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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精选18篇)

时间:2024-01-19 00:05:02 作者:梦幻泡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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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工作重点

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十九届五次、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和市纪委七届四次全会部署安排,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彻底肃清xx流毒影响,深刻汲取xx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

(一)强化党的政治监督。加强对学习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对x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党员干部落实“两个维护”,开展“三大攻坚战”、高质量发展、“11331”发展战略、“三大突破年”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部署落地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把彻底肃清xx流毒影响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汲取xx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进一步聚焦“七个有之”问题,严肃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问题。督促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抵制各种“低级红”“高级黑”,决不让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现象在xx有任何市场。

(三)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在党支部学习、“三会一课”中走过场、搞形式、弄虚作假等行为。落实问责条例,扭住主体责任不松劲,履行监督专责不停步,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四)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重点围绕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处分处置等环节,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深化派驻(出)机构改革,完成监察更名赋权。县级部门设机关党委的要建立机关纪委,设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要配齐纪检委员。落实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直接联系分管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健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评价、保障服务等机制,完善派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构建纪法衔接体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加强调研评估,建立配套制度,注重工作联动统筹、纪法无缝衔接、信息共享互通,注重线索处置、措施使用、证据标准、审查起诉等衔接配合,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六)强化监督职能职责。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中内含监督、纪委监督责任中包含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的关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形成落实“两个责任”强大合力。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认真、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成敢于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氛围和习惯。

(七)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办理结果的监督审核,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回头看”,对问题线索进行再“起底”。进一步完善信访“三级分类”机制,促进复信复访问题线索了结。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谈话比重。健全谈话函询抽查核实机制,注重对函询结果的分析研判。建好用好廉政档案,完善党风廉政意见出具工作办法。

(八)深化作风建设监督。改进作风集中督查方式,深挖细查“四风”问题及其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严防反弹回潮。利用6个月时间,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纠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督查检查过多过滥,过度留痕,滥用属地管理,宣传标语口号散滥等突出问题。从“关键少数”和县级部门改起,全面查摆、整改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九)强化抓落实的监督。紧盯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五个抓落实”具体要求,结合县委巡察、监督检查、重点工作督查等工作,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严查严处在树立战略思维、系统谋划抓落实不够,在保持恒心定力、持之以恒抓落实不够,在强化改革创新、善作善成抓落实不够,在勇于担当担责、攻坚克难抓落实不够,在弘扬严实作风、苦干实干抓落实不够等五个方面存在的“典型人、典型事”,督促干部担当尽责,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真正落地生根见成效。

(十)织密监督网络体系。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协调衔接,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发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完善“信、访、电、网”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平台,定期梳理、综合分析。深化“阳光问政”节目,拓展“纪检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模式。探索大数据监督,按照省、市纪委监委统一部署,跟进建设办案信息查询平台,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十一)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回头看”,及时发现和纠正处分决定“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完善谈话场所及看护队伍规范化建设,落实“走读式”谈话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双安全”。完善涉腐涉纪舆情处置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舆情应变处置能力。

(十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坚决清除腐败分子,坚决查处不法分子。鼓励正常政商交往,激励党员干部依纪依法履职。既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也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十三)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协助县委做好xx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工作,开展“带病提拔”“赌博敛财”、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等问题专项整治,解决圈子文化、码头文化、“袍哥”文化等问题。对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将深刻汲取xx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纳入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常态化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把廉洁文化基地作为“。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阵地。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任前考廉制度。

(十四)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加大容错纠错力度,修改完善《xx县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恶意举报的甄别力度,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强化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推动处分影响期满且表现优秀的党员干部再起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十五)深化。

扶贫。

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高度关注影响产业项目。

扶贫。

对口帮扶扶贫工程推进等问题,在解决“会议多文件多检查多标语多表册多展板多,深入调研少指导帮助少关心关爱少”上用力,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以作风攻坚助推脱贫攻坚。

(十六)严查民生领域“微腐败”问题。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切实解决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低保五保、涉农补贴、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深化拓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确保在2021年7月底前实现“一卡统”。督促有关部门梳理排查涉农权证、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学生资助等领域类似问题。

(十七)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健全与政法系统的信息沟通、同步介入、核查反馈等机制,强化。

扫黑除恶。

的工作合力。对。

扫黑除恶。

移交的问题线索全面核实、一抓到底,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严肃问责,对省、市挂牌督办案件严查严办、快查快办。严格落实“一线双核”“一案三查”要求,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坚决向“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亮剑。

(十八)淬炼过硬政治品格。把2021年作为xx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锻造年。高标准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严肃开展xx“带病提拔”问题反思问责整改工作,带头落实好“三会一课”,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夯实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政治基础。继续抓好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这一政治任务,在扶贫帮困中强化宗旨意识,增进为民情怀。

(十九)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巩固拓展“学先进、提质效、创业绩”学习教育活动成果,加大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采取上挂下派、跟案历练等方式,增强精准监督、精准核查的专业素养。选优配强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和系统内外干部交流力度,让干部在不同岗位接受锻炼、丰富经历、增长才干,激发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池活水”。

(二十)锻造忠诚担当品行。对系统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坚决整治思想上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和作风上不深不实等问题。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特约监察员选聘工作,推行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责述廉等工作,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认真核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着力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年派驻纪检监察工作重点

本报讯2021年,云岩区纪检监察组织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聚焦政治监督、拒腐防变、“四风”整治、人民立场、政治巡察、监督专责、改革创新、自身建设“八个聚焦”为重点,为云岩区当好“强省会”五年行动主力军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这是记者日前从中国共产党云岩区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的。

聚焦政治监督,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紧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重要精神,及时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切实维护云岩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聚焦拒腐防变,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关键岗位、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领域和环节,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一体推进“三不原则”,坚持正风肃纪反腐倡廉毫不动摇。

聚焦“四风”整治,持续推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从讲政治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防范和查处收受电子红包、私车公养等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持续巩固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违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等专项整治成果,转作风树新风,深入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

