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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道路客运工作计划 道路运输工作计划(精选10篇)

时间:2023-06-29 06:22:16 作者:曹czj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一

在新的一年里,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以六中会全精神为指导,按照市运管局、区交委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418”战略部署,以改革和发展为工作中心,更加积极地抢抓机遇,更加科学地谋划发展,更加有效地难题,推动道路运输实现新的跨越,切实提高运管机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20xx工作要点安排如下,请各科室所认真贯彻执行。

深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公共交通。不断优化公交营运线网,扩大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市民快捷、舒适、安全、舒心的出行需求。

以“公司化自营、员工化管理”为目标,深化出租车体制改革,理顺出租车经营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实现出租车行业稳定。

积极总结农客工作经验,在全区全面发展农客,力争做到全覆盖。逐步扩大公交客运范围,适时开通中心场镇公交客运,拓展毗邻区县农客发展范围。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继续加强“双基”’建设,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管,实践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加快现代物流站场建设,规范货物集散地管理,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使传统物流加快向现代物流转变,同时,将工业企业货物仓储、货运场站逐步规范管理,完善行政许可机制,规范零担货运站场,积极引导和发展物流配送服务。

全面清理汽车租赁公司及车辆,摸清汽车租赁公司的情况和车辆情况,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秩序。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二

为强化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xx年客运公司安全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成如下20xx年安全工作计划: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工作做好、做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争取使一般事故频率降低至最低程度。

1、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到人,责任明确。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和精神,做到令行禁止。

3、结合“春运”、“安全月”、“安全周”及“百日安全赛”等活动,加强对售票人员及站务人员的教育。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玩忽职守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4、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客货混装,保证行车安全。

5、各汽车站要严格按照xxx的“三优”、“三化”要求,做到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的任务,强化汽车站管理,保持站容、站貌、车容、车貌干净整洁。严格按照“客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旅客创造一个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6、严格“源头化”管理,严禁不经过年、季、月、日检的车辆进站报班营运,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一律停运。

7、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出台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三品”检查工作要严查严堵,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违规必纠。

8、继续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防重于抢”的方针,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大汛,确保交通干线正常运行。

9、全力做好北京奥运交通反恐安保工作,本着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加强防范的原则,提高反恐安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0、严禁对中小学生包车,对旅游包车要按要求逐级签订包车安全责任书,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包车,同时做好存档工作。

11、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有记录、有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12、认真学习《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河南省道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树立依法治理交通的思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13、凡进站运行的车辆,(包括;社会、个体、外公司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灭火器(灭火器压力、合格证、年审标志符合要求),没有配备灭火器的车辆或灭火器不符合要求的,汽车站停止报班,待符合要求后方可报班营运。

14、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厅要求的“四项机制”“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有关规定。

15、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力度,不经过领导同意禁止私自用车,违者严肃处理。

16、坚持安全生产汇报制度,各基层单位每周五上午向总公司

经营部汇报一周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情况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向总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凡不及时汇报,瞒报、漏报者追究一把手责任。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段泊岚镇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六)《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九)《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十)《xx市安全生产条例》;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坚持依法行政、计划监察。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企业,机械、轻工、纺织、液氨使用等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位,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细化执法任务,促进执法责任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依照执法监察权限、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状况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执法监察的对象与频率。考虑到安全生产的突发性特点,留有阶段性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时俱进。执法检查工作突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执法监察,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应当检查的内容。

(一)执法监察对象

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轻工、纺织、液氨使用等企业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检查。

(二)计划安排

1、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对重点企业(名单附后)按照行业分类分季度检查,其余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2、季度、月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第一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段泊岚、孟戈庄、毛戈庄管区所辖企业,共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1月15日----3月30日

4、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检查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瓦戈庄、段泊岚管区所辖企业,涉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各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4月1日----6月30日

4、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息采集,重点结合“4.5”安全日活动,做好安全宣传和安全培训,督促企业查隐患抓整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毛戈庄、毛家岭管区所辖企业,共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各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7月1日----9月30日

4、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息采集,重点结合“6月安全月”活动,做好应急演练,做好企业专家查隐患活动,至少使10家企业的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第四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程戈庄管区所辖企业共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各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10月1日----12月30日

4、检查内容: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并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开展职工三级教育和企业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抓好网格化安全监管的运行,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样板企业。

(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编制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四

按照铁道部的'部署,根据各站段客流调查报告和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需求,南宁铁路局中秋、国庆期间旅客运输有关安排如下:

