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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执行检察计划(模板18篇)

时间:2024-01-10 08:17:02 作者:XY字客2024年刑事执行检察计划(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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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有关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一个孩子因为伤害他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09年1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全市共有110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认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有爱心、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比如,只有那些做了妈妈的检察官,才有足够的宽厚和慈爱,才能理解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并用真心去关爱、教育他们。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顾晓琼,卢湾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赵丛萍,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黄卓懿,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董利,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夏芳„„这些未检科长都已身为人母。

姚建龙说,如果仅仅是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机械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就可以实现,但这只是看病,不是看人。而我们正在做的不仅是人的工作,更是心的工作。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犯罪行一般较为简单、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实行捕诉分开,而可以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一案一防,有案必防,办案紧贴预防。而“未检一体化”,则代表了上海市未检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其目的在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聚集区域内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具体包括四个着眼点:。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所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

二是未检办案模式一体化。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个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较为简单,绝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认罪,捕诉交叉制约的意义不大,而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是司法一体化。公检法司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

四是社会支持一体化。聚集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严明华检察长告诉记者,从上海未检的发展现状来看,“未检一体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检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自下而上的阶段。除上海市外,在大部分省市未成年人检察总体上还只是被视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一项“活动”,而不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未检机构建设、未检办案程序、未检特殊办案制度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易于引起社会关注,也因此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风险。今后未检改革应进一步坚持依法、理性、“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避免未检改革的异化,尽快推动独立未检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以下是我多年来对少年司法的一些切身体会,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做法:

一、创新法庭设置,u型法台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需要。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少年法庭的工作,首先离不开法庭这一空间物质环境。我院少年法庭率先对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了突破,以便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要求。

开庭审判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又是决定未成年被告人命运的关键时刻。在这种特殊的法庭环境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感到紧张、恐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的设置形式也要体现这一原则。我院党组要求少年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少年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大胆探索。按照院党组的意见,在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课堂、老师是他们最熟悉的环境这一特点,大胆尝试将法庭变为“课堂”,将1米多高“黑笼子”、“冷板凳”的被告席变为只有70公分高的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法台设置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u”字型。色彩是天然木质的暖色,营造出温暖明亮的法庭气氛。合议庭位居圆弧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20余年的审判实践证明,这样的法庭设置大大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理,他们的恐惧感消失了;公诉人、辩护人亦觉得恰到好处,便于执行职务;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也很感激能在这样的审判环境中跟孩子沟通;出席法庭的帮教人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增强了责任感。我院这样的法庭设置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为全国许多法院所效仿。

二、寓教于审,通过法律和爱心让罪错少年迷途知返。

每当我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我的心情总是无比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更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我认为,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侧重庭审的教育作用。少年法庭的庭审不仅是一个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特殊课堂。因此我院少年法庭一贯非常重视寓教于审的工作,在庭审中特意设置了法庭教育程序,并为此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

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5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女孩诱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3个多小时的殴打猥亵,致其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母亲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地写信给各级领导和各大媒体。一时间,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在冷静分析思考之后,认为首先要安抚好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为此我在双方家长之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后,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长也为被告人父母真诚忏悔的言行所感动,一改当初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出具了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前期工作铺垫好之后,我开始认真布置庭审,以求利用庭审对被告人开展教育。开庭时,在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我请被害人的母亲当庭陈述了女儿遭遇不幸的痛苦。理性的倾诉比严厉的指责更能发人深省,5名被告人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此时此刻已经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和创伤。我进一步发挥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学校老师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多。此案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过两年不懈的判后帮教,现在该案的5名失足少年,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在读大专。两年前那个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引导他们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

三、准确认定年龄,不枉不纵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虽然未成年犯大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清楚,但是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却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问题,因此,确认被告人年龄这个看似轻而易举的环节,在审判中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需要法官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中发掘重要信息。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女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起诉至我院。在庭审中,她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却说不清作案的具体日期,被盗事主因出差在外也无法说清。考虑到16周岁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年龄界限,关系到罪与非罪,我想无论多麻烦,花再大的精力也要查个水落石出。为此我和检察官多次去侦查机关、失主单位、居委会和被告人家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张照片引起了我的注意。那是一张被告人十六岁生日当天与全家人的合影,照片中,她身上所穿的紫色上衣正是失主家中被盗的那件外套。最终,由于这名少女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避免了一件错案。

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谎报年龄,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00年11月,我承办的一件盗窃案的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李某,17岁,1983年5月5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图宝山镇”。但我发现,案卷材料中既无户籍证明,也无被告人身份证件,只有一张手写的办案说明,提到了他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5月5日。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然而,派出所的同志却给了我一个出乎意料的回复:“我们这里只有元宝山镇,而且元宝山镇也不属于红山区。”这一情况引起了我的警觉。再进一步核实其它情况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得不到印证。12月10日,为了查清李某的年龄,我和书记员在严寒中冒雪驱车12小时赶到了数百公里外的赤峰。几经周折,走访了当地多个派出所后,我们查到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信息。“李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庙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目前在逃。”最终,我们查明李某作案时已满19周岁。李某试图隐瞒姓名、年龄,假冒未成年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企图没有得逞,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为此,我的同事们都说,你这个法官妈妈慈心也有铁面时。

四、宽严相济,细致调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因此,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力求做到“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审理了这样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利系某小区保安,十六岁生日刚过两天,就因琐事与班长高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因小利家境贫寒,案发后虽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但未能赔偿高某的治伤损失费,因此高某要求法院严惩小利。通过庭前调查,我发现高某来自北川地震灾区,家庭财产因地震损失殆尽,本案的赔偿款对其重建家园至关重要;然而小利家在河北山区农村,其父在外打工不管家事,其母常年患病,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虽然调解难度很大,但我并未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的家长深受感动,其经多方筹措终于交来了赔偿款,高某也降低了赔偿要求,谅解了小利,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小利从轻处罚。看到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我感到十分欣慰。宣判后,少年被告人的家长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

五、限制前科公开,真诚帮教失足少年。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错误,重回人生正道,还需在宣判之后,配合执行机关对失足少年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时刻警醒他们不要重蹈覆辙,并为他们顺利归复社会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限制公开,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维护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三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不能像董存瑞那样炸碉堡,也不能像欧阳海那样拦惊马,所以我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使他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到大学的高考,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限制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我们主动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某全国重点大学,一家人欢天喜地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报喜,并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琢璞为玉育新苗,铁面慈心法官情。”张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申请到了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他通过贺卡告诉了我这一好消息,这是我那一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六、宣传法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的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今社会的价值标准更加多样化,各种利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这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要求自己不断的学习,逐步完成从经验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和先进方法,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先后担任了多所学校的法制校长,并和多个街道的社区建立了“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以《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以守法为荣》、《走进孩子们的心灵——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等为题,在本市和全国各地做了数十场法制教育巡回报告,受到师生和家长的肯定和好评。工作之余,我还全面分析。

总结。

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问题等,撰写了《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等书籍,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

