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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大全(16篇)

时间:2023-12-27 12:18:24 作者:紫衣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大全(16篇)

心得体会是通过实践和经验总结得出的有关某个问题或事物的深刻认识和领悟。总结让我明白了自己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观。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坚持自己的原则,不断追求进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的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

比如,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继承了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相关内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得到了一些重要启示。其中之一,就是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

又比如,在第五条,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到党章中后,也写入到了新《条例》。

再比如,新《条例》在第一编中就强调,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总前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再一次修订无疑将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增强思想学习,树立红线意识。思想学习是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关键,作为一名党员要把思想学习放在首位,不断巩固正确的思想观念,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到党规党纪对党员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起纪律红线意识,筑牢“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思想防线,做到心存敬畏、心存戒惧。

严格自我要求,落实岗位责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要有很强的纪律观念,提高自我约束力,主动学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对标先进对标党规党纪找不足,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之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党规党纪,坚决杜绝“四风”问题的出现,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做到有责任、有担当,落实“一岗双责”。

密切联系实际,提高工作水平。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先进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同时在工作中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不趋于表面的“一团和气”,要认真听取周围群众及同时们的意见、建议,汲取好的建议,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切实提高实际工作水平。

通过此次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纪律观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确保廉洁公正的工作作风,并起到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为高速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档为doc格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处分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是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的需要。通过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无论是中纪委通报的一些问题,还是发生在石油石化行业的案件案例,回过头去看,出现问题跟当初思想不端正、红线底线意识不强,在日常纪律规范、法律法规学习时的“偷工减料”直接相关。

“万丈高楼平地起。”加入党组织,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把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好比户外跋涉,一路走下来难免会经历很多风雨与沟坎的挑战和考验,从一开始就得起好步、走对路,只有这样才能行得稳、走得远,在作为一名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国企工作,党纪党规就是职业征程的导航仪,加强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就是要教育引导干部一开始就想明白做党员、当干部就要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如果一开始就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识,走偏走歪走得不端正,以后的路就会走斜走错。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和省公司党委的要求,我们在国企内工作就是“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就要体现党中央的意志,带头执行党纪党规,同时还要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担负从严管党治党的双重责任,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要履行“一岗双责”,不仅自己首先要以上率下,做执行党纪党规的模范,还必须承担你所在部门、单位其他党员同志的教育引导工作,要“管人管事”,管人管什么?就是管思想,要通过对党员的学习教育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意志上来,具体的讲就是要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自觉维护核心和权威,管行为管什么?就是要用党纪党规和国法企制规范约束我们的日常行为,就是要“知红线、守底线”,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当前,各支部在党员学习教育上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深入开展“知红线、守底线,学条例”的专题大讨论,通过全员发动,每个党员积极参与,对照条例,把自己摆进去、带着问题、带着差距、带着目标去反思,通过学习讨论,引导每个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做合格党员、做优秀党员,进而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围绕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百年奋斗目标和江苏公司的1133奋斗目标做出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贡献。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着力强化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存畏惧。

一是聚焦“关键少数”,压实“两个责任”。《条例》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由工作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体现了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市纪委监委牢牢抓住管党治党责任的“牛鼻子”,通过加大对“一把手”约谈力度;加强对“关键少数”日常监督等,督促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守土尽责。

二是关注“四风”变异,强化作风整顿。《条例》把党章、准则等党内法规提出的要求凝练为纪律,新增了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等作出处分规定。市纪委监委围绕持续整顿“三个坏把式”“五个坏作风”,开展监督检查,曝光典型案例,以疾风厉势整治“推拖顶慢”“庸懒散虚”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三是突出“三个重点”,严厉惩贪治腐。《条例》把“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总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今年以来,我们聚焦重点,对信访举报中关于违反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等占比较高的顶风上行为进行了重点查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一是着力在正风反腐上下功夫。围绕《条例》,重点查处和纠正全面深化改革、培育壮大新动能、生态环保和粮食生产及扶贫领域、民生领域、住建领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精准发力。通过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大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力度,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持续加压,不断形成震慑。在受贿行贿一起查上持续用力。二是着力推进“三不”机制。要坚持系统谋划、系统研究反腐败工作,找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结合点,搞好科学统筹,推动不敢、不能、不想同向、同步、同进。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突出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用足“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党组织自查自纠。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到移送司法、作出审判,全程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巩固不敢腐氛围。三是着力推进专项治理。紧盯“关键少数”。坚持从“一把手”抓起,层层压实责任,通过严厉问责,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觉担当作为,敢于斗争、敢于碰硬、敢于揭丑,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突出持续深化。纠正不作为不担当不能止步,我们要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纳入监督视野,补齐监督“空白”,重点围绕全市“安邦河治理”“秸秆焚烧防控”等当前环保领域重点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持续发力,坚决为打好、打赢青山、碧水、净土、蓝天保卫战提供纪律保障。拓宽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到治庸治懒治无为的坚定决心和实际成效。严格追责问责。充分运用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组织调整、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坚决给予问责处理;对爱惜羽毛、回避问题、庸碌无为的,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坚决作出“下”或“转”的处理,让不干事、不作为的人没有立足之地、容身之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了解规矩,遵守规矩,对不遵守规矩的惩罚有敬畏之心,才能确保不犯错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有有这样的觉悟,近段时间,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对增强到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通过认真学习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自身实际,谈一下几点体会:

一、牢记入党誓词,对党绝对忠诚。

入党誓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当前,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世界最多党员的第一大执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只能一事无成。