20xx年中秋节运输期限为9月21日至24日,共计4天;国庆节运输期限为9月28日至10月7日,共计10天。

中秋期间全局预计发送旅客52万人次,日均13万人次,同比增加0.9万人次,增长1.8%;国庆期间全局预计发送旅客136万人次,日均13.6万人次,同比增加2.8万人次,增长2.1%。

1、直通运能安排。

三是9月30日-10月7日长沙-湛江加开l327/8次临客,经由京广、湘桂、益湛、黎湛线,由广铁担当,使用2组普通车底开行,临客编组、停站时刻等事项另电通知。

2、管内运能安排。充分挖掘车辆资源潜力,采取加挂车辆等措施增加管内运能,重点对南宁-桂林、南宁-贺州和桂林-茂名等方向的管内列车进行加挂扩能。

1、强化售票组织。

二充分利用快速售票厅和代售点的售票能力,实现购票旅客分流,减少旅客排队时间。

2、加强客运组织。

一是防止旅客列车过度超员,合理控制超员率;

二是做好旅客乘降组织,防止旅客拥挤、对流、抓车、钻车、跳车和横越线路,严防旅客意外伤害的发生。

3、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认真做好旅客列车上水工作,保证站车供水设备良好,及时供应开水;

二是严格执行列车出库上线标准,保证车辆各项设备齐全、质量良好;

三是加强站车卫生环境的整治,为旅客创造清洁舒适的旅行环境。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段泊岚镇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六)《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九)《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十)《xx市安全生产条例》;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坚持依法行政、计划监察。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企业,机械、轻工、纺织、液氨使用等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位,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细化执法任务,促进执法责任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依照执法监察权限、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状况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执法监察的对象与频率。考虑到安全生产的突发性特点,留有阶段性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时俱进。执法检查工作突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对高危行业企业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执法监察,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应当检查的内容。

(一)执法监察对象

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轻工、纺织、液氨使用等企业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检查。

(二)计划安排

1、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对重点企业(名单附后)按照行业分类分季度检查,其余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2、季度、月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第一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段泊岚、孟戈庄、毛戈庄管区所辖企业,共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1月15日----3月30日

4、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检查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瓦戈庄、段泊岚管区所辖企业,涉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各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4月1日----6月30日

4、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息采集,重点结合“4.5”安全日活动,做好安全宣传和安全培训,督促企业查隐患抓整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毛戈庄、毛家岭管区所辖企业,共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各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7月1日----9月30日

4、检查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息采集,重点结合“6月安全月”活动,做好应急演练,做好企业专家查隐患活动,至少使10家企业的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第四季度检查计划:

1、检查区域:重点监察企业,程戈庄管区所辖企业共10家。

2、参加检查人员:安监办,管区主任、各村庄安全员。

3、检查时间:20xx年10月1日----12月30日

4、检查内容: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并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开展职工三级教育和企业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抓好网格化安全监管的运行,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样板企业。

(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编制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六

一、道路客运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部分班线运力过剩,致使实载率低

由于运力过剩,部分线路的实载率依然较低,最低的至班线实载率仅为&&%。受运力过剩、实载率低的影响,使得客运运价普遍执行不到位,部分线路低于核定价格20%左右。建议:根据实际需求整合班线资源。针对部分班线实载率过低、运力过剩严重的情况按照实际需求整合班线资源,对于省内短途客运积极参与加快公交化进程,通过公交化来解决实载率过低、运力过剩问题。确立省内短途客运公交化改造过程中以及营运中的监管地位。对于一批长期驻点杭州长线短跑、异地营运的班车以及长期从事班车客运的旅游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通过信用考核、取消班线经营许可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保护合法经营。在未来的大交通中,公路客运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灵活机动、人便于行的特点,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二)运输成本大幅增加。平时加油、路桥费、保险、工资等都在增长

,公司燃油成本比上年同口径增加成本万元、路桥费增长余万元、员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年增长%。建议:不能将原油上涨的幅度转嫁于消费者,公路行业不能随便涨价,国家应拿出相应的措施,如实施政府原油补贴。原油价格下跌,票价也要下降。不能将客运车辆甩车,倒卖乘客作为涨价的理由,不能将服务水平和上座率的提高与票价上涨挂钩,公路班车客运基价调整关注到每个出行的人的利益,因此燃油价格上涨,人均工资上涨等原因,但是同样安全、便捷、舒适是一个企业的应有责任。这只能加强内部控制,而不能让广大消费者来承担。

