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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报告(实用19篇)

时间:2024-02-21 16:19:04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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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_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事故,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一)由市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省负责事故调查处的有关部门。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在7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市级政府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二)由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由安监局统一报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市安监局通知县级政府正式批复调查报告。

(三)由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县级政府正式批复调查报告。

(四)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煤矿等特殊行业(领域)的较大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和工会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尤其要加强对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信息反馈机制,处理执行机关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责任追究进展情况。

冒顶事故反思报告_煤矿冒顶事故反思

这次冒顶事故可以说建厂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故,让我心头一震,使我不得不重新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反省一下自己有没有把安全牢记在心,有没有重视安全,仔细分析一下事故发生的原因,我想主要是由于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忽视生产期间对设备巡检的重要性,对交接班没有引起重视,没有交接好造成的。通过这次事故,我积极的反省自己,反省这起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事故。我总结了几点经验教训如下:

1、班组要认真负责组织好每天的班前、班后会、结合以往的“事故案例”进行教育职工以便于提高职工安全操作的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班组中安全检查工作更加重要,把班前所讲的安全内容及操作是否落到实处,对发现违章的职工进行现场教育和讲解。

3、在生产期间要检查,人员、设备的安全情况,让所有工作必须在掌控之中。

4、加强安全教育迫在眉睫,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牢地植入到员工的脑中。

5、要按分守已、循规蹈矩、踏踏实实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

6、要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对各种生产设备、每一个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要能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本领。

在管理方面应该多方位的展开安全教育,不能一味的讲理论,讲案例,应结合实际生动形象的把安全的思想,安全的重要性传授给每一位员工。领导层要监督到位,查漏补缺,将安全隐患彻底杜绝,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大量事故集成的教训,是安全生产的依据、标尺、准绳。我们不仅要将安全规章制度贴在墙上,而且要牢记心中,融进血液,化为行动,不折不扣、坚决地执行。只有严格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在实际工作中,指挥者无论面对时间有多紧,任务有多重,均放松不得,违反不得。

从员工自身来讲,要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为什么这么说呢?一个道德修养差的人,一方面以种种理由摆出“出了事故,我负责”的吓人态势,完全不把安全放在首位,而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第一;一个道德修养好的人,当在工作中发现出了差错的时候,会聆听和采纳他人的建议,并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因此,注重和加强道德修养也不失为避免违章指挥的一剂良药处方。

让我们每个人记住“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煤矿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近年来,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紧紧围绕“发展、效益、民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年1-9月份,11个生产矿井9个单位井下杜绝了破皮伤;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单位杜绝了岗位工伤。为接受个别单位工伤事故教训,确保年底安全生产,现就1-9月份各类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如下。

1-9月份,发生工伤24起36名工伤,其中井下岗位工伤4起,6人轻伤、4人重伤;地面岗位工伤5起,3人轻伤、2人重伤;病亡3人,井下岗点2人、地面单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伤、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个二级单位,20个工种。

二、1―9月份岗位工伤、交通事故统计图。

由上图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较集中。根据实际,集团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定下发了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相关传真,把职工交通事故纳入安全质量系统考评内容,交通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职工杜绝了交通工伤事故发生。

井下岗位工伤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检修期间,发生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受伤,三月份xx矿发生2起提升运输事故造成2人重伤,9月15日xx公司综采面发生1名轻伤外,其它月份井下岗点均杜绝了破皮伤。

从(下图)各单位交通事故工伤统计图看出,职工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西部矿井,xx公司、xx公司较突出。原因是职工居住地点距矿较远,开车、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发生交通事故,要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四、单位岗位工伤人数统计图。

如图看出1-9月份15名岗位工伤集中在xx矿。xx……看出地面安全生产和井下安全生产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产单位安全检查力度,安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安全检查情况抽查并考核。

五、岗位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图,1-9月份发生的岗位工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流程管控不严不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流程管控,标准流程操作有待加强。

六、教训及措施。

1、认真接受事故教训。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识;广泛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伤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的做好各项安全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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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顶板事故报告范文