聚焦人民立场,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将把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扶贫民生政策、资金、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纠正教育、医疗、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救助、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反映集中的问题,厚植执政之基,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

聚焦政治巡察,围绕实施“十四五”规划、当好“强省会”五年行动主力军、建设现代化新云岩等决策部署开展政治巡察,对省、市、区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精心组织巡察全覆盖“回头看”,加强部门联动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加大巡察信息化建设,发挥巡察联系群众纽带作用,促进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落地落细落实。

聚焦监督专责,突出发挥监督治理效能,积极探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贯通融合的实现路径,常态化开展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监督质效,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

聚焦改革创新,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将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统筹推进省市纪委监委确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完善的派驻机构运行机制,持续推进街道(镇)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全覆盖。

聚焦自身建设,强化区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落实纪检监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同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干部的关心和关爱,建设模范机关;带头廉洁从政,健全内控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以铁的纪律打造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汇报

2020年以来,在区纪委、监委的统一部署和精心指导下,派驻第x纪检监察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新时代派驻工作的目标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真抓实干,有效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推动派驻监督工作稳步提升。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派驻x组找准工作定位,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方式方法,与6个监督单位实现精准对接,全面掌握各单位重点岗位的工作职责、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重要事项的业务流程,把协助职责和监督职责融入到实际中去,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利用每周碰头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确保监督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截至2020年7月,派驻x组召开驻在部门联席会议1次,开展各单位党组织“一岗双责”、谈心谈话落实情况检查1次,收集监督意见建议5条,向各驻在部门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25条,有效敦促各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并通过走访督查,及时深入的了解掌握6家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工作建设情况,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推动各驻在部门整体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

年初,在派驻x组的督促下,各联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区委办两个责任清单通知,及时制定本单位主体责任清单,各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与下属科室、二级单位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避免了与驻在部门各科室衔接挂“空挡”,确保层层夯实主体责任。按照派驻机构工作规定,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重点岗位负责人、重点人员进行廉政建设谈话,目前已对100余人进行了谈话,为有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收集意见建议打下了基础。派驻x组通过走访督查、发送廉政短信提醒等形式各19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知敬畏、讲规矩、明禁令、守底线,绷紧廉洁之弦,筑牢防腐之墙。

进一步梳理监察对象人员,完善更新监察人员名册,通过及时更新联系单位相关廉政工作资料,完善并收集了《科级干部廉政档案》xx份,有效的了解掌握各单位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结合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开展风险防控机制排查,共查出廉政风险点xx个,督促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先后出具了廉政意见函xx人次,参加各单位人员调整、项目招投标、巡察反馈、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x次,规范了各单位工作流程和廉洁自律从政意识,自觉落实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行为,持续巩固抵制“四风”工作成果,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纪问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在完成监督审查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各驻在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督促各单位按照区防控指挥部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连续2个月参加企业复工复产和街道社区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有效助力企业的复工复产和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对各驻在部门在疫情期间出现工作不力、瞒报、迟报、漏报以及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进行处理。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更高,派驻x组在工作中坚持对标找差,加强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与个人能力素质的提高,从严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和“八小时外”行为提醒,自觉打好意识主动仗,主动接受单位、家庭、群众全方位监督,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监督的单位人员多,点多面广,组内人员少,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不能统筹安排,影响了履行监督职责的质量。

2、对各单位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开展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影响了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

3、对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掌握得还不是很全面,执纪审查能力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理论及业务学习和能力建设方面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点排查机制。关键在于有效掌握风险点的防范效果及改进落实情况,将监督关口前移,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2、继续建立定期召开廉政情况分析会制度。重点掌握单位部门的廉政建设,从而为联系单位政治生态建设情况提供支撑。

3、查信办案提质增效。继续认真查办各类信访件,提高信访件成案率,坚持从快从实审查调查各类案件问题线索,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争取完成今年的立案审查调查目标数,并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审理。

4、持之以恒加强自身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作为纪检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不断增强派驻纪检组的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与其他组、室学习沟通和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为打造优良的政治生态而不懈努力。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1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109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

第3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1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

(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

(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4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重1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5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重1大”等事项的会议。

(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般应提早1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6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7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

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8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9条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10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101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103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04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加强派权威和驻优势,全面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落实、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分配给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派遣机构是派遣机构的一部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是监督和监督。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派出机关工作、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对所提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核查相关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将处置情况向派出机关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五十条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年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

报告如下。

(一)开展“五查五看”,助推党委主体责任压实。一查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看部署、协调、过问、督办是否到位。今年以来,在召开驻在部门联席会听取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先后**次与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督办,指出存在的问题**项,提出意见建议**条,有力强化了“第一责任人”意识。二查“一岗双责”,看领导班子成员“两手抓、两手硬”是否到位。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由组长带队到驻在部门与领导班子成员就所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和如何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每位班子成员进行责任和压力传导。三查工作落实台帐,看领导班子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是否到位。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日常监督台账,实行季调度研判,半年检查的方式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每个驻在部门逐一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报备。四查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三重一大”事项全程跟踪监督制度、重点岗位人员日常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正反典型教育情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五查接信处访和问题查处情况,看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是否到位。通过驻在部门信访月报台账,及时了解驻在部门接访情况,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从而有力的促进了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

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六大纪律,紧盯问题线索和责任人,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开展问责工作。今年以来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人。

(三)抓住“三个环节”,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一是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督导驻在部门严格落实县纪委“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制定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细化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要求驻在部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时一并提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方案、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根据提报材料,及时了解研究事项有关情况,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分析研判等方式了解掌握涉及行业知识及相关政策规定,查找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预判可能发生的问题,形成初步监督建议、风险防范措施,提前分析研究监督意见,做到决策监督胸有成竹。二是紧盯程序,强化事中监督。根据驻在部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时间安排,派员参加“三重一大”会议。参与决策监督时,敢较真、敢担当,结合事前分析研判形成的初步监督意见,既对决策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又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开展监督。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果断叫“停”,发现决策有违规违纪倾向的坚决说“不”。参加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会议共计**次,监督决策事项**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决策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条,否定决策事项**项。

