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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房管理制度(优质20篇)

时间:2023-12-27 11:22:27 作者:碧墨矿灯房管理制度(优质20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规章制度是组织内为了保障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它可以明确权责,规范行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具体细化,方便操作执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参考。

矿灯管理制度精选

1、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

(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

(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2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2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2小时。

4、日常充电。

(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2)放电后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日常充电,关闭灯头开关,上架充电,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正常。

(3)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充电末期,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整个充电过程中,保持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每隔1小时检查一次电压。

5、充电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

(1)充电时必须关闭灯头开关。

(2)在日常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约为2安培左右,初充电电流为1安培,如充电电流相差太大,则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突然被切断,必须立即使灯头离开充电位置停止充电。如不断开则充好电的矿灯将向没充好电的矿灯放电,并造成全部充电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长期搁置不用的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方法连续充电24小时。

(5)注意电池一定不能将电放完。

(6)正常使用的矿灯每隔15天对电池补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必须在补充液体和充足电后调比重。

6、调配电解液应注意事项:

(1)配制电解液,只准用铅槽或瓷质、陶质、玻璃的容器,耐温度达到100℃。

(2)配液时一定将浓硫酸缓缓倒进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如违反则将造成酸液溅出灼伤人员。

(3)硫酸溶液温度低于30℃方可测比重。

(4)配液时必须两人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

7、收尾工作:

(1)矿灯工应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废弃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处理好。

(2)认真填写运转日志、电池考勤和维修等记录。

(3)搞好矿灯房内外环境卫生,矿灯,灯架的清洁工作。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

1、购买的新车,由于出厂、运输、存放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使电池的电量不足,请先充电再使用。

2、检查充电的额定输入电压与电源电压是否一致。

3、电池可以直接在车上充电,但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也可以卸下来带到室内等合适的地方充电。

4、请先将充电电器的输出端插头与电池的充电插孔连接妥当后(见图),再将充电器的插头接通220v交流电源。(注意:不得将充电器输出端正负极连接)。

5、此时充电器上的电源和充电指示红灯点亮,表示电源已接通。

6、一次充电时间约需5-10小时。当充电指示灯由红灯转为绿灯时,表示电池电量已充满,此时若时间允许,最好再继续充电(浮充)1-1.5小时左右,以使电池获得更多的能量。但持续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否则易造成电池变形损坏。过充造成电池损坏,不属保修范围。

7、充电完毕后应先拔掉交流电源上的插头,再拔掉与电池连接的插头。

8、禁止在不充电的情况下,长时间将充电器连接在交流电源上。

9、每一至两周做一次蓄电池保养,即充电器绿灯亮后,再继续充电(浮充)1-1.5小时,以延长畜电池使用寿命。

10、请使用随车配备的专用充电器。不得使用其它充电器为本车充电。

11、充电时,应在通风干燥处进行,充电器与电池上面不能覆盖任何物品。

12、充电场所要远离孩童,插拨插头时,手必须干燥。

电门的开闭:为了保证安全,电动自行车的电门在上车时打开,停车或推行时应及时关闭以防无意间旋动调速转把,造成车辆突然启动而发生意外。

在骑行中不要同时使用闸把和调速转把,因为闸把是制动部件,它有断电连锁功能,让电机停止工作;而转把是开通电机继续运转,这样电机处于运转状态而车子却不能运动,会造成过载而损伤。

雨天行驶注意切忌一边驾车,一边打伞骑行,穿着雨披要注意紧身,不要让雨披兜风飘起以免雨披被它物勾住或挡住视线。

上下台阶宜推行,避免落差而震坏机件。

涉水骑行要注意水深超过轮毂电机中线为不宜(以轮径最小的16“车为例、大约不超过200mm),另外控制器一般安装在车架的最低位置,也容易进水而损坏。

骑行后。

当结束一天骑行后,应及时对电池充电。现在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大部份是铅酸电池,没有记忆效应。随用随充保持电池最大容量,以免在使用过程中深度放电、这样就能延长电池的寿命。

停放时选择遮阳挡雨处,不要在烈日下暴晒,不要在大雨下受淋,而使电器进水受潮。

怎样给新电动车的电池充电。

新买电动车或电动车刚换电池后,很多车主不知道怎样为新电池充电,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什么方法是最正确的?新电动车电池首次没有必要完全用完再充电,千万不要把电量耗干,这样对电池寿命会有很大影响。前三次为电动车电池充电时间应该为12小时以上,以激活。