(1)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经实地测量,隐蔽采面下顺槽超出矿界、上顺槽超出矿界,煤矿相关管理人员在明知越界的情况下,蓄意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

(2)蓄意逃避安全监管。煤矿为获取非法利益,布置隐蔽非法采煤点,通过不上图、打设假密闭、资料作假、不安设安全监控、入井人员不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不进行入井检身登记等手段蓄意逃避安全监管。

(3)违法承包,违规转包分包。三河顺勋煤矿缺乏基本的安全投入保障能力,将煤矿违法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正地公司,正地公司又将井下回采、掘进、安装等工程违规分包给个人,回采承包人又将井下采煤作业转包,以包代管。

(4)顶板管理不到位。未编制采面作业规程,未进行支护强度验算,未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压力测试。现场单体液压支柱打设混乱,柱梁数量不足。采面停止回采时未对采面支护进行维护,在采面出现煤壁切顶现象后仍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由于违法承包、违规分包和转包,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无实际指挥权和管理权,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二是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煤矿有关负责人违章指挥,隐蔽采面切眼未贯通即组织回采作业。在明知作业区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回采作业。三是违规使用民爆物品。承包采掘的施工队无爆破工,由煤矿爆破工持证人员领取民爆物品交由施工队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施工队领取民爆物品后违规存放在井下。四是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新工人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未经培训的工人入井作业,采用补签培训记录进行造假;工人安全意识不强,在没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仍进行采煤作业。五是安全投入不足。因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于2021年6月被贞丰县工科局查处;煤矿自开工建设以来先后三次延长建设工期,建设工期由原批复的个月延长至个月。

(6)心存侥幸、冒险蛮干。“1·13”顶板瞒报事故发生后,仍心存侥幸、冒险蛮干,导致“2·25”重大顶板事故发生。

煤矿事故处置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工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工伤事故是指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但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受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

煤矿非伤亡事故是指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煤矿工伤和非伤亡事故中,造成人员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办法。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被困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既包括井工煤矿井下场所和露天煤矿采掘工作面,也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对造成人员轻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报告处置和调查分析制度。

冒顶事故反思报告_煤矿冒顶事故反思

15日13时左右,枣矿集团柴里煤矿井下23下600安装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被困。

采煤工作面。

晚上20点,有记者联系到山东省煤监局一位负责人。该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枣矿集团柴里煤矿巷道修复时发生冒顶事故。这名工作人员介绍,事故报告已经上报给煤监局鲁南分局,鲁南分局也已上报省局调度室。“发生冒顶后,两名职工被埋,目前正在抢救,已经能够看到井下两名被埋矿工,救援队正在想办法怎样把人救上来,还未升井。”

20点28分,经全力组织抢救,2名被困人员全部找到,确定全部遇难,截至目前,救援工作结束,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另外,8月12日,省煤炭工业局检查组曾对该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整改意见。

省煤炭局检查柴里煤矿。

有网友认为事故人数有虚报,“按照惯例来说,基本上是报2人,报多了,牵扯的多,不过按照矿务局的能力来说,这都不是事”、“死亡要控制在三人以内”。持这种说法的人是根据薛城防备煤矿曾有虚报人数的前科得出的结论。不过,经柴里煤矿矿工的网友证实确实为2人,另有山东煤炭安全监察局通告:《2015年8月15日13时21分,柴里煤矿井下23下600安装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被困,经全力组织抢救,至20时28分,2名被困人员已找到,确定全部遇难,救援工作结束。》可以确信,以上内容为捏造,是谎言。

@小峰子爱爆料:不是被困是救别人的时候直接压在地下了。

感想反思。

1、真正做到注重安全,不要“人浮于事”,不要只是做到chn一条龙,更要做到严密监察、严格执行、严肃处理。

2、根据工作地点现场状况、探测的相关地质资料,制定相对全面的工作面作业规程,遇到条件变化及时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做到规程指导现场,现场决定措施。经验虽然可贵,但是不能解决一切,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再现场、规程各圆其说,正所谓现场各不相同,规程千篇一率!