三是跟踪检查,强化事后监督。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经常调度过问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决策执行效果,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执行关键环节、推进时间进度、执行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按决定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叫停,有效防止决策执行变形走样问题发生。今年以来共对**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执行到位。

(四)开展“四个谈话”,注重抓早抓少。一是定期开展谈话提醒。每半年对驻在部门开展一次集中谈话,谈话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今年以来,先后开展提醒谈话**人次。二是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谈话提醒。充分发挥廉政约谈的警示教育作用,瞄准“重要关口”消除问题萌芽,对驻在部门干部坚持“四必谈”:重要岗位变动时必谈、发现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反映时必谈、发生婚嫁丧娶事宜时必谈、考核测评满意率较低时必谈。今年以来,先后开展廉政约谈**人次。三是开展重要岗位开展谈话提醒。紧盯驻在部门职责特点,抓住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等“关键少数”,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双向互动模式,从小处着手,从小事小节管起,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提醒。四是分类型开展谈话提醒。灵活运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主体责任谈话、问题约谈等形式,没有问题常提醒、发现问题早纠正,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五)开展“四个抽查“,变“坐门等客”为“主动出击”。一是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抽查。重点对遵守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旅游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用“四种形态”及时处理,今年以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给予纪律处分**人。二是加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的抽查。重点抽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和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说明问题、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事项,今年以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三是加强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抽查。重点抽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取酬、占用公物和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今年以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给予纪律处分**人。四是加强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抽查。重点抽查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在办公室炒股、玩游戏、网购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今年先后开展抽查**人次,发现问题**个次,给予组织处理**人。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作思路需进一步跟进。日常监督仍然停留在“三重一大”权力运行上,没有真正理解把握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深刻内涵,对新的党纪法规学习掌握不够,没有从党的六项纪律入手,确立工作思路和监督重点,政治站位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日常监督浅表化。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主动性不强,精准性不够,有效性不突出。三是运用“四种形态”不到位。对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座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不能正确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进行约谈提醒,追责问责,导致执纪审查宽松软。四是自身建设还需加强。

建立工作抽查、文件调阅制度,通过核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实施跟踪问效;

要有选择地列席驻在部门会议或参加重大活动,由以往“等通知式”被动监督转变为选择性主动监督,腾出更多时间精力搞好实质性的监督检查。在精准监督上,要紧密结合驻在部门特点,聚焦突出问题确立切入点,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小切口大纵深,精准发力,提高监督成效。在有效监督上,要防止浅表化、做无用功,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上处理,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对发现的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置,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通过跟踪追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二)抓牢“三个重点“,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化”。一是加强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服务、保障、促进作用,通过现场检查、巡察监督、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执好纪,问好责,狠抓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确保了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思路,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实施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与驻在部门一起,抓牢“关键点”,防控“风险点”,提升“效益点”,实施全方位监督。三是加强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按照“在融入中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定位,着重强化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2021年,我们将探索在每个驻在部门工作中选取一项重点工作,派员全程与驻在部门一起研究谋划工作方案,一起研究推进措施,一起督导抓好落实,在全程参与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同时,跟进发现廉政风险点,及早制定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

指导督促驻在部门通过刊板、网络等渠道将廉政风险防控内容在全系统公示,促进相互监督制约。二是梳理完善规章制度。经常深入部门,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组织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三是加大科技防腐力度。坚持分门别类,指导驻在部门确立网上审批事项、制定网上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网上办公制度,实现了自动核算、自动审批,以科技手段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加强请示报告,切实增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意识;

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真正在严管中体现对本组派驻干部的厚爱。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切实用实际行动体现忠诚,用严守底线体现干净,用事实业绩体现担当,努力树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

句子是语言使用的基本单位。它由单词和短语短语组成。它可以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比如告诉别人一些事情,问一个问题,问或停,表达一些情绪,表达段落的延续或省略。句子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停顿。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根据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全省纪检监察“检举控告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有关安排,集团公司及党支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制定并下发了“宣传活动周”工作方案,大力营造宣传教育浓厚活动氛围,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参观及讨论等活动,现本人将学习心得报告如下。

此次宣传周活动结合学习贯彻省委精神,以“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为主题,以宣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主线,兼顾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一是旨在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检举控告方式、渠道等知识,从而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关注党风廉政建设,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二是扩大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知识的知晓率和覆盖面,逐步实现“要举报”向“会举报”转变;三是进一步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把检举控告网络向乡镇、村社延伸,提高群众举报的便利性;四是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通过本次对宣传周的学习,本人一是深刻认识到检举控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二是掌握了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要求,了解了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规则与要求,使自己明白了信访举报有哪些途径,哪些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如果告错了是否会受到处理吗等学习前的疑惑,提升了自己的检举控告能力;三是了解到规范检举控告行为是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重要保障,诬告、陷害的会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更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强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持续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同时要身体力行地做好宣传和推动作用。一是不仅自己学,也要带动身边亲朋好友一起学,扩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影响力;二是坚定党员担当,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敢于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途径、方式等进行检举控告,正确发挥检举控告作用,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事、做对事。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近期,通过参加集中辅导学习和个人自学,我系统学习了《规则》原文,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下一步,我将坚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对标对表,用于实践,指导工作,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及时规范处理检举控告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等工作流程,依法依纪做好检举控告处理工作,切实保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扎实维护好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新出台制定的规则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紧密结合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的方式,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地学习了规则。规则共十章五十八条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检举控告范围、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和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一是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的受理程序。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内部的制约和监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检举控告工作的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五是进一步明确检举控告工作的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

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布施行,《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者,在认真学习《规则》之后,我深刻体会到,做好信访工作要扮好“三个角色”。

《规则》的出台,明确了很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哪些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做好“宣传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及时推送《规则》原文和释义,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在接待来访人员时,根据《规则》第四条中予以受理的信访内容,有针对性地先行告知当事人处理原则和程序,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且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当面予以答复。

