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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精选21篇)

时间:2023-12-26 23:12:13 作者:JQ文豪汽车销售管理方案(精选21篇)

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创新,不断推动着交通运输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想知道今年热门的汽车趋势和新车款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最新的汽车报道,快来参考吧。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成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销售管理方案

1、描述公司概况。

2、制定本销售管理方案的目的。

1、销售组织设计原则。(例:公平性)

2、销售组织结构类型的选择。(例:区域 客户 产品)

3、具体设计(结构图+文字描述)

1、市场层次策略 :核心市场 辅助市场 贸易市场。

2、市场竞争策略(可略)

1、渠道选择(直销 经销 代销)

2、渠道管理:渠道商入选条件 合同签订 档案管理。

3、渠道控制:价格控制 激励政策 窜货管理 违约处罚。

4、渠道培养:能力教育培养 厂商亲情化培养。

1、销售人员管理:招聘 培训 工作方法与考核 激励政策 费用与报销政策。

2、订单流程管理:业务员 合同 审核 盖章 发货申请。

3、发货流程管理:财务下单 提货 出货 物流过程 客户验货回单返回。

4、货款回收管理:合同 开票 交款 开题货单 尾款催收。

5、售后服务管理:服务信息的获得 落实经办人 结果反馈 电话回放。

6、绩效管理:日常工作量统计 月末考核 兑现。

7、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定销售计划 落实计划执行 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常规信息沟通 组织销售会员。

1、客户资源的来源:确定客户范围 寻找客户 收集资料 建立客户档案。

2、客户访问:新客户访问 老客户回访 关系活动。

3、客户管理与淘汰:客户分类 客户的评估 客户的优化与淘汰。

4、风险客户的预警管理:客户销售货款的监控 不及时回款原因 是否需要报告 及时停止发货。

1、促销原则与目标:企业促销方向性原则 联合促销与独立促销 促销费用承担 申请与审批。

2、促销前准备工作:审核促销计划 落实可行性执行细节 确定具体人员 落实促销、财、物情况。

3、促销中的管理:具体实施促销活动 调查促销活动的效果 监督促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广告活动、公共关系的支持:广告的支持 公共管理的支持。

5、促销结束后的总结:总结得与失 评估效果 表彰与惩罚。

销售管理方案范文

一份好的营销方案应注重方案的条理清楚与实际操作性,方案分析应该有理有据。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销售管理方案范文,欢迎参阅。

某五金欲成就品牌持久生存并取得长远发展的关键是塑造品牌成长基因,从观念、价值观与行为模式着手,为包括销售团队与经销商在内的销售体系注入强劲的品牌发展哲学。用简单的语言概括就是:思想先行、传播理念,统一价值观;品牌经营、摒弃浮躁,塑造忠诚度;独家代理、守区销售,维护市场稳定;构筑网络、净化渠道,强化服务功能;用心经营、全神关注,发展战略伙伴;系统支持,环节掌控,保证专卖店成功经营。

一、某五金怎么做好提升工作。

对市场的提升工作是一项持续、复杂、系统性强、需要不断完善的工作。做好提升工作,促使经销商销售的规范、正常与不断增长,才能为某五金的品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具体做提升工作的人员一般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才能使提升工作见到实效:

1、促使经销商将五金作为经营的核心。

一个区域能不能做好,首先取决于经销商的经销心态。经销商经营**品牌的良好心态则来源于:清晰的品牌操作思路;相对完善的产品体系;严格规范的市场管理手段;对经销商操作市场的有效支持;公司整体配合的高效与认真;公司市场操作人员的能力、勤奋与方法;所以这是个复合型的问题。我们的商务人员到了一个区域,首先应审视公司提供的相应支持对经销商经营所形成的积极作用,准确判断经销商的经营心态。然后在对当地市场有一定了解、对经销商进行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样会让经销商觉得我们是有备而来,为了提升区域销售能力,为经销商获取更大利润与更大的发展空间来工作的。这样通过对我们自身的角色进行定位、对经销商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怎么做好本区域销售工作进行整体性把握,才可能给经销商留下良好印象,也才可能促使经销商把经营作为自己的经营核心,这一点是极其关键的。就算在一开始无法达到这样的目标,也要给自己定下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让经销商完全认同个人、认同**品牌、认同我们对市场的把握能力。

2、对专卖方法进行管理。

五金类品牌现在多以专卖形式销售产品,这是有原因的。第一,专卖店可以展示企业与产品的良好的、特有的品牌形象;第二,专卖店可以通过专卖与系列相对完善的产品让顾客一站式配齐产品,缩小了顾客对品牌的可选择性;第三,专卖店因其专业、规范的形象,可以增强顾客对品牌的信任感;第四,通过专卖体系的一致性,公司可以增强营销网络的力量。专卖店就是公司在区域销售的依托,所以对专卖方法进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专卖方法包含了这样几个意思,即首先确定专卖人员,确定对专卖人员怎样管理,怎样激励;然后根据产品特色,根据五金与竞争对手的区别,根据品牌专卖要求,确定专卖人员的工作方法。这方面可以依据《专卖店管理手册》进行规范。商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与引导能力,否则别人为什么要听你的?商务人员领悟到专卖店所要求的专业化销售技巧后,才能准确引导区域专卖的销售行为。

3、对专卖形象进行管理。

专卖形象包括产品形象,店面形象,人员形象,促销推广形象等。良好的专卖形象是统一而又独特的、便于客户认知,利于增加亲切感的。因此对产品陈列、店员服装、货架展示、海报张贴、广告语的使用、人员精神与气质、促销推广的物品形象都会有层次性要求。商务人员主要通过对以上层面的全面把握进行专卖形象的管理。作为,则必须对导购人员服装的统一性进行要求,设计得体的,能体现品牌精神的服装款式。

4、对当地市场进行准确分析,找准工作方向。

提升工作所涉及到的因素众多,商务人员往往会很茫然,不知道从哪里下手才好。所以在上述工作没有太大问题后,应着眼于对当地市场进行准确分析,找准工作的突破方向。分析的要素包括:本地五金品牌的多少,操作市场的主要方法;我们经销商的主要优势;当地使用产品的主要群体以及怎样通过合适的渠道促成主要群体的认知与接受。通过与经销商的沟通,通过对品牌在当地市场准确切入点的判断,通过与当地更多的业内人员的沟通,可以确定每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与目标,并得到经销商的认同。同时需要确定眼下的主要工作,主要的突破方向,能带给经销商以更大经营信心的工作方向。这一点必然是与经销商本身的长处相结合才能确定的。

5、要求经销商进行适当投入。

明确了区域市场怎么操作才能见到实效,每一阶段怎么划分,怎么规划,需要什么资源,其次的问题就是要求经销商进行适当投入。在最初经销商的投入主要是人员方面。地级经销商包括对业务拓展和店面经营人员的投入。另外重要的就是长期经营,稳步推进重要的客情关系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经销商可能比我们的商务人员还要专业高明,如果是这样,我们应积极配合其工作。比如说争取比较大的装饰公司的合作,或者是怎样设计会员卡,我们可以把这些配合工作加以促成。重要的是要引导经销商在前期做必要的市场投入,这是非常关键的。有付出才有回报,有精确的付出,才会有准确的回报。在这方面商务人员应当多搜集一些本行业内一些经销商如何让做大做强的例子,正确引导五金的经销商以长久、出色经营为其本职工作。