近年来,我还先后应邀参加了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所举办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探索人格教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分别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称呼我妈妈?》、《用精心的审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的孩子》、《女法官与少年犯——中国未成年人审判的理论与实践》等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与会的国际同行、专家学者们,在听了我的演讲之后,无不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中国的法官大为赞赏。与此同时,我也通过这些国际性的研讨会拓宽了视野,虚心地吸收国外同行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先进做法,运用到我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去。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将少年审判的原则和宗旨具体贯彻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做到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负责,对每一个被害人负责。22年来,我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6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共判处少年犯1000余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6人。在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中,有100余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在内的大专院校,3人考取了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深造,其它人也都自立自强,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犯罪率低于1%。

党和国家一贯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6月语重心长地指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做到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等‘六个加强’。”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崇高事业,是重塑少年健全人格和优良品行的“希望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少年司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果。我愿与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共同携手,为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的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材料计划执行检查纠偏

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机关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二、检查范围。

1、检查机关综合办公大楼7台电梯、金汤街办公楼2台电梯。

2、机关综合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冷水机组。

3、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化粪池、配电室、楼顶广告牌、机关食堂食品卫生、机关综合大楼二次供水饮用卫生安全。

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6、消防安全通道、安全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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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2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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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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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0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本级自侦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看守所刑罚执行的监督。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立足于监督职能,发挥刑事法律监督的指令性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全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受理提请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案件4993件863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4269件8222人,不批准逮捕477件1068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587件13503人,不起诉23件34人;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8次,书面检察建议30次;对界临羁押期限的739件1409人案件进行催办,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方面。坚持刑事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独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线索72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2件;公安机关立案28件3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66件79人,已纠正52件58人;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交职务犯罪线索39件50人;立案33件60人。

(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方面。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435件1177人,其中参与重大案件讨论244件659人,参加现场勘察191件518人,发出检察建议115份,书面提出纠正违法侦查活动345件,已纠正322件(其中,侦查取证违法58件,办案程序违法262件,执行违法2件),纠正漏捕8件45人。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1572件3362人。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127条检察建议和2条纠正违法通知书,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2条,并已立案侦查。共追诉漏犯26人,追诉漏罪和遗漏犯罪事实133桩。

(三)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法院法官执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6件,目前已改判9件。

(四)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作出判决的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436人进行跟踪,发现漏管32人,脱管17人,重新犯罪2人(已收监),并对有关单位提出口头检察建议。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四、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1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5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6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3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4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

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汇报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去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各项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稳定,着力打击各类刑事案件201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20件819人,批准逮捕338件644人,构罪不捕32件68人,不构罪不捕20件49人,存疑不捕30件5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85件626人,提起公诉349件593人,不诉23件23人,报送市院审查起诉10件13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今年1至7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86件38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30%和55%,批准逮捕153件30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4%和51%。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4件21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8%和17%,提起公诉和移送市院审查起诉137件2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6%和62%。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57件101人,提起公诉49件64人。今年72爆炸案发生后,我院派员在件,一律批捕起诉。去年来,共批捕各类涉矿案件13件45人,今年批捕11件41人,其中涉嫌非法采矿罪4件18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5件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件5人,涉嫌妨害公务罪1件4人。已起诉3件8人。办案中,我院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坚持两个基本,.freekan.快捕快诉。

一是落实层级责任制度,所有涉矿案件,均由检察长和分管领导亲自把关。

二是涉矿类案件拟不予批捕的,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启用风险决策机制。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认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

四是加大追捕力度,依法追捕了一名涉矿犯罪嫌疑人。五是认真研究涉矿类犯罪法条,努力从法律中寻找打击犯罪的依据。如在审查批捕胡绍进等8人非法采矿案件中,因涉案金额不大,责任难以分清,对其中6人难以以非法采矿罪批捕,后经与法院、公安协商,对该6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批捕。六是坚持涉矿案件一案一汇报制度。每办一起涉矿案件,立即以《专报》形式向市、区主要领导汇报,使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定逮捕。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件7人,起诉6件6人,全部获有罪判决。

(四)息诉息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确保不出现非正常涉检上访,我院认真落实稳控措施,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中政委和省政法委督办的胡某、周某、唐某、周某4件重复上访案采取有效措施。目前,引起胡某连续12年上访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逮捕、起诉并获有罪判决;引发周某上访的嫌疑人被追诉后,已经法院审结调解结案;造成唐某上访的强奸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批捕。以上三件上访案已完全解决,n123.上访人已彻底息访。周某上访案正在稳控之中。

(五)加强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一是开展检察进社区、检察进矿区活动。我院于今年3月26日和8月1日,与区法院在邢家巷村和三岔乡分别进行了对盗窃电缆案件、非法采矿案件的公开审判,起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和震慑作用。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我院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在市城区和各乡镇、办事处共发放法制资料5000余份,下乡开展法制讲座6次,举行电视讲话1次,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

三是加强新闻宣传。去年以来,我院共在检察日报、张家界日报、湖南红网、张家界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发表与刑事案例相关的稿件30余篇,稿件多为以案释法,促使读者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必须起诉的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共对68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23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努力减少社会对抗面,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来,我院将交通肇事和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等犯罪作为推行刑事和解的重点,加大调解力度,今年来我院共成功调解上述案件12件12人,对其中8件10人依法不予批捕,12件12人依法作相对不诉处理。

三、抓公正,着力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

一是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今年来,我院共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进入公诉程序。追诉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获得有罪判决,打破了去年追捕、追诉的零纪录。

二是加大对刑事审判的抗诉力度。去年以来,我院共对4件案件提起抗诉。其中今年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一案已经开庭重审。

三是加大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纠正力度。今年,我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实现了去年以来零的突破。如在审查逮捕侯世文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侯世文有精神病史,并得知其父曾将该情况向永定区公安分局反映,并提交了病历,但公安机关未将该病历附卷。我院立即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了此种隐瞒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同时,自去年来,我院还向公安机关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7份,其中今年发出6份,均被采纳。

(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确保五个到位我们始终把案件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狠抓了五个到位。

一是确保制度到位。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办案工作流程》、《执法质量考评办法》、《一案三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案件质量管理和考评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依。

二是确保严查到位。对于办结的案件按照承办人自查、科室干警互查、部门负责人核查、评查小组集中评查的程序逐件评查,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

三是确保评析到位。我院每月讲评一次执法监管和案件质量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确保整改到位。院执法考评小组将查出的问题通报相关人员,责令一周内将问题整改到位。五是确保奖惩到位。实行量化考核、逐月考核、奖惩兑现,考核结果与干警的福利待遇、职级晋升、岗位调整、评先评优挂钩。

(二)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我院与公安、法院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协调相关问题。特别是今年,对涉矿案件启动风险决策时,经常与公安、法院进行协调,确保案子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

二是建立重、特大案件介入侦查制度。去年来,共对30余件案件做到了提前介入。对李维党涉恶团伙犯罪、7.2西溪坪爆炸案等多件重、特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坚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