《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做好“战斗员”,对检举控告做到及时办理、及时沟通、妥善处置。《规则》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对于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要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树立“马上就办”的理念,真心实意的为群众解决问题。同时,主动与承办单位联系,及时与来访人沟通,确保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办理的知情权,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规则》的制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个群众身边。作为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申诉、批评或建议,不论正确与否、能否解决,都应当细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把其反映的问题、重要情节和要求,如实地记录清楚。来访人中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有思想认识问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接待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按政策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宣传政策、释疑解惑、教育疏导,使来访人自觉地遵照《规则》规范自己的信访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我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一、齐抓共管,确保处理检举控告达到依规依纪依法。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分清主次,确保不因诬告陷害挫伤干事积极性。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颁发了《规则》。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三、搞清界限,举起检举控告这把惩治贪腐的利剑。我们处于处理检举控告的第一层级,需充分掌握界限。只有区分清楚,才能正确界定并及时处理。《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发布顺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即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则》共有十章五十八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地从检举控告内容、接收、受理、办理、处置流程,再到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综合运用,诬告陷害行为等后续查处都明确了执行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贯彻执行《规则》的根本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保障就跟进到哪里。《规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所以,抓好《规则》落实是一项具体政治检验。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即要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又要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规则》中第五条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当面对检举控告时,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同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担当者鼓劲,为干事者撑腰,真正营造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一)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多渠道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形势,是当前基层最实用的监督手段之一。

(二)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是纪检监察干部服务群众的基本要求。

(三)规范处理检举控告。严格执行《规程》中的受理、处理、处置环节,以及维护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规程办事,按规章办事,不放过一个违法乱纪分子,也不让一个清白干部被冤枉,是纪检监察机关维护制度权威的关键。

(四)对诬告陷害行为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公正无私,严于律己,以事实为依据,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将严肃查处,是纪检监察机关公正严明的体现。

总之,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认真细细地学习,本人在今后工作中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严肃规范地处理好每一起检举控告,决不滥用职权,决不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任性问责,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入手,从细节抓起,充分发挥好《规则》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制度保障作用。

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我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能够深刻认识到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打牢了运用《规则》开展检举控告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颁布执行,对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履行好岗位职责提供重要支撑。因为《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流程以及检举控告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齐抓共管,确保处理检举控告达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好检举控告工作,需要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需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高度自觉,全力执行。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分清主次,确保不因诬告陷害挫伤干事积极性。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颁发了《规则》。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一是明确界定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三、搞清界限,举起检举控告这把惩治贪腐的利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处理检举控告的第一层级,需充分掌握界限。只有区分清楚,才能正确界定并及时处理。《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四、按规办事,确保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历史检验合格。检举控告的主体是人。一旦处理不好或者胡乱处理,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为结果关系到一个人的未来命运。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流程,站在政治高度、站在为当事人高度负责态度办理,使办理结果永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特别是要严防办成冤案、错案,最后给党和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切实做到熟知《规则》、弄懂《规则》,然后模范执行《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干部办理检举控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违规惩处措施。倘若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徇私枉法,甚至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记住自己肩上的责任和国家依法治理的担当,确保处理检举控告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使自己永远心怀坦荡、无怨无悔、问心无愧,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生仇恨。只有这样,才能让纪检监察工作得到组织和人民的认可和点赞;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在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走得坚实稳健、铿锵有力、战无不胜。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牢记派驻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以来,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把派驻机构建设成“不走的巡视组”,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为驻在单位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推进了清廉法院建设工作。

一、层次传导压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在单位进行反馈和提醒,并配合驻在单位党组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二、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开展巡察整改工作。

该纪检监察组针对xx中院司法巡查组、市委巡察组向巩义法院分别反馈的巡查整改意见,督促各牵头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巡查反馈意见得到全面落实。

三、开展廉政教育,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该纪检监察组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制定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电子屏幕、标语条幅、宣传车等方式,营造廉政氛围;积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传达省、市纪委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30余次,组织全市各单位20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留置案件庭审,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职务犯罪的危害,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开展“争当廉内助、弘廉洁家风”系列活动,引导干警家属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四、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督力度。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较多、长期未结案件数量较多、案款发放不及时、消极执行、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下大力气整治少数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顽疾,净化法官“朋友圈、生活圈、交往圈”,严查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法官亲属从事诉讼中介搞“暗代理”等行为,全面推动全市法院廉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日常检查、审务督察等形式,切实解决驻在单位干警队伍中不愿担当、落实不力、为官不为、为政不廉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案件查办,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该纪检监察组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件、网站、邮箱等违法违纪线索收集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加强与驻在单位信访、审监、审管办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及时在信访案件,发回、改判、再审案件以及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切实让法纪成为规范法官行为的高压线,维护司法公正的防护堤。今年以来,该组已受理信访举报32件,经初核结案13件,截至目前已对40余名被反映人进行谈话,对1起违反廉政纪律案进行立案调查。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纪监督能力。

效、争一流”培训班和其他业务培训学习活动。想当好医生,必须先了解病人身体状况,该组组员分别到驻在单位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进行学习,熟悉了解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执纪监督能力,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中纪委和省有关改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的精神,市纪委决定在我区进行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派驻试点。区委、区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强化监督机制、延伸监督领域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探索。自初组建区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来,区直纪检监察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促进了区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一、基本情况。

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座谈会在我市华苑宾馆举行。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市纪委明确要求在我区就这项工作进行试点。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了调研组对成立派驻纪检组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调研并派出人员到云浮等地取经。202月区纪委、监察局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了《区纪委、监察局关于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方案》。年7月11日区委办转发了这个方案。决定向区教育工委(教育局)、建设工委(建设局)、经贸工委(经贸局)、外经贸工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计生局、环卫局、卫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并从当年11月份开始陆续任命了8位纪检组长。之后又在区委办(区府办)、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单位派驻了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编制管理上实行单列管理共设14名行政编制现有派驻纪检监察干部13人从而使区直纪检监察机构形成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中心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为网点的组织体系拓宽了纪检监察职能效应的覆盖面。