6、协助进行装饰公司与装修队的业务拓展。

装饰公司可能是我们开展工作后寻求合作的一个重点。尤其是在相对发达的地区,由于地区经济增长、房地产的发展、消费观念变化的复合作用,使装饰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装饰公司对五金品牌也就越来越重要。我们向经销商提供《装饰公司业务拓展方案》的同时,商务人员应当分析当地装饰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判断当地市场销售突破的主要方向。在这方面,必须充分借助经销商及其业务员的努力,借助其他途径了解必要信息。

如果已经确认在当地销售突破的主要方向是装饰公司,那么接下来就应协助经销商制定与装饰公司合作的协议。对装饰公司选择五金产品的折扣点、供货方式、货款结算等进行设计。不同份量的装饰公司当然需要不同的政策,但价格体系不能突破。

确定经销商与装饰公司的合作协议后,就应当协助地级经销商开发几个大的装饰公司。商务人员应界定自己的介入程度,避免把大部分时间投入在开发装饰公司上。在开发的最初阶段,规模大、影响大的装饰公司,是可以配合一起拓展的,从中找出一些市场规律。由于装饰公司的攻关与关系维持是一个长期工作,因此我们需要提高经销商的业务人员的相应能力与工作积极性,让他们明白怎样开展有效的市场工作。当然公司会配备必要的培训资料。

除了装饰公司外,装修队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一个销售途径。

7、协助进行木工群体的拓展。

在县级区域,木工群体在装饰市场相对占有较大份额,其重要性可能和装饰公司并列,需要给予认真关注。我们应首先面对地级经销商,按照公司的《木工俱乐部实施方案》,协助其设计会员卡,设计对木工群体的折扣标准与积分规则。同时,对于如何记录木工资料,如何完善档案,如何开展俱乐部的一些活动向经销商进行说明。只有木工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才能开展所谓俱乐部的一些活动,也才可能使俱乐部的职能得以发挥。比如有三十个左右的会员了,这时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新品发布或产品促销活动就很有必要。

8、协助进行促销推广活动。

确定了,经销商对于开展促销活动的外围工作如与城管、小区、建材市场管理部门等的协调工作做好了,促销人员到位并经过培训了,才可以开展相应的促销推广活动。每一个促销活动,都必须保证专业、规范、有规模、形象统一等特征,这样才能起到应有作用。每次促销活动后,必须要有总结与评估,并回传给公司市场部。以便既有收获,又明白下次如何在一些环节上做得更好。

9、督导县级经销商规范经营邦派产品。

围绕地级运营中心建立的县级经销商网点,对于五金销售活动整体的促进作用,也是比较大的。经济发展较好的县级市,如找到合适的经销商,销售增长潜力非常可观。商务人员初到一个地区,应当通过县级经销商打款额度、专卖店面积、经销商人员配置等因素,结合对经销商经营以前经营情况的了解,判断哪些县级经销商是潜力较大的,哪些是潜力较小的;对于潜力较大的,予以较多关注,协助其规范经营产品,及时解决其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对于潜力较小的,当然适当关注即可。通常主要的销售量总是由主要的经销商完成的。我们要定期分析判断经销商的成长性,定期分析对于不同的经销商提供哪些服务或资源,才能有利于其获得成长。

10、适当关注建材卖场销售。

在一些大城市或重要的中型工业化城市,建材超市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我们需要了解当地建材市场都有哪些五金企业产品进驻,销售量如何?怎样结款?价格怎样?主要的款式是哪些?需要分析假定产品进驻销售量如何?销售量形成的基础在哪里?需要了解当地是否有如百安居、东方家园、好美家、家福特、家世界家居、新家园、华美乐、靓家居、喜盈门、世纪中心家居广场等企业的连锁店。如果有这些影响力巨大的建材超市,应当引导当地经销商进驻。这不只是销售渠道的拓宽,也对品牌力提升有非常大的好处。

11、在主流建材市场形成良好的专卖体系。

鼓励、引导、协助经销商扩展同城分销渠道,占领所有主要的建材市场。鉴于五金产品购买的特殊性与消费者选择时的顾虑心态,比较心态,我们需要占领更多的终端,具备更多的影响,形成产品的区域系统销售势能。

12、定期分析市场格局与业务提升关键点。

我们在做市场、找代理,实行品牌化经营的同时,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在做这些工作。而且,由于行业发展的特点,决定了竞争对手是不断增加的。商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就在于定期分析市场竞争格局,通过分析竞争对手在特定区域的经销商能力、新品推广、市场投入、促销策略、店面管理等情况,可以为公司在下一阶段的提升工作提供依据,更可以使商务人员明白怎么做才能超越竞争对手。

13、定期统计销售情况,掌握库存与订货。

商务人员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销售台帐,对五金产品的进销存做细致了解。每个区域都是不同的,消费习性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通过定期分析,可以为区域销售制定更合适的库存体系,可以对销售进行预计,要求经销商做必要的库存。尤其在公司网络健全、销售正常后,准确的销售分析与销售预计可以为公司生产与库存保持提供依据。公司的销售数据必然源于各个区域的准确统计。

14、以规范、勤奋的工作引导经销商经营。

商务人员工作要有成效,关键是掌握方法、判断要点、循序渐进、逐步渗透、密切关注。要达到经销商一心一意经营产品,促使区域销售正常化,需要业务代表规范、勤奋的工作。商务人员是公司对区域市场的协助与支持;是连结厂商关系的纽带;是在区域市场的信息分析员;是促使区域销售正常化的主要力量之一;是加强与区域经销商合作关系的使者;是监督区域市场操作的专员。其意义很大,要求商务人员深入理解自身角色定位,在上述的方方面面做好自身工作,做好时间管理,达到公司的区域市场提升要求。

二、商务人员的工作考核体系。

(一)、商务人员工作职责与衡量标准。

商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经销商与公司配合间的协调与服务;。

(2)负责培训经销商所属业务员与导购人员;。

(3)负责对区域经销商的经营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

(4)负责协助经销商开展必要的促销与市场推广活动;。

(5)协助地级经销商拓展家装公司并协同开发同城分销;。

(6)掌握经销商的库存情况与正常的补货进度。

商务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

(1)当地家装、木工俱乐部业务开展的有效性;。

(2)经销商的补货与整体业务提升情况;。

(3)对促销与市场推广的评估;。

(4)工作报表的及时与细致性;。

(5)经销商所反映问题处理的完善与快速。

为了保证商务人员工作的有效性,公司需要对商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需要设计一整套对商务人员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方法,需要对经销体系销售活力的激发作出先期设计,让商务人员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知道做到什么程度是合适的,知道怎么对经销商的经销心态进行调整,知道如何使经销体系进入良性循环。

(二)、商务人员工作考核工具:报表与总结。

对商务人员的工作考核,采用以下方式。

1、商务人员对每天的工作应做认真记录。按公司设计的日报表格式进行填写,每周上交一次(通过邮箱发送)。

2、对每次出差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3、商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装饰公司信息、木工资料信息并每周将其发送到公司。

