(牵引两辆时,为第二辆的后端)不得超过二十五米。只有公安委员会指定道路、限定时间允许牵引时可以例外。

三、公安委员会在给予前项后段许可时,须发许可证。

四、得到前项发给的许可证的驾驶员在进行许可范围内的牵引时必须携带许可证。

五、第三项许可证的样式及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许可的手续及必要事项,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六十条 机动车以外车辆牵引限制

为防止道路危险,保障交通安全,必要时,公安委员会可对用机动车以外车辆牵引予以限制。

第六十一条 防止危险的措施

车辆载人、载物及牵引时,警察为防止危险可让该车辆停车或对该车辆驾驶员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节 禁止驾驶整修不良的车辆等

第六十二条 禁止驾驶整修不良车辆

车辆等的使用人及对车辆装置的整修有责任的人或驾驶员,不得驾驶整修不良的车辆。

整修不良的车辆等是指其装置不符合道路运送车辆法第三章规定(自卫队使用车辆则按自卫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防卫厅制定的法规,以下同),轨道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施行令,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或给别人带来麻烦的车辆等。

第六十三条 车辆的检查等

一、警察确认驾驶员驾驶整修不良的车辆(轻型车辆除外,以下同)时,可以让其停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检查证(指道路运送车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机动车检查证),并检查该车的装置。

二、在前项的情况下,警察为防止道路上危险,保障交通安全,不给他人带来麻烦,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命令该车不得继续行驶。

三、在防止道路上的危险,不给他人造成麻烦的必要前提下,警察根据车辆整修不良的程度、道路的交通状况,在指定限定的区域及通行路线的情况下,可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对故障车辆附加必要条件给予通行,此时警察必须发给许可证。

四、警察在采取第二项措施时,要把记载需修理事项的公文交付该车辆驾驶员,并在故障车辆前面明显处贴上标签。

五、警察在采取前项措施时,须向管辖地区警察署长报告。

六、警察署长在接到前项报告之后,须按总理府令·运输省令通知故障车辆占地管辖地区运输署长。

七、对按第四项规定张贴的标签,任何人不得使之破损、污损。且只有对故障车辆进行整修后,按总理府令·运输省令规定的手续得到有关警察署长及负责车辆整修事项的行政厅认可后,方可摘除标签。

八、第三项中许可证的样式,第四项中交付故障车辆驾驶员的公文的样式及同项标签的样式,都作为总理府令·运输省令规定。

第六十三条之二 行驶记录器的记录等

一、机动车使用人及对机动车装置的整修有责任的人或驾驶员,根据道路运送车辆法第三章的规定,必须配备行驶记录器。机动车没有安装或没有调试记录器而不能记录时,不得让该机动车运行。

二、由行驶记录器写下的关于该车的记录,按总理府令规定该车驾驶员必须保存一年。

第十三节 自行车交通方法的特例

第六十三条之三 自行车道的通行划分

车体的大小、构造符合总理府令规定的标准的二轮或三轮自行车且没有牵引其它物体(本节内称“普通自行车”)在设置的自行车道上行驶。横穿自行车道以外车道或根据道路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之四 普通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通行

一、普通自行车可不受第十七条第一项的限制,根据道路标志在准许自行车通行的人行道上通行。

二、执行前项规定时,普通自行车必须在人行道中央到靠近车行道部分(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指定了应该通行的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妨碍行人通行时,则必须暂时停车。

第六十三条之五 普通自行车的并行

普通自行车在根据道路标志标线等准许并行的地方可和其它普通自行车并行,但不得三辆以上并行。

第六十三条之六 自行车横穿道路的方法

自行车在设置了自行车横道的道路附近,必须从自行车横道横穿道路。

第六十三条之七 自行车在交叉口的通行方法

一、除了前条规定外,自行车要通过交叉口时,如果该交叉口或附近设置了自行车横道时,可不受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所限,必须在此自行车横道行进。

二、在交叉口或前方附近有表示禁止进入路口标志时,自行车不得越过标志进入交叉口。

第六十三条之八 自行车通行方法的指示

对违反第六十三条之六或前条第一项规定通行的自行车,警察可指示其在人行道行进。

第六十三条之九 自行车的制动装置

一、没有安装符合总理府令标准的制动装置的自行车,因会发生交通危险,不得乘骑。

二、没有安装符合总理府令标准的反射器的自行车,在夜间(含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后段情况)不得行驶。

