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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精选20篇)

时间:2024-01-17 02:51:02 作者:文锋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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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做实做细监督职责,各级纪委全会都把“监督”单列一块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可见其重要性。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26239名党员,9350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18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934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65件,仅占比7%,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六创赶考、三年答卷”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东和乡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尤其是基层纪委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现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敢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很多乡镇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一些重点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书记作为党委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一是乡镇工作点多、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各部门都存在人手不够的现象,乡镇纪委书记虽是专职的,按照“三转”要求,乡镇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工作,实际上还是不能把全部精力放在主抓的纪检监察工作上,还得必须服从乡镇党委安排,除纪检监察工作外,乡镇纪委书记还得参与其他工作,无法保证有足够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工作难以深入。乡镇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成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还存在兼职其他工作,甚至兼职多项工作。大多乡镇纪委存在专职人员不专干,兼职人员不愿干的问题;二是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熟悉金融、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人员较少,在从事纪检业务之前,大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或是系统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对纪检业务知识知之甚少,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强,直接影响到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发挥;三是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能力不足。在现实工作中,乡镇纪委不具备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不擅长发现一些深层次、本质性问题。信访件成案率不高。不愿办案、怕得罪人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变动快,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造成乡镇纪委办案能力低下,案件查办质量不高。

(五)自身建设弱,监督能力不足。近年来,各级纪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责所需具备的条件来看,不懂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少,如:东和乡纪委虽配备了3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同时业务水平不高,这就极其容易造成监督措施不到位。

纪委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也是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乡镇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职责界限划分不明,监督作用受到影响。乡镇纪委没有厘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机关依赖过度,监督职能难以发挥。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有的基层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受到削弱。首先由于体制原因,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乡镇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基层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四)能力素质不到位,监督成效受到制约。部分基层纪检干部还未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对转职能的要求理解不深不透,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造成监督职能虚化。加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系统培训机会不多,没有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理论知识,缺乏开展案件查办、信访核查等专业知识和具体方法技巧,导致办信、办案质量不够高。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乡镇纪委能否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强化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任职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一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二在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既不能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三要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手段。纪委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检查中综合运用听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标准、指标体系,一年分一次或两次单独或综合考核,考核以日常督查与专项检查为依据,建立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通报并与奖惩挂钩。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乡镇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真正实现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

(三)聚焦主业主责要有新突破。一纪委要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分解。围绕责任分解、督促检查、倒查追责抓好落实。要强化案件查办,坚持有案必查,将主要力量倾向办案,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歼灭战”;对腐败问题,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高压态势打好“威慑战”;二持之以恒抓作风,打好“持久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警提醒;对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三选取典型案例宣讲、参观监狱警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四强化监督检查,紧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四)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只要存在贪腐问题,都坚决予以惩处,决不“开口子”,搞“既往不咎”或“下不为例”。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好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信访预警,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五)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健全能力提升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强素质,提升能力担当;健全业务例会制度、履职培训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交流学习制度、以案代训等制度。树形象,提升责任担当;认真落实油田公司纪委“两个一半”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收集建议,梳理案件调查,规范执纪行为。严律己,提升廉洁担当。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其一,要主动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党委通过深入学习,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其二,要准确把握内涵,细化责任。充分发挥党委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形成具体的工作支撑。

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好党委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其三,要切实强化措施,保障落实。

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突出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四·风”方面问题的巡查监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必须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首先要转职能、聚焦主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回归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主业主责。纪委要敢于碰硬、敢动真格,才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其次要转方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是“监督的再监督”的基本定位,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再次要转作风、打造一支过硬队伍。

要坚决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对自身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始终坚守责任担当、强化纪律约束,以打造执纪监督的过硬队伍来保障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健康。

发展。(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商行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做实做细监督职责,各级纪委全会都把“监督”单列一块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可见其重要性。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26239名党员,9350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18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934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65件,仅占比7%,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六创赶考、三年答卷”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

甘肃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第八纪检监察室副部级纪检监察员赫莉:近年来,从我省调查的省管理领导干部违纪事件来看,加强省管理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交往圈、休闲圈监督是一大难点。一些党员干部下了班,就觉得自己没人管了,成了“脱缰的野马”,流连酒楼饭庄、沉溺牌桌、混迹三教九流,搞“小圈子”“拉山头”,有些人什么饭都敢吃、什么人都敢交、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庆阳市原副市长王谦在告白书上写道:和自己交往的是上司的朋友,工作8小时以外收到上司的钱,坐上司的车,吃上司的饭,自己也成了上司,不像党员的领导干部。无数案例表明,一旦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方式打开差距,党员领导干部就容易逐渐滑向腐败的深渊。但是,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是一个难题,例如如如何获取不良行为信息,如何规范常态化监督,需要在网络格式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单位与家庭交流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督委员会第五执纪监督室副主任梁江:实践中,我们认为对市管理干部监督有困难。一是访问通报问题线索不具体,难以开展目标监督。县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众不知道违纪违法问题,访问通报反映的问题往往缺乏实质性内容。大众通报某县法院院长欺骗大众,与反映者取得联系后,反映者无法举出具体事例,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二是监督方式统一协调不足,没有打组合拳。党委、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负有日常监督责任,但协调不足,没有真正合作。唐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谢某多年没有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事项,没有被发现,通过对话咨询一直隐瞒,之后由于他的事件有关,立案调查发现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嫌疑。三是有的监督者轻执纪监督、重审查调查,思想观念有待扭转。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轻全程监督、重事后处置;有个别干部畏难于监督工作形势严、任务。

压力大,不敢较真碰硬,转而热衷于做“太平官”。

江西省上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刘鸿懿:当前,县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方面,除了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有“重大案、轻小错”的政绩观偏差之外,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方面,有时处理不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实施函询、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的程序不亚于执纪审查,以约谈提醒为例,目前有制定方案、谈话报告、了结反馈等六个步骤,程序规范,有助于保证谈话质量,但如何提高效率是个问题。二是在基层熟人社会中,纪检监察干部对强化日常监督有较大顾虑。县里的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有的互相之间很熟悉,在监督中经常出现自己的子女及亲人就在约谈、诫勉对象所管辖部门或单位就读、工作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抹不开情面、拉不下脸”的情况较为突出。三是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有待增强。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被通报的影响面更大,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存在“宁愿被警告处分,也不要被通报”心理。还有的当事人为逃避监督,通过各种层面打招呼、说情、请托等方式,干扰日常监督工作。

几位纪检监察干部感受到的这些问题,并非日常监督所面临难题的全部。有问题不可怕,只要各级纪委监委直面问题,出实招、用实功,加强日常监督遇到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抓干警的学习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诸多因素,一些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机构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的基层检察院只有纪检组,无监察室。

2、人员配置不齐备。大多数基层院只有纪检组长1人而没有配备纪检监察人员,属于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不得不依赖政工或其他部门,导致在案件的调查、对案件回访及涉检信访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动。

3、管理体制不健全。《党章》规定对纪委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检察院党组对纪检监察部门享有绝对支配权,难免在工作的开展上束手束脚,导致对检察人员监督力度乏力,对班子成员的监督就更难。加之纪检组长这个职位在有些基层检察院只是介于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之间,无论在行使职权上、还是在职级待遇上等等都处于尴尬地位,致使纪检组长本身主观上也不愿监督。

4、领导不重视。虽然纪检监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检察机关内部仍有部分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检察机关是以检察业务为主,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

5、执法监督不全面。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重教育轻查处,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

1、加强学习,改变观念,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中纪委会议精神及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改变现有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

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一般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2——5名左右,最低不少于2人。根据检察系统的现实情况,一种方法是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内设机构中的级别地位,提高纪检组长在党组中的地位。另一种方法是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编制和人员福利待遇的发放收归上级检察院。赋予基层检察院独立决策,独立办案,独立处事的能力与权力,以便其更有权威地自如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消除无权管人和不敢管人的被动局面,改变那种只有执行权而无决策权的现象。

3、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打铁先得自身硬,查处别人的正是自己要以身作则做好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较量十分激烈,纪检监察干部同样存在被拉拢、腐蚀的现实危险。因此,要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扭住不放,时刻不能放松,配备干部要配高素质的干部,尤其要配强配好领导班子,用钢班子带铁队伍。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把这支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

4、多管齐下,采用各种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应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灵活多样,抓住各个环节,多管齐下,以达到监督实效。

一是预防为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搞好教育。对检察人员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的有力措施。在教育的内容上,要突出对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检、党纪条规等教育;在教育的对象上,要突出对领导班子成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重点岗位干部、初任检察官等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可通过采取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等方法;还要突出教育的重点时期和重点环节,硬化教育考核指标。通过教育来筑牢广大检察人员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减少违纪违法现象。

二是强化办案流程管理监督,堵塞腐败漏洞。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检察业务监督管理新机制。推行五项监督:一是对自侦案件进行备案监督。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填写《案件报告表》、《案件跟踪监督卡》;案件办理结束后,填写《执法廉政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审查。二是对办案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讯(询)问、搜查等重点环节,纪检监察部门派人有重点地临场监督。三是对已查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走访或发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向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的情况。四是对有关案件进行调卷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和检举控告案件的案件材料,纪检部门派专人进行调卷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开展专项检查进行事后监督。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检察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便为”、“不敢为”,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从而达到真正保护检察人员的目的。

部的作用,加强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检察人员的监督作用;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的作用,主要应该强调他们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检察队伍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力度。

四是“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部门及分管领导对本人负责的部门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责。实行向上和向下承诺、述廉。一是“定廉”。每年年初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将其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负责人,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追究责任有依据;二是“述廉”。即建立起一种制度,由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期向上级和干警汇报通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抓工作落实的措施,检查考核的办法,收到的成效及存在问题。三是“评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责任考核的重要方面。四是“考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把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作为检查考核重点,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工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等党规和条例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也为检察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200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设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和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怎样建设、如何开展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以及检察工作自身建设的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开展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规范化建设中也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进展不快,发展不平衡,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表现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案件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加强这项工作的设想和创新的思路谈些粗浅的想法:

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机制的原因,可以说,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目前仍然处在"名不正、言不顺"状态。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

1、机构不健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相关报告中的数字显示,全国有基层人民检察院3113个,只有993个基层检察院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不到三分之一。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1019个,已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有581个,也不到六成。我省有基层人民检察院135个,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有75个基层院没有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甚至有六个基层院连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相比全国的情况差距更大。再看看深圳市的情况,深圳现有基层检察院六个,从所掌握的不一定很确切的情况来看,正规编制里没有一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纪检监察机构,只有一个检察院定编设立了纪检组长,仅仅如此,也称不上是专门机构。有的检察院虽然内部挂有监察室牌子,但不是正规编制,属于"内部制造",可以说是"名不副实"。由此可以看出,开展工作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

一、二个人忙不了那么多事,加之岗位职责不清,工作缺乏长期性、规范性,无疑会受到影响。

3、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模糊认识。在少数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配备越强,水平越高,就会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导致政绩越小,不良影响会越大。有的认为:自侦、批捕、起诉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还有的认为:纪检监察管的严,捆绑了手脚,就是让人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诸如此类认识反映出极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作用所在。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带来较大难度。

nbsp;从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机关改革方向来看,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的大趋势已逐渐凸显。检察官独立办案权会越来越大,检察工作的主体将会逐步转移到检察官身上,检察院的各项管理工作也会随着重心的转移而转移。纪检监察工作既是监督保障,也是检察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要有新思路。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要以监察检察权的行使为主线,通过对检察官行为规范的监察,从而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以建立健全制度为基础,从而实现对全院工作的整体监察,进而达到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改变或者消除当前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事就干,没事就看,交待干啥就干啥的被动式的工作局面。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1、思想要转变,从"盯人"到"盯权"。在一些人看来,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就是专门查人的,好象除了查人就没其它事可干。这些看法尽管带有严重的片面性,但也反映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带有局限性。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战略思想上实现从"盯人"到"盯权"的转变,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由重在管人到监督权力本身上来。从多个腐败实例看,人只是权力的实施者,本身不具备腐败性,当人和权力结合在一起,而权力本身又出现了"缝隙"时,腐败分子才有机可乘,他们才有机会将权力进行"寻租"。因而,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要力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能到哪里。具体到基层检察院来讲,党组会、院务会、检察委员会这些带有决策性、决定性的会议,要都能看到纪检监察人员的身影,听得见他们的声音,促使和保障检察权正确运行。

3、方法要改变,从"被动"到"主动"。按照党章规定,纪检机关有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监察部门有五项职责,加上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纪委的规定、要求和布置,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也极为繁重,这就要求要有新方法去应对。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全局。当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着领导交待什么就办什么,上级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现象,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下,较少主动出点子、想办法、出新招。这也是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长期得不到重视的原因之一。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关键在工作态度端正和工作方法改变。

总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机构设置尚不够规范,全面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为契机,使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尽快走上新台阶。

对策建议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一是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开展“5个专项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领导小组,按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了上级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完成任务的紧迫感,狠抓贯彻落实,切实将5个专项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投身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突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把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罪等。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

