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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8篇)

时间:2024-04-26 14:47:03 作者:ZS文王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合法合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学习,提高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能力,让我们的组织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养殖场地管理制度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参照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下列守则,请各地参照执行。

1、大中型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运行,试运行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派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沼气生产工),必须熟悉掌握本沼气工程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必须熟悉国家行业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20xx。

3、操作人员,应切实执行操作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纪录。

4、工程的工艺系统图、岗位责任、工作图表、操作规程等,应示于控制室明显部位。

5、设备启动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6、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及时上报负责人并记录后果。

7、工程各种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避免水、泥、气泄漏。

1、沼气站必须对新进站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的安全学习制度。

2、沼气站应在明显位置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救生器具及用品。

3、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应在主要设施醒目位置设立禁火标志,严禁烟火。

4、运行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沼气站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和由于操作不当所带来的危害。

5、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6、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贮气、配气系统;严禁违章明火作业;贮气柜蓄水池内的水严禁随意排放,冬季防冻,以防罐内产生负压损坏罐体。当水封的水ph小于6时及时换水。外表注意防锈。

7、厌氧发酵罐溢流管必须保持通畅,应保证厌氧发酵罐水封高度,冬季应每日检查。环境温度低于0°c时,应防止水封结冰。

8、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打开人孔与顶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24小时,采用活体小动物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池外必须有人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9、电源电压波幅大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操作电器开关,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信号电源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以下。

10、沼气站严禁烟火,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严禁违章明火作业,动火操作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过安全部门审批;禁止石器、铁器过激碰撞。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并会使用灭火器。

11、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12、上下爬梯,在构筑物上以及敞开池、井边巡视和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堕落,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

13、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开机擦拭设备运转,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14、严禁非专业人员启闭有关的机电设备。

15、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地点,必须通风良好。

1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按设备说明书进行。

17、避雷针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保养一次。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养殖场地管理制度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养殖场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养殖场地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谢绝参观,严禁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畜禽养殖场。

二、养殖场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养殖场各项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动物饲养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规定执行。

三、养殖场职工在自己家中不得饲养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不应到市场购买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产品。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与本场不相关的动物。不得承接场外其他养殖场动物诊疗和现场指导。

四、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新引进的畜禽必须隔离饲养一个月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畜禽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六、对病死畜禽应采取妥善办法在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

七、严格执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所用疫苗均来自正当渠道,每次免疫都应详细记录,且通过免疫识读器上传本场动物免疫情况,初免动物加施二维码耳标。

八、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其内容包括:动物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九、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等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定期对所饲动物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患病动物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积极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源检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养殖场地管理制度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

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

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

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

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

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

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

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

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

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

二零xx年五月。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猪瘟:后备公猪6月龄或采精前免疫1次,以后每年免疫2次,每半年1次。

二、口蹄疫:后备公猪6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1次(浓缩灭活苗)。

三、乙脑:5-6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年4、7月各免疫1次。

四、猪细小病毒:6-7月龄免疫2次,每次间隔时间为15天,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五、伪狂犬病:6-7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六、蓝耳病:配种员2月免疫2次,间隔时间为20天,以后每年免疫2次。

七、猪链球菌病:采精前1月免疫2次,间隔时间为15天,以后每年2次免疫。

八、猪传胸、副嗜血杆菌:5-6月龄1次,以后每年免疫2次。

九、传染性萎鼻:引进时立即注射,以后每年免疫2次。

十、衣原体:采精产30天、15天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油佐剂灭活苗)。

十一、猪肺疫:采精前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养殖场管理制度

1、首次采购饲料产品(包括首次购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变更、原料产地变更等情形)时,要对产品供应商(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质量评估,并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

2、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饲料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产品合法性(列入《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证等)、产品质量以及饲料配方技术服务能力等。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饲料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对相关指标进行检验。

3、合格供应商名录包括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产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

5、兽药供应商具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首次购入的兽药产品开展供应商质量评估,并建立供应商名录及资质档案。

8、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按规定详细填写兽药供应商评估记录表。

二、采购验收制度。

1、管理制度要明确验收流程、验收指标、查验方法、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措施要求。

2、验收指标包括产品外观性状、产品合法性(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证等)、产品质量(产品主成分、卫生指标等)等。

3、对饲料原料中霉菌(真菌)毒素以及影响环保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铜锌本底值等重要指标实行有效监控。相关指标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农业部2625号公告规定及企业内控标准。

4、饲料、兽药采购验收记录包括饲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联系方式、原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验收结果、进货日期等内容。

5、在采购、储存、使用全过程中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入出库记录,由经手人签字负责,确保使用的可追溯性。

三、

1、管理制度要明确入出库检验、产品分类堆放、仓储环境控制、鸟虫鼠防范、库房安全、保存周期等措施要求。

2、入出库记录包括饲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入出库及库存数量、入出库时间等内容。

3、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配合饲料分区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专区存放。

4、定期查验库存产品保质期情况,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储料塔内饲料周转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5、定期空置并清洗储料塔,检查料塔防潮防渗水状况,防止料塔内的饲料变质。密切关注并及时消除料塔结拱、料线堵塞等问题。

