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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3-12-22 20:41:03 作者:ZS文王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汇总16篇)

规章制度的适时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组织的需求变化。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些规章制度的写作要点和常见表达方式。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1、什么是因公出国(境)?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2、因公与因私出国(境)有什么不同?(1)性质不同。因公出国(境)是由本单位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因私出国(境)是以前往外固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2)程序不同。因公出国(境)须先向本单位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在外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公务活动等事项,须严格遵守外事规定。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本人需到公安机关和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在境外,自主决定活动内容,一切经费由个人承担。

(3)办理证照机关不同。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海事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因私出国(境)证照,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

(4)身份不同。因公出国(境)是以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身份在境外执行政治、外交、科学、教育、经贸、文化、体育等公务。因私出国(境)只代表本人,其在境外行为不代表任何他人、集体或单位。

3、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做好哪些准备?(1)确定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

(2)选定专业技术水平、外语水平、身体状况和年龄符合要求的团员,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通过。(3)落实出访国家、地区及出访路线。

(4)预定出国(境)日期及在外停留时间,商定出访日程安排。(5)落实经费来源,做好经费支出预算。

(6)取得具有邀请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并译成中文。

(7)根据出访内容详细准备会见、会谈题目以及合同、协议文本等事项,做好充分准备。

4、因公出国(境)的类别有哪些?主要有以下十类:(1)访问交流。随国家领导人赴境外执行高层访问,国事会谈,两国间签订协议、友好条约,各级政府、友好城市合作与交流,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外交往事项等任务。(2)商务经贸。赴境外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经贸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与产品出口,对外承包与劳务输出,境外投资、融资与引进外资和技术项目,商务考察与签订协议、合同等任务。

(3)会议展览。赴境外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包括科学技术交流),参加或参观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商品交易会等。

(4)境外培训。赴境外参加各类机构、国际组织举办的科研、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等。

(5)留学进修。为学习先进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选派骨干人员赴境外进行学习或研究。

(6)文化体育交流。国家、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民间团体派出文艺团组,赴境外参加文化艺术比赛或友好演出。赴境外参加国际体育项目的组织与比赛,参与各类竞技项目的协作与交流等。

(7)医疗卫生合作。应受援国或国际组织的要求,为受援国家、地区提供医疗援助或医疗救治服务,与境外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8)国际救援。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要求,参加世界各地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战争**救援等相关工作。(9)外派常驻。我驻各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人员的派驻,国有企事业单位境外代表处(公司)工作人员的外派,科学技术和劳务人员的外派,涉外新闻、航空、海事和金融等部门境外机构常驻人员的派驻等。

(10)赴港澳台地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科技交流、经贸洽谈、短期工作和培训等活动。

5、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员范围是什么?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人员。

6、什么是双跨团组?由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团组。

7、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为什么宜早不宜迟?

办理因公出国环节较多,通常包括出国任务的确定、组团与审批的前期环节,公务活动联系与安排的中期环节,向外交部及其授权单位申办护照和向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后期环节。

完成上述三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时日,一般应在出国前2-3个月提交出国任务申请报告,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办理任务审批、公务活动安排、护照签证等事宜。

8、因公出国(境)证照有几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3)《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9、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10、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镜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由港务监督局签发和管理的、专用于海员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出国(境)证件。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11、什么是《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大陆居民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

12、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因公出国人员短期出国时,在境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而不能使用等情形时,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其签发的临时国籍身份证明文件。

13、我国护照有哪几种?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统称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亦称因私护照。

14、哪些部门负责签发护照?(1)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2)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签发。

(3)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15、除赴台人员外,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个人要准备哪些材料?(1)标准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照照片三张。;(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需提交户口簿本人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16、赴台人员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个人要准备哪些材料?(1)标准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照照片两张。(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填写前往台湾地区申请表。

(4)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地区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如“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赴台人员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7、什么是“台湾地区旅行证”?

“台湾地区旅行证”是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等事宜或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卫生、体育、新闻等活动的证明文件。

18、办理“台湾地区旅行证”个人要准备哪些材料?(1)《大陆居民进入台湾保证书》。(2)《委托书》。

(3)《大陆居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

将以上表格和两张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照照片、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寄至邀请单位。

19、如何换领“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换取“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按离境口岸分为以下两种途径:(1)从陆路口岸入香港换领。从陆路口岸途经香港的赴台人员,应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到台湾地区设在香港的办事处(香港保利大厦)换领“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2)从航空口岸入香港换领。从航空口岸飞抵香港的赴台人员,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和经港到台的往返机票,经台湾地区设在香港机场的“中华旅行社香港服务处”查验后,换取“台湾地区旅行证”正本。

20、因公出国(境)证照照片有何基本要求?