4、每周周末,商务人员应将一周工作进行小结并计划下周工作。

5、每月月底,商务人员应将本月工作按公司要求进行总结并对次月工作进行计划。

6、按时完成月度《经销商销售状况一览表》。

(三)、对商务人员的工作考核方法。

按照设计的分值划分体系对商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系统衡量。主要指标如下:

1、销售任务指标达成(40分)。

2、网点维护与形象店管理效果(15分)。

3、按时完成并提交各类报表与总结(15分)。

4、经销商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与完善性(15分)。

5、装饰公司与木工群体的拓展评估(15分)。

每月月初,由市场部对商务人员的工作按上述指标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商务人员,向其说明应当予以改善的地方。

三、五金对市场怎样提供有效支持。

五金对市场提供如下有效支持,将利于产品的销售增长与品牌力的形成。我们的宗旨是:循序渐进、有效投入、定向扶持,在提高产品销售能力的同时促使品牌传播影响力的逐步扩大。

1、形象推广与形象管理。

正如我们所意识到的,品牌是做出来的,是通过赋予一定的品牌内涵,进行一定的品牌投入建立其品牌虚拟价值,提高其溢价能力而得以建树的。对品牌的科学投入,须建立在对行业的清晰认知基础上。以专卖形式销售产品,必然要注重形象价值与形象的推广。形象的有效延伸能力首先取决于有效的培训。培训中必须包含对品牌形象的说明,关注对所属各级经销商的导购人员的形象力的提升。在统一店面形象、统一产品展示形象的同时,也必须统一导购人员的服装与个人形象。我们要有能力对形象本身进行严格管理。

公司可考虑向经销商提供统一的导购服装设计款式。也可考虑向地级经销商提供统一的导购服装,这是品牌形象延伸的第一步。至于费用承担方式,可另行协商。

2、促销推广方面的支持。

在促销推广方面,首要工作是设计促销形象。包括设计x展架形象、促销用品形象、广告宣传形象、统一的木工会员卡形象等等。其次,需要制作用于促销推广的展示用品,包括向装饰公司提供的产品展示架;包括促销与推广用品(需精心设计,突出特色)。再次,要为促销推广活动制定方案,提高展示效果,提升推广层次,使推广活动建立在充分的准备基础上。公司需要考虑提供什么样的促销服装以体现五金的品牌形象,绝不能任由经销商随意去搞促销。形象可控、促销物品可控、促销方式可控,人员促销方法可控,则五金的品牌推广效果就成为可控的。只有全面掌控,才能使五金的品牌推广为品牌延伸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3、设计对地级经销商的返利点。

我们把地级经销商作为扶持的重心。为了保证地级经销商经营的持久与积极性的保持,对市场投入的连续性与市场规划意识的形成,应设计对地级经销商的返利政策。一般地,返利点是结合任务制定的。比如完成任务量80%以内返点多少,完成销售任务80%到100%之间返利是多少,完成100%以上部分返利是多少,让经销商看到希望,让经销商多一份期待,这样他们才会有持续经营的思路与做法。其实在设计返利点的同时,关键是要描绘经销商取得销售量的较大突破对经销商的长远意义与价值。通过现实把握与理想把握充分掌控经销系统。

4、具备专业形象的商务人员。

商务人员的专业形象来源于其个人素质与个人形象,来源于其对区域市场的综合把握能力,来源于对经销商经营心态的把握能力,来源于其工作的勤奋与有效,来源于其对区域经营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我们向区域派遣精明强干的业务代表,就是对区域销售系统的最大支持。尤其在当前五金品牌化经营板块不完善期间,商务人员可以起到一定的协调与缓冲作用,可以适当降低因整体配合工作不完善所引起的客户经销心理的波动。

商务人员的工作,就是传播与推广品牌的工作。品牌是什么?品牌就是一连串的记忆,实际上就是心理暗示。我们要塑造属于记忆点与暗示点,让我们的行动为品牌内涵背书,让经销商认可我们的规范,让装饰公司认可我们的敬业,让木工群体认可我们的适应性,让所有的中间通道清晰感觉怎样传播五金是合适的,那么五金在区域市场就成功一半了。

品牌没有什么神秘的,它的塑造过程,就是强化记忆点的过程,就是增加暗示的过程,就是占据消费者心智资源的过程。无论是中国的品牌还是外国的品牌,都是以品牌精神为核心,逐步占据消费者心智资源而操作起品牌的。我们通过业务人员与经销商的共同努力,把**品牌推广到所有重要的中间通路上去,让他们成为**品牌的坚实后盾,来对我们的业主进行说服与引导。

5、开展卓有成效的培训。

在培训方面,现在问题是缺乏详尽有效的培训资料,缺乏精通培训内容的业务人员,培训能力向经销体系的有效传递基本没有。在此方面,仍需做细致的准备工作。需用一周时间,整理出系统的培训资料,并在培训中加以贯彻。

6、产品配送与退换货服务。

五金应适当重视产品配送能力与退换货服务的到位。

7、新品开发与完善产品结构。

这是一个逐步改进与完善的问题,此处不做探讨。

8、广告宣传支持。

对于连续两个季度达到销售目标的地级经销商,可以适当考虑广告宣传的配合问题。费用不在于多少,而在于进行精当分析后确定推进区域市场销售的有效方法。在有效的市场工作基础上,可以对广告活动的展开方式与费用承担进行分析。一般来说,企业与经销商共同承担广告费用好处较多;在经销商达到一定的销售指标后支持广告活动效果较好。

四、怎样使商务人员具备提升工作素质。

通过以下五方面的工作,可以逐步提高商务人员的工作能力。

1、设计完善的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商务人员培训期为一周到十天。培训后经过严格考核,拿出有水平的、经过论证有可行性的。

工作方案。

方可下市场,要充分保证其开展工作的有效性。在培训内容方面,围绕行业知识、企业产品知识、装修行业知识、专卖店经营管理知识、**品牌规划与如何做有效的区域市场管理进行,现在已完善的培训资料有:《五金品牌规划方案》、《五金提升方案》、《如何经营五金专卖店》、《如何有效管理经销商》、《如何做好专卖店终端管理》、《装饰公司业务拓展方案》、《木工俱乐部操作方案》等。《五金培训资料》与《专卖店管理手册》等资料正在完善。我们要使培训活动成为商务人员真正进入并了解行业与企业的关键所在。凡通过考核的商务人员,每人提供一套培训资料的电子版。

2、对商务人员的工作进行适当监督。

对商务人员的工作监督,方法很多。一是与经销商沟通,二是对其工作报表进行分析,三是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衡量等等。通过适当监督,严格要求商务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区域市场的维护与提升工作。

3、对商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分析。

按照我们所设计的考核体系,通过对商务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使其明确工作方向,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在修正中逐步提高个人能力,提高商务人员对企业的贡献能力。

4、向商务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指导。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市场部将根据商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其做必要的指导。通过对其所提工作问题的解决,工作方向的清晰,对区域市场认识能力的加强以及经销商管理能力的增强,提高其处理问题的能力与同经销商打交道的能力。