加大刑事检察工作力度。加大对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以“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直接融资等领域利用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的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执行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征用、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报备员培训及调研指导工作,完成对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并将发生在农村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财产处置、邻里纠纷等案件放在民行检察的突出位置。积极稳妥推进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延伸办案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方式,在法制宣传过程中,深入企业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重大意义、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官释法说理等手段,增强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检察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政治发展、服务民生以及化解矛盾等服务大局工作中做出了诸多努力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检察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一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个别检察干警定位不高,不能准确把握履行检察权和服务大局的深刻内涵,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人民性,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二是部分干警的素质水平无法与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个别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从各方利益结合点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不善于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法学专业理论储备不足,不能在服从全局、有利长远的前提下开展检察工作;三是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措施制定抓得多,对措施的落实和跟进抓得少,难以实现最初的构想。对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并制定落实相应措施,从而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创新发展。

“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始终服从服务顺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顺应发展大局。”检察事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做到高点定位,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工作。

(一)立足检察职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依法查办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暴力、“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严重影响民生稳定的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坚决惩治网络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犯罪。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二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立足司法办案开展经济风险研判,对可能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建议。三是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专项行动,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又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惩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严肃惩治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推动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是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司法办案的公平公正。加大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罪漏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的谦抑审慎。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监督,健全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活动的严格规范。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判决裁定的监督,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加大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突出加强对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和公正。二是有效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民事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强化申诉案件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坚定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与公信力。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官司”“执行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网络监督机制、法检信息共享机制等,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着力形成立体多元的监督体系。三是积极探索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强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机关在评估审查、审批流转、证照发放等重点环节执法行为,以及征地拆迁、安全生产、资金补贴等领域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突出围绕履职中发现的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有效推动依法行政。探索开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全力维护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三)拓展和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准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抓紧甄别、依法纠正涉产权的冤错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责,发挥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的作用,形成保护企业权益的多层格局。持续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巩固和健全经常性、常态化互动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二是深化金融检察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始终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身份便利和客户资源实施的犯罪,加强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业务创新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和违法犯罪新手段,重点防范投资融资交易性风险和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加大追赃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构建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深度开展金融犯罪风险预判预警,加大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提供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不断加大金融检察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检察官队伍,全面提升金融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工作能力。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障创新创业。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完成创新任务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时有效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四)履行公益职责,营造融合的共享环境。

一是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努力保护好绿水青山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坚持刑事惩罚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二是擦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树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大公共利益的理念,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办案、法治宣传和品牌发展三大体系建设,真正做到树立品牌,打造亮点。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通过“专业+社会”的帮教机制,经济、法律、心理“三位一体”的救助机制,公检法一体化的联动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温度”的司法。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中,突显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保护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完善“观护矫正”基地,促进外来涉罪人员的平等保护。加强社会保障救助,推动构建弱势群体维权保护网络,加强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衔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等司法救助机制。积极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完善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长效机制,不断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五)紧抓高水平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将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作为突破法律监督工作瓶颈的重点来抓,制定干警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档案,结合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实践活动,来增强干警运用法律知识破解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干警宣传、释法说理能力,培养干警做“多面手”,不仅能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能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大范围来看,执法不公、从检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笔者结合所在地区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干警认识不到位,意识不到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此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相比起步较晚,导致部分干警认为检察机关以业务为主,认为纪检监察可有可无,认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与己无关,大力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办案,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一部分检察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认识模糊,对检务督察的排斥,加上基层内部监督规定缺少刚性,这一系列原因给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不齐全,导致监督不力。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仅有30名干警,由于受现有编制制约,有的干警身兼数职,院小人少,没有设置单独机构,而且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人员都为兼职,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限制,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这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不够,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三)职责不明晰、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职能发挥受限。

以我院为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都在摸索中前进,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不科学,不少日常工作没有制度保障,缺乏规范性。同时,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导致岗位职责不明确,时常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交叉或重复。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仍旧以事后监督为主,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办案环节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教育活动。

提高思想认识,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教育,打牢思想根基,使基层院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对此,针对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抓好经常性教育;针对理想信念问题,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针对法纪观念的问题,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方面的思想教育;针对心存侥幸的问题,开展正反典型事例教育。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日常教育,消除一些领导及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

(二)健全机构,提高专业化建设。

一要落实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力争提高其地位和影响力。按照上级院及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检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力求使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注重调配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大力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专业化程度。

(三)明确职责,创新工作机制。

评,使考评和监督工作贯穿干警执法办案整个流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从而实行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在年终考评中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全年勤政、廉政情况对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奖优罚劣,形成激励作用。

结语。

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从事纪检监察的干部一定要认真分析总结过去工作的得与失,结合实际,加强调研,积极搭建和创新载体,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考评体系,进行量化管理,充分调动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紧紧围绕本院中心工作,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不断改进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努力拓展新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找准切入点开展工作,为推动基层院建设做出积极努力。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乡镇纪委查处案件,乡镇自办案件质量和数量大幅提高。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得到了严肃处理,办案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以及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少数农村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依然突出,少数地方腐败和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呈上升趋势。有的乡镇纪委办案不多,质量不高,甚至有的乡镇多年没办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有案不愿办的现象。第一,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不够,对查处违纪案件认识不到位,认为查处案件不仅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自身发展,不重视和支持查处案件。第二,团队成员认识不到位。查处的案件涉及的人员往往是基层党员干部,平时多与乡镇班子成员打交道,长期建立工作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办案和实施过程中,班子成员大多倾向于从宽从轻,往往无法按照纪律和规定严格处理,影响案件质量。第三,纪检干部自身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一些纪检干部必须得罪人,甚至得罪一群人的思想顾虑,导致不敢抓违法违纪,不愿意管。不重视群众反映的情况,导致案件来源少、无案件来源、难办案、无案件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我一直认为是铁营,流水兵,过几年可能要换个岗位,查不查案子都无所谓。

干部本身力度不到位。纪检干部精力过于分散。由于乡镇在编人员少,工作事务繁杂,作为乡镇纪委书记,不仅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分管其他如信访、政法,甚至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这必然牵扯纪委书记的大部分精力,往往不能集中精力查办案件。有的乡镇尽管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但往往是名义上的专职干部,其在配合纪委书记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同时,还要从事统计、办公室、等方面的事务,对查办案件不热心,甚至想回避。

3、自身素质跟不上,存在有案不会办的现象。客观上,随着违纪违规的形式和手段的不断变化,一些腐败分子为了实现其目的,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断变换作案形式和手法,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给办案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少数乡镇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时间跨度大,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有的还担任村和站所主要负责人,这些都为案件查办增加了新的难度。主观上,由于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尤其是部分乡镇新任纪检干部,上岗前没有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自身学习业务也不自觉、不主动,不注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法违纪出现的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也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

1、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办案主动性。坚决查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任务,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要经常过问案件查办工作,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作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好是不称职”的思想,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2、加强队伍建设,为办案提供保证。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力量薄弱、配备缺乏科学性等问题,纪检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强配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把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同时要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把对业务能力强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对办案出色的同志要予以提拔任用。

3、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办案责任。一是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乡镇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形成责任体系和网络。二是坚持分片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要分片包口,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帮助。三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乡镇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不办案或办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4、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针对乡镇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二是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单位,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单位,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建立乡镇办案会商制度。凡是重要线索的初核和重要案件的调查,都要由上级纪委相关业务室与乡镇纪委共同商讨对策,帮助选择查办案件的方向和突破口,然后集中力量,强化突破。上级纪委办案时,有计划地安排乡镇纪委的同志参加,在办案过程中增加感性认识,不断提高查案工作水平。五是把好“两级协审”关,提高基层办案质量。

5、注重排查案源,提高案件质量。首先,要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投诉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村组、镇属单位执行政策、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同时,要深入实际,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其次,要解决“如何查”的问题。要正确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严重违法违纪而又拒不悔改的,必须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既不是党员、又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村组干部的违法问题,查清后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

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权力配置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二)基层纪检干部“专职不专干”“主业不主抓”现象普遍。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不仅要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还分管经济、计划生育、社会管理事务等其它工作,一些专职纪检干事兼任组织、宣传干事,有的还承担妇联、团委等工作,导致在纪检工作方面精力投入严重不足,“种了别人的责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三)重查轻究,监督的执行力不够。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开展监督工作只停留在查阅资料、看台帐、听汇报上。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掩饰追责,以功代过,能捂则捂,能盖则盖,或者是避重就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充当着“和事老”角色。对一般性问题免于追责,对严重性问题想办法“回避”处分,没有形成强大震慑,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

纪检监察工作应是一个具有自身运行规律的系统,尽管这个系统内容广泛,结构和功能比较复杂,但它同任何一个管理系统一样可由决策、执行、监控三个子系统构成。其中监控这个子系统承担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整个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的重任,也就是说检查、督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督查工作正成为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必将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督查工作的任务、地位、作用的变化和工作方法的进一步变革。纵观新时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过去纪检监察的督查工作只是办理一些群众来信、来访,举报违纪案件的查办,领导交办或临时性的其它工作。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党面临新的考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越来越突出,纪检监察工作面对新的形势,督查工作逐步由单纯的事后案件催办向事前的预防型转化,督查的任务由单一的催办案件发展到对党纪、政纪、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等全方位的大督查、大督办,它的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的各方面,这时的督查工作已不再是过去的催办工作,而是具有广泛意义上的督促检查工作。这是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在根本性质上的一次重大变化。

督查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党纪、政纪、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和党风廉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上来以后,只靠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的。把督查工作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任务变成党委的职责,由过去的电话催办变成督查人员、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政工部门齐抓共管已成必然趋势,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做好落实情况的检查,应成为党委常抓不懈的工作。我所从大政工的格局出发,针对全所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从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管教工作,“五防”工作和习艺安全工作的全方位出发,组织纪检监察、政工、管教、习艺安全部门的领导,组成常年的督查小组,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的督促检查,违纪违法案件由过去每年发生十多起到2004年仅发生一起,2005年至今没有发生。各方面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放在各项工作用的全过程,减少工作的失误,注重实际工作效果,求实务实,才是“务实”督查,也是新时期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新形势下必须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把一些影响大、牵涉面广的典型事例的查办结果及时公布或向新闻媒体通报,不仅对公职人员起到制约作用,便于舆论监督,强化民主意识,提高督查效应,而且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党的威信。

加强对查办件的综合分析。如果说过去就案办案,按时办结就算完成了任务。那么现在看来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了。新形势要求我们保质保量的完成督查任务,对查办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正成为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有效方法。

针对新时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的新特点,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思路、采取相应对策,始终保持督查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向步,为此,笔者建议:

过去的督查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办案情况进行评估,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查阅案卷,看它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纪律条规是否正确等方面去进行督查。往往满足于文字案卷。从督查的内容上看,纪检监察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督查实践中无章可循。为了维护督查的严肃性、规范性、提高督查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应首先加强督查的制度建设,对督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工作性质、工作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纪检监察督查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配备强有力的督查人员。

督查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监督,要达到这一目的,靠的是督查的力度和督查的质量,而不是督查的数量。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配备相对紧缺,没有专门的督查人员,督查工作有时往往应付了事。为了达到督查工作的目的,建议在精减机关工作人员的同时,增加督查工作人员编制,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较强工作能力、经验比较丰富的同志担任专职督查人员,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督查质量。

3、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纪检监察督查工作也应该及时围绕党委想经济、议经济、抓经济这个中心上来。监督检查,要为经济这个中心出主意想办法,督查人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督查人员必须懂经济,当好党委的参谋。督查干部工作如何,主要是看他在工作中主动发现了多少问题,提出了多少建议,有几条被领导采纳。因此,要使督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加强督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适应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身的监督。xxx书记在中央纪委x次全会上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深刻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自恢复纪检监察机构以来,其在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威信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群众对此充分肯定。但在自身建设和内部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主观上缺乏监督意识。个别领导干部对内部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问题不敢直视,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导致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偏宽、偏软。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特权思想比较严重,自认为是监督别人的人,不愿接受别人监督。

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一是监督办法缺乏统一规范。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成立干部监督室后,各地对干部监督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尽管也出台了一些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文件和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文件或指导性意见。二是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管理,但上级纪委也有具体工作,对下级不能形成常态监督;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信任大于监督;下级对上级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办法,效果不明显。群众监督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沟通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群众监督力量不足。三是监督方式简单。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主要采用绩效考核、述职述廉等方式实施监督,注重工作层面的多,忽视了对思想层面的监督,监督方式不够全面直接,有待改进。

监督的力量比较薄弱。一是监督机构设置不统一。从目前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多数没有设立干部监督室,没有形成统一的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二是人员编制不足以胜任这项工作。以长春市为例,干部监督室有工作人员x人,截至上半年,共收到举报件x件,已初核案件线索x件,人员力量的不足,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三是干部的能力素质与干部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不完全适应的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掌握信息网络技术、财会电算等知识的专业型人才,熟悉市场经济、现行法律法规,具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普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发挥。