(1)近期正面、免冠,面部不能出现反光、阴影以及“红眼”。(2)白色或浅色背景衬托的彩色照片。

(3)照片外沿尺寸为小二寸(48mm×33mm),头像尺寸见图示。

(4)采用光面相纸照片,不得使用布纹相纸照片、一次成像照片和翻拍照片等。

21、因公出国(境)证照照片有何特殊要求?(1)人物面部表情自然,笑不露齿,眼睛不能被头发遮盖。(2)佩戴眼镜者拍照时,不得戴有色镜、变色镜,镜片的边缘或镜架本身不能挡住眼睛,眼镜镜片上不能有灯光反射亮点。

(3)耳部、颈部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装饰物。(4)男士要刮净胡须(民族传统习惯除外)。

22、在证照照片背面签名时应注意什么?出国(境)人员向外事主管部门提供证照照片时,要在照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应注意签名后,要待字迹凉干再叠放,以避免照片叠放时被墨迹污染而影响使用。

23、领取证照时需核对哪些内容?(1)核对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2)核对姓名及拼音、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是否正确。

(3)核对无误后,持证照人要在持照人签名栏虚线格内用签字笔签名,签名须与证照上中文姓名相符。核对证照时,如发现内容有误,要及时向外事主管部门反映,不得私自涂改或损毁证照。

24、因公护照有效期有几种?目前,我国因公护照有效期分五年、三年、二年、一年四种。护照签发机关主要根据因公出国(境)人员对外身份、执行任务性质和需要,决定其护照有效期。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长期驻外经援人员、工程项目人员等可持有五年期护照。短期出国(境)人员一般持有三年期护照,特殊原因可办理二年或一年期护照。

25、哪些情况下,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26、申请人有哪些情形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7、能否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执行公务?

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公派留学及外派劳务人员可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普通护照。其他任何因公出国(境)人员均不得持普通护照执行公务。

28、持照人回国(境)后证照应如何管理?根据证照管理规定,因公证照须由本单位外事主管部门或上级外事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统一登记、统一注册、统一收缴、统一保管。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要及时上缴本人证照。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上缴证照的,外事主管部门应予提醒乃至提出警告,对无视警告者,可提请证照签发机关注销其证照。

签证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外国公民入、出或经过其国境的许可证明。

31、什么是签注?签注是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上签发的、准许大陆居民进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许可证明。

32、申办签证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1)出国人员有效护照、签证表及签证照片若干张。(2)代办签证单位由外交部领事司出具《照会》,自办签证单位由本单位出具《申办签证公函》、《签证事项表》、《派遣函》及《费用担保证明》。

(3)符合各国驻华使领馆要求的《邀请信》原件或传真件,以及根据各国驻华使领馆不同要求所需提供的日程表、公务活动确认函、宾馆订单、境外保险单、机票订单、个人英文简历、在职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申办赴美国签证还需提供签证费收据(原件,一式两联)。

另外,外派劳务人员需提供《境外劳务许可证明》,参加国际展览、境外演出、国际会议、体育比赛、公派留学、短期培训等因公任务还需提供相关批准证明。

33、有效期已不足半年的护照还能办签证吗?不能。各国驻华使领馆在受理赴该国签证申请时,通常要求申请人的护照必须具备六个月以上的有效期。如果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驻华使领馆会拒绝受理签证申请。遇到这种情况,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办理新护照。

34、为什么护照上要预留足够的空白签证页?办理签证的护照要预留足够的空白签证页,用于驻华使领馆粘附签证贴纸或加盖签证章,以及用于入境和出境时边检人员加盖入境、出境章。一般而言,办理一国签证要预留出两张以上的空白签证页。

35、哪些国家对申办签证的照片有特殊要求?各国驻华使领馆对办理签证照片的要求与护照照片要求基本一致。目前,下列国家对签证照片有特殊要求:(1)美国须提供50mm×50mm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

(2)法国、英国须提供35mmx45mm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

(3)德国须提供人物面部居中,左右面颊清晰,(面部像高度在32-36mm间),人物头部轮廓完整的彩色照片两张。(4)沙特阿拉伯须提供白色背景彩色照片或黑白照片两张,照片尺寸同护照照片。(5)墨西哥须提供标准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36、按签发对象划分签证有哪几类?(1)外交签证。签发给外交护照持有人。获得外交签证的人员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2)公务签证。签发给公务护照持有人。

(3)礼遇签证。签发给前国家领导人、前政府重要官员或知名人士。(4)普通签证。签发给上述签证以外的其他申请人。

普通签证又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两大类。其中,非移民签证分为留学签证、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和商务签证。

37、按签证用途划分签证有哪几类?(1)入境签证。入境签证是持有入境签证的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签发国国境的入境许可证明。

(2)过境签证。过境是指取道该国前往第三国。出国人员因某种原因未能直接到达目的地国家,而是途经一国或两国后才能最后进入目的地国家,过境签证是准许持证人取道途经国家的许可证明。(3)出境签证。出境签证是准许持证人离开该国国境的许可证明。(4)落地签证。落地签证是出国人员在到达目的地国家机场、码头和陆地口岸后,现场申办入境手续并获得入境的许可证明。落地签证不需要在出境前办理。

38、申请签证的方式有几种?申请签证的方式分为“面签”“团签”两种。

39、什么是“面签”?