5、协助商务人员做好部分重点客户的市场维护与销量提升。

对于商务人员协助经销商经营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比较大的销售问题或销售机会,市场部应充分参与,协同解决。此类问题或机会包括:(1)产品销售滑坡严重时,共同协商并寻求解决方案;(2)区域销售增长很快时,对区域市场的良性发展进行规划;(3)遇到商务人员无法解决的区域销售问题,不论是产品还是市场问题,适当参与并解决;(4)区域市场出现较大销售机会,如与品牌显著的装饰公司合作,或者为了提高区域市场动力而举办各类联谊活动等,适当参与并使其保持良好的终端控制能力;(5)重要经销商经营心态出现较大变化,商务人员无法协调时,市场部应予以有效支持。

单店销售业绩不佳,影响卖场整体气氛,削弱店员斗志,无法凝聚店员的向心力。导致卖场工作条例丧失约束性,系统的营销策划执行力度无法到位,从而使的店员的前进方向模糊,工作态度消极。

所以,我们要整合个体单店的所有有利资源,重新调整个体单店对自区域市场的定位。从一个新的方向入手,提升我们店员对销售观念的一个新改变。用一种新的销售模式,销售技巧来引起她们从内心对销售的一个兴趣,养成它们一个良好的销售习惯。从而来带动她们的在卖场的只动性,激励她们的斗志。通过我们带来的成功的销售的方式方法,来营造卖场一个积极向上,轻松愉悦,生气勃勃的气氛。让我们的店员在我们的卖场有荣誉感,有归属感,把我们卖场的每一个员工的向心力提升到极致。

那么销售业绩不佳,主要原因表现这几点,销售技巧不专业成熟,服务内容没有特色,营销策划不科学。那么这样的话我微要先去走第一步,改变我们店员的销售观念。你想要改变一个人的时候,首先你要在她的心理征服她。想要改变一个人的坏习惯,那就要用一个好的习惯去引导她。综上所述一句话,想要她学你的,你就要证明给她看,她学的就一定是有用的东西。

那么要证明这套销售是有用的话,我的方法就是示范,用身体力行来证明自己带来的理念是对的,而不是只靠嘴来灌输。示范到店员全面认同的一个程度,再去系统的培训她们,只有她们在心底认同了你的方法,她们也就才会有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个学习活动当中去。

二、销售培训。

销售培训的所有内容,就是大家都来检验销售示范过后的一个成果。把我们在销售示范中所遇到的案例拿出来大家讨论。因为整个销售示范过程中大家都是一个参于者,里面所有的细致过程大家都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所以与其说这是一种培训,不如把它说成是一个讨论。把大家认同的好的一面给系统规划起来,把不好的方面也总结起来。通过我们店员一而再的培训,检讨,让我们的销售技巧一步一步的成熟起来,再把这个成熟的销售心得逐渐推广到其他我们的卖场去。还可以养成我们公司一个积极向上,愿说想学的良好氛围,也能从中为我们公司将来在建立一种,使用于,属于我们自己的一套培训方法找到一个方向。

三、卖场气氛。

一个卖场的气氛,影响着员工的心态,哪怕是有再成熟专业的销售技巧在手,没有一良好的,轻松愉悦的卖场气氛来衬托的话,那么我们员工的发挥也就得不到一个极致的表现。要形成生动的卖场气氛,那么首先就要知道怎样去调动我们员工的所有工作积极性。那么要想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就要建立好一个良好沟通与互动关系。发现店员的优缺点所在,了解它们的喜好,把她们放到一个她们自己喜欢而我们又觉得适合的一个位置上去。让她们把工作当成兴趣,爱好。把卖场当做游乐场一样,从而把她们自身所有的能量投入到我们卖场的建设当中去。让店员与店员,店员与店长之间建立起一种真正的,相互真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的感情。让我们所有的店员在我们的卖场都有强烈的归属感,自发的用心;来建设一个属于她们自己的家,而不是只属于某一个人的。在这样的一个卖场氛围下,也会更使顾客愿意自己走到我们的卖场里来。

四、激励员工。

通过我们的成功的销售示范,良好的卖场气氛的建立。那么这时候我们就要帮她们规划好一个美好的明天。让她们认同了我们的销售模式,感受到了我们的卖场氛围。让她们在工作中感受到了轻松,快乐,荣誉,自信的话,她们就会更坚定的相信,我们给她规划的这一个梦是可以实现的。我们要让我们所有的员工都要清楚的认识到,我们不是一个很单纯的只是一个卖场。我们是一个公司,有着自己企业文化,有着自己远大抱负的公司。一个到处都洋溢着感动幸福,青春活力,无限机遇的大家庭。我们也不是普通的店员,我们是一个公司的人才,是公司将来走向更高更远的力量。

五、条例执行。

每个卖场都有着自己的工作条例,但在上面所说条件都达不到的情况下,任何的条例它的执行力是达不到的。没有一个良好的销售业绩,那么店员就得不到一个良好的工作回报。没有良好的工作回报,那么这份工作就谈不上对店员有什么诱惑性。我想一个人对着一份有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这样一份工作的同时,还要面对一些这样那样的条条筐筐。这不但起不到一个约束店员的作用,反而会让她们从内心里排斥它,甚至抗拒它。店员对卖场的忠诚度就更无从提起了。这样说也不是说卖场的条例不能要,没有一个合理的条例,卖场的工作秩序就得不到保证。我想说的是,条例的执行力与卖场的成功与否是息息相关的。如果说我们卖场让她们有了生活的方向,有了积极的态度,有了很好的经济收入,那我们卖场制定的条例的约束力这时候才会彰现出来。让她们从卖场的成功里得到属于她们自己的一份成就感,那我们的条例就会更有威严坚定了。

一个公司的领导者,一个卖场的管理者,想要先提高我们卖场的竞争力,那么首先就要放眼于规范我们的销售中去,提高了销售,就提高了店员的收益。只有在店员看到了生活的目标,她们才会融入到我们的事业中去。那么我们所有既定的政策与条例,她们都会很甘心的去执行。反之说管理者本身卖场的失败你看不到,反而看到的都是店员的这样那样的不足,那么就等于管理者在推卸责任。我不是说条例不重要,它重要。但是施行条例的你本人成功与否,自己本身就不成功的话,谈什么去约束别人呢。

只要我们在一步一步的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一步一步来完善我们的事业,耐住性子,把那些适用于我们,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从成功的单店里复制到其他卖场去,再根据单个卖场不同的情况做合理的调整。我相信到那时我们的卖场,我们的事业才是一个质的飞跃。

