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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作报告(优质16篇)

时间:2023-12-25 19:58:23 作者:纸韵国土资源部工作报告(优质16篇)

工作报告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内容、成果和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书面形式,能够反映出工作的进展和改善的方向。下面是一些经过精心编辑的工作报告范例,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国土资源工作报告

根据伊州国土资字[2006]61号文件要求,我局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自评为94分,现将自评情况说明如下:

我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共有局领导5人,有明确的领导分工,局长作为主要行政领导,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各副局长均有分管的责任科、所,做到了权责分明。

同时在每年的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将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所,并由行政一把手与各科、所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分管领导负责阶段性的工作落实与督促,每季度由局考核小组组织一次考评、检查。

按照民主集中、协调合作的工作原则,一直以来,实行着局务会制度和会审制度,有重大、难点问题一律上局务会研究决定。

关于委托行政执法问题与我局无关,因此在此分项中,自评得12分。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按照要求对政府批准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等,每年的培训投入约在5-6万元左右。2006年预计投入11万元。尽管如此,仍达不到人人培训的目标。

所以在此分项中,扣去1分,自评得9分。

一直以来我局就非常重视队伍建设,但是由于工作需要,近几年来我局增人速度较快,已增至180人,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均,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仍需要提高。

另外虽然大部分科、所配有交通工具,但是离工作要求还相差甚远。

所以在此分项中扣去3分,自评得5分。

按照四五普法工作要求和工作计划,每年都有宣传方案,并在“6.25”、“12.4”等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基层站所也在新辖乡、镇开展普法讲座、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的宣传,但是与广大群众的需求相比,仍有不足,因此扣去1分。

在国土资源体制改革新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能够及时报送各级政府,并印制宣传手册,召开乡级政府座谈会加以宣传。

在这一分项中,扣去1分,自评得4分。

能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建立了国土资源网站,对所有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进行了网上公示,做到阳光作业。

建立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但没有秉公执法奖励制度,认为只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秉公执法。

此分项中扣1分,自评得11分。

各类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等严格按公文管理条例进行规范,我局为自治区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各类文书档案及时归档、清理。

此分项中自评得10分。

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用地进行审查,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做到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依据准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评得20分。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开展了专项的土地市场、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每年与各乡、镇签订“三无乡镇”、基本农田后续管理责任书,开展了土地执法模范市创建活动,并在2003年得到命名。

自评得15分。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依法办理,对当事人处罚时应下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申请复议,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以文字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土资源部工作报告

20x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xx〕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要求对涉及我部的公开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分解,将牵头落实事项(2项)、参与落实事项(4项)和普遍要求落实的事项(20项)纳入我部政府信息公开总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明确了任务分工。一年来,我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关切,着力推进征地、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三公”经费为重点的财政资金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积极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促进法治国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着力推进重点事项政府信息公开。

(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1.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在我部门户网站开设“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行时”专栏,内容包括: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列明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还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机构”栏目中,设立了“权力清单”子栏目;在“办事”栏目中,根据新的权力清单整理制作了新的服务指南,对信息进行了整合发布。

2.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公开查询服务。通过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大屏幕、触摸屏等,主动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为方便申请人查看审批进展情况和结果,促进行政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提供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服务,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部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有关事宜的公告》(20xx年第19号),对查询服务作出规范。20xx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正式运行,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供部本级土地、矿产、地质灾害、地质勘查、古生物化石等9类24个子项35个具体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审批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除具有公众查询的相同权限外,还可以网上查询并通过手机短信接收部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状态。

(二)深入推进关系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

1.持续推进征地信息公开。“推进全国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是《通知》明确由我部牵头落实的公开事项。按照《通知》要求,自20xx年起,我部将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的公开方式,由依申请公开调整为在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涉密项目除外),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建设用地审查办理状态。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检查,促进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在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了“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开通移动版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方便群众随时获取征地信息。目前我部正在加快构建征地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实现征地信息的高度整合和统一管理,进一步提升征地信息公开水平。

2.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巩固近年来已经形成的成功做法,在5-9月汛期,坚持每天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网站发布灾害信息。对地质灾害达到橙色预警级的,及时在中央气象台发布信息,同时利用国土资源手机报和短信同步发布地质灾害信息。遇有突发事件,加大预警信息发布频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适时将灾情、发生原因、灾害应急救援等信息通过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部官方微博微信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三)深入推进国土资源市场信息公开。

1.公开土地资源配置和市场信息。《通知》明确,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按照上述要求,我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土地市场”平台,及时发布各地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和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现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信息公开。

20xx年,发布土地供应计划信息约1.85万条(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包括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计划),同时做好用地落实情况信息的监测统计。据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计,至20xx年底,全国已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2.44万公顷,其中棚户区改造用地1.59万公顷,全面完成了中央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计划。

实时发布全国土地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市场交易信息。20xx年,我部发布土地市场交易信息34万条,包括出让公告4.3万条、成交公示9.9万条、供地结果15.5万条、二级市场交易及新闻公告等其他信息4.3万条。及时全面公开土地市场信息,有利地促进土地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引导了投资和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强化了对土地市场预期的引导,维护了正常土地市场秩序。

