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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起诉状(精选17篇)

时间:2023-12-25 22:45:18 作者:琴心月医疗损害纠纷起诉状(精选17篇)

范本并不是只有一种标准答案,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符合我们的个人风格和要求。下面是一些值得一读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xx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2月13发布,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月××日。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00*******。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上诉人实施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能够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说明如下:“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报告p6第18行也对此观点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素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害后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注射所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庭审中也未能依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对此缺陷,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主观状态。

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的失误操作(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应当对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欺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依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行描述,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仅发现非法行医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反,应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应承担。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不赘。

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审判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一)对于非法行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但是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告知不足”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述。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症状和损害都是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表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依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二)鉴定机构未对本案涉及的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但是原审法院应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责任进行评价。

上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因产品存在缺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原审医疗费的计算存在错误。上诉人医疗费支出共计257969.15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请二审法院勘误。

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所谓“医务”工作人员,和其广告中的“著名”产品,让曾经躺在其手术台上的上诉人不寒而栗,也让其他了解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触目惊心。上诉人的“历险”经历、随后得知的欺诈情节,和将伴随当事人终身的面部多处硬块、及身体上部位的不对称,给本来爱美、求美的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言说的,也是不为亲身经历者所感知的。更让上诉人煎熬的是,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对的,而且这个负面的感受将伴随一生。请贵院和法官体恤上诉人的经历,厘清事实,明确责任,对虚假宣传等民事欺诈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让不法者慑于法律的威严而而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才能使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并平复受害人心中的怨愤和不满,以期渐渐平复本已受损的医患关系。

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

代理人:朱律师。

12月16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四塘路华路公司。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医院(老院),地址:零陵区潇湘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2、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据实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区南津南路南电花园路段遭遇车祸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被告处住院治疗。12月23日,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对右小腿胫腓骨进行内固定,以及皮肤创面清理。手术后,伤口愈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理。20xx年2月份进行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未成功,伤口不愈合,皮瓣没有存活,3月份进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仍没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肤严重灌脓,我提出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没有得到永州市卫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xx年5月19日对原告进行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改用外固定术,并第三次进行皮瓣移植。到20xx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处愈合情况仍不好,伤口依旧有脓性物质流出。在原告再三强烈要求下,20xx年8月11日,原告转院到湖南湘雅附二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伴窦追形成,且已成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状态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术+置管灌洗术”,但手术后,情况也没有根本性好转。后只好又转回被告处,被告见原告小腿感染严重,且多次皮瓣移植败,又于20xx年9月份进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xx年10月,被告又将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术,但是,20xx年12月4日x光片显示骨折处仍无愈合现象。20xx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进行植骨,但骨折仍无法愈合。至此,被告的治疗彻底失败,原告已落下严重残疾,再也无法站立起来了。经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由于被告医疗医疗措施不当,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伤在被告处治疗时间达一年半之久,做手术达八次之多,花去医疗费达23万之巨,却没能重新站起来。被告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物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xx。

20xx年12月22日。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治疗费共计××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骑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骑到××路口左拐时,被告驾驶豫a××××号小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巡警去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1、在一件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能够要求赔偿的项目是哪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这些都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请求,具体数目有时会参照各省市地方的特别规定。

2、为了保证上述的项目的数目尽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那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是注意保留证据。其中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条)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尤其容易被忽略。请假条、单位出具的有关收入的证明、车票等都要保管好。自身的收入证明、被扶养人的生活标准、相关的医疗鉴定都要准备好证明材料。

3、按道交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扣车仅是为了对车辆检测,或因车辆没有保险、手续不齐而采取的行政手段,往往是在一个比较短的期限内就会发车,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如果是事故的责任方,其车辆被法院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形式,解除法院对车辆的保全。

4、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5、现在社会上有些好心人,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成为索赔的对象。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这就是告诉我们,如果做好事那就要彻底做好,要不就不做,否则的话,自己还要承当法律上的责任,尽管在道义上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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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

