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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与企业宣传(优秀22篇)

时间:2024-01-09 12:35:02 作者:书香墨法律风险与企业宣传(优秀22篇)

范文范本的阅读和学习是提高写作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写作技巧的有效培养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企业法律顾问的风险与作用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经营活动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首先,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合同对其有相关的约定;

最后,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个风险只要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就可以被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之所以成为单独的一类企业风险,是因为其具有与企业风险明显的不同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必然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关。

2、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3、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领域十分广泛。

4、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

5、企业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可控性。

法律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风险管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但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价值。

其次,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的一种,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组织职责、管理流程等同样适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最后,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进的动态过程。法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也不是企业新增的一项管理活动,它需要渗透到企业管理活动中,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之中。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个线性程序,而是由许多互相影响的要素、流程组成的,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源于这些要素、流程的平衡。

1. 预测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行为的功效是使企业处于“有备无患”的良好处境。

2. 咨询作用

企业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和企业有某种亲缘关系,无形中形成一种信任感,能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来出谋划策。

3. 策划作用

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临时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4. 参与内部管理和合同审查等作用

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的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企业审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5. 避让和代理作用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方面代理人,在企业遇到刁难和麻烦时,不仅能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能使企业负责人加以回避,从而由律师代理出面推档,并起着良好的制约作用。再如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以律师名义出面,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 威慑作用

人与人交往出现不同的态度,是由一方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引起的。律师是国家承认的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有了法律顾问,就会给对手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法律顾问可以以律师的名义出据律师函等,解决很多原本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

1.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全面而周详的法律服务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的业务经营中会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债务清偿、知识产权保护、员工劳动纠纷、行政干预等。如果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日常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不必在事务当急时有茫然无措之困。

2. 为企业保驾护航,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能综合运用其掌握和积累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影响、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权衡多种法律解决方案的优劣利弊,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进行有效地识别、规避和化解,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的成本,有力地保障公司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3.有利于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具体承办改制重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登记及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从而杜绝了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避免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经济损失。

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长时间接触,有利于其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法律顾问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高效处理问题;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法律顾问的责任心,视企业法务为自己业务的重要部分,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5. 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和决策者有法律意识、现代意识和前瞻意识的表现,也是一个企业成熟、稳健、规范的标志,不仅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会在客观上促使自己的伙伴或者对手,在进行合作或竞争时有所顾忌,不至于随意违约或者肆意采用非法手段。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成立于2017年,总部位于上海。点击律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诉讼服务、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点击律成立至今,已有多个部门,公司有市场、运营、技术等,并在北京、南京、南通等设有办事处。

北航科技园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标志工程之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引,在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开展了较有成效的一系列工作。

点击律钟总曾在7月1日受张江高科孵化器邀请在泰创空间为孵化器入驻企业进行了法律培训,获得了到场企业代表人的一致好评。北航科技园会后遂发出独家邀请,希望钟总能够为更多的张江企业进行培训。

点击律ceo钟康应邀,于8月12日在张江集电港为到场的企业人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的演讲。

演讲伊始,钟总阐述了创业维艰的那些事。他坦言,一旦扛起了创业的大旗,企业负责人总是面临着各项挑战,传统对于产品、运营、推广都较为重视,却忽略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然而较多负责人防范法律风险相关知识是缺失的,术业有专攻,不具有法律专业能力其实无可厚非。但是钟总强调,企业运营者应学会具备法律意识,开始试着将防范法律风险摆在一个重要位置。

关于注册资本,钟总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许多企业人的认知误区。因为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实践过程中很多人误以为,反正不用实缴,就把注册资本写大,1千万甚至1个亿!注册资本越大,显得公司越有实力。但是,要知道“认缴”不等于“不缴”,在创始人融资时,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自己先缴足;在公司被追债时,法院也会要求创始人补足认缴资本,到时候创始人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是可以执行其个人资产来补足这些的。点击律平台的几个用户在融资和员工持股方案时都碰到了这个问题,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大家都知道近两年资本也已经回归理智,如果碰到这种问题,搞不好已经谈好的投资款都打水漂了。

另外还有一类误区存在对融资协议的认识里,投资协议作为“霸王条款”的存在,“对赌”、“回购”几乎成了眼下vc投资协议的标准条款,早已不会令人讶异。但是创业者多数没什么资产,顶多也就个中产,一旦创业失败,连本带利还几千万,创始人以个人、家庭的房、车、存款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也许要背一辈子的债。根据点击律平台的数据来看,因为对赌协议造成的'诉讼非常多。

何为商业秘密?钟总阐明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型,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商业秘密本身种类繁多,所以只要不为公众所知,就受保护。保密得当,保护期限远超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其它知识产权也有所区别,例如作品完成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完成后只有公开才有价值,因此必须公开,公开后便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企业负责人在实际运营中最为关心的一项,钟总对此也给予了一些具体建议,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包含技术秘密的资料需专门保管,借阅需登记、往来涉密信函和邮件需加密等。如果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有民事和刑事两类。如民事责任普遍为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培训讲义中用图文的形式生动地展示了何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权。钟总以京东商标的故事和点击律自身为例阐述了商标的重要性,并强调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学会怎么样有效的保留使用证据。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类活动等。要善于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商标信息,显示使用时间。或者预留其他辅助证明证据。比如有关发票,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商标信息等。比如合同中,在适当位置或页眉页脚放置商标图。

最后,钟总表示作为企业掌舵者的创始团队需要具有保护自己,保护自己企业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非常复杂、专业的体系,创业者如果能够具有做任何重大决定前,都先了解下相关法律风险的意识,那么在创业的路上也会少一点坎坷,躲过一些纠纷或者诉讼,而这些诉讼或纠纷,可能是我们创业企业轻易所不能承受的。 点击律法律服务平台,愿意为张江的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张江的创业企业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破解创业者在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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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导语:纵观企业风险,无外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商业风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没有哪一个企业与法律风险无关。特别是对于准备渡过经济寒冬的企业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暴发。

经济“寒冬”里的孙厂长

孙厂长的嗓子完全沙哑了,眼里的血丝很明显。他告诉记者,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已经有3份合同彻底玩完,因为两家广东的企业倒闭了。

老孙经营的是沈阳一家管件厂,经历不少风雨坎坷,但从没有像现在这么严峻。“最要命的是这个。 ”老孙抖动着手中的两页合同纸,满脸无奈。去年4月,老孙的厂与温州一家企业签订了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半个月前对方发出正式通知:终止合同。老孙说,如果这份合同不能履行,他与长春合作伙伴的“下游”合同也得完蛋,可能长春那家企业的“下游”合同也会受到影响。

采访中,老孙反复回忆这几个月的苦心经营,难掩心中的懊悔。 “损失太大了! ”老孙捂着胸口说:“我知道经济危机来了,咱这水平和能力把握不住市场,本来今年想要歇歇,‘睡’上一冬,形势好了再干,可这些纠纷不让我消停啊。”“也怪我太粗心了。广东的那两家企业去年8月份经营不好的消息传过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儿,但合计有合同在,怕啥?如果在他们破产前,早点下手参与资产处理,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一点损失都挽不回来。温州的这份合同也是,对方业务员曾经跟我诉过苦,我没太当回事。要是早知道上游出问题,我跟长春那家企业签合同时,就应当给自己留有余地,增加一些保护条款,也不至于现在这么被动了。”

法律风险永远不会“冬眠”

“企业不能把合同一签了事,要时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前天,痛苦中的'老孙决定了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位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监控合同的履行。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许多企业有了“寒冬”的感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主都看明白了其中的端倪。

上周,记者对沈阳的部分中小企业主进行了一次随机调查,结果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还不到20%。问及理由时,他们大多认为那是企业多余的支出,等遇到“官司”时再找律师也不迟。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他们大多凭借自己的经验来处理事情。