“团签”指团组派出单位以团组为单元,向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的一种申办方式,适用于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目前,因公出国团组多采用“团签”方式。

41、办理落地签证要做哪些准备?(1)《出境证明》。(2)所到国邀请信函。(3)三张本人证照照片。

(4)签证费(最好是所到国家货币)。

42、什么是签证有效期?签证有效期指签发国准许签证持有者入境该国和从该国离境的时间期限。

不同国家对签证有效期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入境有效期”、“停留有效期”、“指定有效期”等。正确把握签证有效期的不同含义,是因公出国团组拟定公务活动、合理安排行程的重要因素。

43、什么是入境有效期签证?入境有效期签证指在规定期限内入境有效的签证,也可以说是标明签证持有者入境该国最后截止日期的一种签证。如2006年6月20日签发的3个月有效期限的入境签证,签证持有者在2006年9月19日之前入境该国有效。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斯里兰卡、巴西、智利、阿根廷、秘鲁、南非、加拿大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44、什么是停留有效期签证?停留有效期签证指签发国在签证内容栏目中标明,某一段时间内允许签证持有者在该国停留天数的一种签证。如2006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停留时间为12天的签证,其规定的最晚入境日期应为7月7日,否则停留天数将少于12天。如,丹麦、比利时、西班牙、希腊、卢森堡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45、什么是指定有效期签证?指定有效期签证指指定出国人员抵离该国的具体日期和停留天数的一种签证。出国人员在指定日期内进入与离开该国有效。如2006年6月20日至2006年6月30日停留期限为11天的签证,是指定在当地时间6月20日方可入境,6月30日之前出境有效,入境日期不能提前,出境日期不能延后。如,德国、瑞士、芬兰等国签发此类签证。

46、什么是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指在有效期内,不限制入境次数,只限制每次入境后停留天数的签证。如,英国签发的多是半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美国签发的多是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每次入境限制停留30天以内。

47、什么是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指申根协定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短期逗留人员签发的一种统一格式的签证。出国人员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申根签证,便可按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的要求,在所有申根协定成员国内自由通行。

申根签证源于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欧洲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的协定。

48、申根签证国家有哪些?目前,申根签证国家有15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冰岛、丹麦、德国、法国、芬兰、荷兰、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典、西班牙、希腊、意大利。

是指由某申根协定成员国签发,只能出入该国,不能从其他申根协定国过境而进入该国的签证,如德国发出的“国别签证”,就只能在德国一国停留,在其他申根协定国入境、过境均无效。

51、填写签证表要注意什么?(1)认真阅读表格内容,正确理解填写要求。

(2)填写表格时要注意对英文字母大小写的要求。

(3)一些国家要求在姓名栏中填写中文电码,出国人员要注意提前查询。如,美国、德国。

(4)大多数国家签证表格可以用复印件,但有些国家必须用使领馆提供的原表填写。如,捷克、印尼等。(5)个别国家使用网上带条形码的电子表格,出国人员须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出来备用。如美国156表。(6)有些国家签证表格可以用中文填写。如,俄罗斯、日本、韩国、智利等。(7)如果是申请两次或多次入境,要注意正确填写申请入境次数栏中的相应内容。

(8)有些国家要求填写曾到访的国家,出国人员在填写国家名称时,应注意同时填写曾到访国家的时间。(9)填写出生地应以护照为准,填写出生日期时,应注意按照英文规范顺序填写,如日/月/年或月/日/年。

(10)在申请人家属情况栏目中,填写配偶或子女的出生日期时要将年月日填写齐全,即使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已经离世,也应把父母姓名等内容填写完整。

(11)个别国家要求填写本人前两任雇主名称(如美国),很多出国人员没有看清要求,误填目前所在单位名称,需要提请注意。

(12)由他人代填签证表格,代填表人要在表格上签名,但有些国家要求申请人同时签名(如新西兰)。

52、怎样办理过境签证?除特殊限制外,按照国际惯例,因公出国团组只要将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联程机票、申请过境签证照会(公函)、过境人员签证表格等材料递交到需过境国家驻华使领馆,一般均可按期获得过境签证。

如前往目的地国家是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或准许办理口岸(落地)签证的国家,出国人员则须提前准备好目的地国家的邀请函或口岸签证批准证件,方可申请途经国家过境签证。过境签证可根据需要,申请一次、两次或多次。

53、办理过境签证需要注意什么?(1)有些国家规定,凡取道该国前往第三国的过境者,无论是否出机场,不论停留时间长短,一律要办理过境签证。如,美国、以色列、马来西亚等。

(2)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均能顺利获得过境签证,如遇拒签,要及时调整行程,转经其他国家。(3)出国人员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过境签证时,将被视为非法入境而被原地遣返,并处以高额罚金。(4)很多国家规定,过境人员不出机场可免办过境签证。如,加拿大、英国以及大多数欧洲国家,条件是持有效护照、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停留时间在6-24小时(最长的达48小时,如西班牙)。

54、怎样检查签证内容?签证主要有贴纸签证和印章签证两种形式。持证人应认真核对签证页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拼音、性别、签证种类、护照号、停留时间、入境次数、停留及入境有效期、使领馆印章和签证官签字等。

