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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 道路交通安全法演讲稿(汇总8篇)

时间:2023-09-10 14:44:29 作者:曼珠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 道路交通安全法演讲稿(汇总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一

我是威海一中的刘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警钟长鸣,幸福一生》

生活中无处不需要安全。安全是一种爱,安全是父母对外出儿女永远的牵挂,是朋友寄来贺卡上的眷眷祝福,是老师带着微笑的一声问候,是同学彼此间的关照,安全更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奏出的爱之歌。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威海变得美丽富饶,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为了珍惜生命,热爱生活请允许我为大家讲叙2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的故事吧。

我有一位朋友,在她极幼小的时候,她的母亲与同事一起外出。由于那位同事在高速公路违规超车,致使她们乘坐的轿车如一匹脱缰的野马般飞出了立交桥,与一辆行驶中的大卡车猛烈相撞,熊熊大火中,她的母亲与同事当场死亡。

即使是今天,我仍记得,当年那哀乐低回的灵堂上,黑纱挽联映着朋友那无辜的眼神,那时的她那样年幼,还不能理解死亡的含义,所以,在那特定的场合,那凝固的瞬间,她没有哭泣。

时光悠悠如白驹过隙,我们这群当年的孩子也长成了今日的少年少女。暑假时,我们几个女生在肯得基为朋友庆祝生日,就在那热闹的肯得基里,她突然失声痛哭。她的声音那样悲切,她的泪水如潮般涌下,她告诉我们,这十几年来,午夜梦回,总会回想起自己母亲的音容笑貌,想起小时候大手攥住小手的那种疼爱。人生的十年里,丧母之痛就这样深深烙进了她的灵魂,让她一遍遍饱尝撕心裂肺的疼痛。

那天,阳光明媚,肯得基里人来人往,可我只觉得周围的一切繁华如死,喧闹如水,只有那痛哭声在一遍遍敲打我的心。一个母亲离去了,留下了女儿十年的梦魇。

与朋友的不幸相比,我的一位笔友则向我讲叙了一则催人泪下又感人至深的父爱故事。

几年前,武汉发生了一起火车和汽车相撞的事故。

一辆早班的公共汽车搁浅在一个无人看守的道口,驾驶员下车找水去了。是农历正月,天寒地冻,十几名乘客都舒舒服服地呆在还算暖和的车厢里,谁也没想到大祸的降临。没人留意火车是几时来的,从远远的岔道。只能说,是呵气成霜的玻璃模糊了众人的视线,而马达的轰鸣和紧闭的门窗又隔绝了汽笛的鸣响。当发觉的时候,顷刻间,一切已经停止了。

——一切都停止了,却突然爆发了孩子的哭声。

有旁观者说在最后的刹那,有一双手伸出窗外,把孩子抛了出来……

他的父亲后来找到了,他的座位正对着火车那一面,几乎是第一个被撞上的人,他身体上所有的骨头都被撞断了,头颅被挤扁了,满是血污和脑浆的衣服上看不出颜色与质地……是怎么认出他的呢?因为他的双手,仍对着窗外,做着抛丢的姿势。

如果没有当年那场车祸,我的朋友是否仍然可以在妈妈怀里撒娇,让大手牵着小手?如果,那位同事遵守交通规则,我的朋友是否可以不必承担黑夜的压迫,纯洁莹白地如同阳光下的露珠?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多为一份交通安全意识,那是不是会有更多的孩子想唱就唱,想笑就笑?如果所有的司机朋友们注重安全第一,那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岂非会成为一个秩序安定,井然有序的天堂?我多希望,每一个听到我演讲的人,每一个传递我演讲的人,都会领悟到这样的道理:那就是: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安全.幸福更能让人回味的记忆呢?没有,绝对没有!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我们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如果说幸福是一个圆,那安全就是这个圆的半径,半径越小圆就越小,没有了半径也就没有了圆;如果说幸福是一首美妙的乐曲,那安全就是这首乐曲中的音符,音符不全就会走调,没有了音符乐曲也就荡然无存。安全对于我们就是生命,安全对于我们就是幸福!假如我们的司机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假如司机永远不会酒后驾车,假如他能随时控制一下车速,假如司机都能树立安全意识,那么悲剧完全可以避免。这些假如对于逝者已毫无意义,却给我们活着的人以深刻的警醒。这血和泪的教训足以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最后我再一次呼唤:亲爱的朋友,时时刻刻,分分秒秒,请让我们牢记:关注安全,珍惜生命、热爱生活。让警钟长鸣耳畔,让幸福相伴一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经费投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工商、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对本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进行统计、登记,督促驾驶人依法驾驶,发现村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规劝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制度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制度,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在执法过程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检验、鉴定、拖拽、扣留保管车辆所需费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拘留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在农村道路上巡逻检查,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但无权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以外的车辆、行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执勤执法规范的培训考核,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保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照明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设备进行监督、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二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统计、气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统计数字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管理协作机制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实现气象信息和监控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对公众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无偿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重大交通管理信息以及气象部门提供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条件信息。