二、主要做法。

1、党委政府的重视,是做好派驻工作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我们一方面针对本区的实际情况,从不同角度分析对比了多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并与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作了一定程度的论证,拟出了一个比较适合我区实际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方案。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请示、汇报,详细介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务求得到党委政府的意见,多次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方式,并把酝酿好的方案提交党政班子会表决,由于沟通充分,工作到位,党委政府的思想得到进一步统一。尽管区直机构改革编制紧缩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专门划拨15个单列行政编制给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使用,从而使区直专职编制增加了100%(区纪委编制15个),同时,还明确了派驻驻检监察机构实行人事权垂直管理。各派驻纪检组建制为副科级,派驻纪检组长兼任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兼任派驻监察室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长人选,由区纪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出,并征求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的意见,然后由纪委和组织部派员考察,最后报党委任命;这样既可以解决好派驻人员的职位,又可以使派驻人员消除思想顾虑,排除工作阻力,大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区纪委监察局《关于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方案》得出顺利出台,从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等运作方式得到进一步确认,为探索区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式上,实行依托上级和自办培训相结合。近两年来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有30人次参加了区纪委自办的培训班;通过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各种法律法规、经济知识、科技知识以及监管部门的业务知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进一步优化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

3、疏通供给渠道,为派驻机构创造畅顺的工作环境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为了便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14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都要进驻相关的单位,参与驻在单位的一些具体工作。他们一方面可以在区纪委领到每月500元的办案补贴,而且还可以在所在单位领取同本单位其他干部同样的补贴。经过区纪委领导多方协调,驻在单位积极想办法为纪检组长(监察室)解决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消除了派驻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受理信访举报、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等6个方面,规定了具体工作职责。由于工作任务明确、职责清楚,使派驻机构能有序、协调地开展工作。第二,推行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促进信息反馈。组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由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数量较多,而且各派驻机构所管辖的部门业务特点各有不同,为了有效地联系和指导派驻机构的工作,我们制定了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长主管、其他常委联系派驻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按常委所分管的工作性质来联系相应业务较多的派驻机构,如派驻派驻教育局纪检组都涉及纠风工作较多的,这类派驻机构就由分管纠风工作的常委负责联系。这一规定既可以实现层级负责制,加强了派驻机构与区纪委领导层的沟通、汇报;又利于分管常委指导,便于对专项工作的调查研究,改进工作。第三,探索激励机制,激发派人员的工作热情。如建立考核机制等;举办系统内的文体活动等。

三、初步成效。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后,监督机制、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制约机制都比原来的体制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为加大力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提供了良好条件。去年以来,13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参与了所负责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以及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处理本单位的信访投诉,协助负责部门制定了源头治腐的相关制度,收到了明显效果。

展,使该项工作具体做到“五有”:有组织领导、有工作计划、有思想动员、有宣传手段、有检查督促。确保了教育的效果。二是使区纪委从重压中得到解脱,从而可以集中力量抓重点工作,区纪委监察局一般的日常业务工作,作为区直机关这一块,可分解布置各派驻机构完成,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督查督办工作,收集情况汇报,征订报刊杂志等,区纪委找14个纪检组即可,再由各纪检组具体抓落实,对平时的群众上访和投诉信件,也可先由派驻机构调处,若中心工作任务需要抽人,也可从派驻机构中抽调,这样,就大大地减轻了区纪委、监察局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区纪委、监察局集中主要精力抓大事、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加大了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断深化反腐败三项工作。由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有所改变,使派驻人员工作起来更超脱,对各种违法行为敢于碰硬,通过不断加大反腐败三项工作的力度,树立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一是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任务得到落实。不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力度,增强驻在单位和授权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二是案件查处的力度明显加大。有纪检组的配合,区纪委在做信访举报工作时,能够处理及时,传递准确,为领导决策和查处大要案服务好。三是纠风专项治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医药购销中、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这些方面的不正之风,同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促进了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纪检组制订了多达6万字的有关政务公开、办事程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了本单位的廉政建设,提高了办事人员的执法水平。这有利于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善于抓苗头性问题,见微知著,及早防治,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

4、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促进了党风廉政责任的落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状况、特别是反腐败任务牵头部门承担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增强了纪委组织协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提高了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效率,有利于减员增效目标的实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能更加主动地深入到行政管理活动中,不但较好地履行了党内监督的职能,同时,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职能也得到较充分的发挥。

四、存在问题。

由于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尝试,在探索过程还有一些问题尚需不断完善及加强,如派驻机构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细则的制订;以何种培训形式更有效地提高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对驻在和授权单位的业务知识的掌握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而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精力较少。有的纪检组长任命近一年来,还没有到基层就如何做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真正调研过一次。

2、纪检组长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还有待于提高。现任的13名纪检组长中,除了1名任职前为区纪委机关干部外,其他没有或者基本上没有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对于如何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法不多。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法纪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纪检组长正因为对这项工作不熟悉,所以工作起来感到困难,有胆怯心理。

3、监督不到位,纪检组长的监督约束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由于纪检组长的角色定位比较特殊,现在还没有理顺纪检组长与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关系,因而对驻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监督工作做得不够理想。如有的单位经费审批权在一把手,纪检组长不好意思过问,因此,个别单位的纪检组长对于本单位的大额经费支出、建设工程、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监督。有的纪检组长分管的工作本身就是敏感业务,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从而使监督不到位。

4、个别纪检组长的工作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为便于开展工作,大多数单位给纪检组长配置了专门的办公室,少数单位给纪检组长配置了工作用车,但还有个别纪检组长与其他几个业务部门共用一个办公室,不利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五、下步建议。

为确保派驻试点工作圆满成功,取得成效,真正能为加强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作用,为此,我们就进一步做好派驻纪检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适当调整纪检组长的工作分工,既要保证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有一定的业务分工,又要保证他们有充足的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不参与分工不利于开展工作,分工太多又分散了精力,因此,我们主张,参与分工要合理,最好分管一些与纪检监察有关联的工作,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出现。

