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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参考(汇总17篇)

时间:2024-01-04 14:13:02 作者:纸韵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判决书参考(汇总17篇)

担保可以减轻风险,促进金融和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接下来是一些担保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和经验分享,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出借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1)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2)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3)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保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就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年字第 号)向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范围:甲方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甲方保证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六、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其向借款人催款。

七、如《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乙方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追偿。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xx20xx年xx月xx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借贷人:担保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债权人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甲)

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乙)

身份证号:_________

借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四、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五、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年息_________%)。

六、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利息在还款日连同本金一并结清。

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此款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籍贯: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籍贯: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

籍贯: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于__年__月__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1、损害赔偿金。即:______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______。

借贷人:______。

担保人:______。

__年__月__日: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人判决书

原告:张会明,男。

被告:张素祥,男。

被告:赵东刚,男。

被告:周月娣,女。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会明因与被告张素祥、赵东刚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审理中,根据被告张素祥、赵东刚的申请, 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明、被 告张子祥、赵东刚、被告周月娣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 年 10 月 28 日,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其朋友周月娣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因原告对周月娣不了解,不同意借款,在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愿作保证人为周 月娣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原告借给周月娣 50000 元,当时周月娣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 诺借款期限 1 个月,月息 2000 元,被告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借款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周月娣还款,周月娣均推拖不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规定, 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张素祥、 赵东刚偿还原告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

被告周月娣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本人不应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张会明诉其不认识周月娣,是经担保人张素祥、赵东刚介绍周月娣向其借 款的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当时张会明在洛阳市运管办工作,经其朋友张素祥、赵东刚介 绍原告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 当时周月娣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受公司法人 张毅生委托与张会明进行业务洽谈, 此期间该公司也与张会明有过多次经济往来, 且都是周 月娣代办的。原告称本次借款周月娣是通过担保人向其借款的,而且此款是周月娣所用,这 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

2017 年 10 月 29 日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急用一笔现金,法 人张毅生委派周月娣与原告联系向原告借款, 原告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周月娣把原告的要求 向法人张毅生作了汇报, 张毅生打电话委派赵东刚和张素祥作担保 (当时周月娣并不认识张 素祥) , 此情况下, 原告把款打到周月娣的信用卡上, 当晚周月娣就办卡交给了法人张毅生, 该款进入公司帐户, 由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称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向周月娣催 款更不是事实, 此借款到期后, 原告多次到洛阳市虹海销售有限公司找法人张毅生催要借款, 而张毅生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理由推诿原告。

原告在找不到法人张毅生的情况下才来找周月娣。

周月娣认为本案应追加虹海公司和法人张毅生为被告,原告的 50000 元借款应由洛阳市虹 海销售有限公司和法人张毅生偿还。

被告张素祥辩称,张素祥认识原告张会明而不认识被告周月娣,原告称周月娣借其款 让张素祥为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 张素祥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

张素祥认 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张素祥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被告赵东刚辩称,赵东刚认识周月娣而不认识原告,当时是周月娣让赵东刚为其借原 告的款进行担保的,周月娣拿出借条,赵东刚即在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当时 并不清楚担保什么意思。赵东刚认为,周月娣借原告的款应由周月娣偿还。赵东刚是否应当 承担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被告周月娣是否是借款人,周月娣是否应当偿还原告 5 万元及利息 2 千元。2、赵东刚、张素祥对上述借 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周月娣于 2017 年 10 月 29 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

证明周月娣借其 50000 元,月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为该借款的保证人。

经质证,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周月娣认为其当时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生的指派,代表该公司向原告借款,周月娣 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故该借款应由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

审理中,被告周月娣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周月娣在建设银行老城支行开办的.信用卡对账明细一份。证明该信用卡虽然是周 月娣开办的, 但实质上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账户以外另设的个人账户, 周 月娣对该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权。原告将 50000 元转入周月娣的信用卡后,周月娣当即将该 卡交给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务部,该 50000 元用于该公司偿还其他债务。据 此,可证明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该案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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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周月娣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显示是 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个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于何处和原 告没有关系。赵东刚、张素祥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号、204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 明另有两笔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据此应当追加洛阳市虹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质证,原告对判决书真 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张素祥、赵东刚认为该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审理中,被告张素祥、赵东刚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对账明细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交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从张会明处借款 50000 元,双方约定期限 1 个月,月 息 2000 元。张素祥、赵东刚作为保证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该借款到期后,周 月娣没有按约偿还张会明借款,张会明将张素祥、赵东刚诉至本院。