55、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有哪些?目前,与我国互免(*l)特定护照签证的协定国有:(1)对《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互免签证的协定国:亚洲:阿塞拜疆、巴基斯坦、朝鲜、格鲁吉亚、老挝、蒙古、孟加拉、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士库曼斯坦、新加坡(单方面)、亚美尼亚、越南。

欧洲:保加利亚、波黑(*2)、马其顿(*2)、摩尔多瓦、塞黑(*2)。非洲:贝宁。北美洲:古巴。

南美洲:厄瓜多尔、圭亚那。

(2)对《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互免签证的协定国:亚洲: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柬埔寨、马尔代夫、缅甸、尼泊尔、塞浦路斯、泰国、文菜、伊朗、印度尼西亚、约旦。

欧洲: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波兰、克罗地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3)、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匈牙利。

非洲:埃及、赤道几内亚、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塞舌尔。北美洲:墨西哥、牙买加。

南美洲: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秘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拉、智利。(3)只对《外交护照》互免签证的协定国:欧洲:俄罗斯。南美洲:乌拉圭。

注:*1中国公民持特定护照前往有关国家短期旅行一般无需事先申请签证。根据协定要求,免签入境协定国后,允许一般不超过30日停留,如需超过30日停留,应按要求尽快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居留手续。*2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3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协议。

56、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境证明》?

出国人员前往互免签证或可办理落地签证的国家时,出国前可免办签证,但须由本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开具《出境证明》。应注意的是,具有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权的外事部门才有权开具《出境证明》。《出境证明》要注明团组成员名单、护照号码、所到国家和开具原因。办理登机和出境手续时,出国人员须出示《出境证明》。

57、什么是签证领区?

签证领区是以我国多个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个区域,并由设在这一区域内的驻华使领馆负责受理居住该区域内我国公民的签证申请,该区域即为签证领区。

58、我国签证领区有哪几个?目前,我国签证领区有五个,分别为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成都。北京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内蒙、新疆、宁夏、湖北、湖南。上海领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沈阳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广州领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福建。

成都领区包括云南、贵州、重庆、四川、西藏。

认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邀请信、签证表格、签证照片等有关材料。60、办理因公赴港澳特别行政区签注需准备哪些材料?(1)《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参团单位需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和任务通知书复印件)。(2)填写完整的《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3)申请人近期兔冠证照照片三张。(4)身份证复印件。

61、邀请函的五要素是什么?邀请函是由邀请方发出的有邀请人亲笔签名的信函原件或传真件(根据各国使领馆现行规定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1)邀请方。具有邀请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人员。邀请函上要有邀请人单位的准确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有些国家使领馆规定邀请函传真要从本土发出。

(2)人员名单。邀请函上一般须注明团组人数,以及成员姓名、性别、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和职务。(3)访问目的及日程。有与邀请方业务相关的、明确的访问目的并附详细访问日程。(4)停留时间。说明拟在出访国家的具体停留时段和天数。

邀请函是驻华使领馆签发签证的重要依据。被邀请方收到邀请函后,要认真核对邀请函的要素是否准确齐全。如果发现问题,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会引起驻华使领馆的误会,导致退回申请或拒签,同时会使邀请单位和签证申请单位的信誉受损。如需修改,须请邀请方重新换发邀请信。63、什么是《公务确认函》?《公务确认函》是指邀请方之外的公务活动接待方所出具的、同意安排团组公务活动的确认公函。一些国家(如奥地利)驻华使领馆规定,因公出国团组递交签证申请时,须同时提供邀请信和至少三家单位的《公务确认函》,以证实该团组公务活动已事先征得了多个到访单位的同意。64、赴使领馆面谈要做哪些准备?(1)出国人员要准确了解邀请函的详细内容和邀请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团组出访目的、停留天数和费用来源等。(2)准备好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在职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全家福照片、名片、个人简历、工作单位简介及宣传册等。

(3)准备好曾到过该国或其他国家的历史证明材料。如曾去过该国,最好能提供附有签证记录的原护照或到过其他国家的签证复印件、本人在国外的照片、与国外联系的信函等。

(4)经贸项目团组要准备好项目协议与合同,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展览的团组准备好组委会会议通知等材料。(5)由多家单位派员组成的团组,成员间要良好沟通、相互了解,以便签证官询问时相互印证,有间必答。签证官的问题大多较简单但涉及面较广。如,工作经历、本人收入、工作年限、是否到过该国等。参加面谈人员应心态平和,情绪沉稳,应答自如。

(6)面谈时,除证明材料、相关资料外,其他物品如手机、随身听等不能带入使馆。65、什么是apec商务旅行卡?apec商务旅行卡,其英文全称为apecbusinesstravelcard,简称旅行卡或abtc卡。产生于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旨在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持卡人凭5年有效期护照和旅行卡,在3年有效期内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无需另办入境签证,并在主要机场出入境时可使用apec专用通道。66、哪些国家和地区加入了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目前,加入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aus)、文莱(brn)、智利(chl)、中国(chn)、印度尼西亚(idn)、日本(jpn)、韩国(kor)、马来西亚(mys)、新西兰(nzl)、巳布亚新几内亚(png)、秘鲁(per)、菲律宾(phl)、新加坡(sgp)、越南(vnm)、泰国(tha)和中国香港地区(hkg)、中国台北地区(twn)。67、如何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可为本单位人员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本单位apec商务旅行卡,所需材料如下:(1)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每人一份)。(2)申请人的因公护照(具备三年以上有效期)。