第十六条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在急弯、陡坡、低洼、桥梁、隧道、临崖、临水等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增派执法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疏导交通,排除道路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确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

(三)保障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四)定期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站公路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驾驶人无相应资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或者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公路客运车辆驶出站场。

货运站场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超载、超限,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报废、无号牌或者号牌污损的货运车辆。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建立被检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应当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向当事人提供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易企业不得允许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或者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已登记的实际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出台,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可以作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其他救助的规定。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上行驶、停放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大中型客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

(八)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第二十九条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和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并保持功能完好、有效使用、数据完整。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自主选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五十八千瓦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十米、二点五米和三米。标定功率大于五十八千瓦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十二米、二点五米和三点五米。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五米、一点七米和二点二米。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期间,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汽车排量制定限制登记注册、通行时间、通行区域的强制性-交通管理措施。

摩托车的登记注册,应当符合本地的交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告,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不得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并按国家标准喷涂教练车字样。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同时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三十七条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时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补发号牌、行驶证。

第四十条已经领取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禁止擅自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申请驾驶大中型长途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该型机动车的驾驶经历,并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前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第四十四条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将学生、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联系转运。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及时修剪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优化调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优先保证行人通行并提高车辆的通行效率。

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知道路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道路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频发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性的道路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便民原则,进行科学论证,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改善意见。

第五十一条因施工封闭半幅道路时,车辆需在对向车道通行的,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并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等活动。

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整洁,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五十三条严格限制占用人行道,因城市建设、改造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公共汽车站点、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

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民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

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五点五米,人行道不得低于四点五米。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悬挂商业性条幅和广告牌匾等。

第五十八条在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应当与道路保持平行。

在交通标志上不得刊登广告。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条件,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单位职工通勤客车停靠站。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交通。

第六十一条道路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六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

停车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第六十三条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

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第六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会决定。

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用于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当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并接受公众的查询。

第六十五条对使用率高的停车泊位,交通警-察或者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告知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引导驾驶人便捷停车。

第六十六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公路长途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或者停靠站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书面提出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止企业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作,通过罚款分成等方式,设置、使用、管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固定式、移动式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后500米距离以外,设备前200米至500米应当设立显著测速提示标志,设备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设置隐蔽测速取证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一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七十一条行人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时,车辆应当避让。

车辆遇有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及其他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三)校车可以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通行。

第七十三条因施工半幅封闭道路时,机动车应当按照指示标志驶入对向车道;没有道路交通标线的,机动车按照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通行规定通行;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

第七十四条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三)进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同方向行驶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五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赶放人员应当加强管护,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窜。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赶放的牲畜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提前减速,待牲畜靠边后,缓行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行经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当依次缓慢通行;没有通行条件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得穿插、超越等候的车辆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

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一百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二)城市快速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非相对方向机动车同时直行或者同时左转弯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从道路两侧出入口驶入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居民区、校园和单位内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因冰雪覆盖、道路损坏致使停止线不清的,应当停在路口以外。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提前三十米、在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避让车辆、行人。

第八十三条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在站点内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

站点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应当靠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进站停车。

遇有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第八十四条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改装的机动车应当消除违法状态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行驶。