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吗?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吗?被问到这些问题时,那些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主大多是笑着摇头。

辽宁省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马林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因为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在经济危机中更容易受到伤害。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锦秋说,虽然法律风险只是企业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一旦从隐患变成现实,有时甚至会伤了企业的“元气”。目前,企业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律风险、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提醒企业,一定要理性对待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应慎用诉讼手段,一旦陷入诉讼战,对准备“过冬”的企业来说,无疑会是“雪上加霜”。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2004年1月,tcl多媒体(tmt)与法国汤姆逊达成协议,并购其彩电业务。7月,双方合资成立tcl汤姆逊公司(tte)。此次并购,tcl想借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费的困扰。但其当初“18个月扭亏”的口号并没有实现,反而连续两年报亏。2015年10月底,除oem外,tcl不得不将其欧洲彩电业务砍掉。同一年,tcl集团又闪电般地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结果在合资仅一年后就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

tcl两次并购案的失败,显示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当然,在收购汤姆逊、阿尔卡特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国际化”的冲动因素,造成对市场趋势的误判。

对此,在并购筹划中应避免并购动机盲目、并购计划不合理、并购决策程序缺失的风险,保持并购决策的理性化。

此外,在并购之后,tcl集团出现亏损,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员工、产品等各项运营成本较高,而各项整合又出现难以预料的障碍。为此,企业在并购中应切记提早筹划对财务、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有效整合,防止因“水土不服”而引发上述各项整合不利的法律风险发生。

联想并购ibm后的最大亏损

2004年12月,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令全球it业震惊。通过并购,联想获得了ibm在个人电脑领域的全部知识产权,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的销售网络、10000名员工,以及在5年内使用“ibm”和“think”品牌的权利。合并后的新联想以1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一跃成为全球第三大pc制造商。

在并购之后的3年时间里,联想的销售额逐步增加。然而,就在联想对此次整合看起来一帆风顺之时,2015年,联想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截至2015年3月31日,其营业收入为149亿美元,同比下滑8.9%,净亏损2.26亿美元。这是联想历年来最大的一次亏损。

智维点评:

虽然在全球个人电脑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联想出现亏损似乎合乎情理,但其亏损规模却已超出了业内预期。如果说联想国际化遭遇挫折,有战略及市场运营方面的原因,但并购整合方面的法律风险仍是诸多问题根源之所在。

可以看到,在2015年年初,联想进行人事调整,用纯中国团队经营海外市场,联想前期聘用的很多海外人才相继离职。这显示出联想跨国并购后企业文化面临较大冲突,而这种冲突在公司业绩不佳的时候,表现得较为明显。

触碰政治风险的中海油收购

2015年6月23日,中国第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中海油以高出对手15亿美元全现金方式向排名美国第九位的石油公司尤尼科(unocalcorp.)发出了收购要约。然而,这桩单纯的公司并购,却因涉及敏感的石油资源和国家利益而变得复杂起来。

2015年6月17日,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致函总统布什,要求以国-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这一收购计划。信中称:“美国日益需要将满足能源需求列入外交政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范围。当事涉中国时尤其如此。”一个多月之后,在重重阻力之下,中海油宣布退出收购尤尼科竞争。

智维点评:

对于此项并购,有专家预测说:如果收购成功,中海油将凭借尤尼科在泰国、印尼等亚洲国家拥有的油气区块资源将年产量提高一倍以上,而石油储备量也将提高80%。但事情往往不能过于乐观。

可以看到,无论在何类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面临的首要风险是法律化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从国家环境角度看主要指战争、内乱等引起投资国政治环境的动荡、权力阶层的更迭、恐怖主义的危险以及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等等。

此外,政治风险还包括投资国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等内容,而法律或政策的变动也同样会带来较大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对海外并购重组造成重大影响。

近年来,并购中出现了“安全门”、“反恐门”、“威胁门”等新型的政治阻碍,这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使得政治风险本身成为跨国并购一种无法确定的成本。因此,企业在跨国并购重组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所在国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考察,及时防范政治风险则显得非常重要。

被反垄断拆散的可口可乐与汇源

2015年9月3日,汇源果汁在香港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商务部于2015年3月18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

智维点评:

可口可乐收购案被否决案例,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否决的一起收购案,也是充分彰显出并购企业可能遭遇法律限制的法律风险。

我国反垄断法于2015年8月实施,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几种情形。如果涉嫌经营者集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申报接受反垄断部门的审查。

可以看到,此规定将相关的并购重组活动纳入国家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中,无疑会对企业并购行为造成一种严格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并购重组规模往往相对较大,对行业竞争格局可能产生垄断经营性影响,因此反垄断审查法律风险的发生也相对较高,此时,上市公司就需防范并购重组可能失败的风险。

中铝力拓的分手之殇

2015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如果交易完成,中铝可能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中铝公司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管机构的批准。

但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宣布撤销对2月12日宣布的双方合作推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中铝收购力拓以失败告终。

智维点评:

经过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国铝业收购力拓的计划却以分手告终,其并购失败的原因不能排除因并购方所在国的政治干预。但是,在政治风险之外,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仅为交易金额的1%)的违约金处罚对于力拓来讲,可能也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的力度。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并购重组的核心。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均需要防范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十大-法律风险 2011年01月19日 来源:

1、合同风险

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常见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成立到企业的解散,从企业的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可以说合同风险是渗透到企业每个环节,与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综合而言,企业最主要的合同风险当然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等。

2、企业设立及解散时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抽逃注册资本金,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刑法上涉及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3、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消的诉讼,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等等。

4、企业改制、兼并及投融资法律风险

发生的纠纷。还有一类就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即纠纷的发生与改制的结果密切相关,通俗讲就是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改制行为,涉及到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权或者债务究竟由谁来主张或者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此外,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纠纷,从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5、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国外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但注重在本土维权,还在全球范围内重拳出击维护知识产权,如dvd专利权、驰名商标打假等等。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在给我国不少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我国企业上了法律风险防范的第一课。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普遍存在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情况,仿冒专利和傍名牌还时有所见。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企业侵犯别人知识产权产生纠纷,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企业雇员不当行为导致知识产权风险等等。

6、企业侵权纠纷风险

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比较普遍的如企业的产品致人损伤而产生的侵权,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的侵权。对于有些企业,更会产生特定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侵权行为,如化工、电网等高度危险行业、运输行业高速行驶、商业服务行业、医疗行业等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纠纷。

7、涉外案件法律风险

由于企业基础管理不健全或忽视内部管理,加之外部监管不力,一些企业不遵守国家财务财税制度,玩数据游戏或者躲猫猫,擅自搞内外有别的几套帐,以逃税漏税为目的。有的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虚报少报品种和数量,作弊关税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严重存在税收征管的法律风险。

除以上所述之外,还有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走私犯罪等也是比较近年出现较多的。

因此,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随着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同时,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涉及企业各个方面,而且互有交叉,组成很复杂,预防与控制也就因事而异。直接的法律风险,往往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与企业法务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强预防;间接的法律风险,则必须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而加以预防。

因此,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所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统一有序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措施,从而使企业在合法经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运行。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能有效针对企业自身的存在的问题,并自我反省和改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

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

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

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

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10元。

2、20xx年度。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

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

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企业如何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在这些环节中会签定大量的合同,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企业必须对合同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益改善,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的共识。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谈一些认识。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当事人资格不当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判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签约时,法律人员必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必须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文本必须能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坚决做到文字表达严谨,杜绝使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应尽可能选用我国颁发的通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具体按照实际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双方谈判的真实结果来起草。否则会发生理解上的错误和歧义,导致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或引发争议。比如有些单位的合同简单地用“合作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命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条文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3.合同条款有漏洞