以避免过放电。如果经常带人、爬坡,建议剩余电量在50%即可充电。如果平时开得很少,一星期电池电量也没用到的60%-70%,建议充电一次。如果外出或长期不开,建议一个月充电一次。充电时间应该控制在8小时左右,在充电器指示灯由红色转为绿色后1-2小时后即可停止充电,这样充电的环节就完成了。在电池使用半年后,最好每个月对电池深放电一次,深放电后再为电动车电池充电,时间控制在12小时。这样对电动车电池的电量恢复会有很大的好处。当电池的电量有大幅的降低或者电动车充电器充电的时候不转灯,就需要为电池加蒸馏水,以提高电动车电池的使用寿命。

电池勤用勤充是对的,基本上就是说每天骑了之后就充电,但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的电池可以跑30公里,跑了5公里或是10公里就给它充电,这样未必对电池有好处,因为当电池充满电的时候,肯定会有气体的溢出,而这个气体,则是电解液中水份分解产生的,这样失水就产生了,频繁的这样充电,电池的失水次数增多,电池也会很快进入失效期。

所以好的方法是如果第二天你不骑电动车了,你最好把它充满电,不过当你骑了5公里或是10公里之后,第二天的路程还够跑,最好是等第二天骑过后再充电,这样电池的失水会减少,电池的寿命也就延长了。另外,对于一些电池可以跑30公里左右,但每天骑行在7、8公里左右的情况,最好不要等第三天或是第四天电池完全骑完电了再充,在电池的电量剩下一半不到的时候就充电,因为电池在电量不足的时候存放,容易产生硫化。

还有一点,在充电时,先插电池端的插头,再接220v市电。充电结束时,先拔掉220v市电,再拔电池端的插头,当充电器转灯变绿时,可以再充一到两个小时左右,电池就已经充满了,不能一充就充一夜,这样会过充,过充对电池损害非常严重。切记切记!!

80%深放电100%。

100%过放电(出现首次欠压保护后仍继续骑行即为过放电)过放电对电池造成的危害会是致命的,读者在使用电动车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过放电的发生在这里在这168电池网提醒各位读者,一定详细阅读电动车电池充电的方法,以免对自己的电动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

蓄电池充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不脱岗,不干私活。2.集中精力操作,及时检测电解液的温度、比重及充电电流、电压等,发现安全隐患和设备故障及时停机,并汇报队值班人员组织处理。

3、设备检查、维修时,必须坚守岗位,停好电源。

4、熟悉设备性能、工作原理,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修理。保管好机房内的材料、备件、工具、牌板,并存放整齐。6.认真填写、保管各种记录。7.保持设备和室内卫生整洁。

5、充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2.充电工应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和供电系统;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必须熟练的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充电前必须首先进行整体检查:

检查电池装臵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检查电池装臵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4.蓄电池的充电分为初充电和日常充电:

注入电解液后的第一次充电为初充电,初充电后的各次充电为日常充电。日常充电包括正常充电和恢复电池性能的均衡充电。

5、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严禁利用其它导线连接。

6、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7、充电工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护目眼镜、橡胶手套、胶鞋、橡胶围裙等)。二。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1、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到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2、电瓶箱应安装在平板车上,减少更换时对电瓶箱的搬运、吊挂。3.充电前应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正确,再进行送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充电前必须先擦净电瓶箱盖上的灰尘、积水,打开电瓶箱,清洗干净。

5、检查各电池间的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检查充电机电源的两极(电源正极接电池正极,电源负极接电池负极)不得接反。

6、清除放在电瓶箱上的任何工具、物件与脏物,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三。充电作业:

1、首先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并做好记录,然后再起动充电机开始充电。

2、充电前必须将“常规——快速”旋钮转换到要选择的指定位臵,合上防爆开关的刀开关,绿灯亮。当旋转电流调节旋钮,电路接通后,绿灯灭、红灯亮,此时为电流调节旋钮最低位臵,再顺时针转动调节旋钮,使电流表指针逐渐上升,达到所需的充电电流时为止。充电完毕,将该旋钮反时针转到低,绿灯亮、红灯灭后,方可拔下电池插销。

3、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等),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停电处理,严禁电池带故障充电。

4、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硫酸电解液45℃。温度超过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待冷却后再充电。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电池中的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5.严禁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螺帽;严禁将扳手等工具、物件放在电池上。

6、充电过程中,每隔一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随时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止充电。

7、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

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比重大于1.27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比重小于1.25时)调整。

液面高出极柱高度:酸性为10~20mm。

8、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才允许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上的酸碱痕迹,盖上电瓶箱盖,锁上螺栓。

9、每周必须检查、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比重。10.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蒸馏水。

