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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实用21篇)

时间:2024-01-20 10:47:08 作者:JQ文豪

在质量月期间,企业将对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他团队的质量月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规范不合格质量责任处理,强化质量管理措施。

3.1不合格项指不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根据不符合程度分为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

3.1.1一般不合格项是指偶发、孤立、后果不严重、易于纠正的不合格;

3.1.2严重不合格项指区域性或系统性失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后果影响较严重的不合格。

3.2不合格品指不符合公司企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根据不合格品缺陷程度、批量及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不合格、重大不合格、特大不合格。

4.1质管部负责拟订、修订及归口实施《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5.1不合格项责任处罚。

5.1.1产成品在市场流通中被抽检不合格或被客户投诉、退货,追究责任机组罚款200元/次(首道工序罚70%,下道工序罚30%)。同时:指标不合格处每次车间主任100元、班长50元、当班质管员50元/次的罚款。

5.2制程过程不合格品责任处罚。

5.2.2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造成的单提(未构成件),因为生产责任人没有认真进行自检,被质管员巡检发现,属严重不合格品(影响产品使用、外观异常不良或偏离国标下限可能被投诉),每提追究责任机组或岗位责任人2元/提罚款。生产部门各机台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隔离未混入产品中,由生产部自己处理,质管部不做处罚。罚款由当班质检员当天进行汇总上报,直接扣减责任人当日收入。

注:以上两项,生产部门自行查找分清责任人,不能分清责任主体的由机组平摊。

5.2.3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造成的整件不合格成品,该不合格品不计入产量,经评审质量缺陷程度属于可降级或单独销售的`不合格品追究责任机台罚款5元/件;经评审质量缺陷程度属于不能销售的不合格品追究责任机台罚款10元/件。在不合格批中,经生产返工并报质管验收合格的产品,可以计入产量,但返工造成的破损包装袋按大袋2元/个、中袋1元/个累计物料损失对责任人进行扣减,返工期间不另行支付工资。以上各项扣减款项平均分摊到责任机组全体人员。

5.2.6在常规产品、定牌产品、新品试制、设备故障前及故障后等生产正式开始前,发现没有对首件产品进行检验确认,造成批量或严重不合格,处罚责任机台所有人员每件10元的罚款;若不合格品连续生产超过1小时或造成10件以上产品不合格的,同步对车间主任、班长、质管员每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2.7仓库管理员对生产部提交报废回笼的边角余料进行当场共同确认,如发现其中夹杂有工具等非生活用纸异物,追究生产部责任机台每人罚款2元/个(仓库提报处罚单)。

5.3影响质量成本的责任处罚。

5.3.1物料、原盘纸、产成品因搬运、贮存不当,导致物料、产成品损坏或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废料率提高,根据损失大小追究仓库管理员及具体责任人50到100元/次的罚款(经评审确认属于客观原因除外)。

5.3.2质管员在抽查中一次性发现产品超重数量大于5件的,处罚责任机组每人50元/次的罚款。

5.3.3库存物料未执行先进先出导致物料呆滞或过期,造成质量损失,根据损失大小追究仓库管理员100到500元/次的罚款。

5.3.4原盘纸纸储存期间包装封闭不良,每发现一个追究责任部门主管及具体责任人各10元/个罚款。(生产急需而来不及包装的原纸不适用此条款)。

5.4影响质量控制的责任处罚。

5.4.1在产品生产、储运过程中,有故意破坏、损毁、涂改、添改、更换产品标签者(质管部指定人员校正动作除外)或其它物资品质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5.4.2原盘纸在生产车间因标签管理混乱,导致质量问题无法追溯,追究责任人罚款20元/卷(属仓储责任的处搬运工20元/卷的罚款)。

5.4.3对讽刺、辱骂执行产品检验、质量稽查等人员,其行为恶劣并影响到正常工作者,追究当事人罚款100元/次。对殴打执行产品检验、质量稽查的,罚款500元并给予开除。

6、1质管部每月对班组制程/成品合格率进行评分,最高得分的班组每人奖励50元/月。

6、2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个人表现突出,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较好的预防或纠正作用,由部门主管提名,质管部确任,给与50元/月的个人奖励。

质量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生产的过程,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凡本公司生产相关的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1辅助材料要求具有合格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号安全,卫生的原则,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

3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存放。废弃物设有专用容器。容器,运输工具及时分别消毒。