定事项”等项目,按理说实际没有涉及其他约定,在此栏就应该注明“此项空白”或“无其他约定”等字样,但恰恰是忽略了这样的细节,造成了欺诈行为有机可趁。

4.合同属于无主合同

双方仅签订了从合同而并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有着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总体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有主合同有着才能够得以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承包合同、质保合同、风险抵押合同等。如果没有主合同,从合同是不能够单独有着的,是无根据的合同,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合乎常理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5.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故意签订虚假合同,实际上也是用“合法”形式去刻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实质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以及强制性规定的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所有的无效合同都不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履约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书函没有得到及时发出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足和障碍必须要及时地发出法律书函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合同管理的需要,是督促顺利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避开风险的一种措施。

2.合同没有得到及时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变更事宜是经常的,这都属于合法的,合同变更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签订合同的修改、补充、改善,使合同更能够顺利履行和特定目的的实现。但往往有些负责督促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关注及时变更的意识和法律常识,结果错过了变更的有利时机,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3.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有效的证据,必须是原件的、与案件有关的、有公章和亲笔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没有超过法律时效期限的。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资料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反面证明作用。

4.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不足更难解决。

5.违约没有得到及时诉讼

法律规定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就是放弃债权主张,也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如物资管理单位拖欠贷款较多的情况下,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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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

中国三十多年的企业史,企业家落马无数。这些落马的企业精英,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屡建奇功;他们曾经率领企业问及巅峰、兴盛一方;他们崛起的路线图不尽相同,但他们却走向了相同的悲剧。

比如南德集团牟其中、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正毅、上海褔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等等,他们哪一个不是商场上的精英,哪一个不曾风云一时、赫赫有名,可是他们却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

其实他们并不是缺乏创业精神和商业智慧,但他们频频发生触礁事件,却凸显出了企业家严重缺乏“法律风险”和“法律边界”意识,结果他们走过的每一步都可能成为他们以后路上的一个地雷。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是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在近阶段,中国企业家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普遍的增强,能够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存在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想起法律,才知道找律师,想起要用法律维护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深入,假如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时候补救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话,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了。

其实,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熟悉,对各种法律风险也没有足够的人是很防范,直到出现问题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的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陷入恐慌中,企业也随之瘫痪甚至倒闭。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防范法律风险,而是任其发展。

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途径可以选择:定期聘请有关法律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措施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且可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或者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让律师帮您防范法律风险。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都纷纷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同时也容易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家首先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并了解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方法。

专利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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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有法律风险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间借款存在的法律风险。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的规定,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的规定,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企业违规借贷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

借款合同。

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4、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过程中。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发生导致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刑事责任,依法接受刑事惩罚。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从公司整体经营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效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提高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决策者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前提;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及时识别、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保证;抓住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因素是重点;强化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是防范法律风险有效途径;建立以专兼职结合的、以法律顾问牵头的合同管理机构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的目的,是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企业合同管理活动中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合同项目的启动阶段是关键环节。只有积极的风险监控措施才是化解、缓解风险,并规避或削减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开展风险管理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措施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

购销合同。

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是说赚了的利差有10万元以上,就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当年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曾轰动一时,一审二审吴英都被判死刑,最后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条命。根据最高检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批捕、起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去年一年的量。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案件之所以多发,主要是因为社会融资的利息很高,动辄两三分月息,没有多少企业能有这样的利润去支付如此高的财务成本,最后大多数企业只能是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一旦企业失信,不但集资对象会去告,担保人也会去告,因为只要公安机关对集资人刑事立案,借款人是非法集资犯罪,担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或只承担一小部分担保责任。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给政府带来麻烦,那么公安就很可能出手,以这个罪名把老板控制起来,给公众一个交待,老板最后人财两失。

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从民间借钱,如果把握不好,都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要考虑资金周转偿还能力,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边际内,不能盲目扩张,“借鸡生蛋”很可能会“鸡飞蛋打”。企业融资负债要保证自己资金链不会破,这是关键。

企业结算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开票问题上。企业对外销售或者采购原材料都要跟对方企业进行结算,通常要凭票结算。企业要有发票进成本才能少交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因此企业结算便会涉及到发票问题。发票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涉及刑事责任风险,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罪名是一个高压线,起刑点低、判刑重。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开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都属虚开。

对于真实交易下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的这种情形很多人不理解,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就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税款,开具这种发票抵扣税款就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帮别人开发票这种忙不能随便帮。

(2)虚开发票罪。

这个罪名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属于涉税犯罪。在刑法修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后,司法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逃税责任的很少,而以虚开发票追究企业偷逃税责任的则有所增多,且这种案子往往是一查一个准。

虚开发票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样,也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还是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果严重违法违规,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风险、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生产型企业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贸易型企业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走私罪、逃避商检罪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企业经营破产的还可能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下列罪名是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可能涉及的罪名。

1.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犯罪。

行贿犯罪。行贿包括两个罪名,向国家干部行贿是行贿罪,向非国家干部行贿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一般的定罪量刑标准差别不大(向非国家干部行贿量刑相对较轻,对国家干部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或许也会放宽,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对行贿是从严的——以前对行贿犯罪政策上有一个口子,即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是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但新刑法规定是不能免除处罚了,包括罚金刑等都会从重。所以,在涉嫌行贿被调查时,务必要注意讲清楚是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行贿、领导干部是不是有索贿情节等。

受贿和挪用侵占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或者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民营企业主涉及到的主要是三种情况:一种是多股东合作的公司企业,股东间出现矛盾纷争时会产生利用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否存在受贿和侵占挪用犯罪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企业被其它企业并购,并购的企业认为被并购的企业有问题,也会告到公安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原企业主是否存在受贿和侵占挪用犯罪的问题;第三种情况是纪委和公安司法机关因某种原因,包括企业倒闭给政府造成麻烦,都会去查企业主是否有这方面的问题。

在目前经济下行、利益之争越加复杂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此类风险的防范。一方面,和其它股东合作包括和其它企业并购时,务必把财务问题考虑交待清楚,以免被抓住把柄。另一方面,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一定要程序到位,尽可能要有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用钱的书面依据,防止在股东间产生纠纷时其它股东不认账,被构陷个人侵占挪用犯罪、蒙受不白之冤。

2.合同诈骗和串通投标犯罪。

合同交易是企业经营最为常见的经营行为,招投标也是非常典型的合同交易方式,因为合同交易而被控合同诈骗罪、参与招投标触犯串通投标罪是企业多见的刑事风险。

合同诈骗犯罪。很多时候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界限并不清晰,要避免合同诈骗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刑法法条明确规定的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的事不能做。刑法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都是合同诈骗罪。

其次,一定要注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尤其是合同的签订。只要合同订好,一般有问题也只是合同欺诈的问题。合同要订得周密,合同标的有什么瑕疵、合同可能有不能履行实现的问题,都提示到。就像今年发生的“青岛大虾”案件,小饭店老板在长长的菜单下面标注了“按个计价”几个字,尽管被曝光后闹得沸沸扬扬,但最终就是个价格欺诈的问题,谈不上是诈骗或者敲诈犯罪。

串通投标犯罪。目前很多重大交易都通过招投标完成,参与投标的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就会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在诸如公路、铁路、地铁、环保等重大工程领域,这已成为半公开的潜规则。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串通招标案,是金华的一个环保工程项目,杭州一家行业内知名的拟上市企业,人家找他串标,他就配合,最后人家中标,他分了点好处费。但后来其它未中标的企业举报了中标企业,他也被牵连了。笔者给他辩护,从检察院到法院一路努力下来,最后法院给他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才总算不影响企业的上市。

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比较多的就是所谓“围标”,但少部分投标人之间串标同样也构成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犯罪的门槛很低,要避免风险就不能主动去跟招标人、其它投标人串标,即便别人和你串标互通信息你也不能去分取好处,否则就涉嫌犯罪了。