三是建立退补商议制度。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复杂案件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协商、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充实刑事检察力量今年,我院共为侦监室、公诉室补充干警5名,并为侦监室、公诉室各增配一名副职。此外,今年侦监室、公诉室改为两名院领导分管,强化了领导力量,加强了案件流程监督。

(二)加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今年来,我院共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13人次。另外,今年初举办了一系列由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讲授、全院干警参加的业务知识讲座,其中刑事检察部门开展讲座4次。同时,今年我院以市院开展的检察业务标兵、业务尖子选拔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岗位练兵活动,目前我院刑事检察部门有1人被评为全市检察业务尖子。

(三)多措并举促司考,切实解决人才断档危机当前,我院有20名年轻干警无检察官资格,提高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成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对此我们采取了三点措施:

一是将新进干警安排到刑事检察部门,使之工作中学业务、长知识。

二是为报考干警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三是以破格用人机制激励年轻干警的学习劲头。今年我院将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且各方面素质较为优秀的两名年轻干警分别破格提拔为侦监室、公诉室副主任。目前,我院共有11名干警报名参加今年的司法考试,其中刑事检察部门就有5人。

(四)开展三看、三走访活动,查摆整改问题今年7月,我院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泛开展了三看、三走访活动,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公安、法院等单位,深入乡镇、社区,广泛收集对我院干警公正执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对意见和建议按部门分类,并已开始有针对性地查摆问题,狠抓整改。去年以来,我院在履行职责,服务大局上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

四是人才断层危机亟待解决。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附送:

按照市院关于召开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工作推进会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院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检察业务工作今年以来,我院按照省院分类考核工作目标要求,年初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经过不懈努力,已取得一定成效。上半年共批捕各类案件45件52人,决定逮捕3件3人,提起公诉39件46人,移送市院2件6人,不起诉3件3人,批捕准确率和起诉准确率均达100%,法定时限结案率100%。完成反贪案件3件4人,领导靠前指挥,排除阻力,集中人力查处了市总工会出纳员挪用公款117余万元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所办案件已全部移送起诉,并有一件案件已做出有罪判决。我们继续加大民行监督力度,与区法院建立联席会议、领导定期沟通等制度,广辟案件来源,今年以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件,4起案件均提请抗诉,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加强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依法对审判机关误判一名被告人刑期进行了纠正,审判机关依法裁定重新计算了被告人的实际刑期。会同市公安局看守所,武警部队进行联合大检查3次,自行检查5次,检查安全设施10次,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告申诉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案件7件,均及时做了处理,并一一进行了回复。组织检察长接待日18次,接待来访群众28人次,会同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召开案件听证会,及时有效的化解了伊春区三建公司集体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开通网上举报通道的做法《检察日报》给予了肯定与报道。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以及行业和系统预防,对伊春区卫生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工程均进行了跟踪预防,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市石油公司、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21个单位讲法制课3节,受教育达多300余人,举办大型法律宣传活动3次。对山预防犯罪基地挂牌,为预防职务犯罪、优化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我院认真组织对“三类案件”的监督评议,积极探索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方法,对凡属“三类案件”情况的,坚持刚性监督原则,严防隐案、瞒案、漏案。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学习和活动,使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制度和检察业务有了进一步的感性认识。上半年完成检察信息24篇,压滤机滤布被省级采用7篇,市院采用7篇,完成省级宣传稿件,市级4篇,本网站登录38篇,完成省级调研文章2篇,分别在“三省一区法学论坛”荣获二等奖和“省法律监督与公正司法研讨会”三等奖。积极申请省、市级重点研究课题,安排专人负责调研。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决策作用,上半年召开检察委员会4次,共讨论案件9件。全面履行法警职责,上半年所承办案件法警全部参加押解、送达和搜查,法警实行编队集中管理,在办案工作区设有统一办公室。加强检察管理机制建设,各业务部门分别建立了案件管理流程,院里统一建立了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刑检部门完成了数据库的录入,派出检察室与监管场所实现了微机和监控联网。

(二)、检察队伍建设情况按照省、市院和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院及时开展了“三个教育”深化专项整改活动,党组及时开会研究,制定了《伊春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三个教育”深化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机构,按要求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领导带头,通过思想发动,深入学习,不断增强了全院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筛网滤布增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全市电视动员会后,我院及时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宣读了工作方案和学习教育工作安排,检察长卢明生代表党组班子进行了活动动员,要求全院干警要积极行动,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投身活动中来。之后,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组织干警积极参加了省委政法委、省院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巡回讲座和区委政法委组织的法治理念教育培训,受教育面达100%,并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干警进行座谈讨论,不断增强“为民执法”自觉性。对疑难案件由挂职锻炼的检察长助理张友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达到意见一致。我们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坚持搞好五个结合:

一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人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会一课”制度,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干警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2019年以来,市××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9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9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9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近年来,市××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刑事执行学界提出了有关行刑发展的宏观思路,其基本观点是:把刑罚执行视为完整的制度性系统,由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行刑权的配置。从监禁刑运行的单维度拓展到对行刑法制的整体构建,无疑体现了刑事法理论的整体成熟,在现实反思的基础上,对制度重构表现出深度的关切,也反映了论者对行刑发展的责任意识,笔者从中深受其益。但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取决于我们根据客观条件和社会需要所做出的准确选择。为此,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理清自己想要。

行刑法机制是刑事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共同特点。一般认为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也有人认为它仅属法律运作,法制的全部内容应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观念、法律运作、法律组织。其实无论人们对法制的内容如何分类,制度性的法律得以启动直接依赖于两个基素:规范与执法权力。正像法人类学家的直觉,“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犯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注: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0页。)这里,规范为执法主体提供了行为时的依据,执法体制则为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权力后盾,两者结合使得法律进入到最基本的活化状态。应当说,目前学界对行刑法运行的现状分析,提出的发展思路,都是紧密围绕这两个基素展开的。