6、应对购入的每批次兽药产品进行二维码扫码检查以及包装、标识和外观性状检查。二维码扫码检查应核验产品包装所载信息(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及生产批号等)与扫码信息的一致性。兽药外观性状检查应按照标签和说明书表述的内容对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确认.7、经查验确认质量不合格的兽药应由兽药管理人员登记后报损并销毁,销毁时不得污染环境。

8、兽药追溯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无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4)无兽药二维码或查验二维码发现异常情况的。

(5)产品外观性状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6)其他不得入库的情形。

1、对所有兽用抗菌药的入库(购入)、出库(领用)及库存,应有完整的记录。

2、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3、做到账实相符,购买记录、入出库记录相互对应。

4、在兽药采购、储存、使用过程中建立准确、完整的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负责。

1、加工要执行“无药饲料在前、含药饲料在后”和“添加无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前、添加有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后”的原则。

2、熟练自配饲料加工工艺规程,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及技术参数(粉碎筛片孔径、混合时间、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等)及生产设备等内容。

3、熟练小料配制(预混)、投料、粉碎、混合、制粒和清洗等环节岗位操作规程。小于0.2%添加比例的原料要预先进行混合;混合工艺要验证确定最佳混合时间,产品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超过10%。

4、建立小料配制(预混)、投料、粉碎、混合、包装输送作业等环节操作记录。

5、每次加工完毕,及时做好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卫生清洁工作。

6、饲料饲喂每次投料前要检查饲料有无变质发霉等情况,并查验饲料使用阶段与猪只生长阶段是否一致。

7、建立连续、完整的饲喂记录,包括投料时间、日粮名称和重量、猪只日龄和数量、栏舍等信息。添加兽药的,还要记录药物的通用名称与含量。

1、兽医人员定期接受兽药科学合理使用、健康养殖和生物安全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兽医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作出初步诊断,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3、兽药使用前要确认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并核对兽药标签说明书上标明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信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使用:

(1)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化合物;

(2)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3)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4)超出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5、根据兽医诊断结果,科学、合理选用兽药产品。鼓励养殖场根据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筛选合适的兽药产品。

6、选择联合用药时,充分考虑药物的配伍禁忌,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使用微生态制剂时,充分考虑制剂中所含菌种的种类和特性,避免与抗菌药物联用时产生拮抗作用。

7、兽用处方药要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或由乡村兽医根据《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出具用药方案,按处方或用药方案标明的用法用量及用药周期合理使用。

8、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使用有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后,要对用药群体进行标记、隔离,并在栏舍中明显处挂上用药标识,载明用药名称、时间、停药期等信息,直至停药期结束。

9、出栏(出售)动物及其产品时,要查验用药记录,按批次记录休药期执行情况,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停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0、定期对养殖场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开展疗效评估。

1、猪场禁止从外地购买猪肉以及相关的猪肉制品(如:火腿,香肠,熏肉等);

2、不得从不明健康状况的猪场购买种猪,商品猪;

3、病猪应及时隔离,及时治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5、保育室应建在上风口,化粪池及死猪处理坑应放在远离猪舍的下风口;

9、外地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饲料车在进入生产区之前就应进行清洗消毒。

11、猪场采用全进全出的制度,每栋必须经充分冲洗,彻底消毒干燥后方可进猪。

12、猪场内不得养狗,猫及其它的宠物,猪场内不得养任何其它的家畜家禽;

13、猪场内每年二次定期除蚊、蝇、老鼠;。

16、根据猪的营养需求喂给合适的饲料和饮水;

17、提供适宜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饲养密度,空气质量);

18、病猪及时隔离、治疗并使用适当的药物剂量与疗程;

19、当环境突然变化时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抗应激药;

20、能局部给药的不必使用全群给药,可口服防控的不予注射用药;

21、一栋猪舍内不饲养年龄相差很大的猪;

22、人猪亲和,善待猪只。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积极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合元宝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三、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抽样和监测。

四、引进和出售畜禽时,积极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引进和出售,并对引进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确无疫病才并入大群饲养。

五、建立健全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购买和使用制度。不购买和使用来历不明兽药产品及生物制品、假劣兽药及生物制品、禁用药、人用药和无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进口兽药,认真做好购买和使用记录。兽药和生物制品保存堆放时,按照兽药和生物制品说明及物理特性,分类堆放。如需要冷冻的药物和生物制品则按照要求放入冷冻柜,要求避光的则放入暗室。

六、从事畜禽养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遵守下列行为:

(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饲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不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潲水饲喂畜禽;。

(三)不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不用垃圾或塑料等作为燃料煮潲水、取暖和煮饭;。

(五)人畜(禽)居住分开、畜禽养殖分开;。

(六)不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七、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配备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八、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九、发现有突发重大疫病时,及时报告镇动物卫生监督站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不自行处理染疫畜禽。

十、每天对畜禽养殖场围栏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每周灭鼠、灭蝇一次。

十一、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对非传染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及动物内脏器官,用密封袋或密封箱运到郊外偏僻地方洒上消毒粉深埋处理或送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其收集点进行处理。对因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或动物内脏器官及时送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其收集点进行处理。

养殖场管理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个人负责制。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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