1.“心中有法、敬畏法律”,“人之所畏、不得不畏”。

懂不懂法不是关键,关键还是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马克思有一段。

名言。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这话有些夸张,但确实很有警示意义。商人逐利无可非议,但如果眼睛只盯着利润,心中无法,那就会铤而走险。所以,心中有法、敬畏法律才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要树立“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底线思想,多想想犯罪的成本和代价,绝不能有侥幸心理。

2.要有个好的顾问律师,尤其是懂刑事法律的律师。

好的顾问律师就像企业的保健医生,能够帮助企业在目前这样险恶的环境下平稳发展。一旦犯罪,企业主和企业都会面临灭顶之灾,因此顾问律师懂刑事法律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笔者不专做刑事法律业务,但每年都不间断做些刑事案件,以持续掌握刑事法律的变化、把握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笔者办理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在出事前都有律师顾问,笔者接手案件以后,发现有的案件其实在老板出事前给他一些提醒或者建议,做一些处理,就不会犯罪或者不会被定罪,但由于老板没有得到懂刑事法律律师的专业提示和建议,其犯罪交代真的是“满纸荒唐言,一把心酸泪”。

因此,企业需要一个懂刑事法律的律师,专业人做专业事才能有效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3.要及早应对,尽可能及时化解刑事风险危机。

企业的刑事风险,重在日常的防范,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的刑事风险事实上已经产生,在特定情况下就会引发危机转化为真正的刑事案件。从刑事风险演变成刑事案件,有一个引发危机转化的过程,及时正确地应对可能就能化解危机,不致演变成刑事案件。

像有两类常见的刑事风险即行贿和非法集资,很多时候在危机刚刚显现时都还有一个可以进行危机处理的时间。以行贿为例,很多案件都是领导受贿先被查,领导再交待哪些企业也有钱送给他,而领导被查这样的消息通常很快就会传出来,此时送过钱的企业家就应该及早进行危机处理,包括是否考虑到办案部门主动自首交代,争取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和宽容。如果一味消极等待,等到办案部门对他进行立案调查,那是怎么样也要被斩一刀了。

所以刑事风险危机的化解非常重要,“罪与非罪”都有可能,就要看你有没有意识、有没有能力去化解危机。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2080件,同比上升30.24%;审理商标案件707件,比上升46.68%,著作权纠纷案件则相比上升了60%多。这其中有近百件是涉及网络的纠纷,与网络及it企业有关的纠纷比前一年增加了足有40%以上。其中既包括专利、商标纠纷,也有许多涉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其中影响较大的案例有新浪和搜狐之间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华为与思科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迈威宝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3721与cnnic及3721与百度的纠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网易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易趣公司诉刘某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案,等等。

掌握了技术,就等于掌握了财富,技术作为财富聚集的核心,企业为其不断争夺自然会成为普遍现象。对此,已经有人大胆预言:it企业靠技术和市场开发开拓市场,而靠法律来重新划分利益!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对目前的网络及it产业的形势做出基本判断,那就是:it产业不断细分,很多模式得到充分发展并基本定型,it产业中划分出很多专业化的生产和服务企业,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网络及通信产品、电信运营、电信增值服务、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服务等行业通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演化已基本形成规模,而每一种细分模式中基本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问题,网络与it产业细分的多样化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多样化。

比如,计算机硬件、网络及通信产品、集成电路等行业的突出法律问题主要反映在专利、专有技术及反垄断等领域,而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信息服务则涉及很多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电信运营、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问题又反映在电信法中,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则更为广泛,涉及民法、刑法、商法、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诸多领域。再有,对于网络游戏、短信息服务、即时通讯、c2c电子商务等目前网络与it业新兴的几个热点领域,经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有的对于该产业来说甚至是致命的,或者可以说,如果这些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新兴网络与it业经营模式就不会有什么大的发展。这样的问题有网络游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良信息问题、变相赌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短信息服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有害信息或不良信息、诈骗、骚扰等问题;有即时通讯中前二者兼有的一些法律问题;有b2c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交易安全问题;有网上拍卖中的诚信问题、交易保障问题,等等,都相当突出。

针对这样的形势,综合这些网络及it法律问题,我们认为,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网络及it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的十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

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对于网络及it企业,最有价值的。

资产不是他们的摩天大楼,不是那些昂贵的机器,也不是上窜下跳的股票,而是那些极其精贵的核心技术,哪怕它们只是一个小小的发明或只有几k大小的软件,只有这些核心技术才是那些it精英得以撬动地球的“支点”,而这些核心技术往往都表现为知识产权,或者说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得到认可。这种固定和认可是他们得以借此开拓市场的根基,而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组合,形成技术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收取授权许可费,又是他们得以迅速获利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化是国际it企业发家致富的“主线”,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法律展开的,所以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侵权纠纷的诉讼自然会触及it企业的“命根”。但并不是网络及it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停留在表现形式上,对于技术性稍强的“抄袭”,在法律认定上是十分困难的,类似的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在网络及it领域还有很多。技术标准的形成则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新技术和新产业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我国企业不久前面临的dvd和数码相机等技术标准纠纷其实只不过是这种趋势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2、

法律空白的风险。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一直在极力跟上it产业的步伐,

加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我们还是不得不说,网络及it领域的法律空白还是太多太多。电子签名法和电信法经人们千呼万唤仍尚未出世,而电子交易的法律保护,关于数据库、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则离我们更遥远。当然,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不一定全是坏事,它可能带来更多的自由和空间,但毕竟同样享受自由的还有形形色色的违法行为,所以从长远发展和规范经营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欠缺一定是弊大于利的。造成法律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体系自身周期的迟缓、对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明确不统一、新法律规定和已有法律关系的不清晰等都是我们必须要顾及的,除了这些原因之外,在网络和it立法上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难题,那就是一些网络及it领域立法中立法基准的不确定性,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时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算有再完善的立法和再严格的执法也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3、

多重管理的风险。重复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在网络和it领域十分突。

也找不着了!

4、跨国司法管辖的风险。电子商务与因特网的国际性,给已有的法律管辖体系及司法自治原则所带来的挑战,恐怕是怎样夸大也不为过的。如果一个网站公开教授犯罪方法或提供毒品交易服务,那么,如果简单地依据以往的一般法律原则,可能的结果就是,世界上所有联网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这种行为大概是违反所有国家的法律的,并且所有联网的国家可能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这还算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如果同一种行为在一地是合法的,而在另一地是非法的,则到底应适用何地的法律,就成了问题。,比如,一人从北京上网去拉斯维加斯的网站赌博,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恐怕就要动一番脑筋了。而正是后一种情况,给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是国际性的,而如果把它的行为去用所有国家的法律衡量,那么它被告的席位恐怕是坐定了。这绝不是耸人听闻,美国compuserve德国分公司的经理就被德国巴伐利亚法院认定为该公司传播的信息违反德国法律而判处徒刑2年、5万元罚金;而美国乔治亚州理工学院则在法国成了被告,原因是其在法国分校的网站中没有使用法文,违反了法国的toubon法,类似的麻烦yahoo公司在法国也遇到了。

5、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带来的风险。互联网和相关产业能发展到今天,天知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帮了多大的忙!短信息、网络游戏等那些网络企业引以为豪的盈利模式,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在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擦边球?恐怕很难有人能清楚全面地回答这些问题,其中的关联性恐怕只能意会。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其中的风险还是相当地大。或者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互联网本身不是迁就甚至是纵容、鼓励了人性中的很多阴暗面,如个人利益至上、不负责任地发泄、自闭、空想、满足很多难以拿到阳光下的欲望,等等,恐怕也不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而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在青少年身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也最令我们担忧!