1.营销积分目标分解:对每月的积分目标进行分解,将积分完成目标分解到每一天。

3.训练自己的营销技巧,总结营销方法,培养积极主动营销意识和习惯。

4.充分利用公司营销资源,获取营销支持,解决营销困惑,完成营销积分。

5.台席营业员接待的每一个客户都要介绍五大类营销业务;语音类业务;数据类业务;预存话费送礼品业务;手机营销类业务;宽带推广类业务。

6.每一个客户都要主动询问,主动挖掘,主动推介,深入营销。

7.营业员台席营销技巧:“望闻问切”营销法。望:年龄、服饰衣包,鞋着、拿的手机行为举止;根据顾客的目光点、外貌、衣着…判断顾客的使用习惯、生活环境以及沟通方式。闻:简单交流,表达谈吐;听客户的反馈,感知所处客户的状态。问:客户基本情况,简单需求;问什么?怎么问?询问引导。切:依据客户目的、需求兴趣、购买能力最终确认客户需要的手机,切入说服。

11.营业员说服客户办理业务的技巧:算账法比较法、从众法建议法益处总结法情景描述法。

12.营业员成功营销经验分享:多问,多听,多观察深挖掘;越努力,运气越好,机会越多;主动跟进挖掘客户需求;珍惜每一次机会,抓住每一位客户;行动快,抓住机会;主动营销,积极找到营销卖点;积极跟进,深度挖掘客户需求;找到营销卖点,了解产品的特性,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

一、目的。

(一)发扬、提升酒店文化知名度,促进酒店总体发展的实现。

(二)借中国传统佳节――中秋节,对过组织一活动,吸引顾客光临,扩大酒店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酒店营销业绩的提升。

二、活动主题。

“迎中秋,庆团圆,共赏月”,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突出亲情和团圆的气息。

三、活动安排。

(一)婚庆服务。

1、喜庆婚宴服务可为婚礼全程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包括公共联络、司仪等,还可以提供具有中国传统文化情趣的助兴项目――贺喜礼品、室内花轿等。

2、具体执行部门为营销部、餐饮部,配合部门为行政部。

(二)就餐送月饼活动。

1、在中秋节的前一天、中秋节当天和中秋节的第二天,到酒店用餐、住宿的客人根据其消费额的不同赠送三种不同价格档次的月饼。

2、对一家三代同时就义的客人除赠送月饼外,另赠送一份价值为30元的酒店传统菜肴。

(三)迎中秋抽奖活动。

1、在每一餐桌上发放一份关于酒店发展历史和特色菜肴的宣传材料。

2、酒店工作人员在酒店一楼大厅东侧搭建的临时舞台上抽取桌位号。

3、被抽到桌号的客人可到舞台上回答与酒店发展历史和菜系有关的问题。

4、回答正确的客人可抽取奖品。奖品的中奖率控制在30%左右。

5、舞台搭建由市场营销部和工作部负责,办公室协助。所需物品的采购由采购部负责。

(四)慰问与本酒店有关的名人,借助他们提高酒店的知名度。

四、费用安排。

(一)本次营销策划活动预计总费用支出在8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第1项活动支出控制在3万元;第2项活动支出控制在1.5万元;第3项活动控制在3万元;第4项活动控制在0.5万元。

(二)费用控制由财务部负责,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的采购均由相关部门报到采购部,采购部统一进行汇总,经财务部审核后实施采购。

五、宣传方式。

(一)街头宣传册的发放。

客人凭宣传册可享受9折到9.5折的优惠。宣传册的印数初步定在5000册。

(二)报纸宣传。

选择和联系酒店所在地区影响面较广的平面媒体进行文化营销宣传。主要宣传广告语为“洒店,真情无限”。

(三)网络宣传。

借助旅游网、管理网等媒体发表信息,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最大程度地造势,以进一步提高酒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职能分配。

将每个主题活动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制订执行和实施计划。每个活动的新闻报道文章也由对应部门撰写,由市场营销部联系媒体,争取及早发表。

(五)宣传费用控制在5万元。由市场营销部做出详细的预算和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由营销部组织实施。

六,

活动总结。

此次文化活动营销结束后,由营销部根据此次营销活动的情况文化营销活动报告,对此次营销活动做出评价和总结,活动总结报酒店总经理审阅,分发到各部门进行传阅。

销售管理方案

产品策略、产品定位与细分;价格策略;渠道策略、渠道选择、渠道拓展顺序、渠道规划、渠道占比、渠道销售量预测分析、上市时间计划。

上市渠道促销计划、上市终端消费者促销计划、上市终端推广计划、媒介促销安排、后期促销跟进计划。

1、业务人员分解

2、经销商分解

3、区域指标分解

4、月度分解

5、品项分解

6、渠道分解

7、销售量完成可行性分析

销售管理方案

1、按合同图纸对货物逐项整理、清点、核对。并提前准备好五金配件等相关安装物品。

2、到客户家必须出示“安装工上岗证”,以便客户更好地监督现场安装工作。

3、接到安装通知后,于约定时间内上门安装。

4、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安装要求及安装流程进行安装操作。

5、由于设计问题而影响到安装时,要善于与客户沟通并耐心解释,当场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可随意向客户承诺,待回专卖店协商后再作答复。

6、整个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店长,以便及时由相关人员处理。

7、安装完毕,必须整理打扫现场,收拾垃圾;记得交相关的衣柜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卡交由客户签收保管。

8、安装完毕,应请客户填写“好莱客衣柜安装验收单”、“顾客意见反馈单”,并按规定收回合同余款。

9、衣柜安装过程中发生的遗留单由设计师签发;售后服务中发生的遗留单由店长签发。

2、安装完毕将现场清理干净。

3、安装完毕必须先由公司派员验收、签字;再收客户验收、签字。

3、安装责任人对自己安装的衣柜保修一月,移门接驳保修一年;

5、安装失误造成向公司发遗留单的,安装责任人赔偿成本价的50%;损坏客户家物品造成的赔偿,由公司先行赔付,安装责任人承担一半;故意损坏的,双倍赔偿。

1、上门安装、售服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仪表整洁。一月内两次没穿工作服或不整洁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

2、在安装过程中,禁止以任何理由吃、拿客户食品、物品,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计罚该单工资50%。

3、禁止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发生争执,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做辞退处理。

5、一月之内无投诉或者连续受到10单客户表扬的,每月奖励50元;

6、不服从工作调配的,扣除当月50%工资,2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8、样品的安装是每个安装人员的义务,必须服从分派及时安装。

2、公司提供玻璃胶和锯条,以个换新。

5、辞职必须将公司提供的工具上交,否则照价赔偿。

1、到达客户家中须先按门铃或敲门(敲门动作应礼貌,不准野蛮用力),按约定须电话联系的由领班事先记清号码并及时联系。与客户见面或电话接通须友好致意并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是不是xx先生(女士)家?我们是好莱客衣柜公司的xx,今天来帮您安装衣柜??等等,严禁见到客户不打招呼或径直闯入客户家中。

2、在客户家中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谁接受客户任何招待或赠物;遇有客户主动招待,必须婉言谢绝,须使用“多谢!您的心意我们的领了!但我们公司有规定,不能??”等礼貌语言。

2)进入客户家中时,如遇客户已装修好,则应穿戴上鞋套在进入客户家中;严禁在客户家中东张西望或乱动东西,更不准踏入与工作地无关的区域(如客户、卧室等);使用洗手间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切记冲水。

