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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报告总结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16:52:49 作者:曹czj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报告总结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篇一

为百姓,他奉献着自己,却点亮了他人。 他,就是最美的乡村医生——张华。

10年中,张华扎根农村服务农牧民的信念一直没有动摇过,反而随着岁月的推移越发弥坚。这些年,眼看着一个个医生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到了条件比较富裕的城镇,他从未离开过这块他热爱的地方。

白彦敖包是东八号乡最偏远的一个贫困行政村,45平方公里的辖区分布着10个自然村,交通闭塞,信息落后。缺医少药,像张华这样学校毕业的大夫更是稀少,没有人愿意到这个穷乡僻壤里来。张华也曾经怀疑自己的选择是否正确,毕竟山区条件太艰苦了。但是,山区的百姓尤其是妇女儿童、孤寡老人离不开他,如果他走了,他们只能到乌兰花镇去看病,少说也得一个多小时车程,十分不便,万一路上耽搁更是危险。一想到这里,张华就不愿再离开。“如果让我离开山区的百姓,放弃我从小的梦想,我心里不愿意。”张华说。

在张华的人生字典里,没有“休息”两个字,只要病人需要,无论深更半夜还是天气多么恶劣,他都是随叫随到。工作这些年,为了山区农牧民的身体健康,他几乎是倾注了全部心血。2008年12月6日晚10时许,他刚睡下,就听到一阵紧急的敲门声,原来是白彦敖包三号村杨拉弟患急腹症。天已经下了好几天的雪,路上的积雪深得可至膝盖。从卫生室至三号村有8里多路,张华心急如焚,强烈的责任心,使他克服了路途艰难,连走带爬2小时才赶到杨家。当雪人一样的张华出现在杨家时,杨家人像是遇到了救星般欣喜万分。此时,患者仍在呻吟,张华来不及喝口热茶暖暖身子,赶紧投入工作,患者患的是急性胆囊炎,经三个多小时紧张治疗,患者的腹痛症状才基本消失。

一心为民情系病患,张华从没忘记自己的誓言和责任,始终将患者的安危挂在心上,处处为患者着想,一心为患者排忧解难,以精湛的医术解除了病人的伤痛,以真诚的情感扫除了患者的忧郁,获得山区百姓的良好口碑。作为一名医生,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张华时常告诫自己:医生面对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任何时候都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去年52岁的李俊林说起张华感激万分:“是张医生把我的妻子祁先云从鬼门关救了回来。”4年前的一个晚上,祁先云突然肚痛得厉害,正在休息的张张华立即出诊,凭着职业的敏感和多年积累的经验,他初步判定祁先云是宫外孕大出血。经过妊娠试验,更加肯定了这一判断。当时,病人已处于休克状态,如果不及时抢救,后果不堪设想。危急关头,张华赶紧联系医院,并找最快的车最好的司机,把病人护送到旗人民医院,连夜进行手术。祁先云后来被告之,如果再迟半小时,她的命恐怕就没了。因为这件事,李俊林和张华成了很好的朋友,有事没事,他总会去张医师处走走看看,4年过去了,他们的友谊越发深厚。

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报告总结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自20xx年8月5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已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年满60周岁。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

(三)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一次。

第四章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

(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违反与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 医 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不得申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执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报告总结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篇三

这是一篇关于工作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我是一位普通的乡村医生,自从xx年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以来,在卫生局及镇医院领导下,认真展开各项医疗工作,全面贯彻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全面履行乡村医生的职责。

工作6年来,我逐渐熟悉到乡村医生是一个光荣而且神圣的工作,我将一如既往的兢兢业业地工作,为乡村医生增光添彩,为党和政府赢得民心,做一位合格的优秀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报告总结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篇四

为了全镇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稳妥的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根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村卫生室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与慢性病非传染病的随访。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以及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症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工作。

8、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有关村卫生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的意见参加培训。

9、 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订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10、 认真做好以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为重点的防病工作,强化计划免疫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工作。

11、  充分发动群众,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12、 认真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