6、

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

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汇众家之所长、联四海之商贾”正是网络的优势所在。但反过来,真正到了出了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那些活跃的、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早就蒸发光了,只剩下那个跑不掉的倒霉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让他承担全部责任吧,有点冤枉他;不让他承担责任吧,那找谁去呢?而且谁让他还因此直接或间接获利了呢。所以在类似的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早在,在我国很有影响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就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因为当时据被告反映,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而前不久日本的一个p2p软件开发者被捕的案例则更引发了我们对类似问题的关注。

7、

信息安全的风险。虽然贤人一再告诫我们“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

篮子里”,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不走信息化的道路只能是被这个世界越落越远。所以心甘情愿也罢、半推半就也好,大家都一股脑地挤上了it与信息化的末班车,但安全性如何呢?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消除我们的顾虑,恐怕倒是加重了这样的担心。

8、

产品缺陷的风险。在摩尔定律、贝尔定律的策动下,it产品总在飞快地。

自我扬弃,更新就意味着原有的和现在的永远不是完善的,这当然是一件可以促进产业进步的好事,但另一方面,这种产业的发展规律给了it企业可以对产品的完善性不负责人的借口,这是相当危险的倾向,只能使it产业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也会在特定阶段带来一系列的诉讼。计算机千年虫问题就是一个很大的黑色幽默,而在软件领域,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对于软件这样那样的bug不断,似乎用户早已麻木了。

9、

融资中的风险。网络和it企业的成熟和发展都离不开资本,但在企业进。

行孵化、接受风险投资、再融资、上市及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海外上市,有的需要一定技巧,需要打一些擦边球,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10、

核心技术个人控制的风险。正如开头所述,简单的专利和软件往往。

是it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往往只掌握在少数技术骨干手中,这些个别技术骨干如果另起炉灶,这个企业恐怕也就难以维继了,某些竞业禁止的规则往往不是被忽视就是难以得到落实,其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

最后,虽然网络及it业有很多的风险,但毕竟我们还有更多的应对措施,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在信息网络时代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和改进,它们都在日益加快适应it产业的步伐。而法律风险的增多和多样化本身就是产业发展和繁荣的另一个写照,因为法律的争夺目标毕竟是经济利益,所以法律问题的增多必然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加以认真应对,这些风险都只会成为提高我们自身的一个过程。

进行“法律诊断”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俞文法律论文网

通常,企业通过设立内部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来防范法律风险。实践证明,上述方式的确在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事实上由于诸如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漠、控制企业经营成本的考虑等种种原因,目前设置内部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并不多。另一方面,从实务的角度看,即使是传统方式的法律顾问制度往往也会因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企业经营者与顾问间的信任程度、法律顾问的勤勉程度等原因使风险的防范效率大打折扣,可以说,仅仅依靠传统的顾问方式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来说仍有不足。因此,对于那些未设法律顾问的企业来说,通过法律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定期的“法律诊断”就不失为一种经济且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手段;而对于设有法律顾问的企业来说,进行“法律诊断”则是传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力补充。

一、“法律诊断”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法律诊断”是指通过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的方案。

法律诊断期待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历史、现状、经营涉及到的法律事项以及各事项之间的联系进行全方位审查,指出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排除法律风险的.方案。严格地讲,它强调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全部或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而非仅对某一单一事项诸如一份合同的审查。当然,它也不排斥仅就单一事项的审查。

与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律顾问着重于对风险事项的事前审查、提前预防不同的是,法律诊断往往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的事后判断,其着眼于指出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排除风险的方案。

二、可以委托进行法律诊断的机构。

进行法律诊断,通常是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此外,也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公司、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诊断。比如,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潜在的财物风险和税务风险;通过专利/商标事务所可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潜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历史的长短、业务的多寡来选择法律诊断的机构。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选择某一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诊断可能既经济又有实效;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将上述机构综合利用可能效果更佳。

三、法律诊断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律诊断需要审查的对象应当包括企业经营涉及到的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所有方面。当然,根据企业的规模、历史、经营内容的不同,审查的内容也会有差异,也可以仅就某一单一领域的事项进行审查。一般来讲,法律诊断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企业主体资格状况――企业是否合法成立,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瑕疵等;

4.企业的财产状况――企业的财产权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所有权证是否完备合法有效等;

5.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取得、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所有权证是否完备有效等;

6.纳税情况――企业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有偷漏税现象;

7.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履行状况;

8.对外担保状况;

9.债权状况;

10.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状况;

11.有无行政违法行为等。

四、法律诊断的步骤和方法。

一般来讲,法律诊断应遵从以下步骤:

1.听取企业的介绍;

2.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

3.必要时到有关部门调查;

4.出具法律审查报告;

5.与企业共同采取措施排除风险;

6.跟踪风险排除情。

[1][2]。

企业法律顾问风险管理发展趋势

导语:风险管理亦要面对有效资源运用的难题。这牵涉到机会成本的因素。把资源用于风险管理,可能使能运用于有回报活动的资源减低;而理想的风险管理,正希望能够花最少的资源去去尽可能化解最大的危机。

从1882年美国美孚石油公司成立法律部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长期以来,企业法律工作的核心内容一直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处理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事件和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交易规则的日趋复杂,这种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要求全面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实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法律工作重心开始逐步转移。

但是真正开始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和改进企业法律工作还是近十年的事。2000年前后国际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丑闻,不仅直接导致了安然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的破产,而且催生了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萨班斯法案,风险管理从此不仅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推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进入新的时期。纵观国内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因此长期以来企业不管法律事务数量多少,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

近20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管的不断加强,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法律风险发生后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并且会导致政府部门吊销经营牌照等行政处罚,在情况严重时甚至导致犯罪而让企业高管承担刑事责任。

主动地识别、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时,提前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权衡商业利益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把握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已经成为世界级企业的制度性做法。

正如杰克·韦尔奇先生所说的:企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商业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管理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从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性支撑脱离出来,上升为企业的战略性议题,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企业法律顾问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企业法律工作的内容不断充实,从最初的诉讼到一般的合同审查、常规法律咨询、重大决策支撑等,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大型企业法律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决策支撑、重大项目支撑、日常法律服务、合同审查、知识产权、诉讼、普法、外聘律师管理等,国外企业还有公司治理、劳动法、政府关系等其他职责。

与这些职责相对应,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也在不断变化,从单纯的解决纠纷,到支撑企业的正常运营,乃至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应该说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这也是法律工作所能发挥的最大作用。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法律工作的新内容,一经实施就产生了巨大影响,无可争议地成为企业法律工作的主线,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在以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下,都被整合成法律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或控制环节,各项企业法律工作虽然还在全面开展,但是企业法律工作的核心目标已经从一般意义上的保驾护航演变为公司战略层面的法律风险有效管理。

这一点不仅是有远见的企业的共识,也是相关国家机构的要求。在2008年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总体目标的核心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可以肯定随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其作为企业法律工作核心目标的认同度会越来越高。

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企业的各项法律工作都可以整合到法律风险防控这一工作主线和目标上来。

重大决策支撑是为了防止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重大项目服务为了防止项目中的法律风险,日常法律咨询是为了防止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审查是为了防止了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管理是为了防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诉讼是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普法是为了提高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

可以说企业的各项法律工作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都有重要意义,法律风险的防范只有融入这些工作之中才能真正收到实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管理仅仅是一种理念,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工作来取代专项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事实上和其他法律工作一样,法律风险管理有着自己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方法和特定的流程,其他法律工作不会也不可能取代法律风险管理。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工作,不仅表明了企业对这项工作的实际重视程度,而且意味着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深刻理解和法律工作模式的彻底转变。

如果说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起步阶段这一点表现得还不明显,那么随着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可以肯定法律风险管理不仅会作为一项独立的工作,而且会在整个法律工作中会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