(3)与四个以上的apec成员国(地区)商务往来证明(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4)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中文表格并贴附一张申请人证照照片)各一份。68、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需要多长时间?办理已加入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不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北地区)全部签证,大概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暂行)。

根据哈政办发[1996]29号、哈力、发[1993]14号、哈办发[1992]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

5.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

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五)审查范围。

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属于有中办发(1991]8号文件提出的七种问题的局级干部出国的。

第一、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寸丁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三、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四、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知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五、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六、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末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七、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撤消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因年龄到限已免去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任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局级干部,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的。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人事科教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科教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局领导。

1.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向局人事科教处报送出国请示,请示中要详细写明出访国家,出访原因、目的,出访路线,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费用来源。并附国外邀请函及译文打字件,随团出访的要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

2.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4。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审批;

5.市外侨办签署同意后,人事科教处负责办理手续,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照片1—6张。照片为二寸黑白、光面、近照、无胡须、无化妆、正面、正身、不戴色镜。用彩色相纸洗印的黑白照片及一次成像的照片均不可用。护照用照片一张,签证每一国家2—3张。

五、护照的保管和处理。

1.局人事科教处统一负责全局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

2.出访人员领取护照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遗失、被窃,给出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3.一旦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当地治安机关和局人事科教处。

4.失窃护照补发,在国外,有关使、领馆在商国内发照机关后,可补发护照或旅行证。在国内,失窃护照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科教处与市外侨办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发护照。补发护照费用由失照人自负。

5.出国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及时将护照交局人事科教处集中保管。

6.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的人员,经局人事科教处同意并报市外侨办批准,护照可由持照人员暂时保管,局人事科教处将定期检查。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及时上交局人事科教处。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外字c1995]250号文件规定,对因公出国人员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对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办法:

1.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补助700元。

2.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二)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四)出国人员若随团出访一次性交费中已含上述费用的,不再另行补助或报销。

七、关于赴香港的审批问题。

因商贸活动临时(一个月)赴港,由我市自行审批,与其他出国审批手续的要求相同。

八、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要求。

1.因公出国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认真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2.出国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3.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主动工作,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4.出国人员归国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整理材料,应由单位保管的资料和物品,要上交单位保管。同时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局人事科教处存档。

九、本规定由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人事教育处。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黄冈市中医医院人事科。

二、责任人。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本科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本科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因公出国(境)初审责任人为分管领导,第二责任人为人事科科长。

三、核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资格条件。

1、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领导和工作骨干出国(境)学习、交流、考察,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任务,并严把审批关。

2、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4、出国(境)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

所担负的任务;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可能对其公正履行职责产生影响的出国(境)招待。已退(离)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7、出国(境)组团人员应少而精,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8、原则上出访1国(境),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境),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境)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五、办理期限。

1、凡符合要求和规定程序呈报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及时答复。对符合程序和要求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

1、禁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不得搞轮流出访、照顾出访、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假借因公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旅游等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2、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未经组织审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经费由个人自行负担。

七、责任追究。

1、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

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因公出国请示

县直机关工委:

受阿联酋中国商会、塞德堡市政府、华丰建筑工程公司的邀请,王晓林同志将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现将王晓林同志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

王晓林,男,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20xx年4月25日出生,20xx年9月参加工作,20xx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晓林同志党性观念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一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和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平时注重理论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有较强的领导水平,能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没有参与有损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及活动。

三、出国(境)人员上次出国(境)的情况。

王晓林同志曾于20xx年赴香港执行城市建设考察任务,出入境证件现保管于中共青田组织部。

四、本单位党委(党组)、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等意见。

根据(涉外批【20xx】1223号)批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王晓林同志于20xx年10月赴阿联酋、南非和安哥拉进行招商引资和友好交流访问,在外停留12天。请予以审批。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准。

x年xx月xx日。

因公出国境工作汇报

30日至。

2015年2月18日期间,赴

(国家)执行技术交流,在外停留50(天),根据国家及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及前往国法律,维护民族尊严、国家利益和公司荣誉。2.已接受公司保密教育培训,在外工作期间严守国家与公司秘密。3.加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4.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单人擅自行动。

5.严格遵守因公护照使用规定,妥善保管,不与因私护照混用。6.按期返回,不超期滞留,回国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因公护照。

承诺人(签字):联系电话:

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签字后生效。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逐步扩大,我省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由于订购国际机票渠道多,机票价格变动频繁,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本着“节约、服务、监督、管理”的原则,对我省省直部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订购国际机票特做如下规定:

一、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订购国际机票实行定点管理。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到省财政厅办理出国用汇手续时,应提供至少两家定点售票单位出具的《国际机票询价单》。省财政厅对未提供《国际机票询价单》或购票价超过询价的,不予批汇。

三、各省直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购买国际机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国际机票,一律不予报销。对营私舞弊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由此而造成的超过规定的费用由责任人员自负。

四、定点售票单位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定点售票单位每年选定数家,由出国人员选择其一购票。1998年定点售票单位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河北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二)河北国旅航空服务部。

(三)河北中旅航空服务部。

(四)河北省外事服务中心。

(五)省直航空-售票处。

五、订购国际机票实行“询价一报价一选定一出票一送票一交款”的服务程序.

