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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年终总结规划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0 08:07:25 作者:韩ll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营医疗机构年终总结规划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一

2021年总体工作思路是:“强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改善医疗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以“让患者放心、让社会满意”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强化、提升服务”为重点,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制度和措施,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医院各项工作,促进医院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法治院与以德治院并举;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医患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医疗管理、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强加强医院的对外宣传和文化建设,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营造医院又好又快发展良好环境。

5、科室与科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临床与护理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多交流,遇事从医院大局出发,不相互扯皮、推委;在全体员工中继续倡导全员营销意识,我们要将医院的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把医院的发展与自己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用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向患者宣传我们自己。

3、继续引进资深学科带头人,鼓励职工以各种形式参加本专业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梯队,为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注重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人员,有计划选拔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深造,提高管理素质和能力。

3、后勤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定时和不定时检查维护院内各类设备,切实主动做好下收、下送、下修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停放车辆管理,改善饮食花色品种、保障食品卫生,保证医院有一个安全平稳、有序运转的良好环境,共同构建和谐医院。

为了进一步强化医院核心竞争力,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21年我们将继续在各科室深入开展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强化制度规范化,健全和完善医院二级职能机构设置,实行中层干部及科主任、护士长的任期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制度,以劳动生产率、病人满意率、员工流失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由每个科室的直接管理者(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本科室绩效结果,每个科室形成一个具体的绩效管理单位,从符合医院文化;符合医院发展战略、医院年度目标;与本岗位职责相一致;符合本科室的目标;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与规程,体现出该职位对流程终点的支持上等方面来综合评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运行,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提升员工技能、强化责任心。

同志们,2021年是落实完成“xxx”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医院的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全院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团结协作,求实苦干,为开创医院改革发展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民营医疗机构年终总结规划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v^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费用。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终止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到国办教育机构工作。

国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

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国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设置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聘任的教师和职工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反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统一下达,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乘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十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经评估或者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负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必须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将办学用地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违法印制或者出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办符合条件者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

(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民营医疗机构年终总结规划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三

在市总工会、县工会,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我院工会将动员全院职工明确目标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今年“三好一满意”活动中,院工会将配合院行政狠抓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充分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活力。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入系列互动,凝聚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发挥职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健全制度,突出主题,强化考核,开展各类竞赛活动,强化医疗安全、职工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倡导职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强化技能培训,继续推行医院各项活动。以良好的服务态度,精湛业务技术为病人解除痛苦恢复健康,确保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今年医院的工作主题是“创建和谐”医院。工会必须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以推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进一步健全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提高维权成效,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切实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努力做好院党委、院行政与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营造和谐的氛围,促进医院的发展。

3、 继续做“健康体检”及“低保职工”义诊工作。 工会将继续做好“健康体检”的宣传,联系接待工作,把我院良好的服务,精湛的技术通过“体检”这个窗口宣传到各单位、各部门、各社区。继续开展“低保职工”义诊工作,把医药送到需要帮助的相对贫困的老百姓手中,为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作出贡献,在服务人民的同时宣传医药,在为医院创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经济效益。

民营医疗机构年终总结规划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四

1、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1)负责全院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质量的全面监测、控制和管理。

(2)负责做好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质控指标评估。

(3)系统科学地制定有关医疗质量的标准、制度与办法,并监督各科室认真执行。

(4)监督并执行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制定医院医疗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

(6)及时对医院的医疗、护理、医技部门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建议与措施。

(7)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和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有关科室及责任人整改。

2、医务科及医疗质量控制科(办公室)

医疗质量控制科(办公室)作为常设的办事机构,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院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2)继续按原定质量监控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医疗服务质量的日常监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临床一线监督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对科室和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4)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质量,提出干预措施并向主管院长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

(5)收集门诊和各科室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通报相应科室及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

(6)定期组织会议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7)每季度定期编辑出版医疗质量管理简报。

3、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

(1)主要负责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法及计划,包括科室的医疗质量自查个体化方案,保证工作实效。

(2)结合本科室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

(3)定期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4)完成每月科室医疗质量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诊疗操作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两大方面;负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5)参加医疗质控办公室的会议,反映问题。收集与本科室有关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科室质控员

其职责为每月负责协助科主任对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召开全科的医疗质控专项会议,每月定期作科室质控持续改进报告,以及整改措施一起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部和质控办。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总结,委员会各成员及职能科室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研究,提出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管理方法和措施与临床紧密结合,以应用为主,不断总结医疗质量管理经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xx医院医务科 质控科

二xxx年x月x日

民营医疗机构年终总结规划 民营医院工作计划篇五

1、综合性监测: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每月按计划下临床监测住院病人医院感染发生情况,统计全院病人医院感染发生率。同时根据监测结果判断院内感染是否出现聚集性病例,分析并调查传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播途径,防止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

2、目标性监测

继续对我院重点科室、重点人群进行目标性监测,内容包括剖宫产手术医院感染目标监测、肿瘤科泌尿道插管相关泌尿道感染监测、肿瘤科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监测、nicu呼吸机相关肺炎监测、nicu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监测。

3、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及环境卫生学监测

每季度对重点科室的物体表面、空气、工作人员的手、消毒剂、灭菌剂、消毒灭菌物品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4、细菌耐药监测

每季度对检验科上报细菌耐药数据分类汇总,掌握全院细菌耐药趋势变化,以医院感染通讯的方式通报全院前五位感染细菌谱及耐药率。

5、现患率调查

择期开展一次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了解全院医院感染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微生物送检情况。

每半年召开一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最新要求,及时修订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制度。督促相应科室及时对本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作出修订。

2、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医院感染相关文件及时安排相应培训;

3、对新进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

4、保洁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要求、消毒灭菌的基本常识、清洁程序、个人防护措施及手卫生消毒等。

定期检查全院医疗废物分类、称重、登记、交接情况,对相关人员展开培训,杜绝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现象。

积极参加国家、省内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学术交流活动,有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与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的课题研究,并继续申请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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