纪检监察机关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织保证,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只有充分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才能聚焦主责主业,打赢反腐败这场战争。

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自我监督。一是树立廉洁意识,使之树立主动接受监督意识。通过专题讲座和党课等形式,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等法律法规,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增强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要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打铁还须自身硬。凡要求基层单位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执行,凡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首先做到,凡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首先做到。三是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提升公众满意度。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把深入学习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等贯穿于教育的始终,增强自我免疫力。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引导活动,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公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改进纪律审查工作流程,加强内部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中央纪委关于“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要求,对所有反映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逐一清理,规范分类处置工作,完善和细化初步核实、立案检查、移送审理、涉案款物清缴等过程管理,进一步严格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同时加强干部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案件审理室等业务监督部门的力量,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的职责。通过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保证办案工作环环制约、管控严密,严防以案谋私。

健全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办法,强化制度监督。一是吃透上级精神,探索干部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从体制机制上筑牢监督防线。二是强化纪律监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四不准”规定,即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强调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为纪检监察干部架设规范执纪用权的“高压线”。三是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严格按要求对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轮岗交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出现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四是深入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层追责。对纪检监察干部公务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室主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有问题的干部,坚决查处,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

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渠道,强化立体监督。一是组织监督。坚持上级监督下级,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定期向本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通报工作,接受组织监督。干部监督室定期巡访纪检监察干部,巡访被查处对象,巡访相关涉案人员,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情况,并把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社会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离退休老干部等为党风政风建设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让监督员为纪检监察干部“号脉”。三是舆论监督。将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流程在网站上公开,让群众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纪律审查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纪律审查情况,接受社会对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四是家庭监督。向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家庭发放《助廉倡议书》,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家属当好助廉“哨兵”,把住八小时之外关。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必须完成好的课题。我们必须更加自觉、主动、严格地把自身置于监督之下,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有资格、有能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近年来,随着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入,乡镇自办案件质量和数量有了大步提升,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处理,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以及广大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少数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些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多、质量不高,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1、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部分乡镇党政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纪委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查办的案件大多涉及基层党员干部,平时与乡镇领导干部打交道多,在查处时抹不开面子,影响办案质量。同时,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思想顾虑,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

2、工作力度不到位。由于乡镇在编人员少,工作事务繁杂,作为乡镇纪委书记,不仅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分管其他如领域的工作工作,牵扯纪委书记的大部分精力,往往不能集中精力查办案件。乡镇尽管配备专职纪检干部,但往往是在配合纪委书记做好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同时,还要从事其他工作。

3、自身素质跟不上。纪检监察工作对于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由于乡镇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普遍存在业务不精的问题,加之乡镇人员流动大,部分乡镇新任纪检干部在上岗前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上岗后,其他工作牵扯精力加之自身对于业务学习不自觉、不主动,也影响了乡镇案件的查办。

1、提高思想认识,发挥办案主动性。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作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履职尽责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2、加强队伍建设,为办案提供保证。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力量薄弱、配备缺乏科学性等问题,纪检部门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强配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要让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带新同志;同时要对进入纪检监察队伍的同志把关,把对业务能力强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强化基层纪检监察队伍。

3、强化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针对乡镇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在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上下功夫。一是抓好业务培训。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组织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其一,要主动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党委通过深入学习,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其二,要准确把握内涵,细化责任。充分发挥党委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形成具体的工作支撑。

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好党委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其三,要切实强化措施,保障落实。

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突出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四·风”方面问题的巡查监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必须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首先要转职能、聚焦主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回归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主业主责。纪委要敢于碰硬、敢动真格,才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其次要转方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是“监督的再监督”的基本定位,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再次要转作风、打造一支过硬队伍。

要坚决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对自身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始终坚守责任担当、强化纪律约束,以打造执纪监督的过硬队伍来保障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

基层反映:当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方便群众投诉举报。2013年以来,我室共撰写纪检信访工作信息90余条,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息60余条。

四是加强基层业务督促和指导。加强与基层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访举报问题基本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发生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对发生在扶贫领域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快查、快办、快结;采取以干代训、以老代新、以案代训等形式,对各镇(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和纪检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跟班培训。

五是创新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相继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在处置异常访和突发事件上,做到事前有措施,事后有预案。

(一)匿名举报信访量较大。在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匿名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匿名举报大多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调查难度大,无形中加大信访举报的工作量。

(二)业务范围外信访量增多。由于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了解不够,导致出现“有问题就找纪委”的局面。

(三)重复访和越级访增多。信访人由于种种原因,或是对基层不信任,或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纯粹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无理诉求,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增多。

(一)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在完成信访举报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预防和处置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三是对初信初访,加大查办和查处力度;四是要建立、健全县直部门和各镇(办)、村(组)信访工作信息员互动体系,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举报工作主动权。

(三)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群众,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清单、社会参与解决纠纷、首访负责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台账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举报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督委员会的基本责任、第一责任。监管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管对象大增,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管对象。面对这么多监督对象,如何实施正确有效的监督,构筑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管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xx%,这表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

(1)车站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责任机构,其责任是监督纪律问责的监督法规定,监督委员会是履行国家监督职能的责任机构,其责任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律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督委员会,监督都是第一任务责任,坚决把监督放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律检查监察干部不能把握政治机关的定位,不擅长从政治上审查、分析和调查问题,重新审查轻微监督,认为事件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监督检查室和乡镇纪律委员会和派遣机构都忙于事件,不擅长监督,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足,监督的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出现,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足,监督容易惹人生气,监督变弱,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规则对纪委监督委员会各监督主体谁统一、责任分工、如何合作等没有详细规定。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

“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

报告。

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集合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据基层调研发现,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有一定差距。

一、主要问题表现(一)干部思想不稳定。基层尤其是乡镇纪检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从事的工作往往又是“栽刺不栽花”“出力不讨好”,日常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本乡镇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业绩,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经济待遇也不高,与某些部门干部相比,收入差距大;在政治待遇方面,干部交流机会少,提拔机会更少。

(二)队伍建设不完善。乡镇纪委目前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专干及纪委委员,但纪委副书记、纪检专干、纪委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从事当地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不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查办案件更是无从下手。派驻纪检组,目前派驻的一般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发挥不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任务越来越艰巨。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乡镇纪委书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调任或提任过来的,没有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更没有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缺乏专业人才,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原因分析(一)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乡镇(或基层单位)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除纪委书记专职外,副书记、专干及纪委委员都是兼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责任心不够强,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体制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工作力度较弱,当前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决定了乡镇纪委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乡镇纪委书记是副科级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力度和质效。另一方面乡镇纪委书记都承担有一定的包村经济工作、脱贫攻坚、惠农民生等中心工作任务,又必须接受政府一把手的领导。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业务能力不强。乡镇纪检干部非专业人员较多,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单一,协调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心无力,纪委委员角色意识虚化。

(四)“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等调整变化太快,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三、对策建议(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跟班轮训和参与办案,提升“实战”能力。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三)提供激励机制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纪委常委、各部室主任和乡镇纪委书记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同时,为基层纪检干部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乡镇党委、政府要尽量少抽调和借用纪检干部。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在政治上,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综合素质良好的,优先考虑提拔重用,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近年来,东和乡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尤其是基层纪委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现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敢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二)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如责任制考核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由于考核方式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等,导致考核中发现不了问题,实现不了监督。部分乡镇纪委重监督检查,轻责任追究,导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部分纪检干部不愿得罪人,不想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导致监督底气不足、力度不大。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很多乡镇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一些重点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书记作为党委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一是乡镇工作点多、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各部门都存在人手不够的现象,乡镇纪委书记虽是专职的,按照“三转”要求,乡镇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其他工作,实际上还是不能把全部精力放在主抓的纪检监察工作上,还得必须服从乡镇党委安排,除纪检监察工作外,乡镇纪委书记还得参与其他工作,无法保证有足够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工作难以深入。乡镇纪委副书记和其他纪委成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还存在兼职其他工作,甚至兼职多项工作。大多乡镇纪委存在专职人员不专干,兼职人员不愿干的问题;二是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熟悉金融、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人员较少,在从事纪检业务之前,大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或是系统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对纪检业务知识知之甚少,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强,直接影响到乡镇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发挥;三是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能力不足。在现实工作中,乡镇纪委不具备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不擅长发现一些深层次、本质性问题。信访件成案率不高。不愿办案、怕得罪人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变动快,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造成乡镇纪委办案能力低下,案件查办质量不高。

(五)自身建设弱,监督能力不足。近年来,各级纪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责所需具备的条件来看,不懂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基层纪委工作人员少,如:东和乡纪委虽配备了3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同时业务水平不高,这就极其容易造成监督措施不到位。

纪委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也是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乡镇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职责界限划分不明,监督作用受到影响。乡镇纪委没有厘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机关依赖过度,监督职能难以发挥。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有的基层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受到削弱。首先由于体制原因,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乡镇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基层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四)能力素质不到位,监督成效受到制约。部分基层纪检干部还未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对转职能的要求理解不深不透,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造成监督职能虚化。加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系统培训机会不多,没有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理论知识,缺乏开展案件查办、信访核查等专业知识和具体方法技巧,导致办信、办案质量不够高。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乡镇纪委能否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强化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任职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一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二在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既不能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三要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手段。纪委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检查中综合运用听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标准、指标体系,一年分一次或两次单独或综合考核,考核以日常督查与专项检查为依据,建立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通报并与奖惩挂钩。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乡镇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真正实现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

(三)聚焦主业主责要有新突破。一纪委要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分解。围绕责任分解、督促检查、倒查追责抓好落实。要强化案件查办,坚持有案必查,将主要力量倾向办案,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歼灭战”;对腐败问题,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高压态势打好“威慑战”;二持之以恒抓作风,打好“持久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警提醒;对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三选取典型案例宣讲、参观监狱警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四强化监督检查,紧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四)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只要存在贪腐问题,都坚决予以惩处,决不“开口子”,搞“既往不咎”或“下不为例”。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好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信访预警,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五)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健全能力提升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强素质,提升能力担当;健全业务例会制度、履职培训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交流学习制度、以案代训等制度。树形象,提升责任担当;认真落实油田公司纪委“两个一半”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收集建议,梳理案件调查,规范执纪行为。严律己,提升廉洁担当。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甘肃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第八纪检监察室副部级纪检监察员赫莉:近年来,从我省调查的省管理领导干部违纪事件来看,加强省管理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交往圈、休闲圈监督是一大难点。一些党员干部下了班,就觉得自己没人管了,成了“脱缰的野马”,流连酒楼饭庄、沉溺牌桌、混迹三教九流,搞“小圈子”“拉山头”,有些人什么饭都敢吃、什么人都敢交、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庆阳市原副市长王谦在告白书上写道:和自己交往的是上司的朋友,工作8小时以外收到上司的钱,坐上司的车,吃上司的饭,自己也成了上司,不像党员的领导干部。无数案例表明,一旦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方式打开差距,党员领导干部就容易逐渐滑向腐败的深渊。但是,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是一个难题,例如如如何获取不良行为信息,如何规范常态化监督,需要在网络格式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单位与家庭交流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督委员会第五执纪监督室副主任梁江:实践中,我们认为对市管理干部监督有困难。一是访问通报问题线索不具体,难以开展目标监督。县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众不知道违纪违法问题,访问通报反映的问题往往缺乏实质性内容。大众通报某县法院院长欺骗大众,与反映者取得联系后,反映者无法举出具体事例,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二是监督方式统一协调不足,没有打组合拳。党委、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负有日常监督责任,但协调不足,没有真正合作。唐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谢某多年没有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事项,没有被发现,通过对话咨询一直隐瞒,之后由于他的事件有关,立案调查发现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嫌疑。三是有的监督者轻执纪监督、重审查调查,思想观念有待扭转。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轻全程监督、重事后处置;有个别干部畏难于监督工作形势严、任务。

压力大,不敢较真碰硬,转而热衷于做“太平官”。

江西省上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刘鸿懿:当前,县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方面,除了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有“重大案、轻小错”的政绩观偏差之外,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方面,有时处理不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实施函询、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的程序不亚于执纪审查,以约谈提醒为例,目前有制定方案、谈话报告、了结反馈等六个步骤,程序规范,有助于保证谈话质量,但如何提高效率是个问题。二是在基层熟人社会中,纪检监察干部对强化日常监督有较大顾虑。县里的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有的互相之间很熟悉,在监督中经常出现自己的子女及亲人就在约谈、诫勉对象所管辖部门或单位就读、工作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抹不开情面、拉不下脸”的情况较为突出。三是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有待增强。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被通报的影响面更大,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存在“宁愿被警告处分,也不要被通报”心理。还有的当事人为逃避监督,通过各种层面打招呼、说情、请托等方式,干扰日常监督工作。