型电池组的电解液比重达到1.25~1.27时,可以认为充电饱和,方可停止充电。四。充电室设施:

1、充电室应设臵水源,以备冲洗蓄电池等设备用。

2、充电室必须设臵电压表、点温计、比重计、温度计等检测仪器;必须设臵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必须设臵护目眼镜、橡胶手套、胶鞋、橡胶围裙等,以备配制电解液时应用。五。安全措施:

1、在调和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防止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2、。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充电室内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5%硫酸钠溶液,遇到电解液烫伤时,先用5%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盛电解液的容器必须耐酸碱、坚固。

4、充电室以及值班室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及要求,严禁增加任何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室内及室外10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明火。

5、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非专业电气维修人员擅自操作、检修电气设备。

6、蓄电池电机车在运行中,严禁将电池电量一次性放完,必须保留一定的电量,防止下次充电困难。

交接班制度。

一、充电工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向接班人交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及各保护设施使用情况;接班人现场检查好设备运行及保护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三、设备必须正常安全运行,如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时,应及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并现场向接班人交清处理情况及还需处理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保持设备附近干净无杂物,并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

五、接班人在接班时,如发现部位不达标可以不接班,有权督促其整改并及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

六、接班人不按时接班,交班人要及时向队反映情况。

巡回检查制度。

充电工必须每小时按照以下内容巡回检查一次,并且填写巡回检查记录,记清存在问题。

1、充电室及室外10m范围内严禁有明火及易燃物。2.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保指示正确。

3、电解液的比重是否在1.28±0.01之间,温度不得超过45℃。4.常规充电时的电流是否保持恒定。

5、电池内电解液的液面高度不得高出极柱15~20mm。6.电源电压是否保持一致。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保养制度。

一、各级领导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矿上有关设备定期检修、保养的规定,机电动力科按时提出定期检修计划,主管领导要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二、全矿各机电设备管理、使用单位,都必须认真地开展计划检修工作。主管副总经理和机电动力科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三、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带病运行;在运行中发现事故隐患,需停机检修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及时提出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报机电动力科或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四、充电工接班后,必须对所操作设备进行试运转,维护保养,检查和排除故障。班中要巡回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停机检查,坚持安全、正常运转。

五、建立设备检修记录,详尽记载每次检修时间、检修内容、检修人员等内容。

充电运行分析制度。

一、正常运行时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项目检查、分析、总结运行情况。

二、在巡回检查时,发现过电压、欠电压、过电流及充电控制柜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三、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接地、放电、充电控制柜温度突升等情况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分析处理。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充电工上班后,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发现设备运行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上报有关部门、领导解决处理,并填写好设备缺陷记录。

二、各级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后,发现设备有缺陷时,要积极布臵处理,并要详细作好设备缺陷记录。

三、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评级,并对缺陷情况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实施办法,保证安全运行。

四、对有重大缺陷的设备不能投运,只有消除缺陷后,才能投入运行。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提高警惕,加强预防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二、严守机密,室内各种资料和技术数据,不得擅自抄写和泄漏。

三、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人员必须持证明信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入内。

四、遵守岗位制度,不准脱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五、积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六、如果发生事故时,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七、机房门外要悬挂“机房重地闲人免进”“严禁烟火”字样的警示牌。

八、蓄电池充电室以及值班室严格按照防爆要求及标准管理。

九、强腐蚀化学品硫酸要存放在专用小库房内,并加锁,建立领用、消耗台帐,详细记录领用、消耗数量,要求运输队队长签字后方可生效。严禁将硫酸以及配成的稀硫酸丢失或交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调离本岗位。

机电设备包机制。

一、成立以机电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机电包机领导小组,机电动力科科长、主管机电副队长、班长、技术员负责包机区段和所属设备,采取挂牌管理,并坚持每月检查两次。

二、包机检修人员对所管辖的机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三、检修标准按《设备完好标准》执行。

四、包机人对设备的卫生负责。

五、包机人检修设备前,必须提前与调度室联系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行设备检修。

六、对检查出的问题本人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调度室及队值班领导汇报。

七、检修结束后要求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防爆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一、建立由主管机电的副队长、技术员、维修班长负责落实机电设备检查检修系统。

二、根据生产需要精心组织安排好机电设备检修工作,机电设备采用包机制,包机人负责分管设备的完好及防爆性能查验,确保安全生产。

三、设备完好防爆的查验工作由维修班长具体安排落实,本人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四、由机电动力科每月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对维修人员及责任者分别予以处罚,矿查出的问题除按矿处罚规定处理外,同时列入本班组的百分考核。