1、法律首先表现为经纬社会生活的规则,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一:是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建立统一的行刑体系是行刑法理论中的主流性观点。具体的理由是:(1)我国刑事法应当是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成的统一整体,而事实现状与这一要求相差甚远,《监狱法》的颁行虽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有关行刑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立法规格上,都无法同刑法、刑诉法协调一致。一部规制监狱的法律,也不可能包含全部的刑罚执行。所以“须要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诉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注: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建议[j].中国监狱学刊..5。)(2)从行刑活动的整体性看,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有现实意义。在我国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的执行,基本处于经验惯性操作,法制化程度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关系、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不是人为地把他们割裂,或者继续让其中一部分处于无法状态。”(注:张绍彦:刑罚实现。现代法学[j]..第4期。)我个人也曾在很长时期支持这种主张。(3)从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看,制定统一法典具有迫切性。“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立法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它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的实现,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注:详见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监狱学刊.19第5期。)(4)统一刑事执行立法是大势所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它有利于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符合刑罪多元化演变的一般趋势。”(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2、行刑法由静态转入动态,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组织。因此,行刑法制建设的基点之二:是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部门,强化行刑权的地位。方案的根据如下: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有必要统一于一个部门,使其与量刑权、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平衡,这符合我国刑事法规定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从行刑低效应的现状看,行刑机制改革已具有迫切性。我国行刑权一直处于分散状态,自由刑执行一分为二,监禁刑由监狱负责,非监禁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财产刑、死刑归法院管辖,结果是繁重的审判、治安事务冲淡了其对行刑的应有关注。为此有人将其归纳为两大矛盾:行刑规范要求与行刑[权]多元化实际状况的矛盾、行刑科学化要求与行刑立法严重滞后的矛盾。并指出只有实现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行刑权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监狱法律主体地位的严重缺损,与行刑权过于弱化有直接关系,这表明调整现有行刑司法体制的必要性。从相应扩大行刑机关的权力看,行刑权的集中对改变我国重审判、轻执行,重惩罚、轻改造的司法惯性,打破刑罚制度的僵滞局面,不失一种制度性对策。从现实条件上看,在我国,由国家司法部门管辖下的监禁性行刑,已形成了系统的管理运行模式和稳定的执法力量,监狱承担着主要的行刑职能。在保证这一部分行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行刑权局部调整,不会引起过大的震荡,权力调整有基础。(注:袁登明等: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学家1998年第6期。)。

3、以上肯定性评价建立在行刑一体化的假设之上,这使得事情变得不那么简单。只要我们深入到行刑一体化与刑事法一体化的关系中,剖析刑罚权、刑事执行权、行刑权的动态性联结,就会发现其假设的合理性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当肯定的是,面对行刑法机制运作中的弊端,突出行刑的法治特征,并从司法权力的调配考虑其走向,无疑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而且统一立法的形式,也便利于决策者根据社会变化和实践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为权力实施提供根据。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留意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不仅如此,行刑一体化的思路中还有一些基本问题有待清理: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究竟对现有刑罚活动有多大的牵引力;执行权的相对集中是否会对量刑权产生负面作用;在行刑领域突出司法独立,会不会阻碍行刑法机制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的双向良性运行;大规模地立法与制度调整,有无现实选择的价值?等等,在追问这些问题时,我们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行刑法形式的统一与行刑法内容的完善有时并不一致,统一可能意味着为保持体系而取舍有关细节性内容,而分散的行刑法规群则可以直接面对执法实践需要。

二、从法律的历史构成谈完善刑事执行。

法的重点选择。

我国行刑机制形成于封闭的社会环境,并长期处于行政控制,有关立法的相对薄弱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前规范非监禁性行刑的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刑罚执行部分,执行部门制订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等,执法透明度不高,行刑内容与相关程序的设置都十分粗糙。相对而言,规范有关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虽有较高的立法规格,而且1994年颁行的《监狱法》实际承担了刑事执行法的主干作用,但它自身仍有两大缺陷有待弥补:第一,行刑基本法律内容与程序有待配套性细则的具体化;第二,现代立法形式与保守刑罚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融合。因为这部法律是把徒刑执行基本定位为监禁刑执行的,完全基于矫治而采取行刑的转处技术,除假释外,几乎处于行刑法律的空白状态。结果是行刑成本极高,整个机制处于低水平运作。看来,要真正解决刑事执行中的诸多症结,从完善整个刑事法内容入手才是治本之策。

不过,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制定统一的行刑法典,而是在刑事立法中载现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并完善刑罚适用与行刑运作的程序性法律环节。这意味着三层涵义:(1)要充分发挥刑事法的规制作用,应注意行刑法的前位因素――刑罚适用。通过改变刑罚板结的法律现象,对行刑制度进行外部性的有效救济,即关注刑事法的一体化;(2)实现在不同刑种、刑度、以及刑罚与非刑罚方式的有机联结,须用清晰的设计思想构架行刑法律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即关注行刑一体化;(3)在行刑制度发展定型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构和重组并非上策。着眼于行刑法律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立法,细化监禁刑法律内容,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可能更有价值。具体地说:

1、行刑立法应有所不为。即保留现有的法律格局,用旧瓶装新酒。法律包括行刑法代表了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结构的稳定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制度经验的结果。

笔者同意这样的说法,“从根本上说,法治响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注:苏力等:学问中国.[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172。)这里法治主要是指法制度。同样,行刑活动要适应社会需要,实际就是刑罚实现的过程,它是通过刑罚机制的总体协调取得刑事法预期效益的过程。(注: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m].法律出版社..95。)因此,它首先得必须保持行刑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变应性,并把这种变应建立在制度实验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既然“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因而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勾结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法律中的许多变化都是缓慢的而又渐进发生的……法律秩序中受到影响的部分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而其原有结构的大部分则仍保持不变。”(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刑法制度的发展作为一个新旧因素转换和整合的过程,同样需要在维护凝聚法制传统与适变间保持某种平衡。

具体地说,行刑法的完善应保持它现有的外在形式,然后再根据财产刑、死刑、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的各自特点,分别用监狱法、限制自由有关规定、罚金执行细则等单行性法规,来规制行刑活动。目前采取统一立法途径来改变现有的'法律架构,还缺乏足够的理由。第一,我们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看到统一立法的实际价值。因为再完善的行刑法都只是局部性立法,它不可能涉及刑罚结构的合理调整,面对刑法对现有刑罚结构的固化,以及非监禁刑适用极低的现实,可供行刑立法选择的空间相当有限。而作为规范社会生活迫不得己的方式,刑罚执行固守着自己的狭小领域,行刑法在刑事法整体运行中所表现出的某种次动性,就更为直观。在这个意义上看行刑法具有保守性。因此,试图用统一的行刑立法实现刑事法重心向行刑阶段的转移,可能是过于乐观的预测。第二,我国行刑法律格局处于自发性状态,它源自社会生活,是基于对犯罪的本能反映,两者决定了其原始合理性,即执法便利。构建行刑法体系以执法便利为由是无可厚非的,它所形成的法律惯势正是法治持续推进的表现。而且法律经验的积累,社会法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一种与社会生活相亲合的行刑模式。第三,行刑立法要想在实质上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单靠理论预设是不够的,法律经验的积累和刑罚技术的综合运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环节。而在目前监狱法与其他刑事执行法内容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统一立法的技术条件并不成熟。

2、行刑立法应有所为。它重在解决行刑的瓶颈问题――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中具体细节性内容与相关程序的完善。

笔者深信,行刑法律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它具有操作性,能够活化于社会生活之中,而不在于必须有统一的独立的法律形式。即衡量立法的有效尺度是“立法的目的、实施手段与规范作用结果能够实现协调一致,法律能得到最经济、最便利的实施。(注:李晓安、曾敬:法律效应探析[j].中国法学.第2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得到有益的启发。目前除俄罗斯等极个别国家制订了统一的刑法典外,多数国家并没有刻意追求其立法形式的统一,即使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也通常是沿袭传统做法,行刑法内容与程序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和其他单行性行刑法规中。而事实表明,这种立法形式上的相对保守,并没有影响到行刑多元化发展,阻碍刑事执行成为整个刑罚过程中最活跃阶段。原因在于其行刑的法律细节较为完善,有关程序规定系统而明确。其中刑罚执行中的变更规定显得较为灵活。反而就新近颁布行刑法典的国家而言,其法律实效的准确评价还有待时日。