2.公开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六公开”制度,即: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转让和申请协议出让等“六种”矿业权出让转让相关信息,一律在有形市场、政府网站或政务大厅公开,并向社会提供矿业权登记信息查验服务。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与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有效集成,采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在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市场”栏目实时发布。20xx年以来,在矿业权市场网公示公开基本信息11204条,接受社会查验12万多次,为社会公众获取矿业权相关信息提供了方便,促进了信息共享,活跃了矿业权市场,优化了资源配置。

(四)深入推进部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1.做好部门年度预算决算公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20xx年4月17日,在我部门户网站公开了国土资源部20xx年度部门预算及有关说明,以及20xx年度部门预算表格信息(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和部门支出总表)。20xx年7月17日,公开了我部20xx年度部门决算及有关说明,以及20xx年度部门决算表格信息(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在部门预决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20xx年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和20xx年决算数据细化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并按要求对“三公”经费决算作了细化说明。

2.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xx〕1039号),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及时在财政部规定的媒体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二、全面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积极拓展主动公开工作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凡是部发规章、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主动公开内容。一是部门户网站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了优化,链接集成了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提供统一的入口服务,使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更加丰富。二是切实做好决策公开。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事项,均在媒体公开报道,增加决策透明度。三是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46号)要求,我部从20xx年起在部门户网站陆续公开了部分建议提案答复文件。截至目前,共公开建议答复37件,提案答复21件。四是加强相关数据成果的公开。公开出版发行了《20xx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通过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了《20xx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国土资源权威统计数据、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20xx年度国土资源标准等。五是主动公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信息。充分利用部门户网站“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曝光台”,及时曝光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群众拨打12336电话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可在举报线索受理满3个月后,凭线索编号或举报人姓名、举报的相关信息,向国土资源部或有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违法举报电话查询处理情况;通过发布《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

国土资源重要政策出台,及时组织参与政策研究人员和国土资源专家队伍进行权威解读。20xx年,我部围绕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重要政策措施的出台,通过专家访谈、发表解读文章、召开媒体座谈会、答记者问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读和阐释,使社会公众准确理解信息发布内容,防止误读、误解。全年共开展政策解读18次,发表政策解读文章36篇。

(三)持续推进网上政民互动。

20xx年,通过部门户网站的“部长信箱”累计办理邮件4743封,其中咨询类1065封,建议类78封,举报类3600封,内容涵盖土地征用、用地手续、土地确权登记、闲置土地、矿业权办理和执法监察等咨询、建议、举报等多方面内容,通过认真回复,有效地回应了群众关切,并为基层工作人员解答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充分利用多种平台拓展公开渠道。

一是切实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建立了国土资源新闻发布机制、与主流媒体定期交流机制。20xx年,围绕公布违法违规案件、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资料交接及数据共享、20xx国际矿业大会、新疆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12·4”国家宪法日等内容,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18次。二是充分利用新媒体发布信息。我部在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开通“国土之声”官方微博基础上,20xx年又开通了“国土之声”官方微信,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等,公开政府信息。全年共发布微博信息1500余条、微信用户已达13000多个。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部门户网站加快建设国土资源部微门户,开发客户端、手机版,开通微博、微信,逐步建立国土资源移动互联服务,使“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第一平台”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延伸。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为了方便群众,在部政务大厅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着便民、服务原则,实行政府信息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等多种申请受理方式。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答复。20xx年我部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97件,均依法进行了答复。在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在此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与申请人的主动沟通,建立疑难问题答复会商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办理答复事项。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程序,将申请类型、办理期限、答复情况等作进一步细化区分。对上一年度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20xx年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91件,行政诉讼案件42件,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进一步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

(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

组织专门调研组,深入部分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基本掌握了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改进措施。

(二)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为规范和推进国家土地督察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并对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与此同时,开展了课题研究—国家土地督察结果公开制度化研究。

(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20xx年,组织召开了3次案例评析会,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足,研究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

组织了“国土资源新闻发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局、各督察局、部分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共约90人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水平。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目前国土资源部门大多没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缺少专业人员,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日趋繁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特别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公开答复不规范,信息公开总体质量不高,导致申请复议、诉讼案件上升。三是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讼权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谋取其他利益诉求,或申请大量与自身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信访化”倾向。

六、20xx年工作设想。

20xx年,我部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信息公开。通过部门户网站“推进国土资源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专栏,及时公开国土资源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三)做好国土资源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发布平台和“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及时搞好国土资源政策和《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xx-20xx年)》的权威解读。

(四)持续推进征地信息公开。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开用地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涉密项目除外)。同时要指导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推进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建立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开数据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

(五)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利用多种平台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服务。

(六)继续做好“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实时发布对全国各地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矿业权市场网”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积极推进网上交易,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竞争性交易环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七)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信息公开力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用好“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曝光台”和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举报查询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完善土地督察公告制度,积极探索向社会公开土地督察结果的有效形式。

