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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合同(汇总16篇)

时间:2024-02-28 23:44:04 作者:温柔雨

在商务活动中,合同协议是保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下面列举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合同协议范本,供您快速起草和订立。

变动总价合同

是指在甲方发给乙方施工图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报价,乙方报价包含了甲方施工图要求的所有工程量,在没有重大设计或者材料变更的前提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

简单的说就是乙方在报价过程中,必须要把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上的工程量算全,不能漏报,如有漏报或者少报,不好意思,甲方不会给乙方签署任何费用追加,俗称一口价。在最后结算时,除非是甲方变更设计或者变更材料所造成的,所有追加签证都没有。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可以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发包,承包商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报价,显然这种报价要求报价方有较高的水平,经验。

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的区别。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变动总价合同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备考资料。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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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

经本公司研究,决定调动你到本公司(部门)任(岗位)一职,岗位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相应工资待遇在另行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变更到如下:

基本工资元/月,提成工资元/月,岗位工资元/月,伙食补贴元/天(指工作时间),住房补贴元/月,交通补贴元/月(指工作时间),通讯补贴元/月。

请持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到(部门)报到,逾期或拒不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限公司。

告知:员工岗位调整须另行试用一个月,另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不变。岗位调动后应将原已配发资料、物品移交。

员工签收: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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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

物权变动是指依法通过合法渠道或手续,将原有的物权关系进行变更或转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都难免会遇到各种物权变动的案例。因此,对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物权变动问题,不仅是普通百姓日常法律意识的必修课,更是企业家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必修的重要课程。

第二段: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形及其解决方法。

物权变动有多种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企业并购等。以房屋买卖为例,假设买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出现不同意继续交易的情况。这时买家要求退回订金,卖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卖家应与买家协商,让买家明确不同意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原因,双方可以协商退回订金;如果是买家无端变卦,卖家就可以合理的要求买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证金。

在物权变动案件中,很多时候都需要涉及法律问题,不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容易引发纠纷。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应交付物,卖方没有将物业交付到位,就对合同的完整执行产生了影响,买方就有权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买方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既是帮助参与物权变动的个人和企业处理矛盾的法律依据,更是一个引导我们掌握物权变动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方法。通过学习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物权变动案件的复杂性,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在处理物权变动案件时,要协商解决问题,尊重对方利益,维护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五段:总结。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物权变动如同一把双刃剑。如果能够正确地处理,就能够实现人与物的和谐共处,同时也为自己或企业赢得更大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具备严谨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注重实践应用,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实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物权变动案件,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纷繁复杂的物权交易市场,信任和权益的平衡常常受到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完善,物权交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支撑。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依旧存在,他们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用各种欺骗、强迫、诈骗、侵占等手段。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使每一次物权交易均能保证公平、公正、合法,并维护身处利益,本文总结了一些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

首先,物权交易必须遵守合法程序,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在购房时要及时查看房屋产权证明,明确产权是否清晰、完整等,同时确认产权人身份证件等信息是否可靠,避免在后期操作中出现纷争,耗费时间、精力乃至经济资源。此外,租赁、转让等同样要认真核实双方信息清楚,不轻易签署物权变动合同。

第三段:

其次,对于一些不明来源的物权交易,即使有诱惑和利益,也要慎重对待,最好避免。物权交易需要考虑到安全性、便捷性、合理性等方面,如果违法犯罪分子作为交易对方,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此时若成交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损失惨重。

第四段:

除此之外,不良公司、社会团体也是商业秘密泄露和盗版侵权事件的罪魁祸首。在处置物权交易时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等。同时要完善物权交易合同,必须努力做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提高物权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被他人利用或盗用。

第五段: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是我们对当前物权交易市场的真实和客观评价,同时也对各方在这个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要求和规范提出了评价和意见。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既科技更新发达、又具有复杂性和灵活性的社会情况下,物权交易市场将会长期存在。对于投资者或普通消费者而言,都需要更加重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正规性的重要性,同时要从交易中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促进物权交易顺利发展。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心得体会

物权变动是指在产权、拥有权等方面的变更,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能够合理地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对于维护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是最近发布的一个文件,对于物权变动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本文将就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物权变动的重要性。

物权变动是指在产权、拥有权等方面的变更。这个概念似乎简单易懂,但实际上,它却关乎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及时、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在买房买车,还是涉及到分赃、继承等问题上,物权变动都会对个人有着深远的影响。