在我国,行刑法一直是刑事立法的薄弱环节,从表象上看是缺乏一种法典形式,其实不然。深究其因我们会发现:(1)管制刑因执行内容过于空泛而形同虚设,(2)有关罚金刑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当粗糙,以及罚金与自由刑执行技术的综合运用缺乏法律支持。(3)居于我国刑罚中心的监禁刑,一直处于固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受刑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可见我们目前需要的不是提高行刑立法规格,而是要给予有关司法部门一个制度实验的空间,即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及时积累行刑经验,详化行刑的技术环节。

刑互换条件、程序等试行性法律规定等。

3、以退为进。用分散性立法方式,为行刑制度的调整提供主动性、自主性选择的余地。

我们应当看到:“当代中国,即有传统社会转为现代社会的问题,又有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问题,同时中国又面临着如何走向世界的问题,而世界已经出现后现代征象,这样,改变开放的中国就面对着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前所未有的大汇集、大冲撞、大综合”,(注:易天魁:中国社会发展时空结构。社会学研究。第6期。)面对这一时空压缩的大背景,行刑法律的构建显然须有前沿意识。而放弃统一的立法方式,就是让我们在完善法律内容与程序方面处于主动地位。因为以监狱法为主干来统一行刑法,明显不可取。

尽管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实条件与需要,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非刑罚化方式替代刑罚等,都不是中国行刑发展的路径。但监禁刑并非不可松动,至少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成份,应在行刑法结构比重上与前者对等。因为监狱的相对谦抑,无论从刑罚的综合成本考虑还是其被大多数国家认同上说,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以现有监狱法为主干,统一的行刑法又很难与我国行刑现状相适应。足见,与其为维系统一的立法形式,我们被迫舍弃行刑法律的细节性内容,不如借势于分散性立法,逐步调整刑事司法权力间的关系,在刑罚机制运行中形成权力的杠杆,去构架制度上的一体化。

三、通过刑事司法权的调整,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

突出裁判权对行刑阶段的介入,启动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这是本文对刑事司法权进行合理配置的基本立场。它与主张强化执行部门的权力有明显的不同。我们知道司法权是存在于国家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与个人之外的中立力量,它由此载现社会公正,简称司法独立。而刑事司法权作为权力整体,不仅在结构上集合了各种组织因素,在功能上还应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加上它相对立法权、行政权存在的独立性,表明这一权力有其内在的核心――刑事裁判权。具体从行刑领域看,刑事执行权对刑事裁决权的依附、拱卫,以及两种法律权力的耦合与连动,对行刑整体运行产生至为重要的影响。

须事先说明的是,本文从刑事法实践状态,谈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注:刑事裁判权与刑事执行权都是针对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而设置的权力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事执行没有包括劳动教养等行政性强制制裁形式。)的关系,旨在讨论权力机制的实际架构。在刑事法机制研究中,刑罚权是一个相当耳熟的概念。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的权力内容,也有人认为它分为制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三种权力构成。(注:详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2-33页。)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版,第394页)。以及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但是透视刑事法律的运行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所谓量刑权、行刑权都不过是用理性分析、建构而成的抽象架构,它表现为一种理论策略,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把制刑、量刑、行刑等权力形式提升起来,将其归纳为一种总体形式――刑罚权。而社会实践中刑事法机制是一个多重图式,具体地说,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裁量与执行都不限于实现刑罚。因此从刑事制度构建的角度上,刑事裁判权、刑事执行权比行刑权、量刑权更容易被直接把握。

1、我们注意到无论属于那种法系,一个国家的刑罚种类时有更新,刑罚制度的变应能力较强,总是与紧密审判与行刑的做法有关。

行刑机关对刑罚更新的影响一般表现在某一特定领域,难以实现刑罚制度的整体完善。而行刑的变更方式首先取决于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并需要在决定刑罚时就综合考虑。因此法官对刑罚技术的选择余地越大,行刑就越显得灵活。那么在调整刑事司法权结构时,能否通过拓展法官权力,来优化行刑制度?回答是明确的。

在我国,分散性的行刑立法显然不能解决刑罚灵活适用的问题,而集中执行权的行使,尚无现实制度的可比性,利用裁判与执行活动的固有联系,突出核心权力的杠杆作用,则可以不进行大规模体制调整而解决这一问题。国外也有相关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如法国学者认为,在行刑个别化措施的适用上,“最好是由法官作出决定,以防发生任何专断行为。……实际上,公共权力机关已经走上了这一道路,依据某些局部的经验已取得了较好结果。”(注:[法]卡斯东・斯特芬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52。)而且根据法国刑诉法规定,每一个大审法院设有一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判决的执行,称为刑罚执行法官,该法官有权决定对犯人服刑的原则和主要方式,减刑与假释等,在此之外,设置由刑罚执行法官、检察官、监狱长为主的刑罚实施委员会,制约法官的决策行为。重大问题的处理检察官也可直接行使监督权(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84。)。意大利的做法与之相似,由设置在上诉法院的监察法官负责自由刑执行中的重大事务(注: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25。),只有德国的做法不同,根据德国刑诉法第451条规定,刑罚执行由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监狱附属于检察部门(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21。),但涉及刑罚执行的重大变更仍应由法院最终裁定。即使在俄罗期,刑罚执行部门的职责也限于行刑管理,而且行刑权分属于刑罚执行检查处、地方自治机关、劳改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不同部门。看来,刑事裁判权对刑事执行权进行有效制约,是一条重要的司法经验,进而优化行刑制度,如不考虑其核心权力的支配作用,也只会徒劳无功。

2、裁判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逻辑,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践智慧。

在刑事司法权结构内部突出裁判权的核心作用,将其延伸到行刑阶段,不存在对社会进行权力扩张。相反它反映了司法中立对司法体制构架的基本要求,为我们引入公正、人权、效益等法律理念创造了制度条件。尤其在一个注重实效,忽略形式合理性的传统国家,这种权力结构调整对改变传统法文化意识,培养公众的法观念等,都会产生特殊意义。

结果可能是:裁判权对行刑运作的反映更加迟钝而且执行权体系徒具统一形式而缺乏实质上的支配能力。第五刑事裁判权适度扩大对行刑阶段的渗透能够形成统筹其运作的主干力量并可以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逐步完善行刑法律具体适用的内容与程序拓展行刑法律完善的途径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有关法律过于粗放的现象。

3、强调法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须相应淡化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