3、参考《对“蒋庄煤矿跑车事故”的感想》一文。什么时候我能做到不被违章指挥,不被迫违章作业,说明我们的安全工作上升到了新台阶了。

煤矿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近年来,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紧紧围绕发展、效益、民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年1-9月份,11个生产矿井9个单位井下杜绝了破皮伤;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单位杜绝了岗位工伤。为接受个别单位工伤事故教训,确保年底安全生产,现就1-9月份各类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如下。

xx年1-9月份,发生工伤24起36名工伤,其中井下岗位工伤4起,6人轻伤、4人重伤;地面岗位工伤5起,3人轻伤、2人重伤;病亡3人,井下岗点2人、地面单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伤、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个二级单位,20个工种。

月份岗位工伤、交通事故统计图。

由上图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较集中。根据实际,集团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定下发了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相关传真,把职工交通事故纳入安全质量系统考评内容,交通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职工杜绝了交通工伤事故发生。

井下岗位工伤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检修期间,发生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受伤,三月份矿发生2起提升运输事故造成2人重伤,9月15日xx公司综采面发生1名轻伤外,其它月份井下岗点均杜绝了破皮伤。

从(下图)各单位交通事故工伤统计图看出,职工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西部矿井,xx公司、xx公司较突出。原因是职工居住地点距矿较远,开车、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发生交通事故,要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如图看出1-9月份15名岗位工伤集中在矿。看出地面安全生产和井下安全生产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产单位安全检查力度,安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安全检查情况抽查并考核。

如上图,1-9月份发生的岗位工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流程管控不严不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流程管控,标准流程操作有待加强。

教训及措施。

认真接受事故教训。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识;广泛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伤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的做好各项安全质量工作。

丰源煤矿事故报告心得体会

一年一度的丰源煤矿事故报告出炉了。作为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关注者,我深感责任重大,将这份报告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进一步深化对矿山安全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全面分析报告内容,我深刻体会到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

首先,丰源煤矿事故报告从多个角度全面展示了该事故的发展和救援过程。报告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前的预警信号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通过对这些数据和信息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事故的危害和严重性。例如,报告中提到了事故发生前矿井内浓度超标、通风设备故障及消防装备不全等多个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其次,丰源煤矿事故报告揭示了矿山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报告中提到了缺乏专业知识、对安全措施缺乏重视、安全设备老化损坏等问题。这些问题说明了当前矿山安全管理中人力、物力和制度方面的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需要注重矿山安全人员的培训,加强安全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以及完善矿山的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提升矿山的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再次,丰源煤矿事故报告中的救援过程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报告中详细描述了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的到达时间、救援措施和救援结果。这些信息说明了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例如,报告中提到了通信设施不佳,导致救援响应时间延长,造成救援结果不理想。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矿山内部通信设施的建设,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地展开救援工作。

最后,丰源煤矿事故报告还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的反思:矿山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报告中提到了矿山管理制度、职责分工和内外部安全生产环境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了矿山安全工作需要全面系统的考虑,不能仅仅停留在救援工作层面。我们应该继续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外部监管,以及密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通过学习丰源煤矿事故报告,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安全是更为重要的生命线。改进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加强矿山管理,提高安全水平,才能为矿工们创造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工作环境。希望通过持续的努力,我们能够使得矿山事故的发生频率降低到最低,并让每一位矿工在平安的环境下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矿业安全生产的目标。

丰源煤矿事故报告心得体会

近日,我阅读了有关丰源煤矿事故的报告。这起事故造成了许多人的伤亡和悲剧,对于这件事情,我深感震惊和痛心。通过阅读报告,我不仅对事故的原因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体会到了矿工们的辛苦和付出。下面是我对于这份报告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这篇事故报告详细而全面地介绍了丰源煤矿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矿井设备的老化和维修不及时,导致安全隐患逐渐累积。另外,管理层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这份报告,我深刻认识到在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而丰源煤矿事故正是因为安全问题得不到重视而发生的。作为一个责任心强的企业或组织,不能仅仅关注效益,而忽视了职工的安全。