(一)询价。

出国人员在确定出国日程后,将拟出访的.国别、日期、活动路线、舱位等级以及对航空公司、直航、转机等要求告知至少两家定点售票单位并向其询价。

(二)报价。

定点售票单位受理询价事宜时,要按照用户要求提供1-3个报价方案供选择(所报价格包括不同航空公司、直航机和转航机的价格),并将《国际机票询价单》传真给询价人员或询价单位。

(三)选定。

询价人或询价单位接到《国际机票询价单》后,要按照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选定出访航线和定点售票单位。

(四)出票。

定点售票单位与询价人或询价单位双方核对确认所购机票资料无误后,由选定的定点售票单位将机票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送交出国人员。

(五)结算。

购票人或购票单位与定点售票单位及双方采取直接付款、票款两清的方式结算。

六、各定点售票单位要于每季度五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下个季度主要航线的价位,以供参考。

七、各定点售票单位要按照热情周到、方便快捷、价格公道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等管理部门和客户的监督。

八、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定点售票单位的报价情况、服务质量和省直部门人员出国购买国际机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定点售票单位资格。

九、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赴港或途径香港离境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尽量乘坐我省石一港包机。

十、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根据教外综[2007]74号及教港澳台[2007]65号文件精神,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好、更有序地管理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及为方便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为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归口部门。

我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审批工作受教育部的监督及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处及港澳台办公室。

第三条审批范围。

1、我校可自主审批的人员为:我校在职及校企事业人员(档案在东南大学)、在我校受聘期间的人事代理人员(需由派遣单位委托审批)、全日制在校学生(档案在东南大学)。

4、涉及以下情况的出国(境)须报教育部审批。

(1)我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出访;

(3)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计划生育政策等;

(4)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6)涉及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8)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11)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工、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

(12)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3)公派赴港澳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公务访问或培训;

(14)其他需向教育部申报的重大事务出国事项;

5、一切赴台事项仍由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副校级领导。

第六条副处以上领导。

第七条其他在职人员。

第八条各类人员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三个月以上者),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人事处会签同意。

第九条凡在校学生短期或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分别抄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十条涉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填报《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参加境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登记表》及三份《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保密办会签同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邀请函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有邀请人的签名,邀请信一般应打印在公函纸上)。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申报材料一定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如用校内经费,要注明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关于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各院(系、所、中心)部处要根据出访任务和性质,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关于组团。

我校原则上不进行跨地区、跨系统组团工作。如确实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则需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出具(东南大学出国任务通知书),其它校外人员的手续一律由其本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出访人员的健康要求。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报送材料时须附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家属担保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第十五条外事纪律。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

因公出访人员及各有关签字审批负责人均应诚实、守信。因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进行查处。对违规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若院系部处负责人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为期两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证件办理与管理。

审批同意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出访人员准备好办理证件和签证所需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理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访的证件(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并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约办各使领馆的签证手续。

出访人员在结束出访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访证件管理规定,应在一周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如不上交,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出访。但如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持因私护照出访,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但签证手续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未获得学校同意便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一切后果自负。第十七条本管理条例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国际合作处(校港澳台办公室)。

职工因公出国协议书

职工因公出国协议书因国际间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贸易工作的需要,公司派谴员工出国。为确保员工圆满完成任务后返回公司工作,公司与受派员工充分协商后订立如下协议:

一、公司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意给予办理员工公派出国手续。

二、员工以_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国家)工作,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日至_______年____月日止。

三、

员工在境外各项费用共计约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提供(具体金额以财务最后结算为准)。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员工在本单位的岗位并保障其应享有的待遇。

五、员工保证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按期回公司上班。员工同意履行在回国后继续为公司工作年的义务。是否减免义务,由公司决定。(具体工作年限要求为短期出国后在公司服务两年,中期出国后在公司服务四年,长期出国后工作年限由双方商定。)。

六、员工无论因何种理由需延长在国外期限,都需按规定事前申请。未经公司同意,员工擅自延长或滞留国外,属违反协议行为,作自动离职及违约处理(见本协议第十三条)。

七、员工承诺在国外期间不改变身份、不申请因公护照转因私护照、不得提出豁免回国服务的要求。在司工作的员工配偶在员工出国期间不辞职。

八、员工在国外期间,必须至多每隔十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学习、工作情况。

九、员工应自觉遵守所在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因违规违纪受到所在国处罚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且会根据情况考虑是否追加惩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严重过失)。非以上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司将根据所在国给予的事故补偿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十、员工向公司交存人民币万元作为按期回司服务的保证金。如员工违反本协议,员工交存的按期回司服务保证金将视作为违约金交给公司,用于公司处理员工违约后的有关事宜。