裁判权的主导地位,与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权的配置没有根本冲突,但可能招致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权对刑事执行的渗入远远大过刑事裁决与刑事执行的联结,裁决权本身是一种弱项权力,加上法官队伍素质与执法要求有相当距离,传统法律理论对公、检、法、司系统制衡的诠释,人们对这一司法体制调整的效果存在疑虑。其实刑事裁决权与刑事执行权共有的消极性,是刑事法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缩的必然反应。而刑事执行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向裁判权的靠拢,形成了对核心权力的有力支持,它旨在避免司法权内部的结构冲突,减少机制内的损耗。从另一方面看,监禁刑本身所固有的封闭性和刑罚的强制特点,表明刑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是有风险的。所以,我们与其容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错存,国家权力资源过于向行政方面倾斜,不如在刑事法一体化中通过抑制执行权,寻求解脱行刑困境的途径。(注:对此我们还应从目前监狱机制的局部调整中得到启发。我国监狱属于自成一体的司法系统,因缺乏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在社会转型之初,它曾使自己长期处于财政极度困难和行刑疲于应对,而不为社会理解的状况。近年来为拓展行刑经费来源,司法部开始试办市属监狱,并有了成效。监狱双重属性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这至少说明,表象上统一、独立的执行权体系,有可能会严重脱离社会需要而缺乏活力。)。

4、重点理顺审判体制,设置刑事执行法庭负责办理受刑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裁决,继续负责罚金刑、死刑的执行,并扩大他们对各种刑罚转处的决定权。

走出刑事执行权的囿限,从司法独立考虑,赋予裁判权更大的自主性是现实可行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法院体制改革研讨中,健全执行机构虽受到了重视,但它却因民事案件执行难而引发,其体制调整可能会忽视刑事执行力量的专门配置,因而笔者建议成立刑事执行法庭。这样执行法官在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罚金刑时,终于可以根据罚金执行受阻的情况,进行自由刑的替代尝试,他们可以通过对各种自由刑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法律适用,摸索监禁与非监禁方式互为转处的制度经验,真正松动行刑的板结现象。

当然,刑事裁判权对自由刑执行的涉问,仍应以量刑的方式出现,它不直接干预行刑管理事务。因为自由刑的执行是一项时间长,事务相当繁重的法律活动,专门行刑机关的存在能保证刑事执行的常态运行。而且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同样不应对司法中立的原则抱以任何的偏执。裁判权的无限度膨胀带来法律程序技术与社会道德、政治性因素的过大背离,也可能导致法律在实质上的不公正。所以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又可以在司法权内部形成合理的制约力量。

四、刑事执行规范与权力的内部调整的焦点与基本走势。

在完善法律规范和调整司法权关系的同时,行刑法机制内部存在的重大症结,值得人们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具体治理方案。而且刑事执行活动如何与社会预防犯罪机制联动,也是我们要予论证的问题。

1、为了突出刑事执行权的法律地位,有必要理顺监狱的现有体制,走出国家举债式经营的怪圈。

监狱现有体制改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正像人们所认识的那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任务,有悖于法律运行的基本原理。从现实角度看,它导致监狱机构臃肿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从长远意义说,它给予了国家与社会公众一种错觉,监狱有能力解决至少能部分解决行刑所需财力问题,这反而掩盖了监狱经费极度困难的现实。而且监狱经济与行刑职能相混杂,极易为司法腐败留下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但由于历史原因,这种监企合一的体制已具有相当的惯性,它的现实运作至今仍有不得已的原因。加上多重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了其转型的困难。然而,就在国家对警察经费和罪犯生活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监狱生产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待遇的情况下,监狱企业仍处于举债式经营。它已经不是在支撑行刑运作,而是维系因历史形成的监狱小社会系统。由于属国家执法的敏感部门,这种企业不存在破产问题,其整体上的经营不善必将导致更多的债务,这些债务最终都会以不同方式转嫁给国家。而事实证明,扩大生产规模并没有增加罪犯劳动的岗位,因而它不是有效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途径。对此我们不妨做一假设,如果在早些时期,国家能够把这笔债务的少量部分直接当做行刑的投入,监狱基础设施的改善程度肯定会比目前状况好。时至今日监狱体制转刑已无进退选择。因为突出监狱的法律功能,是社会需要这个最大的现实决定的,监狱经济迟早应退出行刑领域。在目前情况下笔者建议:(1)监狱法实施细则的拟制应继续回避所谓经济管理的内容;(2)国家逐步加大对监狱行刑的直接投入;(3)利用自然减员,监狱逐步缩小自己的生产规模,并有计划地把其附属性生活系统真正推向社会;(4)尝试根据监狱内部需求形成生产的内循环,或围绕公用事业进行有偿服务等。促使罪犯劳动向半职业培训方向转化。

2、刑事执行机制向法律的回归,是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使其活动真正为市民社会所接受。因此整个机制应考虑向社会开放。

司法独立是法律公正的制度保证。国为“法律机构与社会的必要隔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45。),能让公众对法律产生神圣感和信任感。但作为制度现象,它也有负作用。具体地说,执行权向裁判权的靠拢有可能削弱法治与社会的亲合力,而即使是监狱这一封闭性概念,都存在与社会生活有机联结的需要。监狱界于刑事法运行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边缘地带,在刑罚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受刑人监狱化与受刑人大多须重返社会生活的现实,会形成深刻的悖论。所以,我们一再被提醒行刑矫治不同于刑罚,有人将其归纳为监狱人文性与刑法规范性的对照。(注:**・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45。)看来,从社会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事司法权在后期运作的淡出,与它在前期的独立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刑事执行领域中,通过规范与权力的合理构建引入一种社会化的非政府性的因素,意义深远。它能让公众近距离地了解监狱及其他行刑运行的状况,了解行刑司法活动性质与现实困境,感受法治,并由此增强自身预防犯罪的责任意识。而且正象著名学者福柯所言,“所有不直接经过国家机器的权力机制和效应,……在维护国家方面会比国家自身的机制更为有力。”(注:[法]米歇尔・福柯:《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63。)目前国外的主要做法是:由各种专家、学者联同有关司法官员组成刑罚实施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他们参与对受刑人处遇的具体决策,并由社会志愿人员给予各类受刑人经常性的生活指导等。专家参与行刑决策不乏来自社会的批评,但社会参与行刑的做法却是应予肯定的。在我国社会力量参与行刑的具体做法还没有完全定型,但在制度建设上给予其发展空间是有必要的。