《物权变动指导案例》是一份权威性高、操作性强的文件,对于监管人员、法官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通过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向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物权变动处理思路。对于公民而言,可以根据案例分析,提升自己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对于监管人员、法官而言,则是提供一个操作性强的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对物权变动的监管和执法。

通过对《物权变动指导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物权变动,保障个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如何通过信息公开和事前咨询等方式,掌握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变动中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办理物权变动时,应当密切关注合同起始、双方意向、存续期等因素,从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在继承、纠纷处理等问题上,需要有关部门对于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便统一和规范物权变动的操作流程。

第五段:结语。

总之,《物权变动指导案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各方人员在物权变动中的操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导,给社会带来了实际的利好。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该指导案例并不是万能的,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才能更好的发挥该指导案例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操作能力,更好地参与和引导物权变动的发展。

劳动合同变动条例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作出如下说明:

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

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

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

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编辑。

论文:试论物权的变动民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可以扩展出以下情况。情况一: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不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确定无疑,那么汽车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情况二:若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未与乙办理登记,后与知道甲乙交易情况的丙办理了登记,此种情况丙为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汽车所有权又应归属于谁?丙办理的登记之法律效果是什么?笔者在下文中将主要探讨这两种情况,并简要分析相关法律制度。

一、汽车所有权归属于谁?

笔者认为汽车所有权因甲的交付行为归属于乙。

不同于不动产采取的实质主义登记原则,特殊动产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登记原则(即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其物权的变动仍应依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不论其他情况,既然甲与乙有真实的买卖合议,且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则汽车所有权因交付行为而转移给了乙。

二、甲丙登记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甲丙登记行为将造成乙对汽车的所有权之丧失。具体分析如下二。

(一)特殊动产为何采用形式主义登记?

所谓形式主义登记,指的是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作用,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作用的立法模式。所谓实质主义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各种变动,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行为,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模式。

中国《物权法》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是以实质主义登记作为基本原则的,而在特殊动产登记方面采取了形式主义登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法理上看确实有所欠缺。但这一规定是有原因的: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故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同时,在中国现实生活中,车辆、船舶非常多,有些价值很大,有些价值并不大,如果要求这些物权变动采取统一登记生效的要件主义是不可能的,因此,立法上对特殊动产不得已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二)甲丙登记行为为何能造成乙对汽车所有权之丧失?

第一、登记之公信力。由于特殊动产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其原因上文己做分析),而在建立登记制度之后,物权的表征当然就主要依靠登记簿的记载:而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尤其是权利取得人所获得的占有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表征,但这一表征的法律效果相对较弱小。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4条,在另一方面,可以将丙理解为当事人,而乙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依据甲丙之间的登记去对抗善意第三人乙,达到剥夺乙对汽车所有权之法律效果。

第三、甲丙登记行为导致乙对汽车所有权丧失之合理性。依据中国法律,在船舶、机动车买卖交易中,买受人获得交付而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时,登记簿上记载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还要承担标的物侵权的连带责任。甲丙登记行为之后,登记簿上记载的是丙的名字,若判定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却需要对此汽车产生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这无疑是有违公平的。

三、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从反方向来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登记了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因此,判定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关系着丙能否依据登记行为剥夺掉乙对汽车的所有权。

只有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者,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是第一个条件,即主观上的善意是需要举证证明的。那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乙与丙必然会互相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

笔者比较赞同“客观善意”的标准,因为其能较好的解决“主观善意”标准的缺陷。其认为不能把善意仅仅理解为第三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从物权变动的效力而论,第三人的权利取得己经纳入登记的,为推定善意的充分证明。因此,此处的善意与否也应该以是否己经纳入登记作为分析和判断的标准。

四、乙对汽车所有权被剥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丙依据登记向乙追夺汽车的所有权,则依据上述分析,乙将丧失所有权而无法继续占有汽车,乙只能向物权出让人甲提出损害赔偿。在乙开始占有汽车至丙获得汽车所有权并占有汽车这段时间内,汽车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损耗,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丙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五、结语。

就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及对抗主义的相关制度论证学术界至今仍没有比较完满的答案,而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只是一己之见,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故期广大法律人各抒己见,以完善相应制度。