2、加大纪检组长的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自学和抽调到纪委机关跟班轮训等方式,切实提高纪检组长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他们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加强对纪检组长“谋主业”意识的教育,使他们时刻不要忘记自己的本职工作。

3、进一步理顺纪检组长与驻在单位的关系,确保监督到位。要保证纪检组长能够参与本驻在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纪纪检组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进一步改善纪检组长的工作条件。加强与驻在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努力为纪检组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确保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立并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按照统一管理、分片联系的原则,结合原县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片组划分,将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分成若干个片区,分别由一名县纪委分管领导负责联系。联系的主要内容为:

1.每年至少一次到派驻(出)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掌握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总结工作中形成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

2.每季度参加一次片区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传达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县纪委监察局的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各派驻(出)机构工作汇报,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3.每年与片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派驻(出)机构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及驻在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取得领导和指导。

1.各派驻(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单位)的工作实际,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书面报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及时报送。

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3.遇有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及时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4.年底,各派驻(出)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履行工作职责和驻在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5.一般业务事项直接与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联系;重大事项应向县纪委联系常委报告,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报送县纪委办公室。

6.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一次公务外出3个工作日(离开本县)或一次请事假(年休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分别告知县纪委联系常委、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派驻(出)机构应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效推进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

1.信访举报。(1)规范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登记、办理、反馈、保密、归档等方面的制度。(2)落实责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阅批率要达到100%,对重要信访件要实行包案处理。(3)认真办理,对涉及县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时上报县纪委信访室处理,对署实名的举报要优先办理并及时进行反馈沟通,对县纪委要求查处报结并反馈情况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4)定期分析,派出纪工委每半年一次、派驻纪检组每年一次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信访分析材料。(5)强化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员干部的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在核查的基础上采取信访谈话、廉政提醒、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实施信访监督。

2.案件检查。(1)发现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或线索,直接向县纪委分管信访和案件检查的领导汇报;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县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将核查报告报县纪委相关业务室送有关领导审核,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过初核,认为构成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立案查处。

3.案件审理。(1)按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做好案件审理工作。(2)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理,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权利,加强以案论纪教育。(3)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分决定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4.宣传教育。(1)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党纪、正反典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3)配合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5.执法效能。(1)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改革举措的落实,每年选择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2)开展效能明查暗访活动,规范投诉处理,强化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关工作。

6.纠风治乱。(1)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每年选择开展一次维护民生民利专项活动。(2)配合做好驻在部门牵头负责的纠风治乱专项工作。(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纠风治乱工作。

7.党风廉政建设。(1)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切实强化监督制约。(2)配合驻在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落实情况检查,严肃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推进重点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4)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工作。

8.调研信息。(1)积极向县纪委办公室报送纪检监察信息,向县纪委“水乡清风”网站投送稿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做法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县纪委办公室及时刊发和上报各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2)派驻(出)机构要加强对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每年至少撰写1篇专题调研报告。

建立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申报制度,激励争创工作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创造性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的具体申报继续按照《嘉善县惩防体系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善纪发[2009]19号)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1.创新工作申报条件。派驻(出)机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有详细的活动记录和台帐资料。

2.项目申报方式。派驻(出)机构年初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立项申报,年中落实项目进度监测,年末进行结题申报。

3.组织评审奖励。由县纪委评审小组在年底前对各结题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工作成效和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每年评定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派驻(出)机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议事制度。

1.下列事项应提交会议研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学习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意见;通报驻在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处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派驻(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情况。研究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事先听取县纪委联系常委的意见,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

3.会议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设专人记录,记录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并实行专簿管理。重要会议形成纪要。

上述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总厂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xx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公司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紧紧围绕“降本增效,控亏增盈”、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这一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根据中铝纪办《关于报送****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现将****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重视。

根据总厂党委书记***同志在*****xx届三次党代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地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打赢控亏增盈攻坚战注入强大动力》的工作报告,以及厂纪委副书记***同志所作的题为《融入中心报务大局,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打赢控亏增盈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的纪委工作报告精神,按照两个《报告》中****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拟定了本公司《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工作“四个结合”,即:一是安排生产经营计划与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二是分解经济指标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三是平时检查生产经营责任制情况与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相结合;四是总结生产经营情况与总结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二、工作开展情况。

1、“一岗双责”执行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年初在与xx铝厂机关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后,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相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书》。党支部与部门、车间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书,从制度上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在工作中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紧密挂钩,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2、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公司先后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30个相关制度与规定。同时,公司坚持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实物采购公开制度,抓好收支两条线,无“小金库”和“帐外帐”,经费支出安排合理,在节约开支的基础上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招待开支范围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3、民主管理,厂务公开情况:

在民主管理方面,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制定激励措施,为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员工消除顾虑,大胆地参与管理与监督,实行民主理财。

坚持厂务公开,实行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采用召开公司懂事会议、总经理扩大办公会议、生产联席会议、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公司员工大会、公开示栏等多种形式,对****年生产经营情况,各项费用开支情况,财务审计情况等进行了讨论审议及公开展示。提高了公开力度,增强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干群之间的距离。上半年来没有出现虚报冒领,克扣截留工资、奖金的现象发生。

4、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情况。

根据《中铝xx企业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干部员工进行系统的政策法规及理论知识的学习。一是大力倡导党员干部坚持自学,通过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二是坚持每月学习一次,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党的有关大政方针及相关规定,学习党xx大报告;三是组织全公司干部员工学习《明鉴·警钟——xx市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手册》,并组织进行了讨论。通过“前车之鉴篇”的学习与讨论,使干部员工从中悟出“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之理,“常修这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的道理,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做到警钟长鸣。

5、信访工作。

今年,本公司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设置了总经理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对员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公司领导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维护员工利益。