应当明确的是,以司法。

中立为基础实现执行权结构向社会的适度开放,并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内容与程序,将不同于在行政权控制下的执行模式。它经过了中间权力的过滤,能够增进社会对制度机制的信任,保证出狱人真正回归的是市民社会。在我国长期的行刑运作中,司法机关与社会保持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从客观上看公安基层机关与社区生活最相接近,管制、拘役刑等非监禁刑都曾是在专门机关、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下联合完成的,并有过显著的社会效果。从纵向上看,我国劳动改造制度也长期处于半开放性状态,引入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刑事执行活动虽有民间力量的参与,更多地却是依赖于行政惯性的推动,加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本身的薄弱,使得出狱人不是直接进入市民社会,而是进入了政治社会。所以一旦社会整体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政治社会之外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市民社会,加上社会转型期间基层行政部门的控制力消弱,社会各界对行刑的关注力日益淡薄等综合影响,我们会明显地感觉到行刑活动顿时陷入了既无规范,又缺乏社会强力支持的困境。这表明保持行刑机制的相对封闭不是根本出路,因此在执行权向裁判权靠拢之时,应尽量保留它在管理上的社会化做法,并继续寻找引入民间力量的有效途径。

当然,社会力量进入行刑领域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所谓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至少不是都能准确地把握刑罚、矫治与人权保护的标准。因此有必要保持刑事执行权力的中坚作用。这样,一方面刑事执行部门兑现裁判结果,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这一权力结构的开放性,削减了刑罚的封闭特点,使其不断与外界保持交流。

五、结论。

以上观点表明:在刑事执行法制的构建上,我们应更关注它的现实进程和焦点问题,而不是赋予其过于理想的色彩,并立足于刑事司法机制的整体架构,科学地论证它的后期运行。换言之,行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行可能不在于全盘性的制度设计,而在于核心机制的调整和内部功能的完善;可能不在于大规模的刑事执行立法,而在于持久地司法磨合,以及健全刑事执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与程序。而且在行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权力之间,形成更紧密的互动关系。

材料计划执行检查纠偏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也是我校重点抓办的工作。,为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杜绝假冒伪劣食品在校内的存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拟定我校。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预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学校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状况,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

三、学校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并设立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

四、建立各项食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学校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减少或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校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用心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中食品药品工作的教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倡计划导健康消费。

六、加强校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与供货人员签订食品安全职责状,提出明确的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要求。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出食堂的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必须不能放松,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稳步提高,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我们不会有时刻不能放松的,一旦放松,学生的健康问题出现了,我校必须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为我校师生创造一个健康绿色的就餐环境。

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制定本计划。

成立专门,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组长:xx小组成员:xx。

检查资料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物品摆放、食品储藏、进货台帐、原材料存放、留样、卫生设施、操作卫生、餐具消毒、设施设备和食品质量。

1、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操作台是否干净、整洁。墙面、门窗整洁无污渍、灰尘。

2、食品原料采购,务必由正规厂商带给,索证齐全。

3、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内衣物是否整洁有序。

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专柜存放。

7、各种垃圾和废弃物是否及时清理。

8、各设施存放是否整齐,外观是否整洁。

9、冷藏冷冻设备中是否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10、是否按规定留样,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有效提高我校的卫生水平,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校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卫生、食品及饮用水。

二、检查资料。

1、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围绕学生群众用餐食品安全,按照《学生群众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金沙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及县教育局相关要求,主要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状况、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措施、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原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是否贴合规范要求。

2、学校饮用水卫生:学校切实解决学生在校饮水问题,带给开水或贴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对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及管道的防护和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自备水源应经县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检查安排。

学校食堂安全领导检查小组不定时对学校食堂进行抽查,每月至少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职责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检查效果。学校各块负责人要密切配合,要根据县教育局相关要求,努力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全县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使我校食堂从采购、加工、个人卫生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三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学校领导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餐饮服务第一职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四加强食堂检查督导,严查违法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用心指导学校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潜力。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认真开展全面排查。

(五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学校要确保每月至少对学校检查一次以上。

四:食堂。

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职责,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校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资料。

按照《德阳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见附件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组组长:黎仁忠。

检查组副组长:张弛、明桂清。

检查组成员:舒波、唐明、向建伟、黄宇、凌万辉、赵银兰。

三、总体要求。

(必须期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具体职责人和管理人每周至少检查1次以上。

(二不定期检查:学校食堂安全领导检查小组不定时对学校食堂进行抽查,每月至少一次。

(三检查应如实作好记录。

(四对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时限、整改状况记录等。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职责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检查效果。学校各片负责人要密切配合,要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要求,努力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全建立市级示范学校食堂的基础上,争创省级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使我校食堂从采购、加工、个人卫生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三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学校领导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餐饮服务第一职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四加强食堂检查督导,严查违法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用心指导学校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潜力。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认真开展全面排查。

(五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学校要确保每月至少对食堂检查一次以上。

(盖章。

20xx年9月29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3月16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总结分析2020年度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度工作。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子明出席会议。云龙地区检察院全体人员,各县市区院分管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及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xxx清,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琳,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伟分别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了讲评。第三检察部通报了2020年度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工作数据情况。石峰区检察院、醴陵市检察院、茶陵县检察院和其他6个县市区检察院分别作经验介绍和交流发言。

2020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疫情防控与办案监督两手抓,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全市刑事执行检察整体工作继续位居全省最前列,云龙地区检察院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刑事执行检察院、全国特赦检察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全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对茶陵xxx防疫活动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涉新冠肺炎疫情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对罪犯医疗权益保障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十大优案。

成绩来之不易,这充分表明,株洲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是一支讲政治、能力强、有作为的队伍,是一支能让市院党组放心,赢得了高检院、省院高度评价的队伍。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基层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无关紧要、无所作为、无从下手、无能为力等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剖析,举一反三,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予以解决。

会议指出,2021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工作部署,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夯实先进、争创模范”,年度整体工作继续保持全省最前列。

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抓好具体落实:准确研判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良性互动和深化拓展,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强基导向,精心筑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础。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国xxx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是新发展阶段的起点,新发展阶段之所以新,就在于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因此,做好今年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全年工作要点已经下发,目标已经明确,蓝图正在绘就,未来之路就在脚下,征途漫漫,唯有奋斗。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务必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忠实履职,真抓实干,不断推动株洲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材料计划执行检查纠偏

1、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综合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还比较缺乏专职的综合实践教师,为了能有序、有效的开展综合活动,充分利用班主任队伍,对班主任进行了综合实践活动培训,能让各班在班主任的安排下,有计划的开展各班的综合实践活动。

2、各年级的综合活动非常切合学生的实际,如五、六年级开展的“零食与健康”,初中开展的“涂改液的秘密”等活动。并且要求在设计方案的时候体现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向学生的主动探索性开放,向学生参与教学开放,向师生共同探讨科学知识的过程开放,完全冲破了传统的学习方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和学生一起合作,共同探究,动手操作,得出结论。所以,我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活动模式统一设计为六个阶段:创设问题情景—收.相关知识—进行科学探究—扩展探索内容—系统总结、实践—成果展示评价。

3、各年级各班的音乐、体育、美术和信息技术都能按要求设置课程节数。学校积极完善硬件建设,建立了“音乐活动室”、“美术活动室”和“标准电脑室”等专用教室,保证各学科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4、我校建立了占地2亩的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分批组织学生学习番薯、毛豆等常见农作物的`播种技巧。在教师的带动下,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综合实践活动。通过活动,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到知识的价值和应用的重要,体会到运用知识解决日常生活实际问题的快感,促进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和学习方法的提高。