几位纪检监察干部感受到的这些问题,并非日常监督所面临难题的全部。有问题不可怕,只要各级纪委监委直面问题,出实招、用实功,加强日常监督遇到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权力配置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二)基层纪检干部“专职不专干”“主业不主抓”现象普遍。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不仅要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还分管经济、计划生育、社会管理事务等其它工作,一些专职纪检干事兼任组织、宣传干事,有的还承担妇联、团委等工作,导致在纪检工作方面精力投入严重不足,“种了别人的责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三)重查轻究,监督的执行力不够。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开展监督工作只停留在查阅资料、看台帐、听汇报上。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掩饰追责,以功代过,能捂则捂,能盖则盖,或者是避重就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充当着“和事老”角色。对一般性问题免于追责,对严重性问题想办法“回避”处分,没有形成强大震慑,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

纪检监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云南永平县龙门乡官上村完小是一所寄宿制学校,现有学生250多名,同级同班学生间数学成绩差异明显,少数同学与同班同学数学学习成绩差异较大。

1.对创设教学情境重视不够。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只重视运算原理、运算顺序和运算技巧的教学,忽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忽略在教学中创设合适的教学情境,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

2、忽略新旧知识的衔接。任何学科的知识都是相互联系的,通过复习旧知识可以成功导入新知识,而学习新知识又离不开旧知识做基础。基于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新旧知识的内在联系进行认真分析,使学生对知识的学习更加全面、系统,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3.师生间交流和互动不够。受传统应试教育影响,教师注重学习成绩的提高,但是却忽视了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创设合适的教学情境。小学生认知事物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对抽象的数学知识没有动态的认识,致使学生感到数学知识难以理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积极为学生搭建自由发挥的学习平台,通过创设合适的教学情境,使学生对知识有感性的认识。

2.加强师生间的交流互动。在教学过程中,师生及学生间的互动交流至关重要,通过师生间的交流,便于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接受能力以及掌握知识的情况,以便按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有针对性地学习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把理论教学与实践结合起来。由于小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较差,不容易理解抽象的数学知识,教师可以针对小学生对身边事物感兴趣的特点,把学生熟知的事和教学联系起来,使学生对课堂上无法理解的知识在实践中得以解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对规范预算行为,推进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常规性的审查监督工作做得越来越细,程序也在不断地规范,但在一些重点问题上,始终难以有所突破,对预算实质性的监督始终无法深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职权还没有完全发挥,主要体现在:

1、机构及人员配备不适应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财政预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及内容广泛,人大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必须拥有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没有预算工委,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由财经委负责,而大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仅有一到二人,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人才开展经常性监督,达不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并且大多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财经专业人员,缺乏常识,不可能深入、全面地进行审查。

2、审议时间不足,审议实效有待提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向人大提交预算草案。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往往只提前一个星期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高质量完成初审工作,难度非常大。因为审查的不仅只是粗略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而是预算、决算草案本身,初审期间需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需要核对一些情况和数字,必要时还要做协调工作等。由于审议时间较短,财经委还要忙于撰写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使初审工作流于形式。

3、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工作存在制度缺陷。一是每年人代会一般在1月底或2月初召开,此时的预算编制正在进行中,这样就造成预算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现象。每年将近有三个月无法按预算执行,不符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预算编制存在随意性,预算精准度不够,透明度不高,部门预算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每年的预算执行结果中存在着大量的超收收入,为政府随意性理财留下了制度活口。四是转移支付资金在地方可用财力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存在着转移支付数额不固定,结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的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使这部分资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五是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随机性大,临时性追加支出多,人大与政府之间预算资源和预算信息很不对称,使人大无法深入开展实时动态监督。

4、审计监督缺位,审计结果运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而不是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审计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问题线索提供者”,属于政府内部审计范畴,人大采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同级财政本身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审计政府本身,提供的审计报告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政府如何当好人大的执行者太笼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和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效果。

5、法律责任缺失,监督手段疲软。一是法律法规对违反预算执行及其他违法行为只有原则性规定,承担责任的规定也非常笼统,法律责任过轻,缺乏约束力度,《监督法》也没有法律责任的专门条款。二是法律只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却没有设定处置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结果最终成为“建议权”。三是由于人大常委会“权责不对等”,往往导致《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问责性监督手段在实践中运用存在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不尽人意。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促进依法理财,针对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今后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地方人大应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二是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精通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加强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力量。三是人大财经委可相应聘请有财经专业知识人员,作为财经委的聘请委员,保证审查队伍有专业力量参与审查监督工作。

2、提前预算编制时间,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可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时间应每年的10月前开始,年底完成整个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逐步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凡属财政一级预算拨款的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并提交人大审查;细化预算的编制和报送人大审批的内容,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预算收支细化到类、款、项、目;规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要求细化到项目;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

3、提前介入,加强预算初审。在预算草案编制初期,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应主动地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环节,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编制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预算草案的编制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和为预算草案的初审和审议打下基础。扩大初审的主体,组织精通财政、审计、财务的人大代表参与初审工作,提高初审质量。在初审中,要抓住预算审查重点,着重考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4、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杜绝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当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超收收入可纳入下年度预算编制,当年确需使用的,应当提前编制使用。

方案。

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要健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和建立定期的检查分析报告制度可借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机构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电脑实行联网建立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对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进行动态监督增强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时效性实现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全程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5、理顺审计体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发现预算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要善于指导、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详细地反映审计存在问题,使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纪检监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十分艰巨,这无疑对纪检监察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关键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改革现有的组织设置和领导干部配备办法,认真强化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反腐倡廉中心任务,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坚定、勤奋敬业、清廉自守、开拓创新,为纪检监察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纪检监察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好、威望高、总体评价良好。但在这一“总体良好”的状态下,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阻碍纪检监察事业的发展,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机构规格缺少权威性。

多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建制一直沿用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中纪发[1988]8号文件),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们往往会产生疑问:纪检监察机关究竟是何级别的单位?与党委各部门有何区别?各个层次该配备什么职级的干部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干部甚至是主要领导都不甚了解。特别是各级党委的组织、宣传等部门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负责人以后,大部分人错误地将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组织、宣传等部门。这就直接导致纪委常委政治待遇的享有、纪委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的级别设置配备等问题处于一种任意和无序的状态,纪检监察机关低规格对待、纪检监察干部低职数、低规格配备的现象屡屡出现,甚至于将各级纪委设置的纪律检查员职务等同于非领导职务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二)队伍管理缺少专业性。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的执纪执法机关。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有特殊的管理,应参照公检法的模式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既没有权威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更没有过硬的经费保障措施等等。纪检监察干部在同一岗位年限长、年龄大,尤其是派驻部门的纪检组长,几乎成了安置性的职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或是部队转业,或是照顾关系从社会上调入,或是组织任命调任,而真正科班毕业的大学生和公开考试录用的反而屈指可数,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懂写作等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正是因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上的常规化,导致了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难以专业化。

(三)管理体制缺少实效性。

《党章》规定对纪委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享有绝对支配权。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人事、财物经费以及各种事务上对同级党委政府仍然存在很强的依附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仅局限于业务指导这个层面,没有什么质的突破,且渐呈削弱的趋势。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上级机关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致使纪检监察系统合力不足。比如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权,文件规定由纪委机关掌握和行使,可大都是写在纸上,真正落实在行动上的少之又少。甚至于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因为查办案件得罪了同级党委的领导而受到排挤或打击报复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鞭长莫及、爱莫能助或者彼此顾及情面而不愿伤和气,从而让下级纪检监察干部心寒而有案也不敢大胆查办。

(四)干部专职不专用。

乡镇纪委虽然选举配备了纪委委员,但除了纪委书记和纪检员外,其他委员实际上都是挂名的,是由各单位人员“凑合”起来的,一般不参加纪检监察;大多数州直、县直部门的纪委根本就没有专职的纪委委员,除一个纪委书记外,别无他人;州、县两级派驻纪检组,一般也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人员,即使有也大都兼管着很多其他。乡镇纪委书记虽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却还分管着党务、综治、宣传等,全年绝大部分的时间忙于这些事务,以致自已的.本职反而成了“副业”,无暇顾及,力不从心,往往是“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家的地”,很难保证专职专用;县级以上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常委,也分管着一些其他,其纪委主要由纪委第一副书记主持,而实际情况是以纪委副书记的身份又难以领导和协调好整个机关的对内对外事务;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也大多分管了其他,真正用于纪检监察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

(五)干部思想不稳定。

本单位行政副职总是“此薄彼厚”,在班子内部分工、领导决策方面常常低人一等。相对其他部门就奖金福利而言也是奖金少、福利差、补贴低,差距大;在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往往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敢去,别人能得的不敢得,有时甚至连一些正常的娱乐活动也不敢参加,总担心别人说三道四,过着一种“苦行僧”式的清苦生活。一些秉公执纪、清廉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常常被调查对象所埋怨,甚至被亲戚朋友们不理解,承受的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可见一斑。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还存在畏难情绪,主要表现在人与人之间亲戚、朋友、同学等各种关系盘根错节,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有的认为自己不可能一辈子从事纪检监察,现在太认真,就会得罪领导、亲戚、朋友等,会为自己将来的、提拔以及子女就业等方面设置障碍,增加一些麻烦、困难。所以在中缩手缩脚,不敢放手大胆开展。上述种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

二、对策措施。

当前,《国家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全面启动,这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利时机,各级党委要本着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为原则,从组织建设、思想作风方面着手,坚持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为标准,切实加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一)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格局。

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是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的核心是规范化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权威性,首先必须要从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等角度考虑,提高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格局,与同级党委的级别相当;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的格局和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干部的级别待遇。这样随着机构格局的提高,有利于依靠群众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局面,就可以更有力地落实党委作出的决策,加大反腐倡廉力度;随着机构格局的提高,各级纪委才更有权威性,可以更有力、更有效地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深入开展。

其次必须要有一部类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建设条例》这种法规性文件作保障。该文件要涵盖机构规格、职数配备及待遇、人员调整、干部录用、轮岗交流以及派驻机构管理等内容,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性法规文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只有把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上升到法律法规这个层面,才能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才不至于忽视甚至消极对待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从根本上杜绝对纪检监察机关“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有时还不要”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再次必须要改革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问题。首先必须改变领导关系和供给关系,把目前的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改为由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垂直领导,把供给关系由地方供给改为上级纪委直接供给,让同级纪委与监督对象无利害关系,这样监督起来才会真正有力,从而保证纪检监督权的权威性和有效监督;其次可以在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改革中,将派驻人员的编制划入纪检监察机关,等同于机关干部编制统一管理。特别要考虑到目前州、县两级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人员少、开展业务不多的实际,对他们的干部编制进行有效整合,推行“大派驻”和“大纪委”的做法,即:改单位派驻为系统派驻,将系统内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重新组合成新的派驻机构,称为派驻一组、派驻二组等,这样可避免纪检组受所驻单位在办公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约;将乡镇纪委划分为几个片区,设置相应的机构如督察一组、督察二组分片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唯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目前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赋予这两类纪检监察机构新的活力。同时高配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经济待遇。纪检监察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有特殊的办案装备和特殊的激励机制,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有充足的行政经费作保障。要科学设定纪检监察机关办公设备的达标要件,对“双规”场所、办案车辆、案管室、证据保全设备、行政经费等作出量化要求;要统一设定纪检监察干部的补贴津贴和办案奖励机制,想方设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

(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一是要加强党性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努力达到政治效果、执纪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二是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更加自觉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大局;三是要加强廉政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坚决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四是要抓好宗旨教育,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为出发点。

(三)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

一要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多岗位锻炼。合理设定轮岗交流年限,要求干部在某个岗位上满期后必须轮岗或交流。可以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进行横向交流,还可以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纵向交流;不仅可以交流领导干部,也可以交流一般干部。这样多岗位煅炼,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还可以避免长期在一个岗位产生的消极因素;二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换届、机构改革、干部调整等时机,积极向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提出干部交流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向社会输出合格干部,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有序流动,从而达到优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目的;三要实行资格准入制,抬高纪检监察机关“门槛”。要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凡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无论是担任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都必须具备纪检监察干部资格,这种资格只能是通过考试获取,不能通过组织任命、聘请聘用等途径获得。而且,这种资格准入制是法定的,是必须执行的。以此抬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准入门槛,彻底解决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问题,彻底杜绝乱开口子随便安排人员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现象,为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下基础;三要探索挂职锻炼新途径,开阔干部视野。挂职锻炼包括系统内挂职锻炼和系统外挂职锻炼。要在抓好系统内挂职锻炼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安排优秀年青干部到系统外进行挂职锻炼,既可以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管理能力,也可以到贫穷落后地区锻炼作风。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最终目的要让纪检监察干部取长补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让干部学习经济管理、宏观调控、组织人事、金融证券等知识,丰富知识面,使作风得到有效转变;四要拓宽学习培训渠道,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素质。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进行资源整合,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要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常规业务轮训,保证每个在职干部1-2年就能有一次业务培训的机会,提高干部的专业水平;要积极筹建纪检监察干部学院或者在综合性大学设立纪检监察专业,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培训力度,还可以此为平台,对在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专业系统培训,既学业务,也学管理、金融、法律等综合知识,以此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着“四个新变化”:纪检监察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领域不是缩小了,而是大大拓宽了;标准不是简单了,而是更加复杂了;履行职责对干部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大大提高了。这就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自身应不负重托,牢记使命,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好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职责。同时坚持“正人先正己”,把“严”字始终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细节之中,严格落实中央的各项规定,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真正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