13、  认真搞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工作,做好门诊、出诊、巡诊等医疗服务工作及危重病人的转送工作。

14、 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

15、  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传播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16、准确、及时完成有关卫生信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村医的聘用

首先由符合条件的村医,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卫生局审批注册后,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持证开展工作,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培训。卫生室负责人和公共卫生员的选拔任用由镇政府统一聘任。

聘用步骤及方式:

在对每个乡村医生进行村群众满意度测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知识考核测评,然后再由各乡村医生自愿提出申请,由镇卫生院审核评定后,签订《乡村医生聘用协议书》(实行一年一聘制),最后由镇卫生院统一调配至各村卫生室。年内绩效考核总评分80分下者为不及格,镇卫生院不再续聘。

三、村卫生室的管理

采取“一统一,两独立”的管理方式。即: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均由卫生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四、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1.制订工作岗位责任制,确保有章可循、尽职尽责。

2.实行统一上下班和值班制度(包括24小时值班制度)。上班时间内坚持着装规范、衣帽整洁、挂牌上岗;值班时间发生失窃,损失由当班人员自负。

3.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病员应及时抢救并护送转诊至镇卫生院。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待病员应热情、和蔼。

4.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熟悉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疾病普查和健康调查等各项工作。

6.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常规,防止医源性传染。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后要立即毁形,做到一人一针注射,专桶消毒保管,定期上交镇卫生院集中处理。要注重医疗安全,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传染病的隔离消毒,防止蔓延。

7.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发现私自进药或地下行医,经查实一次按规定处罚,二次解聘。

9.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软件管理要到位,各项台账记录要齐全。

10.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要做到专用处方、专人保管、限量使用。

五、业务学习和例会制度

1.每月1日为全镇村卫生室负责人例会日,每月4日为全镇乡村医生集中学习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加强学习,提高防病、治病水平。如遇上级布置中心工作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2.积极配合镇卫生院认真完成各个卫生日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开设肠道病门诊,发现病人及时登记,并做好上报与采样工作。

六、财务与汇审制度

1.严格财经纪律和物价政策,有关收费项目上墙公布,增加透明度,不准乱收费。挂号、注射、药品、出诊费的收取要开给病家收据。符合报销的代报药费要如数交给病员。严禁贪污和挪用。

2.每月做好药品盘存上报,做到药品账物相符,药物耗损应在千分之二以下。

3.对当年度农户个人的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后及时上交村委会或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4.处方结算同月报表准确无误。

5.村卫生室用药、辅料一律由所辖区域镇卫生院调拨,做到少进、勤进,严禁私自外出进药。要根据季节进药,防止过期霉变。村卫生室的药品按上级规定的用药目录进行配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报告总结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报告篇五

您好!

首先感谢大家能用一颗认真的心来听我的述职报告,期望各位会因为我的报告而有一个好情绪。一年以来,在科主任领导下,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履行了主治医的岗位职责。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执业道德

本人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恪守行医准则,牢记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守卫生局下发的各项行医规范,坚决抵制医疗行业中的不正之风,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不做损害医院的行为。对待患者一视同仁,为患者多考虑,节约医疗费用,不开大处方、不开多余检查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合理用药,让患者得到最好的服务,为患者谋福利。

二、业务水平

作为年轻的医师,业务上有待于提高,因此在临床工作中认真虚心向上级医师请教,同时结合书本知识来巩固自己所学。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上门诊上认真学习高年资医师坐门诊如何处理患者,并经常请教不能理解的地方,做到不耻下问。在病房中认真管理床位病人,及时观察,及时调整用药等,学会在实践中提高自己。

注重平时的业务学习,按时参加卫生局、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保持知识的持久更新。

三、管理岗位

在平时工作中分管x,与下属各个科室负责人通力合作,分院的业务每年都有一定的提升,同时注意协调好科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让大家在愉快、融洽的环境下工作。

作为一名年轻医师,将来的道路还很漫长,我将在自己的岗位上对待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对待临床工作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努力做好一名合格的x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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