5、我校建立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评价制度》,但制度的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需要修改制定出符合本校特色,评价可行性更好的评价制度。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2010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1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

根据《新和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新和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8日。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心得体会

在司法领域中,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确保刑事执行过程合法、公正、有效的重要环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学习,我逐渐认识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结合实际工作,从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解、开展监督的方式与方法、解决问题的策略、加强自身能力提升以及展望未来等五个方面,分享我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我们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好检察监督的要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保障刑事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实践中,我发现要想做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首先就要明确我们的职责定位,明确我们的工作目标,把握好监督的内容和重点,做到善于抓主要矛盾,避免简单机械地扩大监督范围或忽略重点。

其次,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刑事执行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我们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如审查调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参加法庭辩论等。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多方合作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三,解决问题的策略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刑事执行中的问题,光有检察监督力量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善于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策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有时需要坚决维护法律原则和底线,有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有时甚至需要借助大众舆论的力量。总之,解决问题的策略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进步,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第四,加强自身能力提升是做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基础。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职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刑事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的学习,注重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刑事执行的流程和程序,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最后,展望未来,我深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在未来会更加重要和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治社会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将起到更加关键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益,促使刑事执行更加公平、公正、透明。我们作为一名检察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公义,努力推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朝着更高的水平发展。

综上所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只有不断提升自己,增加监督的力量和精度,做到合理、有效、公正的监督,才能为刑事执行提供有力的保障,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出应有的贡献。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第一巡回检察组组长杨春雷一行,向江苏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反馈本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情况,与江苏检察机关研究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杨春雷指出,无锡市检察院在xxx检察监督履职方面存在工作部署不到位、监督理念不新、对检察室管理不到位、巡回检察的精准度还不够四个方面问题。他要求,省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三个自觉”做好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强化派驻检察,优化巡回检察,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沟通协调,提升整体监督质效。

杨春雷指出,无锡xxx存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不规范等三个方面12类问题,并存在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他建议,省司法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理念,不断规范监管执法工作,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改造效果。

杨春雷要求,本次反馈后三个月内,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要将整改情况报最高检。最高检第一巡回检察组将适时开展“回头看”。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作表态发言。其间,杨春雷和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费高云分别进行工作会谈。

据悉,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本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的7个巡回检察组将于近期完成向被检察省份的反馈。

材料计划执行检查纠偏

7、是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奥运安保工作方案。

三、检查内容。

1、维保单位对电梯是否定期进行维保,并有记录备查。

2、维保单位对机关综合大楼配电室是否进行巡检,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并作好运行记录。

3、维保单位对机关综合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冷水机组是否进行维护保养。

4、维保单位对化粪池是否每季度进行一次疏浚清掏、除渣。

5、维保单位是否对二次供水设备每半年一次水池清洗并进行检验。

6、维保单位是否对楼宇自控、消防设施每月一次例行维保,对防火隔离门、排烟系统、温感器、烟感器以及手动报警器是否进行抽查,模拟报警实验。

7、维保单位是否对食堂油烟管道进行清洗保养,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是否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情况。

8、维保单位对广告牌是否进行巡查、检测,钢架结构、焊点、抗拉强度是否存在隐患。

9、机关大楼的避雷系统是否进行防雷检测。

10、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梯操作工,是否按期进行年审培训、换证。

11、是否对义消队员按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12、机关综合大楼、和平路办公大楼、金汤街办公大楼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有效。

13、对物管办,安保工作人员是否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14、医务所在药品管理、使用中是否有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情况。

15、物管办在维保单位对各种重特大设备的维保工作中是否存在监管漏洞,维保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有无违规、违章作业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1、7月25日至7月31日为保卫科、物管办、医务所自查整改阶段。

2、8月4日上午对物管办人员、服务员、清扫保洁人员、安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反恐应急预案、奥运安保方案,布置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3、8月5日上午组织区安全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行进安全大检查。

4、8月6日至9月25日做好安全督查工作,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五、做好信息报送。

1、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并向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决不能迟报、误报、漏报。

2、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作好记载,向分管科室、局领导报告,不准隐瞒不报。

六、隐患整改。

在检查中发现隐患,要作好记载,落实整改部门,落实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及时整改,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年度检查计划篇三。

20xx年我乡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从整体上保持了平稳运行的态势,但是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一些突出问题,潜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还很多,隐患整改的任务量还很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认真总结20xx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20xx年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长期作战的思想,出实招、使真劲,把“安全第一”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解决领导意识问题,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摆到“第一”的位置。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责任意识才能到位,才能管到位、抓到位,才能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全乡大局的安全稳定。

二、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我乡现状,确定出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制定出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大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力度,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继续强化专项整治,将个体加油站、液化所经营点做为整治重点,加速推进安全评价工作。二是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加大对饭店、商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三是建筑施工安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查处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保证施工安全。四是学校校舍及师生安全,要继续做好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发生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五是烟花爆竹治理工作。要继续加大对烟花爆竹的治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三、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实行《安全生产法》,不断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是健康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的关键。20xx年将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强化安全监管队伍素质建设,解决业务素质差异问题;另一方面重点解决监管不够严、力度不够大、激励约束弱化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管。继续在工作职能方面深入强化,加强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作用,大胆依法行使监督监察职权,树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四、促进全乡生产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而企业自身又有要求安全环境和追求利益的两面性,实际表现出来的往往是重效益轻安全的居多。因此,今年我乡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改善主体安全环境入手,从验收、监管等方面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在辖区生产企业大力推行“五项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置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推行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制度,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适时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制度的形式,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做好预防性安全生产工作,从而将企业主体由被动扭转到主动局面上来,有利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以便于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五、深入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0xx年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好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树立典型、办培训班、发宣传册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好旨在提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的特行培训;在全乡安监责任网络内广泛推开义务安全员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将安全生产与保稳定、促发展紧密结合,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总之,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将继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分清责任,从维护全乡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保持长期奋斗、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工作部署,积极行动,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乡安全稳定大局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材料计划执行检查纠偏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标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依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执行课程计划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课程开设情况。

1、开齐开足学科课程。

在市、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引下,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了学科课程方案,具体做法是,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教学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拟定课程计划,由校行政会讨论研究,形成课程方案、教师分工、学校课程总表、班级课表和教师课程表,为学期开学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学科课程的开设中,我校能严格执行《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中的相关规定,本着既要开足课时,又不加重学生负担的原则,科学地安排各学科课程。对于新课改中的科学、品德与生活(社会)等课程,除开足课时之外,还安排专业的人员执教。加强各学科组的建设,从人员配备、教学设施,实验场地等都给予了相应的政策倾斜,并设立了学科的分管校长(行政),具体负责各学科的教学指导工作。

2、强化活动课程。

活动课程是我校的传统课程,特别是在书法、剪纸、美术等项目上已经初步形成特色,因此我校在加强基础学科的课程建设同时,重视特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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