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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优质5篇)

时间:2023-09-11 13:26:59 作者:QJ墨客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优质5篇)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篇一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机构制度

年初,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财政所、民政所、农技站、林业站、国土所、城管站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决心举全镇之力抓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专题工作研究会,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为全面落实集镇卫生管理工作,我镇成立了**镇环境保护所,分管环保的副镇长任所长,全面负责农村环境整治中的协调、督查和指导工作。各行政村也成立了相应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明确支部书记为各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制定了《集镇卫生费用收取管理办法》,确定了各单位、各业主、各种载客车辆缴纳集镇卫生费用的收取标准,保证了环卫所正常的工作运转经费。制定了《集镇垃圾治理实施方案》、《集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管理制度》、《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等,保证**镇农村垃圾治理有序管理,常抓不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倡导全民参与

个客观认识,营造了人人讲卫生、户户抓环境的良好氛围,使“门前三包”、“卫生保洁制度”等一系列环境卫生制度贯彻落实,深得人心。从而让全镇人民理解、支持这项工作,使环境卫生真正成了老、少妇全民参加的运动。

三、整治有力、措施得当,全面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为确保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长期有效,镇党委政府把环境整治作为全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制定每月一考核的月月清考核制度。通过严厉的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干部观念的改变,保证工作的落实。同时,镇里还确定了3个示范村,镇政府对这3个村提出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以带动全镇各村的环境整治工作。为抓好我镇卫生垃圾治理常效机制,今年来,我镇积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在集镇及三龙村、青云桥村、新路村共建了17个标准示范垃圾池;利用天然的山谷地形,避开居民点,避开池、库、沟、塘及道路等环境敏感点,按照二十年设计建成了镇垃圾填埋场;在集镇中心位置建成了镇垃圾中转站;在集镇街道两旁添置垃圾箱45个、太阳能节能环保灯20盏。另外,为保证集镇街道及三个示范村卫生整洁,今年我镇公开招聘了卫生保洁员8人,使我镇农村日常保洁工作落到实处。

四、农村垃圾整治初见成效

3 / 4 的好转。通过充分发动群众,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使家家户户在行动,人人积极清理大街小巷的占道杂物堆。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彻底整顿规范废品收购点、建筑工地、遮阳蓬和沿街广告牌匾,整顿清理占道乱搭乱建、摊点乱摆乱设、车辆乱停乱放、广告乱贴乱画,规范马路市场,做到游商归市、坐商归店,还路于民。镇直各单位、医院、学校、商业门店、居民区等区域内通过大清除、大整治,实现了全镇环境卫生大变化,使集镇展现新面貌。

总之,通过一年的农村垃圾整治,从根本上改善了我镇的生活环境,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实施先导区建设环境友好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全面促进了我镇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农村垃圾整治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后援资金和常效机制,因此,我们的工作还刚刚开始,以后的工作任重道远。但我们深信,有区委、区政府强有力的后盾,我镇的农村垃圾整治工作一定会常抓不懈,环境优美、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旅游大镇新形象一定会指日可待。

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篇二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_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篇四

为切实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区州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提升各族农牧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核心,以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为目标,集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强化城乡统筹,加快建立治理有序、收运便利、处理达标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倡导文明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增强农民环境意识,提升农村文明新风,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以县域为单位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问题,做到注重以城带乡、全域覆盖、设施共享,优化布局,提升效率,扩大服务面积。

(二)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坚持实际出发,科学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一是离垃圾填埋厂20公里以内的转运到县进行统一处理,采取“户集中、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治理模式。二是离垃圾填埋厂20公里以外40公里以内的可建转运站进行转运处理,实行“户集中、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模式。三是离垃圾填埋厂40公里以外的、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建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做到垃圾不出村,但要尽量做到无害化、避免二次污染,实行“户集中、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治理模式。毒害性垃圾则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三)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政府公共服务重要内容,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加快设施建设,保障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水平;尊重农牧民意愿,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探索建立村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长效机制。

(四)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整合资源、协同配合、齐心协力、多措并举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全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三、工作目标

以治理“农村六乱”,打造“洁净北庭”,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全面提高农牧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通过强化管理、集中整治,20xx年全县20%的乡镇、20%行政村(20公里以内)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为创建自治区级文明县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任务

(一)重点治理乡镇2个、行政村12个

个乡镇:二工镇、庆阳湖乡;

个行政村:镇白泉村;北庭镇(西上湖村、东二畦村、泉水地村、三场槽子村);庆阳湖乡(东庆村、西庆村);二工镇(董家湾村、八户村、十八户村、大龙口村、西芦芽湖村)。

(二)配备设施、设备及人员资金安排

20xx年总计投入万元。其中:项目资金256万(修建两座简易垃圾收集站预计投资万元;压缩车两辆130万元;铲车一辆38万元);垃圾船箱59个万元、县财政投入30万元(2辆压缩车驾驶员工资及车辆保养、油料、维修等费用,每个乡镇15万元)、乡镇投入万元(12个行政村每村1人,12人×2400元/人×12月=万元)。

1.二工镇区主要完成:修建一座简易垃圾收集站、购买压缩车12m?1辆、垃圾船箱(规格:3××)13个、配备保洁员3人、驾驶员1人,共计投资116万元。 2.庆阳湖乡镇区主要完成:修建一座简易垃圾收集站、购买压缩车12m?1辆、垃圾船箱(规格:3××)10个、配备保洁员3人、驾驶员1人,共计投资114万元。

个行政村主要完成:购买垃圾船箱(规格:3××)36个(每个行政村3个),配备保洁员12人(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保洁员)共计投资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具体组织实施,将村庄垃圾收集转运至垃圾处理厂。

(二)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垃圾的收集清运、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明确界定农户的卫生责任区。充分利用村务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引导和组织好群众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来。

(三)各行政村组建10-15人的保洁队伍,负责收集本村生活垃圾和运输至转运点。并确定一名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本村生活垃圾的保洁管理及村容环境的日常巡查。

(四)农户负责自家庭院及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分类后送到垃圾收集点或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五)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设备由县住建局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后,按照方案分配至各乡镇、行政村,由各乡镇统一管理。运行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和村民共同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工作。成立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强化部门协作。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县委宣传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动员;县住建局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处理,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督办等日常工作,负责场站建设,督促乡镇、行政村建立完善的保洁体系;县发改委负责乡镇和农村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和项目整合申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协调对口援疆省市给予支持,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收费政策;县财政局负责研究财政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管;县国土局负责协调垃圾处理项目用地;县环保局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并负责乡镇和农村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县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区域性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和统筹布局县域范围内垃圾处理设施;县农业局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管理,指导利用农村堆肥、沼气设施处理有机垃圾;县卫生局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清洁行动。

(三)发挥住村工作组优势。结合县直部门住村指导开展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并要制定本村垃圾治理工作计划,通过摸底调查、走访慰问、召开群众会议、座谈会等活动开展政策宣讲。

(四)加强考核督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无害化处理,做到目标明确到村,时间明确到月,责任明确到人。县人民政府建立检查、评比、通报和约谈诫勉机制,由住建局会同督查部门对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乡镇制定考核细则,对本乡镇行政村进行检查考核。对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以各乡镇为单位进行考评。考评方式坚持三个结合,即县督查与乡镇、村自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住村工作组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将各项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每月底定期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海洋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垃圾治理的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 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_行政诉讼法》和《_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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