租赁物权合同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每月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两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转让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山场概况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下表所列山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_____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出租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租赁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出租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租赁山场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3、乙方租赁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租赁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4、租赁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

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租赁到期乙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到期山上资源不能及时处理,甲方应同意延期,但乙方必须按当时当地价格行情支付租赁费。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负责人:_____负责人:_____

经办人:_____经办人: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粮食物权转让合同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粮食品种、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

商标或品牌。

计量单位。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用途: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论文:试论物权的变动民法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1],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我国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如今主要有三大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别以法国、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变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确立合理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在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民法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鼓励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但同时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如何从立法角度规范交易行为、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以求保障交易自由与平等,实现交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使出卖人、受让人、第三人的权益得到平衡,是目前《物权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当出卖人和受让人对债权表示合意时物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公示的形式,若此时出卖人将所有物“一物二卖”,那么受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将直接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地位,也就是说,采取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会使交易过程的参与者处于有利或者不利的地位,从而涉及物权变动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国家从立法角度究竟采取何种模式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直接对出卖人和受让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若合同成立而未交付或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二)当今物权变动模式主流理论。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作为必要[2]142。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一经对标的物与价金协议一致,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完全成立,且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此即可看出,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要发生物权变动仅仅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公示形式即发生物权转移,买受人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日本民法也采取了此种物权变动模式。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为了弥补此种体制的缺陷,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日本民法典》第17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虽然日本法确立了对抗主义以保护第三人利益,但仍不否认出卖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原则,依然属于债权意思主义范畴之内。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看到,债权意思主义并不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对于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法律依据也并无明确界限,因此又被称为“同一原则”的立法模式[3]。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交易的简便性、快捷性是其突出的优点,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即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并且第三人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障。

2.物权形式主义。

(1)概念及含义。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更须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2]143。德国是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

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源自德国学者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其在19世纪创立的。萨维尼认为,物权变动的实现除了需要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之外,还应有一个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存在,即物权合意。交付时一个真正的合同,它具备合同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4]。根据这种观点,法律行为可以被区分为两种,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移),得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利弊分析。

(一)无权处分效力的争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但年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够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解释》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显然,此项《解释》是针对《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1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132条)。”那么《解释》的第3条是否与《合同法》第51条相矛盾呢?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效力待定说。

我国民法通说主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时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只有在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才发生效力[7]。效力待定说实质上采纳了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不采取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已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因此《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此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8]梁慧星教授还提出,买卖动产与不动产的合意虽属于债权行为,但债权的行使或债务的履行结果,将导致物权的转移变更,因此既包含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9]。

崔建远教授也支持效力待定的观点,他认为,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10]。他认为,类似德国民法物权行为对处分权的要求,我国的买卖合同应当对处分权有要求。并且他主张将处分权理解为“处分能力乃至履行能力”以代替原有的“对特定物处分的具体权能”。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崔建远教授认为处分权限是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要件,在欠缺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有效合同说。

有效合同说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其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此种观点并不严格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此时物权变动仅作为合同的`效果,合同履行效果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应当将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效果产生的要件。由此,以债权行为为基础的物权变动须满足三个条件:处分人有处分权;债权行为有效;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交付或登记等)。而欠缺第一个条件即处分人有处分权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并没有必然联系[11]。(2)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合同说。这种形式以德国为代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效力待定,应当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先前的负担行为有效。

三、我国引进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处理无权处分的弊端。

目前我国《物权法》主要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同时兼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一般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有效的合同和合法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对于一些特殊的物权变动,如土地承包权、地役权,即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合同成立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合同履行的效果会影响先前债权合同的效力,正如《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述,假如处分权人没有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在此种体制之下,对于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因为如果出卖人没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且所有权人没有进行追认,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此时,善意受让人不能以违约责任向出卖人主张赔偿,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可见,当前的物权变动体制不能很好地调节无权处分引起的各种问题,合理地保护和救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改进理由及措施。

如上所述,当前的物权立法模式不能实现无权处分中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和救济。正如《解释》第3条所持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应当被肯定,并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在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即负担行为,因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即便事后的处分行为无效,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即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引进物权行为理论,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理由如下:。