五、蓄电池充电室以及值班室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均为防爆型,并达到防爆要求及标准。

六、蓄电池充电室以及值班室内禁止随意增加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七、室内禁止采用电炉、火炉取暖,严禁吸烟,严禁有任何明火。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机电动力科每月开展一次由车间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查安全隐患,查“三违”,查质量标准化的活动。

二、自查由科长组织,在本科管辖范围内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采取“三定表”的方法,责成专人解决。

三、安全质量检查科每月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由安检科长主持。所查问题逐项落实。

四、车间每天的隐患排查活动,由班长主持,所查问题逐项落实。

五、每班的隐患排查活动,由充电工主持,所查问题逐项落实。

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各级主管及业务负责人员都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到机房进行巡回检查,以便于各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主管机电的领导应每月到机房进行全面检查工作。

二、机电动力科科长每半月到机房进行现场检查。

三、主管机电的队长及科室业务人员(主管)至少每周到机房了解一次设备运转情况。

四、队技术员每周到机房的次数不能少于两次,以便随时掌握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存在问题。

五、每次检查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汇报领导处理。

充电设备运行日志制度。

设备运行日志制度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对充电工要求如下:

1、充电工应认真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如实填写设备运行日志。

2、填写运行日志要求笔迹工正、清楚,不得乱写与设备运行无关的事。

3、严禁漏填和抄写他人的运行日志,否则,经查出后严肃处理。4.运行日志要妥善保存,不得任意撕毁或丢失。

停送电管理制度。

为安全、可靠地用电必须执行下列制度:一。工作票制度:

凡需停高压供电线路或在高压设备、线路上工作;在低压线路、设备工作,需停高压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事故及限电例外,但必须做好记录)。

二。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工作负责人交待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后,按工作票要求和程序填写好工作票,双方鉴名后,才可工作,严禁传信、约时或打信号送电。

三。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向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对工作人员认真进行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操作。

四。工作间断、转移、恢复停送电制度:

在工作中途休息或遇到雷、雨、风等威胁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完工后工作人员应清扫现场、清点工具、材料等。再由负责人进行复查,命令拆除接地线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然后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结束时间、双方鉴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值班人员还需仔细检查后,再向有关单位发出送电通知。

五。工作中必须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1、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电机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3、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严禁将头探出车外。

5、在使用蓄电池电机车时,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二、开车前的准备。

司机接班后,必须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连接器应良好;

2、撒沙装臵应灵活没有效;

3、照明灯应明亮,警铃音响应清晰、洪亮;

4、蓄电池箱应稳妥,锁紧装臵应可靠,蓄电池电压符合规定。

三、启动。

1、插上连接器,此时电机车照明灯亮。

2、开车前,应先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3、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臵转到另一个位臵,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

四、运行。

1、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2、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臵、有无障碍物等;

3、电机车运行速度,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4、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五、减速停车。

1、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情辅以撒沙,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3、电机车制动距离,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s。

矿灯房管理制度

一、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矿灯管理制度精选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搞好我矿矿灯管理工作,为我矿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订《灵新煤矿矿灯管理制度》,请依照执行。

一。矿灯由机电科统一管理,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充电室,严禁把矿灯带回家中或宿舍。

二。本矿职工凭灯牌借灯,外部人员可通过矿调度室证明借灯,否则均不予借灯。

三。每次借灯使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充电室换灯或将延点使用的`矿灯的灯号、时间汇报矿调度室和矿灯房,以便做好记录,否则按违犯《矿灯操作规程》论处,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四。灯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者,罚款30元。

五。如灯牌丢失,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灯房登记,持本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灯牌费5元,如矿灯丢失,要按新矿灯价格赔偿。

六。在领发矿灯时,双方当面检查,如发现矿灯不完好,应立即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矿灯或部件等情况,交灯时应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进行处理。

七。矿灯交回时,如发现有损坏灯头、玻璃、灯线、电瓶、灯锁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罚款50元。如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透气孔漏液等情况,给予充电工罚款30元。

八。如因特殊情况将矿灯损坏,应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并由矿调度室、安监部门认可后报机电科,否则按原价赔偿。

九。各单位应把调出人员的灯牌收回,并及时交矿灯房,否则造成后果要追查原单位领导责任。

十。各单位新增加人员需配发矿灯时,应提前10天将人员名单、需矿灯数量报运转车间,由机运转车间一安排。

矿灯管理制度_矿灯管理制度规定

1、热爱本职工作,以极端负责的态度作好充电工作。

2、加强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3、熟练操作工作,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设备性能;懂设备使用;懂一般结构原理;懂事故预防和处理。“三会”:会维护;会使用;会修理。