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

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采取措施:

(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

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解决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

(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

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是干群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影响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村民群众权益的维护。

四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村民党员或埋头于生产经营或外出务工,村级组织力量有所减弱,村集体凝聚力不强。

对策措施:

(一)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按照年初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规定的要求,在全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集中教育活动。

(二)改进村干部工作作风,特别是要加强干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帮扶活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找到群众满意与村务工作顺利进行的结合点。

(三)加强村一级组织建设,对村级组织建设加强指导,合理搭配两委班子,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助手作用,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贡献力量。

一是权力的授予和行使不够规范,给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全面覆盖造成困难。

二是定岗、定员、定责尚不完善,权利运行监控指向不明,力度不够。

三是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公开,监控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四是权力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影响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能。

(一)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加强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权力,怎样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着力在定岗、定员、定责上打基础,加强对“什么人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着力在公开上下力气,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建造高标准公开栏和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加强公开,保障监督。

如何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教育,怎样创新教育形式和突出教育效果。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集体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以及中纪委、省纪委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区党员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廉洁勤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正反面典型电教片、图片展,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让廉政教育入脑入心。

(三)对比思廉教育。组织开展“爱心一日捐”、“新农村建设帮扶点”、“企业服务月”等社会实践活动,寓“思廉”于“帮扶”之中;进农村、下企业,切实帮助解决现实问题;组织廉政建设及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使干部职工的心灵在生动的事实面前受到震撼和洗礼。

(四)加强勤政教育。组织开展以“勤政”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大力倡导“不尽职就是失职,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树立“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的观念,着力解决好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问题。以改进工作作风为突破口,解决好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五)发展“家庭助廉”教育。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引导全区党员干部家属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建设中,常吹家庭廉政风,牢牢筑起家庭反腐倡廉防线,为党员干部家庭祥和、个人幸福、事业成功提供保障。

(一)扩大宣传,以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为载体,夯实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工作机制。

(三)广泛发动,推动廉政文化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机关文化相融合,扩大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四)大力创新,进一步完善“三会一课”制度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充实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

网络直评是对民主评议在形式上的重要创新,促进了民主评议工作的公正性实现新增强;促进了参评单位政风行风实现新转变;促进民主评议工作的效率实现新提高。

与评价对象的关联度的角度出发,以行政部门的服务对象作为评价行政部门的主要评价者,增强服务对象评价的影响力,赋予行政相对人跟多的话语权。使评价结果更为直观,促进民主评议更具针对性,保障民主评议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对基层股、所、队季度评议工作有哪些建议?

存在问题:

(一)行政执法经费、人员工资渠道不顺,靠收费、罚没养人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

(三)行政执法监督乏力,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存在问题:

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1、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的制度,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2、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3、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2、录用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3、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

科技反腐:首先,运用科技手段监督制约权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是保障。新形势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和法规制度尚不完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必然选择。

其次,运用科技手段查办案件,提高惩治腐败效能。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渐融入科技因素,需要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以应对“科技”腐败的挑战,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惩腐效能。

第三,运用科技手段搭建宣教平台,开展互动式反腐倡廉教育。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创新宣教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开展互动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实现宣教效果的最大化。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指导,建立思想防线,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党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防腐拒变自觉性。

2、发挥警示作用严肃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

3、充分发挥主题实践活动的作用,积极开展自我教育。

4、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到实处,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化建设,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时俱进,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和纪检监察内部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三)坚持严格的党内外监督管理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拓展党外监督途径,细化监督管理程序,使监督机制系统化、常态化、体制化。

(四)坚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落实反腐倡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到实处。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和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体系。

上下功夫,既要完善程序和服务,也要改进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在程序建构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中心的便民化服务水平,突出程序安排的人性化;细化工作程序,避免服务中的疏漏,让老百姓的困难和问题在便民服务中心得到有效解决。

在完善服务方面,开展预约服务和电话服务,群众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可以通过提前预约和电话咨询,中心可以协调各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能上门服务的,提倡上门服务。

还要努力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改进服务态度。通过开展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实现“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同时必须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自治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开展怎么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需要怎么做?带着这些问题,20xx年9月至11月,自治区纪委信访室调研组,深入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及下属企业纪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国有企业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01规范有序高效运作、制度健全、信访工作工作格局初步建立。

调研组发现,三家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层层落实、共同参与”的信访举报工作格局。内蒙古电力公司纪委结合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安排,绘制了信访案件办理、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申诉复议等流程图,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办理流程。并对从事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履职能力、工作职责等都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包钢纪委在下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派驻8个纪检监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处置和调查。制定了《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制度》、《信访举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制度,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严格程序等措施,保证了信访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森工集团纪委严把问题线索处置关,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快速处置,严把督办关,建立信访举报件办理台账,定期对账汇总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抽查,对交办、转办件逐件跟踪、逐个销号,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调卷督办等方式推动落实。

02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工作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力量薄弱,硬件设施有待改善。受机构、人员、编制限制,区属国有企业纪委普遍存在交叉任职、工作人员少、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距“精、细、深”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硬件建设上,各企业纪委之间也不平衡。如森工集团公司纪委,到目前为止,尚未配备专门的接访室,接访没有安检和录音录像设备。在信访件的录入和管理上,仍采用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相结合的方法,在安全保密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没有开通纪检监察专网,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上级纪委的精神和指示,以及工作动态和工作思路,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干部出口不畅,职能职责发挥受限。区属国有企业的主导产业、发展水平、经济效益不同,干部职工的薪酬待遇不相一致,客观上导致对外轮岗交流困难。在同一家企业内部,也同样存在流动不畅的问题,个别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长期不交流,有的父辈、儿女都在企业内部工作,受工作惯性、人情往来等因素限制,在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反映问题线索、开展执纪监督问责方面的积极性不高。一些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其精力难以集中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此外,在职能职责上,国家颁布的《公司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也没有对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干着正规部队的活儿,享受的是民兵待遇”。在问题线索的处置上,尤其在调查取证环节,因为没有配备监察证,一些部门对其身份存疑,不予支持配合。三是业务能力不强,亟待加强培训指导。部分区属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多年没有参加业务培训,专业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在日常工作中,自治区纪委存在“重盟市旗县,轻企业高校”的现象,业务检查指导相对较少。四是领导体制不健全,权责划分不清晰。相对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对企业的依附性很强,难以有效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相关制度,在一些改革环节上与上级纪委的要求难以一致。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国资委纪检组与国有企业纪委之间没有清晰明确的分工界限。

03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存在的困难怎么解决,调研组提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要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党委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夯实从严治党的基础。建立健全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执纪问责到位。二是要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切实发挥区属国有企业纪委的监督职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行“两为主”的精神,要积极探索推行区属国有企业纪检机构派驻制,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可以借鉴包钢集团的经验做法,向二、三级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整合纪律审查资源。在问题线索的处置方面,国资委纪检组与区属国有企业纪委要合理界定,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减少随意性,增强实效性。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来讲,要加强学习,不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纪律审查工作能力。从自治区纪委来讲,要把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每年度有计划地进行专题业务培训。要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为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开通纪检监察专网,把自治区纪委的文件直接发给各国有企业纪委,方便国有企业纪委第一时间了解中央和自治区纪委的有关精神。要在区属国有企业纪委大力推广普及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减少安全隐患和失泄密漏洞,实现信访举报工作的“大数据”管理。四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对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考虑盟市、旗县、乡镇纪委,各级派驻机构和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对区属国有企业纪委的干部管理以及日常的业务规范、工作指导、调查研究、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注,投入更多精力。自治区纪委信访室要先行一步,从问题线索的转办、交办、督办、反馈、分析、通报、问责等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了解新问题。自治区纪委负责联系区属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联系、指导、协调、督查”职能。要从国有企业纪委中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重大案件、专项工作,“以案代训”,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纪委的纪律审查工作能力。

摘要: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国家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已经变得越来越严格,相应的工作规范、工作模式和工作内容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是全国由上至下的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所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样的要求下,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人财物都相对集中的经济集体,在纪检监察工作上更加需要能力的提升。在这一前提下,国有企业依然存在于企业改革发展的历程中,各项工作在开展时仍然存在变动较大,不够稳定的问题,纪检监察工作在完善和监督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够完善、不够全面的客观实际情况,还有很多可以进一步改进之处,基于这些考虑,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纪检监察工作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已经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在企业的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形成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做法和内容,但是目前来看,一些发展上带来的问题和企业体制机制的变化仍然给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不断加强的工作标准也是造成工作存在偏差和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不同角度多点分析才能够进一步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具针对性。

1.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整体认识上并不足够。

这种认识不够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的认识,一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层面上,认为纪检监察工作不过是为了应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务,进而设立对口部门来完成相应工作的机构,对于企业自身而言的监督检查作用并不深刻,尤其是对企业关键部门的检查和案件办理无法触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甚至在工作过程中会干扰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对于高层人员的监督效果不佳,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效果。二是在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层面上,对于上级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处于安排一件办理一件,没有主动开展工作的思想意识,同时以一种附庸工作的态度来对待相应的任务,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内容,碍于同企业的关系等因素,无法秉公办理,造成相应的工作滞后,标准不一,也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具体体现。三是在企业员工的层面上,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容不够了解,同时相应的工作模式和方法也不够透明,造成员工对于此项工作的认识停留在表面上,工作的效果也无法直接用量化的办法展现在员工之间,员工的整体认同度无法得到保证。

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接受外部指导上仍然存在差距。

纪检监察工作应当符合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企业的客观实际上,这是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工作成效体现的前提条件。但是部分企业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过于着眼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大量工作都是围绕企业的具体开展,对于上级纪检监察工作部门的要求置若罔闻,虽然在小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在工作的整体推进上却有了差距,对于即将到来的工作任务缺乏前期准备,闭门造车,导致工作的衔接较差,对上级工作要求的反应不够敏捷,不利于整体工作的推进。

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队伍建设上不够主动和深入。

不同于企业的其他部门,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建设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但是在解决上并不够主动和有效。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对于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的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建设没有给予充分的认识和规划,人员的选任随意性较大,对于年龄、学历、经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非常模糊,没有主动为部门进行相应的人才规划。另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都缺乏自我建设的意识,对于工作任务的排布较为盲目,过于忙于一般事务的处理,人员的申请往往是由于上级要求或者是工作量过于繁重的时候,缺乏对于工作内容的整体考虑,缺乏长远规划,造成人员的配备缺乏理论支撑,用人配置上也不够科学合理,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工作效果自然无法保证。

通过以上分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三个大问题主要集中在思想认识、工作方式和队伍建设上,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指導,补足相应的工作内容,才能够推动当前的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有效。

1.要注重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化和宣传,增加纪检监察工作在各阶层的认同度。

一是要加强工作的透明度,此项工作虽然尤其严肃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但是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过程和步骤能够公开,同时也非常必要公开来接受企业各层的监督,要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网站,通过网站和旧有媒体相结合的手段,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在员工之间的认同度,使其认识到工作的内容和工作的环节,明确工作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增加员工的认同感。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层级的廉政意识教育和培养,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指导;要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从业标准,以严格的制度规定来约束工作,以思想认识的提升来提高工作标准化的提升,形成由上至下的廉洁思想氛围,进而促进工作开展的顺利和有序。

2.要时刻同外部的要求和做法相比较,相交流。

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同上级工作的要求时刻保持一致,对于上级要求的工作重点,要结合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标监察,通过上级工作的内容来完善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在解决共性问题的基础上再来解决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做到查漏补缺、互补前进的好效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同外部单位进行相互之间的经验交流,在交流中相互学习,善用他山之玉,加深企业之间沟通交流的同时,也能够为工作统一化、同步化完成提供有利的条件。

3.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就要从充分的自我认识做起。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自身队伍建设,就必须认识清楚当前自己的基础为何,自己的需要为何。一是要加强对部门整体工作的梳理,以当前阶段部门的工作内容为指标,按照工作的实际要求来制定相应的人员岗位,按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能力要求,进一步确定相关人员需求,以客观实际要求来申请编制,引进人员,才更有说服力,更能让企业信服,组建有战斗力的工作队伍才有可能。

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案发单位、个人或存在隐患、苗头的单位、个人所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的纪检建议或监察建议(以下通称纪检监察建议),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发生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促进案发单位或个人堵塞管理漏洞,排除隐患苗头,健全完善制度,加强改进工作,提高思想认识都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深切地感觉到,无论是纪检监察部门本身还是被建议单位,对纪检监察建议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纪检监察建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1、缺乏强制性.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延伸,目前没有相关的条规对纪检建议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建议有一些规定,但由于纪检监察建议本身仅仅是一种建议的形式,而不是命令,所以在效力上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往往被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当作一般性的公文看待,执不执行、认不认真执行都无所谓,有的甚至认为是纪检监察机关小题大做,吹毛求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积极的配合.