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分类,企业面临的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在这五种风险中法律风险有着比较特殊的意义。

一是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而其他几种风险只分布在特定的领域和环节。

二是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三是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法律风险的这三大特点,使法律风险管理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占据特殊地位,首先由于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法律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一样是一种全面管理;其次由于法律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一样呈现整体性、综合性;再次由于法律风险的相对客观性,使得法律风险管理相对科学合理,容易被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从目前世界各国风险管理的实践来看,虽然全面风险管理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方式和效果上,法律风险管理更具操作性,效果也比较明显。我们相信随着全面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的不断发展,法律风险管理将成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切入点,并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向纵深发展。

虽然量化分析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特征,但是由于量化分析本身的复杂性,除了在以风险管理为主要职能的金融行业得到比较广泛的使用之外,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应用得比较有限。

在法律工作领域更是如此,法律管理是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思维模式和分析方法,强调严谨、逻辑的定性分析是传统法律工作典型和主要的方法。

但是要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仅有定性分析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没有量化分析,不能用统一的指标来刻画风险,就不可能对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分属不同业务领域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就不可能全面地认识和把握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的总体情况和分布特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量化分析,就不可能准确地划分风险等级区别各类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就不可能科学地确定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进行风险控制。

可以说风险的量化分析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的关键,量化分析方法是否科学、量化分析使用范围的大小成为决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在目前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企业中,必须进行量化分析已经是一种共识,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找到针对法律风险量化分析的方法和如何科学地使用量化分析得到的结论。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设立登记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拓展阅读】。

最近有老板想要注册公司,就来问小编一些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一、两种筹划方式。

1、注册新公司。

途径:找市面上的执照代办公司完成即可,花费2000元左右(不含注册地址费,2019年注册地址费涨价严重,大约一年需要10000,如果带上记账费用,估计总共成本在15000到2万)。

优势:自己申请,知根知底,花费较低。

劣势:大部分银行对于公司成立年限有要求,至少需要等待3个月。

适应人群:无企业的客户,未来需要经常融资的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高管客户除外)。

2、突击入股。

优势:目标明确,拿来即用。

劣势:购入公司的过往情况需要调查清楚(因而大部分客户都找代办机构完成,如果工商信息变更不彻底,容易造成工商或者税务的异常,影响个人征信等其他公允信息采集异常情况)。

企帮帮小编分享:注册公司指南。

适应人群:有应急贷款需求的客户,希望立即拿到现金淘笋买二手房的客户。

二、注册公司/入资公司主要的坑。

1、公司名字不对。

银行申请贷款有很多要求,最常见的是带“投资“字样的公司,银行是肯定不会介入的。

另外这几年实体经济经营很不容易,很多银行根据实体经济情况都设定了自己的风险偏好:支持类行业,关注类行业、谨慎受理类别的行业,还需要注意不要踩中这些谨慎受理行业的坑。

目前银行重点扶持的是科技服务类型公司。

2、注册资金不足。

很多朋友的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这类注册资金微小的公司其实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会有扣分的影响,因而需要注意注册资金不要太多,但也不能太少。

注册资金在100万-500万之间就是最优。

注册资金1000万,有利于信用贷办理。

3、营业范围不合逻辑。

(1)、职业相关度。

如果你是受薪人士,那么注册的公司/入资的公司请一定和你从事的职业有相关性,因为这样才比较合理。

简单来说,如果你是做公关的,那就注册一个科技服务类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和传播;。

(2)、有资金需求的行业。

其实银行也知道,一家咨询公司、投资公司、或者培训公司其实是没有什么资金需求的。因此作为想申请经营贷的借款人来说,更需要避免这类”不缺钱“的公司。

还要避免一些行业容量特别小的行业,例如销售绿植、销售民俗礼品的公司等等。

通常我们建议注册的公司大多是科技类的公司、贸易类的公司。

三、公司注意事项。

2、如果收购公司,一定要写份转让协议,防止以前的公司有诉讼和财务风险。部分收购的企业开户比较多,可能会是银行账户管理费。

3、如果加股东,对于当前有诉讼,地址异常的公司,投资公司等都不能用,建议一定要了解清楚。

进行“法律诊断”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俞文法律论文网

通常,企业通过设立内部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来防范法律风险。实践证明,上述方式的确在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事实上由于诸如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漠、控制企业经营成本的考虑等种种原因,目前设置内部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并不多。另一方面,从实务的角度看,即使是传统方式的法律顾问制度往往也会因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企业经营者与顾问间的信任程度、法律顾问的勤勉程度等原因使风险的防范效率大打折扣,可以说,仅仅依靠传统的顾问方式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来说仍有不足。因此,对于那些未设法律顾问的企业来说,通过法律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定期的“法律诊断”就不失为一种经济且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手段;而对于设有法律顾问的企业来说,进行“法律诊断”则是传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力补充。

一、“法律诊断”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法律诊断”是指通过聘请法律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的方案。

法律诊断期待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历史、现状、经营涉及到的法律事项以及各事项之间的联系进行全方位审查,指出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排除法律风险的方案。严格地讲,它强调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全部或某一领域的业务进行审查,而非仅对某一单一事项诸如一份合同的审查。当然,它也不排斥仅就单一事项的审查。

与常年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律顾问着重于对风险事项的事前审查、提前预防不同的是,法律诊断往往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的事后判断,其着眼于指出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排除风险的方案。

二、可以委托进行法律诊断的机构。

进行法律诊断,通常是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此外,也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公司、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诊断。比如,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税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潜在的财物风险和税务风险;通过专利/商标事务所可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潜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历史的长短、业务的多寡来选择法律诊断的机构。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选择某一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诊断可能既经济又有实效;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将上述机构综合利用可能效果更佳。

三、法律诊断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律诊断需要审查的对象应当包括企业经营涉及到的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所有方面。当然,根据企业的规模、历史、经营内容的不同,审查的内容也会有差异,也可以仅就某一单一领域的事项进行审查。一般来讲,法律诊断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企业主体资格状况――企业是否合法成立,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瑕疵等;

4.企业的财产状况――企业的财产权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所有权证是否完备合法有效等;

5.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取得、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所有权证是否完备有效等;

6.纳税情况――企业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有偷漏税现象;

7.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履行状况;

8.对外担保状况;

9.债权状况;

10.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状况;

11.有无行政违法行为等。

四、法律诊断的步骤和方法。

一般来讲,法律诊断应遵从以下步骤:

1.听取企业的介绍;

2.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

3.必要时到有关部门调查;

4.出具法律审查报告;

5.与企业共同采取措施排除风险;

6.跟踪风险排除情况。

法律诊断一般来讲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的法律诊断应当对公司的所有项目进行审查,而此后可以仅就最近一年度的新情况进行审查即可。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就某一领域或单项业务的进行法律诊断。

法律诊断与证券发行、公司收购业务中律师的尽职调查有许多近似之处,特别是尽职调查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完全可以用于法律诊断。但二者不同的是,其一,前者往往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特定事项进行确认,出具法律意见;而后者则相对自由,重点在于指出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其二,前者委托人为了达到某种目可能会隐瞒一些实事,故尽职调查所依据的被调查企业提供的信息未必真实,除了被调查企业提供的信息以外,更多的需要依靠被并购企业以外的途径取得的信息。而法律诊断往往是委托企业要求对企业自身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因而一般来讲主要依靠企业提供的信息。

五、进行法律诊断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法律诊断的结果以及效果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诊断者对企业信息的掌握,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法律诊断的诊断人的水平高低。也就是说,诊断者不仅要掌握尽量多的信息,还要正确判断所掌握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到对症下药。

其次,通常大中型企业历史复杂,问题众多,经营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因而需要集合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团队进行专家会诊。