4不符合产品及落地产品应设固定点分别收集处理。

5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及消毒工作。

6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存放间应清洁卫生,干燥通风,不得污染。

7仓库应符合仓储要求,配有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毒,防鼠,防虫设施。

8设有检验机构,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进行卫生监控检验。

质量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企业及下属分公司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2.生产部设置质量专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监督生产。

3.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员兼管质量工作,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内容范围。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等,就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分别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有关单位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别就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项目、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条仓储部依据规定办理收料手续,并向质量管理部发送原材料检验申请,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员应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原材料检验结束,若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检验员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决议采用后,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交生产部相关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妥善使用,并由生产现场主管填报原材料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

第九条仓储部在接到生产单位的用料通知单后,必须在原材料出库前进行复查。

第十条质检人员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第十一条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制程检验员负责检验。

第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车间班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记录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根据生产部主管的指示,将《作业异常处理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判定责任后送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制程检验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即刻向主管领导反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呈总经理审批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自检发现质量异常时,填制《作业异常处理表》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各工序间半成品的移转,如发现异常时根据《作业异常处理表》处理。

第十六条制程自主检验。

1.制程中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立即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组长,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确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存在跨部门责任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下属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本部门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发生的次数。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还应当立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制程(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才可报废)。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九条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作业异常处理表》,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第二十条每批产品出货前,成品检验员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呈主管领导审核批示。

第二十一条设备校正、维护计划。

1.设备使用部门应依设备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定期校正维护计划,作为设备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依据。

2.设备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制订的校正、维护计划检查回顾一年的维护工作,编制下一年的设备校正、维护计划。

第二十二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设备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维护计划开展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

2.设备外协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外协校正,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二十三条设备使用与保养。

1.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规定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与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设备操作正确性和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栏目。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交总经理审批决议。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质量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质量检查组织职能机构如下:。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检查小组,开展检查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钢材、砖等原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前按规定请监理、建设、质监方进行现场取样,填写取样见证单,后送检。

7、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8、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不准上岗。

7、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岗位安全培训,熟悉岗位工艺技术和熟练掌握所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相应工种的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9、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10、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11、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2、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3、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4、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6、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7、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使用电器设备的基本性能,负责保护好所有设备和输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18、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9、搅拌机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积水,机械近旁应有水源。

20、搅拌机应安放在平坦坚硬的地基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水平。

21、作业前应先空车运转,检查设备各部件的运转、操作,制动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22、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或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方可进入。

生产质量奖惩管理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和集体生活管理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严守工艺纪律,公司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实施奖惩考核。

2、奖惩方式:

奖励分为: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加薪和奖金等四种。

惩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辞退等三种方式。

2.1奖励: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5)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6)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2.2处罚。

2.2.1员工行为。

(1)旷工一次扣罚10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20元;。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级的工作安排、指挥,顶撞上级;。

(4)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

(5)在禁烟区吸烟,一次处罚500元;。

(6)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除按规定处罚外,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7)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9)擅离职守或串岗;。

(10)携带食物进车间工作场所。

(11)宿舍卫生脏乱差;。

2.2.2安全。

2.2.3工序公用快速反馈与互检。

(1)违反《异常快速反映流程》,不及时反馈问题;信息传递不及时;。

(2)下一道工序发现上一道工序问题,处罚上一道,奖励下一道工序员工;。

(3)不服从质量管理、不听从、不整改现场qc提出的问题;。

(4)违反《作业指导书》流程职责规定;。

(5)责任区域不作卫生,乱扔乱丢的;。

2.2.4成型工序。

(1)无工艺卡开始生产,压机工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机修工没经申请同意变更参数。