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为被告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周月娣偿还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赵东刚、张素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周月娣从原告张会明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 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周月娣偿还借款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之诉讼 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在为被告周月娣借款进行担保时,对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 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 当 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 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被告赵东刚、 张素祥应对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张会明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张会明要求被告赵 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二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月娣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赵东刚、张素祥对被告周月娣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赵东刚、张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 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卫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瑞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庆华、吕西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表哥,我于2017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80万元,被告之后归还了50万元。此后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万元给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还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后我经过咨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不愿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不愿意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还款时,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书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还款。被告公司严重亏损,不可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请法院:1、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责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整。

被告辩称,我对本案中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现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说被告改变借款用途和存在违约不予认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在银行抵押的事实,被告口头同意以房产优先支付原告的事实不构成违约。双方的债权没有到期,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延期还款的书面材料是被告的一个请求,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还款,不构成实际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表哥,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以晨光家园216号楼2501室的房屋担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双方无法按照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12月前归还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故请求于2017年10月归还上述本金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延期还款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于2017年6月2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明确表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万元及利息33万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王x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卫x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如果被告王x杰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丙方: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加工厂的注册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百分之____)。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四)、借款方保证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六)、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丙方(签字和指模):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3)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保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就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向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范围:甲方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甲方保证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六、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其向借款人催款。

七、如《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乙方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追偿。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出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因_________的需要,向甲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乙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甲方借款。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利息每_________天付一次,结息日为每天后的对应日(相对于借款日)。

四、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_________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_从每期利息起算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足额归还部分基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_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计算。

五、担保条款:

抵押给甲方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可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_________年。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由乙方和丙方一起向甲方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

六、若三方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籍贯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于年月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担保人: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邮编:_______。

质押权人(乙方):_______。

电话:_______。

债务人(丙方):_______。

电话:_______。

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新博贷p2p平台,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行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方平台进行一系列融资后按照还款的保证。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金_______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2.1.1乙方按照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约定后,乙方应及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质押权的实现。

6.1约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张质押权利。

6.2乙方在主张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方。

6.3乙方依据前款之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4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购买质押股权,购买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7.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7.4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7.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决议。

7.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7.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第八条乙方的承诺。

8.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8.2乙方主张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偿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8.4(特殊情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质押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2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如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

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约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合同内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_______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_此处填写申请贷款主体公司全称_(以下称_简称_公司)于_20xx_年11月_15日签订的编号为会员表编号的《委托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贵公司为_简称_公司在_杭州银行_(以下称债权人)申请总金额为_批贷额度_万元的借款(实际担保金额及期限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担保行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本人同意上述《委托担保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保证_简称_公司能够按约定按时归还上述债务。

二、本人同意如果_简称_公司不能按约定归还上述银行债务,本人将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系本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贵公司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与追索上述债务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在上述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_简称_公司追偿或起诉或向其他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本人将无条件清偿_简称_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上述“书面索款通知”为通知本人付款之凭据。

三、本人用于清偿_简称_公司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详见清单)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剩余部分的财产;

3.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本人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4.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亦不以任何方式处分上述资产和收益,或将该等资产和收益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根据《委托担保协议》而向贵公司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至《委托担保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本人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六、本承诺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1.本承诺函中各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3.《委托担保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七、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承诺:

3.在_简称_公司发生破产或任何诉讼、仲裁时,本人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贵公司取得,并一经贵公司要求即全数交还。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贵公司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待贵公司收回_简称_。

公司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后,本人才可对_简称_公司进行追偿。

八、本人对依据本承诺函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消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贵公司实际足额收到本承诺函规定的贵公司应得款项。

九、贵公司给予_简称_公司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委托担保协议》及本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贵公司依本承诺函而享有的一切权益或视为贵公司对本承诺函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十、本承诺函为一独立担保,贵公司可接受_简称_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者解除、变更已持有的其他担保而无需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人均应对信达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本承诺函可经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的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二、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十三、本承诺函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贵公司的同意。

十四、本合同适用中国业已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各方应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应遵守仲裁规则,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函一式肆份,贵公司贰份,本人壹份,壹份交公证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

承诺人配偶: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其他财产共有人签字: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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