(三)市场冲击严重,如非法营运,旅游车等。建议辖区交通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并合理调控市际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运力增长。现已开行的市际客运班线年平均实载率低于60%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运力;确需新增运力的,优先许可给运力占该班线总运力达40%以上的现有经营企业。针对近年来旅游包车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旅游包车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旅游包车的界定和调整发展规划,规范旅游包车运行管理,促进包车客运的健康发展。

(四)目前动价政策对经营者不利,建议增加日其间上浮票价。

(五)目前市际客运经营主体多,经营模式多种多样,竞争激烈。

(六)市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增加,对客运车辆有一定影响。

二、—市际客运到城跨节点调整存在问题及阻力

(一)地方保护议严重,到申请办理调整时几乎受理或不同意。

(二)调整政策未能定分考虑实际情况,单凭某些方面问题而不同意作调整。

(三)今后定力调整方向应环绕珠三角周边及粤西地区,建议再开展跨节点调整经营业之可根据经营情况优化。

我们认为,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存在多、散、小经营格局,致使产生恶性竞争,难于管理。政府应出台政策,扶持具有较强实力、资质较高、信誉好的大型客运企业,对运营能力低、剩、慢,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乱、缺、少问题的企业应予以取缔。

四、目前推进客运班线专营存在哪些主要障碍?

运输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分别承担什么职责,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以推进其发展。

目前推进客运班线专营存在哪些主要障碍?一是客运挂靠问题突。出在长途客运班线和短途客运班线中挂户承包经营仍然占主导地位,由于挂户承包经营存在责任不清,企业以包代管现象比较严重。二是站运不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客运企业左右客运站经营管理,影响客运站管理公平性,也影响客运网络化经营,统一售票,难以实现。三是农村客运发展薄弱。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客流小,效益差,政府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建议:大力发展快速班线客运。快速班线客运是指依托较高等级的公路,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运行的旅客运输方式,具有运输速度快、服务质量优、服务效率高、停靠站点少等诸多特点,是国内外各地积极鼓励发展的一种重要旅客组织方式。要严格界定长途客运班线和短途客运班线划分,彻底处理和解决挂户承包经营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尽快实施站运分离;加快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公路等级,达到村村通公交,乡镇同班车。

运输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协调和服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平台作用,各行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整改;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以主体的角色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以推进其发展。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施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这一规定也是引导企业发展的方向。目前,全国道路客运经营业户依然存在多、小、散、弱的局面,缺乏主导行业发展的大中型企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是鼓励经营者在经营规模上“做大”;鼓励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是鼓励经营者在经营业务上“做强”;鼓励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是鼓励经营者在经营方式上“做实”。暂时禁止挂靠经营。这是我们道路客运行业存在多年的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导致我们行业安全事故频发、运输市场混乱、服务水平低下、稳定事件多发的主要因素,并且挂靠经营的'责任主体不明、责权关系不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阶段的挂靠经营,都是以挂代包、只包不管、以包代管,只重收费、不加管理。其结果是企业得利、业户遭殃、事故频发、政府埋单。所以说在现阶段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实施禁止挂靠经营是应该的、得当的。市场环境成熟时,适当允许挂靠经营也是可行的。

五、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什么有效方式激励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如何实现对旅游包车的有效监管。(不准异地包车和非法组散客)。一是搞好预测准备。各级运管机构和运输企业要提前做好了本地区的客流调查和预测分析,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和流时制定运输方案,配备充足的运力,及时调整了班次,并实时发表预测信息。二是搞好运力评估。各地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注重运力评估和配置,加强路、站、车等方面的衔接配合,顺利解决了脱班、减班和旅客乘车难的问题。三是解决实际问题,兼顾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利益。交通部门应对客运空车或10人以下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等优惠政策,保障运输经营者的利益,稳定了运输市场秩序,从而使广大旅客受益。

如何实现对旅游包车的有效监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可通过安装使用gps,实现对旅游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同时通过车载终端的信息采集,为交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使旅游包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七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乡域各单位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积极预防涉及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结合我乡交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以《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法》以及省、地、市级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以维护道路交通稳定为目标,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稳定,促进我乡道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1.客运车、摩托车、乡道公路、农村道路为重点。

2.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

3.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源头管理。

1.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和交通安全宣传提示。

2.落实对客运车辆“六必查”措施,集中整治酒驾、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负责管养道路中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对突发的道路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

4.联合道路养护队清除管养道路障碍、保障道路畅通。

1.结合本乡实际,明确责任任务,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2.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对严重交通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对紧急事件实行救助是全乡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此方案启动后,各部门必须听从指挥,无条件立即行动。对拒不行动,见死不救,行动迟缓,怠误时机的人员,要严厉追究工作责任,构成渎职失职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八