(3)违反工艺和质量纪律,多投、少投、漏投料,错料、混料、;。

(4)虚报产量,弄虚作假,次品充良品;。

(5)不开单就领料、入库;不经质检检查就入库,不清点数量就入库;。

(6)产品漏模、夹模,模具损坏;。

(7)不按生产计划、《日生产安排》生产,多做、少做;。

(8)没有《日生产安排》就开机生产,造成超产库存积压或跟不上计划发货需求。

(9)计划下达错误、漏下,造成超量库存积压或跟不上客户进度,造成公司损失;。

(10)员工没有自检;。

(11)换模或异常调机、试模后未经质检首检合格,就批量连续生产的;。

(12)产品有油污、脏物;。

(13)吸料没有双人操作,就开始吸料,产品混料、用错料,重量超标或不足;。

(14)产品不良率超标;。

(15)记录不填写、填写不真实、不及时、记录错误;。

(16)不做标识、标识不清、标识错误、产品不盖工号章;。

(18)现场地面、机台卫生未做好,漏气、漏油、漏料;。

(19)工装车不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地方且摆放整齐,

(20)未按产品摆放要求装车,且没有产品标识。

2.2.5发泡工序。

(1)料仓产品标识、料仓看板没有及时更新;。

(2)原料暂存区摆放不符合规范;。

(3)发泡用错料、上错料、错管、错仓、漏料、溢料;。

(4)未遵守行车安全使用规定;。

(6)料仓区域5s:料仓地面卫生未做好,料仓下料处漏料、溢料。

(7)没及时、如实认真填写发泡生产记录、料仓看板、料仓标识;。

(8)下班时原料料斗剩余物料没上盖,呈敞开状态;。

(9)发泡未经质检检验合格就发入料仓;。

(10)没有日生产安排,就按自己意愿擅自发料,导致不能满足当日生产需求;。

(11)领料未开具领料单。

2.2.6烘干工序。

(1)烘房员工不按照《烘房管理规定》操作。

(2)按规定需烘干,但实际操作不经烘房,直接入库存放在成品库位。

(3)入库和进入烘房,不按要求摆放,乱停、乱扔、乱放;。

(4)不如实认真填写《烘房半成品库存记录》,数据不清晰;。

(5)烘房卫生现场未做好;。

(6)入库、码堆、装车、存放地点、堆放层级、数量不按要求;。

2.2.7二次成型工序。

2.2.8仓库。

2.2.9机修。

(1)违反设备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2)维修和换模后未清理现场,维修、到位不及时,拖拉;。

2.2.10品质。

(1)不做或忘记做首检。

(2)不配合生产进行吸料双人复核,用错料、混料;。

(3)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反应、未及时汇报;。

(4)有批量质量问题,或下一工序检验发现,反馈投诉上班次质检问题。

2.2.11质量损失和经济损失。

对给公司造成质量和经济损失的案例,需进行事故分析报告,落实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质量损失按产品销售单价计算,设备损失按购买价或维修金额计算,安全损失按设备价格(含维修)和人身医疗费计算,所有损失根报告中责任大小,由各责任人承担并予以处罚,同时在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2.3执行力。

2.3.1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注:有上述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通报或20元以上罚款(数额大小视情节、影响和损失而定);第二次再出现同样问题予以重罚(50元以上),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予以辞退。

质量生产管理制度

1、当班工作要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现场无大隐患,无严重“三违”,无安全事故。

2、推行“两票三制”和“手指口述”,进一步安全确认,搞好文明生产,规范职工行为。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3、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品以上,优良品率不低于50%。

4、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齐全,综合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待修率在5%以下,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防爆电气防爆率100%,小型电器合格率95%以上,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5、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规程》规定。

6、施工图板、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危险源辨识等牌板齐全完整,填写准确,清晰洁净。

7、班组长日志、班前会议记录、“五好班组”活动记录,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8、作业现场卫生整洁,符合文明生产标准。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二十三条 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http://,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 (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发生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第四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第四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输入信息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五)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细则

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公司及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评分达到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人2000元的奖励。

3、各项目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项目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5000元奖励。

违反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处罚细则

1、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0~8000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项目经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项目经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于1000~3000元的罚款。

安全事故处罚细则

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项目,将对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

2、工程发生死亡1人事故,将对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处以8000~12000元的罚款。死亡2人及以上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并扣发全年奖励性工资。

3、各工程年负伤率每超过控制指标的1‰,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超过2‰及以上以1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罚款4000元;重伤2人以上以4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

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罚细则

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

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

罚款30元。

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

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罚款30元。

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驶。

12、乘车不系安全带。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

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款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

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元。

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

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用电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2、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

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

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每处罚款100元。

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罚款50元。

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罚款50元。

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罚款50元。

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1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7、湿作业时未及时对灯线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护措施的,罚200元。

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处罚款100元。

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罚款50元。

20、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

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

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罚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罚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

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违反工程机械使用规定处罚细则

1、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

(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

(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

(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

(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

(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每处罚款50元。

(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

(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

(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填写不规范,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

(20)上下无联络信号,罚款50元。

2、塔吊

(1)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灵,罚款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罚款10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50元。

(4)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

(7)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

(8)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勾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9)吊钩磨损、变形、疲劳裂纹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