最后,完整的法律诊断应当在提交法律风险排除方案后,在一定期间内跟踪法律风险的排除情况。

yuwen@。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当今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口商要想占领市场,需要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因此,在结算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选用进口商乐意接受付款方式,托收业务就是其中之一。然而,托收方式纯属一种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缺乏第三者对买卖之间交货和付款做出可靠的信用保证。

2.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出口货款能否收妥,收多收少,托收行和代收行两家概不负责。出口方唯一依靠的就是进口方的信誉。正因如此,在托收业务中,出口方可能遭遇各种风险。

2.1进口商诚信风险。若为了开拓市场,而对进口商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很可能在托收结算环节出现拒付风险,主要有:

2.1.1进口商经营管理不善偿债能力下降而无法支付货款。进口商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财务管理不到位,导致破产倒闭而没有资金支付。若此时合同已履行,出口商不可避免地要遭受价格损失,可别指望进口商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货款。

2.1.2由于市场变化对进口商不利而拒付货款。若货物运输期较长,等到货物到达进口国境内时,价格出现下跌,这种情况下进口商付款积极性大打折扣。

2.2进口国经济环境风险。进口国的经济环境好坏,直接影响经营业务的开展,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来自进口国经济、法律等因素。

2.2.1、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带来的风险,如政局动荡导致国内骚乱、罢工,甚至战乱等,政府的政策多变,出台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

2.2.2对进口国的法律掌握不足带来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很多法律文件议,对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产生的争议,是经常有的事,由此可能导货款拒付的情况发生。还有对新法律的认识不足等都会产生一定风险,如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进口商无进口许可证等风险都可能存在。

2.3进口地一些特殊规定带来的风险。在某些进口地,针对当地的国情会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若不加以识别,风险也很大,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例如某些欧洲国家,对于来自出口地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d/p一律按d/a处理,这就存在很大结算风险。

2.4商贸合同术语表述不当带来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术语要用得准确,要尽力选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否则也会带风险。如在货物运输环节,由谁实际控制货物至关重要,如在cif条件下,由出口商联系货运,掌握货物的途中运输情况,出口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对在途或有损失提供保障。而在f条件下,运输环节由进口商掌控,这种条件对出口商极其不利,因为进口商办理了货物运输事宜,货物及运输单据在进口商手中,进口商事实上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是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出口商没有办理货运保险,而进口方为了经济利益有可能不办理保险,如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进口方不能信守合同,势必造成了出口方直接经济损失。

2.5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带来的风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方付清货款才能拿到单据,而在买方承兑情况下,可以拿到单据,此方式对出口商的风险也很大。进口地的代收行为了自身融资业务,可能会允许进口方从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进口方只在付款前开立一张信托收据,在提货出售后再把货款偿还银行。

2.6托收业务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疏忽带来的风险。托收结算过程中,要经历许多环节,难免会出现各种差错,如在快递公司发送不及时,相关单据不全、银行人员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这都会延误付款。

3.托收风险的防范措施。

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托收结算方式运用越来越多,尽管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有诸多不利,但为了开拓国际市场,出口商在结算方式上不得不做出让步,尽管存在很多风险,但也有很多便利。并且越来越多的生意人注重诚实守信,托收结算方式还是很有生命力的,针对托收结算方式风险制定有效的监管理措施,把风险控制在最低是我们必需学会的本领。

3.1广泛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3.1.1对于有过贸易交往的客户。对于老客户,要经常联系。建立客商信用档案,详细记载调查了解的情况,以评估客户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和履约能力。

3.1.2对于新交往的客户。对于新客户,出口商应事先采用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的经营规范、管理水平,所处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等。对其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更要仔细研读,如进口商是否合法,是否已经申请到外汇等。

3.1.3对资信存在问题的客户。对信誉不好的客户,要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比如对方要求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要求其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条件,以此把风险降低。

3.2熟悉进口国政治经济文化,当地法律知识。要全面学习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当地法律知识。特别是进口国家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要多分析研究,避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违反当地有关法律规定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3学好贸易知识,谨慎选择贸易术语。要加强贸易知识学习,尽力避免贸易条款中不当表述。如应争取cif或cip贸易条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在fob与cfr两种术语下,买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自行办理。对出口商来讲这是个潜在风险,因为进口商可能不办理保险,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卖方将钱货两空。

3.4谨慎选择托收行、代收行。应选择在国际上知名度较高、与其有往来业务关系的国外银行较多的银行作为托收行,另外,还可以参照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选择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出口地银行作为托收行。要求托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行事。

对于代收行,事先需要了解代收行的资信状况,以免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对出口商造成损失。出口商可以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海外联行。

3.5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转运货物、制作单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品质条款、以及装运条款装运货物,以防止买方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借口拒收。另外,单据内容应真实准确,做到单单一致,单据种类齐全、份数完整。

3.6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降低风险。一旦进口商拒付或逾期付款,出口商有权凭保函向银行追索。

3.7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应当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专门人员对未收账款进行全程跟踪,在未收款期间,与托收行及代收行保持密切联系,查询银行交单及客户付款信息,做到事先控制。

4.结束语。

对于托收承付这一结算方式,既不能疏忽大意,也不能因噎废食。在提升出口量的同时,要注意对从合同签订到合同执行中间每一环节的风险控制。另外,尽管这一结算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诸多风险,但对增强出口竞争力是有利的。出口商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放弃机会,相反,应当积极应对,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可以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讨,或通过诉诸法律等方式,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

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案例说明]山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a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

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案例说明]甲水泥厂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年产15万吨水泥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均详细约定。其中对工期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工期延误1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安全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违约支付甲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及因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却未有约定。合同签订前,乙安装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律师对此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延误的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重,且总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须补充甲水泥厂付款迟延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乙安装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积极与甲水泥厂协商变更合同。最终因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对等,从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三、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对策: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要求挂靠单位必须按我国《建筑法》第48条之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存入被挂靠单位财务备案,以便有效监督。3、对于挂靠单位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订立采购合同,工程结束时,要求挂靠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流媒体上就材料欠款和其他重大债务公告三次。4、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地派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单位所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挂靠单位必须向被挂靠单位就质量、安全问题按工程合同价的适当比例预交履约保证金。

[案例说明]甲个人与某厂洽淡了一水电安装合同,但甲无此工程施工资质,便挂靠乙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乙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请其法律顾问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防范挂靠风险在合同中拟订相关条款。后其法律顾问建议甲与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为一线施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甲个人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及保险金。后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死两伤安全事故,但因在分包合同中有履约保证金及缴纳保险的合同条款制约,最终乙方施工企业在此次安全事故中,仅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结束了此次事故处理。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在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防范对策: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可通过发函,公证的形式延续一般诉讼时效。

五、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的证据缺失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所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起诉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在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管理中重要证据如下举列: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经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送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施工图纸变量、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13、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这些工程资料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工程纠纷的顺利解决将提供有力依据,也实际避免了施工企业因证据缺少或灭失而承担法律诉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说明]扬州甲生物制药公司5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其药物制造车间gmp发包给本地乙安装公司。甲乙双方参照gf1999-0201示范合同,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根据其顾问律师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在工程变更、材料购买、工期延误做好工程签证资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交接手续。使该公司后期工程款清收较为顺利,除工程质保金外,大部分工程款均清收到位。有利保障了该安装公司资金流转,实现了预期工程利润目标。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即业主常以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并以资金不足或遇到政策调整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给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给建筑施工企业预期利润带来折扣,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

防范对策:1、对于质量问题:应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目前,对于工程质量等级仅约定合格即可。对于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就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地点制定一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拒收或拒绝使用,出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2、对于工期问题:建设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建设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应收集好证据。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参照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3、对于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4、对于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必须以此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造价金额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一旦发包人拒收,则可以该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依据向发包人催付工程款。