4、做好矿灯的管理工作,坚持“两固定”“三对号”“四不发”即:固定专人发灯、固定专人维修管理;灯牌、矿灯、充电架位对号;无灯牌或批条不发、充电不足不发、矿灯有缺陷不发、红黑灯不发。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充电情况,搞好修旧利废和双革四新活动,合理使用材料或配件。

6、爱护财物,室内物件存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

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4、出入井人员清点由出入井记录员和充电房、调度室三家共同登记清点,各负其责。

5、凡出入井人员,必须到出入井登记处自觉签字登记。

6、出入井记录员,凡对没有到登记处登记的,不予考勤,视其旷工处理。

7、充电房必须灯牌、灯、姓名三对口,凡下井人员凭牌领灯,无牌人员一律由调度室开证明领灯,否则,不得发灯。

8、调度室必须对各队、当班工作地点、干什么事、人数等进行登记。

9、充电房人员,必须交接班,清点好下井人数,矿灯,凡正常上下班推迟一小时还未交灯者,必须汇报调度室。

10、调度室接到通知后,立即布置有关人员追查,弄清情况,做出正确处理。

矿灯房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

1、充电工对每班收回的矿灯应该进行详细检查,检查是否有灯头松动、电缆破烂、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良、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如有则应当班进行维修。

2、每班应检查充电架和整流器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处理。

3、经常检查电压表的指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值。

4、矿灯每班回收后应进行清理除污。

5、每隔三个月对矿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照明时间不够、亮度不够、电池盒损坏的矿灯进行更换。

6、电气检查人员每月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矿灯房交接班制。

1、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四交”“三不接”:四交:

一交设备运行情况;二交安全措施;

三交设备、工具、器材、备配件的数量及完好情况;四交上级指示及注意事项。三不接:

交接班人不在工作岗位不接;情况不明记录不全不接;清洁卫生不搞好不接。

2、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点清一切财物工具。

3、如发现接班人员精神失常不能进行交接。

4、接班人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应向领导汇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设备发生故障,交班人员应向领导汇报,即时妥善处理。

6、交接班人员应将本班事项记录好,方能离开岗位。

矿灯损坏赔偿制。

为了加强矿灯管理,使之更好地为生产安全服务,经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矿灯是煤矿生产的重要工具,只限于生产安全用,任何人无权它用。若有人拿矿灯不符合使用情况者,一经发现罚款20元。

2、工人使用矿灯应爱护好,若出现下列情况,每次罚持矿灯者10元。(擅自拆掉灯头锁螺栓的、取掉灯泡的、擦掉灯壳上数字和号码的损坏矿灯灯线的)致使矿灯不能用的按矿灯原价赔偿。

3、无故丢失矿灯的应照价赔偿且罚款10元。

4、若发现盗窃矿灯者,除返回矿灯外,另罚款100元。若盗窃者无经济来源,由其家长承担。

自救器管理发放制度。

为了管理和使用好自救器,确保自救器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否则不许下井。

2、自救器由矿灯房统一编架、编号存放。

3、发放自救器,凭矿灯牌,由充电房人员根据编号发放。

4、外来人员凭调度室证明,由带领人员领取备用自救器。

5、凡下井人员,必须熟练正确使用自救器的操作方法,不得在井下乱丢乱放,必须随身佩带。

6、凡下人员,对所佩带的自救器,不得拆看、敲打,以防破坏报废,否则,按原价给予赔偿。

7、凡下井人员,自救器与矿灯必须一起交充电房,不得迟交与不交。

8、充电工收到自救器,将自救器擦干净,检查是否损坏,再按编号存放。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加强机房的“四防工作”,设备实行专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2、非本机房工作人员不准入内,外来人员必须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方可登记入内。

3、有人值班的场所,必须遵守岗位制度,不准随便脱离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无人值班场所必须上锁,只有专职人员方可开锁入内。

4、积极做好安全检查及预防性工作。如发生事故时,必须妥善保护好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5、机房进门处悬持“机房重地,闲人免入”警示牌。

矿灯房管理制度

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矿灯管理制度

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

(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

(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2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2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2小时。

4.日常充电。

(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2)放电后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日常充电,关闭灯头开关,上架充电,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正常。

(3)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充电末期,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整个充电过程中,保持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每隔1小时检查一次电压。

5.充电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

(1)充电时必须关闭灯头开关。

(2)在日常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约为2安培左右,初充电电流为1安培,如充电电流相差太大,则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突然被切断,必须立即使灯头离开充电位置停止充电。如不断开则充好电的矿灯将向没充好电的矿灯放电,并造成全部充电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长期搁置不用的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方法连续充电24小时。