(10)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滑轮及卷筒的裂纹、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3)安装完毕无验收或责任人未签字,罚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5)作业队伍没有资格证书,罚款100元。

(16)塔吊无专人指挥或司机不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17)塔吊无交接-班、维修保养检查记录,每次各罚款50元。

(18)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19)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3、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50元。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5)未安装吊笼、安全钩扣 ,罚款50元。

(6)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7)未安装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8)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

(9)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50元。

(10)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

(12)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3)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4)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5)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6)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

(17)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罚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4、起重吊装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罚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

(3)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4)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制装置,每项罚款50元。

(6)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罚款50元。

(7)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罚款50元。

(8)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或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罚款50元。

(9)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

(10)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罚款50元。

(11)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2)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罚款50元。

5、施工机具

(1)各施工机具安装完成后,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50元。

(2)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30元。

违反工程消防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挤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200元。

(3)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手提式灭火器配备,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组的或者地上重点防火部位、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组的,每次罚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小于10m的,每次罚款2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款100元。

质量生产管理制度

为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1.1质量方针: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技术领先,信誉至上,靠一流的工作质量确保一流的产品质量。

2.在生产作业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部门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3.测量任务统一由队长承接,指定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项目测绘系统软件进行分配。

3.1项目分配后,要根据任务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科学安排技术人员、调配符合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和投入必要的经费开支。

4.测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1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以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4.2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处理,但重大技术问题,或较多的变动技术设计,要报经队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测绘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其成果经作业员自检、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5.1下一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作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测量任务结束前,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全部测绘成果资料,以供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产品质量的等级。

7.确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质检人员在规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检查管理工作。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质量检查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8.1对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8.2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和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辞退的处理。

8.3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对测绘委托人进行民事赔偿后,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企业及下属分公司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2、生产部设置质量专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监督生产。

3、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员兼管质量工作,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内容范围。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等,就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分别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有关单位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别就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项目、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条仓储部依据规定办理收料手续,并向质量管理部发送原材料检验申请,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员应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原材料检验结束,若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检验员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决议采用后,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交生产部相关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妥善使用,并由生产现场主管填报原材料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

第九条仓储部在接到生产单位的用料通知单后,必须在原材料出库前进行复查。

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四、程序

1、 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 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 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 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 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 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 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 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检验管理制度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管理办法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 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 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 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 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 程情况。

3.3 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 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 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 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 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六)退货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 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企业及下属分公司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2.生产部设置质量专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监督生产。

3.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员兼管质量工作,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内容范围。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等,就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分别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有关单位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别就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项目、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条仓储部依据规定办理收料手续,并向质量管理部发送原材料检验申请,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员应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原材料检验结束,若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检验员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决议采用后,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交生产部相关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妥善使用,并由生产现场主管填报原材料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

第九条仓储部在接到生产单位的用料通知单后,必须在原材料出库前进行复查。

第十条质检人员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第十一条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制程检验员负责检验。

第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车间班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记录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根据生产部主管的指示,将《作业异常处理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判定责任后送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制程检验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即刻向主管领导反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呈总经理审批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自检发现质量异常时,填制《作业异常处理表》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各工序间半成品的移转,如发现异常时根据《作业异常处理表》处理。

第十六条制程自主检验。

1.制程中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立即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组长,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确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存在跨部门责任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下属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本部门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发生的次数。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还应当立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制程(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才可报废)。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九条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作业异常处理表》,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第二十条每批产品出货前,成品检验员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呈主管领导审核批示。

第二十一条设备校正、维护计划。

1.设备使用部门应依设备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定期校正维护计划,作为设备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依据。

2.设备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制订的校正、维护计划检查回顾一年的维护工作,编制下一年的设备校正、维护计划。

第二十二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设备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维护计划开展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

2.设备外协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外协校正,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二十三条设备使用与保养。

1.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规定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与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设备操作正确性和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栏目。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交总经理审批决议。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生效。

质量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设两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即质量部及车间质量管理员。

二、质量部为公司质量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与监督。

一、凡投入生产的产品配方必须是质量部会同有关人员复核批准的配方,配方由质量部专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不准投入生产,手续不全者生产部有权拒绝生产,否则后果自负。