十一、员工在期满回国后三天内到公司办理回公司报到手续。员工在期满回国后逾期一周,未向公司办理报到手续,视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作自动离职及违约处理(见本协议第十三条)。

十二、公司在员工办理完回公司报到的全部手续后,将员工的回公司服务保证金退还员工。

十三、员工同意公司对员工的违约处理。这些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发工资,并承担违约经济责任(偿还公司在员工出国期间提供的全部待遇及员工得到的公司和外方提供的出国全部资助)。

十四、经公司同意,由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为员工出国的国内担保人,担保员工执行本协议。如果员工违约,担保人同意单独或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违约经济责任。

十五、本协议签字后,自员工出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公司持两份,出国员工和出国员工担保人各持一份。如有违反,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公司代表(签字):

员工(签字):

(公司公章)。

员工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因公出国背景情况

3.出访各个国家的任务(包括:必要性和预期成效等);4.出访人员分管工作及在团组中的具体分工;5.出访日程安排(模板)。

第五天:离开(国家),途经(国家或地区),返回中山。

组团单位负责人签名:

(组团单位公章)。

日期:

因公出国境工作汇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审批权限。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公务员出国政审。

三、所需材料及要求。

3、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人事档案:工作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的内容是否与人事档案内容一致,是否有不良记录。

四、工作程序。

1、收到送审材料后,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审批;

4、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五、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因公出国考察报告

2015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人数和经费,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提高因公出国(境)管理水平,初步建立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2011年我市办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 批 人次,比2015年同期分别减少了 和 %,节约支出 万元。出国(境)经费比去年同期压缩了 %。保证了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作为财政部门,严格把好资金审核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主要做法如下:

一、实施出国经费年度预算和先行审核制度,严把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关

超支不补,节余退回财政的办法。通过审核,及时掌握单位是否按预算及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了解预算核定与实际支出的差异。通过对票据审查,剔除不合理支出,体现财政工作的严肃性,不给党政干部出国(境)旅游留有空间。

现实工作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没有增加,招商活动却一年比一年多,针对收支矛盾异常突出的形势,政法科每个月都要向主管局长汇报支出情况,再由局长向主管汇报,并根据现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请示领导,以便及时调整支出方向,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同时,减少行政人员出国(境)人数,从严控制临时组建项目的出国(境)团组,每个出国(境)团组分清哪些需由财政负担、哪些经费自理,哪些需要县(市)区财政负担,对省政府组织并要求各市必须参加的招商活动和市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的出国(境)招商活动,政法科按规定核拨经费;对出国(境)任务不确定或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如“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商品展销”等财政不核拨经费;对随上级(国家、省)部门的出国(境)访问、学习、参展、考察等财政不核拨经费。在国外召开的项目洽谈会、项目说明会等会议支出,原则上由项目企业全部负担。开展专项工作以来,我市严格按预算核拨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始终控制在指标之内。

二、实施计划报批制度,完善审核机制,严把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关

严把出国(境)任务审批关,是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关键工作。我市为增强年度出访总人次的调控能力,避免因公出国(境)的随机性,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实行量化管理机制,解决了出国(境)审批工作政策执行难的问题。

我市始终严格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坚持“六个坚决不批”:即,对于那些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坚决不批;对于团组人员结构不合理、出访人员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的坚决不批;对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有两人以上同团出访的坚决不批;对于学习培训团组没有纳入省培训计划的坚决不批;没有经过财政经费先行审核的坚决不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双跨团组坚决不批。开展专项工作以来,市财政认真坚持原则,严把审批关,对4个不符合规定的出国(境)团组没有审批。

三、强化制度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审批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生物医药项目对接,考察组一行4人赴以色列参加了以色列第十届生物医药展,并赴意大利米兰大学等就生物医药项目进行了交流对接,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以色列特特拉维夫生物医药展上,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国130多家生物医药企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以色列teva制药公司,该公司是以色列最大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仿制药生产企业。2015年,该公司年销售仅50亿美元。2015年以来,该公司抓住大批品牌药失去专利保护为仿制药带来的发展契机,实现了高速增长和快速扩张。2015年,teva销售收入增至161亿美元,为5年前的3倍。2015年,teva以近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barr制药公司;2015年,以5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德国第二大仿制药生产商ratiopharm公司;2011年,以68亿美元收购美国专业药物制造商cephalon公司。公司除开发、生产和销售仿制药以外,也大力投入创新药和原料药研发,拥有规模庞大的专利保护品牌药物业务。teva公司依托国内生物医药研发优势,抢抓仿制药机遇,迅速做大规模,并大力投入创新药研发的做法,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要不停注射胰岛素)、食道癌坏区光谱判别技术、失明患者干细胞疗技术、癌症患者射线定点化疗仪等等技术可转让或合作。