第八十五条设有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街路,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停靠站点停车等客,但在停靠站点以外载客应当即停即走。其他车辆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停放。

客运出租汽车在空驶招乘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或者辅路上行驶,不得突然减速、变换车道或者掉头停车。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八十七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六)不得牵引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八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距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零点三米;

(二)在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夜间须开示廓灯、后位灯,能见度低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第九十一条遇有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窄桥会车困难等情形,校车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让行。

(一)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二)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四)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

(五)停车时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

第九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得互相追逐、竞驶、频繁变更车道或者实施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农副产品销售集中的季节制定有关农用车特别通行规定,方便农民销售。

自走式农业机械跨区转场作业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人应当携带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行驶证;

(三)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设置示廓灯,粘贴反光标识。

第九十五条遇有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对拒不停车接受检查的,可以采取拦截措施。

第九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五)不得在骑行中两车以上共载一物;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允许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八)横过道路遇有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加速横穿或者折返。

第三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销售或者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三)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四)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未停稳或者停车等待信号时不得上下车。

第四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施和道路信息显示装置齐全有效,及时清除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制止行人和禁止驶入高速公路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一百条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三

道路交通安全从来就是衡量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准。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显得非常有必要。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 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四

大家好!

我从小对交通安全的意识无非就是穿马路的是候要先看左再看右;不能闯红灯;不能在马路上打闹等等。虽然爸爸妈妈一直在教育我,学校老师也一直在说,但我总把这些话当耳旁风。我一直在想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一类的问题呢?就是因为我对家长、老师的话的不屑一顾,才差点儿命丧黄泉。

有一次我和妈妈骑车去图书馆,我的车技并不是很好,一直跟在妈妈的后面。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为了跟上妈妈,我骑着车就冲了过去,可我快赶上妈妈的时候手一抖撞到了绿化带,此时红灯亮了,我顾不上危险,直接骑了过去,一辆飞驰的轿车与我擦身而过。我吓得冒出了一身冷汗。从那以后我并没有悔改,而是好了伤疤忘了疼。

又一次我打完乒乓球回家,经过新欧尚,妈妈问我要不要去,我点了点头。刚要穿马路的时候,我突然发现绿灯只有几秒的时间,我和妈妈贪图一时朝马路对面狂奔,就在这时红灯亮了,一辆辆飞驰的轿车与我们擦肩而过,现在回想起来这场景也任然历历在目。

从那以后我再也不敢把老师、家长的话当耳旁风了。

有一天,妹妹在过马路的时候,为图省事儿,在离斑马线几米远的地方过了马路,当时正是红灯。事后,我教育妹妹,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不能闯红灯,要安分守己。

熟知交通规则,交通安全伴我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五

先说一段故事。有一位中国男孩,到德国留学深造,谈了一个德国女朋友。有一次,男孩和德国女朋友晚上逛马路,在一个交叉路口遇到红灯。当时夜深人静,马路上没有车也没有人,中国男孩就义无反顾,闯了红灯走过马路,身后的德国女友高声喊叫,却阻止不了。德国女朋友认为男孩不遵守规则,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素质不高,就和他断绝关系,他们的恋爱在红灯下停止了。几年后,男孩学成回国,在国内又处了一个女朋友。此时的他已形成了德国人那种循规蹈矩的良好习惯,凡事都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特别是养成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一天晚上,他和中国女朋友逛街,走到交叉路口遇到红灯,这时刚好也是夜深人静,周围没车没人,他的女友很坦然地闯红灯过马路,而他却站在停止线前,任凭女友千呼万唤,决不跨出一步。于是他的女友生气了,认为他是木头脑袋,不灵活,肯定没出息,就和他分了手,他们的恋爱又在红灯下停止了。