2、缺乏建设性.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往往就现象谈问题,未能透过现象分析深层次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指出的问题雷同,提出的措施大同小异,对改进工作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不痛不痒,肤浅单薄,力度深度不够,指导性不强.

3、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纪检监察建议内容空洞、笼统、虚泛,讲大道理多,缺乏让被建议单位可立即着手实施整改的实质性内容,让被建议单位难以进行具体操作.

4、缺乏严肃性.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本身对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认识不足,重查处轻整改,或对案件一查了之不提整改意见,或对建议一发了之没有进行事后回访与跟踪检查,导致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忽视整改,要么应付了事、敷衍塞责,要么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

5、缺乏平衡性.纪检监察建议在运用上不太平衡,如就个案发建议的较多,就面上的问题归类分析发建议的较少;就单位发建议的较多,对个人发建议的较少;有的以纪检监察信访结论代替纪检监察建议,导致纪检监察建议的使用越来越不受重视,作用越来越减弱等.

任何问题都具有可防性.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在于超前预防,及时制止,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小腐败酿成大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重视和发挥纪检监察建议事先防范的功能,将纪检监察建议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的一个载体、一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对症下药,提高针对性.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潜在的漏洞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把情况搞清,将问题找准,并通过表面问题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力求提出的问题准确、切中要害,发出的建议有的放矢、一针见血.如针对交警部门在向违章车车主收取暂扣车辆停车费但未事先向车主告知,导致车主认为交警部门乱收费的这一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建议交警部门增加向车主发放《暂扣车辆停车收费告知书》这样一道程序,让车主事先享有知情权,那么就能达到一条建议堵塞一个漏洞、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良好作用.

2、内容细化,提高可行性.建议的内容切忌虚泛空洞,讲大道理,要做到内容有理有据,切实可行,能够让被建议单位充分理解和具体操作.比如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就要对具体加强哪一方面的管理提出明确的建议,如禁止公款私存、健全发票签报手续、压缩财务开支等,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便于实际工作切实改进.

3、规范操作,提高严肃性.纪检监察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体现,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正式文书.首先在格式上要统一规范,分纪检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两种,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备案;二是内容上要简明扼要,用词要严谨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需要整改的,要注明整改期限,载明整改情况报告回复的时间等;三是程序上要到位.先由承办人拟定建议草稿,由本科室领导复核,再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发放时除主送被建议单位外,还要报送该单位主管部门,并制作送达回执,为检查、督办做好准备.建议书与回执均应随卷装订;四是实行建议质量考核制度.把纪检监察建议的质量列入办案业务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重视建议的制作与建议质量的提高.

4、跟踪检查,提高强制性.一是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或条规中将纪检监察建议作为健全预防机制的一项工作明确规定,提高纪检监察建议执行的强制力;二是建议发出部门要做好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促进被建议单位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并认真实施,保证建议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三是实行建议采纳情况向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制度.由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议的采纳情况与整改落实情况要书面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四是实行建议采纳情况与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挂钩制度.对建议超过规定时限未予采纳的,责成其说明理由;对建议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年终可根据情况在考核该单位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酌情扣分;对建议不采纳、不执行或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今后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议采纳整改后成效明显的典型事例,则要加大宣传,及时总结经验,扩大影响.

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把深入学习《准则》《条例》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廉洁自律意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加强党内政治监督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视“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头雁效应,体现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空白。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起。《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权力无论大小都要受到有效监督,一旦失去有效监督,权力就会任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全党作出了榜样。《条例》明确,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开诚布公,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如实剖析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的有效途径。民主生活会在党内监督中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作用,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及时性,具体化,有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要认真对待,接到揭发检举,经查核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就要让犯错误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我检讨,大家批评帮助,共同敲响警钟。对巡视反馈的问题、组织约谈函询提出的问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剖析批评。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班子成员,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自己摆进去,这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做出表率示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民主监督不“走过场”。

各地各级要增强“四个意识”,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脉“反馈问题”,对症下药,厘清责任,整改落实具体到人、到事,明确整改时限,动真碰硬,不达目的不罢休。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督是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和水平。有关负责同志要按规定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让民主生活会成为党内监督的一项生动实践,使得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更宽、权限更大、社会关注度更高。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也越来越严,如何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多方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现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监督意识存在偏差。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实施者,也是监督的客体、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但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只注重监督别人,手电筒只对别人照,没有把自己摆进去,甚至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存在特权思想,不愿接受监督;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好人主义”和护短思想,对内部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存在宽松软现象。

二是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察体制改革前,对内部机构设置聚集主责主业,力量注重于执纪审查的配备,对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相对薄弱。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干部监督室,但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多数是与相关纪检监察室合并设立,没有单独设立干部监督室,实际工作中经常从事审查调查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的质效。主要表现为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的方法不多、手段缺乏,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监督措施不到位。

三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越来越重视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谁来监督纪委”“打铁还须自身硬”“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等一系列要求,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监督执纪各环节进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都专门强调监督管理,强化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监察法第七章,用大量篇幅强调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尽管目前出台了许多内部监督管理文件和规定,但有的到基层操作性不强;有的对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圈”管理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生活圈”“朋友圈”管理监督的少;对违反审查调查工作程序等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关键岗位和风险防控的制约不够,导致部分工作制度和规则执行不够到位,影响了监督效果。

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守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党内纪律部队的定位,始终把讲政治摆在第一位。通过定期开展干部夜校、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讲座、廉政党课、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多种方式,牢固树立执纪者先要守纪,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发挥表率示范作用。自身过得硬,监督更有底气和硬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凡要求各级党组织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要首先执行;凡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要首先做到。三是开展正反警示教育。深入开展“领岗诺责”活动,广泛宣传纪检监察机和个人先进事迹,形成浓厚的创先争优氛围;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的反面教材作用,以案说纪,常敲警钟,做好“后半篇文章”。

2.调整内设机构,优化监督力量。一是着力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力量。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设立干部监督室,选优配强政治过硬、经验丰富、敢于善于斗争的干部专司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二是强化权力运行全流程相互监督制约。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改变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日常监督权,又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审查权。落实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突出案件监督管理室的重要职能,强化案件监督管理,健全纪委监委自我监督体系。认真履行案件审理审核把关和监督的职责,通过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分离,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环环制约、管控严密,严防以案谋私。

3.建立健全机制,强化制度监督。一是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编印《委局机关管理指南》,健全完善《武穴市纪委监委机关制度汇编》《武穴市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全面规范机关、派出机构日常管理,从体制机制上筑牢监督防线。二是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六项承诺”,制订《武穴市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重大问题议事与决策清单》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和内部监督机制。创新推行“五位一体协作区”工作机制、实行层级式管理,严格执行《武穴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强化量化评分考核。三是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强化组织监督,坚持上级监督下级,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定期向本级人大、政协等通报工作,接受组织监督。强化社会监督,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定期召开座谈会,举行“纪委开放日”活动,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把脉会诊”。强化舆论监督,加强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微信等网络平台建设,逐步推行“开门反腐”。强化家庭监督,定期开展廉政家访,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

4.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天然的“保险箱”。始终坚持“五管一体”“五措并举”“五责分明”,严格执行“鄂纪干监25条”“十五不准”“十一不得”和“十个一律”等规定,坚守“五个不发生”的底线。一是推行格干部轮岗交流制。严格按要求对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重点岗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出现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二是深入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部室主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有关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有问题的干部,坚决查处,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三是严肃追责问责。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书记多次指出,“谁砸纪检监察机关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决不护短遮丑,对执纪违纪的零容忍,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始终保持内部监督高压态势。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然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为此,我们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自觉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充分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强党的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方面担负着双重任务和责任。一方面,作为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努力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其次,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工作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纪检监察干部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纪检监察工作要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作风和纪律方面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极少数人甚至蜕化为腐败分子,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这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净土,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腐蚀与反腐蚀斗争更加尖锐的情况下,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近年来,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执法执纪能力不断增强,队伍整体结构不断优化,能够高标准完成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总体上符合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求。但在有些方面与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还需继续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然而,在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中,仍存在干部素质不高的问题。

2.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

3.有时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当前,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有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监察、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4.工作方式方法落实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式不科学,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对出问题的干部职工,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简单行事,不能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整改,常常使对方口服心不服。二是举措上无新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同志却满足现状,固步自封,不善于研究新情况,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裹足不前,不思进取;有的同志缺乏工作主动性,坐等领导指示;有的同志由于业务不精,对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更是束手无策。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落实监督、改进作风等几方面入手,继续抓紧抓好,做到形象上自重、思想上自省、纪律上自警、工作上自励,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1.立足于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在学习教育上与时俱进。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第一,必须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并将其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核心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关键,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二要抓好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三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通过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四要创新学习内容和方式。要把握教育的内在规律,深入细致地分析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现状、社会背景及影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所需所求,使教育更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第二,必须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违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办案难度相应加大,那种靠经验工作、办案的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面对这种不进则退、不变则滞、不学则汰的状况,一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接受教育,更新观念,开阔视野。这样,既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和特长。并根据教育要求,积极推进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且在教育过程中,注重三个结合,即:教育与疏导相结合,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此来增强学习教育效果,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2.立足于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规范上与时俱进。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是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我们应紧紧扣住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针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管理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大胆探索建立健全一整套能够有效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制度,一要体现“梯次性”,即以现有的制度体系为着眼点,根据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总的原则是,从增强制度管理的预见性着手,对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能发挥作用的制度继续坚持;对尚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对还没有建立、工作实践中又确实需要或者适应可预见未来工作中需要建立的制度,则本着科学规划、便捷可行的原则深入调研,逐步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围绕某一时期的工作重心,重点落实好相应的配套制度。二要体现“效用性”,即从制度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入手,根据执法监察、执纪办案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及时建立相应的制度。如:从规范权力运行着手,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集体表决等制度;从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着手,进一步完善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办案回避制度,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权力适度分解、合理配置;从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着手,建立起首问责任制、公开办事制、行政问责制、限时办结制、定点监测制、效能监查制、行政许可制、专题治理制、通报警示制、督查考核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制度,规范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及执法监察等工作程序,完善业务流程,使执纪办案的每一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纪检监察工作建设的需要,在监督机制上与时俱进。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必须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重点要在监督的运行机制上有所创新。一要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在不涉及保密问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以公开保证公正。如:推行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一些重大事件和重要批示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汇报会等形式予以公布;推行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被查处者知情权告知制度,落实好信访回访、案件查处回访工作,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被查处者应有的知情权应予以告知,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执纪办案者实施监督;推行领导干部公开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党员、评议干部制度;实行群众直接参与制度,根据群众推荐、个人自愿、组织认同的原则,吸收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反腐败工作,实行听证质询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实施监督。二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切实落实《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办公会制度》,坚决杜绝一言堂现象。三要严肃内部监督的原则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要求要严,处理要重,不能搞内外有别。对有问题的干部,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要调离纪检监察岗位,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努力营造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察的良好氛围。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积极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财务监督、舆论监督的各自优势,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认真听取来自各种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把自己置于各种监督之下。此外,还要把监督的领域不断拓宽,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交圈,从个人延伸到配偶、子女、家属,努力构筑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4.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一是要扎实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中心意识、宗旨意识和防治意识。二是要树立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真正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联系群众,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三是要大兴调研之风,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仅做到“身入”,更要做到“心入”,及时了解和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反腐倡廉的新思路、新措施。四是要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求真务实,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坚持讲规范、讲程序、讲效率,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从而,塑造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积极、奋进、创新、务实的精神面貌,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以新的精神面貌做好工作,关键是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有勇于创新、奋发进取的工作激情,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工作标准,还要有坚持不懈、不屈不挠的工作韧劲。因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振奋精神,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推动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做出部署并提出要求。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总蓝图和新号角,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纪委监察局先行先试,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创新思维,大胆实践,从精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入手,着力聚焦主业,迈出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步伐。与此同时,思明区纪委监察局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发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上还存在许多与当前反腐倡廉新形势及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报告拟对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和职能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人员编制基本情况。

思明区纪委监察局(含两个下属事业单位——思明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厦门市思明区纪检监察事务中心)共有人员编制数30名。实有在编人数27名,离岗待退人员1名,改制人员2名,后勤人员6名。其中,委局领导7名,内设7个科室,人员编制数21名。截至2014年12月份,实有在编公务人员18名,事业编制人员9名,离岗待退人员1名,改制人员2名(其中:工勤人员1名,驾驶员1名),后勤人员(为驾驶员)6名。

1.机构设置与上级部门衔接不紧密。十八大以来,中纪委高度重视贯彻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纪律检查体制改变摆在突出位置,并积极制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和时间进度作出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到目前为止,中纪委在机构、编制和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加强党风政风监督执纪和纪律检查力量,组建组织部、宣传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工作。省、市纪委也于近期增设、合并内设处室,相应跟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但区这一层级的纪检监察组织还未动作,导致目前存在与上级内设机构不相对应的情况。