(八)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统计数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最新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国土资源标准等基础信息。二是做好国土资源统计数据信息公开。三是继续做好部门预决算等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九)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优化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开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统计分析。积极探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向主动公开转化机制。

国土资源部工作报告

6月9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召开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座谈会,发布《中国页岩气资源调查报告》。据悉,继重庆涪陵率先实现页岩气商业化开发之后,石油公司在四川南部、贵州北部等页岩气勘查开发示范区加快页岩气产能建设,有望形成多个页岩气商业化开发基地。

据中国国土资源报10日报道,《中国页岩气资源调查报告(2014)》显示,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地质条件的页岩气勘查开发技术体系,装备基本实现国产化,页岩气勘查开发基本实现绿色环保。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页岩气勘查开发技术标准的制定,已初步形成技术标准体系。石油公司借鉴已有的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形成了页岩气钻井工程、采气工程、健康安全环保等百余项技术规范和标准。

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页岩气调查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总投入达到6.8亿元,确保实现2065亿立方米、300亿立方米的产量规划目标。

研究机构指出,对于页岩气概念股的投资布局,可以从以下三条主线布局:第一、勘探开发相关设备类公司。龙头股主要有:神开股份[0.00%资金研报]、杰瑞股份[0.00%资金研报]、江钻股份[1.74%资金研报]。第二、储藏运输类公司。可关注中集集团[-1.84%资金研报]、富瑞特装[3.72%资金研报]、蓝科高新[-0.77%资金研报]。第三、油气服务类公司。相关龙头股主要有:恒泰艾普[-0.53%资金研报]、杰瑞股份、富瑞特装、中海油服[-1.84%资金研报]、吉艾科技[0.83%资金研报]等。

国土资源工作报告

20xx年来,在省、市国土部门和县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公开重点、创新公开形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结合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我局网站建设紧紧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在网上宣传国土资源知识和政策法规,发布国土资源土地利用、矿产勘查与开发以及地质灾害预警与预报信息,公开县局工作动态,为建设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了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

现根据云国土资办〔2010〕152号文件、昭市国土资办〔2010〕64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国土资源网站应用情况检查通知的要求,部门信息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认真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机构,落实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我局成立了由办公室、政策法所、和各股室、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信息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同时成立了信息工作办公室,明确了李兴才同志为信息办主任,专门负责信息技术工作,负责国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任务,标准和完成时限。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做到了信息管理工作的系统性,资料的完整性。

(二)领导重视,保障有力。为进一步发挥门户网站的宣传报道作用,提高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能力,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我局网站建设的后勤保障。明确了局办公室一名业务精,技术熟,具奉献精神的年轻同志专门负责网站建设工作。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花10万余元购置了专业摄像机、照像机、高性能电脑、宽幅彩色打印等设备。为提高网络转输速度,专门与电信公司联系布置有光纤网络,提高办公效率。为了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我局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对局办公室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可执行性。

(三)网站建设内容详实,服务群众到位。坚持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有效地促进了我局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目的。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机关效能建设,推进了依法治县活动。

20xx年1月-11月,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693条,网页总信息流量1000余条。业务管理类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招拍挂公告和结果、征地公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使用权收回及注销公告、地价信息、测绘信息和违法案件查处等;政策法规类的信息内容包括:房屋、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解读等。包括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等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钩扶贫、挂钩移民等方面的信息、工作动态。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在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二是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在网站公开的同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及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三是编制政府了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

2.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予公开的信息坚决没有公开,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社会稳定。

3.部门公开信息没有任何一项属收费信息,不存在减免情况。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四)通过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了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长交机制,明确了责任股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整体推进,政策法规所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整体推进。确定局办李兴才同志为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发布员。

认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征地工作,土地招标、拍卖事项都进行通告、公示。认真实施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局机关定期不定期通报土地开发整理进展情况、涉及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服务承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在门户网站上进行通报。

(五)加强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我局在注重信息量的上传力度的同时,加强保密审查。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第,各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信息保密审查领导组。成立信息保密审查领导组办公室,明确李兴才同志为注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坚持涉密不上网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机密的关系,对一些敏感题,党和国家的机密,一些工作机密,一些涉及敏感事件的机密,甚至一些能够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机密,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涉密信息不从网站上泄露。每一条信息上传之前,都要以纸质文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签批“同意上传”,经领导签字的纸质文件存档,电子文件上传网站。

根据省、市国土部门的统一按排布置,我局信息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对今开展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我局网站有公开目录、信息专栏、采矿权审批结果公告、人事信息等37栏目,信息总量693条,重点是在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县局动态政务等栏目。网上信访、热线电话、统计数据等栏目无信息。

根据《州、(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内容表》逐项对照检查,自评分95分。详见附表。

通过自查总结,我局网站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网站内容不够充实,宣传不全面,不能让群众理解更多的国土资源任务情况。二是网站自身宣传不到位,大部分群众还不知晓县局国土资源网站地址不知道上面可以查阅相关国土信息。