6月3日,三门县城首府广场上人头攒动,热闹非凡。在三门县环保局、三门核电的牵头组织下,一场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的第四十五届“世界环境”宣传活动在这里举行。

一批又一批市民在展板前驻足观看,通过展板上的图片、资料,了解我国环境的现状、环境的知识以及保护环境的理念。10余名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大家介绍“世界环境日”和我国环境、环境管理和清洁核电的内容。

“我国的植树节是3月12日”市民叶爱芬拿着报出答案,“答对了”工作人员递给他一份奖品。为了增加宣传的互动性,工作人员制作了1000余份有关环境保护、清洁核能的小问题,要市民在展板中找出答案,以进一步增加宣传效果。

据统计,当天上午共有1500余市民参与宣传活动,累计发放《生态文明知识读本》、《绿色生活-环保生活小手册》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市民咨询600多人次。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九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以道路和站点为基础,在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中、长距离的线路运输,其基本特征是使用大中型客车,有规定的停车站点、规定的行驶线路、规定的发车班次、规定的发车时间,这是道路客运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运输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按乘客意愿行驶随叫随到,停歇等待,不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

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需求激增而新产生的营运方式。旅游客运的营运路线主要是在城镇与旅游点间和旅游点与旅游点之间。

包车客运

包车客运是指是一种按用户要求,为某种目的(上、下班,旅游参观,外出作业等)将客车包租给用户,根据用户指定的时间和线路安排使用的一种客运业务。

道路客运工作计划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和专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运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客运市场以发展公共交通为主,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客运工作,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自觉遵守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制止和监督、举报。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包括客运车辆、营运线路、客运枢纽站、调度站、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候车廊以及为营运服务配套的其它设施。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及其设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规划、建设、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客运实际情况,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渠化路口、港湾式停车站点及其他与公共交通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措。

第八条公共交通站点要设有明显的站牌,标明全线站名、行车方向、首末车时间和起止站;有条件的,应设残疾人专用设施;中途主要大站,应设站务室。

第九条营运线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客运市场需要统筹安排。在营运线路上占道或施工,影响正常营运的,应事先征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调整营运线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好线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畅通、整洁、完好。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道路客运服务设施。

第三章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车辆和营业场所;

(二)有相应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司乘人员;

(三)客运车辆应符合公安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规定;

(四)客运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两年以上驾驶工龄,熟悉客运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

第十三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小公共汽车应在批准的营运线路上营运,在指定的站点发车、停车,按确定的时间或班次运行,不得随意变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或干扰其他客运车辆正常营运。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权,应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取得。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经营中标凭证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八条旅游车、专项包车应按规定的区域、范围营运;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营运区域、范围。

第十九条客运车辆进入机场、火车站、风景区、宾馆等公共场所接送乘客,应在指定部位停放,按序营运。

第二十条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准驾证》,驾驶指定车辆。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应在指定位置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并按规定使用、检修。

第二十二条从事客运经营应按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车辆及证照的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营运。

第二十三条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客运经营者必须听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指挥,服从调度。

第二十四条客运行政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任务时,应有统一的标志和证件;

(二)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

(三)讲究礼貌,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标准正点行车,报请线路、站名、方向,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二)如实填写并给付票据;

(三)不得故意绕行、拒载、索取高价;

(五)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地点候车,待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车;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招呼或阻滞出租汽车;

(三)按规定出示乘车凭证或支付乘车费用;

(四)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乘车凭证;

(五)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厢和站内设施,听从司乘人员、站务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六)遇有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要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七)禁止在客运车厢内吸烟、乱扔杂物。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按里程定期保养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长途客运汽车、小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不准超定员载客,不准携带超重、超长、超高物品。客车带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严禁携带毒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严禁利用车厢、站点进行赌博、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收费及票务管理

第三十条客运交通各项费用的征收和客运经营费的收取,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在售票场所和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表。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使用市税务部门批准的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使用时须加盖经营者印章;不准串用、伪造、倒卖票据或出售废票据。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报、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营运车辆超过国家报废标准仍继续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应报废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长途客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班次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指定站点外上下乘客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他人正常营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旅游客车营运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沿途招揽乘客;专项包车营运运送零散乘客或异地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和小公共汽车不按批准的线路营运、不按指定站点停靠、压车超速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客运车辆超员载客或违反规定装载超重、超长、超高物品及违反客车带货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与登记身份不符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

(三)拒绝或逃避检查的,处以3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保养车辆、车辆带病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不遵守客运服务规程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车辆驾驶员,情节较重的,可吊扣《客运准驾证》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缴销《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对妨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客运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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