2.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过去,为了加大过程监督,强化工作协调力度,区纪委监察局参与了117个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了较多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具体事务,影响了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主业的发挥。今年以来,我区对117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两轮的梳理,并依据省、市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的通报,按照突出主业、上下对应的原则,拟继续保留参与议事协调机构14个。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压力,聚焦主业,但对于不断新增的议事协调机构,仍然面临着合理化考量,还需要继续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3.纪检监察机关地位不够突显。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因此,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单位的职级地位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地位相对较低,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不对等;另一方面,从一把手的地位来看,目前区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基层纪(工)委书记多为副职兼任,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工作安排。

4.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不足。一方面兼职现象严重。如:街道纪工委书记多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由于兼职承担工作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投入纪检。街道专职纪检干部“专而不专”,大多由党政办的工作人员兼任,且职级不明确,导致纪工委的职能作用发挥受限;另一方面,存在“硬缺人,缺硬人”的现象。一方面,思明区纪委监察局现有在编人员27人,而全区172单位部门中,机关党员干部共有800名左右。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纪检监察改革的前提是编制、人员、机构三不增加,因此,要让27个人担负起对800名左右党员干部的管理及对全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反腐败组织工作,人力缺乏,工作压力超负荷。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法律、财经、审计方面专业人才极为匮乏,且现有队伍中多数是半路出家,存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上岗后没有时间系统培训”的现象。随着案件数的增加,由于专业人才不足,导致突破案件的“高手”少,精通审计查账的人缺乏,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办案工作也较被动。

5.工作机制运行不畅。在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因为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敢担当,不愿担当,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掣肘,不能有效监督;在权力配备上,一些党政机关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在权力运行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刚性约束不足,影响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在权力监管上,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往往因多头管理导致管理“真空”的出现,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上,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明晰,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导致党风廉政责任制流于形式,责任追究失之以软。

(一)基本原则。

在深化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要把握好四项原则。一要衔接紧密、上下贯通。要参照中央、省、市纪委监察机关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做好县区这一层面的改革,从实际出发构建符合我区区位发展需要的纪检监察组织架构,同时也要注意便于上下沟通和联系。二要突出主业、精简高效。要通过综合设置教育、监督和管理三类机构,有效破解束缚我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三要积极稳妥、循序推进。要正确处理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稳定,按轻重缓急分布实施。

(二)工作要求。

1.理顺关系,明确权责。要理顺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把纪委的主要精力突出放在监督、教育和惩治腐败、优化发展软环境上,要抓好责任细化分解,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任务环节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解党风廉政责任制任务,形成全面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能体系。要使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社会服务三者的边界更加清晰,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优化结构,创新管理。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情况下,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要逐步落实上级关于派驻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

3.强化监督,提升效能。在惩治腐败方面,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改进案件查办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快查快办,严格时限要求,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要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切实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1.加快推进内设机构调整。建议在市纪委的指导下,参照中央、省、市现有的机构,相应增、并区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在机构、编制和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整合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宣教职能剥离出来,成立宣传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工作。同时,增设纪检监察二室,加强党风政风监督执纪和纪律检查力量。通过体制机构的改革,将进一步提促纪委监察机关工作效能和聚焦主业的能力,使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具有执纪办案职能的厅室数量增加,占内设机构总数达65%以上;直接从事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编制有所增加。另外,对区纪委、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把控。

2.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建议纪委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同时,要加快推进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繁多的议事协调机构中“抽身”,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探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3.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区委要在现有编制、人员、机构条件下,结合实际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所侧重和倾斜,合理调剂人员、补充力量。同时,要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力度,构建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好纪检派出机构的人员、作用;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要带头实行“三转”,履职到位,并带动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上下同转,真转实转。要充分运用“思廉明志”和“思廉学堂”的品牌,强化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推行跟班学习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有效提升,不断提高与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监督能力。探索建立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便执纪监督的问题。抓紧出台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考察的措施,并在每个室、中心的职责中都明确“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破解“灯下黑”问题。

4.促进“两个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晰权责,深刻理解“两个责任”的关系。要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落实、亲自协调督办,使权力运行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就延伸到哪里。要抓好责任细化分解,明确“两个责任”的职责内容和目标;二是要严肃追责,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方案和科学完整的量化指标考核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变集中一次性考核为日常考核。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执纪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使之既有监管之权,又问责之虞;三是要创新体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5.探索向区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坚持全面派驻、分类设置、统一管理、权责统一、积极推进的原则,加强派驻机构工作。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对符合党章、行政监察法适用范围的,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符合党章但不属于行政监察法适用范围的,设置派驻纪检组。根据部门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向驻在部门单独派驻或归口派驻形式,实现向区级党政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同时,要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要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派驻纪检组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理顺派驻(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保障,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做出部署并提出要求。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总蓝图和新号角,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纪委监察局先行先试,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创新思维,大胆实践,从精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入手,着力聚焦主业,迈出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步伐。与此同时,思明区纪委监察局通过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发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上还存在许多与当前反腐倡廉新形势及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报告拟对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和职能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人员编制基本情况。

思明区纪委监察局(含两个下属事业单位——思明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厦门市思明区纪检监察事务中心)共有人员编制数30名。实有在编人数27名,离岗待退人员1名,改制人员2名,后勤人员6名。其中,委局领导7名,内设7个科室,人员编制数21名。截至2014年12月份,实有在编公务人员18名,事业编制人员9名,离岗待退人员1名,改制人员2名(其中:工勤人员1名,驾驶员1名),后勤人员(为驾驶员)6名。

1.机构设置与上级部门衔接不紧密。十八大以来,中纪委高度重视贯彻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纪律检查体制改变摆在突出位置,并积极制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和时间进度作出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到目前为止,中纪委在机构、编制和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加强党风政风监督执纪和纪律检查力量,组建组织部、宣传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工作。省、市纪委也于近期增设、合并内设处室,相应跟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但区这一层级的纪检监察组织还未动作,导致目前存在与上级内设机构不相对应的情况。

2.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过去,为了加大过程监督,强化工作协调力度,区纪委监察局参与了117个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了较多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具体事务,影响了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主业的发挥。今年以来,我区对117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两轮的梳理,并依据省、市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的通报,按照突出主业、上下对应的原则,拟继续保留参与议事协调机构14个。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压力,聚焦主业,但对于不断新增的议事协调机构,仍然面临着合理化考量,还需要继续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3.纪检监察机关地位不够突显。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因此,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单位的职级地位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地位相对较低,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不对等;另一方面,从一把手的地位来看,目前区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基层纪(工)委书记多为副职兼任,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工作安排。

4.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不足。一方面兼职现象严重。如:街道纪工委书记多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由于兼职承担工作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投入纪检。街道专职纪检干部“专而不专”,大多由党政办的工作人员兼任,且职级不明确,导致纪工委的职能作用发挥受限;另一方面,存在“硬缺人,缺硬人”的现象。一方面,思明区纪委监察局现有在编人员27人,而全区172单位部门中,机关党员干部共有800名左右。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纪检监察改革的前提是编制、人员、机构三不增加,因此,要让27个人担负起对800名左右党员干部的管理及对全区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反腐败组织工作,人力缺乏,工作压力超负荷。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法律、财经、审计方面专业人才极为匮乏,且现有队伍中多数是半路出家,存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上岗后没有时间系统培训”的现象。随着案件数的增加,由于专业人才不足,导致突破案件的“高手”少,精通审计查账的人缺乏,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办案工作也较被动。

5.工作机制运行不畅。在工作中,一些职能部门因为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敢担当,不愿担当,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掣肘,不能有效监督;在权力配备上,一些党政机关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在权力运行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刚性约束不足,影响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在权力监管上,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往往因多头管理导致管理“真空”的出现,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上,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明晰,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导致党风廉政责任制流于形式,责任追究失之以软。

(一)基本原则。

在深化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要把握好四项原则。一要衔接紧密、上下贯通。要参照中央、省、市纪委监察机关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做好县区这一层面的改革,从实际出发构建符合我区区位发展需要的纪检监察组织架构,同时也要注意便于上下沟通和联系。二要突出主业、精简高效。要通过综合设置教育、监督和管理三类机构,有效破解束缚我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三要积极稳妥、循序推进。要正确处理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稳定,按轻重缓急分布实施。

(二)工作要求。

1.理顺关系,明确权责。要理顺党委与纪委的关系,把纪委的主要精力突出放在监督、教育和惩治腐败、优化发展软环境上,要抓好责任细化分解,针对不同部门、不同任务环节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解党风廉政责任制任务,形成全面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能体系。要使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社会服务三者的边界更加清晰,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优化结构,创新管理。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情况下,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要逐步落实上级关于派驻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

3.强化监督,提升效能。在惩治腐败方面,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改进案件查办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快查快办,严格时限要求,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要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切实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1.加快推进内设机构调整。建议在市纪委的指导下,参照中央、省、市现有的机构,相应增、并区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在机构、编制和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整合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宣教职能剥离出来,成立宣传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舆论宣传工作。同时,增设纪检监察二室,加强党风政风监督执纪和纪律检查力量。通过体制机构的改革,将进一步提促纪委监察机关工作效能和聚焦主业的能力,使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具有执纪办案职能的厅室数量增加,占内设机构总数达65%以上;直接从事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编制有所增加。另外,对区纪委、监察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把控。

2.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建议纪委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同时,要加快推进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繁多的议事协调机构中“抽身”,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探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3.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区委要在现有编制、人员、机构条件下,结合实际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所侧重和倾斜,合理调剂人员、补充力量。同时,要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力度,构建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好纪检派出机构的人员、作用;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要带头实行“三转”,履职到位,并带动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上下同转,真转实转。要充分运用“思廉明志”和“思廉学堂”的品牌,强化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推行跟班学习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有效提升,不断提高与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监督能力。探索建立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便执纪监督的问题。抓紧出台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考察的措施,并在每个室、中心的职责中都明确“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破解“灯下黑”问题。

4.促进“两个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晰权责,深刻理解“两个责任”的关系。要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落实、亲自协调督办,使权力运行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就延伸到哪里。要抓好责任细化分解,明确“两个责任”的职责内容和目标;二是要严肃追责,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方案和科学完整的量化指标考核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变集中一次性考核为日常考核。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执纪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使之既有监管之权,又问责之虞;三是要创新体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5.探索向区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坚持全面派驻、分类设置、统一管理、权责统一、积极推进的原则,加强派驻机构工作。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对符合党章、行政监察法适用范围的,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符合党章但不属于行政监察法适用范围的,设置派驻纪检组。根据部门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向驻在部门单独派驻或归口派驻形式,实现向区级党政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同时,要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要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派驻纪检组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理顺派驻(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督,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保障,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这些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增长,政府的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财税体制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必须进行改革。

一是推进预算公开。政府预算收入取之于民,社会公众有权监督这些钱怎么花、花到哪、效果如何。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资金存在使用不规范、效率不高和资金沉淀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也缺乏约束,这些与预算透明度不够、监督检查乏力是分不开的。要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一要扩大预算公开范围。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更要公开。除公共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也要逐步公开透明。二要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尽快公开。完善政府收支预算科目体系,明确公开项目,做到科目粗细有度、表述清晰明了,让老百姓能看懂、社会能监督。三要强化预算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预算公开问责机制。通过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和约束,使预算编制和执行更加阳光,使财政资金使用更有绩效,减少寻租腐败的机会。

二是推进税制改革。当前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今年要走好第一步,除已经确定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行营改增外,还要将电信业等纳入进来。同时,要清费立税,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等立法进程,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总体看,中央政府部门管了不少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去年我们启动了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中央政府在“三农”方面的审批权下放,各项涉农资金全部直接下拨到省,由地方统筹使用。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不仅要在全国推广,其他方面也要借鉴其做法,把一些不适合中央部门管理的事权与财权下放。当然,中央该加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也要加强。要通过改革,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使中央与地方各安其位、各负其责、上下协同,促进政府治理整体效能的最大化。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20-年全县新农合参合人数29.0545万人,参合率98.49%。制订了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下半年将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已明确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出台了《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制订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具体办法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医改精神,制定完善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办法,并按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流程和制订的时间表,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已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库存药品清理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全县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已全部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5月31日开始实行了基本药物和增补药品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并将零差率销售前后的药品价格张榜公布。

全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5月15日前,完成了乡镇卫生院核编定岗,并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方式,公开选聘了乡镇卫生院院长。落实安置了分流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工作正在实施。

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我县总投资xxx万元的卫生院门诊楼项目已完工,不久将投入使用。县卫生局、县保健站、疾控中心、监督所“四位一体”工程主体也已完工,7月份可投入使用。全县8所乡镇卫生院2010年经过省市考核验收,全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截止4月底,全县居民健康档案建立8.1万人份;建档率25%,发放健康教育资料19万份,健康教育服务人次4.8万人;3岁以下儿童建册管理11236人;孕产妇建册管理2413人;老年人保健管理8822人;预防接种率98%;传染率疫情报告率100%;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