改进方法:一是为了使网站的内容丰厚多彩,让群众理解更多的国土资源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强化年初局领导与各中层干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系统各干部职工确保全面完成信息任务,及时提供信息源,使网站内容及时得到补充,得到更新,让群众有可看之处。二是要加强网站自身宣传,特别是当前我县面临大建设、大移民,广大群众更迫需要了解国土工作动态,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减少违法用地,促进社会和谐。在群众聚集的地方,设立网址宣传广告,提高网址的知晓率。

省市下发的《州、(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内容表》是对州、(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考核详细指标,内容详实,覆盖广。我们以此为指导,建设国土资源网站,基本能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服务群众,宣传国土。无改进建议、意见。

因技术力量不够,一些栏目,如在线咨询等,没有投入使用,受群众要求,建议省市下步加强培训,使网站功能真正做到全方位群服务群众。

国土资源部工作报告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此,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养老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目前正抓紧完善有关土地供应政策,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养老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近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部长办公会,研究养老用地供应与监管等有关政策。国土资源部提出,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同时,也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

国土资源部加强养老用地监管,防范以养老名义“圈地”以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用地行为的发生。

国土资源工作报告

20xx年来,在省、市国土部门和县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公开重点、创新公开形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结合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我局网站建设紧紧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在网上宣传国土资源知识和政策法规,发布国土资源土地利用、矿产勘查与开发以及地质灾害预警与预报信息,公开县局工作动态,为建设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了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

现根据云国土资办〔20xx〕152号文件、昭市国土资办〔20xx〕64号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国土资源网站应用情况检查通知的要求,部门信息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认真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机构,落实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我局成立了由办公室、政策法所、和各股室、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信息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同时成立了信息工作办公室,明确了李兴才同志为信息办主任,专门负责信息技术工作,负责国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传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任务,标准和完成时限。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做到了信息管理工作的系统性,资料的完整性。

(二)领导重视,保障有力。为进一步发挥门户网站的宣传报道作用,提高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能力,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我局网站建设的后勤保障。明确了局办公室一名业务精,技术熟,具奉献精神的年轻同志专门负责网站建设工作。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花10万余元购置了专业摄像机、照像机、高性能电脑、宽幅彩色打印等设备。为提高网络转输速度,专门与电信公司联系布置有光纤网络,提高办公效率。为了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我局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对局办公室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可执行性。

(三)网站建设内容详实,服务群众到位。坚持以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有效地促进了我局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目的。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机关效能建设,推进了依法治县活动。

20xx年1月-11月,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693条,网页总信息流量1000余条。业务管理类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招拍挂公告和结果、征地公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使用权收回及注销公告、地价信息、测绘信息和违法案件查处等;政策法规类的信息内容包括:房屋、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解读等。包括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等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钩扶贫、挂钩移民等方面的信息、工作动态。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在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凡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二是部分重要的主动公开信息在网站公开的同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及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三是编制政府了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

2.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请求。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予公开的信息坚决没有公开,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社会稳定。

3.部门公开信息没有任何一项属收费信息,不存在减免情况。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四)通过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了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长交机制,明确了责任股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整体推进,政策法规所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整体推进。确定局办李兴才同志为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发布员。

认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征地工作,土地招标、拍卖事项都进行通告、公示。认真实施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局机关定期不定期通报土地开发整理进展情况、涉及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服务承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在门户网站上进行通报。

(五)加强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我局在注重信息量的上传力度的同时,加强保密审查。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第,各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信息保密审查领导组。成立信息保密审查领导组办公室,明确李兴才同志为注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坚持涉密不上网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机密的关系,对一些敏感题,党和国家的机密,一些工作机密,一些涉及敏感事件的机密,甚至一些能够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机密,一定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涉密信息不从网站上泄露。每一条信息上传之前,都要以纸质文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签批“同意上传”,经领导签字的纸质文件存档,电子文件上传网站。

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自查情况。

根据省、市国土部门的统一按排布置,我局信息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对今开展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我局网站有公开目录、信息专栏、采矿权审批结果公告、人事信息等37栏目,信息总量693条,重点是在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县局动态政务等栏目。网上信访、热线电话、统计数据等栏目无信息。

根据《州、(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内容表》逐项对照检查,自评分95分。详见附表。

通过自查总结,我局网站工作存在问题:

一是网站内容不够充实,宣传不全面,不能让群众理解更多的国土资源任务情况。二是网站自身宣传不到位,大部分群众还不知晓县局国土资源网站地址不知道上面可以查阅相关国土信息。

改进方法:一是为了使网站的内容丰厚多彩,让群众理解更多的国土资源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强化年初局领导与各中层干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系统各干部职工确保全面完成信息任务,及时提供信息源,使网站内容及时得到补充,得到更新,让群众有可看之处。二是要加强网站自身宣传,特别是当前我县面临大建设、大移民,广大群众更迫需要了解国土工作动态,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减少违法用地,促进社会和谐。在群众聚集的地方,设立网址宣传广告,提高网址的知晓率。