其次,这份报告还展示了矿井工人的艰辛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在丰源煤矿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工人们长时间在尘土飞扬的矿井底下工作,暴露在有害气体和高温的环境中,危险系数极高。报告中还提到,由于工资低微,矿工们被迫接受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这不仅对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也增加了工作中的事故风险。通过了解这些情况,我对于煤矿工人的辛苦工作充满了敬意,也更加关注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报告中还提到了政府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式。报告显示,政府立即派出了救援队伍并组织了善后工作。政府还对丰源煤矿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整个行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整改。通过政府的积极行动,事故造成的损失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并对未来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的及时响应和处理方式是事故后重建信心的关键。

最后,我认为该报告的发布对于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开透明地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理过程,可以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煤矿行业的安全问题,并激发大家对于安全意识的关注。同时,这份报告也向其他煤矿企业和管理者发出了警示,提醒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和职工权益。只有通过对于事故原因的深入研究和报告的公布,我们才能从中吸取教训,推动煤矿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

总而言之,丰源煤矿事故报告对于社会各界是一次重要的提醒和教育。它告诉我们,安全生产不应该被忽视,而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安全,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希望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能引以为戒,共同努力,建设安全、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_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_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_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_。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_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_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__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慎重的警示和可怕的后果,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两次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我科室组织全体人员对目前的安全管理进行反思,并对反思结果进行总结,现就反思结果通报如下:

一、每一起事故后都要进行反思,都要进行分析,都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然而类似的问题和事故又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类似的问题又不断的重演,我们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从思想上、灵魂上真正能落到实处?是不是真正的针对自己作业操作时,对身边人、身边事进行了监督和抑制?发现隐患是否真的将其作为己任,去不折不扣的处理?是不是总认为事不关己,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有多少人能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实做到群防群治,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是否真的做到超前预控?这才是我们全体职工值得去认真和反思的东西。

二、针对近期二起事故,充分反映出我们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都存在不到位,从跟班矿领导到现场操作工人,如果有一人能认真负责,有一人能够对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也不会发生以上二起事故。就像周边矿井的几起事故,又有哪一次不是由于违章引起的呢?如果我们的干部能认真负责,我们的职工能自觉抵制违章行为,我们能对身边不规范作业加以控制,肯定会大大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

三、我们在管理上只注意一些正规作业,一线常出问题和人多的作业场所,而忽略了对一些非正规作业和单项工程的运作过程荐控。只抓工作面管理和现场质量管理,而从未在深层次的管理上加以控制。反思近期的几起事故,哪一件不是非正规作业过程中,不按要求作业或无视安全技术措施而引起的事故。四、反思我们的工作,xxx还是抓不住重点,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不深入现场研究事故的根本原因和性质,不去研究一些常发性问题、重复性问题,在哪些环境中、哪些人群中发生的,以及从人的心理状态上分析发生“三违”的原因,未对“三违”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只是就事论事进行处理,甚至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针对重点问题进行禁止,有时处理一些违章行为时,看领导脸色行事导致了一些“三违”行为人得不到教育,重复出现。

煤矿事故报告范文优选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xxx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规定》在严格恪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深化,体现可操作性,特点比较明显。可概括总结为:一个明确、二个界定、三个增加、四个提高。

一个明确: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

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xxx。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强调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调查组高效地搞好事故调查。

四是提高了有资质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的责任意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总的来说,《规定》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既贯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本规定。又对煤矿事故调查补充了细化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信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规定》的实施,将会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煤矿事故反思

近期采一队发生的一起死亡事故,给我矿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压力。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痛,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我们要深刻分析事故经过,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这起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

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压力转变为工作的动力。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发挥培训机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针对不同工种,进行分工种培训,对新来职工、不同岗位转岗职工,要按制度培训,实行以师带徒,做好传帮带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