邢台县、临城等兄弟县市多次派人参观取经,市督导组给予我县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高度评价,称“xx模式”值得全省推广,并被列为邢台市试点县。今年,我县将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争创省市先进。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目前,我县正在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有激励有约束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和多元化办医的竞争机制,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农村医疗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待遇低、服务能力差,增加了一体化管理工作难度。需政府出台相应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工资补助等政策,提高农村医技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单位的吸引力。

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了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设立专门医改办公室,具体负责医改工作。建立了医改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实行局班子成员分包乡镇责任制,全面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广大医务人员是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值得社会尊敬和信赖的队伍。医改当中,具体措施的实施,我们问计于医务人员,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同时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医务人员更受尊重,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工作指导。及时了解上级医改政策,积极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实行典型引路,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医改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医改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医改的成效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二是查办案件力度不够,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有待进一步深入;腐败预防难见效果,腐败大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和惩治腐败工作的信心。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上浮躁,理论学习松懒。

二是公务消费上奢靡,铺张浪费严重。

三是干群关系上“疏离”,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采取措施:

(一)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二)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三)以严肃党纪政纪为关键,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以强化监督制约为保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机关效能建设存在哪些症结,有什么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工作纪律有待加强。

三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工作责任心有待增强。

四是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解决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确保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入。

(二)强化教育,熟练技能,使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四)明确职责,加大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设在工作中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察,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效能建设抓出成效,形成机制,影响长远。

四、当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

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干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

二是少数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时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是干群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影响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村民群众权益的维护。

四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村民党员或埋头于生产经营或外出务工,村级组织力量有所减弱,村集体凝聚力不强。

对策措施:

(一)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常抓不懈,按照年初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规定的要求,在全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集中教育活动。

(二)改进村干部工作作风,特别是要加强干群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帮扶活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找到群众满意与村务工作顺利进行的结合点。

(三)加强村一级组织建设,对村级组织建设加强指导,合理搭配两委班子,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助手作用,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贡献力量。

一是权力的授予和行使不够规范,给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全面覆盖造成困难。

二是定岗、定员、定责尚不完善,权利运行监控指向不明,力度不够。

三是权力行使缺乏有效公开,监控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四是权力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影响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发挥最大效能。

(一)着力在规范上下功夫,加强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权力,怎样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着力在定岗、定员、定责上打基础,加强对“什么人去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着力在公开上下力气,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建造高标准公开栏和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加强公开,保障监督。

如何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教育,怎样创新教育形式和突出教育效果。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20-年全县新农合参合人数29.0545万人,参合率98.49%。制订了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下半年将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已明确乡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出台了《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制订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具体办法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医改精神,制定完善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办法,并按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流程和制订的时间表,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已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库存药品清理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全县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已全部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5月31日开始实行了基本药物和增补药品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并将零差率销售前后的药品价格张榜公布。

全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5月15日前,完成了乡镇卫生院核编定岗,并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方式,公开选聘了乡镇卫生院院长。落实安置了分流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工作正在实施。

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我县总投资xxx万元的卫生院门诊楼项目已完工,不久将投入使用。县卫生局、县保健站、疾控中心、监督所“四位一体”工程主体也已完工,7月份可投入使用。全县8所乡镇卫生院2010年经过省市考核验收,全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截止4月底,全县居民健康档案建立8.1万人份;建档率25%,发放健康教育资料19万份,健康教育服务人次4.8万人;3岁以下儿童建册管理11236人;孕产妇建册管理2413人;老年人保健管理8822人;预防接种率98%;传染率疫情。

报告。

率100%;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

邢台县、临城等兄弟县市多次派人参观取经,市督导组给予我县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高度评价,称“xx模式”值得全省推广,并被列为邢台市试点县。今年,我县将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争创省市先进。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目前,我县正在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有激励有约束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和多元化办医的竞争机制,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存在问题。

农村医疗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待遇低、服务能力差,增加了一体化管理工作难度。需政府出台相应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工资补助等政策,提高农村医技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单位的吸引力。

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了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设立专门医改办公室,具体负责医改工作。建立了医改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实行局班子成员分包乡镇责任制,全面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广大医务人员是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值得社会尊敬和信赖的队伍。医改当中,具体措施的实施,我们问计于医务人员,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同时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医务人员更受尊重,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大工作指导。及时了解上级医改政策,积极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实行典型引路,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医改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医改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医改的成效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

纪检监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乡镇纪委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国以来,乡镇纪检组织机构不断发展,呈现出一种比较健全的网络格局;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思想积极向上,生活廉洁自律,工作恪尽职守,有一定的战斗力,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驾护航,为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社会与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宏观背景及其所引发的各种客观因素,给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渗透到了乡镇纪检干部的头脑中,使得基层纪委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

一是纪检干部难以做到专职专用。 这是一个最为普遍且非常突出的问题。几乎所有的乡镇纪委书记,都难以做到专职专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现实,使乡镇纪委干部都分管了其他大量的工作,主要的精力难以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而是忙于中心工作。纪检工作则成了一种“副业”,有时只是象征性地过问一下,真正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有位乡镇纪委书记说,他的本职工作,不及他所分管工作的五分之一。另外,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理论上是对纪检工作的加强、重视,实际上却削弱了,纪委书记更是难以做到专职专用。

二是干部队伍不稳定影响业务素质的提高。 基层尤其是乡镇纪委书记变动频繁,几乎每过两、三年,干部就要全部换成新面孔。乡镇纪委干部交流快、业务培训少、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精力不多。因此,普遍存在业务知识不足,对自己从事的纪检工作职责不清,目标不明,工作找不到抓手,开展工作缺少思路和办法。再者,由于多数乡镇纪委书记和成员均身兼数职,工作任务繁杂,部分人员纪检业务不熟,出现“不会办案”的现象。在办案程序、办案方法、材料要求定性量纪等环节上都把握不准,稍稍复杂一点的案子就要依靠上级纪委,以致不少人虽然做过纪检监察干部,但对纪检监察工作仍然是个“门外汉”。

三是纪检组织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就目前情况来看,从乡镇到村组,都有纪检人员,乡镇有纪委书记、纪检干事、纪委委员,村有纪检员,组有纪检信息员,且形成了一种网络格局。应该说,纪检干部的数量不可谓不多,其网络的覆盖面不可谓不广。但是,除了乡镇纪委有业务工作外,其他纪检人员却很少开展活动,很少业务培训。致使纪检人员有数量没质量,有组织机构却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名不符实,形同虚设。

四是队伍建设尚未走上法制化轨道。 相比来说,公、检、法、税等一些执法人员,都建档立卡、统一身份或服装编号。而纪检干部办案时,唯一可证明身份的就是一纸介绍信。除此之外,纪检监察干部好象属于“编外”人员。所以,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一支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怎样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样的问题,只是在领导的讲话时出现过,没有上升到条规、制度或法律的高度。在干部的管理上,纪检监察干部等同于一般的党员、公务员的管理,没有体现其特殊性,也没有体现出干部队伍专业化的思想。

(二)主观方面的表现。

一是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马虎应付”的思想。 市场经济中一切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里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这些人认为,纪检工作是虚的,是附属工作、务虚工作,不能创造财富。经济工作才是实的,只要把经济工作搞上去了,纪检监察可有可无。甚至有极少数人还主张“经济要上,党风要让”、“抓经济升迁快,抓反腐麻烦多”。所以,工作中抓住实的,应付虚的。对纪检监察工作不是真心实意地去做,而是纯粹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和考评。蜻蜓点水,得过且过。比如办案,就出现“不考核就不想办案”的思想。少数乡镇纪委每年查办案子,出于对上面的应付,只满足于完成任务,大都是一些赌博和违反计划生育的案子,而对于经济案件和一些侵占群众集体利益的复杂疑难案子一概不查。

二是干部交流的频繁导致“纪检临时工”的思想。 换届交流本是党使用干部的一个原则,但这种交流,却使一些干部觉得自己早晚要离开纪检队伍,纪检工作是临时性的,产生了“临时工”的思想。有的人则把纪检岗位作为一种升迁的跳板,只谋官不谋事,“身在曹营心在汉”。于是在工作中顾虑多多,得过且过,业务钻研少,认为等到业务精了,人却要走了,还不如花点时间学一些其它的东西,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三是保障制度的欠缺导致“畏难”的思想。 反腐败是一场与腐败分子殊死较量的斗争,纪检干部面临着打击报复、拉拢腐蚀,有时甚至会受到生命的威胁。但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致使一些干部担心人身受到伤害。所以,工作中畏首畏尾,谨小慎微,表现在三个“不够”:

—— 工作主动性不够。少数乡镇纪委的同志对当前农村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缺乏敏感性,对违法违纪行为该查处的不查处,搞“好人主义”和庸俗的关系学。一些人认为自己处在最基层,可能要长期同周围的人打交道,本乡本土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人得罪了以后不好办,因而遇到问题绕着走,是非面前和稀泥,明知不对,少说为佳,见到违纪违法行为时,听之任之,视而不见。

—— 工作经常性不够。乡镇纪委虽然配备了专职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但往往因为中心工作较多而顾此失彼,从而在时间上、精力上都难以全部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种了别人的庄稼地,荒了自已的责任田。心沉不下去,对基层农村一线的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加之农村干部和党员比较分散,面广线长,很多时候不在乡镇纪委的视野之内,导致了日常监督管理的不力。

—— 工作深入性不够。乡镇纪委对农村干部和党员的监督主要还是一般性的监督为主,深入的有重点的监督少。比如,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只求形式到场,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否发生了串标行为也不清楚,标后管理情况更加跟不上,所以从深层次和依靠制度来监督的办法还不够,在监督内容和方式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1 、要重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解决工作“无从下手”的问题。 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尽快提高干部素质。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上级举办的纪检监察方面的知识培训。应通过营造宽松环境、学成报销学费、优先晋升等形式,支持和引导纪检干部充分利用点滴时间,参与函授、自学考试,使之成为各类知识培训的有效补充。

2 、要完善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干部队伍,解决干部“专职不能专心专用”的问题。 严格按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配齐配足干部力量。要严把“入口关”,选拔的干部必须具有较好政治素质、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愿意献身于纪检监察这一崇高的工作。不能随便调人进入纪检监察系统,更不能把纪检监察机构当成安置闲置人员的地方和提拔调动的跳板。切实做到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专用。

3 、要明确法定资格,促进干部队伍专业化,解决干部队伍“变动频繁”的问题。 一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定制度,实行权由法定的原则,参照公、检、法机关为执法人员建档立卡、统一身份编号的做法,由法律创设和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的权力和义务,实行权责平衡。二是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这就不仅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要熟悉党纪国法,懂案件侦破,懂经济,懂财务,甚至要懂电脑,懂英语。三是要稳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是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前题,要出台相关规定,非法定因素,不能随意将纪检监察干部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只要纪检监察干部是合格的,其本人又愿意,可以允许其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直至退休。

4 、要创新干部队伍管理机制,重视干部交流,解决干部“统一管理”的问题。 要善于从纪检监察干部中发现人才,提拔重用人才。制定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专门文件或队伍建设的有关条规,包括培训、考核、交流、调整、奖惩以及派驻机构的管理,以便于操作。逐步做到派驻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为主,编制的管理,人员的调配、使用,应以县纪委、监察局为主,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考察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包括向外系统的交流和本系统内交流。以往更注重向系统外交流,系统内交流反而是薄弱环节。为此,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向外系统交流工作的同时,更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在本系统内的交流;不仅可以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之间进行横向交流,还可以在上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之间进行纵向交流;不仅可以交流上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也可以交流上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一般干部。这样,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也能避免因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而产生的不利因素。

5 、要建立保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解决纪检干部“人身安全”的问题。 当前,许多案件都集违纪违法于一体,纪检监察干部调查一个案件时,既是“维纪”,也是“维法”。反腐败是一场与腐败分子殊死较量的斗争,纪检干部面临着打击报复、拉拢腐蚀,有时甚至会受到生命的威胁。被查处的腐败分子轻者受到处分、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重者被送进监狱。本人和家属、亲朋好友以及有牵连的人肯定会恨、骂、诬告纪检干部。这就决定必须对纪检干部建立一种保护措施。但是,从当前的实际看,执法、司法人员有他们特殊的人身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而对于“执纪”和“维法”的纪检干部,却没有这样的保障措施。因此,必须建立针对纪检干部的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机制”,以便纪检干部遭到打击报复甚至被残害致死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6 、要建立亲善机制,提高干部待遇,解决干部“待遇不高”的问题。 笔者曾经在一个单位聊及纪检干部派驻统一管理时,这个单位的纪检组长说:“如果那样的话,我宁愿不干纪检组长!”这充分说明当前纪检干部的待遇欠佳。纪检干部虽然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但也具有平常人的需求,这就有必要建立亲善机制。针对有困难的纪检干部,制定一系列制度,用制度去解决其后顾之忧,包括配偶就业、子女读书、分配等问题。比如,针对纪检干部相对生活清苦的实际,建立一套对纪检干部有吸引力的薪酬、福利、保险制度体系,体现出一种凝聚力和亲和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纪检干部精力不受影响,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为落实科学发观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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