三、对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省市下发的《州、(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内容表》是对州、(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考核详细指标,内容详实,覆盖广。我们以此为指导,建设国土资源网站,基本能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服务群众,宣传国土。无改进建议、意见。

因技术力量不够,一些栏目,如在线咨询等,没有投入使用,受群众要求,建议省市下步加强培训,使网站功能真正做到全方位群服务群众。

国土资源部155号文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经过多方面共同努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力度明显加大,项目报件逐步规范。为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项目报件,继续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项目申报规模和注意事项。

根据2005年前三个季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的上缴中央金库情况,经研究决定,2006年粮食主产区(13个省份)新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总规模应控制在该省份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0.7%以内,非粮食主产区省份应控制在0.4%规模以内。

一个县(市、区)最多只能申报一个新建项目(灾毁土地复垦项目除外)。

为推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按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要求,对已申请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区),要优先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二、关于项目报件的补充要求。

2005年4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规定要求规范项目报件,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项目报件,现补充如下:

1、从2006年开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需同时报送纸介质和电子版本,两者缺一不可。电子版本应认真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软件”要求进行,并注意软件及时升级()。

2、进一步统一项目报件格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扉页)”、“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封面、扉页)”、“项目初步设计图册(封面、目录)”等应按附件1~6规定的格式编写。

3、呈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情况表”(表式见附件7)。“项目初步设计情况表”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地貌类型、项目承担单位等应与申请项目备案时提供的“项目备案申报表”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4、有关项目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等项目图件名称应按要求编写。每张图纸包括设计图纸应予盖章。

5、报件文本材料应按胶粘方式装订。每个项目报件单独装盒并编号,编号与项目排序相符。有关申报光盘、软盘应用盘盒包装,可读、可拷贝,并注明项目名称。

国土资源部征地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臵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臵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臵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臵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臵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臵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臵。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臵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臵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臵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臵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臵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臵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臵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臵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臵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臵。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臵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臵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臵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臵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臵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臵用地和建造安臵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臵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臵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臵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臵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臵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臵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臵、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臵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年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不便,以及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等情形,从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考虑,从干部管理角度,对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一种授权,而不是对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授权。部门纪检机关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认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无权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将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移送相应纪检机关按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其中,应当报请地方党委、纪委审批的,直接移送地方纪委;可由地方党委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地方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审批的,直接移送地方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或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可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的,直接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受理移送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通过部门纪检机关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监察机关对不是公务员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调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答: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自然就应当具有处理建议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作出给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政纪处分决定。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监察对象接受调查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乡镇政府提出监察建议,乡镇政府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其他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鉴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不适用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作出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决定,但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受到前述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其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此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其中,作为监察对象接受调查的相应可以作出监察决定;其他情况下,一般由纪检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为宜。

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纪处分案件如火如何办理?2014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a省b新区,新区设置党工委、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派出正厅级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b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权”。b新区监察分局系省监察厅派出机构,与省纪委b新区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根据省编办的批复,b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调查处理直管区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职能。

问题1: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分,b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批准。

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b新区管委会作为任免机关,对其管理的干部具有行政处分权。同时,依据《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的规定,b新区监察分局受a省监察厅和b新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因此,对新区监察分局提出的行政处分意见,可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问题2:b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应如何履行处分报批程序。

答:考虑到上述人员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处分程序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问题3:b新区没有下设县级政府机构,对新区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开除处分的,是b新区监察分局批准,还是需报b新区管委会批准。

答:鉴于新区管委会具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可由新区监察分局将这类处分报新区管委会批准,或者根据省监察厅和新区管委会的授权,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国土资源部征地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补偿直接给农民。

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通知还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针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禁止违法强拆。

通知还提出,今后要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19条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附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附表:1.工业用地供应情况一览表。

2.工业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3.工业用地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

(八)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况,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公开住房供地计划。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四)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4月份,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况。

(十九)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部22日明确要求,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国土资源部将于4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各地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加大计划落实情况检查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22日在国土资源系统视频会议上说,房价上涨过快、过高和商品住房空置率高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各地务必把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供地要求,分解落实到拟供宗地。各地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国土资源部将于4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各地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国土资源部

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委)、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城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

2007年,各地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初步掌握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情况,查处并纠正了一批土地审批、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但也发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宗地规划不全和供地后调整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组织查处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有关地方严肃认真地予以纠正。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监发〔2007〕6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二、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清理检查作出具体安排。

(二)自查自纠。2008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31日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据附件4《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填报)。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督促检查。2008年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省(区、市)和地(市、州)两级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地(市、州)、县(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

(四)总结验收。各省(区、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2009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注意把握政策,规范完善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各市、县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省(区、市)、地(市、州)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要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土资源局工作报告

xx年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市委二届七次全会、县委十届四次全会、县第xx届二次会议精神。以xx届三中全会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切实关注民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主动介入,跟进服务,用好政策。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等方面都取得了新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各项。

工作总结。

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确实做好资源保障服务和保护工作。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以加强土地调控和坚守耕地红线为重点,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