(1)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因负担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和买受人签订的债权合同有效,即使处分行为无效,受让人也能通过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对于自己的利益实现公平救济,从而保证了交易安全。相比之下,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中,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未能取得处分权或有权处分人未追认使其取得处分权,合同归于无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2)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分析。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因债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因此其效力与处分行为无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即使物权不能如合同约定转移,善意受让人也能基于这个有效的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有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四、结论。

针对物权变动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通过分析,《物权法》目前主要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来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而在无权处分中,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引进物权行为理论,承认债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另外,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方面,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我们应该加以区分,因为物权变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第三人,主要是保护其合同利益,基于交易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而恶意受让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无权处分情境下的物权变动,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并且区分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即引入恶意失权制度以弥补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完善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更加公平地保障交易参与人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使得民法自由独立、平等保护、安全高效的精神融入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

租赁物权合同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地址为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房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租赁房屋及时移交给乙方使用和居住。

第四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出具收据。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提供给乙方,则应按乙方在延迟期内应付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维护。租赁房屋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甲方未修复的,乙方可以退租或代为修复,并可凭修复费用收据抵扣租金。

3.租赁期内,甲方确需自行收回该房屋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剩余租赁期应付租金总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的,乙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租金的责任;乙方拖欠租金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个月,甲方可从乙方的履约付款中扣除租金(若乙方已支付履约付款),并收回租赁房屋。

2.租赁期内,房屋管理费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租赁期应付租金总额的__%计算。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损坏租赁房屋及设备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面、窗户,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逾期不搬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要出租或出售,乙方有优先权。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_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租赁物权合同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重庆巨能建设(集团)。

一、乙方租用甲方空压机共6台,租期8个月,每台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元/月(大写肆万________________元整),如超出一月按天计算。

二、甲方机械进场后,乙方首付租赁费壹万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负责机械燃油、看护,不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机械工作时间由乙方根据施工任务安排。

三、甲方配备空压机操作员6名,(操作员工资不在本协议范围内另行协商)满足乙方的施工需要,甲方要听从乙方指挥,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四、每月甲方的空压机保养和维修时间不得超出两天,如超出两天,每台每天扣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一千___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共议)。

五、工程完工后,乙方付清剩余的全部租金。租金结算付完数后,本合同自行作废。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租赁物权合同

乙方的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具体租赁事宜约定如下: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三、铺面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签订后,店铺租金不得浮动,否则甲方违约、

八、本合同的签署地点在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经双方及公证员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权合同

乙方:_________。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视乙方实际需要而定。暂定3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内,合同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撕毁,房屋不得转让给他人出租。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签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给甲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租。

三、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必须无条件返还定金给乙方。

四、租金交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付款,每天收取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滞纳金。超过_______天,合同自动终止,原押金不予退还。

五、乙方负责租赁房屋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的闭路电视费用。

六、乙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整洁、礼貌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发出影响他人休息的大声喧哗。

七、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工程实际需要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不得以违约论处。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权合同

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国家标准校车,作为学生、幼儿接送的专用车辆,秉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同要求的国家标准校车,提供一人一座位,每座位有安全带,以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接送服务。

二、双方责任:

(1)保证为租赁车辆配备具有驾驶资格和良好驾驶经验的司机,司机为甲方员工,甲方对其司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保证租赁车辆为国家标准校车。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校车不得迟到、早退。

(3)文明、安全运行,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着装整洁规范,运行期间应细致、耐心,态度和蔼,礼貌待客。

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甲方负完全责任,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车辆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时调动其他车辆运行,以确保学生的上课时间.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有校车租赁费用给甲方。

(2)乙方应提供适当位臵给租赁校车临时停放,方便学生上下。

(3)乙方任何时候不能要求甲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乙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间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并协商好相关费用之后,方能调动车辆,甲方协助操作。

(5)乙方派出随车教师及准确的接送地点。

1、接送线路:_________。

2、接送时间:_________。

(1)星期一——星期五早上:

中午:_________。

下午:_________。

(2)星期六、日如需接送双方再行协商,由乙方制定接送计划。

1、接送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生学期,星期六、日或节假日如需用车,由甲、乙双方协商。

2、乙方统计乘车人数,造好花名册交甲方,在一周内通过银行汇款到甲方帐户(帐户:)。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1、如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取得有关证明之后,双方友好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2、乙方如在合同期间有需要暂时调动校车用作其它用途,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调用。

3、相关负责人: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规等不符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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