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2月13发布,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原告: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xx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状应该注意些什么。

行政起诉状范文和格式。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受害人之夫):aaa,男,汉族,55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子):bbb,男,汉族,28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女):ccc,女,汉族,22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岁。联系电话×××××××。

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驻xx市复兴路xx号院,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被告(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驻xx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621065.85元(包括医疗费22215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0元、营养费4350.0元、护理费15497.0元、丧葬费24222.0元、死亡赔偿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dddd,女,52岁,因为上腹痛一月,于xxx年1月13日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被告(2)”)。入院后第5天(即xxx年1月18日)进行胃镜检查,检查医生报告患者:“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可见斑片状充血水肿及粘膜新鲜出血,有食糜及药片存留,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证据3)。入院后第8天进行胃肠造影检查,显示“十二指肠降部下端见压迹,胃及十二指肠上段见多量钡剂渚留------”(证据4)。患者在被告(2)处住院37天,一直被诊断为:胃炎、十二指肠炎、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肠梗阻等进行治疗无效。因为上述症状越来越重,持续胃进行的胃肠减压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体,患者无耐只好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以下简称“被告(1)”)。

就诊于被告(1)后,该院医生直接凭据该片诊断十二指肠肿瘤,并通过胃镜检查确诊(证据5)。经病理检查证实患者为十二指肠腺癌(证据6)。

患者于2月18日住进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肠肿瘤性梗阻越来越严重,每天呕吐量高达1300—毫升(证据7),并且出现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和营养不良。但经治医生未给予针对十二指肠腺癌的治疗,也未说明不进行针对性治疗的理由。

xxx年3月22日,原告无耐之下将患者转往xx协和医院治疗,该院组织全院多科会诊认为,患者已经失去了手术机会,只是进行了姑息性手术。

xxx年4月27日,患者转往离家较近的石景山医院治疗,xxx年6月6日死亡,死亡诊断除十二指肠腺癌外,还有肠梗阻导致的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营养不良等原因。

原告认为:

被告(1)在确诊患者十二指肠腺癌后,对于患者因为肠梗阻所产生的一系列临床症状,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给予治疗,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该院的医疗不作为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在两被告处住院期间内,所有检查均显示患者肿瘤病变未发生淋巴结转移,未发生肿瘤周围组织侵犯、未发生远处转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肿瘤转移,而是死于因为肿瘤导致的肠梗阻,而这种机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手段进行解决的。

上述两被告未尽诊断注意义务,并在明确诊断后未尽肿瘤并发症治疗义务,均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年11月18日。

附:

2、《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一式3份;。

3、《各项损失计算方法》一式3份。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受害人的女儿),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原告(受害人的配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地址: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x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x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x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

二0一0年月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原告的父亲或母亲),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某某(系原告的父亲或母亲),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从判决下达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此致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日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医疗费:125266.37元。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贴:

5、交通费:

6、必要的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订立《________合伙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原系被告个人经营,由于在被告的诱导之下,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与被告订立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合伙期限为五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原告依照该协议将所谓出资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该会所则由被告负责经营至今。《________合伙协议》签订之后,经原告了解发现:被告在同原告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就已经将该会所以“xxxx美容店”为字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手续,经营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对于上述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之时并未如实告知,因被告隐瞒相关重要情况,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拒不依法原告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被告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对合伙业务经营将埋下极大隐患,导致合伙目标不能如约实现。此外,这让原告基于《________合伙协议》所取得合伙人地位不能依法得到体现,直接损害原告所应享有的权益。

此致

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解读:医疗美容适用、生活美容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二、诉辩事由。

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解读:被告确定。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及第59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解读:对侵权责任法第43条、59条责任主体的认定:生产者、销售者、医疗结构。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解读:对不合格输血被告的确定。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读:违反诊疗规范不必要检查费的退还。

三、举证责任。

7、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解读:患者证明医疗关系(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医疗损害。

医疗结构提交病历。

8、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解读:患者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承担相应举证。

