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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计划书(优质14篇)

时间:2023-12-25 11:04:18 作者:笔舞

在写计划书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和时间等相关信息。在编写计划书时,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精选范文。

危险废物鉴定

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小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落实环控函(20xx)441号文精神,根据市环保局工作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在我县范围内顺利开展并完成,现将此次调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调查工作过程、时间进度等情况。

成立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领导小组,毛新陆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污控股、办公室、监测站负责人组成,设办公室,主任由污控负责人张怀功担任。此次调查工作由污控股和环境监察具体负责,共分成两组进行调查,主要工作是指导企业填报,发放技术信息和调查、申报登记表格,对专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全县调查、申报登记数据进行电脑录入、汇总、分析,编制报告。

写。企业对调查、申报登记表格认真填写、审核,经领导确认后,盖上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报县环保局。环保局抽调专人审核,审核合格后录入电脑。7月上旬,危险废物专项调查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材料和调查、申报登记表格进行汇总、整理、核实和分析,经环保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环保局。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贮存和流向的基本情况。

此次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共检查32家单位,其中包括4家化工厂,4家4s汽车店以及24家医疗机构。从调查结果来看,4家化工厂生产产品均为一苯基三氯硅烷和二苯基二氯硅烷,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含铜废物,凤台县20xx年全年产生含铜废物72吨,20xx年4家化工企业共申报44吨,产生的所有含铜废物集中卖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尉氏县华泰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4家4s汽车店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来自发动机起润滑作用的有毒的、易燃的废机油,20xx年全年产生量为14.3吨,20xx年的申报量为14.3吨,产生的所有废机油定期由收购人员到店里进行回收,最终的处置和流向并不清楚。24家医疗机构20xx年共产生医疗废物约70吨,预计20xx年的产生量为74吨,除了凤台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协和医院的医疗废物委托县人民医院进行处理以外,其余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均自行处置。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情况的分析。

4家化工厂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目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正在办理,意外事故应急演练没有开展。

4家4s汽车店汽车修理和维护服务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委托专业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理,仅随意卖给来厂收购的人员,对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存在一定的隐患。另外,4家单位都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没有开展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目前,24家医疗机构均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有部分乡镇卫生院没有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四、结论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检查的结果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检查过程中,化工厂和医疗机构都能够积极配合,如实填报表格,但是4s汽车店对调查工作有推脱,不能积极配合,4s汽车店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进行集中处置,没有管理计划,没记录台账,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只是随意卖给收购人员,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产生二次污染,不能焚烧的经过简单的消毒后就地填埋。

3、除了4家化工厂,其余单位都没有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4、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低,处理设施不配套。主要表现在医疗废物的处置方面,乡镇卫生院仅依靠简单的焚烧池对废物进行焚烧,或者是简单填埋,没有按照医疗废物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处置,处理设施也很不完善。

1、建立危险废物污染源排放档案,对企业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危害性做到心中有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处置以及去向建立排放档案,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2、要加强4s店的管理,作到有计划、有台帐,产生和转移的数量有籍可查,教育督促他们按标准化管理,不让危险废物流落到无处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手中,确保环境安全。

3、农村卫生院的医疗废物还是集中处理为好,如果不拉到医疗危险废物中心处理,许多医院处理不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风险,加上有个别人认识不高,有可把医疗废物作为废品卖了。

4,要建立快捷高效收集系统,把医疗废物的收集覆盖到各个小医院和大的诊所,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

凤台县环保局。

危险废物鉴定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8月1日起施行。19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废物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hw03废药物、药品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产品。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有机溶剂废物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从含有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hw08废矿物油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hw09废乳化液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容器、变压器)。

hw11精(蒸)馏残渣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生的焦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渣(含苯并(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类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规定,我公司生产系统各环节在检修和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各类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规属目录中的废矿物油)。为了加强废机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作统一监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废机油贮存库,按要求标注危险废物标识。

3、回收的废机油如需外销,由公司销售部统一售予有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接受单位及时转移。

4、各厂在检修、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和到期或变质而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要全部分类回收,报公司仓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本厂如需利用废机油再到仓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数量按吨计)。

5、公司仓库要分类建立废机油回收台帐,注明入出库的厂名、日期、油的类别、数量。

6、本厂回收的废机油如不够本厂使用,仓库可做相应的调配,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厂临时存放废机油的地点必须保证远离火源、电器及要害岗位,存放地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净整洁,盛放废机油的容器要有盖并盖好,雨水及杂物不能进入容器内。

8、废机油包括各类废汽轮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各类废油脂等。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版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1公司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5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已申报登记。

3.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公司安环部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12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5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1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17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3.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4.1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4.2污水站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4.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全体员工。

3、职责。

3.1对公司内危险废弃物意外情况,发现意外的一线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或直接反映给环保科,由环保科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3.2对公司外发生的意外情况,由造成意外的相关部门或在环保科配合下采取应急措施。

3.3对于意外情况,相关部门或环保科都要向总经理汇报。

3.4对于意外情况较为严重时,由总经理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应急组织。

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应急组下成立专业应急队。成员如下:

组长:高肇林。

副组长:张传奎。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环保、安全科人员。

专业应急队:各部门环保员、安全员、设备员。

5、应急工作程序。

5.1紧急情况。

5.1.1厂内危险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贮存。

5.1.2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2应急措施。

5.2.1厂内危险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贮存。

5.2.1.1这些意外由于代表潜在的污染事故,任何危险废弃物乱堆乱放,有可能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发现意外的第一线人员应及时报知环保科。