二、严守党的纪律,做到拒腐防变。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心存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抓好安全生产,遵守规章,杜绝事故和问题发生。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准则》《条例》,在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和进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廉政建设和纪律处分对每个工作岗位的重要意义,清楚认识到必须加强自身思想纪律作风建设,主动严格要求自己,要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时刻不忘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勤勉工作,将清正廉洁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现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深刻认识遵守廉政准则、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优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约束人们具体行为的强大动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重要考验。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思想根源入手,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和“鞭挞腐败、崇尚廉政”的良好氛围。《廉政准则》和《处分条例》,就是要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纪律保廉,使廉洁意识植根于每位党员干部的头脑之中,人人遵守《廉政准则》和《处分条例》,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和工作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从纪律上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充分认识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坚定廉政决心。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削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有些党员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使得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只有充分认识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才能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依法、依规工作的意识,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

规章制度。

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通过听专家授课、集中学习和自学,党的纪律深深地印在我脑海里,我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下面我就近期的学习谈几点体会:

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一是要牢固树立党规党纪意识,自觉用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二是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善于从全局高度,用长远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地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做好本职工作。

这次《条例》较原《条例》内容上有很多修订的地方,每一处的修订都值得深思。其中新《条例》注重“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同时新《条例》将八项规定也写了进去,强调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等问题为“廉洁纪律”问题,不仅巩固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成果,而且进一步遏制了“四风”问题的蔓延。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虚心听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求实、务实、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工作,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新《条例》首次加入“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让我印象深刻。做为党工委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从内心深处敬畏党纪国法,始终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视其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以法之严、纪之肃敲打思想和灵魂。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要珍惜时代、珍惜机遇、珍惜岗位,有责任有义务担起时代重任,自觉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联在一起,不论在什么地方什么岗位,都要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做时代发展的践行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我是舜耕街道数舜和社区综合党委的一名普通党员,10月1日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舜和社区综合党委及时组织我们学习。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新修订《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感悟如下: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消极的腐败现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产生极大危害。作为一名社区党员,我要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和党纪党规。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是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一件件小事做起,从一切能做的事情做起,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坚定不移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明纪律,知敬畏,不碰“底线”,不越“红线”,坚决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认真领会并准确把握《条例》的重点和主旨,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严守纪律,干净担当,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新修订的《条例》的学习融入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中,牢记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一是准确把握党员涉嫌犯罪与犯罪。在我国,罪犯、犯罪、涉嫌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是四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学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是准确把握党员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也不一定犯罪,但是违法必定违纪,犯罪一定是严重违法,更是严重违反党纪。

三是准确把握几种特殊情况。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警惕以下情况:一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二是党员受到党纪以外处分的。三是应当终止党代表资格的。

通过本次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201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大重要举措,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前发出的党要管党的重要信号。

作为一名党员,在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我更加明白严守纪律底线的同时,也要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红线”在哪里、怎样才能不踩“红线”,更多思考的应该是如何向高标准看齐。从行为的被动,到思想的主动,这才是党员应有的内心自觉和道德自律。

把《准则》和《条例》落实到实处,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深入学习《准则》,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党员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突出问题导向,切实转变作风。

三要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四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好自身和分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实现两促进、两提高。

进一步认识党员自身的廉洁自律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性,要能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

我们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按照原原本本学,新旧比对学,逐字逐句学,多次全面学,不断将新《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扛起职责和使命,坚持一手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一手抓反分裂斗争,坚决落实“1+3+3+改革开放”部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新《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作为一名乡党委书记,要时刻以新《条例》为戒尺,行动上做到“零违规”、思想上做到“零污染”、生活上做到“零侵蚀”,对工作做到“零懈怠”,对群众做到“零距离”,确保令行禁止,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

“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我们党更加团结统一、坚强有力。

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为一名乡党委书记,要切实在“用人”“谋事”“抓落实”上狠下工作,带头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套班子”工作机制,确定一套班子抓稳定,一套班子抓扶贫,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确保155户647人脱贫,3个村退出。以《党章》为标杆,以《条例》为戒尺,持续正风肃纪,转变作风,为加马铁热克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增强思想学习,树立红线意识。思想学习是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关键,作为一名党员要把思想学习放在首位,不断巩固正确的思想观念,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到党规党纪对党员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起纪律红线意识,筑牢“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思想防线,做到心存敬畏、心存戒惧。

严格自我要求,落实岗位责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要有很强的纪律观念,提高自我约束力,主动学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对标先进对标党规党纪找不足,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之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党规党纪,坚决杜绝“四风”问题的出现,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做到有责任、有担当,落实“一岗双责”。

密切联系实际,提高工作水平。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先进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同时在工作中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不趋于表面的“一团和气”,要认真听取周围群众及同时们的意见、建议,汲取好的建议,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切实提高实际工作水平。

通过此次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纪律观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确保廉洁公正的工作作风,并起到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为高速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8月18日,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入了新时代,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顺应形势发展,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通过连日来的学习,修订后的《条例》对全面从严治党有了新要求,措施更细、要求更严,力度有了很大提升。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作为一名乡党委书记,为了能更好的贯彻党在新时期的精神,我有如下体会。

一是加强重视、提高认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的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它的修订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乡党委书记,我要坚决把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和首要任务,打好反恐维稳“组合拳”,确保维稳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深入学习、坚定理想。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新《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名乡党委书记,对于党的重要纪律规定必须更要加强学习,主动学习,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和作风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开展工作时做到严谨、高效、细致,用耐心、细心、责任心统筹好克孜勒陶乡的每一项工作。并以身作则,带动全乡干部主动学习,转变作风,抓好全乡的扶贫攻坚和维稳工作。

三是牢记宗旨、严于律己。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要进一步增强我乡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一言一行。在学习上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在工作中“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新《条例》,正确体会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铁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今后,我将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做到思想上有新境界,工作上有新进步,制度上有新举措,管理上有新提高,准确把握社会稳定新形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责任担当,团结带领乡党政班子为全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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