责任书。

并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牌,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设防,形成了动态监管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了乡(镇)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形成了层层有制度、级级有指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良好工作格局。

全面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一年来,全县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5宗,面积90.495亩,收取土地出让金4086.9420万元。其中:挂牌出让18宗,面积76.14亩,收取土地出让金3936.7210万元。协议出让(企业改制及二级市场转让)37宗,面积14.355亩,收取土地出让金150.2210万元。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2宗,面积1.699亩。

全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全面贯彻落实xx届三中全会、《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有关配套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资源保障服务和保护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一是完成了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和酒江酒业有限公司搬迁等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用地和常林河水库移民安置点征地工作。二是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主动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衔接工作,完成了糯普山至帮海丫口公路、新抚卫生院、通关卫生院、轩秀电站、酒江酒业有限公司搬迁等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调整工作,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严格管理中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协作,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加强用地的服务和指导,与各有关部门、用地单位的协作联系,对资料不齐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完善,积极组织用地报件。四是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建设。完成鱼塘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龙坝乡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和联珠镇偏伞等3个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3个项目共累计投资1817万元,新增耕地392.84公顷。同时,抓住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新增国债向“三农”倾斜、全县加快推进以中低产田地改造为重点的耕地建设等机遇,全面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工作,配合技术单位完成碧溪至栖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踏勘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按照“盘活存量,扩大增量”的要求,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的矿业发展,矿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一是继续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对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行为进行了全面清查。一年来,全县共立案查处非法开采案件6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5件,通过清理整顿有效地促进和规范了我县矿业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合理配置矿业权,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对重点矿种、重点矿区加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矿山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开发和勘查矿产资源,加大投入,强化地质勘查力度,进一步搞清我县资源储量。三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县共有矿业权39个,其中:采矿权25个,探矿权14个,全年实现矿业工业总产值16911万元,利税总额4020万元。四是资源补偿费和有偿使用费征收取得新成果,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工作,完成了市局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全县共收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12.264万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17.254万元。五是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序推进,按照要求,编制完成了《实地核查实施方案》,完成了业外实测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数据库建设,投入核查经费60.8万元。

严格执法,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动态巡查,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的行为。一是建立领导班子负责制,明确执法监察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执法监察工作提到了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及时部署工作,及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一年来,共查处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58件,其中:涉及土地案件52件、矿产违法案件6件;已立案查处17件、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件、现场制止33件。二是建立局领导分片包干巡查动态制度,对全县15个乡(镇)执法监察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每月对分片包干的乡(镇)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做到领导班子亲自抓、负总责。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将全县15个乡(镇)国土员编入县级执法大队,行使执法大队人员的行政职能。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四是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力度,主要对易由汛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引发城镇、村庄、重点工程项目和各类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四是按照上级部署,全面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共清理闲置土地1宗,面积9。3亩。并对清理出来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公开进行挂牌出让。

三、积极开展基础工作,各项综合服务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

地籍管理及各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一是严格地籍管理,把好登记关口,一年来,共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732宗、办理他项权利登记71宗。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展顺利。农村部分外业调查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地籍调查外业工作已通过验收。三是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进展顺利。按照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完成专题编撰,在深入调研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已经完成6个专题研究报告。同时,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xx﹞95号)文件要求,及时安排布置“三张布局图”工作,并完成上图工作,成果已报省厅批复。四是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进展顺利。四是积极配合完成戈兰滩、三江口、石门坎等电站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国土信访和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和纠纷。一是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和纠纷。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32件,已办结29件,正在办理3件。二是认真排查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全年共调处土地权属争议21件,其中:使用权争议3件,所有权争议18件。三是积极处理好元磨高速公路的遗留问题,积极争取500万元的征地拆迁资金并及时支付了因公路建设造成的水毁、水改旱和临时用地等各项遗留补偿费,使公路沿线的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控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为确实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一是编制完成《××县xx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和《××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网络图》,并及时印发至各乡(镇),将全县各乡(镇)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拿入了监测网络体系,明确了防灾责任人和通讯网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网络,认真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报工作。二是组织对县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的水电站建设工地、公路建设路段进行地质灾害汛前巡查。在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的同时,对地质灾害高发区的乡(镇)进行了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灾知识的培训,接受了市局地质灾害巡查组的工作检查并落实地质灾害防灾经费,确保了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积极开展群测群防“十有县”活动。已完成组织实施和相关资料收集等申报工作。四是完成泗南江乡“8.5”洪灾及次生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在监测中,明确了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建立了联合专家组会审分析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警报启动程序、工作日志等痕迹管理档案和工作纪律等各项制度,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工作顺利开展。五是完成泗南江乡“8.5”洪灾及次生地质灾害土地损失评估调查工作。共完成256宗土地权属调查,为灾区土地损失评估提供依据。

四、转变作风,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完整的教育培训计划,围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知识,充分利用各种时间开展学习培训活动。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完成通关国土所建设任务,按要求达到“六个一”标准。