6、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公司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以实践“三个代表”,强化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共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为载体,树旗帜,保安全,通过开展“五好”党支部活动,创建“六先”党员队伍教育等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廉政自律意识,为打赢亏增盈攻坚战提高了自身防腐抗变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7、专项检查。

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照“四个珍惜,四个防范”、“八条十四不准”、“五条规定”以及“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要求做了专项检查。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变相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领导干部拒礼拒贿情况以及重大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了识大体、顾大局,令行禁止。上半年来,未发生一起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及违纪案件。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本公司人员少,业务工作繁重,员工政治理论学习不能定期坚持一月学习两次;

2、纪检工作薄弱,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检查力度不够;

3、效能监察工作没有开展,此项工作还待加强;

4、无一名专职党务、纪检、监察、工会管理人员,所有党群工作均为一名兼职管理人员承担,工作难度相当大。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工作岗位,任务重、责任大,需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较强的执行力。受派到不同的部门和单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对象,让我们不断挑战着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也让我们收获着成长和进步。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派驻纪检监察岗位上所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思考。

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对所负责的单位、部门和项目有全面的认识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渠道获取信息,深入了解当地特色、基层情况、重点人群和动态信息等,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和支持。我们还要利用正常信访、随机抽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协助上级纪委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迅速查清问题线索,加强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力度,坚持恪守纪律,不偏不倚,扎实而有力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段:责任担当。

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担当意识。每个人都是一个单位的“监察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维护组织形象和尊严,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同时,在工作中要勇于担当、勇于作为,始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让群众放心满意。

第四段:交流沟通。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要通过团队协作和交流沟通实现工作目标。在派驻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研判防范重点,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和本领。我们还要积极借助前辈的经验,学习先进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第五段:进一步的思考。

通过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经验,我们应该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切实担负起对党和人民的重任和责任,为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开阔自己的视野,加强自己的思维能力,从而提升自己对工作和生活的理解和认识。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

5、对联系单位制定和执行预算、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使用上违规违纪。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有限公司。

2016年2月。

派驻纪检工作汇报如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派驻机构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为确保监督到位、取得实效。以下是......

公务用车治理、公务接待、公务卡使用、财务基础工作、乱发钱物、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代农业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检查和粮食直补、家电下乡等惠民政策检查......

在综合监督单位联席会议上的讲话要点今天召开驻省商务厅纪检组综合监督单位联席会议,一方面是为了了解有关情况,落实省纪委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综合监督各项工作;另一方面,也是......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

20xx年,在县纪委常委会和监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县纪委监派驻第**纪检监察组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全面做好对本组**个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常委会监委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20xx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开展“五查五看”,助推党委主体责任压实。一查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看部署、协调、过问、督办是否到位。今年以来,在召开驻在部门联席会听取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先后**次与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督办,指出存在的问题**项,提出意见建议**条,有力强化了“第一责任人”意识。二查“一岗双责”,看领导班子成员“两手抓、两手硬”是否到位。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由组长带队到驻在部门与领导班子成员就所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和如何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每位班子成员进行责任和压力传导。三查工作落实台帐,看领导班子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是否到位。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建设日常监督台账,实行季调度研判,半年检查的方式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每个驻在部门逐一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报备。四查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三重一大”事项全程跟踪监督制度、重点岗位人员日常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正反典型教育情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五查接信处访和问题查处情况,看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是否到位。通过驻在部门信访月报台账,及时了解驻在部门接访情况,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从而有力的促进了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

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六大纪律,紧盯问题线索和责任人,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开展问责工作。今年以来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人。

(三)抓住“三个环节”,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一是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督导驻在部门严格落实县纪委“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制定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细化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要求驻在部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时一并提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方案、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根据提报材料,及时了解研究事项有关情况,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分析研判等方式了解掌握涉及行业知识及相关政策规定,查找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预判可能发生的问题,形成初步监督建议、风险防范措施,提前分析研究监督意见,做到决策监督胸有成竹。二是紧盯程序,强化事中监督。根据驻在部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时间安排,派员参加“三重一大”会议。参与决策监督时,敢较真、敢担当,结合事前分析研判形成的初步监督意见,既对决策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又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开展监督。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果断叫“停”,发现决策有违规违纪倾向的坚决说“不”。参加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会议共计**次,监督决策事项**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决策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条,否定决策事项**项。

三是跟踪检查,强化事后监督。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经常调度过问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决策执行效果,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执行关键环节、推进时间进度、执行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按决定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叫停,有效防止决策执行变形走样问题发生。今年以来共对**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执行到位。

(四)开展“四个谈话”,注重抓早抓少。一是定期开展谈话提醒。每半年对驻在部门开展一次集中谈话,谈话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今年以来,先后开展提醒谈话**人次。二是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谈话提醒。充分发挥廉政约谈的警示教育作用,瞄准“重要关口”消除问题萌芽,对驻在部门干部坚持“四必谈”:重要岗位变动时必谈、发现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反映时必谈、发生婚嫁丧娶事宜时必谈、考核测评满意率较低时必谈。今年以来,先后开展廉政约谈**人次。三是开展重要岗位开展谈话提醒。紧盯驻在部门职责特点,抓住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等“关键少数”,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双向互动模式,从小处着手,从小事小节管起,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提醒。四是分类型开展谈话提醒。灵活运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主体责任谈话、问题约谈等形式,没有问题常提醒、发现问题早纠正,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作思路需进一步跟进。日常监督仍然停留在“三重一大”权力运行上,没有真正理解把握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深刻内涵,对新的党纪法规学习掌握不够,没有从党的六项纪律入手,确立工作思路和监督重点,政治站位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日常监督浅表化。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主动性不强,精准性不够,有效性不突出。三是运用“四种形态”不到位。对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座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不能正确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进行约谈提醒,追责问责,导致执纪审查宽松软。四是自身建设还需加强。