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作为承包方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余款,具体措施有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2、对拖欠的工程款计算逾期利益,并发函告之。3、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所建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通过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用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等债务人受偿所欠工程款。4、如果发现发包人有他到期债权,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利益。()对于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债权的,可依《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内容来要求第三方偿还。5、收集其他发包方的一切财产线索,随时通过法院予以保全。

[案例说明]5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四幢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总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工期22个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审核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总工程量,住宅楼工程也如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甲公司在支付了万元工程款后,对余款一直拖欠拒付,乙公司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建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其住宅楼,并要求以拍得的房款优先偿还工程款。在此次法律诉讼中,乙公司全面胜诉,完全避免了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风险。

[结束语]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层出不穷,律师在参与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与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共同探索,提高风险应对的水平和能力。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中与法官、律师同仁的交流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便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计划

1.消防法规系生命,自觉遵守保安全。

2.消防法规落实好,火灾事故发生少。

3.消防法规很重要,人人知道乐滔滔。

4.消防法规贯彻好,生意红火没烦恼。

5.消防法规多学一点,火灾隐患减少十分。

6.消防法规,生命之友。

7.消防法安全法,灭火防火全靠它。

8.消防法,靠大家,遵守它,爱护家。

9.消防车道禁停车,影响救火要追责。

10.消防常识要牢记,莫把生命当儿戏。

法律进企业普法宣传讲话稿

同志们:

一、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六五”普法工作的总结。

“六五”普法期间,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六五”普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普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专门成立了厅机关“六五”普法工作和依法治厅领导小组,配备了普法工作人员,落实了普法经费,制定年度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每年的重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直属各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形成了依法治理和普法教育的宣传工作网络,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积极开展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厅将法制学习作为理论学习、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等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经常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政治学习等形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利用《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出台之际,聘请专家辅导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讨论;利用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干部观看电视专题片,强化党员干部的党纪国法意识。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我厅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提高,特别是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办事的理念逐渐形成。五年来,我厅共收到被复议案件和被诉讼案件30余宗,没有一宗因实体原因被败诉或被撤销的案件发生。

三是不断创新形式,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五年来,厅机关围绕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采取了形式多样、活泼生动的各种宣传手段。与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联合开展“法律进工地”宣传活动、创办“建设系统法制大家园”qq平台;编印普法读本、宣传挂图等活动,免费举办了37期县镇村三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共培训了近5000名管理人员;免费印制了20万册普法小册子发给农民工,推进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民心,深入全社会。

四是加强普法与治理实践结合。一是加大建设立法工作力度,五年来,共新制订、修订地方性法规6项;制订、修订规章2项;废止地方性法规1项;及时清理法规,梳理出执法依据156条,行政执法职权326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我厅一名干部被评为“全省依法治省先进工作者”。二是将普法与执法工作相结合,2009年底,我厅正式成立执法监察局,指导全省建设系统的综合执法工作,至2010年8月,全省大部分地级市也都建立了综合执法局,全省建设执法机构日趋完善、机制逐步健全。三是将普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通过法制宣传,逐步提高我厅干部依法审批的意识和能力。2005年7月厅成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业务和发放各类行政审批文书;2009年8月,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单独设立,实行集中审批;并通过“三库一平台”、与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等技术手段使我厅的行政审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途径。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六五”普法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普法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单位和同志还存在应付上级检查的思想,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不够,领导重视不够。二是普法工作面向社会的覆盖面不够宽。普法工作“进社区、进工地、进企业”等领域的工作还未全面开展,尤其是对建设领域“外来工”、农民工的普法任务还相当艰巨。三是执法队伍的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执法。

二、对“六五”工作的要求。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3个阶段,即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2015年下半年是检查验收阶段。现在,我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提几点要求:

第一、要健全机构、制定规划、理顺机制。厅机关要及时调整“六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厅普法办设在法规处,正式启动“六五”普法活动。厅普法办统一制定厅“六五”普法规划,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工作,要根据厅“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和年终普法工作总结于每年的三月底和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厅普法办报告。

第二、要继续抓好宪法和基本法的学习,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都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审视、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认真贯彻了宪法的根本原则,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第三,要继续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很多工作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城镇房屋征收、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方面面地工作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也是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敏感领域。一是信息中心要协助厅普法办丰富粤建信息网上“法律法规”专栏的内容,除对法律法规废、改、立的情况及时更新外,还要设置“案例分析”、“法学论坛”等几个子目录,便于大家利用网络平台学习。二是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每一位同志都要根据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抓好本职工作中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新法要及时掌握学习,对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要经常温故而知新,做到心中有数,依法办事。对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定期清理,按照要求进行廉洁性评估,保证其实效性。三是要抓好行政复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治理商业贿赂、反腐倡廉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不断增强我厅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学性。

第四,要明确普法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厅机关及省散办的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直属单位的干部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并要加强学法用法情况的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厅申领执法证的人员,今年开始要增设基本法和专业法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还要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等形式,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家民工的法律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企业、进工地”活动,落实责任单位,量化工作指标,确保建设法律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踩用工“红线”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巨大法律风险:不少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鉴定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而实际上,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表示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只要劳资双方事实上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单、厂牌、工作证等材料均可以作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的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企业就要承担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就默认双方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应当不予录用;即使录用了,企业也应让劳动者出具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企业不交、少交社会保险面临的风险主要是。

1、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行政处罚,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1.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企业如何合理: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方而言,应注意一下几点: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具体企业和具体的劳动者之间,无论劳动关系建立或存续期间工作岗位调动还是离开原企业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企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规定可以说是法律赋予企业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对于企业方的一种保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而言会比较小,但这并不是说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合法的理由;

第三,在试用期间要定期的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内容和结果均应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

(二)合同期内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当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很多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时,采取模糊抽象策略,即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作具体的约定,而只是从一个大范围内进行约定。然而,这种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是岗位约定不明,劳动者的岗位通常按照实际履行原则来确定。这时,企业仍然面临着调岗上的法律困境。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合理的设定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制度。比如,企业可以划分为研发部、采购部、人事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几个大部门,然后再在各个部门中设定相应的岗位。这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简单的约定“在某某部门从事某某工作”。

(三)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现今大部分的企业尤其是制造类的企业,均存在在不同程度的加班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加班现象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更是规定了企业应支付300%的工资,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必须进行加班的行业,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时仍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应注意一下问题:

第二,进行加班时应当经过企业工会的批准和劳动者的同意;

第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

(四)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

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2、企业的应对。

(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劳动者会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

(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严格休假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j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12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天。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怎么才算是“严重违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性规定,即应当合法;

第三,应当向劳动者公示。而关于如何才算是“严重违反”、“严重失职”,企业也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划分标准,如用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标准,以便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牢记并贯彻《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劳动者存在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对于企业来讲最易于实施而又让劳动者难以抗辩的方式,就是39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为适用39条打下基础。

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1、企业应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止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施工单位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完善分承包制度、班级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加班管理制度、辞退工制度等。

用人单位必须改变传统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建立完备的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还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就建立《奖惩制度》而言,它是企业的管理手段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管理人员就该以事实为依据,以《奖惩制度》为准绳,把握尺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赋予的企业权利和程序规定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会在员工向企业“维权”时处处被动。

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该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掌握诉讼技巧。

劳动争议案件从简单的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案件发展到内容复杂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年休假等,造成这些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员工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越来越低: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诉讼只收10元,且程序规定对员工越来越有利:举证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法律时效也从原规定的60天延长到1年,遇到这类案件施工单位应坚持协商解决为主。

对于与劳动者对簿公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以企业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等理由辞退员工为例,一旦纠纷发生,企业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企业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一是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二是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三是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四是有关物证;五是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六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七是工会的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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