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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行政处罚公告查(精选16篇)

时间:2024-01-23 04:01:04 作者:紫薇儿最新公司行政处罚公告查(精选16篇)

行政是一种管理活动,通过组织和规划来实现特定的目标。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行政总结范文,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写作行政总结时提高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思维深度。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下机动车驾驶人于8月至5月间,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米利军(身份证号码:130622197701252617)。

李海斌(身份证号码:130602198506182413)。

宋文锁(身份证号码:130622197004288032)。

苏长青(身份证号码:130602196011170913)。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吊销以上26位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被告知人员请自行登录互联网保定交通警察支队网站,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本公告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本单位于04月21日受理的高文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你于月21日20时51分许,驾驶牌号为津ae0015灰色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滨海新区新开北路与大丰路交口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书、驾驶记录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你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因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按规定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河西大队接受处理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到告知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李月春,何佳。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

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xx年5月28日01时04分,周新华驾驶牌号为闽g3789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泉南高速b道83km+750m,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被测速设备高清拍摄。

以上事实有违法照片、车主廖世鑫询问笔录、工资表、车辆加油(出库)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四项,拟对你作出扣12分罚款100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行罚69号,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2.负责人余世洲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对本机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此致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

(答复人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近日,我局对一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于20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我局在办理该社会团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其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涉嫌造假,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提交的登记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我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10月19日对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已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特此公告。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虹在招徕旅游者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我委调查核实,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虹在与旅游者确认次日旅游行程是否为千岛湖好运岛线路过程中,含糊宣传,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的旅游意愿,实际参加了千岛湖龙川湾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孙虹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436元,并处罚款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孙虹处罚款2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场大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虚假宣传、欺骗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

xxxxx委员会。

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当事人:北京百应国际会议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1217户海淀区注册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为证据佐证。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未在注册地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x大厦)xxx室。

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xx年4月编制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x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x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xxx〕21号)和xx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xx年1月26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2月28日《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xx年4月《xxx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x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于xx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x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x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x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x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xxx〕17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xxx〕20号)及《送达回证》、xx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x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x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成都极地勇志餐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公司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肆万伍仟圆整)。

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帐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商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帐号:4402235009008901287;名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代码:21480000)。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版本

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在梨园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把污水排向雨水管网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老槐树酒店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xx年9月27日9:00开始。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215房间。

四、注意事项。

1.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xx年9月26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xx年9月26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办理申请手续。

3.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本机关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联系电话: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梁永坡:

我局于20xx年1月12日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广)食药监药罚〔20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东升黄金海岸小区1栋1单元底楼车库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联系你被告知无法在七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88号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苏华云。

特此公告。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1月17日。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x大厦)x室。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x年4月编制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x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1号)和x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x年1月26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2月28日《关于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x年4月《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于x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17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号)及《送达回证》、x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x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xxxx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住所:湖北省xx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法人代表杨百昌。

杨百昌:男,1955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区胜阳港永安里,时任xx集团、xx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董事长。

朱金明: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区胜阳港劳动路,时任xx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xx股份董事。

廖汉钢: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下陆区竹林苑,时任xx集团、xx股份董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xx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xx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xx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xx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xx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实际为xx集团职工持股公司。底,经xx集团(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由xx集团全体员工投资入股,以信托方式组建艾博科技。xx集团管理层负责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20至调查日,艾博科技的执行董事为吴某某。吴某某至调查日任xx集团监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xx集团管理层成员。

艾博科技的主要业务与xx股份密切关联。xx股份的财务资料显示,年至20期间,xx股份与艾博科技发生的购销业务如下:2006年至年,xx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xx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占艾博科技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20至2011年)分别为97%、96%、84%、83%。交易金额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xx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年至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二、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成立于12月,股东为37名自然人,均为xx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独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接受芜湖经济开发区给xx集团高管层37人的股权奖励。该股权即芜湖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持有的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欧宝)35%股权。

芜湖欧宝是xx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因此,芜湖欧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xx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控股股东为xx股份。xx股份20至年年报,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万元的价格受让xx股份持有的xx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xx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交易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xx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时任xx集团董事长杨百昌,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xx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朱金明,时任xx集团董秘廖汉钢,时任xx集团董事方泽云,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章程、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xx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百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金明、廖汉钢、方泽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3.80%资金研报]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xx年8月18日。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xxxx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xx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xxxx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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