3、日常培训要抓紧。首先职工培训中心要转变角色,进一步明确职工培训中心、区队、班组三者在职工日常培训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科学合理地制订日常培训计划和内容,使日常培训工作与职工岗位需要相一致,避免培训工作出现“空对空”的现象。其次,要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和学习自觉性,让职工带着问题去找书本知识学习。防止书本知识与实际操作脱节、培训工作与生产脱节;让职工通过学习获取知识,通过培训提高技能,把实现自我发展和促进企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双赢”。第三要加强日常培训的评估。全面评估职工日常培训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来检验培训工作的质量,促使培训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4、实操培训要抓实。继续以机分厂为实训基地,要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必须狠抓实操培训。主要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安全工作的重点,开展实操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确保职工学有所用。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以讨论、演说、辩论、游戏等方式进行学习,培养团队精神,锻炼工作能力,提高学习效果。案例分析要紧贴实际。要针对生产中的典型案例、关键问题,组织职工进行现场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职工识别、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防止出现在非正常情况下心中没底、手足无措、不会处理的现象。

5、岗位培训要抓细。要充分依靠班组的力量,抓好关键岗位和重点岗位的培训。抓好心理素质培训,设置“心理课堂,加强职工心理素质培训和指导,把心理素质教育渗透到业务培训的全过程,真正让职工做到处乱不慌、沉着应对,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总之,要真抓实干,真正把这次事故教训触及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不违章操作,才能使职工的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煤矿事故反思

我队自从安全月启动以来,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也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我作为通风队队长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今天,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非常欠缺。我从思想上没有把标准、规章制度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后悔莫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工作方向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煤矿事故反思

煤炭行业作为国家能源的支柱,煤炭企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煤炭企业工作,不管是掌控企业全局的领导还是某个生产岗位的普通员工都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安全第一”,将工作做精,做细,满足标准化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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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反思

通过这两次重大事故,让我深深地吸取了教训,同时也让我在教训之余受益匪浅。

一、 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是对我们安全的保障,是对我们技能提升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手段。

二、 作为一名煤矿职工,我们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认真学习事故措施,深刻反思,确保工作安全进行。

三、 深刻认识了矿调度的重要性,我们要坚持一班三汇报,及时做好汇报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准确详细地汇报,认真听取调度安排,及时处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事故,我们须引以为鉴,决不可重蹈覆辙;教训,我们须慎思获益,决不能敷衍了事。

一、 安全第一,是我们一直遵循的安全核心手段。安全运输,也是遵循的准则之一。这次事故,让我明白了许多运输方面的知识,比如胶带司机职责,胶带保护,运输注意事项等等,当然我们得更加加强学习;安全供电,同样也是重中之重,如何保障供电安全及时便是我们学习的技能之一,尤其对一个电工而言更是重要。我们得认真学习,虚心对待。

些都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对待,如何做好安全供电,如何做好安全运输,如何做好安全事故处理,这些都需要我们提前构思,提前预防。我们得引以为鉴。

三、 服从指挥。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按照程序,认真对待。同时认清矿调度的重要性,及时汇报开展工作。

煤矿工作是常抓不懈,紧抓不松的,我们也得跟上前进的步伐。

煤矿事故反思总结

我们煤矿工作与大自然做斗争,其特殊属性决定了有时事故又难以回避。从全国各地的矿难事故及安全事故不难看出,安全就是煤矿的“天”,“天”塌下来就没有煤矿的安全发展,就没有矿区的安全稳定。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破坏了整体安全环境,同时也打乱了矿井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矿干部、职工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事故还造成了不可想象、不可挽回的后果。

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重,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压力转变为工作的动力。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发挥培训机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对新来职工要实行以师带徒,做好传帮带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

3、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严把现场质量关,排查隐患要细致,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处理隐患要果断彻底,决不能让机器设备带病运转。

4、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目的是解决自我保护的问题,在工作中干标准活,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安全得到保证。

5、经常学习、反思相关事故案例,增强全队职工的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隐患防范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各类危险源的识别,早发现,早排除,做到预防为主。

6、真正把这次事故教训触及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不违章操作,才能使职工的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7、要提高我们每名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要想不被安全否定,我们的管理就要有高度,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抓好“人、机、物、环”四种隐患的排查,打击不安全的行为。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通过培育、引领、渗透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怎么做才是安全的,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