二、生产车间人员根据生产部的指令组织生产。包装人员按生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包装,做到包装前校准称,包装中途再校称。对校不准的称要派专人检修。定量包装,每包重不超过规定重量的1%,封口线美观、端正、距离适中,不能有皱纹缺口,包装放置整齐,包装准确。每个品种打包完毕,必须清仓,清扫地面后才换品种分装。严禁各品种混杂,影响产品色泽、质量。

三、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未经验收合格者,一律不许入库。保管员按提货单如数发货,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生产部品控人员负责监控每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原料或配方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将产品送检。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质量部品控人员负责对生产部人员的培训,每天对生产部进行巡检,包括生产过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检,同时做好产品的取样、留样工作,坚持生产记录及其他有关质量的问题。

一、交叉污染的防止由生产岗位人员、货物装卸人员负责,品控人员监督。

造成交叉污染的

不合格品经评审后可做如下处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如拒收、报废等。

返工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并记录。

质量部负责将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超过五万元)或顾客对产品质量有重大投诉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应按规定保存不合格的样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1、对产品质量及时进行跟踪,市场部每年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2、在与市场业务员电话沟通时,询问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质量部。

3、质量部应定期拜访客户,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价,以便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工作。

4、每次拜访客户,都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5、针对客户口头或书面投诉,需要进行检查或复查以下内容:

检验留样样品的有效成分;

生产和存货记录;

操作员工记录;

质量部现场调查记录;

质量部处理结论及存档

1、标签的设计按gb10648的要求制作。

2、标签由质量部专人负责,应不定期的参加上级饲料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以提高自身水平及对文件的理解。

3、每种新标签在印刷前,需由质量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再做初稿。

4、将确定的初稿内容符合标签要求后,经技术经理签字,再交采购印刷。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质量管理制度

店堂门面、牌匾清洁醒目,柜台货架布局合理,证照、齐全,橱窗美观艺术,整体效果好、起到指导消费、吸引顾客、美化市容作用。

店堂内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无杂物废物,客流畅通,保持货柜、货架营业用具设备以及仓库清洁卫生。

文明经营:

接待顾客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一视同仁、礼貌待人。

营业员上岗应使用文明用语,即“请、欢迎、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不准吃零食和看报纸、刊物,做到文明经营。

微笑站立服务,耐心听取顾客意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顾客投诉应及时反馈给质量管理员或单位负责人。对顾客意见或投诉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交待、桩桩有答复,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店内的广告宣传,要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为准,要实事求是的宣传,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疗效,严禁误导消费者。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管理制度

卷则。

第一条目的。

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决定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1.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仪糟管理;

5.生产前后质量复查;

8.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10.产品质量确认;

11.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见《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规定》。

02。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

规范包括: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客户需求、本身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供应商水准,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填制“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研发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合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将检查项目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等填注于“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生产过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可予以修订。

2.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规格的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订。

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03。

第七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定。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进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工作,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门。

2.仪器外部协作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写“外部协作请校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检验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组不定期抽检。

2.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保养工作井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部协作修理:仪器故障,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协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办理外部协作修理。

04。

第十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购入时,仓库管理部门应依据《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材料,开立“材料验收单”,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质量管理工程人员应于接到单据三日内,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各一式四联。检验完成后:

第一联送采购部门,核对无误后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第二联会计部门存。

第三联仓库留存,

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上,并每月将原材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统计结果送采购部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资料。

05。

生产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生产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规格类别的是否符合公司生产规范。

(2)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3)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外销订单的运货标志及侧面标志是否明确表示。

(4)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生产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并告知现有生产条件,研发部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生产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生产通知单“送回生产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生产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行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生产规范“上,作为生产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前生产及质量标准复核。

1.生产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生产规范“后,须由主任或组长先核查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2.生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于”生产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06。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生产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生产过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pqc负责检验。

3.质量管理工程室在生产过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4.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后就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报部门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6.各生产部门自主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应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生产过程中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自主检查。

1.生产过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主任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部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生产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生产过程自主检查的规定依《生产过程自主检查施行办法》实施。

07。

第十五条产成品质量检验。

产成品检验人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质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报主管批示是否出货。

08。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原材料质量异常及反应。

1.原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目开并依据“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立“异常处理单”送生产部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在制品与产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产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查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生产过程。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反应。

收料部门组长在生产过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主任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质保组,由质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报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

0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产成品缴库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生产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进行缴库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产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立“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并附样和拟定料品处理方式,报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3.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将“异常处理单”报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申请工作。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2.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送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产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究判断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将“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生产后取样做产成品物理性质实验,并依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入“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

