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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书(热门16篇)

时间:2024-02-21 15:28:02 作者:翰墨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书(热门16篇)

房地产行业的创新和产业升级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接下来是一些关于房地产市场运营的总结经验,对我们提高效益有很大帮助。

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书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__________,现年_____岁,现住_____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儿。_____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

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再就业人员3名,我___________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__________)、两个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__________)、(失业证号码:__________)。

现因扩大经营,由于资金困难,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伍万元,保证2年时间归还。请贵局(中心)给予解决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书

__________市商业银行: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创建于__________年。注册资本___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__________万元,现有员工__________人。具有房地产开发_____级资质。

__________年我公司购得__________地块,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地块处于东市场西,新玛特商厦以东,步行街以南,地处__________地区核心商圈,经本公司调研,拟在该地块建设__________大厦项目(商住),其中含27层高屋住宅两座,_____层住宅一座,底部四层商场。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_户。

该项目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并完成了各项立项手续,且确保全部立项文件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项目如顺利实施有利于__________市核心商圈的环境提升。能够有效满足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需求。

我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为_____%(详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符合贵行贷款要求。

我公司拟在该项目投入__________万元,现在自有项目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为提高资金流动率,保障项目实施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_______________万元,用于推进项目顺利进行。我公司用商铺及住宅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开发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地产开发资质新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128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4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重点核查在建筑市场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核查被责令整改的企业。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1、度工程结算收入;。

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建造师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数据除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满足核查标准外,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须同时满足核查标准(资质主项是交通、水利、通信的除外)。

3、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有效且“三类人员”符合要求。

4、企业在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2014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核查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企业申报数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批后做出相应的核查结论。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请各单位自行组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媒体公布。

(一)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经研究,自2014年6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下列两种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再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企业资质核查专用章”及“核查合格”章: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的资质证书;。

2、因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以及补证等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可直接在“江苏建筑业网”()查询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状态。

(二)2013年经整改已达到核查要求但未完成网上核查手续的企业,须网上完成20核查后,方可申报资质核查。

(三)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4年6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三、工作要求。

县(市)所属建筑业企业须先录入到所在地省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督促尚未登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数据标准》〔〕525号有关要求入库。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政策文件的宣贯,加强企业资质核查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健全清出机制,努力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司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房产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物业公司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办公室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安全责任人。本公司的安全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下属各公司安全责任人按有关要求为各公司行政主管领导,部门、办公室的安全责任人分别为各部门或办公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公司设立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海亮广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子公司、部门、办公室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各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经营业态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各子公司、部门、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3、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海亮广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二条各部门、办公室的设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在海亮广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部门、办公室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时常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海亮广场各区域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此外,还应给各部门、办公室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五章各经营业态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个经营业态场所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仓库、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资的场地、仓库,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第十九条场所内的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挡。

第二十条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第二十一条经营场所内的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及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统一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上岗证作业;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房地产开发转正申请书

xxx行:

我公司(xxx有限公司)现开发项目(xxx商住楼)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急需增加流动资金,现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望能给予支持。

一、企业简介。

xxx公司于注册成立,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潢等多种经营业务于一身的房地产开发机构。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位于xxxx。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走访市场,抓住红果经济大力开发带来的新机遇,先后开发建设xx工业公司商住楼、xx大厦。公司在经营好兄弟企业“假日酒店”的同时不断的积累经验,于20xx年7月在xx城区拟建x市境内首家五星级酒店。公司内部机构组织合理,人员配备不断完善,承担风险能力及负债能力较强。

二、企业法人代表情况:

法人代表:xx、男、中共党员。xx年带领团队成立x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xx年6月起经营假日酒店,在假日酒店处于良好经营的状态下继而带领团队成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积极谋企业长远发展,业绩蒸蒸日上,决策管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贷款额。

根据企业目前的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投入计划,经测算共需要流动资金约6600万元,其中向贵行借款4500万元,自筹2100万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xx商住楼工程款的拨付;

2、xx商住楼项目管理费及员工工资发放;

四、申请贷款项目抵押情况。

本次申请贷款抵押项目名称为xx,项目概况如下:

xx商住楼是一组集住宅、商业为一体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居住小区项目,项目用地面积2523.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154.4平方米。地上19层,地下2层。地上—1—3层为商场、4—19层为高档住宅。住宅总户数为126户。

本项目设计既充分体现用地的商业价值,又形成较独立的内院空间,基地后布置了一个内部庭院,提高了内部的`居住环境。项目设计在运用商业意识和环境观念的同时,特别注重了对文化内涵和品味的追求,在艺术造型方面也作了一些探索,以期展示城市的卓越丰姿。项目位于xx开发区步行街附近,斜对面为党政大楼,地理位置优越,商业价值极高。

五、公司贷款情况及负债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投入所有项目资金均为自筹,无贷款及负债情况;企业正在开发的xx商住楼项目、xx项目进入预售阶段后,将采取积极行动,快速回笼资金,且两个项目建设一基本到达预售阶段,所以企业负债能力较强。

综上所述,我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度,经营情况及前景良好,负债能力强,固望贵局给予批准贷款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xxxx。