(5)注意电池一定不能将电放完。

(6)正常使用的矿灯每隔15天对电池补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必须在补充液体和充足电后调比重。

6.调配电解液应注意事项:

(1)配制电解液,只准用铅槽或瓷质、陶质、玻璃的容器,耐温度达到100℃。

(2)配液时一定将浓硫酸缓缓倒进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如违反则将造成酸液溅出灼伤人员。

(3)硫酸溶液温度低于30℃方可测比重。

(4)配液时必须两人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

7.收尾工作:

(1)矿灯工应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废弃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处理好。

(2)认真填写运转日志、电池考勤和维修等记录。

(3)搞好矿灯房内外环境卫生,矿灯,灯架的清洁工作。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矿灯房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1、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

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

(1)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2)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

(3)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5)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

(6)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

(7)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

(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

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

电解液的密度应。

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

(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

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3)采用恒流充电。

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

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

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28±0.01克/厘米(30℃),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一、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一、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1、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矿灯房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职工合理使用矿灯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对每批矿灯使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标明第一次上灯时间,使用中间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

二、对所发现充电不足,亮灯时间不够的矿灯及时收回修理。

三、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对用灯本人进行处理后要及时修理。

四、每周对充电架进行检查,每月对充电架进行拆开检修,并随时处理问题。

五、对矿灯共性问题要及时联系厂家整改并返厂检修,并对矿灯及时进行检验。

六、对矿灯检修工要定期培训学习,提高检修工技术水平。

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下井人员换好衣服后,到灯房领灯窗口凭灯牌领取矿灯。

2、无灯人员持矿调度或机电科证明到窗口领取矿灯。

3、矿灯上架充电时应保持矿灯清洁并注意指针的状况,表针起稳正常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如表针不动或打表),应及时交给值班员处理。

4、如发现自己使用的矿灯出现红灯或其它故障,及时交给值班人员处理,并向灯房负责人汇报。

6、矿灯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如发现随意拆卸,扣发矿类并严肃处理。

7、严禁在灯房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晚爆物品进入灯房,严禁携带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机油、润滑脂)等进入灯房,在走廊内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纸悄等物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给予责任人5-20元罚款。

8、丢失灯牌,须持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

9、工作变动或调离原单位应先到灯房办理退灯手续,否则工资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矿灯管理制度

一、每盏矿灯要编号,经常使用矿灯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完好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总数多10%。

二、实行灯牌制度;凭灯牌领取矿灯。

三、矿灯与灯牌编号一致,并注明姓名、编号情况如下,前两位数编号代表“01”机电队;“02”综采一队;“03”综采二队;“04”综掘一队;“05”综掘二队;“06”综掘三队;“07”综掘四队;“08”运输队;“09”瓦斯队;“10”通风队;“11”浙江工队;“12”皮带队;“13”中煤十处,后三位代表矿灯数。

四、灯牌的管、领灯凭牌领取矿灯;矿牌挂在相应的灯架上。

五、要求充电工严格控制把关,没有灯牌者一律不准领灯。

六、矿灯有破损或不亮时,领灯人员有权拒绝领取完整灯并向机电队领导反映,已发现矿灯收回时,充电工发现有破损现象时,该用灯人员必须折价赔偿并作记录;充电工检查不严而收回时,由充电人员折价赔偿。

七、如有丢失矿灯者,不管是充电工还是用灯人员一律按原价赔偿,并且办班赔偿手续后方可发灯。

八、矿灯达到使用年限,准与报废而达不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时必须表明原因,并得到机电领导的同意后方可。

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现场进行交-班。

二、交-班人员必须把当班发生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有详细记录。

三、接-班人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

四、在现场交接-班人缺勤时,交-班人员必须得到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五、交接时,交-班人员必须把现场及设备清扫干净,方可交接,否则交-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六、当班问题当班处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交给下一班。

七、交-班人如发现接-班人醉酒或精神不正常,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八、接-班人认为交-班人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有权拒绝接-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总则:充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对职工安全负责。

二、工作人员必须戴保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穿上胶鞋,系上橡胶围裙。

三、把被充矿灯的蓄电池,按顺序放入电瓶推车内按同一顺序插在充电架的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到固定位臵,然后合上快速电机背后的切损开关。

四、操作快速充电机时,先把电流调节钮反时针调小,然后开始操作按准备按钮,再按开机按钮,开始散热风扇,然后后顺时针按钮调整电流调节钮,使电流电压达到规定值(取酸性灯6v),每隔一小时,快充时自动关机一次,按上述步骤从新操作,直到充够二小时为止。最后关机灯亮,先按准备按钮。再按停充按钮使所有的指示灯熄灭,这时充电完毕。