4.特殊物理、化学性质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生产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5.产销组人员在收到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考“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

010。

第二十二条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

1.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2.客户要求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与公司要求不同者。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使产品发生规格、物理性质或其他差异者。

第二十三条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同意少量制作以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立即填写“质量确认表”一式两份,编号后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然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客户进厂确认须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部人员应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营业部门收到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时间规定:国内客户五日,国外客户十日,但客户如须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五至十日,设定时间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到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质量管理部人员收到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立即会同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安排生产,如客户确认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011。

第二十六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批示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质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切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依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规格、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准后,送生产部以使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拟订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生产质保组并由生产室召集各班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进行检查,查明发生原因,拟订改善措施。

3.生产中发生异常的产品,应填报“产成品报废单”会同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五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填报“生产过程报废原因统计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以促进自我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促使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一、宗旨。

为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检验、生产监控、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任务,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绩效考核细则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全体人员。

三、机构与职责。

组长:

成员:

2、职责:

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细则制定和考核工作,解释和修订有关考核事项,对考核结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指导、审查各岗位制订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检查、督促各岗位考核的执行情况;对各岗位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给予指导、协调;按月组织绩效考评会。考核细则附后。

四、考核依据。

1、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了玉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公司各类考核办法等。

3、质量管理部有关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有关文件。

五、考核计奖办法。

1、考核原则。

1)按月考核、年底修正的原则;所有指标、专业(基础)管理按月考核。

2)权责相符、利益有别的原则;在考核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以岗定责,按劳取酬,拉开分配差距。

3)有功嘉奖、有错追究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质量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人员,由归口管理的人员行使责任追究。

六、考核程序。

1、根据职责,各指标考核归口管理人员在当月28日以前,按照各类考核有关规定,将考核清况汇总。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召开绩效考核小组会讨论决定。

七、其它事项。

1)考核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外界重大因素影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对一个时期考核结果连续出现较大偏差的指标或事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和修订。

2)上级检查评审或外部检查评审发现的问题,均对责任单位按本办法加重处罚力度。

3)考核小组领导要担负起严考核、硬兑现的责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发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职工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4)不在本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和奖励见有关标准、规定和文件。

5)未尽事宜由质量管理部绩效考核小组决定。

6)本责任制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考核小组。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2.生产部设置质量专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监督生产。

3.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员兼管质量工作,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内容范围。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等,就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分别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有关单位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别就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项目、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条仓储部依据规定办理收料手续,并向质量管理部发送原材料检验申请,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员应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原材料检验结束,若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检验员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决议采用后,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交生产部相关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妥善使用,并由生产现场主管填报原材料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

第九条仓储部在接到生产单位的用料通知单后,必须在原材料出库前进行复查。

质量管理制度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企业及下属分公司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监督检查的全面工作。

2.生产部设置质量专员负责日常的.质量检查,监督生产。

3.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员兼管质量工作,配合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内容范围。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定。

1.各项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水准、国外水准、客户需求、本身制造能力等,就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分别填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一式两份),呈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有关单位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市场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别就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检查项目、料号(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取样规定)、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允收规定等填注于《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定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六条仓储部依据规定办理收料手续,并向质量管理部发送原材料检验申请,质量管理部进料检验员应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原材料检验结束,若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检验员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决议采用后,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交生产部相关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妥善使用,并由生产现场主管填报原材料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

第九条仓储部在接到生产单位的用料通知单后,必须在原材料出库前进行复查。

第十条质检人员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第十一条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制程检验员负责检验。

第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车间班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记录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根据生产部主管的指示,将《作业异常处理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判定责任后送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制程检验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即刻向主管领导反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呈总经理审批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自检发现质量异常时,填制《作业异常处理表》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各工序间半成品的移转,如发现异常时根据《作业异常处理表》处理。

第十六条制程自主检验。

1.制程中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立即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组长,并开立《作业异常处理表》,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确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存在跨部门责任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下属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本部门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发生的次数。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还应当立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制程(经质量管理部审核才可报废)。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确保成品质量。

质量管理制度

1、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2、要有科学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3、制定详细的统一操作规程。

4、专人负责本室全面质控工作。

5、做好标本测定前采样处理和测定后结果处理的质量。

6、正确使用和维护本室的仪器设备和定期检定校正仪器。

7、做好室内监控,了解监控清洁的误差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积极参加室内质评,对室内质评的成绩认真分析,失控项目及时检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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