3)严禁行为举止野蛮粗鲁或懒散无状;工作时间不准坐在衣柜或客户家中物品上休息或抽烟闲聊以及乱扔烟头、严禁对客户家中与衣柜安装有关的事物评头品足。

4)严禁在工作期间睡觉、擅自离岗或办理私事。

5)回答客户任何询问必须热情有礼,一般情况下由领班回答。任何情况下不准与客户争吵,即使客户意见明显不对亦不准粗暴打断或粗暴否定客户谈话;更不准嘲笑、讥讽或使用污言秽语。

6)严禁在任何场合,特别是客户家中对公司设计、生产、装修等其它部门工作质量或个人进行任何贬低、诋毁或不负责任的评论,以维护公司整体形象。

7)对客户提出的有违我方规定的要求,必须耐心细致地解释后婉言拒绝。对于既不违反规定、又不会为公司带来经理损失的要求,须尽可能帮助客户解决。

8)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配合时由领班出面与客户提出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严禁向客户提供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使用客户电话(打工作电话)须征得同意,通话要尽量简短,不准在客户家中打私人电话。

9)送装人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严格服从领班指挥。严禁互相指责,推脱责任,更不准在客户家中(或电话中)互相争吵。

10)严禁野蛮操作而损坏客户物品,损坏后应照价赔偿。

11)工作过程中发生需要与公司、设计、导购协调时,一律由领班出面电话联系,其它人无权参与(特殊情况下由领班指定者除外)。

12)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意见不一致时,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销售管理方案

1、描述公司概况。

1、销售组织设计原则。(例:公平性)。

2、销售组织结构类型的选择。(例:区域、客户、产品)。

3、具体设计(结构图+文字描述)。

1、市场层次策略、:核心市场、辅助市场、贸易市场。

2、市场竞争策略(可略)。

1、渠道选择(直销、经销、代销)。

2、渠道管理:渠道商入选条件、合同签订、档案管理。

3、渠道控制:价格控制、激励政策、窜货管理、违约处罚。

4、渠道培养:能力教育培养、厂商亲情化培养。

1、销售人员管理:招聘、培训、工作方法与考核、激励政策、费用与报销政策。

2、订单流程管理:业务员、合同、审核、盖章、发货申请。

3、发货流程管理:财务下单、提货、出货、物流过程、客户验货回单返回。

4、货款回收管理:合同、开票、交款、开题货单、尾款催收。

5、售后服务管理:服务信息的获得、落实经办人、结果反馈、电话回放。

6、绩效管理:日常工作量统计、月末考核、兑现。

7、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定销售计划、落实计划执行、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常规信息沟通、组织销售会员。

1、客户资源的来源:确定客户范围、寻找客户、收集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2、客户访问:新客户访问、老客户回访、关系活动。

3、客户管理与淘汰:客户分类、客户的评估、客户的优化与淘汰。

4、风险客户的.预警管理:客户销售货款的监控、不及时回款原因、是否需要报告、及时停止发货。

1、促销原则与目标:企业促销方向性原则、联合促销与独立促销、促销费用承担、申请与审批。

2、促销前准备工作:审核促销计划、落实可行性执行细节、确定具体人员、落实促销、财、物情况。

3、促销中的管理:具体实施促销活动、调查促销活动的效果、监督促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广告活动、公共关系的支持:广告的支持、公共管理的支持。

5、促销结束后的总结:总结得与失、评估效果、表彰与惩罚。

销售管理方案

1、销售组织设计原则(例:公平性)。

2、销售组织结构类型的选择(例:区域客户产品)。

3、具体设计(结构图+文字描述)。

1、市场层次策略:核心市场辅助市场贸易市场。

2、市场竞争策略(可略)。

1、渠道选择(直销经销代销)。

2、渠道管理:渠道商入选条件合同签订档案管理。

3、渠道控制:价格控制激励政策窜货管理违约处罚。

4、渠道培养:能力教育培养厂商亲情化培养。

1、销售人员管理:招聘培训工作方法与考核激励政策费用与报销政策。

2、订单流程管理:业务员合同审核盖章发货申请。

3、发货流程管理:财务下单提货出货物流过程客户验货回单返回。

4、货款回收管理:合同开票交款开题货单尾款催收。

5、售后服务管理:服务信息的获得落实经办人结果反馈电话回放。

6、绩效管理:日常工作量统计月末考核兑现。

1、客户资源的来源:确定客户范围寻找客户收集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2、客户访问:新客户访问老客户回访关系活动。

3、客户管理与淘汰:客户分类客户的评估客户的优化与淘汰。

4、风险客户的预警管理:客户销售货款的监控不及时回款原因是否需要报告及时停止发货。

1、促销原则与目标:企业促销方向性原则联合促销与独立促销促销费用承担申请与审批。

4、广告活动、公共关系的支持:广告的支持公共管理的支持。

5、促销结束后的总结:总结得与失评估效果表彰与惩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6日,国家八部委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商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初有望正式实施,其将增加对经销利益的保障。

据业内人士爆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年初即将实施,仍然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会对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即汽车企业对经销商授权不会再每年进行,厂家也不会再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在授权期间,汽车厂家如提前解约,汽车厂家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另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新规均对厂家压库,压配件,搭售精品等等给予规范。

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4月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办法》规定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方面均由主机厂控制,汽车厂家建立了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种种不合理现象也开始浮现。而年新修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去掉了“品牌”字样改为“销售”。此举也意味着未来行政力量将不会为汽车厂家占队。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成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电商有何影响

正式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7月1日起实施。作为商务部印发的一号文件,该《办法》的实施必然会对国内汽车行业的销售及售后环节造成深远的影响。

向加价购车说再见。

对消费者而言,新《办法》中关注度最高的无疑是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对于很多准备买车或者已经买过车的朋友来说,提车加价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特别是一些热门车型,不加个两三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新车。对于这种行为,很多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在很多人看来,经销商口中所说的诸如“新车产能有限、购买人数太多”等一系列说辞,只是在为自己的加价行为找借口。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允许经销商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很多准备买车或者已经买过车的朋友来说,提车加价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特别是一些热门车型,不加个两三万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新车。对于这种行为,很多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在很多人看来,经销商口中所说的诸如“新车产能有限、购买人数太多”等一系列说辞,只是在为自己的加价行为找借口。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允许经销商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同样令消费者拍手称快的还有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这条也是直击汽车销售环节的一大黑幕。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同一款产品在不同区域的售价并不相同,而优惠幅度较大的地区通常会对销售区域进行限制,新政策无疑会直接打击这种主机厂对汽车销售的区域性保护。除此之外,如今的汽车销售市场,捆绑销售也是一个令消费者头疼不已的现象。新政实施后,经销商将不能强制用户选择保险、金融等各种服务,不禁令人拍手称快。

这条也是直击汽车销售环节的一大黑幕。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同一款产品在不同区域的售价并不相同,而优惠幅度较大的地区通常会对销售区域进行限制,新政策无疑会直接打击这种主机厂对汽车销售的区域性保护。除此之外,如今的汽车销售市场,捆绑销售也是一个令消费者头疼不已的现象。新政实施后,经销商将不能强制用户选择保险、金融等各种服务,不禁令人拍手称快。