医疗机构就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举证。

(病历、知情同意书)。

9、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

解读:三种情况,推定医疗过错。

10、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患者对产品缺陷(血液不合格)、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举证。

1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医疗机构对三种免责事由举证:不配合、紧急、医疗水平所限。

医疗机构提交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解读:涉案病历:客观、主观。

13、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解读:对医疗损害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异议的先行举证、质证。

瑕疵病历实质影响,终止鉴定,非实质影响,瑕疵部分不作为鉴定依据,继续鉴定。

14、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内容,导致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承担不利后果。

15、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

解读: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异议必须有具体内容和理由。

16、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医疗机构要求尸检的义务。

明确未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的责任。

17、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解读:7类医疗专门性问题的医疗损害鉴定的权利。

1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一般应要求患者一方申请鉴定。

患者一方申请鉴定的,患者一方和医疗机构均应当提交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

解读:患者申请鉴定,双方提交病历资料。

19、当事人申请鉴定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解读:必要时依职权委托鉴定。

20、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解读:组织鉴定的依据。

21、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区、县医学会或北京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解读:过错鉴定、技术鉴定。

2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无正当理由不同意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2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加涉案医疗鉴定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

解读:参加医疗鉴定会、询问鉴定专家。

24、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该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解读:谁申请,谁交鉴定费用。

依职权委托,双方共担。

25、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解读:医疗损害赔偿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施行)》标准。

26、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解读:提出证据证明四种法定情形,在指定期限内,应当允许重新鉴定。

对可补充鉴定、补充(重新)质证、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予重新鉴定。

27、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解读:鉴定文书,经质证,有证据效力。

28、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委托检测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医疗产品质量检测。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具备检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

解读:医疗产品、不合格血液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五、案件审理。

29、人民法院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以医疗行为发生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还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解读:尽到诊疗义务,以当时医疗水平为准(考虑地区、资质)。

30、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对个别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异议并提供了支持其异议的初步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但是,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中出现的所有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受诉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有初步证据,可对个别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提异议(资格证书)。

31、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免责。

3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负最终责任的当事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追偿。

解读: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三方连带责任承担: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

依法追偿的权利。

33、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负最终责任的当事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追偿。

解读:血液合格赔偿,二方连带责任承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

依法追偿权利。

3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解读:无过错输血感染,公平原则确定,一定补偿。

六、赔偿责任。

35、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各项规定。

解读:赔偿以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范围和标准确定。

36、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解读:赔偿数额以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结果与原疾病的关系及医疗水平、风险状况确定。

37、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和第29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解读:医疗损害赔偿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名没,钱有:依据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据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人均纯收入。

38、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解读:未尽告知义务的四种法定情形: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使用医疗产品、功能恢复锻炼。

紧急不违反。

39、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告知义务,仅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未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单纯知情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后果,侵权。

4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22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解读:泄露隐私、公开病历,造成损害的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

4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未作处理的,患者因同一医疗损害发生新的损失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读:生效裁判有既判力。

同一医疗损害新的损失,另行起诉。

七、附则。

42、《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157号)的规定。

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结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解读:7月1日后发生损害后果,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指导意见。

43、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与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不予执行。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嫉妒原告茶叶店生意比自己好、怀疑原告抢走客户,因而心怀怀恨并到原告茶叶店中闹事,期间辱骂原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遂即报警,涵江区公安局白塘派出所出警查明案件事实,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对被告处以罚款_______元的处罚,并告知原告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具《民事赔偿告知书》一份。

被告因生意竞争而无端猜忌,辱骂、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___市涵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腹壁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原告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并致原告身体受伤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赔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因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体损害拒不赔偿,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住所地: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被告: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_____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商定,由被告从原告处购进_______货物箱,价值人民币_______万元。原告于当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全部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__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账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账户上存款只有_______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6条和第179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范文

原告:

地址:

邮政编码:

被告:

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_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xxx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纠纷离婚起诉状范。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范文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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