再说一段故事。中国文化的先行者余秋雨先生一次去欧洲讲学,在法国朋友的陪同下上街游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当时路上没有一辆车子,也没有人,即使闯红灯过马路也是很安全的,但是法国朋友却停在那儿耐心地等待。余先生问法国朋友:“您如果现在过马路,肯定不会发生危险,也没有人看到,而且节约了你的时间,符合提高效率的原则,何乐而不为呢?”你猜猜法国朋友怎样回答?他说:“我知道现在闯红灯过马路肯定很安全,而且没有人看到,不会被处罚。但有可能这时在我身后的楼房中,有一个小女孩正站在窗前看着我。如果我闯红灯安全地过了马路,就会给她发出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很安全,今后她就很可能模仿我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同学们,不要以为这位法国朋友是杞人忧天。他是真正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我们设想一下,当时不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他在红灯下停止前进,既使此时没有车辆,没有别人看到,也不例外。这样他给女孩发出正确的信息:“不能闯红灯过马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二是他闯红灯安全地通过马路,他就是给女孩一个完全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是安全的”,女孩今后就可能去模仿而受到伤害。三是他闯红灯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被车子给撞了,这样给女孩的也是一个正确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不安全”。很显然,这个信息是以他被撞伤为代价的,太高昂了,太不合算了。所以这位法国朋友所能做的、唯一的、正确的选择就是:不闯红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例外。

从这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和欧洲人对待交通安全的二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东、西方不同的观念在这里发生碰撞。西方人已形成了现代文明社会必备的文明交通习惯,而我们中国有的人还在耍小聪明,玩见缝插针,管你红灯绿灯,能过我就过。但这个代价是昂贵的,它是以人的生命,以对人的行为准则的践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不能用如此之高的代价去违反交通规则,应该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何时何地。

第二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

有这么一对夫妻,亲生女儿16岁,又抱养了一个7岁的小男孩,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去年大年二十四晚上12时许,老公开车老婆坐,从城关回枫亭家中,在郊尾车子突然撞到路边的房子,夫妻两人当场遇难,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却真的同年同月同日同时死。现在一对儿女成了孤儿,死者的父母天天以泪洗脸,少年丧父母,老来失儿女,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此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我们每个人,不管是开车,不管是坐车,不管是走路还是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区别

加大处罚力度,罚过相当,提高交通违法成本。

首先是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饮酒后开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按最高幅度顶格处罚。一年内二次醉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车辆超载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客车乘员超20%以上、货车超30%以上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机动车超速50%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原来的交通法规规定,饮酒后驾车罚款五十元以下,扣证三个月以下,醉酒的罚款二百元以下。对超载、超速只规定处五元以下罚款,扣证一个月以下。

其次是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也就是终生禁止驾车。

接着是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最后是罚款幅度调高,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5、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六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大队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和谐、平安、迎春运”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力以赴开展了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了春运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实效,大队成立了由临夏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马旭东任组长,教导员王虹霞、副大队长马小龙、江青玉、秦文鹏、副教导员石小军任副组长,各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中队。通过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效的增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安全意识、从源头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源头管理,狠抓预防工作,切实把紧把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大队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冬季交通安全宣传特点有机的结合起来,贯穿到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形成了集中宣传态势,从源头上防范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1月19日春运第一天,大队联合当地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年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启动日”活动,启动仪式当天,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国宗、副支队长石建华、州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娄仲彦等出席仪式,并组织各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300多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拉开了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序幕。在随后的1月28日、2月10日、2月20日专题宣传活动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加强对客车、校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强化驾驶人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意识,对一些安全意识不强,不同程度发生过责任事故的客运驾驶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二是组织民警深入到客运企业、单位检查督促春运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召开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会,观看宣传展板、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巡回举办道路交通事故图片展等,力求教育面达到了100%。

三、夯实“春运安全宣传”落实,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力度,突出“多、新、全”为春运宣传开辟广泛阵地。

大队加强了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在车管分所、事故处理室、违法处理岗位等窗口单位设置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区,悬挂、张贴了宣传标语横幅、展出事故展板挂图,滚动播出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大队利用新安装在中心广场、北滨河东路、单位各大厅门口的led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放了春运安全警示语。以“五进”宣传为基础,大力加强了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把执法、宣传、服务三者结合起来,突出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宣传效果。

四、加强对事故黑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在春运正式启动前,大队再一次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进行了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黑点路段和安全隐患做到台帐清楚,心中有数。对已经排查出来但尚未得到治理的隐患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改良通行条件。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七