汽车电商或迎来新的春天。

其实,除了直接在销售环节维护消费者权益外,将对整个汽车流通行业产生更大影响的是《办法》的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这一条应该算是新政策中的最大亮点,也是引发讨论最多的一条。新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在名字上看最大的区别在于抹去了“品牌”二字,这看似简单的两个字却彻底打破了汽车销售行业原有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未来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将不再需要经过供应商授权,这一举动极大地降低了汽车经营的门槛,也意味着以往的4s店单一模式将被打破。可以预见,汽车销售或可能以大卖场、超市模式的面目出现。与此同时,还解绑了销售和售后维修,二级经销商的合法地位得到提升,汽车电商也将打破现有壁垒,迎来春天。

这一条应该算是新政策中的最大亮点,也是引发讨论最多的一条。新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在名字上看最大的区别在于抹去了“品牌”二字,这看似简单的两个字却彻底打破了汽车销售行业原有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未来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将不再需要经过供应商授权,这一举动极大地降低了汽车经营的门槛,也意味着以往的4s店单一模式将被打破。可以预见,汽车销售或可能以大卖场、超市模式的面目出现。与此同时,还解绑了销售和售后维修,二级经销商的合法地位得到提升,汽车电商也将打破现有壁垒,迎来春天。

新《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大的经销商集团和意图进军汽车行业的互联网企业自然不会放过这样一个好机会。除已经着手布局汽车超市的庞大集团外,国美汽车早在今年3月份便低调召开了招商大会,宣布正式进军汽车行业,利用国美在线上线下双渠道的优势,打造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除此之外,早已对汽车销售有所布局的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也必将快速扩张自己的汽车业务,利用电商信息丰富、比价方便的先天优势去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车源渠道不再被垄断,汽车流通市场必将更加开放。在未来,随着各种全新汽车销售形式的逐步推广,同场竞技的汽车经销商们必然会拿出更多的诚意来吸引消费者。

新《办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大的经销商集团和意图进军汽车行业的互联网企业自然不会放过这样一个好机会。除已经着手布局汽车超市的庞大集团外,国美汽车早在今年3月份便低调召开了招商大会,宣布正式进军汽车行业,利用国美在线上线下双渠道的优势,打造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除此之外,早已对汽车销售有所布局的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也必将快速扩张自己的汽车业务,利用电商信息丰富、比价方便的先天优势去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车源渠道不再被垄断,汽车流通市场必将更加开放。在未来,随着各种全新汽车销售形式的逐步推广,同场竞技的汽车经销商们必然会拿出更多的诚意来吸引消费者。

此外,对于一些刚刚推出的全新品牌或是三四线城市的小型经销商来说,由于其面临着资金渠道、营销能力、售后资源不足的尴尬境地,因此,更集约、更低成本的新渠道模式显然更具有操作性。这也恰恰符合了此次《办法》中:“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

此外,对于一些刚刚推出的全新品牌或是三四线城市的小型经销商来说,由于其面临着资金渠道、营销能力、售后资源不足的尴尬境地,因此,更集约、更低成本的新渠道模式显然更具有操作性。这也恰恰符合了此次《办法》中:“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

售后服务不再必去4s店。

除了汽车销售模式的转变,经销商可采取销售、售后分离的形式也是此次新的`《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一规定将打破一直以来经销商运营的固有模式,其不再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建设前销售、后维保的店面,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经销商的建店成本。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其它售后服务商来进行汽车的维修、保养的服务。这一规定必将打破传统4s店模式在售后方面的垄断地位,此后,消费者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售后体验变得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

此外,据车质网投诉数据显示,在售后服务相关投诉中,“配件争议”类投诉占比达到了42.7%,其中,零配件的供应及质量问题又是消费者投诉的重中之重。针对这一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整车企业不得限制零部件供应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显然,这意味着厂商不再拥有零配件供应环节的垄断权力,随着新《办法》的推出,很多独立的汽车零配件厂商也将加入到这一竞争队伍中来,与失去了“授权”保护光环的汽车供应商进行的同台竞技,进而促进汽车零配件行业的发展,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新政虽好,但仍待完善。

新《办法》的推出无疑给到处是坑、到处充满黑幕的汽车销售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正因为这个政策影响了供应商目前的销售体系,更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削弱了供应商对销售渠道的控制,所以,供应商们必将花大力气来研究各种各样的规避对策,毕竟销售渠道的控制权是供应商绝对不会放弃的。

举两个简单的小例子:虽然新《办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加价销售,但是厂家可以通过提高热门车型新车指导价的方式变相“加价”;另外,“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这一条,厂家只需限定经销商所售车辆必须在所在区域内上牌,这一规定所带来的影响便“迎刃而解”。

以上两个小例子只是“抛砖引玉”,小编相信各大厂商的市场部早已对新《办法》逐字剖析,研究出了详细的应对策略。而除此之外,小编还想提醒各位消费者,未来随着一些“新人”的不断进入,汽车销售及零配件行业也将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车及选择售后服务商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有品质保障的企业,不要被一些不良商家所蒙蔽。

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必将会对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造成不小的影响。对加价销售等不规范行为的限制、取消经销商授权机制等政策的实施,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都是好事。虽然无论对供应商还是经销商来说,新政策的实施必将带来一定的阵痛期,但从长远来看,一个规范的行业环境应该也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新《办法》的推出所带来的的最直观的的感受就是未来买车的可选空间增大了,售后服务的选择范围也更广了,消费者不用再为“品牌授权”所带来的高昂费用买单。

与此同时,由于新《办法》难以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疏漏,并且目前汽车销售、售后环节中的利益纠葛极深,所以新政策要想在更大范围及更深层面上影响市场还需等待时间的推移与政策法规的进一步修订与细化。但是无论如何这个政策都标志着一个方向:国内的汽车消费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好。

带来哪些福利呢?

省钱:经销商不得捆绑销售。

对此,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新规实行之后,会对现有以4s店为主导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模式的格局产生影响,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新规中允许品牌4s店销售其他品牌的车型,经销商不得捆绑销售等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权,人们在买车这件事上或许比以往更省钱了。

对此,位于丁卯片区的一家4s店销售人员陆先生透露,以往汽车在降价时,往往有保险、上牌、金融等一系列捆绑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看似降价,但4s店的盈利却没有降低,如今捆绑销售将被取消,也就意味着以后降价是实实在在的降价,消费者将得到更多的实惠。

省事:将出现销售汽车超市。

新规打破了汽车品牌单一授权体制,以往一个4s店只能出售一个品牌的汽车,因为4s店获得的是品牌方的单一授权。在新规中,4s店可以同时出售多个品牌汽车,且无需向品牌商申请,只需要告知一声,未来很有可能出现汽车超市。消费者在购车前,就可以如参加车展一般,在一家店同时看到多个品牌的汽车,更方便消费者“货比三家”,购车可能更省事了。

汽车超市的出现将使得各种车型之间存在更激烈的竞争关系,如此一来,增加经销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催生出更多的优惠活动,给予消费者的让利空间将更多。

新法还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省心:第三方渠道加入售后维修。

在汽车售后维修方面,经销商将得到更多的话语权。随着第三方渠道加入售后维修当中,售后维修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另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也会随之升级。同时,交车时需交汽车合格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更省心了。