20xx年12月5日。

房地产开发资质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部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程序。

(一)为提高换证审查效率,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资质的企业外,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企业应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同时通过我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查,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按要求填写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中资质内容与原有资质对应关系不符合《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4.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

5.12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换证申请。

(二)我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见附件2),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由我部审批的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按《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

1.各中央建筑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9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206月30日前,向其所属的初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各初审部门应在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3.2016年9月1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在我部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发布5个工作日后,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一次性领取名单中所有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3.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换证审查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

6.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房地产开发资质新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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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新规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0.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0.1.2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0.1.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10.1.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房地产开发资质新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房地产开发转正申请书

xx市商业银行:

xx市xx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创建于xx年。注册资本xx万元,资产总额xx万元,现有员工xx人。具有房地产开发x级资质。

20xx年我公司购得xx地块,土地面积xx平方米。该地块处于东市场西,新玛特商厦以东,步行街以南,地处xx地区核心商圈,经本公司调研,拟在该地块建设xx大厦项目(商住),其中含27层高屋住宅两座,x层住宅一座,底部四层商场。总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住宅xx户。

该项目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并完成了各项立项手续,且确保全部立项文件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该项目如顺利实施有利于xx市核心商圈的环境提升。能够有效满足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需求。

我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为x%(详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符合贵行贷款要求。

我公司拟在该项目投入xx万元,现在自有项目资本金xx万元,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为提高资金流动率,保障项目实施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xxx万元,用于推进项目顺利进行。我公司用商铺及住宅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材料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xx市xx开发公司。

xxxx年12月5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一、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天府新区政府服务中心037窗口(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

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内上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窗口电话:68381031。

6、投诉电话:68381919。

二、法定依据。

三、申请条件。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换资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第四步: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开通《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填报备案系统。

3、办理二级、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需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办理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需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4、申请材料附封面、目录并按顺序用a4的纸张装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省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行为,制定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企业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劳动合同。

(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

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10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房发[20xx]59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商客服转正申请书

甲方:(下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下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市区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省市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市字第号和市字第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约合亩),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乙方占%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帐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约定)。销售期满后,双方进行统一结算。

3、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约定比例分配的在销售期内未售出的房屋,按照可销售面积甲方占%,乙方占%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不可销售部份按以上约定比例享有权益和承担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分配房屋时,双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及方便。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办妥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

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政府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应为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提供相关手续和便利。

6、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7、在双方经协商一致分配未销售的房屋后,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销售所分得的房屋,并为办证提供一切便利,因此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场地平整等。

3、乙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90天内本项目方案的设计,并承担设计费用。方案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获得批准后应尽快完成施工设计。在施工期间,项目规划若需调整及变更,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营管理有权监督,并有义务给予协助,提供或办理实施上述行为所必须的手续。

5、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6、乙方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本项目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

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

第五条、开发计划和周期。

1、本项目计划分期开发。

2、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因政府审批原因导致上述期限在项目用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情况下,时间相应顺延。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发,双方同意组成项目协调小组”,甲方指派专职成员名,乙方指派专职成员名,专门负责双方的协调工作。

七、交房标准。

1、小区内单位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温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渗工程等,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准。

2、单位工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和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外装修采用高级涂料(市政有统一要求的以市政规划为主),局部可由设计单位选择其它材料。

(2):采用白玻喷涂铝合金窗,喷涂色由设计院确定。

(3):分户门装豪华防火防盗门,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起居室、卧室等处墙面、顶棚完成批挡。

(4):楼房的入口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分采用中高极装修;顶棚吊顶、墙面及地面,根据设计选用石应英漆材料。

(5):防火楼梯采用水泥地面、墙面作石英涂料。

3、单位工程内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系统工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设计及施工标准由以下几点原则确定:

(1):给排水系统仅安装管道部分,厨、卫洁具均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2):电器照明除公共部分外,户内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用电器(包括灯具)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3):电视系统根据设计入户,电视接收天线的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电话线入户、宽带网络线入户,安装智能对讲机。

4、电梯工程采用合资电梯。

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小区内的电视监控防盗系统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小区内的游泳池、会馆及商业用房由甲、乙双方确定并包含在小区的建设内容之中,但不包括会馆及商业用房的室内二次装修。

10、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11、屋顶露台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含防水)。

12、楼梯:水泥沙浆抹面,防滑耐磨涂料面层,铁艺栏杆、木扶手;复式单元的楼梯水泥沙浆找平。

房地产开发公司客服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x,于领导者和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光荣团队,我为我的正确选择而自豪。

在x工作的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切身感受到了这个团队优秀的企业文件与超前的发展理念,我渴望在这样的团队中得到发展,我认为我已具备本职岗位的基本素质,特提出转正申请,希望早日成为富鑫公司的真正一员,有我所掌握的知识,与大家一道创新,共同托起x光辉灿烂的明天。

假如我的申请不能被通过,我也决不气馁。这说明我的综合素质与公司的要求还有差距,还需要接收更多的锻炼的考验,我将继续加强学习,努力缩小差距,争取早日转为正式员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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