在听过刘老师的《》讲座后,让我对人身安全又了更多的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不可以让它因为自己的不小心而失去,这样很不值得。

我是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的学生,无论是在学校学习,还是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与各种机床打交道是免不了的,当然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便会 围绕 在我身边。还记得在刘老师的讲座中,刘老师给我们看过的图片,那些手指断掉,手掌被冲掉的人比比皆是。其实,操作机床固然危险,但是我认为只要自己注意,专心,不在操作机床的同时做别的事情,不一心二用,这些事故便是可以避免的。

还有意识淡薄的人,过马路从不看红绿灯,只为图自己一时之快,便无视交通规则。试想,很多交通事故不就是这样发生的吗!还记得自己多次在过马路时被差点撞到自己的出租车司机骂 找死 的事情,其实就是因为自己闯红灯,而当时还并不是时间紧急,只是懒得等而已。听了刘老师的讲座,再想起那些事来,突然就觉得有些后怕。好像自己当时还是蛮幸运的。但是我期待这样的幸运发生,但我更期待自己不需要再期待这样的幸运!

总之,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小心谨慎,遵守相应的法则。做好自己,造福社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八

同学们:下午好!

人们都说,交通事故猛于虎。可是老虎再凶,也只能一口吃掉一个人,而交通事故则会一口吞噬几个甚至几十个人的生命。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组数字: 去年,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50万人,其中中小学生占了10万多。而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无法谦虚地排在了世界第一。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多人,平均每天死亡达300人,这真是一个比战争还无情,还残酷的数字。山西某900多个学生在公路上晨跑时,一辆大东风货车向学生横冲直撞过来,造成21名师生死亡,18人受伤。当时公路上躺满了遇难学生的尸体。江西省星子县一辆大货车掉下山崖,22人当场死亡。江西省某高速公路一辆大客车翻车10人死亡。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这一起起惨烈的事故背后,有多少家庭失去了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了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

再来看一些交通事故:比如,20xx年6月份我镇黄洞某小学的一名学生在中午放学时,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迎面而来的泥头车当场撞死。20xx年11月份,在油甘埔某小学读书的一名学生,他的家长用电单车载他上学时,在上学路上冲红灯被货车撞死。20xx年12月份,在五联某小学读书的一名学生,在星期六放假期间,骑单车上路在排沙围路口被公共汽车当场撞死。过了三天,凤岗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一辆货车当场撞死。

是导致我们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交通警察调查统计,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属意外原因造成,75%以上的事故是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的。

综观这么多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等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

一些到过国外的人,在谈到交通秩序时,就会情不自禁地说,外国的交通秩序真好。我虽然没能亲身感受过国外良好的交通秩序,可我在一篇文章中读到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外国司机半夜驾车回家,途径一:红绿灯处见红灯闪亮司机规规距距停车等候,尽管当时这条偏僻的路上已是空无一人,也没有其它车辆,当时同车的一位中国人对此很不解。外国司机都说:既然是交通规则,那我们就应该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遵守。

为了改变我们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建立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秩序,国家交通有关部门也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

首先,我们都来反省一下我们自己或身边同学的交通行为,是否曾经有过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是否曾因自己不安全的交通行为而给自己带来过一些伤害。同学们,你们当中很多人每天好几趟往返于学校和家庭之间,途中又大多要走马路,不管步行也好,骑自行车也好,总要避让来往的车辆。

我们平常骑车或走路、总免不了要横过马路,但在横过马路时,一定要看看左右来往的车辆,要确认安全之后再横过,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地方,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现在,我教大家学习三大本领:一会走路、二会骑车、三会乘车(这三个“会”的含义就是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3、不要搭乘超载车,如摩托、拐的等。

4、12岁以下不要骑车。骑车时要靠右走,车速不能过快,更不能双手离把,不逆行,不要骑英雄车。

下面我们通过图片来学习交通标志和有关的知识:

结束语:同学们,美好的人生从安全开始,只有保证了健康和安全,才能创造美好的未来,大家一定要培养文明交通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最后,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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