交车时需交汽车合格证,汽车合格证是一辆汽车能否上牌的凭证,没有汽车合格证将无法上牌,很多4s店还没有拿到汽车合格证就交车,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从7月1日起,当消费者提车时,4s店必须交付汽车合格证,否则可以拒绝提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新规的实施会使买车人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而对卖车的来说,则会更加严厉,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出版统计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经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第十一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核验、行政记录等方式,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做好数据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对基层数据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后,应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本地区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内容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地方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审核、公布;各地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布。

第二十条尚未公布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使用。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人员,完成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新闻出版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三)组织指导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试点和推广;。

(四)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测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八)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

(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

(二)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汇编和产业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的编制、撰写;。

(三)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四)面向社会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五)境外新闻出版信息的搜集;。

(六)有关统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有权拒绝、抵制有关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先补后调,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依法对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新闻出版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搜集和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程度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对下级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二)在改进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四)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六)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作为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上级或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汽车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新《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实现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创建“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通过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销售多品牌汽车,消费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购车。随着汽车行业的升级转型,自20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早在就传出要修订。直到今日,几经周折的新政策终于落地。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新《办法》历经几年修订,主要平衡点在于如何构建零供关系:“修订过程中,商务部在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利益关系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协调。”

新《办法》的四个突破:

一、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销售汽车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二、标志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有助于更好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助力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得到提升。

四、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新《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事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经营方式: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变为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授权期限:从没有明确规定变为一般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不低于5年;。

对消费者:

多年来,4s店品牌授权经营模式,让厂商和经销商在整个汽车产业利益链地位明显失衡,催生出了国内汽车售价过高、售后服务价格过高等一系列问题。当非授权经营模式出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可进入汽车流通行业,消费者选择空间将变大,消费体验或许会有所改善。

对授权4s店:

以上是我们本次为各位网友带来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消息:从售后服务赚取利润反哺4s店,这似乎是现行厂商政策下,4s店盈利的通用法则。而新《办法》中明确了售前售后不再捆绑,这将新生更多售后服务专业机构的出现。4s店的售后体系或许会迎来一波大挑战。对于销售环节,弱势品牌的经销商将有空间选择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但同时,强势或高利润品牌的经销商也将面临销售渠道被分流的可能性。关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我们将会持续为大家继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实施长达之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迎来第一次修改。4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则同时废止。

《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同时,对消费者购车也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我们对此进行了综合分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了《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引导语: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最新消息,在7月1日后将推出新型汽车销售办法。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欢迎点击进入!

近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了2017年第1号令,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4月14日上午,商务部就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详细解读《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未来,汽车供应商将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售卖汽车,而经销商也可以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模式都将进入社会化销售体系。

发布背景:垄断、价格虚高等问题突出

2005年,商务部等三部门推出《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汽车销售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去,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已连续八年产销保持全球第一,并大幅领先第二位的美国。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需求,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经营、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单一销售体制亟需进行调整。为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发布意义:打破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未来,汽车供应商将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售卖汽车,而经销商也可以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模式都将进入社会化销售体系。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对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成为激发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使得市场竞争更充分,流通效率和质量得到提升。同时,《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有助于向三四线和农村下沉,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此外,《管理办法》还将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保护,提升消费体验。

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后市场逐渐成为新增长点,有助于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管理办法》将有利于推动汽车销售和服务分开,促进售后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而《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和服务商转售配件,为促进后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出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流通行业,汽车销售也将从单一种渠道变成多种渠道。新办法也将会改变汽车生产商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话语权,平衡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以下为办法全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精选】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私运、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如何做汽车销售管理者

4s店的销售主管,是一个很关键的岗位,在销售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中间作用,既要配合、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也要有专业的销售技巧、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如何成为一名出色的销售主管?606job汽车招聘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销售主管的工作职责。

作为销售主管,不仅仅是完成销售额那么简单了。4s店主管的工作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在上级的领导和监督下定期完成量化的工作要求,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

2、开发客户资源,寻找潜在客户,完成销售目标;

3、签定销售合同,指导、协调、审核与销售服务有关的帐目和记录,协调运输等事务;

4、解决客户就销售和服务提出的投诉;

5、熟悉汽车4s店的展厅管理和培训及大客户开发工作。

其次、定位好主管的各种角色

1、业务员角色

在销售团队中,销售主管应该是业务精英,他的能力要让下属折服,使下属在业务上有一个学习的榜样。但是,随着销售团队的成熟,销售主管的精英角色要淡化,避免扼杀下属的创造性,对销售业绩的提高和团队的成长都不利。

2、管理者角色

一个好的销售主管必须也是一个规划者,需要规划销售团队的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团队业绩、关键流程。只有规划好整个团队才能运作稳定,否则整个销售队伍就会陷入混乱之中。还要选拔新人、分析竞争形势、制定目标和策略、观察下属的工作、与下属沟通、培养训练下属等。

3、家长角色

销售人员面对巨大的压力,作为销售主管,要有家长角色,不仅在工作上关心到位,也要在生活、家庭、学习等方面关心下属。同时,要有客观的精神,销售主管要正面指出下属工作的错误和失误,要以团队为核心,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每一位下属。

4、精神领袖角色

销售主管是销售团队的核心人物,要以绝对的信心和策略鼓励和带领团队突破业绩大关。特别是在竞争对手强势的情况下,要鼓舞士气,让团队振作起来。

最后,作为销售主管,一定要多学习、多接触下属和上级,擅于两手抓,一手抓业绩、一手抓管理,管理带领团队突破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

营业额?不是问题   

营业额:是难题还是一种症候?   

答案:营业额就是一种症候。    

1.    缺乏工作的目的性;      2.    缺乏整合统一性  

此时,营业额不再是问题,我认为,营业额无保障只是由于领导不当产生的症状。幸运的是,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你拥有改变这一切的能力。努力,你就会成为最优秀的领导者。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对汽车电商有何影响

经过对比发现,新的《办法》在平衡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在旧办法中,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对于授权期限也没有规定。

在新办法中,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可见,在授权期限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规定。而在新的办法中,经销商也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但是要做出提醒说明。业内人士表示,这代表着授权和非授权的模式同时存在,未来的渠道有进一步的拓宽。

亮点二:

在旧办法中,供应商安排销售与售后服务。在新办法中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亮点三:

在旧办法中,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在新办法中,对于供应商的限制更为具体,包括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亮点四:

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在旧办法中并未相关表述。

新办法增加了新能源车方面销售相关内容,也指出了后期国家对于汽车销售扶持的方向。新能源车仍是未来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主要方面。

从新办法来看,对于经销商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是大大放开,汽车经销商概念望迎来机遇。

一、更多购车渠道。

在销售管理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二、买车的店未必能修车。

《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也就是说,未来你买车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责任归属。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消费者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

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四、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等。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其实,这个并非是新规定,但是很多消费者仍然对此缺乏了解,遇到经销商绑定销售保险、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为,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购车成本增加、或者优惠无法兑现等问题时,都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反应和求助。

五、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六、售后服务内容、配件、价格更透明。

新的《办法》中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还需要明确告知你保养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等。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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