5.2.1.2对乱堆乱放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运到危废仓库。

5.2.1.3事后由环保科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5.2.2.4环保科调查事故的情况,调查完成三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包括污染情况描述、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上报总经理。

5.2.2.5重大污染由公司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5.2.2.6在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3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2.3.1运输人员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处理控制抛洒、泄漏,并对抛洒、泄漏的废物进行清理回收。清洗地面,回收废液,暂存危废仓库内,备案。情况严重时立即通知环保科,环保科组织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针对性措施。

5.2.3.2环保科及时向总经理汇报,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危险废物鉴定

指具有腐蚀性、急生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

3引用标准。

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4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

按照附录a《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筛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经过48h,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5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样品的制备。

浸出白浊液体制备:将样品100g置于三角瓶中,加入100ml蒸馏水(即固液1:1),在常温下静止浸泡24h,用滤纸过滤,滤液留待灌胃实验用。

a2实验方法。

a2.1实验动物:以体重18~24g的小白鼠(或体重200~300g的大白鼠)作为实验动物。

a2.2灌胃量:按gb7919―87中的5.2规定的急性毒性经口的灌胃方法,对于10只小白鼠(或大鼠)进行一次灌胃。

a2.3灌胃量: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l/100g(体重)。

a3结果判定。

对灌胃后的小鼠(或大鼠)进行中毒症状的观察,记录48h内实验动物的死亡数。根据实验结果,对该废物的综合毒性作出初步评价,如出现半数以上的小鼠(或大鼠)死亡,则可判定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gb5085.3―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1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1.0mg/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已对我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新疆金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于20xx年8月,现拥有粉碎机2台,搪瓷反应釜5台,板框压滤机2台,离子交换柱2台,泵10台,提升机1台,离心机1台,循环水泵(含电机)10台。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我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储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特别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使我单位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利用都做到有制可依,从而强化了危险废物的管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我单位的《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办法》中的要求,我单位的危险废物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储存,并且在储存地点设置了明显的警告标志,储存场所也建设有防雨、防渗、监控装置等设施。

由于我单位产生的废渣量少,所有产生的废渣都移交给自治区固废中心,因此没有外售的情况。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特别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生产条件的各项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与危险废物的生产利用相对应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每个季度我们都会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在演练之前都会做好应急演练计划,并且准备相应的应急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并且在演练过程中进行全程录像,组织员工进行观看,并且提出问题,最后进行工作总结,解决演练过程中的.问题,查找不足,进行改进。

对于我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储存利用过程,我们会继续加强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环保生产,所有的转移和利用都会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标准执行,继续做好自查工作,保证在规定的合理20xx年7月7日范围内进行生产,达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丰收。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适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通过演练,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组织指挥、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制定公司20xx年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1、检验预案。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可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准备。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锻炼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演练组织单位、参与部门人员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序,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4、磨合机制。通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完善应急机制。

5、科普宣传。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提高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时自救互救能力。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紧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演练目的,根据资源条件确定演练方式和规模。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重点,重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总结推广好经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围绕演练目的,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周组织演练活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演练参与人员及演练装备设施的安全。

4、各单位要制定出应急演练方案交安环部审核,演练方案应包括演练单位、时间、地点、演练步骤等。

5、预案演练完成后应对此演练内容进行评估,填写应急预案评审记录表和危废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登记表后交安环部备案。

演练时间x年x月x日。

演练地点:公司厂区。

x年x月x日下午时分,仓库有两名操作人员巡检过程中发现危废桶装甲醇残液发生泄漏,两人应急处置不当向厂区外流出,有进一步污染环境,发生火灾事故的危险,一车间班长接到险情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甲醇泄漏厂区,通知公司应急救指挥部接到电话后,立刻电话通知各有关救援队伍,启动危险事故应急预案,批挥人员快速赶到临时指挥点,立刻电话通知各有关救援队伍,启动危险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人员快速赶到临时指挥点,向车间发出停止工作指示,接到警报后,员工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停止工作,关闭水、电等救援人员就位,穿戴好劳保用品,按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中规定实行围堰堵漏,泄漏物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组组长报告:泄漏已被封堵,没有造成进一步的污染。本组无人员伤亡,汇报完毕。指挥中心指示进行现场清洗,彻底清除泄漏的危废甲醇,进行无害处理。并将事故现场置换、清洗,等待事故处理(用沙土对地面泄露物料进行吸咐收集后用消防水进行清洗,收集吸附物质放入专用的密闭容器,送相方处理。清洗水引入废水池进行处理。)现场处置组组长报告:现场清洗完毕;指挥中心发布命令[结束应急状态,解除警报。]由总指挥向全厂发出警报解除的通知。

参演人员:一车间、二车间、发酵车间,各指定1人,共3人参演。

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信息及承运时间。

车牌号:_______司机电话: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

身份证号: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乙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业信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装货、卸货均需过磅)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标准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装货当天货物价格在运费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给甲方收货客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运费结算。

货物运输完毕,甲方按实际到货数量为乙方结算运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提供账户信息,缷货打款。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信息及承运时间。

车牌号:______________。

司机电话:______________。

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乙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业信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装货、卸货均需过磅)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标准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装货当天货物价格在运费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给甲方收货客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运费结算。

货物运输完毕,甲方按实际到货数量为乙方结算运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提供账户信息,缷货打款。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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