五、充电完毕后,必须立即把灯头撤离灯架依次序挂在电瓶推车挂口上,做好发灯的准备。

六、在充电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检查,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杜绝假充、不充现象的出现,达不到充电时间的要另行充电。

内,上好堵头、垫圈和透气盖,并仔细检查电池槽是否破损。

八、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二月调整一次电解液的比重,并且在补充蒸馏水的第二天进行。

九、配制储存液体时,必须使用耐腐蚀,耐高温干净卫生,并且有盖的瓷顶和玻璃等口具,不能使用金属器具。

十、配液时必须浓硫酸沿下骨壁慢慢倒入蒸馏水中,并且要用玻璃棒边拌边倒入,严禁向浓硫酸中倒水配制浓度比重为(1.26~1.28)。

十一、充新灯时ks-r型灯2v电流充电,ks-8型灯以2.5v电流,达到169小时后电流减半,再充四小即为充电完毕。完毕后必须做点灯试验,放电时间不得少于11小时,不足11小时的必须检查原因。

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充电工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做好本职工作,保证矿灯正常使用。

二、充电室闲人免进,室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不准干私活,不准贪玩,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把矿灯借给与本矿无关的人员使用。

四、每一下井人员都要以灯牌发灯,有丢失矿灯和灯牌者不能随意发出,按矿灯管理规定查明情况,并履行有关赔偿处罚手续后才能发灯。

五、保证使用的灯完好无损,如有漏液、灯光不亮发暗、线路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平,灯关松动、玻璃破碎等故障时,严禁发出及时维修,新发出的矿灯要保持使用期11小时。

六、交回的矿灯要勤看,及时上架充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值班人员每次换班后,2小时内必须把没有交回的.矿灯名单清点清楚,并报回调度室,以便查实去向原因。

八、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安排、接受领导者监督检查。

九、认真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实际专业技能。

十、及时填写工作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保证当班的问题当班处理。

十一、讲究岗位文明卫生,保持灯房内充电架等设施清洁卫生,

陈设有序,不准在灯房堆放杂物。

十二、矿灯架实行包机制,专业管理,各负其责。

第一条 灯房超市化管理

(一)矿灯超市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及其相关箱柜的电磁钥匙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钥匙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并开具三联收据,其中第一联收据交给使用人员保存,第二联交管理单位保存,管理单位收到收据后发放矿灯、自救器及钥匙,第三联(底联)与所收抵押金由矿财务科保存。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如安装公司、注浆队伍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矿灯箱柜钥匙50元/把,矿灯150元/盏,自救器200元/个。

(三)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存取灯时必须严格按照划定路线行走,不准自行改变行走路线。

(四)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柜内,否则,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五)矿灯箱柜内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严禁撬开箱柜取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箱柜,否则,按偷盗论处,移交矿处理。

(七)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超市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如有问题及时向机运队维修人员反映及时维修,严禁强行开柜门。

(八)矿灯使用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上柜充电,并锁住柜门。

(九)非维护人员严禁触摸控制开关及摄像头等,更不得破坏灯房内设备、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保卫科处理。

(十)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保护好环境卫生,不得摸脏墙壁,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十一)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十二)矿灯管理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矿灯、自救器损坏等现象,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使用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条 矿灯、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

器。

(二)职工升井后应立即把矿灯、自救器放回箱柜内,及时进行充电。无特殊原因,超过4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超过8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超过24小时未交回的,送交安检科处理;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加班、处理突发事件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对迟交矿灯、自救器者,可免于处罚。

(三)职工放回箱柜内的矿灯和自救器,必须保证清洁、干燥、完好,发现损坏,照价赔偿。

(四)灯房值班员交接-班时,要当面清点矿灯、自救器数量,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三条 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管理

(一)灯房管-理-员每班都要对充电架和正在充电的矿灯显示屏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充电正常。

(二)灯房管-理-员应检经常查是否存在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发现为使用人损坏的,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对使用人进行处罚。

(三)矿灯拆卸和维修严格按《矿灯使用说明书》相关说明执行。

(四)使用和检查中发现的红灯,经修复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灯房管-理-员应报知分管领导,申请报废,报废矿灯时应填写有关记录。

(五)灯头正常使用寿命为25000小时,矿灯充电使用

寿命1000次;若电池损坏后,由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更换。

(六)对于矿灯放电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矿灯,应重新放电后再充电,因电池老化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电池。