机关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面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确定了“96128”查询专线联络员和专线电话,为进一步确保“96128”专线的畅通,制定了查询专线联络员ab角制,确保社会公众了解国土资源相关信息和公众查询事项。并在县政府政务信息网站上发布了国土资源业务指南、常见问题及解答信息,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行为的透明度,扩大公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范围,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促进机关自身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完善并实施内部会审、听证会等制度,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加强监督检查,对土地、矿业权审批、评估等业务管理流程进行了完善和公开,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落实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县委科学发展观办公室要求,全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系统干部职工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把科学发展体现在具体工作上,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四方面的成效:一是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二是对制约国土资源科学发展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明晰;三是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明确;四是制定了更加务实有效的工作措施。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所提出的中心工作及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管理,提高大局和服务意识,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所取得的成绩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关心帮助的结果,也是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努力、部门参与、支持配合的结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意识有待加强;二是国土资源市场培育和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三是国土资源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今年是全面贯彻xx大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新的考验和新的任务。对过去一年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更好的完成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不断努力奋斗。

五、xx年工作安排意见。

xx年,我县国土资源工作主要是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土资源工作全局,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整合,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重点,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资源管理,把握发展机遇,拓宽发展路径,全力做好xx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深入开展调研,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奖罚兑现。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加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申报力度,积极争取省厅对我们的支持。科学修编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利用和平衡好全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实施。全面启动孟弄乡补充耕地项目,完成联珠镇碧溪至栖玛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储备,努力提高国土资源市场配置率。

(二)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水平。

继续加强排查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加快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借助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抓好地籍数据建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地籍管理现代建设。稳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全面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统一规划和整合现有资源结构与布局,推进资源节约使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对农用地转用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断续抓好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立通畅的网络渠道和功能完善的网络平台,形成纵向连接省厅和市局,横向连接县政府和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国土资源网络,实现与省厅政务管理信息的网上交换和报件的在线审批。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抓好汛前、汛期的排查检查和重点灾害点的定期查巡。加大对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认真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和实施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认真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长效机制,重点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严格依法行政,明确政策界线,积极排查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处理各类土地、矿业权纠纷,做好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管矿,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继续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业开发布局,推动做大做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健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产资源调控机制,建立矿产资源收购储备制度。

(五)加强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法管理。

以执法监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动态巡查区域,落实案件查处分级管辖制度,加大违法案件直接查处和督办查处力度,不断提高违法发现率、制止力和案件查处率。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违法探矿、采矿的行为。加强对批后监管,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政府群众和管理相对人服务的意识,把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放在突出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把重心从注重审批转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依法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加快工作节奏,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主动作为依法行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行力。

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完成雅邑乡国土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国土所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执法监管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3

页,当前第。

3

1

2

3

国土资源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

[2003]18号)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备案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和结构,尽可能的落实到具体地块和供地时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从2004年起,各地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须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所辖市、县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土地市场运作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信息化、组织化建设,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提高土地供应信息的公开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加快建立全省土地市场信息网,以尽快实现全省土地市场信息共享和远程交易,形成全省统一稳定的土地大市场,提高交易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加强供地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契机,切实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原划拨土地或协议出让的土地需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经济适用房用地,可以在明确建设标准等基础上,采用限定销售房价的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供地。严禁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名义取得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供地备案制度,把供地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抓紧抓实。要高度认识加强土地供应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答复

度)。

(2015)。

污水处理场用地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5.01.5网名:张先生/通讯地址:邮箱:3175*。

女士************@*****。

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财务司)。

熔剂用灰岩如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网名:张先生/通讯地址:通化市。

女士************。

2015.01.12。

邮箱:4224*。

@*****。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此情况如何出具采矿许可证延续初审意见?

网名:刘先生/通讯地址:河南郑邮箱:1532*女士。

************。

@*****。

2015.01.12。

度)。

纳时限等。同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销售收入是否含税?

2015.01.20网名:于通讯地址:清原满邮箱:yous*。

先生/女士************@*****。

咨询:按照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费率*回采率系数;其中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比如:矿石价格100元/吨,那么卖1吨矿石的收入是100元,这其中有17%的增值税。矿业管理部门征收补偿费时销售收入是按照83元为基数还是按照100元为基数。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矿产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基数中不考虑增值税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2015.01.05关于地勘资质申报后需要订阅刊物的问题。

2015.01.19网名:陈先通讯地址:邮箱:chen*。

生/女士************@*****咨询:您好,申报地质勘查资质后进入公示阶段有人自称为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人员来电要求订阅2份材料总价1660元,说所有单位在公示后都必须购买该材料。由于对此存在较大疑问且无处核实,特此咨询是否存在该要求,望予解惑。

回复:回复: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及我司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从事与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有关的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有关单位注意。(地质勘查司)。

熔剂用灰岩如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015.01.12网名:张通讯地址:通化市邮箱:4224*。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文件有效性?

2015.02.05网名:孙先通讯地址:邮箱:snow*。

回复:您好,确权规定是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司)。

2015.03.18。

邮箱:3134*@*****。

咨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苗圃应该怎么处罚,用法律上的哪个条款?