在展会上,考察团专门与拉莫特(ramot)技术转移公司进行了交流。ramot公司是特拉维夫大学的独资子公司,成立于 1973年,专门负责推动大学研究成果的商业化。特拉维夫大学是以色列最大的大学,论文引用数列全球大学第11位。拉莫特公司作为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职能是管理特拉维夫大学的专利、使大学的发明商业化,为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开发各种途径,向潜在的商业合作伙伴推荐大学的创新研究和技能,创建新兴企业,在这些企业的起步阶段提供管理方面的协助。通过这些手段,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成功地与以色列的大多数企业、以及不少国际企业建立了协作关系,成功转化了不少重要的技术,比如目前我们常用的“闪存盘”技术,就是通过拉莫特公司转移给美国sandisk公司推广应用开来的。拉莫特公司每年新申请专利70项左右,能成功转让30项左右,其中50%是生物医药方面的成果,特别是在帕金森病症、肿瘤、糖尿病、干细胞等方面比较领先。三年前,拉莫特公司开始与江苏开展合作,目前将江苏作为重要的合作发展地域。

理学院的经费 40%左右来自政府、30%来自捐赠、30%左右来自第三方提供的资金。yeda 技术转移公司于 1959 年创建, 是专门负责开发该校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商贸公司, 每年大约有 70 项由理学院获得的专利交由 yeda 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开发, 在国内外申请保护这些专利, 寻找工业伙伴来开发理学院的发明成果, 特别是与近临的“韦茨曼工业园”合作,完成从实验室到市场全过程的各项步骤的操作。据介绍,yeda公司转移技术所创造的产值已达150亿美元/年。

通过与两个技术转移公司的交流,我们可以发现,以色列高校在数十年前,就已经开始注意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来负责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运作机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江苏通过与以色列合作,近几年着力推动高校建立技术转移中心,但不少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以色列的许多运作机制和模式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和学习。

在展会上,我市企业与部分企业进行了交流,还与以色列最大的股权投资集团英菲尼迪(infinity)进行了对口洽谈。我市企业向英菲尼迪详细介绍了公司的主要产品和发展状况,表达了寻求注资与合作拓展欧洲市场的意愿。英菲尼迪对此表示较大的兴趣,详细询问了我市企业的所在地点、股东组成、厂房设备、主要市场、销售、利润、发展规划、上市计划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会后继续提供主要客户清单等资料,以便进一步增进了解,寻求合作。

及药物筛选机理、植物源药物作用机理、神经性疾病治疗药物等成果,考察团部分企业也上台介绍了企业情况及技术需求等。米兰大学校长认为,目前意大利处于一个发展的平缓期,相对来说中国具有更好的创业氛围和环境,他们很希望能够与中国企业间开展合作,发展更多的项目。交流对接后,意方安排参观了药学院实验室,生物工业园区,这是一个主要从事农业生物领域的专业孵化器。经过交流,该孵化器的运作模式与国内孵化器大同小异。但有几点值得关注:一是参观的国外大学实验室和公司房子小,但仪器设备很多很新,钱基本投在“刀口”上;二是孵化器内不少企业能够得到各种基金的资助或投资;三是孵化器内能够提供较多公共大型仪器供企业使用,是国内不少孵化器未能真正做到的。

在整个考察过程中,还有一些感受让自己有所触动:

第一是以色列和意大利人的车:犹太人是世界上最富裕的人群之一,但在用车上却很简朴,以色列满大街跑的基本都是比较廉价的汽车,以日韩车小型车为主,而且绝大多数是二手车,带着累累伤痕也豪不在意,没有“丢面子”的意识。意大利人主要以微型车和小型车为主,即使很多体型庞大的人,也开小型车,能较好地节省能源。

旧则频繁进行拆迁和翻新改造,保留着原始的朴实风貌。大街上很少看到建筑工地,马路上几乎看不到“开膛破肚”,这些市政设施,真正做到了“百年大计”。这样,第一是保证了良好的空气质量,二是避免了不停拆迁翻建带来的浪费,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第三是两个国家的和谐发展意识:以色列和意大利人注重发展与生活的平衡,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既注重发展,也注重享受生活,亲近自然。不管在工作日或休息日,清晨、上午和下午,都可以看到很多人在海边跑步、骑车、读书、漫步等。在周日,意大利几乎所有的商店(咖啡馆除外)都歇业,很多人到郊外或海边调节放松自己,较好地统筹了工作与休息,避免了“赶生活”的不良状态。

第四是确实感受到近年来中国有了巨大的进步:通过与两个国家的对比,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中国这些年的经济和基础设施发展确实很快,不少地方已经达到和超过了国外的水平,比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宾馆、商场等服务设施。中国与以、意相互吸收和融合对方的先进经验,将会促进双方保持更好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

考察组

出国入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第十一条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二条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第十四条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六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携带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第十七条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第二十条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尸体、骸骨等实施卫生检疫。

第二十一条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人提供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提交的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三条携带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二)需要作检疫处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四)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第二十四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报的,携带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携带人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携带人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

第四章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存或者隔离。

第二十七条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携带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携带宠物入境,携带人不能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者超过限额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条因不能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被截留的携带物,携带人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单证核查合格,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补交有效单证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携带物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条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条需要收取费用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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