煤矿事故反思总结

8月5日,地处xx市崇信县的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在井下维修巷道过程中发生冒顶事故,导致2名员工被困井下,经过抢险救援,2名矿工分别于8月7日、8日被医院诊断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新周煤矿的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反思,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事故已经发生,我们要从每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要在工作中把压力转变为动力。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动摇。我们每个人都应将“安全”二字时刻放在心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克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将“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

岗位培训要抓细。培训教育科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的同时要抓好心理素质培训,让职工在面对事故时处乱不慌,沉着应对,掌握安全的主动权。

总之,每次事故都是对我们的一次警示,我们要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我矿自身特点,寻找自己工作的疏漏之处,把安全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动上做到不违章操作,这样才能使工人的安全得到保障。

煤矿事故反思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队自从安全月启动以来,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也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我作为通风队队长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今天,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非常欠缺。我从思想上没有把标准、规章制度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后悔莫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工作方向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此致

敬礼

吴廷其 20xx年x月x日

煤矿事故反思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队自从安全月启动以来,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也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我作为通风队队长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今天,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非常欠缺。我从思想上没有把标准、规章制度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后悔莫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工作方向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此致

敬礼

吴廷其

20xx年x月x日

煤矿事故反思

:

煤矿事故反思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人安全意识不够。对相关的安全隐患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观察和预判,这些是主要原因。

二,施工计划和指挥操作不当。蛮干,不注重安全,为了工程忽视安全,都会导致安全事故。

我们煤矿工作与大自然做斗争,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有时事故又难以回避。从全国各地的矿难事故及安全事故不难看出,安全就是煤矿的“天”,“天”塌下来就没有煤矿的安全发展,就没有矿区的安全稳定。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破坏了整体安全环境,同时也打乱了矿井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矿干部、职工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也给死者家庭带来顷刻间的破碎,事故造成了不可想象、不可挽回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们煤矿战友以血的教训是否能换回我们的良知?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煤矿、谨慎一辈子,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总之,我们不让矿工兄弟的血白流,我们煤矿不能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我们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如果稍有大意、必然出事,而且事故残酷,一旦发生不可原谅、不可挽回,我们就是要在提高安全保证程度的基础上做到“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要想不被安全否定,我们的管理就要有高度,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抓好“人、机、物、环”四种隐患的排查,打击不安全的行为。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小题大做。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一定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解决“不得病”的问题。

四是一定要抓好本质安全和本质质量要求的落实。本质安全讲究内在的本质安全,首要的是人的本质安全,这就要求对员工要一手抓教育,实行正面引导,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一手抓制度约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目的是解决保护自我的问题;本质质量就是要干标准活,高标准干活,规范操作,不糊弄自己、不糊弄别人。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过程、人的行为都要依照标准去规范。要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哪些还没有标准,先把标准明确了,再按照标注去做,就是规范。我们要追求的就是凡事有标准,凡事按标准去做,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习惯纠正的过程。

五是要重点工程重点抓。矿、专业、区队、班组、现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工程管控到位。目前我们矿井季节性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同样也都是安全管理重点,都要牢牢掌控。

六是要关键人物关键抓。哪些是关键人物,首先是我们的班组长。最近从国家安监总局层层下文,要求煤矿企业要全面开展“五精”班组建设工程。为此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班组、班组长这个层面工作的重要性,班组长与现场工作结合最紧密,班组长履职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单位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对班组长要使用更要培养,要有工作标准、要有培养标准,要使班组长层面与我们的管理顺势并道,形成认同,并通过班组长将我们的管理有效的辐射放大。再就是我们的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员工。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老习惯违章作业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进也经常性的违章,破坏安全环境。

七是要职能部门职能抓。技术业务保安很重要,职能部门是做标准、出规程、定规矩的,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能重点,各个部门的职能首先要放在业务保安上,安监处就是要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调度室要调度指挥生产更重要的是要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工会就是要围绕民-主管理、班组建设来进一步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其他部门同样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把业务保安放在第一位置,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通过培育、引领、渗透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怎么做才是安全的,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特别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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