回复: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耕地保护司)。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材料是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

网名:王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2015.03.30。

邮箱:8978*。

@*****咨询: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在验收阶段需要复垦义务人提供。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度)。

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等相关材料。请问以上材料是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已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该规程统一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阶段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和格式,详细规定建议查阅该规程。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本企业取得续采许可,已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如何处置?

网名:田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2015.03.28。

邮箱:7401*。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此前已缴纳的400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以冲抵续采土地复垦费用。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2007年以前立项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可以再投资建设?

网名:王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2015.03.23。

邮箱:dhsw*。

@*****咨询:

度)。

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回复:你好!

1、2001-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须在超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方可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修复工作。

3、2007年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可以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4、已经被划入生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依法划入环境保护区内范围的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请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向农民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思想工作。感谢对国土资源部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女士************@*****咨询:您好:

度)。

回复:你好!所提信息不足以判断,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政策,应当依据相关政策建设,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耕地保护司)。

光伏发电设施用地如何审批供地?

网名:郭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江西省************。

2015.04.13。

邮箱:guos*。

@*****。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耕地保护司)。

占用资源储量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有何区别?

回复:你好!

一、在矿产资源管理范畴,查明资源储量和占用资源储量通常是针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来说的。查明资源储量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范围内经过勘查工作已发现的并经评审备案的包括探明的、控制的和推断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占用资源储量是指采矿权人占用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包括动用资源储量(采出量和开采损失量)和未动用资源储量。

度)。

源储量司)。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问题咨询。

2015.05.28网名:李先通讯地址:邮箱:zhao*。

回复:你好!《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2017号)的效力问题应当由牵头部委负责认定。(政策法规司)。

国土批[1996]90号文件是否有效?

网名:梁先生通讯地址:太原市。

/女士************。

2015.05.29。

邮箱:lian*。

@*****咨询:

回复:你好!

1、2010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因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批复(国土批[1996]90号)》已经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布的是明令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

光伏项目在土地方面有何相关政策扶持?

2015.08.28网名:孝先生/通讯地址:邮箱:sdbz*。

度)。

是农光、渔光。谢谢!

回复:你好!光伏项目属新型能源产业项目,项目用地有一定的特殊性,我部已关注该问题,正在抓紧研究相关政策。(耕地保护司)。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冯先生通讯地址:吉林长。

/女士************。

2015.08.28。

邮箱:zhan*。

@*****咨询:《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中对宅基地的补偿提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的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要区别于市(县)政府出台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如果有区别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回复:你好!近年来,我部指导各省(区、市)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多种因素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涉及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保护司)。

项目征地时耕地面积如何测算?

网名:孙先生通讯地址:海阳市。

/女士************。

2015.08.28。

邮箱:8203*。

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周先生通讯地址:吉林省。

/女士************。

2015.08.24。

邮箱:3479*。

度)。

咨询:我是吉林省一名基层工作人员,这里冬季气候寒冷,今年有一个项目用地,占用一般农田建设连栋温室大棚,属于三面砌墙、另一面及上部用钢结构建、塑料覆盖(非玻璃和pc板)、冬季烧煤取暖的温室大棚,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大棚等为设施用地”的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谢谢!

回复:你好!请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127号文件,确定地类。属于耕地的,无需办理手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127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耕地保护司)。

分期缴纳出让价款需支付利息有何规定?

网名:张先生通讯地址:济宁市。

/女士************。

2015.08.17。

邮箱:zhan*。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分期支付的情形中明确了“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财务司)。

相关文件取消后的矿业权协议出让问题。

网名:王先生/通讯地址:女士************。

2015.08.14。

邮箱:1758*。

度)。

协议出让?如可继续办理,办理程序如何?

回复:您好!按照国发【2015】27号要求,自2015年5月10日起,不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目前正在研究该审批事项取消后,协议出让申请与矿业权审批登记衔接的相关要求,待文件正式印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矿产开发管理司)。

农村土地征收的流程环节和规定期限咨询。

2015.09.28网名:杨先生/通讯地址:邮箱:2622*。

女士************@*****咨询:请告知,农村建设用地征收从征收方案批准到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全部流程环节和每个环节规定期限。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履行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予公告。具体要求和时限可详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耕地保护司)。

征收土地报国务院审批范围相关咨询。

网名:魏先生通讯地址:重庆市。

/女士************。

2015.09.26。

邮箱:3468*。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回复:你好!其他土地指集体土地,即包括耕地等在内的所有集体土地。(耕地保护司)。

河道治理是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办。

2015.09.26理农用地转用。

网名:金先生/通讯地址:邮箱:8345*。

度)。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来确定建设设施属于何种地类,如属于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如何审批供地?

网名:谢先生通讯地址:甘肃省。

/女士************2015.09.28。

邮箱:6011*。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是新型能源产业,用地上有其特殊性。目前,我部正在从光伏发电用地地类认定、用地取得方式等方面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待明确后指导各地执行。(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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