第四条 矿灯损坏赔偿管理

(一)使用矿灯人员应保护、爱惜矿灯,不得私自打开矿灯,更不得损坏矿灯,如有发现视情节罚款50~150元。

(二)使用矿灯人员当发现矿灯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时,应及时交回灯房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使用矿灯人员钥匙丢失,应立即到灯房报失,持单位证明到管理单位补办钥匙,每个钥匙收取成本费20元;如丢失钥匙后不及时报失和补办造成损失者,照原价赔偿。

(四)使用矿灯人员不得涂改钥匙号、灯号和自救器号,私自涂改罚款50元。

(五)各区队减员,离矿人员应及时到矿灯管理单位办理矿灯退还手续,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矿灯丢失由所在单位赔偿。

(六)发现钥匙转借者,扣发钥匙,按丢失钥匙处理,同时所反生的其他责任由转借者承担。

(七)私自拆卸矿灯闭锁、保险,碰坏灯头壳、电池壳,碰坏灯圈,损坏灯头玻璃,损坏灯线,在矿灯上乱涂乱画等现象,每项对使用人罚款50元。

(八)损坏矿灯电池、丢失矿灯,对使用人员罚款150

元。

(九)因工作原因损坏矿灯,需持单位证明去矿灯房说明情况,酌情处理。

(十)严禁矿灯做其他照明用,造成影响者,罚使用者50元。

(十一)机电科每月对灯房进行一次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矿灯闭锁损坏罚款100元/盏,灯线破损罚款50元/条。

2、红灯罚款50元/盏。

3、矿灯无考勤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罚款50元/次。 4、灯架及矿灯不干净罚款50元/处,灯房内卫生不好罚款50元/处。

5、记录缺少罚款50元/本。

6、发现一个矿灯灯线能够串动、灯线老化龟裂、矿灯外壳损坏等失爆现象罚款1000元/盏。

7、对上次检查问题不处理、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十二)矿灯维修人员等损坏的矿灯进行维修、更换配件,要详细记录使用人员、单位、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赔偿金额等内容,由矿灯使用人员签字确认。灯房每月将上述信息统计一次,及时上报给经管科,由经管科从矿灯使用人员工资矿灯赔偿金额扣除。

kl型矿灯配件赔偿价格明细表

第一章 (材料管理)

第一节 矿灯的领用

第一条 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第二条 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第三条 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二节 旧矿灯的报废

第一条 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二条 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罚款50元/盏;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励机电一队50元。

第三条 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第三节 在用矿灯的管理

第一条 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管理。

放整齐。

第三条 矿灯领用办法:按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第四条 用灯人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五条 充电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的,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电工处理或更换。

第七条 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或安检科汇报。

第八条 矿灯丢失的,责任人按领用新灯程序补交费用(按矿灯原值处罚),按程序领用矿灯。

第九条 取灯钥匙丢失需补办钥匙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可补发新钥匙。

天拒不交还的按矿灯丢失论处,同时按入井考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电工不登记、不汇报未交灯人员,发现一次对充电工罚款100元。

第十条 灯房管理人员必须对灯线上的人员定位识别卡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破损必须及时向队部和机电科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盏。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第二条 矿灯、充电架必须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管理责任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第三条 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四条 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规定联责班长、分管队长、队长。

第五条 矿灯红灯的,罚款50元/盏。

第六条 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有灰尘一处罚款1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一处罚款20元。

第七条 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不准确,未及时维修的,罚款50元/块。

第八条 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

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本、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本、材料配件消耗记录本、补灯退灯记录本等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矿灯考勤接-班后2小时填写,矿灯无考勤的,罚款50元/次;考勤不认真的,罚款20元/次。

(二)交接-班记录应填写当班发灯数、灯架留存灯数、总灯数,接-班时应填写清楚,未填写或灯数错误的,罚款50元/次。

(三)记录与实际不符的,罚款20元/处。

(四)记录本缺页、撕页、漏填的,罚款50元/页(处);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的,罚款10元/处;缺少记录本的,罚款100元/本。

(五)矿灯配件消耗无记录的,罚款50元/次。

第九条 机电科每月检查两次,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得出当月检查结果。要求矿灯完好率达95%,每降1%罚款20元;矿灯架完好率达100%,每降1%罚款10元;矿灯红灯率:综采、采煤队不高于1%,其它单位不高于0.5%,每高0.1%罚款100元,并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元,分管队长、灯房班长各罚100元。

第十条 矿灯房标准化达甲级,每降一个等级罚款200元,不上级罚款1000元。

矿灯房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矿灯管理制度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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