第四章 驾驶员及使用人的义务

第一节 驾驶员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禁止无执照驾驶

任何人没有取得按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委员会颁发的驾驶执照(含按第九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或第一百零三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驾驶执照失效的情况),不得驾驶机动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

第六十五条 禁止酒后驾车

一、任何人不准酒后驾车。

二、对有可能违反前项规定的人,任何人不得提供酒类后劝酒。

第六十六条 禁止过度疲劳驾驶等

除了前条第一项规定外,任何人因过度疲劳、生病、药物等影响不能正常驾驶时,禁止驾驶车辆。

第六十七条 防止危险的措施

一、警察认为车辆的驾驶员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五项或第六项的规定驾车时,可使该车辆停止或让其出示接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驾驶执照及第一百零七条之二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

二、当乘客或要乘车的人认为所乘车辆有可能违反了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时,警察为了解其身体内酒精含量,可对其进行呼吸检查。

三、在前二项情况下,当该车辆的驾驶员有可能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前条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或第六项的规定驾驶车辆时,警察除了在他恢复正常驾驶状态前禁止其驾驶外,为防止道路上的交通危险,可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 禁止共同危险行为等

乘有二人以上的机动车或带发动机自行车的驾驶员使用两辆以上的,车辆前后相连在道路上行驶,或并排行驶时,共同、明显使道路的交通产生危险,或明显给他人带来麻烦,这种行为是必须禁止的。

第六十九条(修订时删除)。

第七十条 安全驾驶的义务

车辆驾驶员要谨慎地操作方向盘、制动器等装置,并根据道路交通及车辆的状况,不得以危害他人的速度和方法驾驶。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遵守事项

车辆驾驶员应该遵守以下事项:

一、在通过泥泞或水洼的道路时要使用防泥器且慢行,不得溅起泥水污水,给他人造成麻烦。

二、在驾驶时遇到使用残疾人车的人、盲人携带拐杖或导盲犬通行、耳聋的人或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通行、监护人携带儿童或幼儿步行时,必须暂时停止或慢行且不得妨碍以上人员通行。

二之

二、在专门运送小学生上学、儿童上幼儿园的公共汽车停车,学生和幼儿上下车时,其它车辆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缓慢从其侧边通过。

三、要从道路左侧设置的安全地带侧方通过时,如果安全地带中有行人,则须慢行。

四、为防乘客掉落或载物散落,必须采取关好车门等必要防护措施。

四之

二、为了防止乘客从车上掉落等交通危险,要采取不确认安全不开门等必要措施。

五、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拉上手制动器,确保车辆处于停车状态。

五之

二、在离开机动车或带发动机自行车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使他人不能擅自驾驶。

五之

三、机动车或带发动机自行车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严重干扰他人的方式紧急制动或带发动机自行车发动时,发动机的动力没有传到车轮空转时,不得猛然加速,发出明显给他人造成麻烦的噪音。

五之

五、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志的普通机动车)时,必须与其它车辆保持侧面间距;改变方向时,必须与改变方向或同方向的标志车辆保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必要距离,否则不能改变方向。

六、除了前面各项规定外,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的交通危险,保障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有必要规定驾驶员遵守事项。

第七十一条之二 汽车驾驶员遵守事项

一、汽车驾驶员不系座位安全带(道路运送车辆法第三章规定车辆上必须装备的)不得驾驶车辆。但因疾病等原因不适于系安全带的驾驶员驾车时,或按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紧急汽车时或按政令规定有不得已理由时,可不受本项规定所限。

二、坐在助手席上的人不系安全带(在该车此席上安装了此装置),该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但因疾病等原因不适于系安全带的人乘车时,或按政令规定有不得已理由时,可不受本项规定所限。

三、坐在助手席以外其它座位上的人员;车上座位有安全带装置,也要尽量使用。

第七十一条之三 机动二轮车等驾驶员遵守事项

一、机动二轮车的驾驶员不戴头盔不得开车,搭乘者不戴头盔,驾驶员不得开车。

二、带发动机自行车的驾驶员不戴头盔不得开车。

三、机动二轮车(带侧车的除外)在高速汽车国道及机动车专用道行驶时,不许载人。

四、取得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二轮车驾驶执照不满一年(从取得该执照前6个月内取得过机动二轮车驾驶执照的除外)不得驾车载人。

五、第一项及第二项座位安全带的标准,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七十一条之四 实习驾驶员的受教育义务

取得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中第一种驾驶执照不满一年的人(取得该执照前六个月取得过第一种驾驶执照的除外),违反了有关驾驶机动车的法律或规定(只限于政令规定的轻微行为),得到公安委员会发出的受教育的通知时,必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之五 出示实习驾驶员标志的义务