二、20xx年工作计划。

建立工作抽查、文件调阅制度,通过核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实施跟踪问效;。

要有选择地列席驻在部门会议或参加重大活动,由以往“等通知式”被动监督转变为选择性主动监督,腾出更多时间精力搞好实质性的监督检查。在精准监督上,要紧密结合驻在部门特点,聚焦突出问题确立切入点,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小切口大纵深,精准发力,提高监督成效。在有效监督上,要防止浅表化、做无用功,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留痕。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上处理,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对发现的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置,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通过跟踪追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

(二)抓牢“三个重点“,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化”。一是加强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服务、保障、促进作用,通过现场检查、巡察监督、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执好纪,问好责,狠抓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确保了政令畅通。二是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思路,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实施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与驻在部门一起,抓牢“关键点”,防控“风险点”,提升“效益点”,实施全方位监督。三是加强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按照“在融入中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定位,着重强化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20xx年,我们将探索在每个驻在部门工作中选取一项重点工作,派员全程与驻在部门一起研究谋划工作方案,一起研究推进措施,一起督导抓好落实,在全程参与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同时,跟进发现廉政风险点,及早制定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

2022年,驻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以市纪委三届六次全会和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纪委、监察局,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市卫生局党组的工作安排,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扎实推进全市卫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为全市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现将2022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为抓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年初,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充分把握《中国xxx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出台这一时机,认真当好市卫生局党组的参谋和助手,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这一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2月5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对2022年卫生纪检监察和纠风工作任务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安排部署。之后,主动加强协调,及时印发通知,组织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廉政准则》。4月1日,召开党组中心组专题理论学习会,局班子成员、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了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意识。与此同时,认真按照《廉政准则》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印发了《市卫生局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表》,将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反腐倡廉任务细化分解为6个方面46项,严格落实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紧紧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切实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卫生反腐倡廉建设。另外,为进一步营造驻在部门机关学习《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我们还组织开展了以“三加强五开展”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机关反腐倡廉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和导向作用,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二)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各项工作。

(三)以治理解决突出问题为抓手,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根据市政府《2022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2022年全市卫生纠风工作实施方案》,深化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行风问题,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一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专项治理。5月17日,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召开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双公示制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落实双公示制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发挥双公示制度的净化、规范、预防、警示和奖惩功能。二是开展“卫生行风大家评”活动。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市直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市中心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等23个单位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通过多层面、宽视野、内外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巩固和发展卫生行风建设成果。6月10日—12日,驻局监察室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四个检查组,开展了第一次检查评议。三是召开民营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座谈会。6月下旬,在市启明星眼科医院召开了行风建设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民营医疗机构加强行风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切实提升市中心城区民营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

(四)以受理群众利益诉求为抓手,深入推进卫生信访各项工作。

一直以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履职,强化监督工作,并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大查处力度,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据统计,截止目前,2022年对市中医院、市妇保院等市直单位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20件(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含电子邮件)和各级各部门转办件22件(次),其中已办结22件(次),办结率达100%。

二、存在的问题。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

(一)开展“五查五看”,助推党委主体责任压实。

展情况进行评估,对每个驻在部门逐一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报备。四查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三重一大”事项全程跟踪监督制度、重点岗位人员日常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正反典型教育情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五查接信处访和问题查处情况,看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是否到位。通过驻在部门信访月报台账,及时了解驻在部门接访情况,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从而有力的促进了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围绕“四个紧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

预警、纠错整改、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防控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运用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强化对财务“收支管”三项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四是紧盯问题线索,执纪问责不放松。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狠抓整改落实,针对违纪问题严肃问责。一方面紧盯端午、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加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六大纪律,紧盯问题线索和责任人,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开展问责工作。今年以来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人。

(三)抓住“三个环节”,。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时间安排,派员参加“三重一大”会议。参与决策监督时,敢较真、敢担当,结合事前分析研判形成的初步监督意见,既对决策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又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开展监督。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果断叫“停”,发现决策有违规违纪倾向的坚决说“不”。参加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会议共计**次,监督决策事项**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决策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条,否定决策事项**项。

三是跟踪检查,强化事后监督。

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经常调度过问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决策执行效果,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执行关键环节、推进时间进度、执行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按决定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叫停,有效防止决策执行变形走样问题发生。今年以来共对**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执行到位。

(四)开展“四个谈话”,注重抓早抓少。

约谈的警示教育作用,瞄准“重要关口”消除问题萌芽,对驻在部门干部坚持“四必谈”:重要岗位变动时必谈、发现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反映时必谈、发生婚嫁丧娶事宜时必谈、考核测评满意率较低时必谈。今年以来,先后开展廉政约谈**人次。三是开展重要岗位开展谈话提醒。紧盯驻在部门职责特点,抓住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等“关键少数”,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双向互动模式,从小处着手,从小事小节管起,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提醒。四是分类型开展谈话提醒。灵活运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主体责任谈话、问题约谈等形式,没有问题常提醒、发现问题早纠正,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五)开展“四个抽查“,变“坐门等客”为“主动出击”。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心得体会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是由纪检监察系统调派到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的特殊人员。通过多年的工作,我深切感受到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在防止和惩治腐败方面的作用和责任。本文从自身经历出发,谈谈我对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及时了解反映问题的情况。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第一线的监督员,首先要及时了解被监督单位的动态情况。要经常深入单位,与干部职工面对面交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意见,及时为领导提供反映民意的信息。同时,要留心媒体、群众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段:敢于发现问题与揭露问题。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敢于发现问题,同时勇于揭露问题。在工作中要保持头脑清醒,耳听八方,眼观四面,时刻留心身边的职工和干部的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明确自己的监督职责,对违纪违法问题决不姑息,不留情面,对发现的问题要公正、严肃、果断地进行处理。

第四段: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不能忘记自己的职业操守。每一个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严守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要完善自己的思想态度,提高自我素质,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

第五段:加强工作手段,提高履职能力。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利用各种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利用好现代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利用财务、审计等资料分析方法等,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保监督工作得力、精准并不断创新。同时,要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纪检监察知识和综合能力,注重分析、处理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结语: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身上肩负着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通过履职实践,我相信只要每个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勇于发现和揭露问题,加强工作手段,并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就一定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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