取得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普通机动车的驾驶执照不满一年的人(不包括取得该执照前六个月内取得过普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且不包括执照停止效用期间),必须在所驾驶的机动车前面及后面贴上实习驾驶员的标志。

第二节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措施等

第七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措施

一、因车辆的交通使人死伤或物品损坏时(以下称“交通事故”),该车辆的驾驶员及其他乘务人员必须立即停止驾驶,救护伤员,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必须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现场有警察时,驾驶员(如果驾驶员死亡或负伤等不得已的情况下,则由乘务人员)有义务向警察报告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引起的死伤人数,负伤程度,损坏物程度及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二、得到前项后段报告的警察署的警察,为救护及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在必要时可命令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直至警察到达事故现场。

三、在前两项情况下,现场的警察应对驾驶员等做出为救护伤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必要的指示。

四、紧急汽车如救护车,邮政车,多乘员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有特定公共性的义务,必须继续驾驶车辆时,可不受第一项所限。驾驶员可让其他乘务人员救护及采取必要措施或去报告,驾驶员仍可继续驾驶。

第七十三条 禁止妨碍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除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驾驶员及乘务人员外,还有其它乘车人时,该乘车人不得妨碍驾驶员及乘务人员采取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

第三节 使用人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车辆等的使用人的义务

一、车辆的使用人让与其职业有关人员驾驶该车辆时,必须尽力使该车辆的驾驶员,正副安全驾驶管理员等遵守本道路交通法等规定的有关车辆的安全

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篇四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地发生着,而且悲剧还继续着。

“”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这大多数的车祸却都是由于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

这一幕幕惨剧是可以避免的。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

短暂的一瞬间,肇事司机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

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

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法心得体会模板篇五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学习《道路交通法》,并能识别交通图标,掌握一些交通常识。

2.过程与方法: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掌握基本的交通常识。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根据小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习能力的有限,对枯燥的法律条文的理解比较肤浅,因此,本课重点通过情景剧让学生了解《道路交通法》的有关条文,着重培养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的意识和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三、教学用具:

课件、电子白板。

四、教学过程:

1、目标出示,明确目标

2、创设情景,合理想象

3、合作交流,大胆探究

4、图片再现,引入法规

5、识别标志,掌握知识

6、回顾目标,教师小结

这六个步骤以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原则构建教学内容,形成师生间、学生间多向性信息交流,构成媒体运用、学生协作学习的动态组合,从而在一课中突破重难点,完成教学任务。

1、目标出示,明确目标。

根据《道路交通法》与法制教学课的结合,我制定了相应的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学习《道路交通法》,并能识别交通图标,掌握一些交通常识。

(2)过程与方法: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掌握基本的交通常识。(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

让学生明确本节课要掌握的知识和要达到的要求,从而完成 学习任务。

2、创设情景,合理想象。

依据教学需要,我首先安排学生表演了情景剧《意外》,这是我校一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发生的真实一幕,教师在指导学生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其合理想象:“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这样拉近了法律与学生的距离,在感知的环境中学生有了表达的欲望,为下一步的学习搭建了平台。

3、合作交流,大胆探究

根据学生回答,教师导出可能出现车祸的情况,并启发学生分组进行交流其原因是什么?这一环节的设计通过交流、探究,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与分析能力,以及让他们懂得“道路安全,防患未然”的道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4、图片再现,引入法规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 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形象的和现实生活相结合,这样就避免了孩子们学习法律时觉得生硬和枯燥。

5、识别标志,掌握知识

通过对《道路交通法》的初步了解,出示交通标志,加深孩子们对交通安全和《道路安全法》的认知。接着,用游戏及鼓励的方式开展游戏环节,进行交通知识安全竞赛,不但让孩子们学习到了有关于道路安全的法规和常识,而且增加了孩子们对学习法律法规的兴趣。

6、回顾目标,教师小结

出示课前的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学习《道路交通法》,并能识别交通图标,掌握一些交通常识。

2.过程与方法: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掌握基本的交通常识。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一一对应,让孩子们自己检查是否已经完成了这节课的学习目标,落到实处。

教师小结:同学们,交通事故形形色色,多种多样,交通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所谓“安全无小事”,就是这个意思。我们只有自觉遵守交通法,让交通安全警钟长鸣,幸福才能与我们同在,安全才能与我们同行。

作者信息:张浩婷 宁夏银川市 贺兰县 太阳城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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